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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30 16:26:17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篇(1)

在法學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指采用科学的方式,以及相关的规范化的法律案件。目前美国、英国等相对比较注重在民法案例分析中运用逻辑性、整体性较强的分析思维,且有相当多的国家采用Casebycase的策略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而在一些大陆系的国家当中,例如德国,它所使用的是思维体系化方法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从各个国家的不同民法案例分析的具体情况来看,目前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民法案例分析,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加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案例分析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规范性

实际上,民法案例分析的模式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因而在各种民事案例中均能适用,且民事案例分析还具有自我设计以及自我构思两个特点。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融入的思维方式也必须有所不同,并且要通过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分析理念的全面化来对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和策略加以完善,这样才能对其中存在的各种不足和问题进行细致的探究。目前我国在进行民事案例分析时,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规范化、完善性的分析方法,因而导致了国内民事案例分析始终不能获得较高的质量。

2.解释性

民事案例分析法不单单指一种分析事实案例的策略,同时它也是解释法律的重要方式。民事案例分析能够通过分析各种数据与事实,对事实整体真相进行明确,并将法律事实进行陈述,这样就能建立起符合构成法律要素的重要事实,从而使得法律能够发挥出真正意义上的引导作用。另外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法律适用的特性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在法律的基础上对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客观的解释和分析。

3.逻辑性

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一定的思维逻辑性特点,例如在进行请求分析时,其所使用的思维程序以及思维方式都是比较固定的,因此必须按照固定的程序虽民事案例展开分析活动,这样才能依靠法律对个人的合法权利实行强有力的捍卫。

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分析

在分析民事案例的过程中,一般可以采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法,二是请求权基本分析法,进而对民事案例分析展开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1.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法

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一般是针对法律关系清晰程度的不同,对各个法律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这样就能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民事案件的性质进行综合性的把握。换言之,法律关系也指的是利用法律对生活联系进行规定,并依靠法律对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的保障。

随着社会关系的交错复杂,在法律管理的科学模式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能逐渐变得规范化,且法律干预所具备的价值也能得到充分的彰显,从而使得法律关系也能发展得更好。在民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采用案例分析法,不仅能够有效的将权力与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理清,并且还能对每个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借助法律条例来进行明确。民事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能够将非法律关系以及不相关的元素加以排除,并在法律范围内明确所聚焦的对象。

在民事案例分析法实践的过程中,应用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时,就需要其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关系,并且要对具体的争议点内容以及争议过程中的核心关系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同时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分析的重要组成元素就是法律关系是否产生,然后就需要对法律关系所具备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将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内容、相关主体以及相关客体等进行明确,对民法案例分析中所对应的逻辑性思维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有效的确保民法案例分析能够获得较高的质量。

2.请求权基本分析法

请求权基本分析法又称之为韩摄法、归入法,它主要是指通过请求权基础寻求,将小基础纳入到大基础中,从而对确定是否能对请求权进行支持的一种民事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这种基本方法的分析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当事人的具体请求进行研究,并在全方位调查与分析的前提条件下,对法律是否给予支持进行明确。

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用请求权基本分析方法,必须对民事案件的分析情况以及具体的内容进行明确,如果当事人的请求不是给付的请求之诉,那么这种分析法以及分析的过程中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必须需要应用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来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在当事人相应的请求提出之后,就需要检索原告当事人所供述的具体内容,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且第一思考的次序必须是合同中所出现的请求权,并在具体的合同内容的基础上来加以细致的分析,从而对请求权的各项种类进行明确。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对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例分析法的合理实施,有利于有效保障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且在民法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应用案例分析法,必须对案件分析的内容以及情况进行明确,并采用法律关系分析基本方法以及请求权基本分析法等,就能有效对具体的民法案例内容进行针对性的深入分析。

参考文献:

[1]纪晶.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及应用[J].法制博览,2016,21:326.

[2]卢志刚.广义民法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3]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03:79-102+196.

[4]李英环.民法案例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7:96-97.

[5]董鲁杰.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3.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篇(2)

关键词 民法课程 实践教学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4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中国计量学院是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业唯一的本科院校,2000年获批法学本科专业,2006年获批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作为法学和知识产权专业的核心课程,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的民法课程经过多年的教学积累,2006年获学校重点建设课程立项,2007年在学校重点课程评估中获得优秀,成为校精品建设课程。作为法学和知识产权专业的基础课程,民法课程组一直积极探索实践型法学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方法,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采用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强化学生的科研实践水平,培养创新能力。作为课程组成员,笔者亲身参与民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和指导工作,并总结有关经验和问题,以供同仁交流和探索。

1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模式设计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和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民法课程,开课时间为第二学期,时间跨度三个学期,共分144学时,每学期3学分48学时。课程教学内容为民法学理论讲授,细分为《民法(1)》讲授民法总论、《民法(2)》讲授物权法、《民法(3)》讲授债权法和侵权法。此外,在《民法》课程完成后,还有后续相关选修课程,如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

可见,法学类专业中民法理论课程已具备完整的课程体系,但民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仅依靠理论讲授很难达到教学目标,学生在完成理论课程后也感到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仅凭课堂教学很难真正掌握民法的理论知识。因此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民法课程组积极参与法学院开设的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环节以辅助民法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民法案例研究、诊所法律教育以及课外科技活动指导等。

