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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与社会治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6 17:04:39

新媒体与社会治理

新媒体与社会治理篇(1)

关键词:媒治;法治;政府治理;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4 ― 0087 ― 03

2010年4月13日,著名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在《新闻1+1》栏目中说了这样一段话“什么叫媒治呢?就是媒体治。因为媒体只要报道了,迅速地就能反映。从人治到媒治是一种进步,但是媒治到法治还有很长的距离要走”,从而把 “媒治”一词带入了人们的视野。随着近几年媒体在“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李天一案”“邓玉娇案”等诸多重大社会事件中发挥的突出作用,“媒治”被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所接受,但新闻界对“媒治”还存在着颇多争议,甚至很多学者认为媒体只是在发挥它本身的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难以达到“治理”这一高度。

一、“媒治”与人治

1、“媒治”概念辨析

“媒治”一词自出现以来就争议颇多,然而不管是业界还是学界至今都没有给“媒治”一个明确的定义。从主持人白岩松的一段话来看,“媒治”就是“媒体治理”的一种简称,简言之,所谓的“媒治”就是通过媒体来治理社会或者是人们通过媒体来解决遇到的社会问题。根据最近几年的“媒治”事件来看,媒体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确实颇有成效。

治理一词,词源上来源于古希腊文与拉丁文,原意分别是指掌舵和引导或操纵。治理的过程就是一个组织或社会自我掌舵的过程,而沟通和控制是这一进程的核心。〔1〕随着社会的发展,治理的主体不再仅限于政府,不再单靠政府权威来强制实施。因此,相对于政府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说法越来越被认可。社会治理主要是指通过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团体、公众、企业、传媒在内的多元主体一起来应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根据社会治理概念可知,媒体自然而然是多元社会治理中的一元,因而有“媒治”这一说法也合情合理。

新闻界很多学者不承认“媒治”存在,究其原因是认为媒体没有权力来治理社会。他们认为与法治和政府治理相比,“媒治”依靠的是媒体的一种权利,其本身并不具有像法律和政府那样的强制力,因而不具有治理的功能。然而权力和权利从来都是相互的,《现代汉语词典》把权利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因而权利天生内含权力。从这个方面看,媒体虽然没有国家权力,但这不表示媒体没有任何权力。新闻媒体是公众权利的代表,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反映社会主体的意志,并受公众委托行使权利,让公众的集体权利转化为了集体权力,即舆论的压力、威力,从而形成有别于国家的社会权力。〔3〕从社会权力这个层面来看,媒体是有权力对社会进行治理的。

2、“媒治”非人治

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媒治”事件的解决过程:首先是媒体报道,揭露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形成舆论压力;然后在舆论压力下,政府机关介入,通过下达行政命令督促事件解决,就简单的把“媒治”称作“人治”。仔细探究人治和“媒治”的内涵,二者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从词义上来讲,人治主要是通过掌权者个人意志治理国家,依靠的是掌权者的个人智慧、个人权威;“媒治”虽然是通过领导批示来敦促事件解决,但却是媒体把关于事件的民意传达给政府领导者,政府领导审视民意后,从保护公众嘁娴慕嵌冉槿胧录的解决过程,责令相关部门妥善解决。

其次,“媒治”现象的产生表明人们从固有的“人治”思想中跳脱出来。人治模式下,很多民众对于官府潜意识里有着“清官难寻”、“官官相护”的观念,老百姓往往有怨无处诉。而现在,人们却能够通过媒体曝光,让自己的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并形成舆论压力、有效监督政府,避免“官场黑幕”。近年来,屡次的“媒治”事件也正表明“媒治”唤起了人们的维权意识。

再次,人治模式下,官府主要维护的是当权者的利益,处理案件时主要维护社会地位高、经济实力强的那一方,问题解决具有片面压制性。而在“媒治”模式下,媒体不仅是公众问题的反映者,更是政府的监督者,如果政府解决问题时玩忽渎职,媒体则可以进行跟踪报道,揭露相关官员的不作为来促进问题的实质解决。

二、“媒治”:社会共治的表现

1、“媒治”的社会公共性

从法治和政府治理的直接性来看,媒体对社会的治理应该看作是一种间接治理。依上文所说,媒体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因而公共性应该是传媒的基本属性之一。根据潘忠党的归纳,传媒公共性正是指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形成与表达的逻辑实践。〔4〕媒体进行社会治理,正是媒体公共性的显著表现。纵观现实我们会发现,在社会变迁和技术变迁的双重逻辑推动下,现在的社会已经变成了一个多元社会――多元主体、多元渠道、多元利益等,在这种社会多元的大背景下,媒体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早些年,媒体在我国作为体制内的工具,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替政府说话和管理社会,很少发挥其为公众治理社会的作用。但现在,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让传媒从附属地位变为主体之一,成为多元社会治理中的一员,发挥着媒体自身独有的特殊作用。媒体是社会的 “t望塔”和“排气阀”,具有监察社会、监督政府以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的作用;通过新闻报道揭露社会问题,引起政府、公众的注意,促进问题通过法治和政府治理来解决。虽然媒体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的是间接治理作用,但却是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整合社会的重要手段。媒体的这种间接治理作用,充分表明媒体是以公共利益至上为原则治理社会的,是媒体公共性的积极实践。

2、法治、政府治理基础上的“媒治”

社会治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在治理过程中,法律、政府、媒体都发挥着各自特有的作用。“媒治”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本身就是对法治和政府治理的有效补充,是在法治和政府治理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共治”的特殊表现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一个多元利益格局的社会结构出现并稳固下来,多元文化、多元利益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而这种复杂、多元的利益格局反过来会敦促社会采取各种方式来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社会治理关键在于“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建立一个有序的关系 。〔5〕但是,法治往往遵循理性逻辑、通过冷冰冰的法律对社会进行绝对治理;政府治理又常因冗杂的行政体系而导致缺位、越位现象严重,此时“媒治”恰好起到一种补充作用。通过媒体可以协调社会多元主体的利益划分,促进社会良性循环。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媒治”是一种社会善治的表现。〔6〕“媒治”对法治和政府治理起到了内容补充和辅助效果的重要作用。

但是,媒体毕竟属于一种体制外的社会主体,追根究底是没有任何强制力的,其所用的社会权力也只是一种舆论、道德影响力,是一种柔性权力,并不能直接对社会进行治理。因而,“媒治”的治理是有条件的,必须是通过法治和政府治理来达成的。从近些年来一系列的“媒治”事件来看,媒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离不开法治和政府治理的积极支持。不管是事件前期,政府的密切关注和积极指导,还是后期遵循法治和相关制度来解决问题,法治和政府治理都是“媒治”事件得以解决的根本保证。没有法治和政府治理作为基础和保障,“媒治”事件始终只能停留在媒体报道阶段,得不到实质的解决。

三、合理规范“媒治”,推进“社会共治”

1、行使媒体正当权利,避免媒体权力异化

一方面,媒体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必须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深入考虑如何在日益分化的各利益群体之间建立最大公约数,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对于新闻媒体的权利,学界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在我国,新闻媒体的权利法理上来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媒体的权利是公民让渡给新闻媒体的,包括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等。媒体必须要积极、正当行使这些权利,达到监测环境、向公众积极反映外界变化以及协调社会的作用,让“媒治”走向媒体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其本质在于实现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两者的最佳契合关系 。〔7〕在我国,媒体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媒体必须以“媒介善治”为目标,促进社会多元主体在法治和政府治理的基础上协调自己的利益和社会关系,让社会和谐、持续发展下去。

另一方面,即使媒体具有的社会权力是一种“软权力”,但这种权力使用过度,就会导致权力的异化,形成媒体的一种特权。正常的“媒治”能够实现媒体的基本社会功能,但“媒治”过度就会形成“多数人的暴虐”,媒介审判现象就是此类表现之一。媒体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对自己的媒体权力有明确的认识,政府也可以通过帮助媒体建立和推行媒体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媒治”依宪、依法有效展开。权力清单管理制度是一种国际上普遍流行的管理模式。〔8〕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异化,产生各种社会问题,媒体权力也会如此;而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可以让媒体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避免媒体权力的异化和腐败的产生、积极消除权力寻租空间。

2、实现媒治、法治和政府治理三者的良性互动

社会治理是全社会的一种共同行为,因而必须发挥媒治、法治、政府治理三者的共同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这一重要改革措施,它要求国家更新观念,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9〕

在社会治理这个层面,法治、政府治理和“媒治”并不是彼此敌对的,它们都是社会治理的几个重要方面,发挥它们各自的特色,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治理,推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在我国,自古就有“无规矩不成方圆”的说法,因而我们要积极推进法治建设,让公众知法、懂法、守法。政府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的实施者,没有政府高效率的行政,社会将无法正常运行,人们的生活也会变得混乱、嘈杂。“媒治”是社会治理的新型主体,虽然无法发挥直接的治理作用,却能够对法治和政府治理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让法治和政府治理能更好的各司其职,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整合社会。实现媒治、法治和政府治理三者的良性互动,更有利于发挥我国社会治理的“多元共治”特色,推进社会有条不紊的向前发展。

小结:

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的重中之重,政府治理也被人们普遍接受,而“媒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新主w,虽然受到普通民众们的喜爱,其主体地位却依然备受争议。本文从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元共治的视角对“媒治”做了正面的介绍。就像技术是中性的一样,依靠媒介技术进行治理的“媒治”也是中性的。“媒治”本身并不会必然对法治建设造成冲击,法治和政府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主要是国家权力分配机制的弊端,这反而表明了我国法治和政府治理应该进一步完善自己,发挥“媒治”应有的作用。

麦克卢汉的媒介理论中,把传播工具开创的可能性及其带来的是社会变革作为各个时代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讯息。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媒介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充分验证了这一观点――媒介引领了社会治理的变革,推动了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发展。

〔参 考 文 献〕

〔1〕翁士洪,顾丽梅.治理理论:一种调适的新制度主义理论〔J〕.南京社会科学,2013,(07):49-51.

