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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的概念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31 15:11:10

经济管理的概念

经济管理的概念篇(1)

一、战略成本意识观念

战略成本意识见指企业管理人员对成本管理和控制有足够的重视,充分认识到企业成本降低的潜力是无穷无尽的。这种无穷无尽降低成本的思想必须依靠组织措施的配合才能形成现代完整意义上的战略成本意识。表现为:

①把降低成本的工作从管理部门扩展到供应、生产和设计等各个部门,形成全厂全员式的降低成本格局,形成纵横贯穿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组织化成本意识”。

②将降低成本从战略布局的高度加以定位,即从选择开发项目种类、规模起就注入成本思想,确立具有长期发展现的“战略性成本意识”。

二、科技驱动型成本管理观念

笔者认为,成本管理的环境是成本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从目前市场环境来说,币场已明显进入了“微利”时期。因此,企业几乎不可能依靠高价格获取利润。计划体制下的“节能降耗”和单项成本管理等简单的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应树立科技驱动型成本管理观念,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成本管理方法。传统成本管理注重视有产品的节能降耗,成本下降空间极为有限。成本和利润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常常是老产品亏本促销、新产品高价难销,不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科技驱动型成本管理重点是通过新产品开发、成熟产品的优化设计、新材料的运用、工艺技术的创新、设备技术的改进、员工素质的提高和采用计算机管理等措施,实现管理手段、方法的科学化,进而将降低成本与技术进步有机结合起来,由此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系统的企业成本管理框架体系。

2.更加注重科技在扩大利润空间的作用。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为增强竞争力,企业必须加快产品创新步伐,提升企业技术水平。科技驱动型成本管理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产品创新在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创新所带来的产出必须大于对创新活动的投入。为此,企业在实施成本管理时,特别强调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科学的产品开发规划和预算制度,通过优化企业资源配置,运用现代科技方法和手段,建立以科技驱动为核心的成本管理体系。

3.使企业生产组织更趋现代化,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科技驱动型成本管理很重要的特点在于,把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加快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型转变;从注重物流管理向注重信息管理,按照信息化组织生产经营转变;从“产—供—销”的传统管理模式向“营销—开发—制造—销售”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确定合理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制以及完善的激励管理机制。

三、人本特色的成本管理观念

传统的成本管理方法主要是以“重奖重罚”为主,它只强调管理企业的目的,而不注重达到目标的过程,忽视了人的主动性、创造性及作为一个人的多方面的需求。因此,树立人本特色的成本管理观念,建立成本管理文化,仍有重要意义。其内容包括:

1.树立全员成本意识。向全体职工进行成本意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全员成本意识,变少数人的成本管理为全员的参与管理。

2.调动职工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①抓干部廉洁奉公,带头厉行节约,为职工办实事,使职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②抓精神奖励,使人本特色的成本管理中的优秀职工获得耀眼的来誉。

③抓物质鼓励,建立职工和企业的命运共同体。

3.开发职工成本管理的能力。

①建设人才成长环境。一是心理环境建设,提高全体职工对“搞好成本管理,人才是关键”的认识。二是政策环境建设,企业在实行技术研究开发和管理创新中,出了问题应由领导承担失误责任,而取得成绩时,荣誉、奖励、署名权都属于科技人员。三是物质环境建设,改善人才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证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

②建立人才培训体系。一是设立专职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以岗位培训为主,以脱产培训、专题进修为辅的教育培训计划制度等。二是在岗锻炼,迅速提高职工成本管理的理论认识和技能。

4.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需求,创造一个各尽所能的氛围,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四、成本系统管理观念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应树立成本的系统管理观念,将企业的成本管理视为一项系统工程,强调整体与全局,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对象、内容、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研究。

首先,为使企业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更强大的竞争力,成本管理就不能局限于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而应延伸到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相关技术的发展态势分析,产品的设计,顾客的使用、维修及处置。按照成本管理的要求对产品的信息来源成本、技术成本、后勤成本、生产成本、库存成本、销售成本,以及对顾客的维修成本、处置成本等应以严格、细致的科学手段进行管理。如在产品设计阶段推行价值分析,就是一种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成本管理手段。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物质产品日趋商品化。与此相适应,成本管理的内涵也应由物质产品成本扩展到非物质产品成本,如人力资源成本、服务成本、产权成本、环境成本等。

最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重心应由企业内部转向外部,由重生产管理转向重经营决策管理,研究分析各种决策成本也就成为企业成本管理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如相关成本、差量成本、机会成本、边际成本、未来成本等。

经济管理的概念篇(2)

关键词概念管理;虚拟组织;网络组织;概念化

伴随着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管理学科作为一门仅有百年历史的新学科其发展却尤为突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伴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管理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创新。由于企业日益重视人性化管理,企业的管理重点、方式、手段等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管理正在以硬管理为主走向以软管理为主,企业管理出现软化的趋势,而这种人性化的、软化的趋势的出现实质上预示着以实物管理为主的传统管理方式正在向以价值、概念为主的现代管理方式过渡。

企业概念管理的内涵

1、概念管理的定义。概念管理是指在社会经济、企业组织日益虚拟化的条件下,将管理对象、管理形式、管理手段以及管理组织形态本身等从客观实体上升到一种代表各自价值去向的观念,通过对观念的管理来实现组织的各自目标的一种管理方式。概念管理不同于依靠投入强制性的制度和物质手段的传统管理,它主要依靠思想的灌输和在同一组织中价值观的认同以及感情的互动而形成的一种理念来使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概念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虚拟化的管理,但它仍要以传统的组织结构和形态为载体,以某种有形和无形的产品为依托,并要借助于现代化的科学和信息网络技术,不过这种无形或有形的产品在消费者的心目中事实上只是一种“概念”产品。

2、企业管理概念化趋势的内涵。

(1)企业组织形态的概念化。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促进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企业组织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网络组织作为一种企业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企业组织模式,不仅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企业组织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而且改变了传统管理的刚性思维,实施开放式的柔性战略,这使得企业在知识经济中的战略视野开拓更加开阔。所谓企业组织的概念化是指企业借助于INTERNET设立虚拟橱窗、虚拟展销会、虚拟经销商等,使企业组织由实体走向概念化,并不断完善其内在功能。企业组织形态的日益虚拟化、网络化,形成虚拟组织、网络组织。虚拟组织(VirtualOrganization)是指为实现对某种市场机会的快速,通过互联网技术将拥有相关资源的若干独立企业集结以及时的开发、生产、销售的多样化、用户化的产品或服务而形成的一种网络化的战略联盟经济共同体。至于网络组织(NetworkOrganization),则是一种适应知识社会、信息社会与组织创新要求的新型组织模式,它能使组织更好地适应复杂、不确定的环境变化,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外界环境日趋复杂、变化日趋迅速的要求相适应的。网络化运营的跨国公司、虚拟国家、战略同盟都是网络的形式,小企业网络是中小企业赢得协作竞争、多营优势的模式选择,新兴的虚拟组织、WEB公司都具有网络组织的特征。网络组织作为一种概念公司,将会随着技术发展日趋成熟,人们对企业组织的认识也将从实体化本身向概念化转变。

