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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23 07:35:07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1)

【关键词】鄂温克族;民间舞蹈音乐;狩猎文化

鄂温克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舞蹈的种类较多,都具有独特的风格,一般都热衷于舞步简单、生动活泼的集体舞,这与其民族文化有直接的关系。民间舞蹈音乐最能够反应出一个民族的文化特性,鄂温克族人民会通过舞蹈来表达对生活生产的热爱,其中的爱达哈喜楞舞、巴勒那德舞、聂那肯舞等,都是反应原始狩猎生活的舞蹈,通过这些舞蹈的表演,能够充分的展现鄂温克族的狩猎文化。这些民间舞蹈是鄂温克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是对狩猎生活的一种美好纪念。狩猎文化是鄂温克族独有的文化特性,通过民间舞蹈这种艺术形式能够充分的表达出鄂温克族人民对狩猎部落的感情,所以在鄂温克族民间舞蹈音乐中具有浓烈的狩猎文化特征。

一、鄂温克族民间舞蹈音乐类型和狩猎文化的呈现

鄂温克族民间舞蹈音乐的创作灵感大多来源于生活生产中的情景,将对生活的热爱通过舞蹈的形式表达出来,由于鄂温克族是以狩猎为生,所以在民间舞蹈音乐中充满了狩猎文化的特征。从音乐形态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将民间舞蹈分为呼号型和歌唱型两种类型。呼号型民间舞蹈与鄂温克族的狩猎生活紧密相连,在舞蹈的表现形式中,可以感受到浓烈的狩猎氛围,所用的舞蹈元素中大多比较质朴。在舞蹈创作中,呼号声、拍手声、跺地声以及人们的欢笑声都是重要的舞蹈元素,其节奏比较鲜明,力度的强弱以及速度的快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具有独特的舞蹈韵律。呼号型舞蹈对人的感官会造成非常震撼的冲击力,其舞蹈元素中大多是鄂温克族人民在生产生活中的真实形态,具有非常原始的特色,这也是其表现狩猎文化特征最直接的形式。歌唱型的民间舞蹈由于加入了歌词,所以在音乐旋律方面表现的更加明显,在现代的鄂温克族民间舞蹈中还加入了器乐的伴奏,艺术特色有了进一步的升华。由于受到原始狩猎文化的影响,所以鄂温克族的民间舞蹈音乐也具有浓厚的狩猎文化氛围。不论是带着原始呼号声的爱达哈喜楞(公野猪搏斗)舞、巴勒那晕瑁ㄌ虎)、聂那肯舞(犬斗舞),反映近现代用猎枪打猎的狩猎舞,节日庆典的奴克该勒舞,还是围着篝火边唱边跳的伊堪舞,都带有鲜明的狩猎文化特征。

二、舞蹈音乐的文化基因

鄂温克族的人口较少,其语言文化比较特殊,有本民族的语言,但是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所以其传统文化的发展主要是依据口头传承。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作为鄂温克族的民间舞蹈音乐承担了艰巨的使命,在舞蹈中所承载的狩猎文化在实用功能以及教育功能方面要大于娱乐功能,所以说民间舞蹈音乐是鄂温克族传承狩猎文化的一种重要途径。通过舞蹈的表现形式,其中蕴含了鄂温克族人民对古老文化的全部寄托,所以民间舞蹈音乐中都具有特殊的文化内涵。

从目前的流布范围来看,鄂温克族游猎舞蹈不仅流传于敖鲁古雅鄂温克民族乡这样“最后的狩猎部落”之中,而且还广泛地流传于已长期告别狩猎生活,习惯了农业和畜牧业的农区、牧区。从舞蹈动作等方面来看,阿罕拜舞、奴克该勒舞等节日庆典舞已经融入了很多近现代的生活内容,但是其音乐内涵与舞蹈内容仍然传递着古老狩猎民族的文化基因。在与多位鄂温克族朋友的交往中,笔者深切地感受到狩猎文化对于鄂温克人的影响之深,感受到鄂温克人对大自然那种无以言尽的热爱和深厚情感。无论是鄂温克族的哪一个分支,也不论他们现在从事驯鹿饲养业、牧业、农业还是远在他乡,抑或融入城市,狩猎歌舞和狩猎文化都承载着他们最原始的民族记忆,是他们的民族文化之根,是鄂温克族具有标志性特征的“文化符号”。

三、族群文化基因的流变

游猎舞是鄂温克族民间舞蹈的代表,在舞蹈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其历史比较久远,从呼号型的游猎舞中就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内容还是表现形式方面,都是对原始狩猎生活的真实写照,能够明确的展现出狩猎生活中的各种情景,所以其是原始狩猎文化的一种传承方式。在经过后期的艺术加工后,形成了歌唱型的舞蹈,在舞蹈元素中加入了音乐,在艺术形式上更加的生动活泼,能够赋予原始狩猎生活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思想,在表现手法上更加成熟。

