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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模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3 09:15:51

民间借贷模式

民间借贷模式篇(1)

摘 要 伴随着从紧的货币政策,正规银行信贷体系融资功能不断弱化,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的银行渠道获取资金,民间借贷便成为了融资体系的有益补充。与监管措施相对完善的正规银行信贷体系相比,民间借贷在监管上处于真空地带,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对我国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巨大冲击,规范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已成为社会与监管层的共识。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双线多头监管模式

2003年国务院提出机构改革设立银监会,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实现了货币职能和监管职能的分离。近年来我国民间出现了脱离“一行三会”监管的民间融资机构,利用信托业务进行表外投融资。无数的小额贷款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为许多无法跨过大银行高门槛的中小企业提供较高利息贷款,并从中攫取利润,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已经迫在眉睫。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从司法解释的层面说,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从经济层面说,民间借贷是指除正规金融以外的借贷,不受政府的金融监管,也不受法律保护,一般又称“民间融资”和“个人间借贷”。

民间借贷行为近年来在江浙、广东沿海一带不断繁荣发展,这主要是由供给方的流动性泛滥和需求方的融资困难共同作用所导致的。一方面民间借贷为许多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亟需的资金,加快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由非正规的金融机构推行,潜在风险巨大,其中任一资金链的断裂都将引起整个链条的动荡,可能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

二、我国民间借贷现有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单线多头”监管模式,“单线”即全国的金融监管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监管权利;“多头”即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不同的金融领域监管工作。而我国现有的“单线多头”模式在民间借贷的监管上存在一定的弊端,民间借贷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必要的监管条件。民间借贷带有强烈的区域性和地方性色彩,在不同的地区由于当地经济社会等因数影响呈现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这种区域性差别加大了中央层面统一监管难度。而我国地方没有独立的监管权力,难以实质性地对地方的金融监管产生影响。

2.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我国现今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少有效的措施,难以掌握民间借贷的具体信息。“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由于实行分业监管,对金融的监管一般只在自己划分的领域,缺乏对金融体系整体上的监管。各监管领域的划分不明确导致了各监管部门对所监管的对象范围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三、双线多头监管模式的含义及实践

1.双线多头监管模式的含义

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即给中央和地方两级权力机构赋予不同层次的监管权力,在各级权力机构中由多个并行机构行使相互制衡的监管职能,以实现中央和地方互为补充、互为调剂,各个监管机构相互制衡、协调合作的目标,提高监管的有效施行度。

2.国外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实践

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最先始于国外,在北美洲十分盛行。美国政府的组织形式是联邦共和制,因此在金融监管体系上,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分别享受中央监管权和地方监管权;联邦政府的中央监管权是由联邦储备系统、美国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5个并行机构分管实施的;州政府的地方监管权则建立在各州相关法律法规上,不同州政府的地方监管特色各异,地域性、针对性极强。

四、双线多头监管模式的现实意义

在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下,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较为适宜采用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

首先,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符合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情,与民间借贷的“地域性”特点相适应。考虑到民间借贷典型的区域性特点,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情况下跨省性非常少,多集中在某个市、县,在某个区域内进行,一旦对民间金融发展达成一致性意见,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地方经济发展问题。

其次,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降低中央统一监管的难度。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可以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在短期内,地方政府可根据各地民间借贷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在长期内,地方政府可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立法,为合规民间借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规范不合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双线并行,将有助于民间借贷合法化发展,有效化解潜在风险。

再次,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扩充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实力,利用其熟悉地方居民和经济特点,依托他们对民间借贷活动来进行监管,是双线多头监管模式的一个主要出发点,对弥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条款不完善、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和相应的配套措施的缺陷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田勇.民间借贷应“双线多头”监管.华夏时报.2011.10.

[2] 李世新,张耀谋,李力,郑才林.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成因、问题与对策.区域金融研究.2009(5).

[3] 殷泽.民间借贷的三种模式.企业观察家.2011.05.

