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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预算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8 15:40:07

税务预算管理

税务预算管理篇(1)

本刊上期(2008年第3期,总第27期)在解读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时对财预[2008]10号文件做过简单介绍,在我们获取10号文件研读后,发现虽然10号文件明确了50%的预缴所得税须由总机构缴纳,但对余下50%的预缴所得税的分配方法与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以下论述是在目前现有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研读相关文件而得出的推论。提醒读者,须对今后税务机关可能对此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产生的变化有所准备。

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确定办法

50%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以及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权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上述三项因素的权重分别是35%、35%和30%。公式如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30%

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机构仅指那些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上述的分配方法较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报说明有少许不同。

文件中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内容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总机构和第一级的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适用税率不同,应分别根据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分支机构和总机构设在同一省(直辖市)的,该分支结构应根据三项因素参与分摊。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结构自设立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注销的分支结构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分摊。

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潜在影响

10号文件并不是以纳税人为读者编写的,而是指导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全国性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着重于政府内部预算和会计核算,而不是纳税人的报税程序。相关企业须期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另一重点针对纳税人的文件,更详尽地解释如何按照规定进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方法与国税函[2008]4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注意到:10号文件是三个政府部门联合下文,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之后,我们可以合理推断10号文在适用上有较优先的效力,且是最新的信息。

本刊建议

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企业应当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如何确定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并开始采集2007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数额。同时,应计划修改现行的数据采集系统和纳税系统并使之满足新的申报要求。

相关企业应继续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等今后的相关法规和公告。

(财预[2008]10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原对这两个产业的优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续

1.软件行业:

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1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发[2007]40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即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发改高技[2005]2669号文的规定共同认证的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每年度扣除总额为工资总额的2.5%的限制。

2.集成电路行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若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该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享受三大优惠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部分对其他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到期

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下列六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底。

就业再就业政策: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5]186号

奥运会和世博会政策:财税[2003]10号、财税[2005]180号、财税[2006]128、155号

企业改革政策(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财税[2005]1、2、14、29号、财税[2006]18号

社会公益政策:财税[2006]148号

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财税[2006]105号、财税[2007]10、17号

其他单项政策:财税[2005]103号、财税[2006]46、123、169号、财税[2007]18号

对特殊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对特殊利润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企业注意的重要信息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刊建议

我们建议企业财务或税务的管理者应仔细研究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并评估因未能享受优惠而对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所产生的影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仅是新颁布和较复杂的法律,在某些方面还比较概括,所以企业与税务机关及税务专业顾问讨论如何使企业税收策略更加有效是非常必要。

(财税[2008]1号;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过渡期适用的税率得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发[2007]39号文(参见本刊2008年第2期,总第26期),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可享受过渡税率优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但未明确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企业是适用原税率、新税率还是过度税率。财税[2008]21号文件明确对享受定期减免过渡期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适用的税率如下:

原同时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适用过渡税率,即:

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在定期减免过渡期一律按25%税率减半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新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财税[2008]21号;2008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须在2007年底,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已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或登记注册的,可予退税;

用2007年度的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予退税。

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7年底前签订的合同,按规定已批准给予免税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给予免税;

但不包括合同的延期和补充或扩大条款。

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条件,在2008年后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在原规定的经营期内关闭企业,须补缴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优惠过渡期内的定期减免税。

(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3月5日)

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三、其他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理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企业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以前有关财务规定及财务行为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当按本通知办理。

(财企[2008]34号;2008年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

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实施,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审批事项的衔接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仍按照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税务预算管理篇(2)

一、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加快推进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程。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从年1月1日起,将在预算管理外的所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将一般性质的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将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面编制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逐步建立和形成政府性基金预算和部门预算等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

(二)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范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凡纳入预算管理(含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下同)的非税收入,需全额缴入国库,列入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支出由国库管理机构按预算方案办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为:

1、政府性基金收入;

2、专项收入;

3、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明确规定,省物价、财政会同省相关部门下达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4、罚没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6、其他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三)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成本

1、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成本项目。非税收入征收成本包括与取得该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为保证完成征收工作所必须的相关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包括:上解上级支出、证照等工本费支出、药品成本支出、测绘耗材及其他直接成本支出和单位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人员工资支出、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支出、“五险一金”支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支出、车辆经费支出、委托代征手续费支出、应缴税款、征收业务费、办案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2、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测算标准。上解上级支出、证照等工本费支出、药品成本支出、测绘耗材及其他直接成本支出以上级下达文件为依据,以核定的实际上解数和实际支出数为基数测算。