(2)企业管理对象的概念化。企业传统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实体要素,但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将管理对象只停留在人力、财力、信息等实体本身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对企业传统管理的对象做进一步的研究。事实上通过对人力资源的研究,发现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其实是对人的能力和潜力的管理与开发,对物的管理其实是对物的效能的管理和开发,对财力的管理其实是对投资行为和资金所蕴含的资本属性的管理,这些上升为概念化的能力、知识、功效、属性等所蕴含的无形资产是巨大的,这将不仅在理论界,而且在实业界越来越成为管理和研究的重点。在实践中,企业经营者日益重视声誉、价值、文化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这些概念化的管理对象对企业发展越来越重要。以企业管理对象的核心要素“人”为例,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已不满足于“经济人”、“社会人”、“复杂人”的人性假说了,出现了“观念人”、“概念人”等更为虚拟化的人性假说。事实上,以自由、开放为特征的现代经济环境,使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人才的合理流动不仅是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创新和注入活力的需要,企业经营者一味的把心思放到如何留住人才上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而应当把重心放到优秀人才给企业所创造的人格化的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上。信息资源作为信息社会现代企业重要的管理对象,其概念化的特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总之,管理对象的概念化必将导致管理科学的发展走向一个新的阶段。

(3)企业管理方式的概念化。由于受传统企业组织和管理对象的观点的束缚,一般企业在管理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方面总是站在传统经济学基础上认识管理方式的变革。笔者认为,传统的管理方式对企业内部环境下或许还有用武之地,但对于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到来的今天,对以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主宰全球的时代背景之下,企业组织的外部的管理控制靠传统的经营方式很难取得佳绩。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环境的网络组织的出现,以及企业组织日益对管理对象无形化、价值化、概念化认识的发展必然导致管理方式的转变。首先是其经济学基础从传统的信息经济学向注意力经济学、虚拟经济学发展,在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信息社会,信息不是真正稀缺的资源,它能通过INTERNET等各种物质的技术的手段获得,甚至会过剩,但人的注意力和虚拟产品却是真正的稀缺资源,这也正是现代企业和一些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越来越重视顾客管理、服务管理的原因所在。目前,以网络为基础的新经济其实质就是注意力经济,在这种社会形态中,最重要的资源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资本,而是注意力。注意力正在成为“虚拟经济的硬通货”,与此同时,虚拟产品的市场正在不断扩大。所谓虚拟产品是以传统的产品实体为载体,在此基础上在消费者心目中所形成的品味、潮流、时代感、服务等后续产品,虽然它是传统有形或无形产品的衍生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结构层次的变化,这种传统产品的衍生物在消费者和顾客心目中的地位逐渐占据中心地位,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消费者市场的这一变化不能视而不见,这就要求管理、营销方式与之相适应。企业概念管理展望

概念管理思想虽然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时期,但它的实践却有近十年之久,自九十年代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革命时代的到来就已兴起。进入二十一世纪,市场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社会产品本身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比以往更加丰富,大多数产品已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同时由于企业间接国际交流加深,技术信息管理方法的传播更加迅速,使得产品差别化越来越少,以传统的产品本身去拓展市场越来越困难,企业只有通过对传统产品的功效进行延续、衍生将产品上升到“概念”层次来吸引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注意力,扩大企业的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组织再造、组织创新。虚拟组织、网络组织作为适应各种环境的新型组织形态,将成为组织再造、组织创新的必然趋势。其次,需要管理对象和组织目标的再造和再认识,无论是对企业内部的人、财物、信息的管理,还是对企业组织内部的产品、市场、顾客的管理都需要重新定位和组织。真正能给组织带来利润的市场的不是管理对象本身,而是这些对象所蕴含着的一些无形的“概念”,这些概念如知识、有效信息、技术、企业文化、价值观、声誉等,一旦借助于其载体,如企业员工、企业组织、企业营销网络等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给企业带来的利润是巨大的,是其他同类企业无法超越的,要比技术领先而占领的市场制高点更加巩固,这一点已被一些新兴的网络公司首先意识到并取得成功。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这一点必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另外,还需要营销管理方式的再造和创新。营销方式的概念化趋势将在一些传统组织向现代网络组织转变的过程中表现的更加突出,概念营销方式将成为在未来以知识经济为主的社会中的重要营销方式。当然,“概念”营销的关键在于获得消费者持续的注意力,若企业组织完全脱离其载体,如产品和其提供的服务等,只是搞些文字游戏,或一些虚假的热点新闻来追求其轰动效应,这只会是昙花一现,最终只会导致失败。这些所创造的概念事实上并不是虚拟、虚构出来的,它实质上是企业在探寻组织实体要素的原动力过程中产生的,这些“概念”加深了我们对企业组织实体要素的再认识,从这一点上讲,概念管理的提出将会对未来组织的发展带来一场思想上的革命,将会对企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一条新的经营理念和思路。

参考文献

[1]丁宁、张金成《企业概念创新的实质》(《企业改革与管理》2001.7.8-9)

[2]孙选中《重塑企业竞争新理念》(《经济管理》2001年第21期)

[3]李显君《论企业竞争力及其培育》(《光明日报》2001.5.22B②)

[4]陈佳贵、罗仲伟《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1期)

[5]林润辉、李维安《网络组织—更具环境适应能力的新型组织模式》(《南开管理评论》2000年第3期)

[6]孟子飞《虚拟经营:中小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战略选择》(《企业技术进步》2002年第2期)

经济管理的概念篇(3)

关键词:社会转型;企业管理;创新;概念模型;研究

所谓社会转型期,主要是指由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转变成现代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社会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化促使了企业管理的不断改革与转变,在这一时期管理创新成为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的基础,这主要是源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管理机制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因素的需要。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企业管理创新及其管理模型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企业管理创新及其理念

企业管理创新与传统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主要是指企业以自身经济发展条件和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在当前企业管理制度背景下创建的一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模式,实质上它是一种理念上的创新。一般而言,企业管理创新主要分为三大类内容,即文化创新、制度创新以及机制创新,进而又可以细化为理念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组织结构创新、运作过程创新以及相关制度方式方法上的创新等。对于企业管理创新而言,它主要融合了决策层、操作层和执行层的共同创新,其核心在于制度上的创新。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国外企业管理创新理论的相关代表人士就提出了双重核心的管理创新理念,将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作为企业整体创新的重要方式和内容。同时,还提出了企业管理创新模式,将管理人员的组织学习能力作为企业最重要的市场竞争优势和企业发展的基础。国内最早提出管理创新概念的是芮明杰,他在《超越一流的智慧——现代企业管理的创新》一文中提出,企业管理创新实质上就是一种科学有效的资源管理和利用模式,不仅是对资源整合及利用的全方位管理,而且也是具体资源利用和目标整合的细节管理。实践中,为了能够有效地建立一种全新的、科学的企业管理创新模型,首先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影响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要素。管理组织人员是企业管理创新机制改革的本体;企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及其内外环境的不断变化成为企业管理创新的主要动机来源;企业管理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基本目标;资源整合及其利用是企业管理创新机制改革的间接目的;企业管理创新是企业管理长期坚持的活动。基于此我们可以看到,所谓企业管理创新实质上就是企业管理人员对全部参与者的影响能力,同时还包括调动企业工作人员积极性与执行力,从而更好的实现其管理目标。