其一,在开始民法课程学习的过程中,第三学期开设必修实践类课程——模拟法庭(民诉),由民事诉讼法和民法课程的授课老师参与学生模拟法庭的指导,通过选取民事案例、进行模拟法庭演练、参与法院庭审观摩等情景化教学方法,运用民法理论和诉讼技能训练学生民事诉讼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民法理论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其二,在民法课程结束后,在第五学期开设必修实践类课程——民法案例研究,课程围绕民法案例,采用师生共同讨论、分析案例的方式教学。具体分为循序渐进的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由教师讲授案例分析的原则和方法,启发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证分析思维;第二步,教师指定某一案例,布置学生在课外阅读,为案例分析作铺垫;第三步,组织学生展开课堂讨论、分析案例;第四步,教师结合民法理论对本次案例分析的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其三,通过民法案例研究课程,学生对真实的民事案例有了一定的接触和了解,第六学期开设选修实践类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该课程由法学院独立设置的法律诊所组织授课,民法课程组教师参与指导。诊所法律教育采用20人左右小班化教学,其中分有民事案件的小班。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全程参与真实的民事案件,从如何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咨询和调解、法律文书写作以及庭审辩论等各个环节,采用模拟和实战相结合的方式,将所学民法知识综合运用于实际审判。

其四,在课余时间,民法课程组还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类课外科研项目、科技竞赛等活动,引导学生选择民法方向的科研课题,指导学生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将课堂所学的民法知识与现实生活相结合。

2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效果

民法课程通过多元化的实践教学,加深了学生对民法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增强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应用能力。

通过案例研究教学,使民法理论与真实案例相结合,由于大量的案例来自社会生活实践,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案例教学十分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师生能够互相交流,促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同时,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允许学生向老师提出不同意见,从而使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逐步形成创造性思维。

通过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让学生运用掌握的民法知识和诉讼技巧,通过模拟法庭的演练和案件庭审的观摩,真正理解民法原理和规则的适用。更有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出庭参加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

通过课外科技活动的指导,加深了学生对民法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学生自己申报科研项目,运用民法原理自主地思考、研究社会现象,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近三年来,民法课程组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学生科技计划项目获多个立项,在项目结题的基础上再以科研成果参加学校的课外科技竞赛获得了不错的成绩。

3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改进建议

实践教学是民法课程的必要辅助环节,与理论教学不同,实践教学理念须以学生为中心,目的不是传授学生理论知识,而是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维,进而展开自主学习。因此,与传统教学模式不同,民法课程实践教学应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实践教学应尽可能贴近现实生活,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进入完整的情感世界去探寻和解决其中的法律问题。如案例教学中应保持选取案件的真实性,避免案件事实的人工化、简单化。课外科技活动中也应引导学生选取与现实生活,尤其是校园生活紧密相关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笔者就曾指导学生对大学校园失物招领、杭州市公交卡使用、大学生专利保护等学生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法问题展开科研项目研究。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篇(3)

关键词:案例教学;民事诉讼;教学形式;模拟审判

我在学校主要从事法学教学工作,主要担任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任务。结合我的教学实践,就案例教学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谈谈我的看法。

案例教学最早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夫·兰德尔所创立。问世以来,案例教学业已成为在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方式,它借助案例来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启发学习者围绕有关专业问题进行思索,能够获取问题所涉及的基础知识,并掌握基本操作程序以及技能。

我通常采用下列具体的教学形式:

(一)列举案例法。这是举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列举案例法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某一法律条款内容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法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比如,为了使学生理解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我列举两个案例对比:村民状告化工厂环境污染侵权和顾客状告营业执照出借人与使用人。列举的案例既可以是发生的真人真事,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后的案例;既可以整个案件全部呈现,也可以只讲与本次课内容相关的部分关键性内容;既可以是十分严肃的案例,也可以是轻松自由的生活小事。

(二)讲评案例法。这是点评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讲评案例法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一教学内容而对某一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挖掘出比较深刻的东西,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比如,在讲民事诉讼法中第一审程序的各个阶段时,我讲“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一案”,从李某某如何、法院如何审查立案、王某某如何应诉答辩、法庭如何开庭审理到如何作出判决等。这就可以使学生明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评议判决等各个阶段。

(三)讨论案例法。这是讨论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讨论案例法是对某一法学课程的某一主要章节进行全面讲授后,为了加强学习印象,巩固学习效果,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案例。这一方法要求教师必须事先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案例。这类案例必须具备主要情节和细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既可以分小组讨论,也可以大班讨论;既可以先合后分,也可以先分后合。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最后教师还要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一一评析,给出标准答案并说明理由。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运用讨论案例法的关键和目的。

(四)旁听案例法。这是观摩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为配合讲课内容,我组织学生到嵩明县法院旁听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同时能使学生对于民事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旁听案例法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同时,我也利用多媒体教学,播放中央电视台《庭审现场》的视频,边看边讲评,这样的效果也好。

(五)实习案例法。这是实践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实习案例法就是借助模拟法庭实验室,进行模拟审判或模拟仲裁教学。当学生在学习程序法,又学习了实体法,既具备实体法的知识、又熟悉程序法的内容后,我就可以发动、组织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搞模拟法庭。我把学生分为几个小组,让每个小组自行收集、整理案例,分配角色,进行模拟审判。由学生亲自当法官审理案件或参加庭审,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解决实践问题,提高学习兴趣,树立学习自信心。实习案例法是一种具备综合内容的学习方法,它不但可以掌握知识,也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同时,我为他们精心设计评分考核标准,表格如下:

模拟审判既展现了学生个人能力,又体现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同时,让学生在案例情境中扮演角色,不仅让他们学到知识,而且还增强了学生的职业情感,增加学习信心。让我们看看学生在模拟审判中的表现。

(图片说明:法官在庭审中)

(图片说明:原告及其诉讼人在庭审中)

(图片说明:被告及其诉讼人在庭审中)

(图片说明:书记员在认真记录庭审过程)

(图片说明:穿上法袍留个纪念)

(图片说明:穿上法袍留个纪念)

我在《民事诉讼法》的案例教学中收获很多,下面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特别是模拟审判符合程序性知识的学习规律。

