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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分析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28 09:03:49

经济论文分析

经济论文分析篇(1)

关键词:微积分;边际分析;弹性;成本;收入;利润;最大值;最小值

1导数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

1.1边际分析在经济分析中的的应用

1.1.1边际需求与边际供给

设需求函数Q=f(p)在点p处可导(其中Q为需求量,P为商品价格),则其边际函数Q’=f’(p)称为边际需求函数,简称边际需求。类似地,若供给函数Q=Q(P)可导(其中Q为供给量,P为商品价格),则其边际函数Q=Q(p)称为边际供给函数,简称边际供给。

1.1.2边际成本函数

总成本函数C=C(Q)=C0+C1(Q);平均成本函数=(Q)=C(Q)Q;边际成本函数C’=C’(Q).C’(Q0)称为当产量为Q0时的边际成本,其经济意义为:当产量达到Q0时,如果增减一个单位产品,则成本将相应增减C’’(Q0)个单位。

1.1.3边际收益函数

总收益函数R=R(Q);平均收益函数=(Q);边际收益函数R’=R’(Q).

R’(Q0)称为当商品销售量为Q0时的边际收益。其经济意义为:当销售量达到Q0时,如果增减一个单位产品,则收益将相应地增减R’(Q0)个单位。

1.1.4边际利润函数

利润函数L=L(Q)=R(Q)-C(Q);平均利润函数;=(Q)边际利润函数L’=L’(Q)=R’(Q)-C’(Q).L’(Q0)称为当产量为Q0时的边际利润,其经济意义是:当产量达到Q0时,如果增减一个单位产品,则利润将相应增减L’(Q0)个单位。

例1某企业每月生产Q(吨)产品的总成本C(千元)是产量Q的函数,C(Q)=Q2-10Q+20。如果每吨产品销售价格2万元,求每月生产10吨、15吨、20吨时的边际利润。

解:每月生产Q吨产品的总收入函数为:

R(Q)=20Q

L(Q)=R(Q)-C(Q)=20Q-(Q2-1Q+20)

=-Q2+30Q-20

L’(Q)=(-Q2+30Q-20)’=-2Q+30

则每月生产10吨、15吨、20吨的边际利润分别为

L’(10)=-2×10+30=10(千元/吨);

L’(15)=-2×15+30=0(千元/吨);

L’(20)=-2×20+30=-10(千元/吨);

以上结果表明:当月产量为10吨时,再增产1吨,利润将增加1万元;当月产量为15吨时,再增产1吨,利润则不会增加;当月产量为20吨时,再增产1吨,利润反而减少1万元。

显然,企业不能完全靠增加产量来提高利润,那么保持怎样的产量才能使企业获得最大利润呢?

1.2弹性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

1.2.1弹性函数

设函数y=f(x)在点x处可导,函数的相对改变量Δyy=f(x+Δx)-f(x)y与自变量的相对改变量Δxx之比,当Δx0时的极限称为函数y=f(x)在点x处的相对变化率,或称为弹性函数。记为EyEx•EyEx=limδx0

ΔyyΔxx=limδx0ΔyΔx.xy=f’(x)xf(x)

在点x=x0处,弹性函数值Ef(x0)Ex=f’(x0)xf(x0)称为f(x)在点x=x0处的弹性值,简称弹性。EExf(x0)%表示在点x=x0处,当x产生1%的改变时,f(x)近似地改变EExf(x0)%。

1.2.2需求弹性

经济学中,把需求量对价格的相对变化率称为需求弹性。

对于需求函数Q=f(P)(或P=P(Q)),由于价格上涨时,商品的需求函数Q=f(p)(或P=P(Q))为单调减少函数,ΔP与ΔQ异号,所以特殊地定义,需求对价格的弹性函数为η(p)=-f’(p)pf(p)

例2设某商品的需求函数为Q=e-p5,求(1)需求弹性函数;(2)P=3,P=5,P=6时的需求弹性。

解:(1)η(p)=-f’(p)pf(p)=-(-15)e-p5.pe-p5=p5;

(2)η(3)=35=0.6;η(5)=55=1;η(6)=65=1.2

η(3)=0.6<1,说明当P=3时,价格上涨1%,需求只减少0.6%,需求变动的幅度小于价格变动的幅度。

η(5)=1,说明当P=5时,价格上涨1%,需求也减少1%,价格与需求变动的幅度相同。

η(6)=1.2>1,说明当P=6时,价格上涨1%,需求减少1.2%,需求变动的幅度大于价格变动的幅度。

1.2.3收益弹性

收益R是商品价格P与销售量Q的乘积,即

R=PQ=Pf(p)

R’=f(p)+pf’(p)=f(p)(1+f’(p)pf(p))=f(p)(1-η)

所以,收益弹性为EREP=R’(P).PR(P)=f(p)(1-η)ppf(p)=1-η

这样,就推导出收益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关系是:在任何价格水平上,收益弹性与需求弹性之和等于1。

(1)若η<1,则EREP>0价格上涨(或下跌)1%,收益增加(或减少)(1-η)%;

(2)若η>1,则EREP<0价格上涨(或下跌)1%,收益减少(或增加)|1-η|%;

(3)若η=1,则EREP=0价格变动1%,收益不变。

1.3最大值与最小值在经济问题中的应用

最优化问题是经济管理活动的核心,各种最优化问题也是微积分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例如,在一定条件下,使成本最低,收入最多,利润最大,费用最省等等。下面介绍函数的最值在经济效益最优化方面的若干应用。

1.3.1最低成本问题

例3设某厂每批生产某种产品x个单位的总成本函数为c(x)=mx3-nx2+px,(常数m>0,n>0,p>0),(1)问每批生产多少单位时,使平均成本最小?(2)求最小平均成本和相应的边际成本。

解:(1)平均成本(X)=C(x)x=mx2-nx+p,C’=2mx-n

令C’,得x=n2m,而C’’(x)=2m>0。所以,每批生产n2m个单位时,平均成本最小。

(2)(n2m)=m(n2m)2-n(n2m)+p=(4mp-n24m),又C’(x)=3mx2-2nx+p,C’(n2m)=3m(n2m)2-2m(n2m)+p=4mp-n24m所以,最小平均成本等于其相应的边际成本。

1.3.2最大利润问题

例4设生产某产品的固定成本为60000元,变动成本为每件20元,价格函数p=60-Q1000(Q为销售量),假设供销平衡,问产量为多少时,利润最大?最大利润是多少?

解:产品的总成本函数C(Q)=60000+20Q

收益函数R(Q)=pQ=(60-Q1000)Q=60Q-Q21000

则利润函数L(Q)=R(Q)-C(Q)=-Q21000+40Q-60000

L’(Q)=-1500Q+40,令L’(Q)=0得Q=20000

L’’(Q)=-1500<0Q=2000时L最大,L(2000)=340000元

所以生产20000个产品时利润最大,最大利润为340000元。

2积分在经济中的应用

在经济管理中,由边际函数求总函数(即原函数),一般采用不定积分来解决,或求一个变上限的定积分;如果求总函数在某个范围的改变量,则采用定积分来解决。

例5设生产x个产品的边际成本C=100+2x,其固定成本为C0=1000元,产品单价规定为500元。假设生产出的产品能完全销售,问生产量为多少时利润最大?并求出最大利润。

解:总成本函数为

C(x)=∫x0(100+2t)dt+C(0)=100x+x2+1000

总收益函数为R(x)=500x

总利润L(x)=R(x)-C(x)=400x-x2-1000,L’=400-2x,令L’=0,得x=200,因为L’’(200)<0。所以,生产量为200单位时,利润最大。最大利润为L(200)=400×200-2002-1000=39000(元)。

在这里我们应用了定积分,分析出利润最大,并不是意味着多增加产量就必定增加利润,只有合理安排生产量,才能取得总大的利润。

综上所述,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对其经济环节进行定量分析是非常必要的。将数学作为分析工具,不但可以给企业经营者提供精确的数值,而且在分析的过程中,还可以给企业经营者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这也是数学应用性的具体体现。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企业经营者,应该掌握相应的数学分析方法,从而为科学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参考文献

[1]聂洪珍,朱玉芳.高等数学(一)微积分[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6).

[2]顾霞芳.浅谈导数在经济中的应用[J].职业圈,2007,(4).

