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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6 17:04:21

人力资源合同管理

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篇(1)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在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上面对着许多新问题。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电力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通过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关键词 :电力企业 劳动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一、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对电力企业的重要性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企业生存的保障,对企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如何有效地招揽、储备高素质的人才,打造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是任何企业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有助于稳固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深化电力企业改革、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雇主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促进了企业的人员管理规范化,进而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然而,在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管理不规范、不科学、不完善等问题;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缺乏监督,妨碍了劳动合同发挥其应有的规范雇佣双方行为的作用。

只有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才能使《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才可能留住优秀人才,打造高素质团队。

二、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单面性、缺乏彻底性,续签、变更、解除不及时且有一定的随意性,存在许多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单面性表现在,企业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时,没有健全的双方协商制度,而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不给员工以选择余地,员工缺乏话语权,导致在整个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对员工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

缺乏彻底性表现在,企业一些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存在未签或漏签现象;临时雇佣关系的员工,虽然存在事实的员工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但却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企业同劳动者之间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劳动合同管理的随意性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员工在企业内部变更工作岗位时,存在劳动合同不能及时进行相应变更或变更了并未与员工进行及时沟通的现象。

第二,存在由于企业疏于管理,未按照劳动法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签订、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予以解除,由此便产生了许多劳动关系不清晰的人员。如临时雇佣人员、长期外借人员或借外单位人员、档案关系挂靠人员等。

第三,还有一些员工未通过规范的渠道辞职,没有办理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使得劳动合同有名无实,给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2. 劳动合同管理流于形式,缺乏规范化管理手段

第一,企业缺乏量化管理劳动者工作业绩的工具和方法,缺乏考核监督机制来确定劳动者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款。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企业难以根据员工的绩效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员工也很难根据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争取到合法的利益。

第二,由于缺乏规范化管理手段等原因,一些电力企业存在无法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虽然表面上需要定期续签劳动合同,但除非员工触犯法律或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否则,企业一律同员工续签合同,无论该员工的绩效考核如何,对企业是否有价值。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设定不合理,企业不能根据岗位性质、生产需要及员工特点等方面灵活设置劳动合同期限,而是,一律给予相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便无法有效利用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管理和激励员工。

第四,劳动合同条款一成不变,不能根据不同岗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合同条款。甚至,有些合同条目存在表达不够准确、不严谨等问题。电力系统中的企业大多使用的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而不同类别的电力企业,如供电、电建、修造、施工等用人单位的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工种的不同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条款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然而,电力系统中的企业却不能根据自身状况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使合同内容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不是为企业量身打造的劳动合同条款又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三、解决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的对策

1.加大宣传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力度

通过大力宣传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在保障雇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以及对员工切身利益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也让员工理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既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地宣传将会逐渐改变员工的思想意识,从而提高雇佣双方对合同签订的理解和重视。

2.加强劳动合同条款管理

第一,要提高企业和员工对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重视程度。在制定劳动合同条款时,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员工的绩效方面的条款,要做到尽量能以量化的方式衡量,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等方面要尽量做到详细、严谨,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等方面要做到具体且可实施。只有制定了更加明晰的劳动合同条款,才能提高劳动合同的规范作用,使雇佣双方都能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合理的权利。

第二,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繁简得当,对《劳动合同法》有详细、具体规定的内容,可注明出处,依法执行。对于《劳动合同法》未做出规定的内容,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于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更要做到条款具体而明晰,例如一些涉及员工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要做到雇佣双方对其无异议。此外,对于一些涉及行业特点、岗位特殊需求、专业特殊需要的事项应做出详细的解释说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三,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准确、清晰、严谨的词句,尤其对于合同中比较关键的条款,要力求词句表达不产生误解或歧义,确保劳动合同文本所表达的含义与雇佣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

第四,劳动合同中涉及责任的部分要明确。只有做到对双方责任明确的划分,才能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在发生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时,才不会发生互相推诿使事故迟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

3.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协商机制

要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合同协商机制,依法通过企业和劳动人员的协商来约定岗位职责、劳动报酬及条件、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体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

4.加强劳动合同期限与合同续签管理

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应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对人才的不同需求、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和绩效考核情况等确定其劳动合同期限。对于新招聘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保持一致;对于掌握企业中长期需求的专业技术的高素质人才或满足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学历人才,可以与其签订较长合同期限;对于企业短期需求的专业和一般性人员及临时人员,企业可与其签订较短合同期限。