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民族来说,其初始、古老的艺术形态通常都是歌舞一体的乐舞形式,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会出现歌与舞的分化。从这个角度来考察,游猎舞应该是鄂温克族最古老的艺术形式,其渊源最为久远,这一点从其表现的内容主要集中于狩猎生活即可得到印证。尼玛罕(以及礼仪舞、节日庆典舞等)的产生应该晚于游猎舞,其完整而曲折的故事情节、深刻的思想内涵和宏大的叙事风格,使其在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和教化方面的功能已远远超过原始游猎舞,具有中古音乐文化承前启后的阶段性特点。也就是说,在鄂温克族音乐历史上,反映狩猎生活的游猎舞、带有说唱和叙事特点的尼玛罕和具有山歌、小调性质的扎恩达拉嘎,这三种艺术形式虽然长期并存,但却是先后产生并“各领数百年”。

四、结束语

游猎舞可以作为鄂温克族民间舞蹈的代表,从原始的狩猎生活开始传承至今,仍然具有优秀的表现力,这是因为在游猎舞中凝聚了深厚的狩猎文化的精华,是体现鄂温克族精神的一种文化寄托。鄂温克族的民间舞蹈是对原始狩猎生活的真实写照,所以在舞蹈表现形式上,能够充分的感受到狩猎文化的内涵,这是一种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经过漫长的岁月洗礼,在鄂温克族民间舞蹈中也融合了新的元素,但是无论怎样都无法改变其狩猎文化的特征。

参考文献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2)

[关键词]传统音乐 广东音乐 民间文化 大众文化 民间音乐 流行音乐 大众音乐

一、引言

星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前所长费师逊先生曾于2005年在《星海音乐学院学报》第4期著文,认为“民间音乐”只是广东音乐使用的一个金字招牌,广东音乐的实质不是民间音乐而是流行音乐①!这一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说法,笔者谓之“费师逊猜想”。笔者曾著文就广东音乐的大众文化属性展开讨论,对于广东音乐的民间音乐属性问题,此处所论以为补述。

历来,广东音乐被普遍接受并定性为民间音乐。早期的研究性成果,如1956年黄锦培编辑出版的《扬琴演奏法》、李凌1959年发表了《略谈广东小曲》一文及叶鲁编印的《广东音乐曲目汇编》(初稿)、《建国以来我省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工作的回顾》②等文,从文中主旨来看,均将广东音乐视为民间音乐或民族音乐。民间音乐类型的概念最早则是中国音乐研究所在上世纪60年代初组织编写并出版的《民族音乐概论》的“引言”部分提出,编者在“引言”部分提出一种民族音乐遗产“四大类”划分法,即总体上划分为“代表压迫阶级”和“代表被压迫阶级”两大阵营。代表压迫阶级的音乐遗产包括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三大类,代表被压迫阶级的音乐遗产即民间音乐(民歌、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民族器乐五类)③。

关于广东音乐的源流问题,最早的研究文论及研究成果无一不持广东音乐是民间音乐这一看法。1981年在广州创刊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杂志是“广东音乐”研究的最重要的园地。李凌的《广东音乐”创作中的地方风格杂谈》④、刘天一的《略谈“广东音乐”的历史源流》⑤、莫日芬的《“广东音乐”的形成与发展》⑥、黎田的《广东音乐的形成》⑦等重要论述均发表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杂志。在实践领域,则更早把广东音乐作为民间音乐来对待。早在1956年,以演奏和创作广东音乐为己任的“广东民间音乐团”在广州成立。上世纪90年代以后至今的广东音乐重要理论研究并未转向,至今依然大多仍秉持广东音乐为民间音乐的看法。陶诚在其博士论文《“广东音乐”文化研究》中这样描绘:“广东音乐”经历了近代各个历史时期的巨大社会变革……… 它以民间音乐形式延续和维系着不同时期的大众文化和文化精神,用民间音乐的方式记载着岁月的遣痕和民间音乐的文化形态”,是“东方民间音乐的一颗明珠”⑧。

二、问题提出的意义

广东音乐到底是民间音乐还是如费师逊所说的流行音乐?抑或只是对广东音乐文化属性的诘问?弄清楚广东音乐的文化属性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体为:

一、 广东音乐自身的发展出现问题,有学者认为已事关广东音乐的生死存亡。早在1995年3月25日,羊城晚报头版头条即已发表了“广东音乐若游丝”的文章,提出“广东音乐”现在“作者少、听众少、演出少、知音少”,提出了振兴“广东音乐”的呼吁⑨。

二、 国家和政府已经从战略的高度提出了对广东音乐的保护和发展。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广东音乐名列其中。2002年,广东省提出建设“文化大省”。2010年,广东再次提出建设“文化强省”,并出台了《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作为“非遗”的广东音乐自然近年来再受前所未有的瞩目,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承和保护意义重大。不同的文化类型有不同的文化特点和发展规律。如何传承和保护广东音乐,路径的选择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对广东音乐文化属性的认识可以对其他类型的音乐文化的发展和研究提供借鉴,同时,从学术层面揭示广东音乐形成和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这对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再造广州地区的民间文化生态有历史的借鉴意义。