经济论文分析篇(2)

关键词:积分;经济;数学模型

0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经济数学成为经济分析中的重要工具,其中积分是应用范围比较广的工具之一,它的应用已经渗透到经济的各个领域,通过这个工具,在知道函数的导数基础上可以很方便、有效计算函数总量,尤其是企业的总成本、总利润和最值等问题得到充分的应用。本文从积分工具出发,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分析经济活动中的计量问题。

1经济数学模型的意义

1.1数学模型的内涵

数学模型是对实际问题的一种数学表述,是对于一个特定的对象为了一个特定目标,根据特有的内在规律,做出一些必要的简化假设,运用适当的数学工具,得到的一个数学结构。

数学不仅是一门理论科学,也是一门应用广泛的应用科学,没有数学模型的辅助分析,任何的定性分析都还有一定的不足。在国际上,数学建模的分析结果更让人相信,日本更是如此,他们对问题的分析总是要通过量化来论证,定性分析被放到次要的位置。实践也证明,数学模型对经济问题所作的定量分析是严谨的和慎密的,尤其在于重要经济的时间和数量等量化问题的决策上,是非常科学的。

1.2数学模型在经济分析中的重要性

通常来说,数学并不能直接对经济现象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而是必须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把经济现象通过数学语言进行转化,再应用数学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把处理结果转化为经济结论。因此,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数学经济模型把经济领域中的下乡用字母、数字和其他数学符号建立相应的等式或不等式以及图表、图像、框图等描述客观事物的特征及其内在联系的数学结构,这样由定性的内容转化为定量的内容,它从量和形的侧面去考察实际问题,尽可能通过抽象、简化确定出主要的变量、参数,然后尽可能用实验的、观察的、历史的数据来检验,这就成为解决实际问题的真实过程。这就使经济决策实现科学化和定量化,在当前对于决策要求越来越严谨、越严密的今天,数学建模应用于经济活动显得越来越重要,也成为经济主体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渠道。如生产厂家可根据客户提出的产品数量、质量、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要求,根据快速报价系统(根据厂家各种资源、生产成本、客户需求、产品工艺流程等数据进行数学经济建模)与客户进行协商。可见,数学模型在经济上的应用比较直观、严谨,反应迅速,具有重要的意义。

2基于数学模型谈积分在经济分析中应用

2.1积分模型应用的原理

积分的应用是由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为了解决复杂和动态过程的量化累积而引入的。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积分的应用也非常广泛,比如求总值(如总成本和总利润等),包括其他变量时间累计的总量,如求资金的现值和期值等。这些经济活动内容涉及到很多个领域,且函数表达方式都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原理都是一样的。

积分变量为P(x)=∫xa,p’(x)dx+p(a)

根据上面原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如果要求总成本、总收益和总利润时可按上面原理进行推导:

总成本C(x)=∫x0C’(x)dx+C0,其中C0为固定成本;

总收益R(x)=∫x0R’(x)dx,其中R0为当x=0时的收益,故为0;

总利润L(x)=∫x0(R’-C’)dx-C0。

2.2基于积分经济模型的再分析

其他模型按此类推,本文举例再说明:

某航空公司由于市场不断拓展,需要增加某种客机10辆,如果购买一架客机需要一次支付6000万美元,客机的使用寿命大概是15年,如果租用一架飞机,每年需要支付720万美元的租金,租金以均匀货币流的方式支付。若银行的年利率为15%,问购买飞机与租用飞机哪种方案为佳?如果年利率为10%,又应该采取哪个方案?

本例就是平常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要决策的内容之一,比如一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还是选择融资租赁,就要进行方案对比,此例两种方案无法直接比较,必须在同一时间进行价值比较。

均匀货币流的当前价值:设t=0时在银行存入Ae-rt美元,按连续复利计算,t年之后在银行的存款额刚好是A美元,这就是根据期值和现值的计算来推导的。因此,t年后存入的A美元在当前的现值为Ae-rt,那么,对流量为720万美元的均匀货币流,在[t,t+t]存入的720e-rtt美元。

在t从0到15年时,在[0,15]周期内均匀货币流的总货币值,即15年的租金总额合计为

P=∫150e-rtdt=720r[-ert]150=720r(1-e-15r)

当r=15%时,租金总额P=7200.15(1-e-0.12×15)4006.6万美元,这时租客机核算;

当r=10%时,租金总额P=7200.1(1-e-0.12×15)6009.9万美元,这时购买客机比较合算。

我们甚至可以根据租金额P=5000时计算出临界的年利率,高于此利润采取租客机,低于此利率则购买客机。

3结束语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对企业的经营和决策者来说,在经济分析中应用定量的方法,进行精确、严谨的决策,可以为决策者和经营者提供严谨的分析和新的思路,积分模型在经济应用中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当前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推广,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并通过编程的方式进行专门的决策软件开发,是实现高效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路径,也是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严坤妹.在经济应用数学基础教学中体现数学建模的思想[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

[2]郑玲.论数学模型在经济领域中的应用[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7,(2).

[3]汪式铮.积分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0,(3).

经济论文分析篇(3)

(一)研究数据的来源由于我国的区域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省市区之间在经济上彼此相对独立,所以我国有关区域经济的调查,都是基于省级行政以上的单位采取的数据。这样做也有弊端,因为省市区利益冲突不明显,弱于省级层次。由此,本文采用区域经济差异的成果,用空间分析尺度的方法,为我国的各地省域的数据对我国省域旅游经济的空间格局进行研究。因为时间的关系,原始的数据很可能会存在误差,所以为了确保原始数据的属性依旧,则要对原始数据做对数处理。

(二)分析结果1、总体空间存在的差异性。利用软件得出我国省域旅游经济Moean’sI的估值是0.31,并且在6%的水平下显著。这表示我国省域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在相似的空间上聚集。2、局域空间差异性分析。计算所得歌省域旅游经济的数值和显著性,用软件制图后,将我国31个省域划分成四种类型区域,具体如下:一是扩散效应区。这种区域差异较小,和周边的旅游经济水平发展比较高;(以北京、山东、江苏、天津、上海等十一个省域为代表)。二是极化效应区。这种区域差异较大,其周边的旅游经济水平发展比较高;(以四川、重庆、云南和辽宁四个省域为代表)。三是过渡区。此者和极化效应区类似,都是和周边差异性大,但周边发展水平较高;(以山西、河南、湖北、湖南等八个省域为代表)。四是低速增长区。这种区域差异较小,但自身和周围的经济发展水平都比较低。(以新疆、、内蒙、青海、甘肃等八个省域为代表)3、旅游经济增长与旅游资源空间的匹配。旅游资源禀赋空间的差异性对旅游的经济发展能造成重要影响,地区旅游资源集聚类型和旅游资源空间不匹配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证明旅游资源禀赋仅仅是一个地区发展旅游业的先天优势,更多情况下,一个地方具体的旅游发展能力时靠周边的基础设施和开放程度以及空间效应。

二、结论

在一个健康的旅游市场中,某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不会仅依靠本地资源、产业结构等因素,目前更多的是靠周边地区的影响。区域间的相互影响能导致彼此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传统的度量方法忽视了相关地理位置的因素,反映不了真正的旅游经济省域差异性的空间特征。利用ESDA技术做了相关分析后,得出一些结论:

(一)总体上显示的省域表现出相似的特征和空间集聚,比较显著的空间正相关特性表明我国省域旅游经济之间存在有差异性。

(二)通过LISA集聚图将中国划分成四个区域类型,反应了我国省域旅游经济的空间存在关联模式。

经济论文分析篇(4)

中国经济法学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兴起的一门学科。“由于宏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要求,震惊世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实践的促进,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期间,出现了几十位经济法学家,创立了综合经济法学派、纵横经济法学派、纵向经济法学派、经济行政法学派、学科经济法学派等,呈现出学派林立,众说纷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繁荣景象是由特定时代背景促成的。具体说来,是经济法沾了经济的光,经济法重点在“经济”而不在“法”,人们对经济的热望外溢辐射到了法律身上,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使得法律水涨船高。但与此同时,人们不仅对经济法,就是对许多法律部门包括民商法和行政法都认识不清,以至于把经济法理解为有关经济的法,甚至是一切有关经济的法。特别是当时经济法学处于初创阶级,许多基本问题都尚在探求之中,不要说当时难以解决,就是今天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难以真正彻底解决。而当时许多实际问题,如承包租赁、两权分离、经营责任制,都是一时的问题,甚至不是什么真正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当时经济法学的繁荣,客观地说是繁而不荣,甚至是虚假繁荣。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使这种繁荣成为昔日的荣光。民法通则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在立法说明中进一步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做规定。”上述规定和说明给经济法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使综合经济法学说分化,纵横统一经济法学说解体,同时在经济法原有的领域内引入了新的竞争者,即行政法,这大长经济行政法学说的志气,而这一学说认为,“单纯从国家行政权力活动这一点看,经济行政法与行政法没有区别。按照传统行政法学的观点看来,经济行政法应当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作用法之一部。”[2](P•224)因此,该学说的根本宗旨与学科经济法学说一样都是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民法通则得以颁行,正是说明民法通则所依存的商品经济取代了传统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从而使得立足于此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法学说、纵向经济法学说也日趋式微。

中国的法学研究总是紧跟立法步伐,随立法转移而转移。民法通则的颁行掀起了民法研究的高潮。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完善,商事活动和相应的法律也层出不穷,这样,又有许多人分流到商法队伍中去了。结果,原先的“大经济法”已一分为三,人才流失,人气不旺。即使是留在经济法队伍中的人们也时常不务正业而旁及其他,如大多数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写的论文大都不是本来的纯粹的经济法学论文。凡此种种,都促使经济法学走向沉寂衰落。

这真可谓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不过,这正是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学科的发展往往会从热闹归于冷静。同样,经济法学也需要冷静,需要冷静的氛围,冷静的思考,需要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几十年来,许多人对经济法殚精竭虑,提出了种种经济法学说。但事与愿违,这种种经济法学说大多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缺乏解释力,这就必然遭致许多人的非议和诘难,甚至反对。近来又传来对经济法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人民法院系统率先取消经济庭,改为民事庭,经济法已被宣告“破产”,这似乎为实践所证明。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对过去的种种经济法学说,哪怕是错误的、失败的经济法学说表示真诚的理解和虔诚的敬重,经济法的先学失败了不等于经济法失败了。正视错误修正错误,总结失败告别失败,学科才能发展,学科发展也是在逆境中进行的。其实,正是在这种冷静非议的环境和氛围里,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可喜发展。先后发表了大量的有重大突破的经济法学术论文,如王保树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杨紫的《论新经济法体系》(《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史际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李昌麒、鲁篱的《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等;并出版了一系列重要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术著作,如李昌麒的《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史际春、邓峰的《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邱本的《经济法原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守文的《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还要指出的是,也是在这一时期,分别创刊了徐杰主编的《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漆多俊主编的《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史际春、邓峰主编的《经济法学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李昌麒主编的《经济法论坛》(群众出版社)。这些丛书为经济法学论文的问世创造了有利条件,并促使经济法学重新繁荣。与此同时,新一辈的经济法学者也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大量涌现,渐成气候[3]。