[4] 金永熙.新编民间借贷实务379问.法律出版社.

[5] 张鸿雁.论我国新形势下金监管模式选择融.经济研究导刊.2003.3.

民间借贷模式篇(2)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河北 风险 规范经营

民间借贷是没有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民间自发地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借贷的行为。借贷主体多为公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其以自有资金从事借贷行为,借贷形式、合同、担保都没有规范的形式,经营简单,借贷快捷,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借贷利率多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与正规金融借贷相比,具有规模小、灵活便捷的特点,但由于借贷手续不规范,缺乏监管等原因,又具有高风险特点。民间借贷在中国城乡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空隙。尤其近年来,随着民间游资增多,私营企业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呈供求两旺之势,大有赶超正规金融之势。正因如此,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与管理,也成为当务之急。

一、河北省民间借贷现状

根据2014年下半年河北省融资分析报告的数据可知,河北省上半年民间融资的规模大约为500亿元,这个统计数字只针对相对大规模、明显的民间借贷,大量小规模民间私人借贷不在其中,故实际借贷规模当远大于此。

1、借贷规模与利率

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吸引如此庞大的规模资金进入,主要原因在于其超高的利率。据2013年下半年河北省民间融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河北省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加权年利率为15.3%,其中向“其他企业”、“其他个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利率分别是18.8%、14.0%和23.6%。到2015年为止,银行利率下调的同时,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有小幅度变动,但整体变动不是太大,基本保持在银行借贷利率的3倍左右。

2、借贷期限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期限普遍较短,这是由民间资本持有者的抗风险能力决定的。具体而言,较规范化的网络平台民间借贷的最高期限为3年至4年,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期限一般为1年至2年。此外,大量借贷为不定期借贷,随借随还,利随本清,灵活性较大。另外,还有大多不定期借贷多在春节前清偿,实际借贷期限多在1年以内。

3、借贷形式

河北省民间借贷呈现多样化,大多未签订正式借贷合同,而是采取借条或者口头约定的形式,少数为财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等。2014年的河北省民间融资报告显示,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企业占8.8%;签订正式合同的民间借贷占12.6%;而以打借条为借款形式的为78.6%。从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以信用借贷为主。

二、河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民间借贷的秩序混乱,不规范,纠纷频发

民间借贷的合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合同甚至没有规定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借款方式、利率约定形式、合同形式都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不法分子以高利率回报为诱饵骗取借款,使资金持有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其纠纷案件呈逐年上涨的趋势。仅从河北省高级法院接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2011―2014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数量增加50%有余,集资诈骗案件数量增加更在100%以上。

2、民间借贷期限较短,担保不足

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对于家庭借贷形式例如房贷、车贷和大中型企业的企业运营资金等长周期资金需求来说,民间借贷显然是不适合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没有担保,即使有些有担保,但由于受到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限制,对担保财产的估价也可能有所差错,这样,如果出现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抵补借贷资金时,就可能出现违约现象。

3、经营不规范,违约风险过高

传统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相互比较了解,违约率比较低。但是随着民间借贷关系范围的扩大,新式民间借贷更多发生在陌生人或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又缺少合理的平台进行信用咨询,大大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持有者无法真实掌握借贷者的信用情况和资产持有情况,只能通过中介机构了解一些基本的情况,这样容易造成借贷者到期无法偿还贷款,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增多。

三、河北省规范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

虽然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办理速度快,对于正规金融是一个有效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还具有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的缺点,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频发。民间借贷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这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下面从三大风险来源出发进行分析,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建议,以防范风险,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1、风险的防范与监控

(1)不规范风险控制。民间借贷在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随意性与不规范,使其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导致违约与纠纷案件高发。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制定政策,严厉打击合法民间借贷的违约行为,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增强民间对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识别能力,普及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让借贷主体做到法律范围内借贷,遇到纠纷借助法律解决。制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样本,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担保、期限、用途、违约处理等要有详细规定。

