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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30 10:08:43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篇(2)

尽管早两年就曾有媒体提出,培训行业发展存在隐忧,亟需重拳整治;有关部门也联合出台过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办法,但最终监管效果却并不乐观。消费者的无奈,就是一种最好的解读。

规范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期待行业整治的重拳来得更猛一些!

主管部门多头,不仅包括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财政、建设等政府部门,还有行业协会和企业,最终出现了“表面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

文/高原

每个新学期开始的时候,刘雅总是会接到培训机构的短信和电话,她的女儿今年刚上初二,参加课外培训班却已经有6年的历史了。

“我都不知道这些人是从哪里知道我的联系方式的,孩子考上初中还没有去报到,就有人给我打电话介绍有关培训班的课程。”刘雅无奈地对记者说。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许多家长选择送孩子上各种各样的培训班。顺势而起的教育培训市场孕藏着巨大的商机。

据北京民教信息科学研究院的行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31日,中国的教育培训机构总量为14.11万家,这其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各种非学历的短期培训机构,如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等。

然而,面对琳琅满目的培训班和“快速提分”“一对一个性化辅导”“一线名师授课”的广告,刘雅很难选择。

更让她疑惑的是,以前她只是担心培训班的质量是否有广告上说的那么好,现在随着越来越多培训班老板“跑路”新闻的出现,她又开始担心会不会女儿第二天上课就会面临着人去楼空的风险。

许多家长和刘雅有着同样的担心,他们已经尽可能谨慎地去选择那些看起来正规又有实力的培训机构了,但有时还是免不了遭遇机构突然倒闭或老板“跑路”。

“许多培训机构其实并不具备办学资格,在注册之初就打了‘擦边球’,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可预期的问题,处理不好就会面临倒闭。”北京市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张薇告诉记者,“根源恐怕在于市场的准入和监管缺位。”

注册打“擦边球”

张薇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培训机构并没有办学许可证,还有一些机构也并不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

“只要是涉及培训的学校,都要由教育部门出具办学许可证。申办时,要经过师资、场地、消防等诸多环节的审核。市场上,不少培训机构其实都不具备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实力。”张薇说。

张薇一年前和同学一起开办了一家英语培训学校,但是她并没有去教育部门注册。

“如果注册一个纯粹的教育培训机构,很麻烦很复杂,但是注册成科技文化公司就容易多了。”张薇说。

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申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一定的资质和规模。

在《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中要求: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相较之下,去工商部门注册就容易许多。

张薇介绍,如果去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只需3万元,商品用房也只需要10平方米。

这也就是说,被业界称为打“擦边球”的培训机构其注册成本非常低廉。

河北省教育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发放相关执照,才能合法成立一家正规的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教学场所不固定,不能满足基本的教学活动;内部管理不达标;教师不稳定等原因,不少从业人员不具备教师资质,许多培训班无法达到审批要求。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既是学校又是企业的尴尬境地,以及监管的灰色地,导致了各地出现的教育培训机构纠纷。”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告诉记者。

多头管理=无人管

近年来各色各样的培训机构在中国遍地开花,尤其是2008年教育部明令禁止公办学校开办盈利性辅导班后.民办教育市场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

2012年,我国民办教育市场规模为4260亿元,预计2015年将达到6400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到14.5%。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办教育的市场集中度非常低。

据民政部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登记在册的民办教育机构数量达到11.7万家,考虑到还有许多未在民政部登记的小型教育机构,全国大大小小的教育培训机构总数高达几十万家,且每年都在加速增长。

然而,巨大的市场背后却面临无序的管理。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当前市场上的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是一种“九龙治水”的格局。

主管部门不仅包括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财政、建设等政府部门,还有行业协会和企业,而且不同的培训机构有着不同的部门管理。