〔2〕李良荣,张华.参与社会治理:传媒公共性的实践逻辑〔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4,(15):31-32.

〔3〕郭道晖.新闻媒体的公权利与社会权力〔J〕.河北法学,2011,(11):4-5.

〔4〕潘忠党等.反思与展望:中国传媒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笔谈〔J〕.传播与社会学刊,2008,(06):3-9.

〔5〕吴文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须用好新媒体〔J〕.学习时报,2013,(12):1-2.

〔6〕郑恩,杨菁雅.媒介治理:作为善治的传播研究 〔J〕.国际新闻界,2012,(04):78-79

〔7〕胡洪彬.公共精神与政府善治的建立〔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8,(02):34-36.

〔8〕靖裕思,靖鸣.建立和推行舆论监督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有感〔J〕.青年记者,2015,(02):51-52.

〔9〕周海晏.移动互联时代的“大宣传”与社会治理〔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66-67.

〔10〕眭鸿明.论法治的内涵和体系〔J〕.法制现代化研究,1998,(10).

〔11〕包国宪,郎玫.治理、政府治理概念的演变与发展〔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03).

新媒体与社会治理篇(2)

关键词:媒体治理 中国式媒治

中图分类号:D0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4-0000-02

一、现象与争论

白岩松2010年在CCTV《新闻1+1》讲:“什么叫媒治呢?就是媒体治。因为媒体只要报道了,迅速地就能反映。从人治到媒治是一种进步,但是媒治到法治还有很长的距离要走”,引发了一场有关媒治的激辩――指向了当下一种特殊又普遍的现象:媒体直接影响到社会问题的解决。如孙志刚事件、瘦肉精、地沟油、红十字会丑闻等社会公共问题,其引发广泛关注并得到不同解决,都是在得到媒体深度参与、成为舆论热点后实现的。这种现象还极端表现为2010年开始出现在湖北、湖南、广东、河南等多个省市的“电视问政”、“广播问政”。

几年前已有相关研究(如赵爱莲,2005),只不过在数字传媒井喷式发展的近年来才受到关注。目前有关“媒治”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治理”的概念是否合理上。赞同者认为,媒治显然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国家越来越自觉地将媒介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治理技术”

(赵爱莲,2005),存在一些“媒治的胜利”(张遇哲,2010),“媒治”现象“频繁发生”(向长艳,2011)。反对者则称“绝对没有“媒治”,不必自我拔高”(苏文洋,2010),“媒治是个伪命题”(曹林,2010),“媒治真没有,参与可以有”(常仙鹤、范以锦,2011)等等。陈力丹在《质疑“媒治”》中指出…媒治’的概念本身,是对传媒职能认识的误解。用‘媒治’一词来概括媒体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将‘媒治’归入到权力体制,这是一个观念混乱的伪命题。”他在与陈雷合写的《“媒治”理念不成立》中称:“媒治”的理念是不成立的,最多可以作为一种比喻。”强调,媒体并非法定的权力机构,不具有相应权力机制。

要界定清楚媒体治理这个概念,先得弄明白什么是“治理”。治理最早源于古典拉丁文和古希腊语中的“掌舵”一词,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的行动或方式,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宪法或法律的执行问题,或指管理利害关系不同的多种特定机构或行业。罗茨(R.Rhodes)为治理下了六个角度的定义,其中提到:“作为社会一控制体系的治理,指政府与民间、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强调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权威。这样,治理成了互动式社会一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不论是名义上法定的公权力,还是无形中可以施加影响的隐权力,只要能对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解决产生影响,其解决过程都可以称之为“治理”。而媒体治理即media govemance,其实也并非新词。Sean Siochru、Bruce Girsrd和AmyMahan早就在其《全球媒介治理引论》(Global Media Governance:A Be-ginnerg Guide)中提出:“媒体治理是全球治理整体上的缩影,并且拥有共同的核心问题和矛盾。而更广泛的处理过程,则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媒体治理的进步所发生的范围。”

二、中国式媒治

白岩松所言现象显然就是媒体治理。现象存在、概念也清晰,争议何来?是因为西方的“媒体治理”概念,无法完全涵盖当下我国传媒参与治理的所有形态,而对什么是“中国式媒治”,目前各方又没有形成共识。中国显然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概念。笔者认为:“中国式媒治”是:我国传媒作为不具有公权力的社会治理参与者,多通过传媒行为影响高层决策来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主要以解决个案的方式逐一处理最外部的社会公共问题,多呈现微小程度、临时性、反复性的社会治理过程和状态。

中国式媒治大致可分为:

(一)社会公共事件

如唐慧案、浙江乐清钱云会案、地沟油、矿难、暴力拆迁等事件的解决。

这是最主要、最频繁、最吸引眼球的一类。治理过程也最复杂,呈开口向下的抛物线形态: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新媒体发起议程、网络形成热点、市场化媒体跟进、体制内媒体定性;惊动高层、批文下达、问题解决。复杂的流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断裂的可能,问题抛上去没有下一个环节接盘,治理就宣告失败。

(二)“电视问政”、“广播问政”节目

这是近年很受议论的形式。媒体设局,官员下棋。多有赞美也倍受批评。湖南、河南、湖北等地都在做此种尝试。特点:公开性、现场性、及时性、最强的媒体胁迫性。对官员个人名誉影响很大,属于短平快的解决办法,但易成秀场。

三、为什么会有中国式媒治?

当下中国媒体似乎正在进行一场从舆论监督者到社会治理参与者的跳跃。其产生兼有技术与社会的复杂因素。

(一)社会转型推动中国式媒治

我国社会正由单一的传统农业社会变成了以现代文明为发展方向、混合前现代文明特征的社会。201 1年我国人均GDP为5414美元,排在第89位。世行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处于3000到10000美元时,属于上中等收入经济体。中国正面临着经济增长放缓、人均收入难以提高的“中等收入陷阱”考验。对于高达95%以上的中低收入群体来说,“中等偏上收入”还是一种目标。

经济的快速发展打破熟人社会关系结构、也打破了熟人社会的治理方式。但“在急剧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治理的能力往往会是滞后的。”现代化城市需要现代化的治理理念和手段。对变化最敏锐的正是“社会的皮肤”:媒体。在社会变革需要时间的情形下,媒体越位具有其内在合理性

(二)“逐义”与“逐利”本能驱使,媒体必然参与治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使传媒市场化程度增强。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挖掘真相当然是媒体的本能。作为企业媒体又要自负盈亏。而只有报道小概率事件才能够收集到足够的注意力。因此媒体积极追踪事件、甚至引导当事人、直接参与治理,就成为大众消费时代的选择,因而媒治自现。

(三)社会公共空间产生、草根发起议程,为媒治提供了舞台和契机

社会发展的动力源已经从乡村转移到了城市,自小共同体到大共同体。媒治靠舆论,舆论产生于公共空间,而公共空间存在于大共同体社会。大共同体是媒治的基础。

大众传媒也深化了新的社会结构。世界正趋向平民化或者大众化,这种趋势已无可逆转。数字传播技术正在有力地推动这一趋势:提供了更大的虚拟公共空间、参与治理的筹码、广泛参与的受众、传受双方的角色转换机会、丰富的新闻源。“城市化、工业化、网络化三者合流,又恰逢社会转型、国民转性的关键时期”,出现媒治并不意外。

(四)对媒体期待过高

一面不少媒体人因媒治成效显著得到了鼓励“自我拔高”。另一面受众也常把个案当作主流。过度期许反而助长了媒治。网络上信息充斥,人人都拥有麦克风,恰似人人都没有麦克风,得以进入议程仍非易事。

四、对中国式媒治的评价

(一)媒治是另一种人治

人治与法治是两类基本社会治理方式。媒治既非法治,也非传统人治。“新闻传媒是一种精神机构,不拥有行政的或司法的权力,它的基本职能是满足公众对新闻的需求。”媒治的背后是人治这只看不见的手,只能通过营造舆论环境迫使领导批示,以“征服”领导而“征服”问题,是社会功能缺位后的临时补充。媒治难以彻底解决社会问题。

(二)没有推动良治和善治

中国媒治是表象化的治理。单一问题解决不能影响制度层面,同类现象层出不穷,媒体只能一一应对。

西方也曾经历过矛盾多发期。“扒粪运动”体现了媒体在社会进步中的巨大影响。从《麦克卢尔》1903年的《明尼阿波利斯之羞》、埃达・塔贝尔的《美孚石油公司史:1872年石油战》开始持续了十多年,直接促使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第十七修正案》、《联邦储备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赫伯恩法》、《报纸公示法》等出台。其媒体并未直接参与治理,而推动了法律法规完善来实现了善治。

(三)媒体治理难有普遍正义

新媒体与社会治理篇(3)

传统理念往往将社会治理等同于政府管理,然而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深入开展,这一理念逐渐剥落出不足,协同社会治理成为一项现实诉求,并且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网络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线上”虚拟场所的重要程度甚至追赶“线下”真实场所,网络舆情场也成为传统舆情场之后不能忽略的存在,在社会治理中也必须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一、社会治理的革新是由现实决定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治理”概念出现前,最初政府和学术界一直使用“社会管理”这个词语,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是由现实推动的,一字的改变使社会治理的复杂性、系统性开始被正视。尽管那时社会治理的理念已得到革新,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社会治理结构不合理,政府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发号施令,其他社会主体力量甚微;其次,社会治理的方式不够先进,社会治理几乎被政府包揽,“国家为主,市场与自治为辅”的模式下仍以行政管制的方式处理社会冲突,缺乏自主性;再次,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权力、行政、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交流延迟,基层更难以向上层反映问题,协调机制缺乏;最后,社会治理手段不科学,信息网络不完备,导致政府知情晚,妨碍对事件与冲突的统筹与协调。