(2)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针对近年民间借贷主体范围扩大,多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趋势,政府应鼓励民间借贷更多地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同时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规定中介机构对于民间借贷双方的信用进行记录,建立信用征集库,根据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状况,实时调整参与人的信用等级,并定时披露。国家方面,对于信用的征集要定时。这样,借贷双方在借贷前可以了解借贷双方的信用,根据信用状况确定要不要借贷、借贷的利率、担保、违约处罚等等。

(3)市场性风险控制。民间借贷一般要求较高的利率,这使得其隐匿风险很大。民间对于这部分风险识别不足,应建立农村小型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将民间借贷资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统一收回,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机构运营条例。资金闲置者将闲置资金集中在这种机构中,以发放资金持有证明的形式,证明个人或团体的合法权益。资金需求者可以到机构申请借款,由机构派专人对资金需求者进行审核,签订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由机构专人对借款者进行催款,如果到期无法得到偿还,就应根据本机构制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灵活运用资金持有证明,如果资金持有者需要使用资金,可以凭借资金持有证明取回资金;如果手头有闲置资金可以存放机构中,取得资金持有证明。每年年底将资金发放所得的利息按资金提供的数量与时间发放。通过建立这种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可以使民间借贷更加规范,降低民间借贷违约率,也可以减少政府的监督难度。

2、制定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督

河北政府针对民间借贷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体系,国家现有的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只是简单地将民间借贷划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情况。虽然许多专家和学者在一直寻找有效规范民间借贷的方法,但是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行为,其借贷分散化程度较高,管理和监督起来比较困难。政府现在对民间借贷也只是采用限制、禁止、打击、惩罚等基本的规制手段。而这种手段对于保障交易秩序和降低违约风险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于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隐匿风险的调控还远远不足。政府应该根据河北省民间借贷的特点制定法律来保护和督促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力度,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督机构,派专人深入民间了解情况,记录民间借贷规范不足之处,制止不按照法律进行借贷的行为。

3、降低银行借贷门槛,增加正规金融服务范围

民间借贷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虽然国家对于宏观经济的控制力度在减小,然而货币政策的实施还是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国家对于“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三方面实施政策时,必然会牺牲一部分利益,因为三者既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悖的。中小企业从银行借款的难度大,手续繁琐。如果降低银行的借贷门槛,银行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就可以从银行以相对较低的利率借入资金,自然就会减少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这样就会降低民间借贷的规模。当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大于需求时,民间借贷就会降低利率,或者将资金储存在银行或者寻找规范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民间借贷规模的减少,使民间借贷规范管理起来更加方便,政府监督也更加有效。

4、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知识的宣传力度

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不足,再加上民间借贷人员对民间借贷中的风险认识不足,对风险缺乏控制,只看到民间借贷的利率很高,并没有评估其风险大小,使借贷双方从借贷到归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模、期限等的监督,普及民间借贷基础知识。建立民间借贷咨询机构,使民间在进行借贷之前,可以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大小、合同规范性、利率合法性进行咨询。

(注:本论文为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经济近代化视阈下的华北财团研究(14YJC790146)”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岳彩申: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3(10).

[2] 高孝欣: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与规范化研究[J].经济地理,2013(12).

[3] 卢亚娟、孟德峰: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业的目标权衡――基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12(3).

[4] 周孟亮、蒋文华: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4(5).

民间借贷模式篇(3)

(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辽宁 大连 116029)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也随之发展起来,并且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一方面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了我国经济及正规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缺乏规范的监管体制,给市场经济带来的极大的风险。因此,为稳定经济发展,规范民间借贷,促进其有序发展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提出相关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 :民间借贷;发展历程;高利贷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237-01

收稿日期:2015-02-05

作者简介:黄雪娇(1990-),女,辽宁抚顺人,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研究。

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在历史的长河中,民间借贷一直存在着因其利率过高而产生纠纷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明确禁止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了部分小型企业向银行借贷困难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不明确,监管不完善,所以民间借贷常常会引发信用危机,为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因此,应该尽快明确立法,加强监管。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