三、 文化类型

所谓文化类型是由适应环境而产生的,表现它的特色的是一些经过了选择的特征,而不是它全部的元素内容,即这些经过了选择的特征不是该文化的全部特征的总和,而是最能体现其本质属性的元素。同时,一定的文化类型必与特定的的历史时期与文化背景相联系。H·斯图尔德将文化类型定义为见于不同文化传统中的基本文化特质。他认为,文化类型是由适应环境而产生的,并且代表同样整合(integration)程度的核心特征丛(constellations of core featuers)。广东音乐同样是与其环境相匹配的属于某种文化类型的文化。

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初是“广东音乐”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被称之为“硬弓阶段”或称“硬弓时期”。硬弓时期的广东音乐经常出现在以下四种活动中:1、乡村的“八音会”,于婚丧喜庆场合表演(或加粤曲、说唱)。2、戏剧中的过场音乐。从事戏曲乐队伴奏的乐工,俗称“棚面”。3、自娱性质的社团。在广府民间广泛存在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曲艺社团——“私伙局”。4、民间艺人在茶楼、街头卖艺,借以为生。这四类活动的的主体均为中下层民众,而且,1919年以前的广东音乐作品直接来自对各类民俗音乐的采用。

民间文化(folk culture)指的是由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创造的、古往今来就存在于民间传统中的自发的民众通俗文化。从社会分层上看,民间文化是一种来自社会内部底层的、由平民自发创造的文化。民间文化还是一种具有农业社会生活的背景、保留了较多传统色彩的文化。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3)

民族音乐学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译,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学,Musicology是音乐学,Ethnomusicology这个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复合而成的。从字面上看,民族音乐学应当是从民族学的角度研究音乐的学问。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收稿日期:2000—06—27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有”版权所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11]吕骥.在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闭幕式上的讲话[J].南艺学报.1980(2).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4)

民族音乐学理论是一个世界音乐研究范畴的概念,在我国,由于我国民族音乐体系众多,因此民族音乐所呈现出的多样性、鲜明性等特点,都印证了我国民族音乐研究的重要性,以及民族音乐研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而从本质上而言对民族音乐的理论研究,其实就是对经过长期发展沉淀并逐渐形成独具民族特色的民族音乐的研究①。在经过漫长而又悠久的发展历程,民族音乐的形成和发展与传统音乐的形成发展如出一辙,在音乐形式的表现上大多是通过歌舞以及乐器,有某些民族音乐体系中,可能还会包含当地的戏曲。由于我国丰富的民族音乐现状,以及具有的鲜明的民族特色,使得民族音乐在表现形式上呈现出了多样性和丰富性,民族音乐在音乐风格上也对不同的民族特色进行融合和发展。民族音乐承载了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和文化,以及一个民族特有的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的文化核心,是经过一个民族代代相传的文化瑰宝。可见在对世界音乐文化的研究之中,民族音乐理论要就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族音乐学理论研究,主要在民族自身的研究角度上进行研究的,因此这是民族音乐研究与其他音乐研究最大的区别。从上文的叙述可以发现民族音乐的出现不仅仅是来源于音乐,都是也依赖于一个民族特有的民族文化沉淀,而对民族音乐的研究,主要针对民族音乐的起源、发展经历、以及演变的过程的研究,并对民族音乐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进行探索和研究。因此,通过对民族音乐的研究,不仅仅是对音乐发展规律的认知和研究,同时也是对我国不同文化发展历程的研究,也是对我国不同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的促进,从侧面而言,对我国的民族人文科学的研究也提供了有利的参考。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基于整个民族的角度来进行的,所以对民族音乐的研究包含一个民族的音乐体系,以及一个民族所拥有的所有音乐内容,其中会涉及到民族音乐的背景、文化和民族精神等,还对民族音乐的研究进行动态研究,也就是对民族音乐的整个发展阶段进行研究。除了对民族音乐发展阶段的研究以外,还要对民族音乐对其他音乐类型发展的影响进行研究。民族音乐和传统音乐从发展到如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一直存在,也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的关联,使得民族音乐理论对传统音乐的发展和研究的影响体现在方方面面之中。

二、民族音乐学理论对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影响

(一)对传统音乐研究模式和角度上的影响

对于民族音乐的研究不仅对要对民族音乐文化进行研究,同时也要对整个民族的文化进行研究,因此在对民族音乐的实际研究之中,一般会对民族音乐的研究视角放在整个民族的角度上来进行研究。在目前对民族音乐的研究的过程中,一部分学者提出应将对民族音乐的研究放入整个民族文化研究的体系中进行研究,而这种研究研究方式,就是所谓的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而回顾以往对我国传统音乐的研究,往往是将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分为音乐文化和音乐典籍的单独研究,在研究过程,较为注重对传统音乐节奏、旋律、演奏等音乐形态的研究,并未将传统音乐研究放在整体的社会文化的环境和背景中进行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使得传统音乐研究缺乏与文化发展之间的关联和相互影响方面的研究,在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之中也难以体现传统音乐所蕴含的文化底蕴。随着民族音乐理论的出现和发展,特别是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的逐渐形成,对传统音乐研究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民族音乐学理论的影响下,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也效仿对民族音乐的研究,将传统音乐的研究置于整个文化背景之中,从而在整体的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背景和氛围之中对传统音乐进行研究。