程序性知识的本质是一套控制个人行为的操作程序,包括外显的身体活动和内在的思维活动。①《民事诉讼法》在法学分类中属于程序法,在教学中,重点是教会学生如何操作。包括怎样确定当事人,如何写状、答辩状、词、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如何进行案件审理等。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具有显著的程序性。在模拟审判的案例教学活动中,我注重学生对程序性知识的学习。

其次,案例教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机。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法学教育效果的取得无法跳出此一规则导引。我国法律渊源是高度抽象的制定法,面对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学生很难直接获得学习的动力,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如果将冰冷、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实践结合起来,解决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无疑会极大激发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并且“重现或者模拟现实情景”,就是将理论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学习兴趣。就笔者经验,行政法学中存在大量与实践联系密切的实例,我将其引入课堂,通过提问学生、安排讨论以及深入讲解,学生往往能对身边不经意的事情有了新的认识,于是产生浓厚学习兴趣。

学习动机在学生的学习活动中意义重大。②健康科学的学习动机会促进学生的学习,提高学习效率。根据学习动机的培养和激发理论,我在教学中做了如下工作。第一,满足学生的需求,促进学习动机的产生。很多学生通过电影电视对法庭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真实的法庭是什么样,自己做一回法官、律师的滋味是啥,对法庭很好奇,很向往。于是,我带他们走进法庭,设计案例,模拟审判。第二,开展学习竞争。我把学生分为几组,考核包括集体成绩又有个人成绩,无形中给学生一种竞争的意识。竞争是激发学生学习动机的重要手段。③

再次,案例教学激发了学生主动参与教学,体现了教学互动,注重多向交流。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参与性教学。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案例教学强调开放性教学,由过去单方面灌输走向民主,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单向走向双向,由单一走向多元,由理性走向感悟,由直观思维判断走向体验、感受、领悟和思考。④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参与意识强,其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极大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互动,是教师和学生心理的交流,是教和学的有机结合。既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又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同时,案例教学还体现了学生和老师、学生和学生的多向交流。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探讨、辩论,以此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以及优势互补。在充分互动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多向交流有助于学生和学生接受多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学生主动学习。在模拟审判的过程中,学生会主动的提出问题,和教师交流,也会和同学商量解决的办法。

最后,案例教学培养了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创造力。

案例教学法注重学生学习的过程,它通过一个或几个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在对案例的思考、分析、讨论及模拟演练,形成完整严密的思维方式。⑤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性教学。传统法学教学采取“灌输”式讲授,基本上是老师在课堂上不厌其烦地讲含义、特征以及法律规范等内容,学生埋头做笔记,理解和运用能力得不到培养和锻炼。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认真予以思考,自己寻找并获得答案,这就能够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教学首先给学生一种情景,让学生置身其景,在有角色和任务的环境中,围绕问题展开思考,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创造性的提出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案例教学符合奥苏伯尔和鲁滨逊问题解决的四个阶段,即呈现问题情境命题,明确问题的目标与已知条件,填补空隙,解答之后的检验。通过案例教学训练了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扩大了知识面,提高了思维水平。同时,让学生把握创造机遇,开发创造性思维。

综上所述,在案例教学中结合教育学的方法和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改变传统模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职业人才。

① 张大均,《教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第146页。

② 张大均,《教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第80页。

③ 张大均,《教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第109页。

④ 孙自强,《关于案例教学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载《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1年6月期第95页。

⑤ 孙宁、彭萍,《浅谈案例教学法》载《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1年6月期第86页。

参考文献:

[1]罗小兰.教师心理学——教师心理特点之探析[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37.

[2]郑淑红.高校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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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桂琳.教育文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5.

[5]张大均.教育心理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123.

[6]叶澜.教育学原理[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69.

名人名言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篇(4)

教学方法过于单一、陈旧民法教学改革虽已进行多年,但收效甚微,教师的授课仍以“满堂灌”,“填鸭式”为主,教学主要围绕教师讲授法律知识展开,课堂以教师为主导对教学进程进行有效控制,组织教学,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法律条文。这样的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过于强调传授知识的系统性、理论性和条理性,难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管教学中也加入案例教学,但所用案例也几乎是陈旧的、考试型案例,而且知识运用环节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未能得到重视。学生即便会做这样的复杂案例,一接触到生活中发生的即使是简单的案例,也往往无从下手。

忽视对学生进行律师思维的培养目前高职民法教学倾向于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即使做案例分析也都是从执法者的角度出发,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角色教学,很多的案例解析教材和考题的参考答案也是执法断案式的结论。而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很少能在法院担任法官的工作,大多从事律师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文员等工作,这类工作需要学生具备律师的法律思维,要为自己的当事人或所在单位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力争说服法官的思维能力。由此可见,传统的民法教学没有考虑高职教育的特点和学生就业的需求,只是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实践能力的培训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使得法律职业与民法学教学之间缺乏制度联系,民法学教学与民事法律实践脱节。因而民法学教学必然做出积极的改革:采用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把“填鸭式”的民法学教学模式转变为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教学模式。

对高职民法学教学改革的建议针对学生就业难,实践能力差的现状,在授课过程中,应以学生就业岗位所需的能力为核心,有的放矢地安排课程内容。

(一)转变教学理念,针对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设置课程内容。

1、明确教学目标经过多年来对我校法律文秘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跟踪回访,法律文秘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主要有:律师助理、企业法律顾问、秘书、文员、人民调解员、书记员等。根据学生就业岗位可以看出,民事案件分析及提供民事法律意见是从事该类职业必须具备的一项关键能力,因而也是法律文秘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项核心技能。据此确定民法学的课程目标是: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变动、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民法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和提高民事案件分析能力、提供法律意见能力、解决民事纠纷能力、自学能力、工作能力、创新能力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素质。