二、从众说纷纭到学说统一

经济法从其出现以来,已形成了各种学派,存在过种种学说,中国同样如此。如其中综合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所发生的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纵横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民经济管理,各个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内部以及经济组织与个体户、公民之间,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纵向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具有经济管理性质的纵向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经济行政法学派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活动中,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形成的具有隶属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学科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门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其任务就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历史地看,这些学说代表了当时条件下人们对经济法的最为典型和最高水平的认识,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内核为后学所继承和发扬,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诸说都或多或少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并不知不觉地沾染上了计划体制的缺陷,在今天看来,它们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对此,学界已有评析[4][5]。

应当指出的是,经济法的研究局面相当混乱,作为一门学科、一门在世界上有了上百年在中国有了几十年发展历程的学科来说,没有一致的承诺、共同的信守、基本的共识、统一的话语,是不应该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来说,这种混乱不堪与法律要求的统一性还相去甚远。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局面已大为改观。时至今日,人们对经济法的学说和认识已是日益趋同。如,王保树先生指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最大的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但在如何认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上,他进一步指出,应该从行政性转变为社会公共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间接管理关系[6];李昌麒先生明确提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具体说来,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7](P•198);石少侠先生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P•6);徐孟洲先生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现象的客观存在,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为之服务,反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主要调整任务的经济法,正是这种新的法律形式[9](P•31);张守文先生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机制的现象以及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部性等问题,因而要求国家必须行使其职能以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

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以此为基础,经济法的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10](P•208)。邱本先生认为,经济法立足于市场经济,由于市场经济具有自由竞争的本质属性,而这一本质属性又派生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和盲目无序等妨碍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现象,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依法反对限制竞争和加强宏观调控,但源于民法机理和行政法的特性,使得它们不宜对之加以调整而且实践证明,这个法也不是民法和行政法,而是对它们予以补充和促进的经济法,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统一构成[11](P•2)。由上可见,尽管人们在具体表述上还有细微的差别,但都认为经济法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其体系由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统一构成,这已成为最基本的共识,而且已是当今最具代表性的占主流的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学说之所以能从众说纷纭走向学说统一,首先归功于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什么是计划经济,集中地说,就是用计划实质上是用人的主观意志去指挥经济活动,这是一种人治经济,它深受计划者的主观意志支配,往往因人而异。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受到计划者当然也是权力者的左右,使得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往往因人立论,为政策注释甚至偏解,难免有失客观和科学。随着计划体制的否定,立于其上的各种经济法学说自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这使得经济法学说纯化了许多。什么是市场经济?核心的一点就是资源主要由市场去配置。市场机制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正因为它是看不见的,所以谁也摸不着,控制不了,进而也就无人能左右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在真理的基础上,人们的认识日益趋同,达成共识。因此,经济法学说的日趋统一,关键是人们找到了并共同立足于市场经济这一客观公认和公理性的基础。

其次,归功于经济法学者的不断反思和自觉调整。纵观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人们可以发现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经济法学者不断地自我反思,无私地抛弃成见。如李昌麒先生关于经济法学说的基本观点就经历了从“纵横统一论”到“紧密联系论”再到“需要干预论”的发展过程。其实,学科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一个不断发现、改正错误和日益接近科学真理的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发展完善。

再次,归功于人们对经济法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人们的认识越来越深入,认识越是深入就越能抓住根本,而在根本上人们易于并能够达成共识,因为在根本上是道通为一的。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亦然。

三、从务虚到务实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经济法学研究注重务虚,即十分重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无论是综合经济法学派等旧诸论,还是管理协作论等新诸论,都有着浓厚的理论旨趣,都着眼于从基础理论上把经济法说清道明,力求科学地回答到底什么是经济法。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它们未能达到较高理论水平,甚至还有那么一点虚幻的味道。尤其是,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商品经济新秩序以及“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经济体制变来变去,随之而来的是,经济法理论不断解构重构,各种经济领域问题层出不穷。但这些问题只不过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暂时现象,有的甚至是无法求解的假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其实,这些问题并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因为当时许多法律尚付厥如,自身并不完善,要法律解决这些问题,可谓勉为其难。事实上,许多问题都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消解或不了了之。这就说明当时的经济法既没有真正的实践问题也无力解决那些所谓的实践问题。从上述两方面而言,我们说当时的经济法注重务虚。

很显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务虚,不仅是指经济法在理论上不能给人以真知,更重要的是经济法难以实用。经济法的一些常识性教条,脱离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社会现实,既没有解释力,也没有实践力,难以指导立法,难以规制应当由它调整的社会关系,难以解决具体的经济法案件。如果说哲学作为一种形而上学,自有其独特的实用方式,是一种无用之用,人们不应用功利世俗的态度去要求哲学之实用,允许哲学在彼岸世界遐想的话,那么,对于经济法这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来说,千条万条实用是第一条,不允许经济法是一门无用之学。经济法如果不能实用,经济法规则不能够切合社会现实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的话,是难以立足的。

但如今,人们的研究却走向另一个极端,即非常偏好务实。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的实践机会和广阔的实践空间,使得人们跃跃欲试;另一方面,是由于原理的研究需要深广的知识基础,扎实的理论功底,浓厚的理论兴趣,高度的抽象概括能力,因而十分艰难。加上长期以来,经济法原理研究进展缓慢,表现欠佳,也使人却步,进而促使人们转向实践问题的研究。应该说,这种转向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经济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笔者反对的是,这种偏好务实已经有点走向极端,务实变成了惟实,以至于远离、厌恶甚至否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这是十分危险和有害的。

我认为,加强经济法原理的研究意义重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但规则总是有限的、相对固定的,而社会关系是变动不居的,所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只能用有限的固定的规则去调整丰富多变的社会关系,这就难免出现法律调整的漏洞、空白、刻板与不适。为了弥补法律调整的漏洞、空白,消解法律调整的刻板、不适,法律在规定规则的同时还必须确定法律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法律的原理、理念,法律实质上是规则与原则、规则与原理、规则与理念的内在统一,缺一不可,这正是荀子所谓的:“人无法则怅怅然,有法而无志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12]这里所谓的“志”和“类”实质上就是法的原则、原理、理念,是“法上法”、“万能法”、“补充法”,它们弥补了规则的局限性,消解了规则的僵硬性,使规则超越有限性扬弃僵硬性,从而更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可见,原理对于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经济法更应如此,因为经济法的规则更为有限,更为固定,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丰富。这些决定了经济法更倚重经济法的原理,这也就说明了经济法原理的研究甚为重要。

经济法学尽管有了数十年的发展,但目前尚处于自我证成、自我巩固、自我完善时期,处于打基础的阶段。经济法的研究还较浅陋,现状尚不如人意。经济法似乎为理性所冷漠,没有得到理性应有的审视,在经济法中谬误和缺陋比比皆是。经济法思想贫乏,还难以称之为学。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加强经济法原理研究。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直接关涉人的权利、自由、安全,对它的运用必须有十分清晰明确地认识,如果贸然运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具体到经济法来说,贸然去追求它的实用价值,这实在是太危险了。目前在经济法的具体实证分析中,之所以显得单薄、浅陋和不太实用,正是因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不够,不能提供丰富、深刻的理论资源予以支持。这正应了那句古训:理不通,事不成。

四、从借鉴国际到自我发展

“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自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来以后,德国、日本和前苏联制定过大量的经济法规,并形成过众多的经济法学说,许多著作被译介到中国,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创立和发展起过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由于经济体制相同和意识形态相近等原因,其中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影响最大,它们的经济法学说在中国都有相应的翻版,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为人们所信奉。如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学说,即是最为典型的一种。

但由于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形成于前苏联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巅峰时期,加之它忽视这种体制的弊病,甚至站在维护这一体制的立场上,因而它们本质上是各种阐发计划经济体制合理性的经济法学说。如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学说,它强调纵横统一,并不是为了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方面,而是排斥商品经济关系的独立地位,甚至是将横向经济关系统一和服从于纵向经济关系;它认为企业是“机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被笼统地视为“领导关系”,坚持政企不分的立场;它肯定经济行政体制,为行政垄断辩护;等等。所以,它们传入中国不久,就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发生了碰撞。并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越是向前深入,它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就越是相背离[6]。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对前苏联经济法学说进行反思和批判,并彻底抛弃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各种经济法主张。中国经济法学者并逐渐达到了这样的基本共识,即前文所指出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一国政策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所谓的政策性,就是要求政策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突出的国别性和本土化特性,从而也要求经济法研究不应照抄照搬他国经济法(实践证明这样做也是不成功的),而应立足本国,走自己的路,独立研究,自主创新。

其实,就中国法律来说,最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学科也许就是经济法原理了。

这是因为,一是经济法在世界上出现也只有百来年历史,大家都刚刚起步,起点相同,都处于探索创建阶段,差距并不大;二是在国外,即使是像美、德、日等经济法先进国家,也主要集中于竞争法和产业政策法、财税法和金融法等具体法律部门的研究,并不很重视经济法原理的研究;三是经济法极具各国特色,就像各国文化没有优劣之分和高下之别一样,各国经济法学也难分优劣高下。虽然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起步稍晚,但早就有人指出:“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无论在研究的规模上,还是发展的速度上,都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大有后来居上之势”[1]。可以断言,过不了多久,就会形成中国气派的经济法学。