人员经费及津贴补贴的测算,以县编办认可的人员编制为依据,比照同级财政全额拨款人员标准测算,临时工按实际发放情况测算;“五险一金”中“五险”以人社部门文件为依据,按标准测算,“一金”以县编办认可的定额拨款、自收自支人员依据按同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配套部分标准测算;财政定额拨款、自收自支人员公用经费比照同级财政全额拨款人员标准测算;车辆经费以县纪委核定数为依据,比照当年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经费标准测算,但预算已作安排的车辆经费不再重复测算;委托代征手续费以单位提供的委托代征协议为依据,以实际支付额测算基数;应缴税款按单位应税收入和税务部门提供的计税标准测算;征收工作经费(罚没收入计提办案经费)按收入总量的10%—20%测算,主要用于保障征收一线必要的开支。

3、测定部门和单位年度非税收入任务。测定各征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成本后,将当年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总额统一纳入单位当年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同时,作为当年非税收入征收目标任务下达给各征收单位,纳入单位部门预算收入目标管理,实行收支挂钩。

(四)强化非税收入偿债准备金提取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本级非税收入提取10%的偿债准备金。具体项目包括:国有资本经营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及行政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从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收入(非本级财政预算拨款)中直接计提。以上非税收入在提取偿债准备金后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分成管理。提取的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偿还县本级到期的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

(五)加大非税收入统筹管理力度。非税收入在提取偿债准备金后,首先保证执收单位统一测算的征收成本及资金规定用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大非税收入统筹力度,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同步增长,确保全县重点项目支出,弥补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具体统筹比例为:1、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任务内全部统筹安排,超过预算任务部分县财政统筹40%,60%拨征收单位;2、非部门预算单位财政统筹20%,80%拨征收单位,用于保证单位支出;3、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二、严格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体,应依法按程序负责做好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含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征收,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督促缴款人到县财政指定的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包括受委托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征收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上缴县财政,严禁隐匿、转移、截留或坐支非税收入,不准多征、乱摊派非税收入。

三、严格征管工作纪律

税务预算管理篇(3)

一、非税收入现状及特点

(一)发展快速,收入规模放量增长。常德市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狠抓非税收入征缴入库,取得了突出成效,非税收入总量连创新高。2008年实现各项非税收入26.15亿元,预内非税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超过30%,且呈逐年增长之势。

(二)管理加强,收入结构不断优化。随着管理的不断增强,非税收入结构不断升级,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及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三者占预内非税收总量的60%,而罚没收入占比逐渐回落。

(三)模式特定,收入缴纳流程清晰。从调查和现实操作情况看,现阶段,常德市基本清理和取消了各执收单位在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非税部门在银行开立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其收入缴纳基本流程为:单位开票―到银行缴款―转入汇缴结算户―上传信息至省信息中心―反馈信息至常德财政局―接受信息记账―财政部门定期开出《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通过“汇缴结算户”将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所有收入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处理,建立起了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载体,以银行为桥梁,以财政综合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平台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模式。

(四)量小面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呈萎缩状态。常德市9个区(县市),目前仅2个区(县)直接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入库业务,业务量很小,且仅仅涉及罚没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两个种类。

二、现行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出多门,管理效率低下。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主要依靠各部门、各单位执收,财政部门只起监督作用,而现行地方收费主体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监督、公安司法、城建环保等多个管理部门,每个部门各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且一个部门同时有许多收费权。如财政部门有“非税收入管理局、农税局、罚没科、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等等。这种相互交织、多头管理、多头控制的格局虽然全面,但难免疏漏。一是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收费主体和管理部门相互牵制,相互扯皮,内耗较多,导致重复收费和管理空档;二是监管力度不够。虽然政府对预算外非税收入实施集中收支管理并统筹安排资金,但大量资金依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对单位经费开支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不能很好发挥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

(二)征管分散,政府调控能力削弱。一是资金管理难到位。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受“重预算内轻预算外”的传统习惯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管理盘子,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多数采取“先非税后预算的办法,但有关部门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打足,致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地方政府本身行为欠妥当。地方政府为完成当年财政收支任务,存在将预算内、外财政专户相互划转现象。特别是实行部门预算后,由于不能全面准确掌握各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缴纳情况,再加上财政个别非税项目收入部分或全部返还执收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财政管理职能和政府调控能力。