对于到期合同的续签,应通过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甄选绩效优良的员工,严格从优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选择与其续签长期合同;对于表现一般、没有突出贡献但也没有重大错误的员工,可与其签订短期合同,同时继续观察其今后的表现,作为合同到期后是否再与其续签的依据;企业也需要根据自身生产和经营状况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对于企业不需要的人员、表现不佳及有重大违纪违规的人员,在其合同到期后要坚决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5.建立监督机制以加强劳动合同履行的考核

一方面,要加强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考核,通过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正确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根据绩效评估实施劳动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劳动合同管理的形式化,实行优胜劣汰用人的制度。

另一方面,要成立劳动合同履行监管部门,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通过由工会、员工代表、人资部门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小组,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按月或按季度对监督结果给予评估并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6.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培训

可以通过引进劳动合同管理领域专业人才,充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建立培训机制,进行内部挖潜和自我提升,培养劳动合同管理人才。并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企业、其他行业甚至其他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需熟知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市场最新的形势变化和最新的管理理念,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劳动者对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只有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管理对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在人员配备上为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提供足够的支持,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成为电力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和生存能力的重要基石。

参考文献

[1] 冀志军.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受《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初探[J].时代金融,2012(3)

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篇(2)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企业管理 用工模式 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已经越来越重要,而劳动合同法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例的改进和完善,使得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得到切实的保护。中国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实施《劳动法》,由于中国的劳动力过剩现象的存在,导致劳动关系紧张,一些企业没有按照规范建立完善的用工模式,甚至存在任意录用劳动者,对劳动者随意辞退的现象,使得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没有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更多的条款明确了劳资关系的同时,还针对一些用工不合理现象进行了法律保护。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法制体系下运行,要创造科学合理的用工模式,就要熟悉劳动合同化,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法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以维护企业长久发展。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企业用工情况

1.劳动合同期短导致人才流动频繁。

根据2005年的中国劳动法的执行检查结果,中国的《劳动法》实施以来,虽然要求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以短期的劳动合同居多。超过一半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签订一年的合同,一些劳动合同甚至还不到一年。这样就会导致用人单位的人才流动频繁,而劳动者也不会对企业产生归属感,而不会持有长期为企业服务的观念。一方面企业难以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也不会有所保障。

2.劳务派遣用工不按照规范执行。

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使得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与日俱增,大大地缓解了中国的劳动力就业问题。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用工不按照规范执行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根据全国总工会所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中,建筑系统占有60%。由于建筑用工存在着暂时性,用工数量大,但是劳动力流动性也大,且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从建筑行业的劳动用工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以明确规定,导致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而违反劳动法规范将企业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再将这类职工派到其原来的工作岗位上,采用这种方式降低工资成本,严重危害劳动者利益。

3.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

中国虽然已经有劳动法出台,但是,一些企业在制定用工管理制度的时候,并没有按照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规章适度,使得故障制度不仅与劳动法内容存在不一致现象,甚至与企业的实际不相吻合,而仅仅是简单地照抄其他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在用工管理制度中,规范笼统、一些语句还存在歧义,使得企业会利用这种这种漏洞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中出台的新规定

1.劳动合同法中要求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规章制度以完善。

由于多年以来,劳动者的权益都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要求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内容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对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完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关乎到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制度要做到民主化。征求员工的意见之后才可以实施。此前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多会考虑到单位自身的利益,并不会倾向于企业员工,不仅试用期存在着随意性,而且还会克扣员工的工资以获利。

2.劳动合同法中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定要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要受到处罚。此前的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会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资关系,但是,往往会是口头承诺。当劳动者上岗工作之后,就会以任何理由降低工资标准,与当初的口头约定不同。与此同时,也会存在员工没有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就离开单位。这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劳资关系,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属于是不利因素。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劳资关系法制化都会从法律的层面以约束,强化了用工制度管理。

3.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可以将劳动者的个人证件扣押。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扣押劳动者的个人证件。特别是在员工招聘和录用的过程中,不仅不能够扣押个人证件,更不可以收取报名费或者押金等等。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虽然这些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并没有诉诸到法律层面。按照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如果出现上述的行为,就会按照相关处罚条例执行不低于500元,不高于2000元的罚款[3]。如果由于上述行为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有所明确规定。要求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单位以及用人单位都要与接受派遣的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都要履行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内容。随着劳务派遣制度建立起来,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单位就要在派遣劳动者的同时,还要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充分保障。