1. 早期的民间借贷:我国的民间借贷已有数千年的历史,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在发生借贷时,官员需对贷款双方进行详细深入的调查,方能进行贷款交易。两汉时期,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高利贷的雏形。到了唐朝,由于其经济繁荣,国强民富,资金流动比较频繁。因此,唐代统治者开始支持民间非营利性借贷。宋代统治者对民间借贷进行明确限制,也就是禁止民间贷款行为。到了元明两代,统治者对民间借贷实施宽松的政策,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形式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到了清朝,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一些小规模的组织。

2. 改革开放后的民间借贷 :在改革开放初期,沿海地区迅速发展起来。为了能够在新政策开放时期拔得头筹,一些商家就在亲朋之间借用资金,一般利用打欠条的形式。但是这种民间借贷形式完全处于隐蔽状态。2003 年开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借贷迅猛发展起来。

二、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分析

1. 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随着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经济迅速增长,促使民间借贷日益兴盛起来。2012 年民间借贷规模达到了5.28 万亿元,比2011 年同期增长了18%。而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据相关报道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近几年来稳步上升,已占民间资本总量的五分之一。民间借贷的规模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在形式上也不断创新。随着我国房价的不断飙升,民间借贷趋向于家庭民间借贷模式,其借贷规模已超过5 万亿元。

2. 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危害:由于国家实施适当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银行资金无法及时供给,造成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这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是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居高不下,并且高于银行利率。据统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8%,担保公司为18-24%。当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往往会使企业无法支付债务,导致其停产甚至面临破产的可能。近几年,民间借贷进一步发展,出现了高风险,高利率的“高利贷”模式。民间“高利贷”使许多中小企业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而一些无法偿还债务的企业,则会陷入债主追债的状况,这不仅影响企业的经营,也会给借贷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

3. 民间借贷的地区转移:改革开放期间,民间借贷是由东南沿海地区开始发展起来的。由于沿海地区民营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多样化,所以民间借迅速发展起来。之后,珠三角的民间借贷也已逐渐发展起来。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也逐渐向北发展。

三、促进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1. 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渠道失灵而衍生出的融资渠道,其存在本身就有许多不合法的地方。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身份,其仍然存在交易隐蔽、监管不力、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甚至出现 “地下钱庄”,致使犯罪行为持续上升。为了能够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我国应尽早、尽快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民间借贷的有关条款并不完善,应尽早补充修订,并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常的经营轨道。

2. 加强对高利贷犯罪的刑事制裁:众所周知,高利贷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危害都是巨大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并没有把这一行为犯罪列入到《刑法》当中去,这使各地司法机关无法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制裁。近年来,将高利贷列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对高利贷列入到哪个条款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些人认为应认定高利贷者为非法经营罪;而有些人认为认定非法经营罪,对惩治高利贷行为并没有多大的效用,应认定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还可以根据高利贷者的放贷数额进行定罪,应量刑定罪。同时,如果其通过暴力手段逼债,使他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时,应当在量刑时从重处罚。这种处罚有利于制约放贷者的非法催债行为。

参考文献:

[1] 周淑娟, 祁彬. 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1(17).

民间借贷模式篇(4)

论文关键词 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 高利贷 法律规制

一、吴英案回顾

(一)吴英非法集资案始末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亿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余元。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请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吴英案争议的焦点