(三)利益驱动,商业银行行欠规范。常德市非税收入主要采取银行代收代缴方式运作。非税收入作为银行稳定而数额巨大的资金来源,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银行吸收存款的麻烦、降低了揽储成本。因此,银行在考核压力下,为完成月度(季度)存款任务,或与财政部门协商、或采取变相手段,有意无意拖延缴纳时间,致使非税收入不能及时入库。此外,个别主办银行经营网点的员工业务素质不高,对非税收入概念模糊、业务操作程序不清,存在不及时办理业务或拒收票据的现象。

(四)功能缺陷,收入征缴模式需完善。通过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缴非税收入,实行以网络信息化征管为依托,构建“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综合预算”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模式,虽然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初期,对于系统记录、全面归集、准确结算非税收入、弥补国库集中支付缺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仅仅是建设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一种过渡形式。在近几年的操作运行中,此种模式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机构重设、职能重叠;二是账户和科目设置重复分散;三是操作流程繁琐;四是与执收单位对帐的及时性难保证;五是银行业务量聚增。由于非税收入具有额小量大、分散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银行临柜人员工作量和考核的双重压力加重。受以上问题的制约,“非税收入汇缴结算

户”征缴模式亟待完善和发展,需要新的模式取而代之。

三、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缴纳业务的可行性

(一)财税库改革目标赋予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征缴业务新使命。按照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最终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收入直达国库,实现单一账户管理,消除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差别。近日,财政部宣布:2012年底前,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有执收单位实行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全面铺开为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征缴奠定了基础。一是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自2005年来,常德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得到深入发展。截至2008年末,常德市参与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达到890家,市直预算单位100%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二是积极开展人民银行直接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改革试点。2006年下半年,津市、汉寿两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开展了人民银行直接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改革。到2008年,两地办理直接支付业务464笔3856万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建立了完整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收支均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国库集中管理代替资金分散存放为,各项财政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大额支出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实现直接支付,改变了以前收入层层汇集、支出层层转拨的局面,强化了预算执行中的财政监管职能。真正地实现了收支两条线,收入、支付“两个直达”。统筹了预算内、外财力,逐步实现预算内外资金在收支过程中的合理配比,促进了预算编制的统一,规范了预算收支执行,强化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法理财的观念。随着国库集中支付网络和非税收入网络的不断完善,为国库直接办理各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不断完善的国库服务体系为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业务提供技术保障。近几年,国库系统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库服务创新亮点频现。财库行横向联网系统(TIPS)联网面得到快速扩大,基本实现国地两税缴税无纸化;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信息量大、功能较为齐全;已经研发并投入试点的(TCBS)系统,整合了各国库业务系统功能,操作更简单、流程更清晰、领域更宽泛、收支处理更及时。快速、便捷的国库服务体系和网络为国库直接办理各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提供了充足技术支持。

(四)高素质的国库队伍为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业务提供有力保证。通过不断加强国库队伍建设、素质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国库文化建设,形成了以夯实基础树形象、展现形象促发展的良性局面。干部素质不断提高,敬业精神不断增强,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造就了一支“团结、奉献、超越”的国库干部队伍。目前,国库队伍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顽强、服务优良,完全能够适应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缴纳业务的需要。

四、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增强政府对地方财力的硬约束。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各项切实可行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行政法规 ,明确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程序及管理办法 ,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将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全面清理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户,增强非税收入使用上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预算在非税收入资金调控与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将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转为纳入预算内管理。

(二)简化操作流程,规范收入收缴程序。直接将应缴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零散的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后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其具体操作模式可为: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户,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票,缴款人持票据到开户银行缴费,资金通过开户银行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切实转变观念,破除陈旧模式。提高认识,准确理解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含义。无论是经营性收费、行政性收费还是其他类别的非税收入,无论是财政直接征收还是委托其他部门征收,均是政府财政资金。因此,必须打破非税收入是“单位资金”的陈旧观念和“谁执收、谁所有、谁支配”的旧模式,使非税收入直达国库,收入分配直达单位,实现所有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和统筹使用。

税务预算管理篇(4)

(财务部份)

2017年财务部在集团计划财务部和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集团年度工作会议要求,以”服务、指导、监督“为行动指南,强化财务管理,严肃地执行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提合理化建议,在房地产行业被国家诸多政策的管控下,为实现公司有质量的发展,为圆满地完成集团下达的各项经营任务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回顾一年来财务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圆满地完成2017年经营目标

(一)财务指标

2017年**财务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率,销售费用,具体完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考核项目

年度经营目标

目标值

预计完成数

完成率

营业收入(万元)

91,862

77823

84.72%

利润总额(万元)

26,308

27383

104.09%

销售费用(万元)