但是,目前中国学术界盛行一种好引经据典的风气,即根据注解的多少来考量论著质量的高低和学者学问的多寡,尤其崇尚外国文献资料,言必称西方。不少人根据这种标准,对经济法学抱有种种根深蒂固的成见和偏见,从骨子里不承认经济法学有什么学问,是一门学科。因此,不管经济法学者说什么,写什么,他们根本就不听不看,以至于像《法学研究》等权威性刊物长期以来就极少刊发经济法论文。没有什么比这种固执和偏见更阻碍经济法学的发展了。我认为引证是必要的,但引证有两条规则:一是引证的必须是经典,二是引证以必要为限,不要堆砌,更不要炫博。其实,资料信息充斥与没有资料信息同样糟糕。过多的引证,不仅有掉书袋的味道,而且是学术自疑和自卑的表现。今天我们的资料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皓首难穷其经,已不可能完全通晓继受。我们往往深陷浩繁的资料之中不能自拔,资料尚未穷尽,早已精疲力竭,无所作为了。过分强调资料,往往依附依赖资料,不敢开放心智,这是对研究的束缚。资料少反而逼迫人们去自主思考,自我研究,这更有利于科学研究并取得科研成果。我们经济法研究不必受上述错误偏见的束博,而应走自己的路,独立思考,自主创新。

我认为,中国的本土资源能够促成中国经济法(学)自主发展。

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是自觉的而是被动的。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周期性地爆发经济危机,结果,在经济思想和政策上发生了凯恩斯对亚当•斯密自由放任主义的“革命”,它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才真正登堂入室。但随着“凯恩斯革命的再革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重占统治地位,反对国家干预和政府管制的思潮和政策仍然是主流。这一切都使得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地位并不高,甚至连这个词都很少。

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路径与它们有所不同。中国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逐渐向市场体制变革,这种变革集中地说,是从国家(政府)管得过多过死向国家(政府)依法科学管理变革,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但从不否弃国家(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尤其中国的具体情况是:疆域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人口众多,贫富差距较大;经济转轨,社会重大变革;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在这种国情和世局下,要实现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绝不能仅仅诉诸市场机制,让市场放任自流。我们已日益达成这样的共识:我们要实现平衡发展,共同富裕,持续发展,立足世界,必须把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密切结合统一起来,缺少任何“一只手”都孤掌难鸣。只要看到了国家(政府)的重要性,就会看到经济法的重要性。正是因为我国有正视和强调国家(政府)这只手的重要性的历史传统并在日益改良完善它,所以,我们说,也许中国才是催生和促长经济法的最好土壤。

那么,国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有何作为呢?我认为,一是促进自由竞争,废除一切束缚和限制人们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条条框框,让人们投身自由竞争,并在自由竞争中大显身手,把一切有利因素发挥到极限,把事情做到极致。自由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动力。二是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保证结构合理,供求平衡,分配公平,社会正义,使国民经济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发展。宏观调控是国泰民安、关系和谐、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中国独具特色的社会发展和市场法制建设的实践,为中国经济法(学)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也创造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那么,国家之手怎样才能发挥作用呢?实践证明,必须有法可依并依法进行。从上面的论述可知,这个法正是经济法,因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部门,它由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统一构成,其宗旨就是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和加强宏观调控。可见,国家之手与经济法是契合因应的,或者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之手的法律化和法治化。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也许应该从这个角度,把经济法(而不仅仅是其一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称为“经济宪法”。如果我们能从这个高度去认识经济法的话,我们实在没有任何理由去忽视经济法学。可以斗胆地说,也许将来,中国经济法(学)会成为国外学习的蓝本,并为世界法制文明作出中国人独特而重大的贡献。

五、经济之法,要经世济用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于经济法来说,总是首先表现为一条条的规则,而且是可以实用的规则。可以说,形成规则、制定法典,为国家社会奠定一套优良先进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促进国家和社会长足发展,这是包括经济法研究在内的一切法学研究最神圣的使命和最伟大的贡献。因此,能否制定为规则,规则制定得怎样,在实践中效果如何,是检验法学研究的最高标准。尽管近年来,人们加强和深化了经济法的研究尤其是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但无庸讳言,确实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许多经济法研究还没有形成为具体的法律规则,若连具体的法律规则都没有,还谈什么实用价值!如计划法即是如此。按理说,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可谓经验丰富,教训深刻。而且一直以来,经济法学界都在极力倡导以计划法为“龙头法”构建经济法体系,但即使有这种大好时机,我国也未能制定出一部计划法。现在早已时过境迁了,由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们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把市场与计划对立起来,否定计划,认为计划法更是不值一提了。我们应充分地认识到,人具有理性,会思维,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总是“先思后行”,甚至“三思而行”,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们经济活动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只要是人的经济活动就必然具有计划性。因此,我们改革的是计划体制而不是否定经济计划,作为经济手段的计划是否定不了的,而且历史反复证明,越是社会化大生产,市场化程度越高,越是需要未雨绸缪,整体规划,宏观调控,也就是说越需要计划。计划,作为一种与市场相辅相成的资源配置手段,关系国计民生,涉及整体全局,影响长治久安,如果这么重要的事情都无法可依,这是不可想象的,计划无法可依,哪还有法治经济可言?!经济法学者应该深入细致研究,汇通古今中外,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借助法律原理和技术,为中国制定一部计划法,详细规定计划事项、计划主体、计划权限、计划程序、计划方法和计划责任,使计划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的计划工作实现法治化。

与之相反的是,财政法和金融法这两类法律倒是法律规则很多,甚至多得不胜其烦。打开这两类书,里面充斥着规则,有的甚至是堆砌规则,令人无法卒读。这里有必要重申一种认识,即并不是法律规则越多越具体越细致就越务实越有用,有时还恰恰相反。如老子就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叔向认为:“国将亡,必多制”;古罗马塔西陀指出:“国家愈糟,法网愈密”;孟德斯鸠也发现:“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总是简单的”。法律规则多如牛毛,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掌握能力,根本无法运用,形同虚设,也谈不上有何实用价值,即使有人具有超凡的能力悉数掌握了法律规则,也未必运用得了,因为法律规则仅是法律之一面并且是末的一面,法律还有比它更根本的一面,即法律的精义。真正影响人的思想从而规范人的行为的依然是公平、正义、自由、权利、博爱、责任等最原始又最简朴的理念,而所有规则都不过是它们的具体化。

一般说来,法学研究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制完善的程度,上述无论是计划法尚未形成规则还是财政法、金融法规则太多,都说明计划法、财政法和金融法的研究不够,尚待大力加强。但也有例外,比如反垄断法。在经济法领域,归属最没有争议的就是反垄断法,经济法本来就肇端于反垄断法。在目前经济法学研究中,研究最充分深入,成果最多的也是反垄断法,有关部委召开了许多次反垄断法研讨会,也提出了反垄断法建议稿,人们针对该建议稿还提出了许多修改完善意见,可是该法依然迟迟不能出台。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各自认为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应设在自己部门内,由自己行使反垄断法执行权,互不相让又相持不下。这也说明经济法的实施有一定的特殊性。经济法的实施往往为私人所不能为,为私力所不能救济,它要求国家机关公权力的介入干预,因此,国家机关的态度,执法人员的素质,公权力行使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学研究没有太大的联系。

怎样看待经济法的实用价值,除了纠正那种否弃经济法基础理论作用的做法以外,还有一点值得指出,那就是并非一定要实施经济法才能发挥其实用价值。回顾经济法,不难发现经济法大多是在社会经济出现问题,尤其是国难当头之时才大显身手,而在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国泰民安之时却不显其要。经济法本质上是故障排除法、校正纠错法和危机对策法,只有在社会经济出现故障、存在失误、发生危机时才启动实施,否则就悬而不用。那么,悬而不用是不是就形同虚设并无实用价值呢?并非如此。日本为了应对物价高涨等经济异常事态,调控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物资及其供求关系,确保国民生活的安定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制定过《稳定国民生活的紧急措施法》等法律和法令。但实践证明,这些法律实际上几乎没有得到实施,上述法律的效果是暂时的、有限的和心理层面的,如紧急立法对于物价暴涨的对策只能起到类似向发烧病人注射强心剂的作用,因为针对物价暴涨现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开展适当的需求管理,而不是简单运用法律手段便能够加以解决的。如果使用过度还会带来生产停滞等相反效果。但即使如此,法律的作用不可低估,因为物价失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心理作用的影响,而上述法令恰恰可以收到抑制投机心理不使其过热的效果。(参见《第九届中日民商事法研讨会议材料》。)对于经济法来说,也许悬而不用才是大用。我们并不期望经济法频繁长期而广泛地实施,因为那样的话,正说明社会经济出现问题存在失误发生危机了。

六、立足市场经济,与民法和行政法并驾齐驱

经济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之法,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立足点,只有坚定地立足于市场经济,经济法才能正确定位。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必须反复研读的一本大书。研读得怎么样,直接决定着人们能否科学有效地回答经济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在经济法中,人们经常被追问的一个问题就是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要科学有效地回答这个问题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一)市场经济的属性