(二)传统音乐研究从书面材料演变为实地考察

对传统音乐进行研究的过程之中,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往往是依靠现存的文献和典籍等纸质材料对传统音乐进行研究,不管是对传统音乐的发展历史、发展形态等的研究都是来源于纸质材料的记载,这种研究形式更类似于纸上谈兵②。在对传统音乐历史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只是依靠书面的记载是远远不够的,这种类似于纸上谈兵的研究方式,及时得到了研究结果,也是与实际现实存在极大的差距,难以相符,所以对历史的研究,必须要“迈开腿”,“走出去”,亲自来到传统音乐发展中的实地,走进传统音乐发展中所经历过的环境和氛围,进行实地实景的考察。从时间点来说,从后,对传统音乐的研究终于走出了文献和典籍,来到了传统音乐发展经历过的实地,在传统音乐发展的历史现场,对传统音乐进行研究,而这种走进历史实地的研究方式,因是在民族音乐理论发展之中提出的研究方式。这种深入音乐发展历史实地的研究方式,不仅仅是一种传统音乐研究方式上的转变,同时对传统音乐研究者来说,也是与传统音乐亲密接触的最佳机会,传统音乐研究者在深入实地进行研究考察的过程中,可以回到传统音乐发展演化的现场,感受音乐带来的精神上的洗礼和心灵上涤荡。而这种深入历史实地的传统音乐研究方式,可以在深入实地研究中,收获比书面资料更丰富的音乐文化研究,同时在真实的实地文化熏陶中,切身的体会到当地的文化和音乐之中的关联和影响,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也会更加透彻和深入。例如很多民间的传统音乐,只有来到音乐存在、流传的当地,感受到当地的人文、风俗,看到当地的一山、一水,才能真真的领会到音乐中所传达的情感和精神,只有深入到当地,体会真正体会到音乐中所流淌出的情韵,以及音乐带来的美妙感受。

(三)传统音乐研究从单一走向多元

在我国传统音乐的发展历程中,存在着一种规律,就是传统音乐中对汉族音乐的单一研究,缺乏传统音乐的多元化发展。从传统音乐发展的整个历程之中,一眼望去基本都是以汉族音乐为发展主基调,在历经几千年的发展演化,汉族音乐的发展地位依旧难以动摇,在元朝和清朝时期,传统音乐的表现和发展依然对汉族音乐的模仿,无论音乐歌舞,还音乐曲调和音乐形式都为形成自身的特色,即使做了自身民族音乐与汉族音乐的融合,在音乐的再次创作过程中,汉族音乐依旧占有主导地位,所以长久以来,传统音乐一直是以汉族音乐为核心的。与此同时,在长久以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过程中,汉族音乐一直都是传统音乐的研究主体,忽视了对其他民族传统音乐的研究,因此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一直呈现出一种单一性。但随着民族音乐的逐渐发展完善,民族音乐理论对于传统音乐的研究产生巨大的影响,介于此,我国传统音乐研究无法还像以往只对汉族音乐进行关注和研究,,而是将传统音乐研究置于整个音乐体系之中进行研究,这种研究形式的转变,也使得我国传统音乐研究从以往的单一性发展为现在的多元化。我国传统音乐研究的多元化研究转变,具体表现在实际研究之中,不仅对音乐理论研究带来了转变,同时也影响了音乐文化著作,在全国范围内的音乐文化著作的发行和出版,不但是音乐研究多元的表现,同时也促进了音乐间多民族的融合和共同发展。在多元化的传统音乐研究之中,民族音乐研究在对民族音乐进行研究时,就需要几个民族音乐置于整个音乐体系中进行研究,要强调民族音乐和民族文化的形成以及发展演化的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与民族发展演变过程的一致性,不能单纯的用一种音乐文化来对比对另一种音乐文化来进行解读和理解,由于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的地域、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别,所以不同的民族音乐之间不能进行简单的对比,所以在对传统音乐的多元化研究过程中,不能将汉族音乐与奇特民族进行简单粗暴的对比,对待不同民族的音乐,要以平等、尊重的心态,去评价不同民族音乐所富含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从而在不同民族音乐之中发现其独有的艺术意蕴,进而更好的进行传统音乐的多元化研究。