比如,虽然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但面向中小学升学补习的众多机构,基本都未经教育部门审批,而只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在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也含有“教育咨询”和“文化培训”的功能。这就使得整个教育培训机构天生有了商业企业的性质,最终使整个教育培训市场出现了“表面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记者,教育、民政、工商等多个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查没有统一标准,并且各部门管理范围不明确,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在处理问题时难免出现扯皮现象。

此外,教育部门在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中,也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储朝晖说:“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设立有资金、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明确要求,但对培训机构运行中的教育质量、招生方式、师资来源等细节缺乏监管。”

目前,各地教育部门主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然而,我国针对民办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中的实施细则不够完善,缺少可操作性的条款,因此在某些不合理行为的处罚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储朝晖表示。

双重身份之困

2013年,上海颁布实施《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了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规范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机制。

这意味着,今后上海民办培训机构在准入时就具备了双重身份,既是企业又是学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中就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熊丙奇说。

然而,上海市的做法还没有在全国推行,因此很多地区的培训机构还面临着双重身份的困扰:是民营企业,还是民办学校?

事实上,市面上的一些培训机构没能拥有这样的双重身份,只是以开展教育咨询业务注册为公司,却进行着教育培训的办学活动。

张薇介绍,取得第一种身份不难,只需工商注册;而取得第二种身份却相对困难,需要注册为学校或教育机构。

据了解,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提交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的申办报告,以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材料。

一旦申请成功,该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内容、形式办学,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而按照教育法,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这不是普通民营企业所能具备的。

于是,就出现有工商注册,却没有办学资质这种情况。简单而言,一些市面上的教育机构,就是以开展教育咨询业务注册为公司,却进行教育培训的办学活动。

“双重身份”式的管理,貌似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很严,然而,实则让民办教育机构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熊丙奇介绍,近年来,一些工商注册的教育机构频频出事,比如公司负责人卷款而逃,培训机构采取粗暴的培训方式造成学员人身伤害等,就与这种双重身份的双重监管有关。

熊丙奇表示,如果切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今后都应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对外就称教育服务公司,不再挂牌为学校,这样既避免了教育培训机构打着学校旗号招生,也有利于归口监管部门,防止部门间推诿监管责任。

“而作为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目前舆论关注的教育培训机构欺诈消费者、夸大宣传等问题,也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治理,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熊丙奇说。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篇(3)

但是,笔者认为,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

一、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难点

1.一部分培训机构师资质量不能得到保障。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培训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培训教师没有具体的、明确的从业资格要求。

2.有的学校办学思想不够端正,把办学作为创收、赢利的手段;个别学校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等不规范现象。

3.场地问题。大多数靠租赁校舍,有些培训学校受教学场地困扰,经常搬迁,造成生源流失,影响生存。

4.国家对“家教”的概念界定不清,个体家教市场的乱招生扰乱了对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而如果对“家教”市场严格管理,由于办学地点很多是在个人住宅,限于教育部门的权限,执法上又存在一定难度。

5.由于当前教育考试制度的影响,广大家长对文化课辅导有一定需求,但受目前的相关政策的限制,我们对此一直是禁止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6.与民政、劳动、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情况还需要各部门进一步共同努力。比如,劳动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未能到教育部门及时备案;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的范围界限不清,如计算机培训;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规定与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如注册资金数额、对举办者的要求等;公安部门对培训机构的消防许可审批存在推脱扯皮现象等等。

二、解决当前培训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策略

1.健全机制,强化统筹管理力度。一是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工商、财政、人社、民政、物价、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比如:培训机构审批办法、招生广告备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2.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细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3.针对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出台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

4.对无证办学行为从政策上加大处罚力度。

5.建议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制定中小学文化课辅导的引导性政策,不要一味禁止。

6.建议出台政策对“家教”和培训机构作明确区分。鉴于社会对家教的普遍需求和家教的特点,政府不要再承担管理责任,或者制定明确标准,纳入统一管理,也就是说,对“家教”的态度要明确,不能再模棱两可。