而后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的社会结构巨变,社会阶层相比过去更加多元,由此出现的多方利益诉求也相较过去更加复杂,甚至激烈,于是政府很难再对社会问题进行一手包揽,继而多发政府失灵的状况。因此在现实再一次的推动下,协同社会治理应运而生,即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之间在正当竞争的前提下,统筹各自资源进行协作,整合社会系统中各要素的目标与动力形成系统性的结构,以达成社会系统的自组织状态。简单来说,政府不再起自上而下一手遮天的作用,社会组织、公众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可以在社会治理中进行自组织。

就效果来看,协同社会治理这项创新在满足现实需要上确实有合理性,然而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介的出现及发展,使得推动社会治理自组织的渠道发生结构性改变,网络越发成为自组织的重要战场,以其自身天然的多利益集团共存优势形成繁荣的线上舆论场。由此,在现实的又一次要求下,对于自媒体参与协同社会治理,应具有更多、更深刻的考量,尤其是在自媒体尚处上升之势且未达到顶峰时,更应该有预见地进行关注。

二、新型舆情格局正在形成

从主体来看,民众、新闻传媒及官方仍是舆情参与主体,但主体地位发生了调整。在大众传媒时代,大部分媒体是官方的喉舌,恪守国家制定的政策和法规,民众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发声的机会少之又少。而在自媒体时代,公众的地位和作用皆有提升,由收受者转变为者,民众有机会不通过主流媒体而自主获得关注,进而有机会直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此外公众由最初被动知晓社会事件转变为议程发起者,更主动地参与社会治理。自媒体起到舆论发源地的作用,在此聚集的舆情在一定程度可代表线下民意,且有力量扭转现实社会治理的状况。相应看来,官方相对被动,在民众主动“攻势”下常在实际治理中展现出“错位”、“越位”和“缺位”,影响公信力,致使取得理想舆论效果的难度增加。

从客体来看,社会问题仍是舆论客体,但内容的主题有所变化。传统媒体中由于“把关人”的过滤限制了新闻进入公众视野,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可以是者,把关人的作用相比过去削弱了太多,这就使得过去一些敏感的、细微的、不被主流媒体重视的,或者不能上报的社会事件有了广泛传播的可能。如今舆论内容的主题更加贴近民生,民众更多关注以雾霾、px项目等为代表的环境问题,以医患关系、民营医院等为代表的医疗问题,甚至是更加细微的性别平等、社会安全等等直接有关民众切身利益的事件,涉及到的利益集团更加多样,使得舆论更加多元,舆情更加尖锐,更不容易控制。

从周期来看,开端-发展-高潮-余波仍是一个舆论事件所经历的过程,但自媒体时代下这个过程变得异常的迅速与短暂。事件成为热点的可能性增大,然而关注度总会被新的热点社会问题分散掉,赖于自媒体平台的事件方式,社会舆论格局中出现碎片化趋势,利益主体见光快,后续处理是否得当却鲜少被知道,如此以来的问题是民众更注意自我感受,更多地看到了政府或者官方部门的失灵却难看到归位。

三、实证联系: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影响下未成年群体价值认同现状

自媒体时代下,网络成为继家庭、学校后未成年群体习得价值观的第三主要场所,为研究未成年群体在网络舆情场内的位置、参与情况,以及所受影响,笔者在青岛市开展了问卷调查,从个体认同、集体认同、社会与文化认同、历史与习俗认同四个维度入手,研究未成年群体在网络舆情影响下价值认同现状,并归总了未成年群体对网络舆情的看法。在调研中,我们获得了诸多有关社会治理的启示。

就自媒体网络这个线上舆论场来说,超过80%的人认同自媒体平台上热点更新速度快,相应被问及这对政府部门处理热点事件的影响时,被访者普遍表示“处理过程会变得困难”。首先,自媒体平台的匿名化降低了信息的可信度,因此在社会事件的真实性彻查上会相当耗时;其次,自媒体平台信息的便捷性与更新速度之快使得官方对信息难掌控;再次,明星效应会给政府部门处理事件施加超乎寻常的压力。

就自媒体舆情管理问题上,100%的被访者赞同目前的管理尚不健全,有关部门应该给予重视。有被访者认为有关暴力、色情的内容在微博上已经很少见了,但相应的管理似乎只局限在这一方面。“水军”的存在使真正想去了解话题的人难看到有内容的东西,然而这种情况疏于管理。此外还有被访者表示自己对一件事的看法随时会变,只要有人能够有理有据地发表意见,他会调整他的观点,但现实情况是网络舆情场的意见表达并不理性,多种“歇斯底里” 并不受到限制。

其实不难看出,仅仅是尚未成年的受访者在潜移默化中也觉察出自媒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归结一下可以得出:

1.自媒体平台上的舆情压力会引发线下各官方部门的重视程度,尤其可以对行政部门玩忽职守、缺位渎职起强大的监督作用。

2.自媒体平台易引起对社会问题的全民热议,各利益层级的人参与讨论,或各执一词或形成合力,这种线上民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代表线下民意的,因而治理主体应该给予重视。

3.自媒体中无用的信息过于庞杂,真正有关舆情的东西可能会被淹没。

4.自媒体平台上信息的真实度是值得怀疑的,社会治理主体在考量舆情时应进行分辨。

5.对于网络这一场所的管理需要进一步扩展。

四、挑战与机遇

自媒体时代新型舆情格局下带给社会治理的挑战是多重的,具体如下:

1.突发事件带来的群体行为更难控制。线上与线下联动,突发事件将会面临更快、更广泛的曝光,甚至会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获得消息前曝光,这将不再是只有关于涉事群体的事件,更有可能出现其他社会群体的呼应,加大解决难度。

2.政府公信力面临更大的质疑。自媒体是击溃官员贪污受贿的利器,然而正义的揭露后是政府形象的滑落,除此外社会事件被当事人或受害者公布后,有关部门的处理效率和不当的处理方式会被扩大,致使公众失望。

3.对于事件真实度的分辨存在难度。受害者为使事件更大范围内得到关注,往往将事件夸张化处理,更有甚者会搬弄是非,这给社会治理主体在斟酌事后处理的轻重缓急上带来种种障碍。因而在准确分辨信息时,治理主体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尤其在把握事件处理与公众信任之间的度上,要审慎考量。

4.信息冗杂与无用为舆情预测增加障碍。自媒体进一步加重了信息爆炸,过于庞杂的信息量使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与民意难以提取,这对于治理主体对于舆情的分析和预测产生不利影响,巨大的工作量也会拖慢治理效率。

事实上自媒体对于社会治理自组织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对于舆论的形成,事件由私向公公布的路径越短,反应就越快,效果就越好,自媒体确实具备这一优势,尤其在政府逐步转型的今天,利用自媒体改善政府形象,增加公众信任,在尊重多元思想下传递正能量,无疑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机遇:

1.利用自媒体亲民的特性渗透社会治理理念。传统媒体的作用渐渐被新媒体削弱,而传统官媒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更是随着时展而越发微小,协同社会治理能够顺利开展,主体必须得到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这就要求治理主体更大程度地贴近公众,与公众进行互动。

2.利用自媒体进行价值整合。自媒体线上舆论场可能是目前国内综合最多元价值观的场所,更是各种思想观念再此碰撞、交流的重要渠道。社会治理需要价值整合,更需要各种价值观念的尊重和包容,自媒体作为目前几乎最自由的平台,理应得到治理主体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

3.利用自媒体进行利益整合。社会治理中最难的和最关键的部分无疑是协调不同的利益集团,避免其发生冲突,引发社会动荡。自媒体作为利益表达的渠道,形成了繁荣的舆情场,因而在利益表达体系的规范上,是时候着重考量自媒体的制度化,将其作为有效的利益冲突调节机制来利用。

五、对策

如何利用自媒体,如何挖掘网络舆情中有意义的那一部分,如何将线上与线下配合起来,这些问题的解决将会推动协同社会治理。

1.自媒体在社会治理自组织中的受重视程度应该提高。目前的状况是线上舆情已经非常繁荣,但在民意调查、政策制定考量上,有关部门并没有给予太多的重视,使得信息流双方都相对闭塞。

2.对于自媒体的管理应该进行创新。自媒体管理不能再只局限于禁止传播色情与暴力等基础层次了,对于垃圾信息的清理和“僵尸用户”的处理应该提上日程,以更快捷地提取舆情。

新媒体与社会治理篇(4)

【关键词】媒介权力;政治权力;舆论监督;当代中国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当代中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大规模开展反对腐败的努力过程中,新闻传媒也无疑承担了反对腐败的重大使命,期间,既有大量的以孔繁森的报道为代表的反对腐败的正面典型宣传报道(朱幼棣,1995:8-10),也有大量的以胡长清、成克杰的报道为代表的反对腐败的反面典型的宣传报道(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等,2000:34-78),这些新闻报道,表现在新闻媒体和党(政府)的关系上,典型地是党(政府)控制和要求下的宣传报道,是官方所要求的新闻传媒的“规定动作”。

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的新闻媒体旨在反对腐败的新闻报道却并非完全属于官方所要求的“规定动作”。从1980年7月份《人民日报》和《工人日报》关于“渤海二号”事件的报道(程金福,2008:36),到20世纪90年代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电视栏目和报纸周刊《南方周末》的一系列报道的问世,到2000年先后刊发于《深圳法制报》和《南方周末》的“地下组织部长”事件的报道(谢春雷,2004:128),再到2001年《人民日报》和人民网关于“南丹矿难”事件的报道(郑盛丰,2003:18),再到2003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阿文的噩梦”节目中关于“长洲戒毒所案”的报道(赵世龙,2004:145)。