1,562

1429

91%

营业收入净利润率

21.48%

26%

120%

1、营业收入

我司2017年可售项目包括:**城,**1-4层商铺,**花园住宅及商业。由于**花园入住率低、周边商业氛围低迷,可售的商业市场售价目前较低,目前按集团要求营销策略改为以租待售,因此公司营业收入预计未能完成年度目标,1-10月实现营业收入68578.34万元,预计全年77823万元,完成计划的84.72%。

2、利润总额

截至2017年1-10月公司完成年度利润总额25218.52万元,完成年度利润指标的95.86%,预计全年完成利润总额27383万元,完成年度利润指标的104%,利润来源是**城商铺及**1-4层商铺销售实现的利润,超额完成的利润主要是因为**商铺实现利润18359万元,由于**项目为早期开发项目,成本较低,销售增值率高,为我司提供了较高的毛利。

3、营销费用

1-10月营销费用总支出额为1049.88万元,预计全年支出1429万元,完成计划的91%。根据年度营销工作的安排,属于合理范围内,通过日常的预算管控,本年度确保营销费用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

4、营业收入净利率

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率预计为26%,高于年度目标4.52%,主要是是因为**1-4层商铺销售的毛利较高。

(二)销售收入及回款

2017年销售收入考核指标包括新增认购金额,认购转签约金额,本年认购转回款金额,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认购金额全部转签约金额及回款金额,具体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考核项目

年度经营目标

目标值

完成数

完成%

认购金额(万元)

41,279

37,595

91%

签约金额(万元)

40,343

34,595

86%

回款金额(万元)

39,407

34,595

88%

1-10月认购金额25017万元,全年预计37595,完成计划91%;签约金额20046,全年预计34595万元,完成计划86%;回款金额17575,全年预计34595万元,完成计划88%。未完成计划指标的原因主要是**花园商铺未按计划销售,而是根据集团要求执行以租待售的销售政策,扣除该因素影响公司基本是全面完成2017年度指标。

二、完成的主要财务工作

2017年,财务部在做好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包括会计核算、报表填报、纳税申报、资金收付等日常工作的同时,主要完成了以下重点工作:

(一)预算管理方面

在预算管理方面主要是一是完成了2017年预算指标的分解,落实到部门和项目部;二是加强日常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总结,及时上报公司及集团;三是完成了2018-2020年滚动计划及2018年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1、落实全面预算各项工作。一是认真分解2017年度预算指标,落实到各个部门和项目部,确保2017年度任务得到贯彻执行;二是完成2018年度各项预算工作,明确2018-2020年三年滚动计划和2018年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确定计划和预算编制基础表格,将编制指标详细分解到各个部门和项目部,并倒排各单位完成时间,全面落实了预算的各项工作。

2、加强日常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总结。预算是公司实际工作的行动指南,因此我部门非常重视预算的执行情况,一是坚持努力做好预算执行分析,查找出现预算偏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集团和公司领导,确保全年预算指标的顺利完成;二是做好绩效完成情况的跟踪,并按月上报集团绩效月报。

3、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控制成本费用,清理不合理费用支出,主要是电话费、宽带费及有线电视费等。

今年6月份财务部发现公司支付的各类通信费中存在部分长期发生基本费用和不属于公司在职员工的通信费等情况,和办公室沟通商榷,决定认真清理公司目前列支的电话费、宽带费及有线电视费等,一共清理公司通讯费249号码,包括在职员工使用75项、停机或过户60项、公司固定电话114项,通过与电信部门核对,建议取消或停止70项收费。清理完成,通过完善通讯号码开立管理制度,规范通讯费的开支。

(二)税务管理方面

1、配合税务所事务所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工作,并按照税局要求完成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积极实施天骄项目税务管理工作,主要是完成税务管理方案策划,风险可控、节税效果良好,得到集团的认可和重视。借助税务所的专业技能,完成了补偿权益转让协议的签订、老工业区厂房的价值评估,实现了土地和建筑物的统一,确保了公司权益的最大化,目前已经支付补偿权益款。

3、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办理各个项目的土地增税的清算工作。一是认真办理**1-4层商铺土增税清算,通过积极与税局沟通,明确清算的方式,与税务中介合理筹划土增清算方案,既合理纳税,又保证地产项目的效益,目前已经完成了1.25亿土增税的缴纳;二是启动了**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配合税务中介完成土地增值税现场资料核查工作,目前已经取得鉴证报告初稿,在与税务部门沟通确定后,取得正式报告。