2、整合教学内容经过调查,从用人单位反馈的意见来看,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实践能力颇有微词。我从分析职业岗位的知识、能力、素质出发,特别是针对性地分析了各职业岗位,在民事法律咨询、民事案件处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将教学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民法基本理论分析。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整合民法基本理论知识体系,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民事权利主体确定、民事权利客体认定、民事权利变动后果四个模块,为从事实践操作奠定理论知识基础。第二部分为民事案件处理实务。以民事纠纷处理为主线,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民事纠纷处理实践,将实务部分划分为人格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四个部分,每个部分再细分为各种具体的案件纠纷,体现了理实一体化。第一部分着重在民法基础知识的讲授,为避免内容枯燥,可采用主题讨论等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综合能力训练(即民事案件分析能力、提供民事法律意见能力、民事纠纷处理能力)。每一部分,都首先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工作任务,后面是逐渐复杂的工作任务,但是后面的任务与前面的任务,有一部分知识点是相同的,知识在不断的循环、不断的反复训练过程中,得到认知和强化。如:人格权部分,将其按照由易到难分为:一、肖像权纠纷;二、名誉权纠纷;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医疗、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几项工作任务,这些案件都是司法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并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通过逐渐复杂的工作任务,可以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在教师教学过程中后面的案例纠纷会减少指导的成分,增加学生独立完成任务的成分,强化学生制定工作计划的能力与创新能力。

(二)创新教学方法与手段

1、教学模式本课程创立了以“任务驱动”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在中小企业法务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民事法律咨询、民事案件分析、提供法律意见,民事案件处理是重要的工作任务。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任务驱动”作为本课程教学模式的合理性及科学性。在教学过程中,我们科学处理学生、教师和任务三要素,确立了“五步驱动法”。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篇(5)

[关键词]案例 教学法 素质 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2-0096-02

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提出,最初是一种用来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探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求新的意见,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创立。1871年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①。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案例将所描述的法律事件的相关情景引入课堂,通过学生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和分析,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经过老师的问题设问,同学的集体讨论,最终得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案例教学法启迪学生的多种思维方式,培养学生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归纳或演绎的方法掌握分析推导案例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第一,是一种启发式教学。相对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的教导式学习,案例教学法使学生的学习走出了“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传统法学教育出来的学生,对于法理的深入理解力缺乏,更谈不上对法律的综合运用能力。案例式教学法,使老师成为知识的导入者、思维的启发者,学生则成为问题的解决者,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引导学生对事件的分析、对问题的探讨和深入理解,这些方式既启发了学生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又使学生真实全面地了解当前社会的法律状况,使学生走进真实的法律世界。

第二,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法学专业既有很深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者要理论与实践不断地紧密结合,才能学有所成。而案例式教学法则很好地贯彻理论与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运用具体案例,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事件情景中,通过学生的参与感受到社会事件发生过程中法律的作用。这些都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这种方法既可以对学生阐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又能提高学生在实践中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是一种民主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法有别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它既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又使学生成为教学的真正主体,教师与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相互启发促进。在案例教学中讨论这一环节,生生之间、师生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彼此都可以自由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通过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表述,使同学对事件的法律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强化对法律原则和法律的理解。

二、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和提升教学质量

案例式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比传统讲授法更高的要求,要求老师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优秀的教学能力、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教学责任心;还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要求教师时时地关注社会现实,对社会中的法学问题保持高度的敏感,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不断地从教学中寻找适合的教学案例。案例式教学法既可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引导、启发作用,又使学生的头脑处于活跃进取的状态,不断接受新知识。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式教学法把接受知识和运用知识有机结合起来,使学生运用掌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分析方法,对真实情景案例主动进行分析、思考和探究。通过此过程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深入的理解认识,同时创新性思维活动也得到锻炼。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培养应用型、开放型人才的好方法。

(三)有利于师生之间在教学中的互动和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辩论

案例式教学法,可以增进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情感互动,从而达到“师生互补,教学相辅,师生促进”的效果。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分析出具体案例中包含的各种法律问题,最终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学生通过对于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对于法律疑难问题展开争辩,以此更加深刻理解法学理论知识。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还在于是否能恰当地运用案例,掌握运用的步骤和方法技巧。为使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取得良好效果,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一,选择高质量适合教学的案例;其二,还应掌握运用案例教学的步骤、方法和技巧。

(一)选择案例的原则

1.目的性原则。应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要求有目的性地选择案例。遴选出一个高质量的法学教学案例,可以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法学知识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应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相关教学内容在生活中没有典型的案例,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自行设计案例。

2.典型性原则。教师在遴选案例时既可选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也可以以法制新闻事件如《今日说法》等类似的节目中选择相关案例。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作为教学工具。此外,我们还可以从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出版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精选部分与教学相关的案例。

(二)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应用

第一阶段,课前的准备。包括课前教师的准备和学生的准备。教师要依据课程设置的内容选择与教学有密切联系并能反映同类案件一般特征的案例。而且选择的案例还应具备一定的难度。同时还要涉及课堂讨论的问题,设计案例中具体条件的假设,确定学生讨论和思考的方向等。学生课前准备包括课前预习和课堂发言的准备。课前预习是学生分析后发言的基础,如果学生缺乏充足准备,就很难在课上跟随老师的启发思路分析问题,也很难掌握案例涉及专业理论,同样也不可能运用理论分析案例。最终很难实现教学要求,也无法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法学素养。