上述新闻报道,在报道内容上都是关于官员的腐败行为,属于对于腐败官员的揭露;新闻报道的消息来源都不是官方,而是记者自己的主动发现;从官方于新闻媒体的关系来看,则是官方要求的新闻媒体的“规定动作”之外的“自选动作”,因而显著地区别于官方查处腐败分子之后的新闻媒体的以官方警示教育为目的的宣传报道;从新闻报道的政治社会影响来看,则是先有新闻媒体的揭露报道,后有官方在媒体的揭露报道之后对于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的查处,而官方对于腐败行为的查处又典型地是新闻媒体新闻报道推动的结果。

对于当代中国出现的这一类新闻报道,有学者称之为“舆论监督报道”,也有学者质疑这一概念指称的严谨性(李咏,2002:136);有学者沿用过去的用语称为“批评性报道”,但显然难以涵盖这一类报道的新的特殊性。本文鉴于其属于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反对腐败的努力的一部分,而将其称为“揭腐报道”,以区别于官方主导下的“惩腐报道”,譬如关于胡长清、成克杰的报道,后者是官方直接控制的宣传报道的产物,以官方的警示教育为目的。杜力夫认为:“传媒对权力的监督不同于对已决案件的报道。后者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方式。传媒所揭露的滥用职权或渎职失职案件,其责任者往往是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受到法律制裁。传媒通过公开报道发出警报,提供线索,引起有关国家机关和监察部门的注意,督促并协助国家机关依法对滥用职权或渎职失职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制裁。”(杜力夫,2004:359)杜力夫所谓的“传媒对于权力的监督”和新闻传媒的具体实践上的“揭腐报道”是非常吻合的。

单从数量上看,和其他报道类型相比,“揭腐报道”在当代中国新闻传媒反对腐败的宣传和报道中是罕见的(柯惠新,2003:501)。但在当代中国媒体的体制框架下,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罕见的“揭腐报道”?这些罕见的“揭腐报道”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推动下的结果?

不同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自会有不同的发现与见解。本文试图以政治社会学的国家与社会理论视角来分析探讨,当代中国的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在结构上发生了怎样的变迁,从而催生了新闻传媒“揭腐报道”的兴起。

二、当代中国研究框架下的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

政治社会学中的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长期以来一直是西方当代中国研究(Modern China Studies)的重要分析框架(赵文词,1999:56-66)。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大陆的理论界也有不少借用西方的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孔德元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当代中国发展分析认为: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行政权力从社会一经济领域的部分撤退,社会生活的逐渐非政治化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育,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性分化开始进行。“中国市场取向的经济和政治改革,实质上包含着调整并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内容。”(孔德元,2001:57)陈晏清也认为:“市民社会的建构及其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性整合,将成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轴心,影响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前景。”(陈晏清,1998:84)对于孔德元、陈晏清等的研究及其发现,邓正来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范式在中国的兴起,可以说是在—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相关论者对这些变化的认识和思考。”(邓正来,1997:266)

这样的分析框架是否适用于中国问题的分析呢?有学者以为,西方的理论模型只是在历史意义上说是西方的,但在社会学意义上则具有普世的、超西方的价值(马长山,2002:128-129)。但在我看来,即使我们可以“普世主义”的观点来借用来源于西方的理论框架,以分析中国社会的发展,也不能“套用”框架,而无视西方和中国的特殊历史境况;否则就难免会陷入林毓生先生所说的“形式主义的谬误”(林毓生,1985:14)。

日本学者竹内郁郎认为:“言论自由是作为市民权利的近代自由的核心,在其构成要素中处于中枢位置的,则是新闻事业的自由——这样一种设想,不管从经验上看,还是从历史看,都有充分根据。”(竹内郁郎,1989:65)竹内郁郎将新闻自由视为市民权利的核心,而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历史中,为新闻自由而进行的不懈斗争的历史,就是反抗国家对媒体控制的历史,换言之,即媒介权力摆脱政治权力控制的的斗争史。而当代中国研究,无论是基于二分法的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之间关系的分析,还是基于三分法的国家力量、社会力量和个人力量的分析,都未能如竹内郁郎之见出媒介权力乃市民社会权力的核心这一关键。因而,在当代中国的研究中,笔者未见有将媒介权力作为社会权力的一部分或核心而关注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

倘若以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新闻传媒的“揭腐报道”,正可见出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性特征,“揭腐报道”无疑是媒介权力在实践上的具体体现,而“揭腐报道”在报道内容上所揭露之腐败,也正是政治权力在实践中的一种表现形式,相对于政治权力的廉洁表现。同时,倘若借用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来分析当代中国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变迁以及“揭腐报道”的兴起与发展,那么,至少下面的三个当代中国的特殊历史性特征又是必须要把握的:

第一、在当代中国,“党管媒体”的总体性结构并没有发生本质性变化。这样,在总体上,媒介权力就只是党的权力的一部分,或者只是党的权力的延伸。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所有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性变化,都是在“党管媒体”的总体性结构之内发生的。因此,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我们都还不能套用西方国家与社会理论而认为当代中国的媒介权力已成为社会权力的一部分而与国家(政治)权力相对。 转贴于

第二、在当代中国,党的权力和政治权力是合二而一的。因而,当我们借用政治社会学理论而使用“政治权力”这一概念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当代中国政治权力的党派性特征。譬如腐败,特别是在官方,是在“党的建设”的框架内来理解的,[1]而不是单纯地在政治理论的框架内将腐败视为政治权力的表现。因此,本文的概念指称将以“党(政)权力”来取代“政治权力”。

第三、在当代中国,新闻媒体是按照中央级媒体和省级媒体等和政治权力的等级机构相对应的媒体权力表现和角色定位,长期以来都是属于各级党(政)机构的下属宣传部门而定位;这样,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在结构上就出现了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作为政治权力行使者的党的各级宣传管理部门都没有管理所属地区以外的新闻报道的权力,倘若A地区以外的B地区的传媒机构来对A地区进行批评报道,那么, A地区的宣传管理部门是无权管理的,而B地区的宣传管理部门由于B地区的传媒机构所进行的不是B地区的批评报道,因而也不违背B地区宣传管理部门的管理原则;这样,由于官方对于传媒机构管理权限上的限制,也就为新闻传媒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报道实践空间,有学者称之为“跨地区监督”(孙旭培,2002:52)。实际上,当代中国的“揭腐报道”主要的也正是在跨地区的范围内实现的。

如果我们建立在对当代中国特殊的历史语境的把握前提下,借用国家与社会理论的分析框架,我们又可见出当代中国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关系的怎样的变迁呢,从而催生了当代中国新闻传媒的“揭腐报道”呢?

三、“党的喉舌”:当代中国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关系的初立

当代中国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的初立,从时间上看是起于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但在逻辑上却是起于1942年党延安时期的《解放日报》改版。1942年3月16日发出的《为改造党报的通知》中即提出:“报纸是党的宣传鼓动工作最有力的工具”、“报纸的主要任务就是宣传党的政策,贯彻党的政策,反映党的工作,反映群众生活。”(新华社新闻研究所,1990:223)1948年,毛泽东在《对晋绥日报编辑人员的谈话》中指出:“报纸的作用和力量,就在于它能够使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最迅速最广泛地同群众见面。”也有学者将延安时期形成的一直延续下来的党关于新闻媒介性质功能等的一系列观念概括为“党报理论”(张昆,1991:1-5)。而其核心,就是将报纸等新闻媒体视为政党的宣传工具。

童兵认为:“改革开放20年以来,关于新闻事业性质有了新的表述,较有代表性的是‘喉舌论’。”(童兵,2002:74)这一“喉舌论”的新的表述主要来源于胡耀邦1985年2月8日在党中央书记处会议上的讲话:“因此,从最根本的特征来说,党的新闻事业是党的喉舌。”(新华社新闻研究所,1990:288)

一般认为:粱启超最早把报纸性质概括为“耳目喉舌”。梁启超认为:“无耳目,无喉舌,是曰废疾。今夫万国并立,犹比邻也。齐州之内,犹同室也。比邻之事,而吾不知,甚乃同室所为不相闻问,则有耳目而无耳目;上有所措置不能喻之民,下有所苦患不能告之君,则有喉舌而无喉舌。”(梁启超,1896:9)而如有了报纸,则情况就会不同,“其有助耳目喉舌之用,而起天下之废疾者,则报馆之为也”。梁启超这里所讲的“报馆”的功能,所指的实际上是包括了“一人之报”、“一党之报”、“一国之报”、“世界之报”的报纸的共性,而不仅限于“一党之报”。作为报纸的共性的功能,梁启超认为主要有二大功能,一是“耳目”功能,其比喻所指,即报纸可以提供信息,以便于了解“比邻之事”和“同室所为”。二是“喉舌”功能,其比喻所指,既包含了作为“上”(统治管理者)的“喉舌”,以传达政令;又包含了作为“下”(民众)的“喉舌”,以表达“所苦”。梁启超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在“今夫万国并立,犹比邻也。齐州之内,犹同室也。”的现代社会环境下,大众传媒(报纸)所能发挥的功能。

将胡耀邦的“喉舌论”和梁启超的“喉舌论”比较,党在对新闻事业的性质的理解上,一方面抽去了梁启超的“耳目”功能,而特别强调“喉舌”功能的发挥。实际上是淡化新闻媒体的提供信息功能,而强调宣传和传播党的政策观念等功能。另一方面,又抽去了梁启超的新闻媒介的共性特征,而特别强调了“党的新闻事业”的个性特征。显然,作为“党的新闻事业”的身份,新闻传媒的性质和功能在定位上也就有理由不同于“一人之报”等其他非党派的新闻传媒。