1.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市场经济,主体众多,对手林立;独立自治,竞相博弈;商品丰富,货比三家;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买卖自由,择优交易;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等等,这些都表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这正如艾哈德所指出的,保持自由竞争,乃是任何市场经济的基础,只要哪里的自由竞争不受任何限制,哪里的自由竞争得到法律保障,哪里的市场经济基础就能存在,也会受到社会上的极端重视[13](P•101)。

2.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一

市场主体在天赋条件、能力素质、经济基础、社会环境、信息状况、市场机会、竞争实力等力面都存在着千差万别,这些有差异的市场主体被推向市场置于形式平等的同一规则下去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生产集中,最终形成垄断,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这正如列宁所说的:“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就自然而然地走到垄断”[14](P•585),“从竞争到垄断的转变,不说是最新资本主义经济中最重要的现象,也是最重要的现象之一”[14](P•585),是“现阶段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的和基本的规

律”[14](P•585)。

垄断排挤弱者,相互勾结,使本来相互独立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大为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这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的釜底抽薪。垄断是一种市场霸权,仅凭垄断优势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因而通过发明创造和科技进步去赢得市场的动力和压力就大大减少了。垄断是经济专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专制必然导致政治专制,垄断妨碍政治民主和社会自由。这些都说明,垄断具有严重的弊害,但由于垄断者本人不会自己反对自己,而其他非垄断者势单力薄,因此只能也必须由国家介入,实行国家干预,以强权对强权,才能奏效。这就说明反垄断要求国家去维护市场自由竞争。

另一方面,市场中的人们是经济人,难免惟利是图,为了自身利益的极大化,有时会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假冒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非法倾销、强制搭售、有奖销售、商业诽谤,等等,但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市场自身所能完全解决的,也不是市场经营者所能自觉修正的,更不是消费者所能自力维护的,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对市场正当竞争加以维护。

3、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二

主体众多,中心多元,向度各异,私利为本,权利分立,决策分散,目标不一,这些都决定了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大经济。在这种大背景下,“各个业主自由竞争,他们是分散的,彼此毫不了解,他们进行生产都是为了在情况不明的市场上去销售”[14](P•592),这就使得市场自由竞争在一种无法总体控制的未知环境下进行,只能听命于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支配,茫然不知所措,必然具有盲目无序性。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是社会化,信息就越具局限性,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也就越大。

但由于仅有私权,力所不及,不可能克服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只能由处于社会中央,信息丰富而集中,享有公共权力,拥有足够权威的国家机构尤其是中央国家机构才能完成这一任务。实践证明,国家只能通过宏观调控完成这一任务。

从上述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派生属性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有效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加以克服,而这又只有通过国家干预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由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二)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而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关系,必须依法加以调整。但具体应该由哪个法律部门调整呢?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1.民法

民法能否调整,这取决于民法自身的规定性。

我们知道,民法是主体平等法。但这种平等是形式平等、抽象平等,无视市场主体之间的千差万别,把他(她)们置于同一起点上和同一规则下的契约自由和自由竞争,结果生产集中,导致垄断。这是民法规则的必然结果,垄断表明市场主体不平等不自由,并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阻碍市场自由竞争。这是对民法的异化,而这在民法的框架内又难以解决。可见,民法滋生垄断但无力反垄断。同样,民法是私人本位法。民法的主体是私人,民法的核心是私权,民法的宗旨是保障私益。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们会滥用私权,而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于不顾,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不正当竞争。仅靠民法的私人自治和私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介入和公力干预。另外,民法是意思自治法。但这种意思自治只能是从私人角度就私人事务进行,而且深受私人地位、私人信息和私人能力等限制,只能是微观自治,不可能是宏观调控。

上述民法的自身特性说明,民法不宜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2.行政法

行政法能否调整,这取决于对行政法的科学理解。

要理解什么是行政法,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行政。如亚里士多德指出:“执行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命令永不能成为通则。”[15](P•192)洛克认为:“在某种场合,法律本身应该让位于执行权……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16](P•99)卢梭说:“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象立法者或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17](P•51)孟德斯鸠指出:“行政权的行使总是以需要迅速处理的事情为对象。”[18](P•161)归纳上述种种论述可见,行政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而不具有普遍性,是一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而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法律则不宜调整,因为“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的陈述”,“立法者并不关注那些只发生过一两次的情形”,“法律不理琐事”,“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19](P•225-226),“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20](P•58)所以,那种认为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至少不能笼统地这样认为。

由于行政在管理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公民权利和社会自由构成巨大的威胁,这在一个自由民主法治的社会是不能不有所规制的。尽管不能规制具有特殊性的行政作用的对象,但行政机关行政人员运用行政权力管理行政对象有一定的规律、有一套程式、有共同的内容,如都要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行政诉讼、行政责任等问题,它们具有普遍性,可以形成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这些法律构成所谓的行政法。这正如伯纳德•施瓦茨所断言的:“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21]。因为行政法的宗旨不是行政管理而是管理行政,即制约和规范行政。因此,行政法,“它通常专指规定政府官员和机构权限的法律,而不是指如‘联邦通讯委员会’这样的独立机构所的各种技术规则和规章”[22](P•172)。或如施瓦茨所指出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21](P•3)。

而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具有普遍性,则与行政法的质不相吻合。

长期以来,经济法夹在民法和行政法之间,可谓两面夹击。因此,正确处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经济法产生于民法之后,以民法为参照,是对民法的补充,民法与经济法相依而存。只有对民法的规定性有根本的把握,对民法的局限性有清楚的认识,才能理解经济法,因为经济法开始于民法存在局限性的地方,是对民法局限性的克服。经济法与政府干预紧紧相连,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有时政府干预、行政权力是行政法规制的核心,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必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内容交叉,互相交融,因此,对经济法来说,与行政法同行,与行政法合作,借鉴行政法是经济法所应有的态度。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一个从国家本位、政府干预一切到个体本位、私人自治为主的历史,与这一历史发展相适应,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行政法为主、行政法体系包罗万象到行政法体系逐步分化、各种法律日益从行政法体系中独立出来的历史,经济法就是从行政法体系中分化出来并独立于行政法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是拉动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三驾车”。

七、直面自身问题,不断完善自我

经济法基础理论没有完全科学化导致了经济法学尚未完全科学化。具体说来,应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在这套范畴体系的基础上建构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原理,这套原理应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能够解释许多现象并广泛应用。只有基础理论科学化了,经济法学科才能科学化。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多研究一些实际问题或者有用的东西并否定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此,我完全不敢苟同。

人的认知能力与客观对象之间是存在相当差距的,人类有限的认知能力决定了人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认知客观对象。我认为经济法作为一种客观事物,这个“事”和“道”是存在的,只不过是目前我们没有完全认知它而已。但这不是放弃认知它甚至否认它客观存在的根据,相反,是努力认知它的理由。人的个性和兴趣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的善于抽象理论思维,有的长于具体实证分析。本来,这两者都是同样重要和必要的,而且它们取长补短,还能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学科的发展。但在经济法学界,我们却有时以已之长攻人之短,特别是那些热衷于具体实证分析的人,不但自己不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而且反对别人去研究它,这是不足取的。不要用过去和现在的研究情况去诋毁将来的研究,过去和现在研究得不好不能说明将来也研究得不好,按照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来说,将来的研究肯定比过去和现在的研究要好。

本人曾参加过数次经济法学研讨会,一个切身的体会或感受就是批判激烈。

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经历了艰难而曲折的过程,也是不断试错的过程。对经济法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当然要正视,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世界上没有什么事物是天生成熟的,都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必然历史进程。因此,对经济法来说,需要的不是嫌弃拒斥而是理解宽宏,需要的不是恶意的、破坏性的打击指责而是善意的、建设性的批评指正,需要的不是对抗封锁而是对话交流;相反,只要有所发现、有所进步,就应肯定鼓励,并助其成长完善。经济法如同其他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成熟一样,需要人们的理解、热诚、扶持、智慧和汗水。只有这样,经济法学才能长成参天大树,并立于法学之林。当然,我们并不是不要批判,但我们需要的是真正的批判,最起码批判的武器应比批判的对象先进高明,在批判旧事物中能发现新事物,在批判错误的东西时能指出正确的东西。毋庸讳言,长期以来,许多人对经济法学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见,在学科的建设中,没有什么比这种固执的偏见更阻碍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了。传统学科,仅就继受就十分不易,要说发展就更加困难,充其量只能在已继受的基础上进步一点点;而那些新兴学科,处于奠基创建阶段,要解答问题,特别是那些大是大非的问题,必须要有抓住根本并以理服人的理论气魄。学问贵在创新,从这个角度看,研究那些新兴学科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人们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不断补充新智识、援引新的方法、转换新的视角,这是一种可喜的新现象。因为经济法学研究因补充新智识而注入源头活水,因援引新的方法而柳暗花明,因转换新的视角而面目一新。但应当指出的是,那些被补充进经济法学中的智识尚未完全被经济法学所消化吸收,那些被援引到经济法学中的方法尚未内化变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那些被转换的经济法学的视角尚未使经济法学革故鼎新。不难看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更多的是重复谈论被补充的智识、被援引的方法和被转换的视角,而对它们的经济法学本体化则涉及不够,往往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对许多经济法学研究来说,工作完成了,但最主要的任务还没有开始。这些都说明,那些被补充的智识、被援引的方法和被转换的视角与经济法学本体,两者结合不紧、协调不够、整合不好,还没有真正彻底地经济法学化,成为经济法学自己特有的智识、方法和视角。我认为补充新的智识、援引新的方法和转换新的视角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使它们经济法学本体化。这是经济法科学化的重要方面。有人曾指出,18世纪是宪法的世纪,19世纪是私法的世纪,20世纪以后是经济法的世纪。不少人以为是戏言,但是我认为是预言,究竟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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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分析篇(5)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今后,投资需求仍然是拉动河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必须把握好投资的力度和适时调整投资结构。尤其在工业产品供需关系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还是一味地扩大生产能力,甚至采用过度投资去增加所谓新的需求,然后又以更大的投资去维系新的需求并以此实现对生产能力的消化,从而保持经济的继续快速增长,这种增长方式无疑是不可持续的。单纯以增加生产能力为目标,就会陷进以投资拉动投资的怪圈。待到钢铁项目全部建成之后,势必出现生产能力的过剩,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我国经济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人们对工业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对品种、质量和款式有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顾这些新的要求,只是单纯地扩大产能,也难以满足人民的需求。而且,粗放式经济增长本质上是一种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增长,势必给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推进该省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2、依靠资源的大量消耗去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难以为继