7.鼓励民办培训学校树立品牌意识,开设特色课程,打造一批名牌学校,以点带面,引导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同时,探索在具有一定办学特色的培训机构挂牌成立社区教育培训基地,使之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8.开展诚信学校建设活动,不断提升培训机构自身的诚信度,树立民办学校的良好形象。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篇(4)

培训对象为4镇2办辖区内,具有本地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

培训工种和内容遵循切实解决农民就业的原则,按市劳动部门公布的工种确定。

二、培训机构管理

1、实施分级管理

(1)对参与举办现代农民培训的各培训机构实施分级管理,等级共分A、B、C三级。

(2)根据各培训机构等级确定可参与承办的培训工种和范围。

(3)每年1月份,由各培训机构向党群工作部进行等级申报,党群工作部按照《现代农民培训机构等级审核标准》审核确定。

2、强化职业指导和创业培训

(1)对辖区内农民,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将组织专门的培训力量,进行全面、普及性的职业指导培训,以改变农民传统的就业观和择业思想,树立正确的就业理念和就业脱贫、致富的思想。

(2)对辖区内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农民,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创业思想、理论和技能培训,以多途径、全方位鼓励农民创业致富。

3、建立询价机制

(1)对举办的现代农民培训班建立询价机制,每季度首月由党群工作部按各培训班参训人数、课时、工种等内容,分别向各培训机构进行询价。

(2)各培训机构接到询价通知书后,于10日内将课程设置、价格、授课师资、意向合格率等内容报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在综合考量后,按同质低价和同价质优原则确定培训机构。培训价格原则上不能超过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价格。

(3)各培训班在符合分级管理的前提下,本地域培训机构可优先承办。

三、组织机构管理

1、培训组织

(1)现代农民培训实行管委会统一组织和镇(办)申报相结合。党群工作部和各镇(办)劳动保障所为具体承办单位。

(2)党群工作部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公布培训计划,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内参训农民的报名登记、审核和上报。

(3)对家服务、插花艺术、社区保安、餐厅服务员、物业管理、商品营业员等技能培训项目,鼓励实行订单式培训,以有效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4)除统一实施培训班次外的其它培训,各镇(办)可结合本辖区内的需要,单独向党群工作部申报。

2、考核奖励

管委会于每年年末对各镇(办)培训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农民参训人数、参训就业率等。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对考核前几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

四、资金管理

1、现代农民培训资金实行区镇分级补贴,凡培训班涉及各镇辖区内的农民,由管委会和所在镇各承担50%。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篇(6)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全员培训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9〕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8号 )、《关于做好贵州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193号)、《铜仁市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铜人社通〔2018〕141号)、《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技能提升和全员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经研究,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遴选社会信誉度高、教学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高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我县农民全员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任务,特制定本遴选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控制数量、严格条件、择优认定的原则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遴选。

二、遴选机构数量 

根据我县2021年全员培训目标任务项目制培训2000人次(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培训1112人次)和就业服务工作实际需求,面向全省公开遴选10家培训机构。

三、遴选条件

报名参加遴选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许可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农广校等;

(二)属于2020年省内人社部门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且年审为合格;

(三)熟练掌握省、市、县有关贫困劳动力及五类人群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

(四)自觉接受县农民全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遵守省、市、县技能培训的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报名阶段(2021年5月19日至5月21日 8:30至18:00,)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手续。

2.报名地址:印江自治县人社局。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进波、龙源林,联系电话:0856-6231310;15885164105。

4.报名需现场提供以下材料:①《印江自治县公开遴选2021年定点培训机构遴选申请表》(附件);②人社部门批复定点机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聘用3至5名专任教师的资质证明、2020年度年检合格文件;③提供上年度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培训实绩评价材料(内容包括培训合格率和就业情况等,上年度在本县内培训的机构不提供此项资料);④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本人参加报名的,需提交经法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格初审(2021年5月24日)。县全员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参选条件审核参选培训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单位基本情况,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对资料进行评分,评分按照百分制计算。