4、完地税重点税源企业2013-2015年纳税情况自查。主动出具自查报告,通过积极的和税务局沟通,并补缴了少量税款,同时又未列入立案稽查范围。

5、完成年所得12万元以上员工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清算等。

6、积极跟踪和认真回复税务系统发出的各类税务风险推送,确保得到税局的认可和支持。

(三)资金管理方面

1、完成地产行业融资方案的研究,通过与行业标杆以及行业整体融资情况对比和分析,探讨了房地产行业各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并对各种融资方式的优点和缺点以及所需条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为公司融资渠道的提供了多种方案。

2、配合集团完成公司各项目的筹资工作,主要是银行筹资的资料提供和迎接银行放贷的各种考察。

3、资金管理日趋完善,切实管好、用好资金,确保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主要是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做好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认真审核资金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积极参与经营决策

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财务部积极参与各项目可行性研究,2017年财务部参与完成4块地块的资金成本、地价测算、税金、项目经济效益等指标测算,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主要是按照决算要求,认真清理当期收入、成本费用,确保按规定全部入账;认真清理债权债务,防止公司债权出现坏账;认真清理资产,确保账实相符等各项工作,保证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完成了国资委决算报表填报。

(六)配合完成各类审计工作

1、根据集团整体安排,财务部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2、按照集团要求,认真提供市审计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要求的各类资料。

3、按照集团要求,认真提供市国资委退休人员福利发放专项审计要求的各类资料。

(七)其他

除以的重点工作外,按照集团要求完成了 2017年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编制与上报;完成2017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自查工作和上报工作等。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财务管理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主要是要不断开阔财务管理视野,更新管理理念,创新财务管理方式。重点是提高融资筹资及投资决策方面的专业能力,更好服务于公司新时代的发展。

(二)深入公司各项业务工作不够,未能及时全面掌握业务动态,提供更好的财务服务工作。

四、2018年度财务工作计划

(一)加强税务管理工作

1、企业税负高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良性发展的能力,国家实行“营改增”、增加低税率档次、调低部分税率等一系列税改措施,降低企业税负,确保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因此2018年财务部应更加重视合理纳税,努力降低公司税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主要是加强项目税务管理,做好项目税务筹划。主要是土增税的抵扣项、所得税的抵扣项和增值税进项税票的取得率方面,努力提高抵扣,降低公司税负。

2、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018年需要进行土增税清缴的项目包括**城项目和**花园一期项目。为了降低**城土增税整体的税赋率,目前与税务部门初步确定纳税时间延至2018年6月以前。

(二)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是规范地产业务的核算,主要是成本、费用明细科目的核算口径与业务口径、预算口径进一步衔接一致,提高经营数据的可比性,便于经营分析,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在财务管理的基础作用;二是完善公司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三是不断优化内部业务审批流程,主要是代收代缴的费用审批、付款审批等。

(三)继续加强全面预算管理

跟踪和分析公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成为公司领导经营管理有力决策依据,确保年度考核指标的顺利完成。

(四)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资金风险是整个财务风险的重点,资金管理也是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需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收付程序,强化资金管理岗位责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和规定,将资金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资金安全。

税务预算管理篇(5)