(四)传统音乐研究水平得到了提升

从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开始至今,对音乐的学术研究大多停留在对音乐本身、音乐历史等的研究上。民族音乐学理论的引入,则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如上述所言,进入了一个新的研究阶段,从以往的单一性研究过度到现今的多元化研究,不仅对传统音乐本身,以及传统音乐发展演变所经历的历史文化背景、人文风度等进行了研究,并借鉴和融合其他学科、人文等思想和方法来对传统音乐进行对比研究,这对传统音乐研究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我国的民族音乐由于民族数量多,音乐形式丰富多样,因此我国的少数民族音乐学会建立起了具有民族针对性的例如满族音乐研究会、侗族音乐研究会等分民族的音乐研究会,进而根据不同民族的地域特色、风土人情等对不同的民族音乐进行研究,在对不同民族音乐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还对民族音乐的现有状况、未来发展走向做出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除此之外,民族音乐的研究成果也应该回归民族,回到民族音乐的发源地,进而促进当地民族音乐的发展优化,并对当地的民族文化进行很好的保护和传承。每一位民族音乐研究者都应该在对民族音乐的研究过程中,遵循一种研究理念,民族音乐研究主要是来源于民族,因此所得到的研究成果也应该回归民族,让民族受惠,让实践去检验研究成果。而对民族音乐的研究,以及对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认识和理解应用到实际之中,用于帮助更多的大众来认识不同民族的文化和习俗,从而使得不同民族之间可以相互尊重,融洽相处,从而更好对民族音乐、民族文化、民族精神进行很好的保护和传承,使得民族音乐和民族文化可以在尊重、平等的环境中得到应有的理解,保留下真实的文化和环境形态,减少由于人们的误解和无知对民族音乐以及民族文化造成的破坏和负面影响。不管是在哪一个角度对民族音乐,民族音乐都是不可取代的存在,因此不管是哪一个民族的民族音乐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民族音乐是带有浓浓民族韵味的音乐,所以对于民族音乐的研究就是对一个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乃至整个民族风貌的研究,而对其他类型的音乐的研究则与此有很大的区别,对于民族音乐的研究,是对音乐以及与音乐相生相息的存在环境一同加以研究的,对民族音乐研究所研究的内容是不同区域内,不同民族音乐的发展规律以及音乐发展历程的,这不仅仅是单纯的民族音乐研究,同时也是对民族人文的研究。而通过对不同民族音乐的研究,也促进了不同民族音乐之间的沟通和融合,进而推动民族音乐的优化发展。也正是由于对民族音乐的研究时将对音乐的研究放眼于整个民族文化和精神范围之中进行研究,所以民族音乐研究的大的研究文化背景也早就了民族音乐研究大的眼界。民族音乐这种以更开阔的视角对音乐进行研究的方式,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促进了对传统音乐的研究方式等的转变,也提升了传统音乐研究水平。效仿与民族音乐的研究,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也将对音乐的研究着眼于大的文化背景之下,将对传统音乐的研究扩大为对传统音乐存在背景下的社会文化和时代背景的研究,使得对传统音乐的研究更具有文化意义,同时也使得传统音乐研究更加深入,把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带入到当时的文化背景、时代背景、地域特征之中,研究者对传统音乐有了更为透彻的感受和理解,因此介于这种研究方式和方法所得到的研究成果也更具真实性以及历史意义,所以在对民族音乐研究的熏陶和影响之下,传统音乐研究水平也得到了提升。

(五)基于文化基础上的对传统音乐的研究

以往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不仅仅只单纯的依靠文献典籍等文本资料,同时对传统音乐的研究经常将研究重点局限于对音乐节奏旋律、曲调节奏等单纯传统音乐构成的研究,这只是对传统音乐的表面形式的研究,逐渐对传统音乐的研究逐渐深入到对传统音乐存在于发展的社会文化背景、习俗、人文环境等因素的研究,传统音乐的研究变成对一种特殊文化现象的研究,是基于文化基础上的研究。因此,对传统音乐的研究,将文化大背景融入到对音乐的研究之中,不再是单纯的音乐形式等的表面层次的研究,而是演变为融入文化和精神的研究,将传统音乐研究演变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研究,这样才可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更加透彻和深入,才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社会人文环境中,对传统音乐的出现、发展、演变等作出更贴切、更真实的研究和还原,从而得到更具有真实性,更具有历史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对音乐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和保护。民族音乐研究学者不仅要对民族音乐研究引进更加先进的研究方法和民族音乐研究观念,寻求音乐跨越语言和国界间的交流和融合,更不能忘了自己的“本分”。除此之外,对音乐的研究也应向西方等先进国家进行学习和借鉴,对音乐的研究不仅要展望未来,同时也要回首过去,对过去音乐研究走过的道路和获得的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从而为未来的音乐研究做好铺垫。同时对于不同的音乐要持有尊重的态度,平等的对待不同类型、不同民族、不同体系的音乐,求同存异,寻求不同音乐之间的交流、融合以及共同发展。文化相对论不仅对传统音乐研究带来的新的发展方向以及对传统音乐研究的冲击和影响,也要认识到对音乐文化和精神遗产的保护,以及对音乐资源的再利用。可见,通过上述的叙述,对民族音乐音乐的研究不再是单纯的对音乐本体的研究,而是对不同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研究,在对民族音乐的研究的影响,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也逐渐脱离了对音乐本体研究的单方面注重,对民族音乐的研究也如同对民族音乐研究一般,成为了一种对文化的探索和研究。

三、总结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5)

一、区域音乐研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民族音乐学研究

20世纪80年代初期,“民族音乐学”新概念开始在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研究领域流行,为当时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注入了新思维、新理念、新方法。以乔建中、苗晶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们,将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理念和方法与中国传统音乐的实际结合起来,着手研究中国传统音乐呈地域性分布的问题,提出了“民歌色彩区”和“地理音乐学”等新概念。

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是非欧洲主流社会的边远地区、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濒临消失的文化种群中的传统音乐,这种音乐往往是自成体系的单个音乐现象或单个音乐品种。用欧洲音乐的话语系统将其描述出来,或者以欧洲音乐作为参照系进行比较性的研究,进而考察这种音乐产生的文化和自然背景,分析这种音乐为何如此的原因及这种音乐本身的社会功能与价值体系。