2、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企业管理创新可能性

第一,加强企业管理中的人性认识,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创新。从实践来看,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被管理人员,都是广大社会群体中的一员,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通常会以人性论为基础,对如何使管理工作有效地满足人性之需求。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若该种人性化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地实现理想目标,则管理人员就应当在这一基础之上对其进行强化与完善。若是不能满足以上需求,则管理人员应当对人性关系进行全面的探索,从中找到不合理的因素和不利影响,在此基础上再探究新的、人性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在人性与管理相协调的过程中,将会促进管理实效与人际关系更加的和谐,对推动企业管理模式创新具有非常重大作用。一般而言,人性化管理创新理论关注的是人性之需求,对当前社会转型背景条件下的人性发展及其变化也是一种客观的反映,因此,基于人性化的思考,管理模式创新将成为顺应管理理念和管理逻辑要求的有效管理模式。

第二,将把转型背景条件下的现代社会文化应用于管理实践中去。一般而言,社会文化既包括存在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各个方面的文化内容,又将管理纳入到了社会文化的范畴。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社会文化的注入实际上就是管理与社会文化的相互制约与相互融合。根据西方管理模式之特点,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很早就对企业管理和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加强注意,而且多数企业管理中通常都会有本企业的精神文化始终贯穿在企业管理过程之中。企业精神文化,实质上就是企业发展的内在精神动力源泉,实践中只有对企业进而全面的资源调整与生产劳动关系改善,才能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可以将其作为企业管理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当前的资本市场文化进行统一,以此为契机来加强企业管理与企业文化之间的关系。作为价值观与制度的融合,管理创新成为社会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因素影响因素。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自身的价值观念认可及其自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同时也是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三,社会经济与企业管理转型实际上是同一的。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形态就会随着而改变,即社会来使发展转型。企业管理转型,实际上就是管理过程中的主体、客体、行为、组织以及具体的管理方式改变与完善。一般而言,社会形态主要是由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共同决定的,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形式与特征,对上层建筑会有非常大的影响。企业管理创新,实际上就是管理精神和文化的一种创新,管理文化滞后必然对管理创新造成消极的影响;相反,社会转型会对精神文化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为企业管理创新创造新的条件。企业管理创新,通常是建立在企业管理思想创新基础之上的,社会形态的转变通常会带动思想认识的进步,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思想变得多元化、合理化和规范化。

3、企业管理创新概念模型

在加强企业管理创新的同时,提出了企业管理创新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出现的意义在于对现有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对当前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优胜劣汰式的选择与应用。对于企业管理创新问题进行研究,实际上是一项非常科学的管理研究课题,对管理创新概念模型做出正确的选择与建立成为该项研究工作的基础与核心。从实践来看,当前企业管理创新概念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概念模型的提出与管理情景的发掘。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交易费用的降低与经济效应的创新。虽然看上去企业的生存发展与企业的管理创新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企业管理模式是在不断的转变过程中改进的,它是一个动态完善的过程。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企业管理工作变得非常复杂,企业管理也随之变成了一种职业。在该种模式条件下,一定要实现技术与管理上的不断创新,将管理理念有效地运用到企业制度和文化机制之中。在当前的新社会背景条件下,企业管理创新通常会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但只有根据市场发展之需要进行管理创新,才能实现管理创新效益的最大化。

从本质上来讲,企业管理创新实质上就是对当前企业现有的各种资源进行优化与整合,从而提高其利用效率,尤其是企业目标与管理过程的不断优化。一般而言,管理创新主要由以下情况构成:新管理理念的产生与应用;管理机构的创新与新管理理念的适应;新型管理模式的配套适用以及企业内部各项机制的改变与完善。所谓管理创新,就是通过人为的油画布置使企业管理系统中各项工作更加的协调,提高其积极性,以促进企业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通常情况下,管理创新主要是指手段、任务以及目标上的创新,一个合理的可供选择的管理创新概念模型应当包括创新基础、手段的创新、任务的创新以及管理目创新等内容,其中创新基础又可以分为管理基本形式分析、思想出发点分析以及人性论分析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这种管理创新概念模型应当遵循传统理性。所谓理性,主要是指人的各种行为所蕴含的能力及其所遵循的准则,而传统理性则是利用传统作为诠释各种事物及其发展模式的道理或者根据。根据传统理性的要求,以人治人的管理;理念与人性本善的人性论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促使管理创新概念模型的形成。这一概念模型的提出,无论是普通的管理普适性要求、社会转型背景条件下的管理特色性确立,还是将该种要求归结于四个要求,其本身均带有非常强的经验论特色。

其次,根据经验方法获得的管理创新概念模型。从形式上看,虽然该种模型源于传统理性,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只有让这种传统理性与当前的实用性理性要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使企业获得真正的理性认同。在当前社会转型背景条件下,企业管理创新概念模型实际上就是在对管理时空的连续性承认基础上形成的,它是根据管理活动的普适性、特色性要求确定下来的,而这两种要求都是根据经验分析所得,同时也是对传统理性的一种客观反映。社会转型背景下,传统理性似乎逐渐失去了其原本合理的原始属性,企业管理创新概念模型的实际应用也将成为实用理性的有效支撑,管理创新概念模型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当被不断地证明实用理性的科学性,才能认为该种模型确实具有实用价值的真理性与规范性。以上仅是对概念模型的理论分析,实践中仍需通过对企业管理创新的实际应用对其进行验证。社会转型时代,企业管理创新概念模型的发掘,实际上就是传统理性和实用理性共融的方法论选择问题。

再次,将企业管理创新概念模型应用于企业管理创新实践之中,若企业管理创新实践与创新模型内容相一致,则应当认为企业管理创新概念模型的实用性。针对这一问题,通常我们可以认为管理创新概念模型已经对企业具备了建构管理创新模式的真理性与实用性;同时,也可以按照管理创新概念模型的四个基本维度对企业管理创新属性进行深挖掘。从而找到企业建立在管理创新概念模型基础之上的有效模式。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若企业管理创新与概念模型的内容不相符,则企业概念模型及其管理之间也是不相贴合的,那么再继续使用这一概念模型将难以确立企业管理创模式。在这种条件下,管理创新概念模型对企业管理创新模式的发掘已不再具有实用性,此时最重要的就是要改进或选择其他的管理概念模型,并对其进行验证。

结语:总而言之,社会转型背景条件下管理创新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与前提,企业只有在管理创新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身的整体创新。因此,应当不断地加强对管理创新概念模型的研究,并将其科学合理地运用到企业管理创新实践之中,才能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杜洪林.基于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企业管理创新概念模型研究[J].中国经贸,2012(18).

[2]孟胡勋.社会转型背景下企业管理创新概念模型研究[J].管理观察,2012(27).

[3]陆园园 薛镭 .社会转型背景下企业管理创新概念模型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19).

[4]卢国源.社会转型背景下企业管理创新概念模型分析[J].大观周刊,2012(12).