一、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票据管理不严格、收缴人员行为不规范部分沈阳事业单位在财政税收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疏漏。行政领导对于财务会计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财务会计工作敷衍了事,主要表现在票据管理含混不清,财务管理漏洞频出,现象滋生。由于工作人员的收费行为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部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收费对象和收费指标没有明确把握,极易出现少收、多缴、票据失真、会计账目混乱的现象。(二)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不完善1.财政税收预算编制草率,不严密由于财政税收工作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因此,预算编制是最开始也是最关键的一步。万事开头难,预算编制不仅仅是预算部门单独的事情,也是整个事业单位的合力结晶。预算编制需要各部门以及各人员的参与,提出实际问题,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讨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预算编制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因此,做好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头等大事。而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由于编制时间短、工作量大、配备的人手不足、编制时间不足、没有各部门广泛参与,导致预算编制结果成为空中楼阁,预算编制质量低下,难以起到实际的指导意义。2.预算编制人员综合素质不达标,编制方法落后现阶段事业单位财务部门预算编制人员老化,综合素质较低。财务人员对先进的零基预算法尚不能熟练运用,亦或者往往根据习惯使用传统的“上年基数+本年调整”预算编制方法。但预算编制是与实际情况紧密相连的。传统的预算编制方法没有考虑到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化,财务人员在预算编制时往往根据主观印象和经验来编制,没有实事求是,导致预算编制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不得不在预算实行过程中临时调整,既损害了预算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又造成了较大程度的人力物力的浪费。3.财政税收预算执行效率低下财政税收预算执行随意,没有严格按照预算编制进行。现阶段,事业单位普遍缺少对财政税收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估,导致预算执行时随意使用预算资金,挪用预算资金与其他项目,贪污浪费等现象严重。大多数事业单位对预算的执行并没有设立单独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没有恰当的激励机制,预算执行时执行者的执行情况与其绩效没有关联,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而且没有恰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者就没有约束力,预算资金被浪费和贪污的现象层出不穷。(三)财政税收管理内部控制薄弱现阶段沈阳事业单位在财政税收管理上普遍缺少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税收使用的监督机制不够全面合理。在预算管理上缺少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对预算编制和执行进行全面地监管,给留出了空间。即使进行监管,一般也只采取专项检查,不能系统地、动态地对其进行监督。事业单位在财政税收的征管和使用上不仅要实行内部监督,还要兼顾外部监督。然而现阶段事业单位普遍缺乏外部监督评价机制,即使在逐步尝试微博,网站信息公开墙等方式,但效果不太理想,对意见和建议的处理不及时。(四)缺少对纳税满意度的考核现阶段事业单位在进行税收征缴是忽视了对纳税服务质量的绩效考核,而仅仅是将重点放在纳税服务应用软件等系统硬件配置之上。税务机关往往只在年末进行一次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难以掌握纳税服务需求信息,也就无法促进纳税服务质量的提升。由于网络上政策传达的缺陷,纳税人往往不能及时的了解到最新的纳税信息,导致延误税款缴纳现象的发生。另外普遍存在税收机关的税收文件没有对外公布,仅仅是在内部网站上进行告知,这样的情况往往会导致税务执法人员不能及时了解到最近的税收政策,导致征税工作的延误,损害了纳税人权益的同时也降低了纳税服务质量。

二、应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财政税收管理采用票款相分离的方式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税收收入的稽核以及审查的工作力度,沈阳事业单位在进行财政税收收入的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实行票据以及款项相分开的管理方式,即采用“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由各执收单位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开具统一的税收收入缴款书;缴款入持缴款书有关联次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收银行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通过支票、银行卡等直接划入指定的则政专户。一般情况下,由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后,由缴款入到附近银行网点缴款,缴款人将代收银行盖章的“回联单”带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据此向缴款入出具收款收据。应缴税收收入直接缴入财政税收收入财政专户,有助于财政资金的及时入库,杜绝事业单位不及时上缴财政税收、随意占用、挪用资金的现象。(二)加强财会和税务人员综合素质培养沈阳事业单位在处理财政税收时应加强对财务会计的严格控制,规范票据管理,尤其要注重的是,票据的供给与收费的许可证或者准购证要按规定挂钩,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综合素质培训,明确收费对象和收费指标,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出现少收、多缴、票据失真、会计账目混乱的现象。(三)进一步落实财政税收信息公开透明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信息公开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实际上距离有针对性的信息公开仍然有一定的距离。财政税收信息仍然不够透明的原因在于财政税收信息更新往往较为缓慢,更新内容并不重要,重要的核心的纳税服务信息的更新仅仅只是税务部门内部网站上进行。因此,真正落实事业单位财政税收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需要,是便于采纳纳税人意见和建议,从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税务机关应提高信息公开诚信度,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主动的对税务信息进行公开和更新,在阳光下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纳税人的信任。在进行税务信息公开时,要注意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站公布,手机短信公布,座谈会公布,电视报纸公布等渠道进行;要注重公开信息的内容,做到真实信息公开;要提供网上论坛等公共平台,了解纳税人对服务信息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反馈,对有建设性的建议进行采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四)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考评反馈机制建立群众反映和监督审核结果反馈机制,克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种种漏洞,完善财政税收的管理工作。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人员要重视群众和相关业务认识的投诉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的看法,及时快速的做出反应,严格财政税收的“进与出”。负责财政税收管理的财会人员,要坚持定期与上级执收部门进行账目核查工作,防止假账、错账出现,严格账目管理,是避免滋生的良药。票款相分离的收费方式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必须要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跟踪落实税款收入的去向,使上级部门能清楚掌握事业单位的收支状况。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就是要加强各方面的审查稽核力度。具体来讲,就是要求相关的工作入员采用稽核审查和专项审查的工作相融合的工作方式,稽核审查以及日常各种管理工作相融合的方法来加强沈阳事业单位对财政税收收入的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要同时做到随机抽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一直以来,我国的财政税收监督考评机制还不够完善,无论是外部监督还是内部监督,都没有真正的起到实际作用。我国税收的征管水平一直没有量化的考评指标。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以在监督和考核中让纳税机关了解到自身在纳税服务上存在哪些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还可以让纳税人进行外部监督。除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主体,还有相当数量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可以参与到财政税收监管中来,发挥中介协调作用,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更为便利的信息资源和业务往来。