三、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1.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要依法实施。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进入到法制化管理轨道,就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有关管理人员要对劳动合同法以充分认识,避免存在用工违法行为[4]。这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企业要塑造普法教育环境,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懂得运用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的管理人员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建立风险机制,将劳动合同法融入其中对企业的员工实施规范化、法制化管理。随着企业的用工防控体系构建起来,使得人力资源管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施。

2.重视企业劳动关系规范化管理。

中国劳动法实施倾向于企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较为模糊化,使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的人力资源要实施法制化管理,往往会将工作内容落实到招聘和培训的流程上,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是薪酬问题和绩效问题,而劳动关系没有做出必要的调整[6]。企业要实施劳动关系管理,并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强化劳动关系管理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同时还要针对相关内容实施系统化的培训,使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解决各种问题,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拟订等等,使得劳资双方都可以获得一定的权益保障,不仅可以稳定劳动关系,而且还确保了权益发展的稳定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要规范化、法制化运行,就要提高劳资关系法制化管理的认识度。针对《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企业用工情况与劳动合同法中出台的新规定进行研究,基于此而提出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以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宏瑞,韩树杰,张静.《劳动合同法》视野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与管控要点[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2(10):90-94.

[2]孟凡林.《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08):14-15.

[3]李杰,张琳.浅论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规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05):52-53.

[4]吴汉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04):45-48.

[5]闫新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05):121-124.

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篇(3)

关键词:人力资源;劳动合同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59-01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大部分企业关于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还不够完善,关于劳动合同管理上的一些细节与重要问题没有制定对应的规章制度,而当前存在的一些制度中有些内容甚至是抄袭其他企业的内容,根本没有考虑到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规范不够详细,严重缺乏实际的操作性,甚至有部分内容有违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1.2 劳动合同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

劳动合同在签订之后必然存在法律效应,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也需要认真对待。但是部分企业与基层劳动人员在这方面的意识比较薄弱,没有真正认识到其重要性。主体双方主观地认为它与原有的用工形式区别并不是很大,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当作程序必须履行的环节而已,没有必要的风险控制意识。

1.3 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不够规范

随着国家对劳动合同管理越来越重视,很多企业在新形势的推动下逐步建立了合同管理的台账,但是并不是很规范,尤其是劳动合同管理的查询系统比较缺乏。这是因为部分企业领导层没有意识到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以及查询系统的重要性,还是以手工操作来应对劳动合同管理,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二、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举措

2.1 加强对劳动合同的认识

企业首先要加强劳动合同意义与作用的宣传教育,要做好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广大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中来,为自己争取合理的权益,并培养他们的风险意识。同时,企业领导层要积极学习《劳动管理法》中的相关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践,利用法律手段来对企业的用工制度进行规范,还有必要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学习,逐步增加企业员工整体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义务和权利,认知到主体双方的权益是根据劳动合同来进行保障的。另外,要严格根据程序来进行办事,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积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2 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

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保障劳动合同切实履行。用人企业应该积极构建劳动合同台账。充分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实现动态管理。有一定条件的用人企业,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为合同管理的台账提供新的发展途径。构建信息化的劳动合同管理的台账以及劳动合同查询系统,能动态记录企业员工的基本情况。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中,要记录员工的工种、年龄、性别、部门、姓名以及合同签订的日期与生效的日期等等。在构建合同管理的台账的过程中,要根据合同的期限时间,将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进行分类造册,这样便能将企业劳动合同期限的具体构成情况充分展现出来。

2.3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工作

要不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工作力度。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参与到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与管理的过程中,对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针对劳动合同中履行存在的问题,提出客观的建议。企业劳动纠纷调解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要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劳动合同能持续稳定地运行。

2.4 建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用人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构建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其中包含的内容有: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相关鼓励制度等等。必须将劳动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与职工的薪酬待遇、福利待遇充分结合起来,保障工资的灵活性,如“工资能多也能少,岗位能上也能下,人员能进也能出”的新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2.5 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完善

用人企业要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中存在与中国《劳动合同法》不符合的条款就必须及时的进行修改。重要的条款若是不全,应及时进行内容上的补充;某些条款可能会过于原则,可以通过与企业员工进行协商成功之后签订必要的补充协议,可以将具体的内容补充到劳动合同中。在这些措施的支持下,劳动合同就会更加全面仔细,让主体双方的利益与义务更明显,促进劳动合同稳定履行。

2.6 劳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

用人企业要制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实施针对性的负责。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力度,让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逐步掌握,要坚持依法管理的模式,让企业劳动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2.7 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力度