然而,中国传统音乐既不是地处边远人口稀少的民族音乐,也不是濒临消失的文化种群中的民族音乐,中国传统音乐所在的区域辽阔,覆盖的人口众多;而且,中国传统音乐的历史悠久、品种之多,不同音乐品种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这是任何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传统音乐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所以,一般用于单一音乐现象或单一音乐品种研究的民族音乐学,当面对中国传统音乐这个庞大体系时,其学科理念和研究方法就显得力不从心和难以驾驭,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也就需要作因地制宜的改造。

1980年以来的三十年,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学习引进阶段,这个阶段大约从1980至1990的十年间,涌现出了乔建中、王耀华、沈恰、杜亚雄、俞人豪等一大批学者群体,他们致力于民族音乐学的宣传、介绍、引进,并有意识地运用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理念和研究方法对部分中国传统音乐品种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

第二阶段是运用提高阶段,这个阶段大约从1990至2000的十年间,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在民族音乐学或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等专业方向的旗号下,培养了一大批硕士、博士研究生,其中许多研究生直接运用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理念和研究方法,形成了一批丰硕的研究成果。

第三阶段是分化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大约从2000年开始,一直持续至今,这个阶段的民族音乐学研究出现了分化发展的局面。民族音乐学的分化大致有三个方向:第一,坚持民族音乐学原初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坚持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自然地理背景下进行中国传统音乐的个案研究,坚持民族音乐学的音乐学科本位;第二,侧重中国传统音乐的文化背景研究,学科归属由音乐学迁移到人类学或民族学,学科称谓也由“民族音乐学”置换为“音乐人类学”;第三,基于对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公式化”倾向和对“音乐人类学”远离音乐而去的批评,致力于中国传统音乐自身的理论体系研究和中国传统音乐品种的个案研究,放弃“民族音乐学”和“音乐人类学”等外来的学科称谓,而以“中国传统音乐研究”或“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为自己的学科旗帜。

民族音乐学或音乐人类学的理论和所采用的分析研究,都没有脱离16世纪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奠定的理论基础分析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把事物分解成若干部分,抽象出最简单的因素来,然后再以部分的性质去说明复杂的事物;然而这种分析与研究的方法用于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实践时,由于不能如实地说明对象的整体性,不能反映各种音乐现象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它只适应认识具体的音乐事项,而不胜任于复杂的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将系统论引入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则不仅可以弥补笛卡尔的理论基础分析方法的局限,而且还可以把“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等的学科理念和研究方法整合为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的系统论研究方法,运用了系统论研究方法的区域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的延伸与发展,所以,区域音乐研究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音乐学研究。

二、区域音乐是需要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对象

中国传统音乐的体系庞大,不同区域的传统音乐彼此差异性较大,而同一区域的传统音乐虽然表]形式、结构方式也有较大的不同,但是都毫无例外地具有某些共性联系,这就使得区域音乐研究具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其实,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音乐的区域性划分和区域性研究的国度,最晚在春秋时期,中国人就已经发现了音乐的风格和形态是以地区性分布呈现的,据说孔子修订的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就把160篇地方性民歌分作15个地区,亦即十五国风,“十五国风”也就是当时区域音乐划分和研究的成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融合,中国的区域文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至20世纪初,中国已经形成了东部汉族为主的农耕文化和西部少数民族游牧文化两大部分,就东部汉族为主的农耕文化而言,大致可以再分为中原文化、齐鲁文化、三秦文化、荆楚文化、江南文化、巴蜀文化、岭南文化、闽台文化、东北文化等九个文化区域。文化区域的形成既有自然地理方面的原因,也有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在众多因素中,生产方式和语言风俗应该是两个具有本质意义的原因。

音乐是区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划分文化区域的重要依据之一。一个区域的音乐与这个区域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信仰习惯、文化传统都有密切的联系,而且相互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由于中国传统音乐是一种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和高度发展的音乐,自身的体系完备,品种众多,即使在同一个文化区域里,不同体系的音乐和不同形态的音乐共存一处也是常见的现象,而且不同体系和不同形态的音乐又有着深度的交融。例如,一般认为民歌是其他民间音乐的基础形式,民间器乐最初是民歌曲调的]奏,而后起的说唱、戏曲也是在民歌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但是,器乐对民歌的进一步发展又有支撑的意义,如四川民歌《太阳出来了》的衬词:“挑起扁担郎郎才,匡才”及河北民歌《对花》的衬词“七不龙冬七打七,八不龙冬锵冬锵”等都是由锣鼓经改造而成的;许多戏曲的唱段转而成为民歌传唱事例也都是不胜枚举的。区域音乐中,几乎是同型的音乐结构,用于不同场合或不同表]形式时,其称呼也就发生了变化;相反,称呼相同的音乐曲牌,其音乐形态却可能完全是两个不相干的类别。

正是因为区域音乐复杂性的特点,传统的田野调查、分析研究、比较研究已经无法胜任区域音乐研究的需要,所以,进行区域音乐研究就必须对研究对象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研究方法更要进行仔细的论证。