倘若以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喉舌论”的形象指称下,党自延安时期形成的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媒介权力一直是从属于政治权力的。由于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一直是党政不分的,我们也可以说,媒介权力一直是从属于党的权力的。媒介权力是作为党(政治)权力的延伸、作为党(政治)权力的一部分而形成并发挥作用的。在这样的权力结构关系中,媒介权力是不允许超出党(政治)权力范围之外去发挥其影响力和作用的。也就是说,媒介权力没有任何独立于党(政治)权力之外的权力空间。在这样的结构关系中,媒介权力也就不可能形成任何独立的对党(政治)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制衡,除非党(政治)权力有利用媒介权力进行自我约束的需要,譬如,党1952年的“三反运动”中利用媒介权力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中国的政治学者蔡定剑认为:“不能要求在战乱和激烈的阶级斗争社会上建立宪政制度,因为战争和动乱更需要集权。”(蔡定剑,1999:168)在集权的政治框架下,媒介权力只能是从属于政治权力的。而集权政治之必要,正是由于“战争”和“动乱”的社会土壤。考察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党报理论”及在这一理论之下的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在延安时期的战争年代初建,显然是出于战争的需要。当国共两党相争之时,对于政治权力来说,不是制约监督的宪政问题,而是鹿死谁手的生存问题。新中国建立初期,迫切问题也不是如何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问题,而是如何巩固加强政治权力,以重整社会和建设国家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政治权力的监督与约束问题显然缺乏现实需要的基础,媒介权力从政治权力中生发出来,成为政治权力之外的一种独立力量来监督制约政治权力也不可能。此后的中国社会有先后历经“文化大革命”和“八九事件”的激烈动荡,使得当代中国虽处和平建设时期,但依然仰赖集权以维护政治和社会的稳定。

集权政治虽有在战争和动乱时期维护稳定之正面功用,然而,对于已处和平建设时期多年的中国社会来说,集权政治的负面危害无疑也是巨大的,先有毛泽东时代集权的灾难以及邓小平基于历史经验的对于“权力过于集中”问题的反思;后有改革开放过程中日益猖獗的权力腐败。这样,一方面社会的动荡需要集权来维护政治稳定,另一方面和平的建设时期又需要防止政治权力过于集中给社会所带来的灾难。这样的矛盾一直贯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中国发展,表现在官方对于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上,就是一方面强化新闻媒介的“党性原则”和“喉舌”功能,试图继续维持媒介权力从属于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以防止出现社会动荡,维护现有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开始形成了对于媒介权力的需要,以籍助媒介权力的力量,来发挥对于政治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克服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正是这后一种需要,催生了当代中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新功能的建构和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关系上的历史意义的突破。 转贴于

四、舆论监督:当代中国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关系的突破

中国的新闻改革的提出,是在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林枫,1997:6)。起初只是新闻报道实践的具体微观的改革,譬如,1981年11月,在庆祝新华社建社50周年茶话会上,习仲勋代表中央书记处对新华社的新闻报道提出了“真”(真实)、“短”(短篇)、“快”(时效)、“活”(活泼)、“强”(思想性)的“五字方针”。但新闻改革的思考却并不局限于此。童兵指出:“‘文化大革命’以后新闻界认真思索的一个问题是:今后在党组织特别是党中央犯错误的时候,党领导下的新闻事业特别是党的机关报,能不能不犯或少犯错误?能不能监督和帮助党纠正和消除错误?”(童兵,1994:211)这样的问题的思考,一方面有1978年《人民日报》刊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具体实践的促动,[2]也和邓小平反思毛泽东时代政治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社会灾难而于1980年8月18日发表的讲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密不可分(邓小平,1983:288-289)。显然,这样的问题的思考已不再是微观层面的,也不再是新闻业务的思考范围。在其实质上乃是动摇了媒介权力对于党(政治)权力的绝对性从属地位,媒介权力是否可以发挥作用和影响力,以纠正党(政治)权力的错误?这样的问题思考,有一个重要的逻辑前提,就是党(政治)权力是有可能犯错误的,是有着不代表民众利益的现实可能性的。正是这样的逻辑前提构成了对官方“喉舌论”理念下媒介权力从属于党(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的动摇。因为如果建立在一种逻辑前提下,即党(政治)权力的行使始终代表着民众利益,那么党(政治权力)也就不会出现错误,媒介权力也就没有必要摆脱对于党(政治)权力的从属地位,谈什么纠正党(政治)权力的错误。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各项改革措施,包括“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政府工作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等,在“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部分提出:

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刘蓉华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将‘舆论监督’写进自己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刘华蓉,2001:148-149)李良荣进一步认为:“虽则利用新闻媒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直是我们党报的传统,但系统地全面地提出舆论监督,在我们党的新闻史上毕竟还是第一次。”(李良荣,2004:149)李良荣显然也看到了党在80年代提出的“舆论监督”和50年代提出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相关性。丁和根就认为:“而党的报刊上所进行的群众监督(批评与自我批评),正是后来党所倡导的舆论监督的雏形。”(丁和根,2003:15-21)

但是,与20世纪50年代党提出的“群众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3]相比,再进一步分析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舆论监督”的官方语境,我们就会发现:

第一、“舆论监督”的提出,是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提出来的。在其提出初期是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诸多制度中的一种——“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一部分被提出的。而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要建立社会协商制度,主要是为了“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其中协调矛盾的主要思路就是通过“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来进行领导机关与群众的沟通,以达“互相理解”。这种对新闻传媒的功能的理解实际上包含了政府信息公开和受众(群众)“知情权”满足的政治意义。“群众”只有知情了解政治权力的行使,才能看清其中的缺点错误,也才能提出有效的“批评”。群众的“意见”可以是表扬意见,也可以是批评意见;但“舆论监督”中所提出的群众意见,则主要是指“批评”意见,以“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以帮助避免政治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误。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舆论监督”,实际上明确为新闻传媒所代表的群众对于政治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缺点错误”的批评。

第二、从“群众批评”到“舆论监督”,是从党群关系的建构到权力结构关系建构的转变。

“舆论”的西文表述为“public opinion”,西文的解释为:views among the general public,中文也翻译为“公共舆论”,在西方的学理上,“公共舆论”是来源于公众,其内涵是公众作为一个集体的意见,因而和个人意见比较,可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这一力量所追求的目标则是维护公共利益,针对着公共利益的委托行使对象——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当其维护了公共利益,则公共舆论会形成舆论支持,而当其侵害了公共利益(即腐败),则公共舆论会形成舆论压力,从而约束和防范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而在官方的逻辑中,“群众”作为主体,是在党群关系中建立起来的,所以。群众批评只是一种意见表达,批评的对象是党的党员领导干部,批评的内容则是党干部工作中的错误和不足,包括贪污和官僚主义等,党将“批评”和“自我批评”相结合,其指向是帮助党的干部自我完善,改正缺点和不足,维护党的形象。

而“舆论监督”则是在公共利益和其委托对象的关系中的建构。公共利益和其委托对象(公职人员)的利益并非一定是统一的,由于公职人员个人利益的存在,使得他有可能会出现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由于更加关注于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于是其逻辑指向就是强化对公职人员政治权力的监督和约束,“舆论”成了可以与政治权力制衡的一个重要力量。提出“舆论监督”,实际上是对于公众意见表达的制度上的权力建构,公众意见不再仅仅是一种意见表达,而可以作为一种权力,成为政治制度建设中权力结构的一部分。

从其影响来看,舆论监督的提出一方面动摇了“喉舌论”的关于新闻传媒的单一角色定位,也动摇了媒介权力与党(政治)权力的单一的从属性结构模式;另一方面也开启了当代中国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的新功能建构,并为当代中国的大众传媒设置了一个全新的使命,即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于腐败分子形成舆论压力,以成反腐败的重要一环。它为当代中国的传媒实践建构了当代中国媒介权力监督党(政治)权力的最初合法性。此后的中国,无论是官方规范,还是传媒自身,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理念都无法逃避。

然而,1987年十三大提出“舆论监督”,其突破意义也仅仅停留在传媒实践的新空间的拓展,以及在理念上对“喉舌”论中权力关系的动摇;并没有在理念上建构出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新的明确的结构关系。党在提出“舆论监督”的时候,看到的还只是“舆论监督”的积极建设意义,在认识上还没有明确意识到“舆论监督”的实践中所隐含的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矛盾。对于新闻传媒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报道实践,也提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譬如,“舆论监督”作为来自“群众”的一种对于党(政治)权力的“批评”力量,到底是独立于(党)政治力量之外的一种社会力量呢?还是依然作为(党)政治力量之一部分?如果是后者,新闻传媒又将如何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这个问题涉及到与原来的“喉舌”功能的关系调整问题,实质上就是媒介权力于党(政治)权力的关系结构的调整问题。

也由于“舆论监督”的突破之后未能建构起明确的新的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导致了官方对于大众传媒的主动追求的顾虑重重,一方面大众传媒的主动揭露腐败的新闻报道分明有利于党反腐败的政治需要,另一方面,如果因此就放弃党的领导,则有可能“添乱”,妨碍党政治合法性的存在。由此,当代中国的新闻传媒在舆论监督的具体实践的历程上也就充满了权力双方的博弈与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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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有学者指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媒介体制已不适用于传统的报业四种理论的分类了,特别是在那些发展中国家。不仅如此,自80年代以来,在社会主义国家,媒介功能和对媒介的控制也发生了显著而且连续不断的变化。”([美] 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2000:370)