作者:张天娇张东旭单位: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税务预算管理篇(6)

关键词: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职责 人员配备

一、财务管理内部职责划分

(一)会计核算部的职责划分

会计核算工作是财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所以企业应重视会计核算部门的设置,严格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核算部门的职责。具体如下:保管好印章、收据、支票,不得随意交予他人;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对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负责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业务,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履行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能,要求会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企业财产的取得、使用、调拨以及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参与资产盘点工作;审核各类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时确认为收入或费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做好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长短期投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各种税项、股东权益、利润分配等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

(二)财务预算部的职责划分

财务预算是强化企业资金管理,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企业经济活动有序开展的重要工作。企业应设立财务预算部,明确财务预算部的职责,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协助财务总监构建预算管理体系,为企业预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配套的控制机制;编制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组织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及财务部门的费用预算;对企业各个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汇编,形成相关的项目预算,如销售预算、采购预算等等;对企业各职能部门的预算进行平衡,并报给企业决策层审批,经批准后下达实施;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了解并掌握预算建议,并及时向管理层反馈;对各部门编制的简要预算执行差异分析报告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向董事会解答预算质疑,保证预算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相符。

(三)资金管理部的职责划分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企业要进一步划分资金管理部的职责,具体包括以下方面:负责企业资金需求预算报表的编制,并制定资金的使用计划,同时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企业现金收支与银行结算业务的办理及银行日记账和现金往来账的登记;负责对企业运营资金进行统筹调配和管理,并对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合理调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企业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核及复核;负责企业贷款卡的办理及银行账户的年审;负责统计企业所占信用证额度,并及时向领导层汇报。

(四)税务管理部的职责划分

为了有效防控税务风险,避免企业出现违法的税务行为,企业应设立税务管理部,明确税务管理部的职责,具体如下: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要求对增值税进行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并负责与增值税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变更、登记、注销等;负责国税登记及一般纳税人的相关管理工作,如申请、变更、年检、注销等;负责国税发票的购入、发出、保管、检查、开具及管理;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正确计算和缴纳,并负责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管理工作;对企业增值税的进销项额进行核对,并以月为单位如实填写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负责内部单位统一结算发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认证和录入;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税务部门的稽查;与主管本企业的税务局进行联系沟通,并与税务审计部门进行沟通配合;负责各个税种申报表的分类装订;了解并掌握企业税款的交纳情况。

二、财务管理内部人员配备

(一)会计核算部的人员配备

会计核算部可设置会计主管、出纳员、财产物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往来账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电算化会计等不同岗位,在岗位上配备相应人员。同时,会计核算部的人员配备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企业的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账目登记以及会计档案保管等岗位;货币资金业务办理过程不得由一人全权负责,付款凭证的批准与支票的签发工作不得由一人兼任;现金记录人员不得负责银行存款账户的调节工作;应由不同的人员负责银行总账和银行日记账;应收与应付账款的总账与明细账均应当由不同的人员负责登记,应收账款的记账人员不得直接经手货币资金;要由专人负责对财务专用章进行保管,个人用章可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必须由两人或以上分开保管。

(二)财务预算部的人员配备

企业财务预算部应配备预算资料收集人员、预算编制人员、预算执行控制人员以及预算考核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别配备预算管理岗位所需的人员,也可将财务预算管理的全部职责由一人担任。财务预算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财务知识和财务技能,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能够在工作中及时与上下级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获取相关资料数据。

(三)资金管理部的人员配备

企业在资金管理部中可配备三名人员,分别负责资金预算管理、银行存款管理以及库存现金管理。资金管理人员要具备现金流量管理、现金周转率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不能擅自挪用企业资金,切实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做到资金账目清楚。

(四)税务管理部的人员配备

企业应在税务管理部建立起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合理设置税务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税务管理人员,包括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在税务管理人员配备中,要做到以下几点:税务资料准备人员与审查人员不能为同一人;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人员与审批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发票购买、保管人员与财务印章保管人员不能为同一人;税款缴纳划拨凭证填报人员与凭证审批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三、保障财务管理内部职责落实到位的措施