经济管理的概念篇(4)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经济法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迎来了中国经济法空前发展的新纪元。在新形势下,反思过去,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对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必然会形成某些新的认识。为进一步促进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讨,笔者拟就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体系等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略抒浅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揭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无论经济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荣,在实践中是多么的重要,其结果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有鉴于此,自经济法概念被引入我国后,二十年来,对经济法概念的研讨始终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所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了种种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学说。(注: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形成了种种不同的经济法学说,举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颇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地被放弃。顺应时代的潮流,经济法学家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又重新进行认识并另行作出界定。

尽管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因素错综复杂,但考察经济法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在笔者看来,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既存法律的一种分类和再分类的活动。在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法律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分类状况的认可与折衷。由于资本主义垄断的形成,为了适应国家对经济的统制,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秩序,资本主义国家从对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并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关系,开始走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国家干预。与此相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被法学家们概括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变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将那些介于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概括为“经济法”。由此可见,无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如何复杂,表现在法理上,则是因应变化了的法律,对原有法律体系的一种重新分类活动。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虽然也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其产生的基础却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天壤之别。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国民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无时无刻不在参与、干预和管理着社会经济活动,甚至具体到某份经济合同。加之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此,规范国家行政活动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国民经济管理法规。这种情况在以行政法作为典型公法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变化,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介入和干预的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同样是对传统法律分类的再分类,但这种分类的基础不是对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折衷,而是对内容庞杂的行政法的再分类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的重新概括。

综上可见,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都意味着对法律体系的重构。既然经济法是法律重新分类的活动和结果,而法律分类又是一种人的主观抽象概括活动,那么,在对法律重新分类的过程中,基于主观认识的不同,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这种分类绝不是主观的随意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对已有科学分类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归纳和概括。否则,经济法就永远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地位。

纵观我国经济法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不仅受制于经济体制,而且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首先,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受制于一定的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产生着“纵横统一说”等经济法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亦不无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学说,目前经济法学界正在致力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的经济法学说的建立。这一状况恰恰证明了经济与法的关系,表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其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内容视为经济法,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我们认为,除了内容庞杂且没有统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业已被确定地归属为某一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律,都不应再列入经济法的范围。不仅民法如此,商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独立性亦应受到经济法的尊重,也不宜纳入经济法的领域。否则,经济法就无法摆脱“综合症”的困扰,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在原则问题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的

调整对象

毫无疑问,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都直接源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深化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逻辑关系和认识顺序上,定义本应结论于对事物本质的揭示之后或同时。本文对经济法概念所作出的定义同样不能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只是为了叙述的便利,才将对经济法定义的结论交待于对调整对象研究的过程之前。

把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为法理学所确认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其基本特征,可以把它简单地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在此类关系中经济行政机关有无上下级之间的隶属性,还可以将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不同层次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不同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范围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即上级经济行政机关与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机关在业务职能上与其他政府机关之间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财政机关的决定对同级政府机关的约束。第二类是发生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引发此类关系产生的政府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机关向市场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特定政府机关向不特定市场主体颁发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后者则是特定的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并依其职权向特定市场主体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处罚。就上述两类行政管理关系的性质而言,第一类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不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规制内容;而第二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要正确认识由经济法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性质,必须澄清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的区别。有的同志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或者认为隶属性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我们认为这种概括并不确切。如前所述,严格意义上的隶属性只存在于上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无隶属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将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较为准确。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那些应由经济法调整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其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联系。有的同志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页。)诚然, 广义上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具体化为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就是说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不能因此便得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经济管理机关的结论,更不能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看作是经济管理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由宪法、诉讼法和有关的组织法等予以调整,此类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干,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必将重蹈“大经济法说”之覆辙。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去表现和实现国家的经济意志,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立法意图,离不开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都要转化或表现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因此,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再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市场主体行为的联系,即与平等主体关系的联系。有人认为既然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既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由民商法来加以调整,经济法就不应涉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其实这是不应产生的误解。必须看到,经济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基础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只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可以排除经济法的介入,而由民法来加以调整。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内,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但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即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介入该经济关系时,此种经济关系即成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随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例如,当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时,其相互关系为民事关系;当市场主体实施商业贿赂、降价排挤、强行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引起有关管理机关的介入,在有关管理机关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之间就会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由此可见,那种认为经济法不能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完全摈弃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无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无所指向,从而实质上导致了对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否认。有人把国家通过政府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评价比作体育竞赛的裁判,我们认为不无道理,体育竞赛的裁判虽不能直接参与竞赛,但裁判的对象却是竞赛场上运动员的竞技活动。在运动员违例犯规时,裁判员就要主动干预,对犯规的运动员及时判罚,以恢复竞赛秩序并保证竞赛的公平进行。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复次,必须搞清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手段及其相互关系。有人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就会过分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因素,使经济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实这种认识至少存在着两个误解,一是将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混为一谈,二是将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手段。对此,我们认为,其一,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会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经济法所固定化,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广度与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不等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那种认为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观点,直接源于对经济、行政、法律三种手段关系的误解。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

将三种手段视为并列关系。然而,从经济法的角度观之,这种认识并不科学。因为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必然要求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经济法就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现。在经济法中,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现为法律形式。例如,税收、税率、利率、价格等作为经济杠杆是实现国家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但这些经济杠杆在经济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当然地又成为法律手段;又如,计划、命令、禁止、许可、确认、撤销、罚没等都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手段,但这些行政手段在经济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应当一准于法。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之法,是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并非单纯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强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并不是抹煞这两种手段在性质上的区别,而是强调它们在经济法形式上的统一。

最后,要正确认识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还必须搞清经济法规制此类关系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始终存在着市场主体自利行为失控的可能。为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动的有序进行,就必须有效地强化政府权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防止市场主体自利行为的失控。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为防止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犯,还必须严格地限定政府的权力,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许政府对市场主体活动的法外干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不仅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预政府之法。经济法既要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设定权利和义务,也要界定政府干预或管理经济的权力和责任,这就是经济法规制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经济法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对已有的或应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各个经济法部门,由各个经济法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体系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二是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即由已有的和应有的经济法部门有机组合所形成的经济法系统。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应然的经济法体系是对实然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指导,而实然的经济法体系则是对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现实反映。无论建立实然的经济法体系,还是构筑应然的经济法体系,实质上都是对经济法律、法规按其内部逻辑关系(或依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领域)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再分类。建立应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用来指导经济立法活动,确立一个科学的立法规划,使之成为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整体;构筑实然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分类,使庞杂的经济法律、法规条理化、部门化,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法、守法,并便于经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经济法的准确适用。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这一方面说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不同,将直接决定经济法体系在结构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表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在建立经济法体系中的决定作用。例如,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纵横统一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学派,势必将经济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主张经济法调整综合经济关系的“综合经济法学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法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视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显然基于此种认识所建立起来的经济法体系,不仅无助于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确定,而且还人为地造成了现存法律体系的混乱。可见,能否建立起科学的经济法体系,首先取决于对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正确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于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认识也日趋一致,这就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由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首先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最重要的经济法部门。对此,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此外,我认为,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也应当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宏观调控法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宏观调控法并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部门经济法,而是对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而当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失控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就会无所适从。为此,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用国家的自觉调节来弥补乃至于在必要时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调整此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调整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衡平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引导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它们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卓有成效的调整。

(二)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亦称市场规制法,是对调整国家管理市场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市场管理法也不是统一法典化的经济法,而是概括同类经济法律、法规所形成的经济法部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合法、公平地竞争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然而,由于竞争存在着副作用以及市场主体自利本能的驱动,在市场活动中主体破坏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些行为的出现,都会妨碍市场功能的发挥,扰乱市场秩序。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市场自身所无力消除的,也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所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国家的干预,需要加强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国家在管理市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目的是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管理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等,是对统一的市场管理关系进行整体的法律调整。