引发民众热议的是民众并不清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而现有规则的模糊性、不合理性更加增加此类案件的争议性。如判断非法集资一个重要标准是集资对象属于不特定人群。而吴英的集资对象林等11人,他们之中有些是吴英的亲戚朋友,有些成为企业的高管。这些人员是否属于“社会公众”,在法律上未明确。再如法院认定吴英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基于的事实是吴英明知自己不可能承担如此高的债务,却仍然向债权人大量借款,且借得的款项并不是用于投资,而是用来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但是,吴英与杨等11人签订的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吴英虽然将集资款的一部分用于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但大部分还是用于酒店经营以及房地产投资。集资款的使用是企业的自由,吴英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承担的是民事违约责任,而不应当是刑事责任。此外,酒店经营、房地产投资都是回报周期很长的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成本。而杨等将吴英软禁的行为导致吴英的资产被查封,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根据吴英资产被查封时的价值评估,足以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可法院对于杨等人的非法拘禁并没有追究,却以吴英无法偿还集资款认定吴英的行为为集资诈骗,显然是不符合市场规律。如果都要求企业完全依照合同,并且单凭以集资款无法归还为由认定非法集资,那么一方面,企业的积极性会经受严重的打击,企业已经被束缚在合同中。可是,商机往往都是转瞬即逝的,企业遇到一个比原计划更好的商机,却因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错失良机;另一方面,企业将承担随时还款的沉重义务。而国家对此又过多采取刑法制裁以及“一刀切”打击。这种“一刀切”的定义过于简单化、机械化,而根据这种机械化的概念定义犯罪并且使用刑法制裁未免过于草率。长此以往,企业将减少甚至完全放弃贷款,这样无论是对企业对民间借贷还是对我国财政收入以及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吴英案中所暴露出来的现有法律制度在民间借贷尤其是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方面存在的不足引起了学者的担忧,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亚布力论坛上更是喊出了“保护吴英就是我们自己”的呼声。

二、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融资的法理分析

(一)金融服务受限

一个企业想要合法获得资金有三个办法:第一,上市;第二,银行借款;第三,私募。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上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银行信贷门槛高,中小企业往往达不到银行制定的信用评定等级,从而无法从银行贷款。因此,中小企业转而寻求私募。而相对宽松、手续简单,资金充足的民间借贷就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首要选择。

(二)民间资本游离

金融危机之后,数以千亿的民间资金游离。据不完全统计,温州市流动的民间资本已经达到6000亿,而且每年以14%的速度快速增长。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改善投资机构,推动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改善民生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难以取代的重要力量。如此大的民间资金,一旦披着“合法”外衣从事非法融资,并且获得利益之后,其他投资者便会在市场上盲目跟风,同时,对高回报的追逐心理加剧了歪风邪气的蔓延。

(三)监管力度不到位

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我国没有一个确定的部门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监管。民间借贷是市场化发展的产物,随着市场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发展为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如果缺少了必要的监管,让民间借贷独自生活在阴暗中,难免会导致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融资。并且放任的时间越长,异化的几率越大,后果越严重。

三、非刑法手段规范民间借贷模式的建议

鉴于我国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民间借贷尤其是中小企业与个人间借贷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构建我国以非刑法手段规范民间借贷模式,需要政府、金融市场共同努力。政府为主,金融市场次之。

(一)政府

1.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中小企业作为民间借贷最重要的主体。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后备力量是否强劲。美国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管理机构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的效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呈现区域集聚,竞争压力大,需要由政府出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全程导航。因此,各地政府可以结合自身地区的发展特点,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及职权,充分履行其职能,向小企业提供资金和贷款援助,帮助小企业联系融资事宜以及提供管理培训和咨询。

2.鼓励个人间小额借贷的发展

国家在放宽金融限制,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同时,应当鼓励个人间借贷(p2p)发展。与美国个人间借贷相比,一方面,个人拥有更多的民间闲置资金但资金分散,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诸多商务人士的首选。这些都为个人间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但是,美国的个人间借贷平台中的诸多制度如真实信息披露制度、利率制度等都是有政府管理机构进行监管。而在我国,相关方面还刚刚起步。所以,个人间借贷在我国拥有良好的基础,也会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个人间借贷尚不具有实践操作性。

3.加快《民间借贷法》制定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的《民间借贷法》。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散布在很多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如此分散且不完备的规范不利于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因此,制定一部《民间借贷法》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在2012年“两会”期间,甚至有浙江的学者向大会提交了自己草拟的《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法》的出台将成为规范模式中的基石,让一切民间借贷活动有法可依。