是的,当代中国的媒介功能和对媒介的控制确实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新闻传媒舆论监督新功能的确立,动摇了“喉舌论”的关于新闻传媒的单一角色定位,以及媒介权力与党(政治)权力的单一的从属性结构模式;也为当代中国的大众传媒设置了一个全新的使命,即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于腐败分子形成舆论压力,以成反腐败的重要一环。它为此后的中国传媒实践开拓了新路,拓展了空间,也建构了当代中国媒介权力监督党(政治)权力的最初合法性。当代中国新闻传媒的实践中所兴起的“揭腐报道”正是此合法性空间的产物。

如果说,当代中国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的新功能建构,在党更多的是从反腐败的现实政治需要出发,将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放在“完善监督机制”的政治权力结构的框架中去理解大众传媒的功能和角色的话;那么,对于当代中国的大众传媒自身,则是在一直以来的党传统的“喉舌论”功能定位之外,寻找到了一个新的自我角色和功能定位的空间。当代中国的新闻传媒在党反腐败的政治需要中找到了自我角色和功能定位的新空间,在这个新空间里,大众传媒的追求和实践,其成功的努力,其悲壮的探索,成了20世纪90年代之后,当代中国大众传媒发展道路上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近年来,党开始着力以基层民主建设和党内民主建设为突破口,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在此构架下,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又当如何构建,新闻传媒是否可以走出摇摆不定的角色定位?却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注释:

[1]譬如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党内反对腐败的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又譬如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关于 “党的建设”部分第三点标题“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坚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提出:“坚持反腐败斗争,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大问题。”

[2]1978年5月22日,《人民日报》第二版转载了《光明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开创了党报史上的一个先例,即在党党中央指导思想(“两个凡是”)错误的情况下,作为党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在邓小平、叶剑英、胡耀邦的支持下)为推动错误的改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人民日报》社有人调侃说:“我们犯了一个推动历史前进的重大错误”。说是“重大错误”,指的是违背了宣传纪律,是“没有组织纪律性”的表现。由于《人民日报》违背华国锋等人意图,编发了同“两个凡是”针锋相对的稿件,批评者指《人民日报》丧失了党性。

[3]中央宣传部办公厅编.党的宣传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51-1992).北京:党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参看其中收集之:1950年4月19日出台的《党中央关于在报纸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以及1954年7月17日出台的《党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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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与社会治理篇(5)

关键词:中美思想政治教育 大众传媒载体 比较 微博客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5-012-02

一、思想政治教育大众传媒载体

(一)大众传媒的定义

大众传媒,即是作为信息传送载体的大众传媒媒介的简称。如今,社会信息需求量不断增加,迫使传播开始从少数人的垄断走向大众群体。而媒介一旦上升为大众媒介。在社会中的作用将会得到极大提高,并成为制约整个社会的重要因素。

大众传媒的发展经历了从印刷媒介、电子媒介到数字媒介的过程。这个过程以叠加的方式,不断融合、扩大。旧媒介不因新媒介的出现而消亡。而是在与新媒介的竞争中吸收新的元素,继续满足人们对于信息的各种需求。印刷形式的大众媒介主要有报纸、期刊和图书。印刷媒介具有便携性和易在性的优点,受众能够有效地把信息及时保存,从而获得反复接触的传播效果。电子媒介包括广播、电视和电影,与印刷媒介相比,电子媒介主要通过声音和图像诉诸人的听觉和视觉,增强事物的真实感和立体感,使不具备识字能力的受众同样可以通过声音和画面接收信息,进一步扩大了受众范围。数字媒介不仅包括计算机、多媒体、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介,而且还涵盖传统媒介的数字化。比如,电子版的报刊和图书、数字广播、数字电视等等。数字媒介对传统媒介的资源进行了重新整合,引导了大众传媒的信息多方向重组的发展趋势。

(二)思想政治教育大众传媒载体的作用

1、大众传媒载体为思想政治教育创造了现代化的物质条件。在互联网尚未兴起的时候,书籍成为思想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但其传播容量、传播速度有所限制,随着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大众传媒的兴起让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在容量、传递效率等方面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人们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有了更多平等的参与权,大大便利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开展。

2、大众传媒载体为思想政治教育丰富了内容。大众传媒通过倾向性报道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关注度,可以无条件地宣扬公平、和谐的社会道德观。抨击和批判社会的丑恶现象,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和价值观的确立,净化了人们的精神世界。而这不谋而合地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内容相一致。所以通过大众传媒促使受教者明确目标、增长见识、转变思想等作用是其他载体形式无法替代的。

3、大众传媒载体为思想政治教育创造了新环境。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外部条件,是人的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如何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如何面对由于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发散引发出的新环境(比如竞争环境、媒介环境等)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控制,如何面对在大众传媒创造的新环境中,大众传媒成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第三者”。使受教育者在虚拟环境中接受教育这些变化等,都需要我们针对大众传媒载体创造的新环境与时俱进,坚定走好传媒载体的舆论引导功能,形成积极、健康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氛围。

二、中美思想政治教育大众传媒载体的比较

(一)美国传媒方式与思想政治教育

美国学者Timothy Cook曾说过。“在美国,作为一种客观、中立的新闻界越来越成为一种理想,越来越远离现实。新闻界员没有成为第四种权力,它仅仅是游弋于政府三权中的一个政治机构。而不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政治力量。”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大众传媒是思想政治教育强有力的工具之一,各种新闻媒介都成为美国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它们就像现实政治生活中无形的指挥棒一样,影响着很多公共政策的形成。像书籍和报纸、电视和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媒介形式等都通过自己的方式与美国思想政治教育形成千丝万缕的关系。比如,富兰克林・罗斯福利用广播进行“炉边谈话”便是无线广播在政治参与方面的成功范例。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西奥多・怀特也曾经说过:“美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电视现在已经纠结得难解难分,谈政治离不开电视。谈电视也离不开政治。”最能说明的就是美国大选,绝大多数美国人通过电视新闻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主要政见,从而直接影响竞选运动的声势。而在2000年小布什竞选总统时,其早在1999年3月就建立了自己的竞选网站,并说“这会成为对我的总统竞选感兴趣的人们的有用工具”。

所以,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思想政治教育与大众传媒之间的关系即是政治与传媒的双重逻辑。一方面。传媒政治化使得新闻媒介从来不自由。大众传媒对于政治活动的参与和对政治发展的潜在影响决定了政治也必须对其施加影响。所以大众传媒收到了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治势力的制约。使得大众传媒不得不政治化;另一方面。政治传媒化表现为大众传媒对政治生活介入程度的加深和政治活动对大众传媒依赖性的增强。媒体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地位越来越高,政治活动要想控制媒体,不仅要服从媒体的游戏规则。还要在媒体提供的平台上友好地展现自己,方便民众了解和参与政治活动。

(二)中美大众传媒载体的异同比较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大众传媒逐渐成为每个国家思想政治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我国和美国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制度的根本不同,所以二者也呈现出较大差异。

1、中美两国大众传媒载体的相同之处。首先,中美大众传媒都承栽着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的方向性的目标和内容,传导着积极的、和谐的价值取向,具有明确的社会导向性和对社会阴暗面的监督性。大众传媒,现代人触手可得,所以利用传播媒介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特殊的优势。中美两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都能清晰地把握住大众传媒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和贡献,通过图书、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对受教育者进行与社会要求相一致的政治观点、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的传导,达到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目的,并使受教者自愿接受。同时,大众传媒也是社会发展的一双明亮的眼睛。时刻保障着国家的“公众利益”的行使。在美国,虽然大众传媒被社会上流所掌控,但是新闻媒体依旧对影响“公共利益”的事件进行批判和审视,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完整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在我国,早在党的“十三大”就提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近些年来的反腐倡廉和各大案件的公开审理等等都反映了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强。舆论监督作为法治国家民主化的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其强大的社会

影响力已经不可小视。

其次,中美大众传媒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掌控,各国的统治者都通过大众传媒来控制社会舆论以达到统治的目的。我国的大众传媒是,党牢牢掌握着对大众传媒的领导权,新闻舆论在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工作服务大局。同样,在美国,大众传媒由资产阶级社会的上层精英把持着,这些上层精英在维护美国现存的经济、政治制度和监督社会的民主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尤其与对于美国政治的影响,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通过大众传媒,国家可以用传媒报道的导向性来引导大众。达到控制舆论的目的,维护各个执政党的统治地位。

2、中美两国大众传媒载体的不同之处。首先,大众传媒制度所有制基础不同导致新闻传媒宣传方向的差异。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防止私人和资源垄断,保障传播媒介和传播资源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根本制度,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大众传媒一直秉持着“做改革的舆论引导者和监督者,做群众的喉舌”这个理念,把大众传媒事业当成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注重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注重政府与群众的双向交流,比如现在的政府在互联网上公开解决群众问题等等,都是对政府执政能力中的对话沟通功能的重要考验。而美国的社会传播制度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的上流社会掌握着传媒的喉结,虽然他们会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但他们的“公众利益”也是建立在预先满足自己的垄断剥削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美国的大众传媒媒介保障的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而是垄断资本的利益。在这种条件下,大众传媒都是为维护统治集团及其社会基础制度服务的,但由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传播基础再加上两国意识形态不同、文化传统相异、价值观念相悖等原因,就导致了中美两国对一事物衡量的标准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在宣传内容以及导向作用上存在重大差异。