(三)资产资源管理法

资产与资源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广义的资产不仅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还包括资源性资产,即能给主体带来收益与财富的自然资源;而狭义的资产则仅指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尽管对资源性资源也要实行资产化管理,但由于资源性资产在价值量化上的特殊性,以及在管理上的特殊要求,故本文采资产的狭义概念,并将其与资源并列。

资产与资源是物权的基本客体,是主体赖以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而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财产的基本构成。如何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

,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完善,同时与国计民生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资源的管理,国家十分重视这方面的立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已经基本形成了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法这一相对独立的经济法部门,成为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作为经济法部门的资产资源管理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有资源管理法,其中国有资源管理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及矿产资源法等。

(四)涉外经济管理法

涉外经济管理法是对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我国复关在即,有关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地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接轨,涉外国内法渐趋国际化,但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对外贸易秩序,我国对涉外经济的管理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认为涉外经济管理法因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仍可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法部门。

经济管理的概念篇(5)

【关键词】产权 法学界定 特征

产权原本是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中的特有概念,即财产权利的简称,西方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借用了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中的产权概念,并形成了以产权范畴为核心的产权经济学学派,我国经济学界受产权经济学派的影响,在讨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时,深度的运用了产权概念和产权理论,并对我国的若干政策取向,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的不同,产权概念在国内外产权经济学界发展过程中已然衍生出超越传统英美财产法中财产权概念的许多内涵,其外延也不再限于财产权利。这造成国内外经济学界对产权概念的界定是众说纷纭。对此,著名经济学家巴泽尔在其代表作《产权的经济分析》的前言评论道,产权这一概念常令经济学家莫测高深,甚至时而不知所云,似乎对这一概念的解释非法学家莫属。但“天下英雄,舍我其谁”的习气又使经济学家欲罢不能,而提出自己的理解。这两类学者对产权的内涵各取所需,却能各得其所。诚如斯言,产权不仅是经济学概念,还应当是法学概念,经济学家可以对其进行界定,法学家更应当对其进行研究界定。

一、产权范畴的法律文本解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受西方产权经济学的影响,产权已成为我国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各种经济学和法学文献中,早也已被广泛使用,不过在法律中还未见这一概念,当然也没有对产权含义的明确界定。不过,随着产权明晰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被提出之后,在一些级别较低的关于国有企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中产权概念则频频出现。代表性的有:

第一,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不包括债权。”

第二,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第192号令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根据2005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四,2003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权益”。

第五,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第(6)项规定:“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第六,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第七,2009年6月15日国资委最新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3条规定:“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上述文件中,只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中对产权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上文未提及的其他一些级别较低的法律文本中对产权概念的界定与其表述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指财产所有权(所有者权益)及其他各类财产权益。

二、产权范畴的法学理论论争与评述

受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影响,产权概念被我国法学界继受后,在理论界出现了与经济学界相类似的争论,再加上我国与英美法系法律传统的差异,导致情形更加复杂。学术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所有权说

产权就是所有权,意指主体对财产的所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二)财产权集合说

这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其认为,产权即财产权,包括了物权、所有权以及与物权和所有权有关的多种财产权,具体来说,则应当是包括物权、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性、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的集合。郑曙光认为,“产权是经济主体对资源所能行使的权利,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以及由此派生的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张海龙认为:“产权的确切含义,就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王利明认为:“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有关法规、规章都使用了产权、财产权的概念,这里的产权实际上即指财产权,它包括了物权在内的各种财产权利。”

(三)产权否定说

这种观点认为,产权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多变的,因而其不应当是一个学术概念,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不太严谨的加以使用,最多也只能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或一个理论上的概念,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一个要求确定性的法律概念。代表性的学者是屈茂辉教授,其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应当坚持的,既然产权有着如此多的含义,在非严谨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产权这个词自然无可厚非,但在立法上不能够使用产权一词。

(四)产权多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学领域对产权范畴可以有三种理解,即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和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理解。从权利的角度产权应当被理解为等同于财产权利;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产权应当被理解为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财产关系;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产权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法律规范,限定了相关主体行为范围的行为规范。

(五)产权法定说

这种观点是蒋言斌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的,他认为,产权不仅是一个日常用语中可以使用的词语,也是一个学术概念;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其他学科中的概念,当然也可以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且也应当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对同一对象进行研究是科学研究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产权即是如此,经济学可以对其进行研究,法学也可以对其研究。产权首先是一种经济要素,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律上的产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是一种法权,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形成的基础,经济意义上的产权,也就是作为生产要素的产权一旦进入了生产经营领域,就会受到法律的调整,也需要法律的调整,由法律明确其性质,厘清其范围,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了产权的归属,才能够厘清复杂的产权关系,建立起科学的产权制度。

从总体上来说,法学界的理论纷争和经济学界对产权概念的争议是一脉相承的,与经济学界唯一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产权是不是一个法学范畴,一个法律概念。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笔者赞同产权法定说的观点,产权应当是一个法律概念,一个法学范畴。

首先,产权在经济学和法学中的含义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同一研究对象,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出发,基于不同的理论框架往往会形成一些认识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才能激发不同学科的创新性和差异性,不能因此而否定一门学科对某一概念认识的科学价值,对于产权这一范畴而言,当然不能因为其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首先被用于经济学研究,就不能成为法学学科的范畴,产权当然可以成为一个法学范畴、法律概念;其次,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来看,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是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其自人类有经济活动就已经产生,是经济基础,而法学意义上的产权范畴则是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其产生的前提是已经存在法,而法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国家和阶级形成为前提,因此,法学意义上的产权只有在阶级国家形成之后才能产生,其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由此可见,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和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对法学意义上的产权具有决定性作用,法学意义上的产权是对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的反映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关系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对于这两个意义上的产权都可以由特定学科进行研究,经济学可以研究,社会学可以研究,法学也可以加以研究。绝对生产力不断发展变化必然会导致经济关系属性的产权关系不断改变和发展,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的法律,必须要对此进行回应,努力反映和解释社会经济生活中现实的产权现象和产权关系,在立法技术上对其进行严格界定,以适应社会产权实践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新形态不断涌现,财产的数量和种类不断扩大,这对我国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了应对该冲击,有学者认为应当对财产法我国财产法进行一定的调整甚至重构,主要有三种思路:(1)保留所有权制度,不引入财产权概念,但另外建立与所有权平行的占有制度;(2)放弃传统的所有权的概念,完全借鉴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概念;(3)保留传统所有权制度,但引入更高层次的财产权概念。笔者赞同第三种思路,产权也就是财产权利,源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法,该范畴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为了应对不断涌现的新型财富形态和财产类型,应在我国现行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制度中,引入产权这一概念,并在法律中对其含义进行明确。为了顺利实现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对接并考虑到产权外延的广泛性,可以在内涵上借鉴英美法系财产权的概念,同时采用概括和例式样相结合的立法技术,这样产权范畴就应当界定为:产权,是指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经济主体对经济资源所能行使的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产权所包含的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种权能可以转让、可以合并,可以拆分。