4.建立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

第一,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引导人民合法投资,合法获利。因为民间借贷是市场化的产物,极易误入歧途。政府必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大力推动民间项目立项,既保证资金运转安全,又盘活了民间闲置资本,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第二,对规模化民间借贷要定期监管。东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频繁,已经呈现规模化趋势,同时,如“拍拍贷”等“p2p”模式的信用网上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服务民间借贷的同时,也比零散型借贷有着更高的风险。如何对规模化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可以借鉴证券管理制度,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其一,严格执行交易登记制度;其二,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资金运转以及信用监管制度;其三,加强风险预警。

第三,加强对第三方抵押担保机构的监管。作为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部分,第三方担保承担着降低借贷风险的职能。可由于民间借贷很少寻求第三方担保。担保机构中一部分倒闭,一部分异化为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组织。对第三方抵押担保机构的监管,可以将担保机构纳入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或者个人间借贷的一部分,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民间借贷体系,统一监管。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

金融市场的垄断就是严苛的市场准入制度,让很多民间借贷无法进入金融融资市场,更别提与正规金融机构形成竞争。因此,完善金融市场,让民间借贷进入金融市场是有必要的。对于民间借贷的准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第一,资金准入。以往的金融行业的资本来源为公众的存款、发放的债券、像央行借款等形式。而对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一直采取观望保守的态度。现如今,国家有了一定的政策。无论是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等领域”还是“新36条”,这些都体现国家在逐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限制。

第二,业务准入。民间借贷服务的范围为中小企业以及公民,国家可适度放宽限制,让民间借贷进入金融领域,与正规金融机构产生竞争,既减轻金融机构资金压力,又可促使整个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和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第三,人员准入。民间借贷毕竟是由民间因市场化自发形成的,民间借贷人员往往素质偏低,对借贷的基本知识以及风险管理缺乏必要的知识。国家可以允许正规金融从业人员进入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带去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和丰富的金融市场实践经验。

民间借贷模式篇(5)

【关键词】民间借贷 温州借贷规模 借贷利率 融资中介

民间借贷活动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开放城市。温州民间借贷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非常普遍,2005年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报告显示,温州民间融资规模约占银行贷款的比例在1981年约为65%,1991年约为80%,2001年也在42%以上。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市场一直发展活跃,借贷主体之间信誉良好,民间借贷利率基本维持在法定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对温州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也呈现了许多新的趋势和特点。

一、温州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民间融资的规模化,利率的高息化

2011年8月末,温州市参与民间借贷的资本余额大概在1200亿元左右,占到了同期全市贷款余额的20%左右,比10年前的2001年增长了2.4倍,2001年大概在300到350亿。可见民间借贷规模总量不断增长。2011年局部金融风波以后,温州民间借贷金额下降了20%,但还是保持在900亿的规模,应该说资金规模还是比较庞大。在温州辖下的一个欠发达县,一家民营教育机构酿成了一宗债务超过20亿元的民间集资案。据相关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单笔借贷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占到了44.19%,同比增长4.6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在温州个体民间借贷也呈现出了规模化发展趋势。从利率水平来看,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10%以上。2011年6月中旬,央视曾经对温州、台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做过一个调查,最高利息达到了120%,以1000万元为例,相当于,一年后不仅除了得偿还本金1000万元外,还需要收取1200万元的利息。这种高息借贷在浙江并不罕见,民间借贷利率呈现高息化。

(二)民间借贷活动日益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

浙江省高院的研究报告指出,近年来,浙江的民间借贷已经从过去的“熟人交易”向“以钱炒钱”方向发展,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和商业化特征,使得民间借贷越来越复杂。主要表现在: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等;民间借贷活动日益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地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往往手续齐全,一些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担保公司或个人,都已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从形式上看,不仅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对引发诉讼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都作了详尽约定。