用人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的施工方案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而最终定案,方案的实施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终止与解除等等环节来进行具体的规定,进而成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针对劳动合同到期之前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意向,要将相关手续落实办理。

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篇(4)

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规范雇用单位与被雇佣者之间的雇佣关系的建立。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本身以及员工自身的利益都是一种促进和保障,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迫使雇佣方,即企业本身在其对员工的雇佣管理层面上更加规范化与透明化,促使企业更加重视人才引进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了人力资源方面的统筹和规划,令被雇佣者与空缺岗位之间更加匹配;另一方面,从被雇佣者的角度来讲,劳动合同法从根本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法规上约束了企业,同时也巩固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企业人力资源工作分析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于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要求日渐提高。首先,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作用,企业对于被雇佣者不再是过去的随意式管理,不能在被雇佣者工作过程中以随意的理由将其开除,如此一来,就促使企业在人才甄选时就需要更为认真的筛选和把关,令被雇佣者与空缺岗位尽可能的相契合,从而避免企业中存在冗余人员。这些甄选与分配适合的工作人员的人物均由人力资源部门所负责,人力资源部门将不仅仅负责将员工招进来,同时还需负责人员的筛选,以及未来的岗位分配,以求做到人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企业建立人力资源柔性管理三维模式

经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背景之下,人力资源管理所肩负的责任更加巨大,其管理效果优劣与否直接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和谐运作。人力资源柔性管理是一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管理方式,柔性管理讲求在管理过程中做到“以人为本”,以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去筛选适合于企业、适合于岗位的员工,更好地规范企业员工与岗位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要做好柔性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超越性工作:

一、超越工作分工,促进文化认同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力量的源泉,在企业的大团队中,团队成员必需具备相一致的文化认同感,唯有志同道合,才能共同进步。所以,在人力资源的筛选中,必需将文化认同感放在首要位置上,只有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相一致的文化认同,才能将这种文化在工作过程中体现出来,潜移默化的

影响着外界对于公司文化的感受,为企业营造出一种强大的无形资产。另外,员工对于企业文化的认同也影响着员工与企业间的信赖程度,决定着员工在工作中的精神面貌和团队素质,这些都是企业和谐运转与提升的基础和资源。

二、超越绩效考核,整合资源配置

古人讲究因材而施教、因地而制宜,在企业的各项资源配置中,“匹配”是最为重要的指标。只有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让员工能力与岗位之间完美匹配,才能发挥员工的最大能量,在此基础之上,合理的团队设置才能发挥出更加完美的效果。所以,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优秀的资源整合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将适合的人放在适合的位置,让他发挥最大的能量,显示了一个成功管理者的优秀能力,也是一个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资本。

三、超越薪酬激励,注重员工成长

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篇(5)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从立法角度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内在作用,对我们企业而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既是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现实挑战,更是提高全员法律意识。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1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在很多条款规定上都具有独特的亮点,该法贯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历史使命。这对于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优化企业用工管理模式带来了的深远影响。

1.1 突出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将关注的目前聚焦在一般员工的身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2 限制用工单位短期劳动合同的签订

目前,部分企业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上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劳动合同法》制定了多方面的规定,直指目前用工合同管理的薄弱环节。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已满1年但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

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一方面用人单位可降低劳动成本,完成减员增效指标,另一方面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根据调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多方面的漏洞,比如: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工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十分明显。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严重缺失。极大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此类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许多硬性的要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给予劳动者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同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推进和提高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质量

《劳动合同法》针对中国现在好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必将对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 不断提升现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企业优化人力资源提高用工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何用活用好现有法律,切实维护好每位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进而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造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2.1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中国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成白用期,剥夺员工休息日,劳动合同短期化,工作时间过长,加班费不合理,滥用违约金条款等方面。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规范了企业的上述行为,无疑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的提高。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这一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刚性要求,避免了违法用工所导致的企业劳资纠纷升级,维护和提升了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2.2 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归避劳务合作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择有“派遣资质”、管理较为规范、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实力较强的派遣组织作为派遣合作对象是缓解企业连带责任压力,归避合作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2.3 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管理作用,制定和谐人力资源政策

为尽可能避免制定程序上的困扰,对于一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技术性、专业性、操作性工作要求,应考虑尽可能以工作手册、操作规范、审批流程、问题解答、请示答复、专项意见等名义下发,定期汇编,而涉及员工行为要求、工作纪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基本薪酬、福利、考核、聘任政策制度,要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以正式规章制度的名义制定出台,这样对于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单位用工管理水平提供了坚强的保证。