第二阶段,课堂的讨论与分析。课堂讨论是案例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教师要不断营造自由讨论的氛围和环境。在讨论中教师的作用就是依据教学思路逐步引导学生围绕案例陈述自己的观点,抓住问题的焦点进行辩论,培养学生学会分析案例。在讨论过程中,教师也不宜直接阐述自己的观点,更不宜对学生的观点过早地评价。教师引导学生进行探讨式分析,可采用设问、反问、情景问等多种手段,使学生自觉感应问题解决方式的合理性,从而引发理性的思考,进而得出应有的结论。通过课堂的讨论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通过学生间的互辩也启发了学生的思辨能力。总之,教师做好引导同时逐步渗透理论内涵,使学生在明事的过程中达到认理。

第三阶段,课堂讨论后的总结。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对学生的讨论进行总结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总结讨论中的得失,进行补充性和提高性讲授。总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总结案例的知识点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另一方面总结整个教学过程,包括分析问题的恰当与否、观点归纳的逻辑性与全面性、课堂讨论主旨问题的把握及表达效果。通过总结,使学生对自己的学习效果进行客观地评价,从中吸取经验,培养知识的应用能力。

总之,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还要肩负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案例式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所以这种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式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高水平法律工作者的重要途径。

注释:

①韩大元,叶秋华.走向世界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5.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叶秋华.走向世界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5.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篇(6)

[关键词]民事案例分析;课程;教学体会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142―02

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类专业一般都开设有《民事案例分析》这门课程。当然,有的学校称为《民法案例分析》,或者与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课程合并为《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由于高职高专院校相比于本科院校,在教学目标上的显著区别,实践性教学环节自然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所以,该课程作为实践性比较强的一门课程,自然在高职高专法律教学中就拥有了更高的地位。

笔者作为本课程的主讲教师,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体会到,要想讲好这门课,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好本课程与《民法学》课程的关系

《民事案例分析》是在学习完《民法学》课程后的下一个学期才会开设的一门课程。在《民法学》的学习过程中,教师一般也会在课堂上组织一些案例的分析活动。但由于当时学生还没有完整地学习民法理论,对庞杂的民法知识还处于“盲人摸象”的状态,难以达到从民法整体的高度来把握案情,准确定性和处理的程度,很难会有高水平的分析。到了《民事案例分析》的课堂上,学生经过了长达一年时间的《民法学》课程的系统学习,已经对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了一个初步的印象,正需要将这些理论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活生生的案例联系起来,一方面验证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用这些理论来指导实际案例的分析定性与处理。《民事案例分析》课程正好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舞台。学生因此往往会对该课程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教师正是要充分利用和发掘这种兴趣,引导学生把现在眼前的案例与上学年里学过的《民法学》里的相应知识点联系对照起来。要让学生不满足于一般人常见的猎奇好玩心理,开始尝试着从法学理论的高度来分析对待案情,寻找暗藏于其中的法理逻辑关系,并且与相应的民法概念和理论相对应。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引导学生复习了以前学过的知识,对相关民法理论和制度加深了印象,也为将来从事司法实践和参加升本、司法考试等专业考试打好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善于引导学生把以前学过的比较分散的民法知识串联起来。《民法学》作为一门博大精深的古老学科,内容非常浩繁庞杂。一般学校都会作为学年课开设一年的时间。等到一年后开设《民事案例分析》课程的时候,很多学生会发现以前学过的一些民法知识都已经模糊甚至遗忘了,即使残存的记忆也比较零碎。对案例的分析研判过程也恰恰是对民法基础理论知识的复习重温的过程。而且,学习《民法学》的时候,知识点是一个一个逐个学到的,现在分析案例的时候运用起这些知识,绝不可能还按照当时学习的顺序,而是呈现跳跃性的特征。在民法不同章节讲过的内容有可能一起出现在一个案例里边。这不仅考验学生的知识记忆,也对教师宏观把握这些知识点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准确把握这些不同的知识点,将会使学生对民法理论的理解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指导他们未来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民事案例分析》课程才在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里拥有了不可替代的位置。

2、注意对教材内容的取舍

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现在各校开设的《民事案例分析》课程,课时一般都不是很多,但该课程的教材版本却很多,所选取的案例数量也非常多,且类型繁杂。许多版本的教材由于出版周期等方面的原因,里边的案例都是多年前发生的,与现今的社会现实和最新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程度的脱节。因此,在课堂讲授中选取更有分析价值的案例就成为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可以大大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获取更多的有用知识。否则,就可能浪费他们宝贵的时间,并使课堂气氛变得沉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受到影响。还有些教材所选择的案例并不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或者过于简单,几乎没有多少分析的价值。这也要求教师在备课时对这些案例进行认真的分析甄别,挑选那些真正具有分析价值,对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有帮助的案例。在必要的时候,还要注重收集在其他途径获取的各种民事案例,尤其是一些媒体广泛报道,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相比于教材上的那些相对比较陈旧的案例,对这些身边即时发生的活生生的案例,学生往往会表现出更加浓厚的兴趣,更愿意进行探讨,并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样做也会使得教师在学生心中树立起关心社会现实,不脱离司法实践的良好印象。

高校的青年学生一般都正处于生理与心理的发育刚刚成年的微妙阶段。他们既保留有中小学阶段建立的对老师的崇拜和信任,也已经开始有了自己的独立思考和意识,对许多问题不再盲从。因此,在这些学生心目中树立起教师知识渊博,视野开阔,关心社会,勇担责任的良好形象,不仅对所担任课程的学习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他们今后的成长也具有重大的影响。教师应该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课堂教学内容的选择。注意在课堂上大量引入更具新鲜时效性的案例。当然,这对教师平时的备课工作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仅仅满足于重复课本内容的照本宣科,显然不会受到学生的欢迎和好评,教学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3、注意课堂互动,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案例分析课程由于带有案情,比起普通的法学理论课程来一般更受学生的欢迎,学生会对这类课程表现出更多的兴趣。但如果任课教师处理不好,这种兴趣也往往只是停留在对案情的猎奇阶段。这显然不是开设这类课程的根本目标。教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案例分析不是讲故事、说评书。趣味性很重要,但绝不是主要的,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现实案例的分析,加深对法律原理和条文的理解,增强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所以,善于把学生对案情的兴趣自然地引向背后所蕴涵的法律实质才是教师最应该关心的,也是最考验教师功力的。在这个过程中,多向学生提问,多引导学生主动发问,鼓励学生就某一关键问题开展争论、辩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有效方法。这个过程实际就是一个教师与学生不断互动的过程。通过这样的互动,课堂气氛就会自然地活跃起来。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才能更加深刻和准确。在这方面,不少专家和教师同行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教师应该注意吸取这些先进经验,结合本校本专业的具体情况,探索出真正适合于学生发展的教学方式。