(一)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与经济业务及会计事项有关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如会计核算、审核、出纳、授权、经办以及物资保管等人员,使其在相关工作的开展中形成相互制约的局面。企业开展的各项经济业务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与,不得存在脱离监督的经济行为;在开户行预留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会计岗位既可一人一岗,也可一人多岗,需要注意的是,出纳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稽核及账目登记等岗位;会计核算人员主要负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的编制工作,不得管理实物资产和货币资金,企业所有的货币资金均应当由出纳管理,但不得管理相关的财会资料,如会计凭证、报表、账簿等;会计核算人员应当与出纳人员及时核对库存现金余额,若是发现账款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同时由会计核算人员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物资核算人员应当以月为单位与仓库保管员对物资的数量进行核对,一经发现不符,必须及时找出原因。

(二)落实财产清查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并对清查的范围、清查的期限以及组织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在编制年度财会报告前,要进行财产清查工作,并对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此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产清查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清查的过程中,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全面清查或是部分清查,并采取如下方法进行:财产物资实地盘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清查核对。

(三)落实会计稽核制度

在企业中,会计稽核制度的落实及执行,不但能够有效避免会计核算差错问题的发生,而且还能防止核算人员的舞弊行为。因此,应当在建立健全会计稽核制度的同时,加大制度的贯彻力度。可指定专人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核,并采取事前审核与事后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审核内容如下:物资采购发票要有入库单和经手人及验收人的签名;原始凭证要有经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签名;开支及报销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岗位。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规范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企业要将财务管理作为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设置完善的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财务管理内部职责划分,尤其要在会计核算、财务预算、资金管理以及税务管理等部门配备高素质的财务人员,从而确保财务管理职能履行到位,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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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岳华,魏蓉,杨仁良.企业财务业务一体化与财务管理职能转型――基于江苏省电力公司的调研分析[J].会计研究,2013(10):115-117.

[3]张晓磊.企业战略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管理学报,2013(12):65-67.

[4]裴淑琴,李飞.创新财务制度体系 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基于新企业财务通则的思考[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2(7):52-54.

税务预算管理篇(7)

“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进展

财政是党和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过去5年,财政发展改革取得新的重大进展,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国家财力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财税政策不断完善,财政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财税改革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不断加强,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实现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推改革、惠民生、促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断完善财政体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和支出责任总体保持相对稳定。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归并和清理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规模逐步扩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相应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并由地方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财政支出,有力地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探索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积极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二)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政府预算体系框架初步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公共财政预算,全面编制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推进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试点,启动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工作。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不断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入开展。预算编制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预算执行管理继续强化。预算公开工作加快推进。

(三)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进一步规范。全面取消农业税,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公平了税收负担。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完善了增值税制度,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顺利推进成品油税费改革,理顺税费关系,建立了依法筹集公路发展资金的长效机制。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收制度。

总体上看,“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成效明显,保障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较好地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同时也要看到,与建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目标相比,现行财税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省以下财政体制尚需完善;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财政管理需进一步加强;税制结构不尽合理,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等,迫切需要通过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加以解决。

“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按照《建议》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根据《建议》精神,结合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总结以往财税改革的经验,“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明确方向,服务大局。把科学发展观切实贯穿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为推动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提供体制保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整体设计,协调联动。妥善处理政府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财政与金融、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统一规划,全面设计,综合配套,协调推进,加强各项财税改革之间以及财税改革与其他改革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三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既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加大改革力度;又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精心谋划,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完善财政体制。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提高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建立并不断完善科学完整、结构优化、有机衔接、公开透明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健全税收制度。完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环境资源税及其他特定目的税相协调,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十二五”时期财政工作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平稳较快增长;坚持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完善财税体制;坚持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坚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政干部素质。

(一)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力争首先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清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同时,结合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属性和经济效率等基本原则,研究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完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设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弥补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收支缺口,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积极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并从监管制度、技术操作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和政府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强化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提高民生支出保障程度。在注意处理好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其他经济管理权限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强化乡镇财政管理,因地制宜深化乡财县管改革。

加快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把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满足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要,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奖补机制,力争在“十二五”前三年基本建立起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十二五”后期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提高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公共财政预算,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增加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加快推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扩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报范围。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加强项目库建设,夯实预算编制的基础。继续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内容。建立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的收入管理体系。完善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预算公开机制。在完善预算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结合修订预算法,明确预算公开的原则和主体,完善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预算公开责任制度,加快预算公开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三)推进税制改革,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强化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充分发挥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理性消费的作用。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改革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完善消费税制度,进一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按照强化税收、规范收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按照适当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的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2011年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安排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2011年财政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财税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以及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坚持依法理财和统筹兼顾、增收节支的方针,加强财政科学管理,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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