(三)民间借贷期限短期化

据温州各个监测点数据,从借贷期限来看,64.24%的借贷期限为6个月到12个月之间,民间借贷集中于半年以上的借贷期限,主要满足流动资金需要,赌博式借贷并不多见。

(四)民间借贷主体进一步丰富,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主体相继产生。过去民间借贷只是局限于街坊邻里之间进行自由资金的相互调剂,现已产生出个体、私营业主、城乡居民等多种借贷主体。同时,一些借贷主体开始借助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各种合法的组织形式公开或者半公开地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从而,民间借贷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主要有直接借贷、集资、银背、呈会(聚会或成会)、担保、投资公司等五种主要形式。

(五)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居民的主要投资渠道之一

民间借贷市场的起初作用是弥补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不足,现已过渡成为人们的主要投资渠道之一。2010年国家信贷收紧后,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明显高涨,有些居民甚至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再进行放贷,以赚取利息差价。据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2年7月21日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六)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层次复杂,呈传销式倒金字塔结构

高额的回报使得境外资本、公务员、银行工作人员、甚至是一些国企都参与进来。有的民间放贷资本中带有大量的银行资金,这些资金通过隐蔽的方法流入民间放贷领域,成为整个民间放贷领域的重要一环。据记者了解,温州的民间借贷范围,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其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高达40%,这也印证了温州民间借贷的疯狂和影响范围的广泛。

在浙江,到底有多少人加入民间借贷大军无从考证,但借贷网逐渐呈现出分层分级别的体系,专事民间借贷、不同级别的“主持人”越来越多。据了解,在这种分层模式下,如果第一层的回报是本金的25%,那么第二层则为比例18%左右,第三层是10%左右,第四层在8%左右,最低的一般都在3%。因为存在多级格局,整个民间借贷网“谁也不知有多大”。

二、结语:温州民间借贷出路在何方?

温州民间金融危机是一面多棱镜,暴露出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同时也为整个中国经济敲响了一记警钟:要使中国经济增长的稳定局面得以维持,必须推进更深层次的改革。

(一)完善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制建设,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规范、保护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阳光化运作。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

作为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信号,资金价格应该在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以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优化。对于以温州为代表的一些区域,由于其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活跃,利率市场化诉求强烈,同时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良好,国有企业也少,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全可以单兵突进。

(三)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就谈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要落至实处,严防“国进民退”作为一种长期趋势而出现。温州是全国民营经济的先发地区,目前民间经济数量在全市经济中占99.5%,在温州的40多万个私营企业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占到了99.8%。小企业在温州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基础和支柱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宇萍.温州民间借贷 风暴过后之思考[J].上海商业,2012(1):p55.

[2]朱忠明.温州积极探索民间金融发展新模式.2012年第六届银行家高峰论坛上的讲话.

[3]阶梯模式危险逐利http://.cn/05biz/system/2011/04/30/017485581.shtml.

[4]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货币银行,2011(8).

[5]钱凯.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观点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2年(12).

[6]周古泉,左文峰,潘卫平.温州民间借贷问题及应对之策[J].企业研究,2011(12).

[7]姚耀军.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多维度下的解读[J].农村金融研究,2012(7).

民间借贷模式篇(6)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民间借贷模式篇(7)

【关键词】温州 高利贷崩盘 民间借贷

从今年3月份到现在,一直被冠以民间资本“晴雨表”的温州,正经历着一场罕见的民间金融风暴。《第一财经日报》从温州市金融办获悉,截至27日,已经有26家企业的企业主“跑路”,涉及金额正在调查之中。仅9月22日一天就有9家企业主“跑路”,加剧趋势明显,“中小企业倒闭企业主“跑路”出现较为集中现象。”当地政府的一份工作文件注意到,“企业关停倒闭由规模较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眼镜行业龙头企业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福林跑路,影响巨大并带来了连锁反应。”“温州现在碰到的困难甚于2008年金融危机。”温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直言。然而,温州小企业高利贷崩盘只是全国民间借贷市场这一金融灰色地带危机的一个缩影,就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借贷风险高危区除了浙江省之外,还有江苏、河南以及内蒙古等省区。有专家认为,若无严格监管,恐酿成中国式信贷危机。