三、产权范畴的法律特征

(一)法定性

产权的法定性是指产权的类型、性质、内容和行使等都必须由法律所明确规定。产权主体创设产权,行使产权,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产权的法定性使法学上的产权范畴区别于经济意义上的产权,随着社会财富类型的变化,财产类型的丰富、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变化,会形成新的产权和产权关系,但这只是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和产权关系,只有在经济意义上的产权被法律所确认之后,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二)排他性

产权的排他性又可称为产权的独占性。产权的排他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支配,即产权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的财产进行支配,通常不需要他人的配合和帮助,二是排除妨碍,即他人有义务不妨碍、不干涉、不侵害产权人对其产权的依法正当使用。产权的排他性通常与产权明晰呈正相关关系,产权界定的越明晰,产权的排他性越强。

(三)可分性

产权的可分性是指产权在质和量上可以分解开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权可以在量上分解为特定的份额,如一个企业的整体产权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分解成若干股份;二是产权的内容,也就是产权的权能是可分的,最典型的如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可依法分解;三是指基于同一财产上可以形成分离的不同性质的权利,如国有企业的财产上可以存在应当相互分离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四)流动性

产权的流动性是指产权可以依法通过继承、赠与、划拨、交易等法律形式进行转移和让渡。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流动,尤其是产权交易是充分实现产权价值的必要条件和产权的内在要求,也是产权流动的最主要形式。通过产权交易,可以将产权在不同的主体间进行转移和重新配置,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收益的公平分配,进而使产权的物质载体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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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的概念篇(6)

“一种将具有或部分具有财务性质的交易和事项,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方法和货币名目,加以记录、分类、汇总,并解释其结果的技能”。

这个定义没有提到会计和信息的关系问题。

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于成立50周年时发表了一个著名文件:《会计基本理论说明书》(A Statement of Basic Accounting Theory, ASOBAT),将会计定义为一种:

“识别计量和传播信息,使信息的使用人得以有根据地判断和决策的过程”。

这个定义,将会计和信息结合了起来,但实际上,将会计和信息结合起来的,还要早于此。

1953年,美国会计学会一位大家熟知的学者,曾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的利特尔顿(A.C.Littleton),在他的著名著作《会计理论结构》(Structwre of Accounting Theory)中就已指出:

“会计是一种特殊门类的信息服务。”

“会计的显著目的在于对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某种有意义的信息”。

利氏这一认识对美国会计学会13年以后提出的定义,影响是很明显的。

但第一次把会计作为信息系统或经济信息系统提出来的却不是美国会计学会的定义或利氏的著作,而是《会计基本理论说明书》第五章“会计的若干概念性基础”那一节,那一节一开头就指出:

“实质地说,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更精确点说,会计是一个一般信息理论在如何有效地进行经济业务问题上的应用。它也构成为决策而提供的、按计量用语来反映的一般信息系统中的一大部分。”

美国会计学会这个“信息系统”说,对25年来世界会计科学的影响很大。

悉德尼・ 戴维森(Sindey Davidson)主编的《现代会计手册》1977年第二版由主编和副主编罗曼韦尔(Roman L.Weil)合写的序的第一句即指出:

“会计是个信息系统。――一种用来将一个企业或其他实体的有意义的经济信息传达给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

1965年芬内(H.A.Finney)和米勒(H.E.Miller)合写的中级会计学仍采用1941年美国会计协会的定义。这部书于1980年由约翰生(Gleen L.Johnson)和金屈来(Hames A.Gentry)改写,称为《芬内和米勒的会计学》第八版,其第一章的名称就是:

“作为信息系统的会计”。

该书第一章21节说:

“广义地说,会计是一种经济信息系统,或一种经济信息的专门方法”。

又说:

“会计是一种系统。一种经济信息系统。指的是把一个组织的数据,变为对这个机构财务决策有用的经济信息”。

把会计作为一种经济信息系统来认识,目前非常通行。并且,对我国80年代以后的会计学有较大影响。

我国会计学界两位著名前辈潘序伦、王澹如教授合写的1983年版《基本会计学》,就将会计认为是一种经济信息系统,他们对会计的定义,就采用了约翰生和金屈来两位的定义。

大家熟悉的葛家澍教授,多年来都将会计认为是一种经济信息系统。他1988年出版的《会计学导论》给会计的定义就是:

“会计是旨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管理而在每个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范围内建立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

这些引证也说明了信息系统说在我国同样地受到第一流的权威人士的支持,并有越来越广泛地为我国学者接受之势。仿佛,已成定论。

但是,这一认识,毕竟已领袖了25年。25年来,客观事物在不断发展,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在不断发展,人们对这个同样也在飞速发展的会计的认识,自然也应有所发展。因此,重新进行一些探索,并尝试着提出一种新的、合乎现代会计实际的新认识,是完全必要的。本文进行的,就是这样一种尝试。

对会计是个经济信息系统的提法,我觉得以下这些问题,有待研究:

第一,它提出的是“会计”的定义,而不是“会计工作”的定义。解答的是“会计是什么”的问题,而不是“会计干什么”的问题。因此,弥补了美国检定公共会计师协会(AICPA)和美国会计学会两个定义的缺欠。可是,从逻辑上看,将信息系统或经济信息系统作为会计的属概念,果然合适么?

第二,会计无疑有提供客观可信的信息的巨大作用,不少有关经济、经营、财务乃至人事决策,也都是根据会计提供的信息作出的。但是,从现代会计发展实际所已达到的水平看,现代会计的作用主要果然在于提供客观可信的信息么?

第三,现代会计在决策上的作用,无可怀疑,但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认为:现代会计的目的,果然就在于为决策提供信息?

本文及以下二评、三评、即分别说明我对这三个问题的意见。

按照逻辑,定义一件事物或一个概念,先要掌握这一事物的属概念或上位概念,也就是说要弄清楚它属什么。比如说,鲸属哺乳类动物,秤属重量的量具,书属知识载体,温度属物理量,等等。

属概念是一种外延较定义对象稍广的概念,表示这一定义的对象,从性质上说,包涵在这一属概念之中。属概念要解决的问题是,把这一事物和其它不同属的事物,从本性上区别开来,而和其他同属的事物,从本性上联系起来,从而,使人们首先能够从比较宽广的范围内掌握住它,对它初步有所认识。

比如,把鲸的属概念定为哺乳类动物,这就从本性上把鲸和鱼类区别了开来,而和许多哺乳动物联系了起来。对属概念的要求:一是正确;二是外延尽可能不过分宽广。属概念错了,对这一事物的认识就根本错了,属概念的外延过分宽广,对这一事物的认识,就不贴切。说鲸是鱼类,属概念就错了;说鲸是动物,属概念就过份宽广,虽然错误的可能性小了,贴切的程序也就差了。

会计这一事物,究竟主要应从什么方面来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又和一些什么同属的事物联系起来的?

这就是会计属什么的问题。

会计属什么?