三、系统论是区域音乐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系统”指的是由部分构成整体的结构形式。中国古代哲学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就是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大的系统。现在所说的“系统”(System)来源于古希腊语,原义是部分构成的整体。“系统”的思想虽然源远流长,但作为一门科学的系统论,却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逐步确立。一般认为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1968年发表的专著《一般系统理论基础、发展和应用》是系统论这门学科诞生的标志。

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新质,亚里斯多德的名言“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是对系统的整体性精妙的解释;系统论同时还认为,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将要素从系统整体中割离出来,它将失去要素的作用。

系统论出现之前的研究方法,一般是把事物分解成若干部分,再以部分的性质去说明复杂事物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的着[点在局部或要素,它虽然在特定范围内行之有效,但是它不能反映事物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它只适应认识较为简单的事物,而不胜任于对复杂问题的研究。所以,在规模巨大、关系复杂、参数众多的复杂问题面前,传统的分析方法难免捉襟见肘,而系统分析方法却能高屋建瓴,综观全局,为分析现代复杂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思维方式,也为解决现代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把音乐作为一个系统看待的国度,如《吕氏春秋・大乐篇》论及音乐本原时说:“音乐之所由来者远矣;生于度量,本于太一。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阴阳变化,一上一下,合而成章。浑浑沌沌,离则复合,合则复离,是谓天常。天地车轮,终则复始,极则复反,莫不咸当。日月星辰,或疾或徐;日月不同,以尽其行。四时代兴,或暑或寒,或短或长,或柔或刚。万物所出,造于太一,化于阴阳。萌芽始震,凝 以形;形体有处,莫不有声。声出于和,和出于适。先王定乐,由此而生。”《乐记》也有类似的记载:“声成文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同时,《乐记》对这种综合性的表]形式有着极力推崇的价值取向,如:“知声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不知乐者,众庶是也,惟君子为能知乐也。”

可见,在中国从传统思维中,音乐又是一个完整的文化系统,是综合性的表]艺术,而不是一种具体的技艺。中国传统文化中音乐的整体性和综合性为上的观念与西方音乐的“纯音乐”为上的观念相比,具有截然不同的价值观取向。

鉴于区域音乐的复杂性和中国传统音乐综合性的情况,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应是其主要的研究方法。

四、区域音乐研究、民族音乐学、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的比较

“区域音乐研究”的概念提出以后,关于中国传统音乐或者民族音乐的研究至少有三种彼此有一定联系但又有各自取向的研究,分别是民族音乐学研究、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区域音乐研究。

1.民族音乐学研究。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对象是在一个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一个具体的音乐事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理念是文化价值相对论;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得到的第一手资料为研究的基本材料,运用分析的和比较的方法所进行的研究。

2.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的对象是文献典籍上记载的或者现实社会中依然存见的具体音乐事项;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的学科理念是“中国音乐中心论”(不是说中国音乐是世界音乐的中心,而是说中国传统音乐有其自身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应是中国音乐的中心,就像欧洲音乐是欧洲音乐的中心而不是世界音乐的中心一样);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是以文献典籍记载的第二手资料为主,以田野调查的第一手资料为补充,运用考据的、田野调查的和理论分析的方法所进行的研究。

3.区域音乐研究。区域音乐的研究对象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区域内所有的音乐事项;区域音乐研究的学科理念是文化多元论,即认为世界文化是由多个源点的文化中心构成的,不同的文化源点构成了不同的文化中心;区域音乐研究是既重视文献记载的音乐事项,又重视现实社会中依然存见的音乐事项,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所进行的研究。

如果说民族音乐学的公式是:

特定文化背景中的音乐+文化价值相对论+田野调查+分析研究+比较研究

那么,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的公式则是:

文献记载或现实生活中的音乐+中国音乐中心论+历史考据+田野调查+分析研究

那么,区域音乐研究的公式则是:

特定区域文化系统中的音乐+文化多元论+历史考据+田野调查+系统论研究方法

现在,可以为“区域音乐”和“区域音乐研究”进行概念性的界定了。

所谓“区域音乐”指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区域内所有的传统音乐事项的总和。

所谓“区域音乐研究”指的是: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对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区域内所有的传统音乐事项进行的体系的和自然与人文背景的研究。

由于“区域音乐研究”具有多项目的综合性和多学科的交叉性,往往非个人的研究能力所及,因此,“区域音乐研究”主要靠一个研究团队去共同完成,这种集体性的研究,也是过去民族音乐学研究或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都没有遇到过的。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6)

论文内容摘要:文章从在高校音乐教育中建立多元化转向的民族音乐教育机制,构建以本土音乐教育为主、世界音乐教育为辅的课程体系,发挥本地区优势、开发本地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资源三方面,阐述了多元文化背景下高校音乐教育中民族音乐的传承与发展。

“多元文化”的观点是美国哲学家、教育学家杜威在20世纪初提出的。随着世界经济和文化全球化的发展日趋多元化,多元文化教育乃至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已成为当前教育发展的新内容和新视点。多元化与民族化的协同发展也是本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提出几点关于高校音乐教育中对民族音乐的传承与发展的看法。