其次,中美大众传媒的新闻自由度存在相对差异。从新闻的视角审视,由于新闻自由的长期运作与滋润;美国的大众传媒在政府监督和腐败揭露、大众知情权的维护,以及意见自由市场的维护上制约了国家公权的滥用,推进了国家政治民主化,维护了资本主义的制度。比如,从1972年的尼克松水门事件,从上世纪70年代的“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在不破坏社会总体各种子系统平衡关系的情况下相对具有自由。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中,不存在绝对的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自由是带有阶级性的,所以,美国标榜的“新闻自由”也只是相对地信息公开和透明,实质还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在中国,大众传媒经过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发展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我们的政治传播更加完善,政府与公众之间逐步建立起了平等的对话平台,公民也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并能清晰界定。当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整体上还缺乏对新闻自由尊重的传统习惯,法制化程度也相对较低,新闻自由还并不理想。今后仍需发展。

三、中美思想政治教育大众传媒载体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国的启示

传媒大师麦克卢汉曾经说过,媒介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重要标志,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与运用。宣告着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以微型博客为代表的信息共享模式代表了传播的新力量和新格局。微博客其舆情形成发展之快,舆情传播扩散覆盖面之广,其舆情变化之反常都给我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面临这些新兴的微时代的到来。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势必要走在时代的前端。

1、微媒介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机遇。首先,微博客为各类微博用户提供了表达的平台。与专属于政治和经济利益集团所控制的大众传媒相反,微博客在技术准入、政治准入和成本准入等条件的进入壁垒很低,所以很多看似卑微的群体可以迅速进入。尽管这些微信息所传递的信息是有限的,但是这种媒介所搭建的表达平台和表达的机会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话语权和想象性的表达欲望。

其次。微博客有利于激发和维系人们的注意力,尽量避免了人们对信息的态度由饥渴转为疲劳,加速思想政治教育的传播。再者,以微博客为代表的网络平台的兴起加速了社会良性演化进程的力量,各种群体性抗争都彰显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行动力和影响力。所以,这就要求我国广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主动参与到媒介环境建设中去。注重新媒体的开发和运用,树立积极研究微博传播功能的新理念,不断发现身边的新鲜事物,并通过互动分享产生价值认同。

2、微媒介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挑战。首先,微博客的兴起,将对传统大众传媒的传播形式产生冲击,对传统的舆论导向模式和思想文化阵地的占领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微博客所代表的新型的生活方式、思想意识和逐步衍生出的新型网络文化,将不断侵蚀和影响大众传媒所产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效能。比如,微博客上崇洋西方文化“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群体,可能会对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包围和渗透。这时,我们就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塑造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向国际社会弘扬中华文化和我国的价值观,利用大众传媒做好境外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维护国家利益的主动权。

其次,信息判断辨别难度加大,容易引发认知偏差。微博空间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主题,简短凌乱,用户很难从这些海量的信息里将垃圾信息充分过滤,这样有时就会失去事物的原貌,部分微博客用户在这种情况下的认知偏差在所难免。比如个人隐私、色情、凶杀暴力的公开和泛滥,这就对思想政治工作如何开展。如何管控提出了高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大众传媒的社会主义正确舆论导向。运用法律和政策监控大众传媒,抵制反动和消极因素,才能避免和减少负面信息对受教育者的腐蚀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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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与社会治理篇(6)

新媒体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以传统媒体为主体的传播格局,同时对新闻传播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以报纸为代表的主流新闻媒体是党的耳目喉舌,新闻媒体与意识形态、宣传导向、舆论引导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得党和政府历来对媒体治理十分重视。

尽管最近几年内,伴随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部分媒体属性已经从事业变成企业,媒体产业的部分领域也允许民营资本、国外资本进入,但“四个不变”仍旧是媒体改革也是政府媒体管理的前提。国家对于新闻媒体以及新闻从业者的管理和约束仍旧遵循传统路径,主要诉诸行政规范,其中宣传纪律是最常见的形式。

但互联网对于中国传播格局的影响是全面性的,显性的变化在于多元传播格局的形成,传统的以政府―媒体为核心的行政管理路径愈加显示出不适应的一面。

多元传播格局中法律的缺位

互联网影响新闻传播领域首先在于促进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综观当今最有影响的网络媒体,多是市场化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商业媒体,社会资本甚至国外资本都参与其中。新型的网络媒体不再如传统媒体必须具有主办单位,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依托互联网平台出现的自媒体,使得传播主体更趋分散和多元,公民个人、一般企业组织都可能充当传播主体。某些公民个人的微博、微信及依托互联网平台制作传播的内容的传播效力实际上已经超越了组织化传播的传统媒体,在引发社会关注甚至是推动社会舆论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传统的媒体治理思路更多是依托主管、主办的隶属关系,通过政府―媒体之间的信息传导来完成对媒体的管理。多元传播主体的出现使得政府和企业传播、政府和公民传播之间的调适反而成为媒体管理的主要部分。

即便是传统媒体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文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新闻媒体同样面临转企改制。新闻媒体变成企业之后,如果要激发文化企业的活力、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就必须深化媒体市场改革;如果要媒体更为有效地宣传核心价值观,就必须对舆论进行引导和规范。然而,问题或者困难在于两方面的效能实现都必须藉由同样一个新闻产品实现,这就要求政府的管理和规范必然是公开的、明确的、稳固的、能够和市场的需求形成交集的,这同样只能借助新闻传播立法来解决。

如今,信息传播尤其是舆论传播的路径也和传统媒体主导的传播格局不同,突出表现为舆论的社会性和公开化。这同样要求社会舆论管理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中止、禁止、限制信息的传播需要依法公开管理。观察当前的网络信息治理现实,“社会影响坏”“群众反响大”“不利于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表述每每作为处罚依据出现,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与中央确立的依法治国的方略明显相悖。从法律上讲,“证据为正义之基础”,证据公开是信息公开的重点,互联网舆论管理尤其应该如此,毕竟从技术角度而言,互联网传播是可以测量的。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就包含“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其中“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就包含在公开范围之内。特别是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的舆论治理中推进证据与依据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势在必行,依法进行媒体管理是应对更复杂、更微妙传播局面的必由之路。

依托组织内部的行政关系来管理社会化的传播格局,势必日益呈现其短板。自媒体的普及使得公共传播和私人传播之间界限模糊。传统媒体的传播路径通常为一对众,追究传播过错往往更多指向传播者,信息由谁发出是关键。互联网的传播逻辑则不同。自媒体之间的转载、转发功能使得传播效果往往是集体而为,是群体传播的产物,信息的发出者很可能对于信息传播的走向或者效果并无掌控。比如在谣言治理中,转发作为谣言传播影响的依据就曾备受质疑,其原因就在于谣言从传播者发出,信息呈现的更多是被传播的状态,很难判定传播者是否主观恶意。社会化媒体连接了私人传播和公共传播,对于传播者而言,面向公共传播与面向私人的社交传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不能等同的,明晰这种界限是媒体治理合法、有效的前提。在互联网形成的多元传播格局中,缺乏对于传播者属性、传播规律合理合法的界定,媒体治理的过程必然会伴随着质疑,其权威性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

媒体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多元传播格局的出现带给媒体管理或者媒体治理巨大的挑战,社会现实和传播现实要求在媒体治理领域有系统的、与时俱进的制度设计。媒体治理包括互联网治理都必须落实在法治的轨道内,国家进行媒体治理多依托政策、行政规范的局面需要革新。

多元传播格局尤其是传播的社会化和个体化使得“新闻纪律”短板尽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体现国家意志,纪律则由特定组织制定体现组织意志。尽管两者皆有强制力,但适用范围明显不同。法律面向的是本国所有个人和组织,而纪律则仅针对特定组织内的特定人群。传播格局的社会化使得媒体组织属性产生了多样化,传统媒体治理依托行政结构、级别的管理难以覆盖到具有社会性的企业与个人。新闻传播格局也存有需要协调、规范的多元关系,政府与媒体之间、媒体与媒体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乃至公民与公民之间已经存有组织规范、纪律无法覆盖、难以协调的领域。超越组织管理的窠臼,加速新闻传播领域的立法以适应现有多元传播格局,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大众媒体的社会化传播很大程度上带有市场化的诉求,对媒体而言,媒体治理中的政策风险或政治风险往往是难以把握的运营风险。关键原因在于媒体管理部门进行传播调控的弹性和随机性。诸多现实表明,地方政府依托政策、纪律实施的媒体治理有时甚至裹挟着局部或者个人利益。另外,互联网传播加快了传播的效率,传播的即时性与纪律管理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同样难以调和。

进一步释放、激发媒体的产业化活力,必然要让新闻、信息传播的规则与规范明确、明晰、可操作。而明确性恰是成文法的基本要求,法律规则要做到具体、确定,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与可预期性。

此外,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传播主体逐渐下沉,普通公民越来越多地充当传播主体,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公民在公共传播中的界限,明晰传播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规范公众借助媒体平台参与政治生活、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同样十分重要。

互联网带给传播格局的变化实际上已经波及传播的各个层面,很多问题虽争议许久但未有定论。网络传播的版权问题、网络传播中的公民隐私保护、大数据的搜集与使用,都需要在法律的层面予以界定和规范。从传统媒体为主导过渡到多元传播的格局,这是媒体现实也是社会现实。从宏观层面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改革的重点和社会共识。对于媒体治理而言,依法管理是大势所趋,缺乏专门的、系统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无从谈起。

新媒体与社会治理篇(7)