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的《会计基本理论说明书》在会计的定义时提到会计是一种认别、计量和传播信息的过程,这个文件的以后部份又分别提到:

“会计是一个计量和传播过程”。

“会计是一个计量过程”。

“会计是一种和计量理论复杂地纠结在一起的应用数量领域”。

“会计和其他应用信息系统的区别就在于它所用的方法和它所计量的活动”。

1970年,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AICPA)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表了《企业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基本概念及会计原则》(Basic Concepts and Accounting Principles Underlying Financial Statement of Business Enterprises)的第四号财务会计概念说明书。这个文件的118节说:

“财务会计,主要是关涉经济资源与负担及其变化的计量的。”

67节说:

“在如何达到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的目的上,许多意见的不同,都来源于计量概念上的不同”。

1972年出版的梅格斯(W. B. Meigs)等人合写的《会计学:营业决策的基础》,共十四章论会计原则,其中有一节的名称就是:

“会计,一种计量过程”。

这一节的第一句话就说:

“会计在基本上是一种以货币单位为工具的计量过程”。

美国会计学者前美国会计学会会长伊尼雄治(Yujiljiri)说:

“会计计量,是会计制度的核心职能”。

把这种种权威性说法中所称的“主要”,“基本”,“核心”等提法归集到一点,人们不难见到:会计这一概念和计量是分不开的。

什么叫计量?

对某一事物,通过一定方法,按照一定单位,个别或综合地赋予一个尽可能精确的数值,叫计量。3个人,10亩地,10,000元资金,就是对这些人,这块地,这笔资金个别或综合的计量。会计计量就是按照会计的特定方法,对各种会计要素如资产、负债、净值、收入、费用、净利等。或者,资金运动过程,个别或综合地尽可能准确地赋予一个货币值,并使其有较大的可信性的工作。

因此,传统地而不是按照会计在今天的实际说法,会计,首先就是以它的一定方法,如计算、记账、编报表等,对经济行为的经过、结果的货币量,如元、角、分加以计量这一特质来定性,来和其他事物在质概念上区别开来的。

这和秤的以公斤、克、毫克来计量一个事物的重量、来定性、来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是一样的。

计量事物的重量的,是秤。

计量经济行为的货币量的,就是会计;

秤,是重量的量具,

会计,就是经济行为的量具;

秤,在其结构复杂的情况下可以是一个计量系统,

会计,往往因其结构复杂,成为一个计量系统。

因此,传统地看,初步地看,和会计这个名词最切合的性质,或者说,会计的本质属性,首先在于货币计量。它是一种用货币量度来计量经济行为的量具。

和鲸首先就是哺乳类动物一样,会计,首先就是一种按货币量度来计量经济事项的量具(或计量系统)。通过计量,会计会提供大量的、重要的、有用的信息,而其目的却不在于、亦不止于提供信息。

实际上,不难理解,会计从其一开始,就是用来计量经济行为的。在初民社会,在交易没有使用共同的交换媒介货币以前,它以等价物来计量;在有了货币以后,用货币来计量。孟子引孔子的话说:“会计,当而已矣”。什么叫“当,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在赋予任何会计要素以货币量时,要和应该赋予它的数值相当、恰当。这句话反映出,这位2500多年前的孔圣人,就是把会计作为量具来认识的,自人类社会有会计以来直至本世纪初,会计这种以交易媒介(以后发展为货币)来计量经济行为、提供信息的本性,一直未变,正如A・C・利特尔顿所说:

“即使在长期的演进之后,它在这一用途上的色彩,明显如故”。

在今后的人类社会中,货币有可能不存在,会计的属概念也可能因会计作用的本身和人类对它的作用的认识的逐步演进,有所改变,但我们相信:会计,作为一种计量经济行为的量具,将和计量长度、重量、时间……等其他量具一样,永远存在。再说一句,正如尺,计量长度;秤,计量重量;手表,计量时日;血压计,计量血压一样,会计,作为一个名词,从其最传统、最基本的概念上说,以货币来计量一个实体的经济工作的经过和结果,它是一种量具,一种计量系统。作为动词,会计就是一种计量工作,一种以货币量度来计量经济活动的工作。

解放以来,我国学者无论在教材里、论文里、辞书里很多都将“会计”作为名词,理解为经济管理的工具。A・C・利特尔顿也有会计从简单的工具发展为复杂的工具的说法。会计,当然是经济管理的工具。但尺、秤、钟表、汽车、房屋、电讯设备、文房四宝、灭火器材、桌椅箱柜……等等,也都是经济管理的工具,而它们各有各的性质。有的是文具,有的是家具,有的是量具,有的是运输用具、通讯用具、保卫用具,把会计和它们夹杂在一起,笼而统之,称为“管理工具”不但说明不了问题,显然还引起混乱。用逻辑上的话来说话,用“管理工具”或“管理活动”作“会计”的属概念或上位概念太大了。属概念太大,就无法紧紧扣住这一事物的特性,就不贴切。比如,说鲸是动物,尽管不错,就不如说鲸是哺乳类动物,更扣住鲸的特性,更贴切。同样,说会计是管理工具、管理活动,就不如说是管理工具中的量具,或管理活动中的货币计量活动,更扣住会计这一概念的特征,更贴切。

把会计看作经济信息系统,从逻辑上看,同样也有个属概念太大,因而就不够贴切的问题。

信息和质量、能量一样,是所有一切事物的普遍属性,定义某一事物,如果只说它是一种属于有质量、能量或信息的东西是等于什么也没有说。所谓系统,指的是一些相互联系、各有特定功能的部分,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而组成的一个机体,也是不少事物广泛具有的属性。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其作用在于输入信息,通过信路,排除输入和通过时可能发生的干扰,最后,正确地不走样地输出原来输入的那个信息或那些信息。从这一理解看,会计确可认为是一个信息系统。

但是,请注意:“信息系统”,甚至“经济信息系统”,是个很广泛的概念,而如上所说,定义一件事物,目的却在于把这件事物从一个很广泛的概念中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一块石头,输入了光和热,同时又输出光和热,石头就是个信息系统,但如因此而将会计从本质上等同于石头,就很荒唐。人,往往被认为是“经济动物”,人在获悉某种经济信息之后,通过大、小脑的作用,也会输出或存贮这一信息,因而,也是个信息系统,但如因此而将会计定义为和人具有同样性质的事物,就不是把会计说清楚了,而是把会计说糊涂了。甚至统计、经济统计,A・C・利特尔顿曾多次指出“会计的基本方法是统计性的”、“会计是一种修改了的统计技术”、“会计可视为准统计方法”等等,可说,和会计是十分接近了,尽管如此,定义会计量应看到的,却不是会计和统计的这种共性,而是会计所以和统计区别开来的个性,用“经济信息系统”这样一个广泛的属概念笼而统之地把会计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或联系起来,这和把会计作为“管理工具”、“管理活动”,把鲸作为生物一样,是几乎什么也没有区别开来,什么也没有联系起来,属概念越大,精确性越小,其界定的能力就越差,界定的形象就越模糊。

从系统的观点看,会计在信息或经济信息系统中的位置如下:

上图说明,从系统的观念更精确、更贴切地说,会计是,而且也仅仅是经济信息这个大系之中一个极小的分支,其属概念比“经济信息”小得多,将“经济信息”来作为会计的属概念,显然就不贴切。

经济管理的概念篇(7)