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篇(6)

摘要: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笔者就如何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的内在作用,切实提高现实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从立法角度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内在作用,对我们企业而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既是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现实挑战,更是提高全员法律意识。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1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在很多条款规定上都具有独特的亮点,该法贯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历史使命。这对于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优化企业用工管理模式带来了的深远影响。 1.1 突出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将关注的目前聚焦在一般员工的身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2 限制用工单位短期劳动合同的签订 目前,部分企业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上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劳动合同法》制定了多方面的规定,直指目前用工合同管理的薄弱环节。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已满1年但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 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一方面用人单位可降低劳动成本,完成减员增效指标,另一方面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根据调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多方面的漏洞,比如: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工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十分明显。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严重缺失。极大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此类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许多硬性的要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给予劳动者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同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推进和提高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质量 《劳动合同法》针对中国现在好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必将对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 不断提升现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企业优化人力资源提高用工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何用活用好现有法律,切实维护好每位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进而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造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2.1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中国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不与员工签

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篇(7)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5-0286-02

1 劳动合同签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

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员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受利益驱动,实践中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是非产严厉的。因此,用人单位将来应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防止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针对的是新招用的企业员工,实行的是定期合同;90年代开始在已经参加工作的员工中推行全员合同制,并引入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现在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期限的。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相成为一种福利合同。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进行了极严的限制,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并无多少限制。这样就导致用人单位“趋利避害”尽量签订期限较短的定期合同。

这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规定就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另外,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项规定无疑是对员工工作稳定性的一种保护,将在客观上使企业于更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也应意识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从用人单位长远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多一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十分有利的定期合同和无定期合同相互补充、有机结合、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真正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陪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补偿金。这就导致用人单位尽可能将劳动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照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目前,不少企业故意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企业就可以解雇原来的员工再招聘工资较低的新员工,以此降低劳动成本。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是劳动者本人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否则,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补偿金。这是针对近年来许多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而制定的特别保护劳动者权益得条款。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签订长期合同,否则企业就要补偿员工,多支付劳动成本。如果企业连续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挑战。如果企业总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培养新员工,还要对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这种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遏制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对企业来说增大了用人成本。企业要重视这个变化,不要再热衷于短期合同,而要依法办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3 违约金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这次《劳动合同法》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争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将起到重要作用。这里应用几个案例说明违约金制度该如何使用。

案例12005年6月,李某应聘到深圳某企业任研发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公司核心技术是商业秘密,如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按照泄露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赔偿支付3-10万元的赔偿金。2007年6月,李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没有同意,且公司发现李某在项目谈判过程中有泄露公司技术秘密等的情况,2007年7月后,李某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遂神情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支付泄露技术秘密赔偿金10万元。仲裁委决定:李某支付公司泄露技术秘密赔偿金4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

案例分析:

(1)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出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容分析,劳动者的辞职权力是受倾斜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这条赋予了劳动者实体上不受约束的解除权,只要符合程序规定,该解除权的行使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故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不合法的。

(2)劳动者解除权的存在并不抵触违约责任的产生。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责任,给用人单位照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中的保密义务,理应对用人单位作出赔偿。

案例2:王某于2005年7月应聘到北京一家民营企业任研发经理,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06年4月,公司因开发一种新产品,准备送王某到澳大利亚进行3个月的培训。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从培训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离开公司,如提前辞职,需支付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培训经费+职工的日工资*脱产培训的时间。2007年6月2日,王某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辞职。2007年7月2日王某向公司交接了工作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张某向公司支付培训费4.5万元、培训期间工资1.5万元,共计违约金6万元。仲裁委裁决:王某支付公司培训费3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

案例分析:

(1)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延续期限,但在此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劳动者违反这种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就构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服务的,因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张某在服务期未满情况下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金只能具有赔偿性,而不能具有惩罚性,并且将所要赔偿的损失限定为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特殊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案中王某受公司的委派参加培训,也属公司安排的工作和任务的一种形式,公司要求赔偿培训期间工资是不合法的。

(3)违约金数额应当受设于服务期与原定服务期之比例的制约。即在劳动者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已履行服务期在原定服务期中的比例,相应减少违约金的数额。本案中王某服务期为三年,实际只履行一年,故只需赔偿培训总费用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部赔偿。

总之,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得恰当,将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如果处理得不好,将会增大企业的人工成本费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N].光明日报, 2006-03-21.

[2]任鸿升. 社会保障法制化与构建和谐社会[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6, (1)。

[3]董宝华.劳动合同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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