(三)实地评估(2021年5月26日前)。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评估,全员培训领导小组根据实地评估的培训学校规模、师资、培训工种、档案管理等情况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对申报材料与实地评估结果不符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入选资格,2020年开展过实地评估的培训学校不再重复开展。

(四)评审组现场评定(2021年5月27日)。县农民全员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初审合格培训机构进行现场评定。参选培训机构负责人可通过现场演讲或PPT演示等方式向评审组展示本机构办学的基本情况并接受提问,评审组根据现场评估、查阅资料,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优化资源的原则,对培训机构进行评定,提出建议名单。评审规则如下:

1.评审内容:参选培训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人在5分钟内通过演讲或PPT演示等方式向评审组展示本机构办学的基本情况并接受提问。

2.评分标准:10位评委按照100分计算,对现场展示的培训机构进行打分,平均分作为此环节的最终得分。

3.综合成绩:培训机构综合成绩按照资料初审20%,实地评估30%,现场评审50%成绩计算。

(五)确定入围机构公示。根据资格初审、实地评估、现场评定及兼顾全县培训工作需求实际,经农民全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入选培训机构名单,并将结果在印江自治县政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签订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县农民全员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公示无异议的入围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五、有关要求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机构的遴选资格:

1.培训机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不按时参加遴选会的。

2.遴选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2020年培训合格低于80%、就业率低于30%的。

4.参加遴选的培训机构代表不遵守遴选会场工作纪律规定的。

5.存在私自转让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或近两年培训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现象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篇(7)

关键词: 民办特殊教育 教师在职培训 现状 对策

1.引言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特殊教育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以一定数量的特教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特殊儿童在普通班级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1]。但是,从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历史可知,民办特殊教育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民办特殊教育是我国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状况。这些年随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特殊教育需求的增加,民办特殊教育也得到迅速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杨团等人对北京市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现状的调查研究证明,民办特殊教育已成为公办特殊教育的有力补充,为满足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作出了贡献[2]。然而,杨团等人的调研也反映出我国民办特殊教育在教育质量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因此,如何通过提高民办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促进民办特殊教育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提高民办特殊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在于民办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作为教师队伍建设战的重要途径,其发展现状、应对策略值得研讨。

2.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现状

我通过对现有研究文献的搜索、查阅发现,现有研究中针对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的研究较少,几乎无人问津。但是,从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存在的数量、分布区域和发展趋势看,开展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的相关研究刻不容缓。

现有研究和新闻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的整体现状不容乐观。

2.1监管体制不明确,缺乏培训平台。

由于我国相关管理体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缺失,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存在较为严重的“身份认同”问题,即机构自身不知道自己到底该归属于哪一个政府部门管理,从而出现了不同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在教育、残联、民政、工商等部门“多头登记、多头管理”的现象[3]。由于“多头登记、多头管理”,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普遍缺乏行业规划、行业指导和行业规范。

因此,受上述因素的影响,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也相应地陷入了缺乏有效监管体制的困局。监管体制的缺失必然导致培训平台的丧失,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也就呈现出由各机构各自为政、各显神通的混乱局面。因而,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丧失了监管体制层面的保障。

2.2资源匮乏,缺乏有效支持。

首先,对于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机构而言,其运营经费来源主要有服务收费、项目支持、政府补贴、慈善捐款等。但对于绝大多数中小型民办特殊教育机构而言,服务收费仍然是该机构的根本经济来源。而中小型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又恰恰是我国民办特殊教育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在特殊教育高教育成本这一客观事实面前,大多数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很难在经费上保障教师的在职培训。这一现状使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陷入缺乏有效经济支持的困局。

其次,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特别是中小型机构,由于其以服务收费为主的运营特性,势必迫使机构在人员配置上追求人力资本的最小化,即每个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很难有富足的教师可供抽离出来参加培训,特别是参加一些日程较长的集中式培训。然而,这种日程较长的集中式培训又恰恰是教师需要的,也是能实际解决教师专业成长需求的培训。