[关键字]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会计准则 经济后果 相关性

一、引言

自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公告之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的研究,成为财务会计理论的核心内容。对于概念框架,FASB在第二号概念结构的前言中给出界定:概念结构是由互相关联的目标和基本概念所组成的逻辑一致的体系,这些目标和基本概念可用来指导首尾一贯的准则,并对财务会计和报告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作出规定。可见,FASB构建CF的出发点是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目的在于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或应用。理论指导实践,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相关性,那么,两者的相关程度决定了概念框架的理论地位与会计准则的质量。本文将从美国概念框架的产生背景来分析其CF的作用及与会计准则的相关程度,再从我国的特殊环境来看两者的相关性,以期对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和会计准则的制定有所启示。

二、美国CF与会计准则的偏离——基于CF的首要作用

(一)美国CF的产生背景。

美国会计职业界长期面临着政府管制的压力。1907年的信贷危机,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1923-1933年的经济危机,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为例,SEC具有法律授权(《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有权管理上市公司所必须提交的各项财务报表资料,这对于会计职业界而言是一个面临着“失业”或失去“垄断租金”的威胁。为说服SEC不要过多干涉会计职业界的活动,最有效的“借口”仍然是理论,一种会计不应由政府管制的理论,或者说,政府过紧的约束与管制会损害美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在SEC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力转授给会计职业界之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38年起正式着手制定“公认会计原则”,同年第一个制定机构“会计程序委员会”成立,但它所发表的代表公认会计原则的会计准则文献〈会计研究公报〉并不是在研究基础上产生的,而不过是对不同会计惯例的比较和筛选。〈会计研究公报〉的制定缺乏理论,这一缺陷终于成为会计程序委员会被会计原则委员会取代的重要原因之一。会计原则委员会成立的同时,美国注册会计协会特别成立了会计研究部,以加强会计理论的研究,为会计原则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提供理论基础。会计研究部在其发表的第1、3号研究公报中,分别探讨了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原则,力图强调假设和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提出以“假设—原则”为核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但是,由于会计假设的研究受形成多少条假设以及假设和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不严密等弊端的限制,加之会计研究部所提倡的公允价值、现行市价等一系列模式,都与现行会计原则相去甚远,以假设为起点的概念框架,非但未能为现行会计原则制定的有效性起到辩解的“借口”,反而可用来批评现行会计原则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1962年美国政府干预“投资贷项”会计准则制定事件发生后,会计准则制定受政府干预的频率越来越多,不少国会议员等政治家被游说参与到准则制定的讨论中。当时学术界也普遍认为,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或宏观效应。显然,如果认为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或宏观效应,会计准则制定的权威机构就不应该是民间的,政府权利机构具有更高的权威性。而只有会计准则是技术性的,由民间机构制定才是恰当的。此时,会计职业界深感会计理论研究的迫切性。只有通过一定的理论研究,宣传会计准则的技术性、理论性,才可以为民间继续保留会计准则的制定权提供有效的“借口”。70年代中后期,美国出现了会计准则研究的新一轮高潮。其中的一个主流观点是:强调会计准则民间化、职业化,以会计选择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实证会计学派也在这一背景下产生。著名的实证会计学者瓦兹和齐默尔曼合著的《实证会计理论》(1979年)一书中应用微观经济学中最基本的思想:供给与需求,将会计理论视为一项特殊商品,从供给与需求双方加以分析。按他们的分析,之所以有人需要会计理论,就在于它能充当辩解的“借口”,特别是在像美国这样一个所谓民主政治和管制社会里,任何行动都要有“正当”的理由或借口。因此,会计理论应当具有其“辩解”功能,可用于各种政府对会计的管制与会计职业界反管制活动中的借口。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研究制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出现,有效填补了这一辩解借口的“空缺”。

(二)美国CF的作用。

FASB所制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目标、信息质量、要素、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核心,形成一个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通过这一框架,可向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部门表明,会计准则有着其内在的科学性,制定会计准则需要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理论指导。既然会计准则的制定是科学化、理论化的,政府部门显然不胜任这项工作,只有会计专家们组成的专门队伍,才能较科学地制定会计准则。有了这种辩解的“借口”,直到今天,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权仍然由会计准则委员会这一民间机构保有。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最为重要的作用,是充当辩解“借口”的作用,其次才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认为的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

(三)美国CF与会计准则的相关性。

FASB顺应潮流,制定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指望它能用来充当反会计管制的“借口”并且直接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包括评判现有准则是否合理,解决准则制定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有了CF,会计职业界的首要目的已经达到了。不过,他们的第二个目的却往往不是自己可以左右的。原因在于会计准则并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规范,在现实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会计准则的应用具有“经济后果”,即不同的准则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在概念结构公告之后,财务会计准则并不都按照概念结构的要求来制定。例如,养老金准则、递延所得税准则、现金流量表准则、补偿性认股权准则都是在概念结构公告正式之后制定的。尽管FASB期望以概念框架来指导这些准则的制定,但无一例外的是,在准则制定过程中,遇到来自多方的“游说”和干预,最后所成文的准则与概念结构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偏离。特别是补偿性认股权准则的制定,历时十余年,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认股权,遭到了企业的抵制,参议员、众议员、财政部长、商务部长纷纷向FASB施压,甚至连克林顿总统都为此写信干预。最后,在1996年公布的准则中,FASB不得不将强制性披露改为自愿披露,要求在表外揭示认股权信息。这些会计准则都保留了多种会计选择,有些还向实务和强势集团妥协,因此,它们与概念结构是不一致的。可以说,美国CF与会计准则呈现的是一种弱相关性,概念框架理论上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有绝对的指导作用,但会计准则由于其“经济后果”性必然会与概念框架发生一定的偏离。对待这个问题,准则制定者们统一的指导思想是:只要遵守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定能形成一套内在一致、完整且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即便在当前社会各界普遍认同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他们也倾向于回避这一问题,更强调会计准则的技术性和会计信息系统的内在目标——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三、我国会计环境下CF与会计准则的相关性及其启示

目前,我国正在着手建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于我国特殊的会计环境问题,我们的CF与会计准则可以达到内在的一致吗?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主体,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占有主导地位。这是建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的中国国情。在我国,会计准则属于行政规章,为了使会计准则能较好地体现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兼顾国家宏观调控和搞好微观经济的需要,由财政部领导组织制定会计准则(包括建立CF),具体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为准则的制定提供咨询。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符合中国国情,并且可以解决CF与会计准则偏离的问题。美国的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即使有了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由于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制定者有可能抵制不了各方的游说,最终导致CF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弱相关性。而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不存在会计准则制定权利中的寻租行为,不必获得任何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我们的CF与会计准则可以达到内在的一致。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呈现的是一种强相关性,这对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启示: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不是影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相关性的内在原因。“经济后果”是会计所固有的特征,会计准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利益进行再分配,如果准则的制定权不具备权威性,会导致会计准则制定权利中的“寻租行为”。可见,会计准则制定权是否具有权威性是影响两者相关性的内在原因。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没有照搬国外的民间组织模式,在保证制定权的权威性的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制定过程,既提高了会计准则制定的质量和效率,还能做到监督实施。这种准则制定模式在我国必将长期实施下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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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廷.2004.贯彻科学民主决策要求 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会计研究,3

刘小年,吴联生.2004.会计规则的制定目标:信息中立还是经济后果.会计研究,6

杜莉.2004.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及其经济分析.会计研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