从全国来看,可以说,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某种程度上是靠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源实现的。由于装备和工艺,以及管理水平相对落后,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和资源消耗明显高于国际先进水平。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占世界总量的4.1%,而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水泥的消费量却分别为世界消费总量的7.4%、31%、31%、27%、25%和40%。2004年我国消费煤炭19亿吨,原油约3亿吨,粗钢2.8亿吨,水泥9.7亿吨。无论怎样算账,这些数字都反映了我国单位产出的消耗太高,也暴露了经济结构的突出矛盾,更说明了这种增长方式的不合理性。我国煤炭储量虽大,但已探明的剩余可采储量并不很多,而且开采难度越来越大。由于超高强度开采,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我国铁矿石平均品位只有32%,目前连含铁量15%的矿石也在开采,选矿过程电耗极高。50%以上的铁矿石、60%以上的氧化铝和40%的原油要依靠进口。我国能源、原材料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国际市场价格也越涨越高。比如2005年国际市场的铁矿石价格就上涨了71.5%,使钢铁工业的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经济效益。如果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任由能源和其他各种矿产资源的这种大量消耗继续迅猛增长,发展的路子是走不下去的。况且,这种高消耗又带来了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以及其他废气、废水和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河北省能源、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尖锐

一方面,由于河北省经济结构偏重,高耗能的冶金、建材、化工、电力、医药等行业发展迅速,这种重化工业为主导的经济结构导致经济增长对能源、资源过分依赖,使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压力增大。同时由于某些能源的短缺和价格提高,使我省工业品面临成本上升的压力。另外,过重的经济结构也使得投资效益下降,投资收益率日趋降低。

另一方面,河北省能源、资源的供求形势很不乐观。首先是该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全省水资源总量逐年下降,2000年为144.37亿立方米,2002年下降为86.17亿立方米,2003年雨量充沛,水资源总量恢复到152.16亿立方米,而年用水量却一直维持在200亿立方米~210亿立方米,远远超出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年缺水量达50亿立方米到100亿立方米。从矿产资源看,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但2003年以来,资源短缺成为困扰经济发展的突出瓶颈,2003年我省铁矿石缺口为8920万吨,80%~90%都靠进口,另外,我省能源消耗量大,而一次能源消费中又以煤炭为主,原煤消费比重高达89.3%,从煤炭供需情况看,煤炭开采强度大,但后备储量不足、生产潜力小,供应形势日趋严重。目前,我省所产的煤炭只能满足需求量的一半,电煤需求量的三分之二需要从外省调入。再看土地资源,近年来,尽管我省实施了“占补平衡”的土地管理政策,但耕地减少的趋势仍没有扼制住。2001年,我省耕地面积为9673.35万亩,到2003年减少到8986.5万亩,两年锐减686.85万亩,降幅达7.1%,其中2003年即使在国家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的情况下,仍较上年减少2.19%,高于全国1.85%的水平;人均由2001年的1.44亩降到1.33亩,低于全国人均1.48亩的平均水平。

从上面提到的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加快河北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已客不容缓。

参考文献:

[1]朱启贵:可持续发展评估.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

[2]河北省“十一五”规划纲要

[3]郭庚茂: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告,2007年1月

[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3年~2005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公报

[5]沈小平:加快增长方式转变推动河北经济更快更好发展,2006年10月

经济论文分析篇(6)

【摘要题】体育与经济

【【关键词】奥运经济/直接/间接

1前言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开创了奥运经济扭亏为赢的历史先河,为被经济困扰的奥林匹克运动注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成为成功举办大型运动会的典范之作。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申办成功,对于正在走向世界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对外开放、促进发展的绝佳良机,因为中国是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是21世纪最具潜力的巨大市场之一。在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不仅能促进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更重要的是会促进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奥林匹克运动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奥运经济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面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本文研究目的旨在为了解、认识和把握北京奥运会的商机,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依据。

2奥运经济的概念、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2.1奥运经济的概念

奥运经济是指主办国组委会的直接效益,即电视转播权销售,指定赞助商的赞助和门票收入,以及对主办国其它行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巨大的诱发效益的总称。中国著名企业形象策划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莫斯科”奥运宣传万里行活动总策划陈放先生认为,“如果把奥运经济仅仅理解为狭义的组委会的直接收入,那就太正视了,关键是它的:“间接效应”,“精神效应”。因此,奥运会的“直接收益”是奥运经济的基础,而“间接效应”、“精神效应”才是做大“奥运经济”的根本。

2.2奥运经济的形成

奥运经济的全面赢利源自于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会,但就广义的“奥运经济”而言,1964年日本东京的第18届奥运会,应该是现代奥运经济形成的重要时期。

我们知道,日本作为第2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在20世纪50年代国力窘迫,民不聊生。正是由于1964年东京奥运会的举办;使日本的通讯、卫星、汽车等工业得到巨大发展。特别是在1964年的奥运会上,日本实现了奥运会首次使用卫星向全世界实况转播的工作,对奥林匹克运动世界性的直接宣传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日本的经济复苏,并得以快速增长,GNP由奥运前的年增长10.1%猛增到奥运会后的26.1%,日本国人和世界经济学家称之为“奥林匹克景气”。虽然,最终东京奥运会的直接收益亏损,但间接效益的巨大成功,使人们看到了“奥运经济”蕴藏潜在的巨大商机。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奥运经济”的全面成功,开创了奥林匹克事业的里程碑,自此以后历届主办国都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利润,拉动了地区经济的增长,使奥运经济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注:从25届奥运会开始启用了大量的奥运志愿者服务,减少了一定的就业人次。

2.3奥运经济形成的背景分析

国际奥委会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社会非商业性投入,致使国际奥委会经济不能独立运作,造成国际奥委会的经济窘迫,以致影响国际奥委会的生存问题。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前奥林匹克运动的经济来源,主要是依靠社会非商业性的投入为主,且形成了以政府投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非商业性投资形式。随着国际奥委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国际奥委会的开支也日渐增多,以政府为主的非商业性投入已不能满足奥林匹克事业发展的需要。

另外,由于1985年前国际奥委会章程禁止商业行为和以职业为目的职业运动行为进入奥林匹克运动,导致国际奥委会的经济不能独立,只能依靠社会的投入,最终造成国际奥委会经济窘迫的尴尬局面,到1976年国际奥委会的帐面资金仅剩有2,000万美元,几乎到了组织难以维持运作的困难境地。

奥运会耗资的巨大膨胀,导致1984年前各届奥运会主办国经济亏本,甚至负债累累,以致影响奥运会的积极申办。

由于蒙特利尔奥运会的债务影响,使美国洛杉矶成为1984年夏季奥运会唯一一个申办城市。1980年,萨马兰奇当选为国际奥委会主席之后明确指出:“奥运会的财政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奥林匹克运动的经济危机,已成为影响奥林匹克运动会生存发展的首要问题。

美国经济不景气,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下降,开创了奥林匹克事业发展的新里程碑。

受资本主义社会周期性经济危机规律的影响,在1974-1975年间,美国发生了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美国通货膨胀率首次达到战后的12%的双倍数字。美国在国际上的经济霸主地位也急剧衰落。虽然,里根政府实施减税政策,使美国经济到1984年取得了连续回升50个月的成就。但美国经济已使美国联邦政府债台高筑,走向较为困难的道路。

受美国经济的影响,政府无力投资奥运会所需的巨额资金,面对巨额的资金缺口、政府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美国商业奇才尤伯罗斯先生决定承办了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开创了民间承办奥运会的历史先河。本届奥运会在尤伯罗斯先生天才的策划与务实的领导下,不仅没有亏损,而且净赚2.37亿美元。

洛杉矶奥运会经济运作的成功,开创了奥林匹克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2.4面对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奥运会已被纳入国际市场经济体制之中,奥运经济的价值也进一步得以体现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不断转变,市场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巨大调节杠杆。《世界银行1992年发展报告》中强调指出:“经济靠市场”是发达国家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

从1984年开始,奥林匹克运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非商业性投入,逐渐被市场经济为主的商业性投入所取代。虽然商业精神不能凌驾于奥林匹克精神之上,但奥林匹克运动的生存发展却永远背离不了商机无限的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体制的转变,使奥林匹克运动从奥运会上获得了巨大而稳定的经济收入,为奥林匹克事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为各主办国(1984年以来的各届奥运会)的经济腾飞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奥运经济的“生产效应”已初步形成,奥林匹克运动蕴藏的巨大商机再次成为世界各国众口分争的巨大“蛋糕”(指经济)。