一、建立多元化转向的民族音乐教育机制

1994年国际音乐教育协会在《世界文化的音乐政策》中确认了世界音乐教育理论的核心是文化多元主义,并提倡“音乐教育要最广泛地尊重、吸取和接纳世界各个民族的不同形式与风格的音乐传统,把音乐教育置身于世界多元主义的范畴之内”。在实施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过程中,如何为把握和处理好中国音乐与外国音乐、汉族音乐与少数民族音乐、欧洲音乐与其他国家音乐和形态、技术与文化这几对关系是非常重要的。长期以来,欧美古典音乐传统在世界音乐发展的历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形成了“西方音乐一元化”的理念。这种理念对我国的音乐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表现在课程设置和教材的撰写与使用上。我国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多以欧洲音乐课程设置为核心,沿袭前苏联的教学模式,音乐教育的民族性体现不强。在这种形势下,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模式需要根据民族音乐文化发展和传播的需要进行全新的改革与探索。

二、构建以本土音乐教育为主、世界音乐教育为辅的课程体系

多元文化音乐教育,是指音乐是一种文化,是民族文化整体中的一部分。它具有地域性与时代性,不同民族、不同群体的文化都应该受到尊重并得到传承。中国音乐文化本身就是由不同民族音乐文化的融合共构而形成的,自身即是多元音乐文化的结晶并体现出鲜明的多元音乐文化特征。因此,进行多元音乐文化教育教学时,首先要充分保证本土音乐文化(尤其包括少数民族音乐)课程的落实,加大对本土音乐课程的开发与利用,构建本土音乐教育与世界音乐教育一体化的新型课程体系。

我国具有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的特点,音乐基础课程的设置应该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课程开发原则实行三级课程开发系统:一是国家课程体系,二是地方课程体系,三是校本课程体系。黑龙江大学艺术学院音乐专业采用“重基础、强实践”的培养模式,以课堂教学、艺术实践为基础,以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为平台,加强基础训练。同时,采取专业指导性选修课程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程相结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培养音乐理论能力强、专业基本功扎实的应用型、复合型音乐人才。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开设了理论教学环节,即通过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建构音乐基础理论知识体系、专业知识体系以及音乐史论知识体系。实践教学环节,即通过专业指导性模块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专业实践课程的教学,培养学生从事专业表演所需的实践能力以及综合专业素质能力。创业教育环节,即通过创业教育学习及实践,使学生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创新活动,指导学生的创业及创造思维的拓展。在专业必修课和专业指导性选修课当中,开设有中外音乐史、歌剧表演、音乐美学、交响音乐、民族民间音乐概论、戏曲表演等多元文化音乐课程,使多元音乐文化教育的理念完全渗透到高校音乐教育的课程中。

三、发挥本地区优势,开发本地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资源

音乐文化是用音乐语言表达人类思想的文化形式,因此必然受到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而带有鲜明的民族特征。要将民族民间音乐采风纳入高校音乐教育课程中,从视觉、听觉与感官上让学生亲身感受民族音乐文化的风采,从而加强音乐专业学生对民族音乐的认同感、归属感与民族自豪感。黑龙江大学地处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是满族、朝鲜族、回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赫哲族、锡伯族、柯尔克孜族等多个少数民族共居的地区。这些少数民族在不断融合、同化、生存繁衍的漫长演变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绚丽多姿并具有浓厚地方特色和鲜明民族风格的文化。这些民族文化有着鲜明的地域性、民族交融性,并由此形成了各少数民族的民风、民俗、民族音乐文化。

为了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开发黑龙江少数民族音乐资源,学校应给予政策与资金上的支持,可以组织学院音乐教师和学生每年到省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地进行采风等实践活动,教师指导学生对黑龙江少数民族民间音乐的艺术特征进行多视角的分析和研究,以多视角、多层次、立体式的角度,从较熟悉的已有的黑龙江民族民间音乐及相关背景材料入手加以研究。从音乐形态学角度研究少数民族民间音乐的整体风格,融入本土民族传统音乐元素而形成的综合性民间音乐风格。从音乐地理学的角度研究少数民族的音乐文化的地域属性及北方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特征。从音乐传播的角度研究黑龙江民族民间音乐与山东、河北、俄罗斯等移民祖籍地以及与周边地域文化的交融和影响,形成本土的有特色的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这种有组织、有目的的调查研究,能使学生更好地探究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如民歌的产生、现状、民歌的内容、演唱的形式和风格等,然后把收集整理的音乐素材制成声、像、图组合的多媒体课件和教材,把一些详细的研究性活动过程摄录下来制成光盘并选编在著作、教材中,使这些宝贵的资源得以传承和发展。

结语

总之,在音乐文化的多元化格局下发展民族音乐教育是高校音乐教育的重要任务。富有生活情趣和民族特色的地方音乐教育是引导学生走向艺术殿堂的阶梯,对促进民族音乐文化的弘扬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许玮.论多元化视野中的我国民族音乐教育[J].西北师大学报,2001(6).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7)

民族音乐学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译,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学,Musicology  是音乐学,  Ethnomusicology  这个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复合而成的。从字面上看,  民族音乐学应当是从民族学的角度研究音乐的学问。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  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B.Net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  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  )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  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  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  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  “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  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  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  ethnomusicology)、  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  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  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  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  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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