4、注意学生的整体进步

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只要教师方法得当,通过适当的引导,课堂气氛一般都会比较热烈。会很自然地涌现出一批积极发言、激烈辩论、思路清晰、表达准确的学生。这些学生平时学习基础就比较好,语言表达能力也比较强,所以往往很乐于也善于在案例分析的课堂上充当主角。作为教师,当然会非常喜欢这样的学生。正是由于这种学生的积极配合,使得教学效果非常直观迅速地显示了出来。

但是,也必须看到,这种学生在学生总数中的比例一般并不很高。据笔者多年来的观察,这种“好学生”大概只会占到20%。而多数,甚至大多数学生往往会满足于在旁边当观众和听众。他们有些是由于理论基础不够扎实不知该如何发言,有些是由于胆怯而不敢发言,还有些是由于以前曾经在课堂上发言表现不够满意而受到了心理的打击。笔者认为,高职学生一般由于高考的成绩都不太好,本来自信心就不足,很容易产生自卑情绪或者混日子心理。他们非常需要教师在言传身教的过程中给他们以信心和鼓励。如果教师无视这种客观存在的心理需求,只满足于部分“好学生”带来的成就感,实际上对其余的多数学生反而是一种无形的打击。这不仅不利于他们对这门课程的学习和掌握,更是对他们在未来漫长的工作和生活道路尚未开始的时刻的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所以,必须非常注意对那些不够主动的“后进”学生的关心,经常有意识地提问他们,对他们在回答问题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成绩给予最大限度的鼓励和赞许,而对回答不出,或者回答错误的学生要宽容对待,用温和的语言加以引导和提示,绝不可轻易批评学生。通过这样的措施,相信不但使大多数学生本门课程获得更好的成绩,而且也会为今后长远的人生发展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高松元,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进路与出路[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43―45.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篇(7)

关键词:法学教育;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参与型教学;实务技能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4)05-0029-05

收稿日期:2014-06-03

基金项目: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技能培养机制创新研究”(JG2012A009);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改科研项目“全真法学案例演示教学研究”(FXYJG002)。

作者简介:胡军辉(1976-),男,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我国现有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对实务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学生普遍缺乏动手能力。“法科毕业生到实务部门后,要能够适应审判案件、处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至少还要三到五年的时间”[1]。法学研究生实务技能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的改良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传统的教学方法没有给学生提供足够的提升实务技能的机会,也没有培养学生活跃的法学思维方式,因而学生普遍动手能力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对此问题,笔者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作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了旨在提升法学研究生实务技能的新的教学方法――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现特撰文加以介绍,以期有益于相关问题的解决。

一、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含义及其核心要素

所谓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是在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挑选其亲自参与过的法律案件作为教学案例,由学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进行模拟演练,然后由教师对案件的真实处理流程及结果进行演示,比较案件模拟演练与真实处理过程和实际效果,从而使学生切身感受案件的处理流程、技巧与技能,并深刻了解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的运行状况,进而拓展学生实务知识,提升实务技能。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核心要素如下:(1)真实的案例。“案例是一种描写性的研究文本,通常是以叙事的形式呈现,它基于真实的生活情境或事件。……案例必须是真实的”[2]。全真的案例是这种教学方法成功运用的基础,因为只有全真的案例才能展示真实的司法文书和案卷材料,才能使学生了解到真实的案件处理流程,详细地理解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全面地认知真实的司法运行状况。而且,教师作为案件的真实参与者通常有机会也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全面透彻地分析,其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分析工作转化为了教学的准备工作。全真的案例融入了教师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的思考,他们将自己亲身经历的、思考良久的案件作为教学案例更加有益于法律分析方法、思维方式、诉讼技巧等内容的全面传授。在通常情况下,教师是不太可能花上几个月来思考一堂普通的教学课程的,因而“全真案例”本身保证了课堂教学的质量。(2)学生的模拟演练。在教师提供了全真的案例之后,就需要学生积极地参与进来,主要方式是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案件主体角色来参与案件的处理。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课堂上,每位学生都需要承担特定的任务,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中来。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可以感受到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方法,也可以培养学生多角度、深层次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培养制定最优法律方案的能力。同时,通过模拟整个案件的处理流程,学生可以亲身体会到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使学生对法律在社会当中的作用有一个更清醒的认知。(3)教师的演示。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体系中,教师的角色不仅仅是案卷材料的提供者,更应该成为教学过程中的引导者和演示者。教师在课堂讨论当中,应当引导学生讨论、思考,点评学生在课堂讨论和案件模拟中的做法,指出他们的优点、不足和问题。在学生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见之后,教师应当及时地演示案件的真实处理过程和实际效果,比较学生演练的方案和案件实际的处理方案,引导学生评价两者的优缺点,让学生感受到各种方案的特点,从而培养学生多视角分析问题的能力。(4)课后的总结。在上课过程中,学生通过自身的分析、相互的研讨以及教师的讲解与演示等对于案件的相关问题形成了一定的认识,并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但因上课时间短、任务重,对于“知识养分”只能做到粗消化,因而课后学生的系统总结是相当重要的,这是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成功运用不可或缺的元素。