所谓民间借贷,简单来说,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当前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渠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此外,民间借贷同时也扮演着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通道。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指出,有3万亿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现状:

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猛,民间借贷疯狂扩张,市场初具规模

据调查,今年全国的中小企业都面临着劳动力价格上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税负过重等不利因素的冲击,一些小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佳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另外大多数小企业还正处于萌芽期和成长期,资金周转问题迫切待解。“以前,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就非常难了,今年银根紧缩,银行额度受限,小企业涌向民间借贷势头爆发。民间借贷市场早已是温州众多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如是分析道。尽管此前监管部门早已出台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等一系列支持办法,并且放宽对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但目前,银行依然对小企业贷款热情不高。据了解,大部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至40%,年化利率在8.13%至9.18%之间,不少商业银行对缺乏房产等抵押物的中小企业贷款依然避之不及。①日前,央行研究局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在去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开始抬头之时,这一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已达到5%以上。而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

二、民间借贷利率飙升

随着企业的需求旺盛,今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飙升,有的甚至为5分至1毛,利率诱惑又反过来促使民间高利贷市场疯狂扩张。据前不久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资本超过6000亿元,每年以14%的速度增长,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占全市银行贷款的20%左右。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9月,这一数据已升至25.44%,并且,温州市大约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目前,银行贷款利率跟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太大,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可能达到100%以上,普通的年利率在60%左右。与银行利率相比,民间贷款利率有巨大的套利空间。②

三、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外部监管的缺位

借贷资金用途违规,出现一些资金由银行流向民间借贷市场的现象。多数小企业都将资金用于补充短期用于生产的流动资金缺口。但央行研究局也在报告中指出,在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流向方面,不能排除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炒股、炒房。而据观察,目前,高利贷用于炒房的危机已经开始显现。内蒙古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且最高年利率普遍在60%以上,这笔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额度相当可观,分析人士表示,由于今年房企资金链断裂,导致鄂尔多斯的烂尾楼已呈现遍地开花之势。同样,被外界戏称为“宝马乡”的江苏省泗洪县中小企业众多,特别是地产企业,据当地不完全统计,该地资金需求量的激增导致高利贷民间融资占全县民间融资规模的85%以上,约20亿元,而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流入了楼市。还有部分借贷资金在最终用途上并未完全流入生产领域,有一些地下钱庄或专业从事民间借贷的个人,将资金拆借到赌博等非法活动中,从中收取高额利息。

四、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

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借贷行为缺少正规合同,往往以借条协议、口头协议为主。民间借贷活动不规范,带来经济社会的不稳定风险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五、民间借贷区域发展不平衡

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多集中在江浙地区以及内蒙古、山西等省份。

根据我国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禁止私相借贷,公民参与的借款最高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者不予保护。但是,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却无规定。在其他国家法律中,至今也难找到一个明确的法定标准。长期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民间借贷进入了一个危机集中爆发期。而连日来,各大网站相继爆出民间借贷崩盘的消息――作为经济发展中一种必然产生的现象,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是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根源。对于当前民间借贷危机的集中爆发,经济学家马光远分析说,民间借贷的风险最终是否爆发,要看是否有产业支撑。比如,很多民间借贷将资金贷向中小企业、房地产、矿产等,这些产业如果没有正常的现金流,投资回报比较低,那么最终有一天可能还不上钱。一旦民间借贷的钱无法偿还,肯定会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而且民间借贷这种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以外的融资方式,一旦出现市场风险,肯定会传导到银行体系。

注释

①让民间借贷监管处于阳光下东南早报(泉州)2011-09

②温州高利贷屡现崩盘灰色金融酝酿中国式危机地产中国网.2011-9-30

参考文献

[1]让民间借贷监管处于阳光下[N]东南早报(泉州)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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