3奥运经济的构成

奥运经济的构成分类有许多种方式,如我国学者陈放先生以时间作标划分的“奥运经济”为:①“前前奥运经济”指1999年北京决定申奥到2001年7月13日申奥成功;②“前奥运经济”指2001年—2008年的迎奥运阶段;③“中奥运经济”指2008年9月15日—10月2日奥运会期间;④“后奥运经济”指2008年10月2日奥运会结束以后的经济。但无论哪种构成分类方式都必须符合奥运经济的特点。

为了更加直接地反映奥运经济的构成,本文研究采用“奥运直接经济”和“奥运间接经济”的分类方法(附图)。

3.1奥运经济的直接经济

奥运经济的直接经济是指奥运会期间的经济运作,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以来,奥运经济的直接经济主要包括:①门票收入;②广告赞助;③电视转播出售;④奥运彩票发行;⑤奥运会纪念品发售。

从直接经济收入看,大头是电视转播,悉尼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收入高达7.98亿美元,占总17.56亿美元直接经济收入的45.4%;其次是广告赞助5.36亿美元,占30.5%;门票收入是3.56亿美元,占20.3%;其余的收入占直接经济的3.8%。

3.2奥运经济的间接经济

筹备奥运会一般需6-7年的时间,其间要兴建大量体育、交通、通讯、服务、环保等设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筹备举办奥运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增加了就业机会,更重要的是为邮电通讯、体育产业、旅游餐饮、房地产业、招商引资、教育产业、金融环保、交通运输、娱乐行业、建筑技术、环保产业等众多领域的经济辐射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中体育产业被称之为奥运经济的“阳光产业”,1999年的全球体育产业年产值达4,0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5%,而且还在以年增长6%-10%的速度增长。美国20世纪80年代体育产业产值大约占GDP的1%,在各大行业中位第22位;而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GDP则上升为2%,排名上升至第11位。而中国1997年体育产业的产值为156.37亿元,仅占GDP的0.2%。

奥运经济的间接经济效应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商业手段,奥林匹克运动的经济价值成为人类世界共同拥有的巨大财富。也使奥运会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唯一一个申办城市,突增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10个城市。其商业行为,奥运经济利益驱使不言而喻。

4结束语

奥运经济的话题深远悠长,内容众多,但面对中国经济的日益腾飞,面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筹备,借历届奥运会经济运作成功的范例与数据,对奥运经济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经济运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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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分析篇(7)

[摘要]以股抵债作为解决中国股市治理症结的重要工具,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创新,有着丰富的法学及经济学研究价值,亟待系统化全面规制。必须从微观、中观、宏观、极观各个层面,兼顾历史实然性和改革应然性,改变传统的不可谈判型契约安排之旧局;立足于变和运动之上的增量利益观,重视科斯定理所揭示的外部性与内部化,对控股股东课以平衡性义务和惩戒性义务;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利益博弈矩阵,以权利收益为一般等价媒质,运用经济法来弥补民商法、行政法的不足,确立起纵向公平与实质正义。

[关键词]股市治理;制度创新;股权分置;契约论;博弈论

一、问题提出:中国股市治理制度创新亟待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电广传媒”的一位小股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引起轩然大波的书,该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的对象是国资委,诉由是上市公司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不得抽回上市公司股本、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以及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而该方案是得到国资委批准同意的,所以,该书认为,国资委批准电广传媒公司方案的“不当行为”侵犯了该公司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1]此事件应当溯源到2004年7月28日,当时,为了解决中国股市治理结构中的“股权分置”之宿疾,证监会、国资委正式启动了以股抵债的试点工作,电广传媒公司成为首家试点单位。以股抵债被称为“中国股市治理的创新性工具”,被寄予厚望,监管层期望它能为解决我国股市的股权分置问题提供一条有效、有益的路径。[2]

这样一个对于中国股市治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创新,笔者从法学和经济学的双视角对其进行探析,发现它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经济法的缺位问题更为迫切。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这一中国股市治理创新工具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将遭到极大的阻因,从而有可能使其偏离预定的目标价值取向。这种严重的缺位,也就是上述“小股东诉国资委”一案的深层成因。

仅从下面的几点初步分析中,就足以看出“以股抵债”多么亟待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系统化全面规制——

之一,证监会、国资委所定义的以股抵债,在法律内涵上不周延。

证监会、国资委对“以股抵债”的定义是: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3]从法学的视角,这个定义是大可商榷的。因为,如果从法律术语的解释规则上讲,以股抵债就是用股权来抵偿负债,是在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被动清偿债务的一种变通方式,即以部分或全部股份作价,偿还相应的债务。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以股抵债只需具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条件即可,而不问这个债务人是非流通股股东还是流通股股东、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以股抵债的外延,适用于所有的股东。但是,证监会和国资委所定义的以股抵债的外延,却只适用于非流通股的控股股东,而且还要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为前提,使以股抵债只能发生于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并且只能发生于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这就与法律意义上的以股抵债大不相同,限制了以股抵债方式的适用,还造成了非流通股控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机会不均等、结果不公平。

之二,证监会、国资委所定义的以股抵债,混淆了下位概念与上位概念之间的法律逻辑关系。

在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偿债方式中,如果以股东所持的本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抵债,则方式有两种,包括:(1)以拍卖股份的方式抵债,可简称为“以拍卖股抵债”,即先把股东所持的本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拍卖,再以拍卖所得的价款抵偿其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2)以定向回购股份的方式抵债,可简称为“以定向回购股抵债”,即不对股东所持有的本上市公司的股份拍卖,而是直接在该股东与本上市公司之间达成定向回购股份的协议,以双方商定的价格对这部分股份作价,并以该作价来抵偿其欠上市公司的债务。可见,在法律逻辑上,以股抵债是一个“上位概念”,它的下面还包括两个“下位概念”,即“以拍卖股抵债”和“以定向回购股抵债”。而证监会、国资委所定义的以股抵债实际上仅仅是指第二种,是“以定向回购股抵债”,其不足之处在于,它犯了混淆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错误。

之三,证监会、国资委所定义的以股抵债,使用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

在法律上,债的消灭有其特定的原因,包括清偿、抵消、提存、混同、免除等[4],根本没有“冲减”之说。但是,证监会、国资委在对以股抵债进行定义时,却使用了“冲减”一词,这是不规范的。因为,“冲减”只是一个财务术语,并不是法律术语。况且,“冲减”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减持”(即曾经引起股指一路下探的“国有股减持”),使本就脆弱的广大流通股股东“闻减色变”,引发新的股市疑忌和恐慌。

之四,证监会、国资委所定义的以股抵债,在立法位阶上欠缺应有的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证监会、国资委所说的以股抵债实际上应是“以定向回购股抵债”,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管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还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此的规定都不够明确具体。《公司法》第149条只是粗略地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并公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25条、26条的规定与《公司法》第149条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对股份回购方式的规定。可见,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对股份回购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略,除对股份回购的事由、回购方式作了规定外,对回购的资金来源、价格、比例、程序、以及违法回购的法律效果等均未涉及。

由于进行以股抵债的绝大多数都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而国有股从本原上来说是属于全民的,从严格产权的法理上来说,属于全国人民的国有股要进行以股抵债这样的大操作,应当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立法机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在法律程序和法律效力上才算正当。退一步说,这个权力即使交由具体的其它机构来代行,也应以相当级别的法律渊源表现出来。再退一步说,如果考虑到“前期试点”等因素,至少也应当以严肃、正式的部门规章来进行规范。但是,从2004年7月28日以股抵债被证监会、国资委提出来至今,几个月过去了,相关部门还没有有关以股抵债的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个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相关部门采取的却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新闻发言人谈话的方式,这种方式是欠严肃的。一旦以股抵债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纠纷各方会惊讶地发现,他们在诉讼活动中连具有足够法律效力位阶的法律规范都找不到!股市会因此而陷入更大的混乱之中。

二、理论探求:对中国股市治理制度创新的法学和经济学双视角解析

以股抵债被称为中国股市治理的“创新性工具”,并非虚有其名。下面,笔者将从法学和经济学的双视角,对其进行解析。

从经济学的视角上看,我们要先从中国股市的宿疾症结开始分析。众所周知,中国股市与发达国家的股市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发达国家的股市更多地是一个“投资场所”,而中国的股市10多年来一直象个“投机场所”,上市圈钱、控股股东挖空上市公司、提款机现象、高管腐败、内部人控制,等等。[5]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差距?究其根源,在于我国股市与发达国家股市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上述这些“差距”。这个“差异”,就是股权分置。所谓股权分置,就是“股权分别设置”,也就是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不象发达国家那样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法,而是人为地区分为两种类型的股权,一种是非流通股权,一种是流通股权,这两种不同股权的价格不同、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一般而言,社会公众所持的是流通股,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只占较小的比例,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多数表决权,往往只能“用脚投票”;而国有机构以及很少一部分民有机构所持的是非流通股,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占据较大的比例,能够控制股东大会上的多数表决权,能“用手投票”,从而成为控股股东。

从法学的视角上看,“股权分置”是我国股市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一个“契约安排”。从法理上来看,这个契约安排是一个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不可谈判型契约”或称“附合型契约”,通俗点说就是“霸王契约”,是契约双方由于地位不平等而致的产物。在这个契约中,非流通股股东被安排在“强势地位”上,而流通股股东被安排在“弱势地位”上,在这个契约缔结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流通股股东只能被动地接受,只能对处于强势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已经单方决定的“霸王契约”进行“附合”,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it,orleaveit),而没有进行谈判、改变契约的可能性,也就是,这种契约具有明显的“不可谈判性”。