二、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与其他案例教学法的区别及其特点

在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学教育者们已经探索出了多种案例教学方法。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与现有案例教学方法既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也有着一定的区别:(1)与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以及组织学生对其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的一般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3]。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与传统案例教学法均以案例为教学素材,均通过模拟、讨论等形式让学生获得实践知识,均注重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但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要求教学必须选择自身参与的案件作为授课案例,在教学过程中重视教师示范和指导,并要求学生根据案件素材分角色进行演练。(2)与亚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所谓亚案例教学法是通过高度激活教师与学生认知活动中的非智力因素,使教与学双方的积极性同时最大化、获得满意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4]。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和亚案例教学法都属于参与型教学方法,教学过程都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都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但两者的区别也是较为明显的,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包含了全真案例、学生模拟、教师演练、点评与总结等亚案例教学法所没有的元素。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更加明确地强调学生的参与、学生实务技能的提升以及学生开放性思维方式的培养。(3)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比较。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教学科研团队推出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在吸收美国“个案教学法”精髓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提出的一种真实案例教学方法[5]。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一,前者强调案例是由主讲教师曾经实际参与过的案件,后者并无此要求;其二,前者不要求对每个案件的全部过程进行模拟演练,而是将案件的精华部分挑选出来作为教学素材,后者则要求学生对案件的全过程进行学习;其三,前者同时包含了学生演练和教师演示两环节,后者仅强调学生的模拟,对教师的演示并不特别强调;其四,前者要求参与案件模拟演练的学生根据案件的原始材料作出自己的方案、形成自己的文书,依据自己的思路进行演练,而后者提供给学生演练的素材是已经形成的真实案件材料和文书,相比之下学生主动思考的空间受到了限制,难度明显降低。

通过以上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1)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案例性”特点。这一教学方法是一种典型的案例教学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是以理论讲解和法条的教授为主,而是注重以具体的案例为依托来传授法律知识。(2)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实践性”特点。对于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而言,实践性既体现在教学过程之中,又体现在教学结果之上。一方面,学生查明事实、分析法律并将两者结合起来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实践的过程。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在课堂中分析法律、使用法律达到了提升法律实践能力的目的。(3)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真实性”特点。这种真实性主要体现在案件的真实性和案卷材料的真实性两个方面。真实的案件和案卷材料对于提升学生的实务技能非常重要,因为其反映了真实的案件事实、反映了真实的案卷材料以及真实的法律运行状态。这有利于学生适应真实的法律社会,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获取真实的法律实践能力。(4)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互动性”特点。这种互动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老师演示教学与学生模拟分析的互动;二是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学生通过相互合作、相互对抗的方式来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和水平;三是课前、课中和课后的互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的时间范围并不限于上课时间,学生在课前和课后均需投入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学习,特别是课后的总结是非常重要的固定教学环节。(5)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综合性”特点。全真案例演示教学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比如学生的讨论、模拟和总结,教师的分析和演示等;而且,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部门知识,比如一个案件的顺利解决可能既涉及到程序法知识又涉及到实体法知识,既涉及到民商法知识又涉及到行政法知识,还可能涉及到刑事法知识。(6)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合作性”特点。全真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的团队协作,在案件讨论和模拟阶段,不同组别的学生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帮助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在相互讨论、学习、交流和合作过程中能够逐渐意识到团队作战的重要性,意识到合作在司法实务中的重要价值。

三、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实施要求、课前准备及流程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1)对授课教师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首先,教师必须是谙熟实务技能的法律实践者,其应当以某种或者某几种角色参与过大量案件的处理,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阅历以及相当的实务技能;其次,教师应当同时具备法律实务技能和讲解、演示和传授实务技能的能力;三是教师需要积累大量且比较齐备的案卷材料。(2)对听课学生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是一种互动型教学法。在运用该方法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法律分析的能力,能够胜任一定角色的扮演。(3)对适用课程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适用课程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很强应用性的法学学科,而对于理论性课程的讲授则不宜使用。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中培养方案设置了较多的应用性课程,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较大的应用机会;(4)对授课设备设施的要求。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教学过程包括学生分组讨论、学生分角色模拟、教师演示等重要实践性教学内容。顺利完成这些教学内容需要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需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教师的课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挑选合适的案例。教师应当根据学生专业方向、法律知识基础、课程开设情况等来综合选择合适的案例,案例难度要适中,具有典型性,在时间上优先考虑新近发生的案件;二是增补案卷材料。现有的案卷材料是根据案件实际的处理需要而准备的,可能与教学工作的需要并不完全契合,因而教师在课前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必要的整理,核实是否具备教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书和资料,如果没有,须尽量相办法增补,否则会影响课堂的教学效果。三是对法律文书资料进行分类、分组并编号。在教学中不同的角色扮演者所掌握的案卷材料是不一样的,同一角色扮演者在不同的阶段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和案卷材料也是不一样的,因而在课前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分类、分组并编号。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的课堂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教师介绍案情并对学生分组。教师首先需要向学生介绍案件的大致情况,案情介绍可以从当事人、法院或者人等不同的主体视角来进行介绍,这取决于教师办理案件的角度和拟开展教学工作的切入角度。介绍案情应当掌握信息透露的度,通常情况下只需介绍本课所演练的案件类型、相关的法律主体、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即可。案件相关信息透露得过多会影响学生思考的空间和演练的难度,进而影响实际的教学效果。对案件作基本的案情介绍后,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如何分组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学生的人数、法律实务能力等因素来确定。(2)分发材料,确定各组任务。扮演不同角色的学习小组所拥有的材料、掌握的信息、所能运用的方法、所要实现的法律目标是不一样的。教师将预先准备好的材料分发给不同的学习小组,并确定各小组的任务。各小组应当明确负责人,由负责人来组织内部成员的分工和协作。(3)学生分组讨论。学生的分组讨论是全真案例演示教学的关键环节之一,该环节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尽量给每组学生提供一个相对独立的讨论空间;二是强调各组学生的独立讨论,防止各自信息、思路和方案的泄露;三是允许并鼓励学生查询各种资料、法律信息和法律条文;四是要求学生形成一份讨论报告。(4)学生对案件进行模拟演练。在案件分组讨论工作完成后,学生开始进行模拟演练。模拟演练由授课教师主持,学生在模拟演练中扮演预定的角色,从各自所扮演角色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学习。演练活动要尽量模拟现实的司法环境,要立足现实的案情和情境。模拟演练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依照案件的处理流程全过程进行。(5)点评与全真案例演示。该环节包括三项核心任务:一是关于模拟演练的点评。学生可以对分组讨论所形成的案件处理方案、模拟演练过程中的问题及经验等方面进行点评。点评可以包括学生的自评、学生的互评以及老师的点评。二是教师对全真案例的演示。教师的演示包括对法律方案和思路的展示、全真案例法律文书的展示、具体问题的处理技巧和技能的演示等内容,教师的演示和点评可以交叉进行。三是比较全真案例处理过程与学生演练过程中的各环节和要素。(6)撰写全真案例演示教学课堂总结。撰写课堂教学总结的目的在于督促学生对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所运用的法律方案、各种方案的利弊进行系统的思考和总结。课堂总结需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案件的主要内容、案件涉及到的重要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核心利益、各种案件处理方案的利弊以及个案处理的心得等内容。