进入新世纪以来,传播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自媒体、融媒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信源主体多元化、大众化,信息形态上文字、图片、音视频共同呈现,传播媒介形态边界越来越模糊;另一方面,传媒组织规模发展迅速,传媒竞争的全球化趋势更加明显,信息传播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大。现代社会中的传媒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传播工具,而是深深地嵌入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运行之中,其中,对政治系统的影响尤为复杂而深刻。在新的媒体环境下,厘清政党、政府与大众传媒的关系的一般规律,对于让传媒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执政资源、执政工具,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转型期的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一、传媒对执政党的影响 在民主政治机制中,必须有一个政治组织具有把各阶层的利益诉求传输到政治中枢去的职能,这就是作为联系社会民众与公共权力的桥梁的政党,政党参与和掌握国家政权,形成政党政治。传媒的发展对政党和政党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对政党组织的影响 在传统模式下,民众需要通过各级组织逐层向上反映诉求,相对而言周期长、效率低。大众传媒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发展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公共平台,使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迅速、广泛。这使得民众对政党的独立性相对增强,政党作为联系社会民众与公共权力的桥梁纽带作用正在弱化。同时,现代社会的结构变迁以及人的流动性增强,推动政党更新组织沟通的途径与方式。能够有效跨越空间和时间,且具有较强互动性的新兴媒体开始成为政党进行组织沟通的工具,如中组部向全国党员发出2012年新年短信。政党自身的信息化改造和电子党务的推行,使党内运作的透明度增强,党内民主的进程加快。政党组织结构由“党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垂直式的层级结构向所有党员平等享有权利的扁平式网状结构转变。 2、对政党执政的影响 有学者认为,政党执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在政党能不能在执政过程中履行相应功能,包括利益表达,即把所代表的社会阶级、阶层、集团的利益、愿望、要求准确表达出来;利益综合,即把民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科学地转变成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录用,即把社会精英接纳到党内来,使党成为社会各阶层、集团中最优秀分子的代表,成为给社会公共治理提供人才的可靠资源库;政治社会化,即通过宣传、教育把科学的民主政治理念提供给公众,促进他们公民意识的成熟,引导他们理性地参与公共生活。①在信息社会,这些功能的充分实现都离不开传媒的作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当前在我国社会转型和利益结构分化的背景下,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关键在于党能不能运用把握的政权,通过国家治理实现对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在新的传播环境下,如果在自身建设和治理国家上仍旧局限于组织内部的传统做法,不能通盘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不能广泛吸取社会智慧参与党的建设以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决策、执行、监督,就有自身被边缘化的危险。 3、对政党执政环境的影响 传媒不但对政党组织、政党执政的发展和走向有着深刻影响,而且改变了政党生存的现实环境,对政党政治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传媒在传播内容上的选择性注意,形成了政党执政的舆论环境;二是通过对社会思想、公民意识、政治情感等的影响和塑造,形成某种政治文化环境。这两个环境看似无形,实质上却直接影响到政治议程、政党形象乃至政党政府的决策走向。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际、跨文化传播的趋势不断加强,党执政环境的复杂性加剧,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巩固执政基础是必须要面对的严峻现实问题。此外,传媒机构作为有着自身政治、经济利益追求的特殊组织,也会把自身的利益诉求通过传播行为施加到政党政治中来。西方垄断传媒集团的出现使得传媒和政党都出现了异化,传媒垄断资本贪婪的逐利性与公共权力的寻租效应相结合的结果是,二者都背离了各自的本质,在丧失了自我的同时戕害了社会,新闻集团的“窃听丑闻”就是最好的例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如果任由市场经济追求利润和交换原则覆盖新闻传播领域,传媒也存在被物异化的危险。不过,新闻界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目前正在广泛开展的“走转改”活动就是在价值观上的自觉扬弃。 二、执政党的传媒治理 执政党处理好和媒体的关系,是当今时代政党必须破解的新课题。面对传媒的巨大作用,世界各国的政党都在寻找能够对媒体施加有效影响的策略。在我国,党对媒体实施领导,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闻事业的根本原则。传媒体现无产阶级政党的思想意志、政治要求和组织原则,是完成党的历史任务的重要保证,党必须正确把握党管媒体的内涵,通过构建科学的传媒治理结构和改善管理方式,让媒体为执政发挥积极作用。 1、传媒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在吸收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部分照搬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媒体也被纳入其中,这对树立社会主义信念、维护共同的价值观、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这一传媒体制的局限性正在显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体系的“科层制”被移植到了传媒体制上。传媒也因此分出了中央、省市、区县的层级和诸多行业系统。传媒在传播内容上更多地体现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系统的政治意图,客观上掩饰和淡化了社会的声音。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不够充分,导致公众对传媒的信任度下降,传媒的社会功能难以实现。二是行政体系的“归口”管理被移植到了传媒体制上。传媒因传播形态、内容、技术、载体等因素,接受着包括中央宣传部、国新办、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工信部、文化部等诸多党政部门的交叉管理。“多头管理”难免出现边界不清、管理重叠或空缺、相互抵牾、效率低下等负面效应,在影响传媒社会功能发挥的同时,也制约了传媒自身的发展。三是传媒自身的内在逻辑不清甚至矛盾重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传媒改革,一方面强化着党管媒体的原则,另一方面无疑又带有强烈的产业发展意识:1979年允许刊登广告;1983年允许电台电视台下设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不少媒体开始自办发行、内部融资;1993年广播电视业被正式列入第三产业,但其组成仍然是事业单位,采取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2001年中央提出,要全面深化文化产业体制改革,传媒业按资源属性的不同分为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两类,允许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组建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的媒介集团,媒介改革向着市场化的方向纵深发展;2010年“十二五规划”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2011年十七届六中全会确立了文化产业在整个文化建设乃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中的战略性地位。纵观30多年的传媒改革历程,实质是一种在传媒为政府所有的一元体制下的二元运作。在这一体制中,传媒既要完成党的宣传任务,又要通过市场行为来维持生计。这就难免使政府与传媒都陷入两难境地:政府既要维护国有媒体的垄断地位,又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来推进整个传媒产业集约化发展,这样很难产生真正的竞争;而传媒在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的同时,难免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组织的发展目标、发展模式、组织架构、激励约束等内在的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p#分页标题#e# 2、构建科学的传媒治理结构 从根本上看,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地制约中国传媒业发展的关键点,仍旧是体制,传媒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体制问题。事实上,每个国家的传媒制度和政策体系,都在维护特定社会制度的根本方向上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推进传媒体制改革,也要把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努力构建科学的传媒治理结构,重点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要破解传媒的层级问题。在身份定位上宜弱化其行政级别,逐步用全国性、区域性媒体取代中央级、省市级媒体,用专业性媒体取代行业性媒体,从而赋予传媒以平等的竞争主体地位。打破传媒管理上条块分割的格局,实施统一审批、监管,但需要全面统筹、逐步实施、稳妥推进。二是明晰所有制、产权等体制层面的根本性问题。当前传媒双重属性的问题突出,公益的和商业的逻辑同时并存于一家媒介组织内部的状况,不仅制约了传媒维护公共利益,也使其无法真正释放出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要通过政策的动态调适,使两种不同属性的传媒保持某种平衡,让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的传媒各得其所,共同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从而实现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共赢。三是治理思路要加强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和引导。应通过制度设计、法规供给和经济调控等多种手段,使传媒在宏观调控和引导下实现执政意图。 三、执政党的传媒运用 有效运用传媒,是政党对传媒施加影响的另一个方面。“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推动经济发展、引导人民思想、培育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②是党在新时期执政必须要用实践作答的现实问题。 1、基于认识论的不同功能下的传媒运用 传媒的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传播,任何国家、社会都不存在脱离特定社会制度的传播行为。但长期以来,我国传媒被视作政治系统的一部分,政治系统与传媒的关系被简化为管理与被管理、使用与被使用,其局限性已经显现。近年来,党在与传媒关系的认识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传媒不再是简单的传声筒。2008年,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善于通过新闻宣传推动实际工作,热情支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2009年,在出席中央党校开学典礼时强调:“要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尊重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与媒体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舆论监督。”2010年,李长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切实做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充分发挥媒体凝聚力量、推动工作的积极作用。”这些重要表述的认识论价值在于,将传媒作为可资运用的执政资源、执政工具看待。执政党更好地发挥传媒的政治功能,重心在于对其能够发挥的政治功能的充分挖掘与运用。 一是作为执行宣传的工具。包括运用传媒公开党务政务信息,传达政令,促使政令畅通;宣传党的主张,使其为民众所理解,为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凝聚强大精神力量和塑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弘扬社会正气,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等。二是作为沟通协调的渠道。包括通达社情民意,尽可能地反映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化解矛盾,疏导情绪,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立参政问政的沟通平台,推动政党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等等。三是作为舆论监督的途径。包括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党政干部的廉洁自律、政府公务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实行监督;对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落实实施监督等等。这对公共权力实施监督,对于落实“权为民所用”,遏制腐败,维护执政党的威信意义重大。四是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政党为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而存在,运用传媒对一定社会的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价值观等进行软性控制,有利于促使社会达成共识,实现目标以及政治系统长期的平衡与稳定。软性控制比国家政权、法律、军队等硬性控治影响更深远,成本却小得多,具有某种不可替代性。 2、基于方法论的具体情境下的传媒运用 政党政府的政治传播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境中进行:一是日常工作,如政党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一般性的新闻等;二是专项工作,如重要方针政策的宣传、重大活动的新闻、先进典型的宣传等;三是特殊时期,如发生突发性事件、公共危机等。不管是哪种情境,都要力求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好的传播效果取决于正确的传播策略和恰当的方法手段,换句话说,就是要尊重传媒及传播活动自身的规律性。传媒在信息的生产、传播、消费上有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形成了自己的方法论体系。随意干涉、违背这些规律,就可能造成传播的低效、无效,甚至反向效果。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主流媒体的影响力下降,与此不无关系。 近年来,党和政府在运用传媒的方法论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盖着、瞒着、拖着,到完善日常新闻制度,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权威信息;从“舆论一致认为”,到加强舆情分析,到“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③;从“自说自话”,到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趋势,研究各类受众群体的心理特点和接受习惯,等等。但总体看来,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区各部门运用传媒能力水平不一,在运用传媒推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上还有待增强,具体运用中仍有不尊重事实、不符合传受规律的现象,不善于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等等,需要不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