再次,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的客观现状,也使机构负责人在教师培训方面有所顾忌,不敢或不太愿意在教师的在职培训方面投入太多。因此,这一尴尬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办特殊教育教育教师在职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四,特殊教育专业资源匮乏和分布不均,严重影响了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对特殊教育专业资源的获取。我国现有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师资力量实属有限,远不能满足其在职培训的需求,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城市,并且培训平台更多地建立在一些设有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中,而且上述资源多属公办特殊教育资源或主要面向公办特殊教育单位,民办特殊教育机构较难共享上述资源。

最后,由于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与公办特殊教育单位间相对隔离,且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与机构之间大多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彼此间缺乏沟通与合作,严重阻碍了民办特教机构及时、畅通、有效地获取特殊教育专业资源,进而限制了有限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3培训模式单一,缺乏系统性、持续性。

在大多民办特教机构中,特别是中小型民办特教机构,其教师的在职培训基本以机构内部自我培训的校本培训模式为主,其基本的操作模式是:机构管理者或教学主管人员根据机构服务模式、教学要求、教师原有业务水平等具体情况,对教师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其培训方式主要以经验分享、个案讨论、专题讲解为主。该培训模式带有浓厚的“师徒传授制”色彩,其培训目的功利性较强;培训内容极易缺乏系统性、持续性;培训质量基本取决于培训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培训时间随机性较大,缺乏有效的监管保障。

相对校本培训,民办特教教师校外培训形式主要以短期专题讲座或报告为主。一方面,讲座或报告式的培训模式往往会因为受信息来源不畅、时间不匹配、教学任务紧、岗位人员有限等因素的影响,较难满足民办特教教师专业成长需求。另一方面,专题讲座或报告式的培训模式均具有信息量大、知识面宽,重理论(观念)轻操作技能等特点,必然要求听众具备一定的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该模式对于没有相关专业背景,特别是没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新教师来说,其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必然受限。因而,该培训模式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4学习动机不足,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我国民办特教机构在教师薪酬方面较多遵循“按岗取酬,按劳分配”的薪酬原则,因此民办特教教师往往受制于薪资压力,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完成教学任务中,无心顾及专业学习或培训。机构在运营中迫于经费、成本等压力,较难在经费和制度上保障参加培训的教师的薪酬不受影响,即教师不会因为参加培训又不能完成教学任务而减少工资。另外,除薪资外,大多数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均较难在职务、职称等方面满足教师个人发展方面的需求,所以教师参与在职培训的积极性不足。

此外,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受经费、教师流失、资源匮乏等因素困扰,机构在建立和完善教师专业成长激励机制方面也极易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

3.开展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的对策

3.1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制。

教育、民政、残联等政府部门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明确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制,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有利于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平台的建立。加大财政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投入与支持,更多地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我国特殊教育事业。

3.2构建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合理格局。

我国教师在职培训的模式主要有:短期非学历培训、长期函授学历培训、校本培训模式等[4]。因此,结合我国民办特教教师在职培训现状和特点,以及综合分析影响民办特教教师在职培训的主要因素,势必要求我们形成以校本培训为主,辅之以短期非学历培训、长期函授学历培训等校外培训的民办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格局。

3.3加强校本培训,建立、完善校本培训机制。

师资培训的水平直接关系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师资培训的水平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政策和举措、培训目标、内容,以及师资培训机构本身的水平等多种因素[5]。对于民办特殊教育机构而言,师资培训水平直接影响其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该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校本培训以特殊学校为基本单位,可以让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提高自己的能力,既不受规定课程教材的束缚,又能避免理论脱离实际的弊端,不受地域和时空限制,是一种经济、实效、灵活的教师在职教育方式,可以提高学校教师的整体水平,应该成为特教教师在职培训的主要模式之一。[6]所以加强校本培训,建立、完善校本培训机制关乎我国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3.3.1建立、完善校本培训机制是加强校本培训的措施保障。机制的建立首先是平台的建立,综合民办特教机构运营和管理特点,搭建以下校本培训平台。