四、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实务技能提升路径及其教育价值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通过多种途径来提升学生的实务技能,其中最主要的路径包括:(1)通过督促学生动脑、动手、动口等法律实践来提升实务技能。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需要学生自主完成的学习任务包括案卷资料整理、法条收集分析、法律方案的讨论与制定以及法律方案的模拟和案件总结等。参与这一学习过程的学生,能够获得大量动脑、动手和动口练习的机会,他们的实务技能能够在大量的法律实践中得到提高。(2)通过教师的演示与点评等方式提升实务技能。全真案例演示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教师对于真实案件的演示,在演示的过程中教师会对真实的法律方案、思路进行分析,会对具体问题处理的技巧技能进行讲解,对真实的法律文书进行展示,对学生处理案件的思路、方案以及真实的处理办法进行点评与比较。教师的演示过程是学生深刻总结、反思和改良案件处理方案的最佳时机。学生通过教师的演示、点评和比较,能够从更深的层面理解和运用法律,进而达到提升实务技能的目的。(3)通过培养学生综合而开放的思维方式来提升实务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是以部门法为基础进行课程设置的,培养的层次越高,学生所学习的知识就越专。民法专业的研究生不懂刑法,刑法专业的研究生不懂民法,实体法专业的学生不懂程序法,程序法专业的学生不懂实体法的现象非常普遍。然而,现实的案件不会只涉及到某一部门法,而是会同时涉及到多部法律,且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应用过程中始终是不分离的。知识面过窄,各部门知识不能贯通运用严重制约着学生实务能力的发展。全真案例演示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案例需要学生从多个学科来进行综合分析,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救济程序。(4)通过展现全真的案件素材来提升学生的实务技能。全真案例教学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全真的案件”。全真的案件意味着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事实、法律文书、案件处理流程等一系列相关案件素材均是真实的。学生能够通过分析案件材料,观摩教师的演示等方式直接了解司法实践的运行状况,可以在课堂上看到真实的法律文书,了解真实的案件处理流程,感知法律条文如何被真实地运用于实践,进而使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形成有机结合,使学生能够在毕业后立马适应真实的法律环境。

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其一,有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的提升。全真案例演示教学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有一定的区别,其不仅强调教师对于全真案例的讲解和演示,更重视学生动脑、动口和动手来参与案件的解决和处理。学生动手解决法律问题是这一教学方法的最重要理念之一,是这一教学方法最重要的价值和目标所在。其二,有利于学生法律职业思维的形成。法律职业思维是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是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独有的思维模式。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是成为一名成功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前提和基础。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过程中,教学活动运用的真实案例将一些真实的法律问题带入课堂,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练习如何处理真实的纠纷,像法律职业人士一样思考和分析,在学习过程中逐步形成严密的法律职业思维。其三,有利于学生提前熟悉现实的法律社会。法律理论教学与法律现实社会存在一定区别,法律理论知识虽然源自法律实践,但其是从法律实践中抽象出来的,已经不能直接地反映真实的法律社会。全真的案例将现实的法律元素带入了课堂,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真实的法律思维、真实的案卷材料等对学生熟悉现实的法律社会具有重大的价值,这一教学方法可以大大缩短毕业新生适应社会的时间。其四,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的分组讨论环节、模拟演练环节以及案件的总结和分析环节均是需要学生自主完成的学习任务。在完成这些学习任务的过程中,学生需要自主检索法律条文、自主收集资料、自主分析和讨论案件并自主总结分析。这一系列的学习活动推动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提升。其五,有利于学生协作意识的养成。协作意识是法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一种重要的思想观念。在全真案例演示教学过程中,诸如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教学任务是需要学生相互合作才能高效完成的。通过在学习活动中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学生能够感受到团队合作的优势,意识到相互协作的意义和价值,进而形成协作意识。

参考文献

[1] 张卫平.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一种有效提升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水平的新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3-04-19(04).

[2] [美国]Katherine.K.Merseth.案例、案例教学法与教师专业发展[J].世界教育信息,2004(Z1):77-78.

[3] 姜明安.行政案例精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