在股权分置的契约安排下,上市公司通过高溢价发行股份(包括首发、配股、增发等),使控股股东获得巨大的收益。控股股东利用手中的非流通股,以极低的价格(常常是流通股股价的十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就能轻易地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不仅如此,控股股东以如此低的成本取得控股权之后,还在利益分配上享受着特权;更严重的是,控股股东还利用自己对股东大会的控制,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全套机构都变成自己的“内部人控制”,从而为这些上市公司的高管滋生“道德风险”提供了“制度温床”。在股权分置的制度背景下,中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出现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现象,上市公司成了控股股东的“提款机”。这些被侵占的资金,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控股股东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下面是一组惊人的统计数字:近半数的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或关联方侵占现象,资金被占用总额高达约1000亿元,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不堪重负,被掏空到ST、甚至PT的困境。在ST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在已经被PT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股东的侵占行为。[6]

要解决中国股市上出现的这些制度性弊病和系统性风险,必须先打破股权分置的旧局。而要打破这个旧局,从法理上来看,就是要对中国股市的契约安排进行重塑,要把旧的“霸王契约(不可谈判型契约、附合型契约)”变为新的“平等契约(可谈判型契约、合意型契约)”。而以股抵债,则是多种方案选择中最具必要性、可行性、现实性、操作性的一种。

所谓“创新性工具”,是与中国股市治理的其它“普通工具(非创新性工具)”相比较而言的。就目前解决中国股市“股权分置”宿疾的工具而言,不外乎有以下几种:一是现金还债,即控股股东用现金偿还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二是以资抵债,即用控股股东的资产来抵偿其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三是国有股减持,即把本来不流通的国有股转让出去,使之流通,从而消除由国有股一股独大所导致的股权分置问题;四是以股抵债,即用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来抵偿其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下面,笔者从法学和经济学的双视角,通过与其它三种工具的比较,来诠释以股抵债为什么能作为解决中国股市治理症结的“创新性工具”。

第一,与现金还债相比:现金还债解决的只是控股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只是微观层面的表象问题,而不能解决中观层面、宏观层面、极观层面的深层问题。

在对中国股市治理进行剖析时,由于所使用的分析工具和方法不同,从财会的视角与从法律的视角所看到的结果是不同的。从财会的视角,看到的无非是控股股东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并欠账、逃账、赖账不还。但从法律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四个层面的问题之所在:在最直观的层面(微观层面)上,我们看到的是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稍高一级的层面(中观层面)上,我们看到的是控股股东侵犯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在更高一级的层面(宏观层面)上,我们看到的是股权分置的宿疾根源;在最高一级的层面(极观层面)上,我们看到的是中国股市契约安排的不可谈判性、缔约双方的不平等性。

与这四个层面相对应,现金还债解决的只是微观层面上的表象问题,连中观层面的问题都无法解决,更不能解决宏观层面、极观层面上的终极问题。因为,即使我们假设控股股东有能力、有压力、有动力用巨额的现金去还债,那么,当这次所欠的债务还完之后,虽然在财务上,上市公司的应收债款的确是收回来了,但是,在法律上,由于股权与债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权利,那么,由于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一点都没减少,仍然牢牢地掌握着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所以,就不可能从制度上、从根本上、从源头上禁绝以后不再发生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侵犯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之行为。

第二,与以资抵债相比:以资抵债解决的仍然只是债务清偿问题,仍没触及中国股市契约安排的不可谈判性、缔约双方的不平等性之根源。

实际上,现实中的大多数控股股东一没能力、二没压力、三没动力去进行现金还债,这种情况下,“以资抵债”作为又一种解决工具,就被提了出来。所谓以资抵债,就是在控股股东无法以现金还债的情况下,用其资产作为对价,来抵偿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这种方式曾在中国股市上兴盛一时,但后来也衰落了,原因有二:

一是,它虽然在表面上解决了欠款问题,而实质上却存在极大的隐患。大股东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不仅会缺斤短两,还可能是毫无盈利能力的劣质资产,如此一来,以资抵债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使上市公司背上了更重的包袱。况且,以资抵债也会对重组产生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7]

二是,以资抵债与现金还债一样,解决的只是暂时的债务清偿问题,而没有解决最根本的中国股市契约安排的不可谈判性、缔约双方的不平等性、意思表示的单方附合性等深层问题。这一次的债务用不良资产抵消之后,控股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仍然没有受到丝毫削弱和限制,仍然能够凭借自己对上市公司的多数发言权,继续操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继续实施对上市公司新一轮的侵占行为。只要股权分置的问题没解决,控股股东就有能力源源不断地侵犯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如此,就会出现“侵占优质资产以劣质资产抵债再侵占优质资产再以劣质资产抵债”恶性循环的怪圈。

第三,与国有股减持相比:国有股减持虽然能解决中国股市契约安排的旧局之种种弊病,但它却是一种单方强行违约行为,不尊重市场规律,是强制取代市场,而不是弥补市场。

股市本身就包含着风险,这是各国股市都不可避免的现象。但问题就在于:发达国家的股市风险是“市场性风险、技术性风险”,是一种市场规律;而中国的股市风险除此之外,还主要源于“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力量所致。中国股市的绝大多数体制性风险皆源自股权分置,而股权分置又主要源自国有股一股独大,因此,国有股减持倍受各界关注。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国有股减持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这种“理论上的美好预期”却遭遇了“施行中的残酷现实”——仅仅过了3个月,这项国有股减持方案就不得不紧急喊停,因为,在这3个月里,中国股市狂跌不止,人们“谈减色变”。[8]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按法学原理,解决不可谈判型契约(附合型契约、霸王契约)的方法是,首先,法律要赋予契约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进行谈判的权利,然后,方法有四种:(1)通过当事人协商,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契约,分别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履行的部分契约则不再履行,并解除原契约;(2)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新的合意,并据此签订新的契约;(3)协商不成且又暂时未得到相关部门依“实质公平”原则进行干预的,暂时维持原契约;(4)单方强行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后果。

按上述的四种方法,国有股减持方案属于第四种,是单方强行违约行为,没有尊重市场规律。因为,在实施国有股减持之前,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明确承诺“国有股和法人股为非流通股”。从法理的视角来分析,这实际上就是中国“股市契约”中最重要的一个基础条款,它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投资于中国股市的一个基本前提,社会公众对于流通股的投资收益的一切预期,都是建立在这一契约基础条款之上的。这一条款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个“双向霸王条款”,也就是说,它既包含了限制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规定(即流通股要付出远高于非流通股的溢价,常常高达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同时也包含了限制非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规定(即非流通股不得流通)。要修改这一“双向霸王条款”,应当同时征得契约当事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合意,由二者通过谈判解决。但是,国有股减持却仅仅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出发,单方改变这一中国股市原来的契约基础条款,却没有同时建立起新的合理的契约基础条款,是非流通股股东的单方强行违约行为。

第四,比较结论:以股抵债既能照顾中国股市契约安排的历史实然性,又能过渡到新的契约安排的改革应然性,实现中国股市新、旧两种契约安排的兼容对接。

解决中国股市的股权分置之宿疾,其关键在于如何同时既照顾中国股市契约安排的历史实然性、又能过渡到新的契约安排的改革必然性,实现新旧两种契约安排的兼容对接。那么,以股抵债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

首先,以股抵债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现行股权契约安排中的一股独大问题,从而有利于在上市公司的股权行为中打破垄断、引进竞争机制。现实中,在欠债量与控股量的关系上,存在着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欠债量大于控股量,第二种是欠债量等于控股量,第三种是欠债量小于控股量。在实施以股抵债之后,上述的第一种模式(大于模式)和第二种模式(等于模式)就意味着原来的控股股东不仅不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而且连一般的股东身份都会被取消,因为它拥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已经被全部用来抵债了。在这两种模式之下,当然也就不再存在股权分置的问题。而在第三种模式(小于模式)中,结果可能有两个:一是抵债之后原控股股东所掌握的股份已经不再占据支配地位,成了非控股股东,从而也不再存在股权分置的问题;二是抵债之后原控股股东虽然仍占据支配地位,但是它的控股地位也会明显减弱,从而也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削弱股权分置的弊病。

其次,以股抵债可以为建立股权权益公平分配的新契约安排格局提供一个必要条件。实施以股抵债之后,原控股股东所拥有的相当于债务量的非流通股被定向回购并注销,导致非流通股量大大减少,从而,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流动性就会随之提高,结果就会使尽可能多的股东权益能够按照统一的规则来分配。这样,以股抵债就可以为建立股权权益的公平分配新契约格局创造条件。

第三,以股抵债可以减少控股股东占款,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降低因为应收账款过大造成的上市公司金融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长期侵占其资金,而又不能以现金或其他优良资产偿还,这就导致上市公司对其控股股东所享有的债权实际上是呆债、坏债、甚至死债,根本难以收回。以股抵债之后,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都会有所提高,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有助于摆脱经营困境、增强盈利能力。

第四,以股抵债之后,原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被取消或大大弱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就可以得到改善,原控股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操纵就会消失或受到很大限制,有利于防止出现新一轮的控股股东侵犯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之弊病。

总之,以股抵债作为中国股市治理的创新性工具,不仅能在相当的程度上解决债务清偿的“表象问题”,而且能解决中国股市契约安排旧局的“本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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