3.3.1.1教研活动。每周开展教研活动,将教研活动作为每周例行性事务,并将其建立校本培训的核心平台。借助该平台,以个案讨论、教学重难点剖析、教学心得分享为线索开展研讨式学习,学以致用,提高教师在职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3.1.2专题学习日。每月抽出一定的时间开展专题学习,在培训时间上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专题学习以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为目标,组织教师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如:针对教育诊断与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ABA、TECCH、PECS、感觉统合训练、语言治疗、音乐治疗等专业知识、技能开展专题学习。

3.3.1.3自主学习。引导教师拟订专业成长计划,并主动为其提供必需的学习资料和信息,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从教师专业发展和提高教师职业素养的角度提高教师学习积极性。

3.3.2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是校本培训机制的动力所在。制度的确立即校本培训要求的具体化,从管理条例的层面对校本培训进行引导,提高教师参与培训的约束性与积极性。如以自编教师培训手册为契机和载体,明确教师培训目标、要求、内容,以及实施方式,规范校本培训的实施。

3.4丰富校外培训模式,构建支持网络。

校外培训是提高民办特教教师在职培训水平,丰富培训内容,促进同行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是共享社会资源,获取专业支持的主要渠道。

3.4.1加强沟通与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由于国内特教资源的有限性,因此资源共享,资源利用最大化势必成为获取专业支持的必然趋势。各省市或地区的民办特教机构必须敞开大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如:在进行教师在职培训时,可对各自的优势资源进行组合或共同承办专题培训,互利共享,共同促进教师在职培训水平的提高。这种沟通与交流不应局限在民办特教机构之间,还应拓展至民办与公办校之间。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应主动与公办特殊教育学校或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以争取获得更大的资源支持,从而实现在不增加运营成本的基础上获取更多的师资培训资源的目的,进而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机构间的沟通与交流需要一个有效的平台作保障,所以各省市或地区成立相应的民办特教协会(社团)组织极有必要。该组织的建立不仅是促进机构间沟通、交流、资源共享的平台,而且在加强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化,扩大社会影响力,获取社会支持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3.4.2高等特教院校扩大办学职能。

近些年全国各省市多所高校相继开设了特殊教育专业,高等特教院校资源在不断丰富和扩大,但大多数高校的重点在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上,即特殊教育教师的职前教育,而较少有高校将其特教资源向在职特教教师开放或倾斜,从而使得特教教师的继续教育基本按普教教师的模式和轨迹走,进而出现特教教师的继续教育基本都是接受普教的继续教育的情况。民办特教教师的在职培训情况就更为糟糕,不仅缺乏短期培训的机会和资源,而且没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渠道,特别是特教相关专业的继续教学。

因此,各地高等特教院校应将特教教师培训纳入自身的教育体系,充分发挥自身的办学优势,组织教师编写培训教材,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特教教师的在职培训[7]。积极开展成教或函授等继续教育,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开展短期非学历培训,满足特殊教育教师在职教育需求。

公办的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平台在组织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在职培训时,应主动将民办特殊教育教师纳入培训对象,扩大培训受众面。

3.4.3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拓展培训模式。

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飞速发展,教育手段和模式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众多文字、图片及音响资料得到了有效的保存,积累了海量的珍贵的原始资料,如一些知名专家的专题讲座,工作营的培训教材等,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这些资源常被入库封存,其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利用,这实属严重的资源浪费。因此,一方面,相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将其进行整理并共享,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另一方面,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应主动与这样的单位进行合作,承担相应工作,使相关资源得到及时的共享,这对特教教师在职培训来说是一种经济实效的培训方式。

参考文献:

[1]朴永馨主编.特殊教育学.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369.

[2][3]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J].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发展状况报告.学习与实践,2007,(05):127-136.

[4]陈小饮,申仁洪.试论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5]戴光英.西部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探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