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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5 16:31:28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篇(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改变了以往的封建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势,实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实行了比较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改革开放后,我国渐渐的创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形式成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形式。因此,我国在社会治理方式必须要实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发展,要在新形势下不断创新,不断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只有政府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才能更好地调节社会与经济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促进生产力以及社会各方面的

进步。

一、政府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政府社会治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就是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威来缓解社会各个方面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有序,鼓励人民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贡献自身力量的活动。如果没有政府社会治理,我们所生存的环境就像一盘散沙,没有任何凝聚力和秩序,无法想象是会是怎样的混乱局面。因此,政府社会治理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政府社会治理方式上以及方式的创新上必须要以我国的国情为依据。

二、我国经济对政府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影响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的经济形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归国家及集体所有,按照当时的国情,我国政府在社会治理方式上自然也就是遵循一切归国家所有的法则,来规划和管理、经营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确立,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使得我国走向市场化,确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制度,生产资料不再是单一的归国家集体所有,而是国家、集体、个体以及其他共同所有,在这种多种经济形势共存的情况下,也就动摇了国家独自占有资产的地位,这种情况下,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必须统筹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权衡地位的高低,使得不同的经济形势可以优势互补、取长补短,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政府在社会治理方式上采取的创新策略就是科学合理的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如我国当前的五年规划,根据国情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尽可能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掌握着宏观调控的大权,在经济发展同时,

政府要尽可能的了解形势,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来有效的调控经济,为生产者、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保障经济市场上的公平、公正、健康、有序。

三、多种社会群体对政府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策略的影响

在我国之前较为传统的社会制度下,我国拥有的社会群体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

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了我国人人平等的政治地位,这中情形下政府社会治理方式也是比较单一的,人们都很容易接受。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多种所有制的发展,自然也就出现了多种社会群体,私营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外来投资人员、个体户、城乡失业人员,各种党派等等社会群体,这也就是说集权化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合社会的发展,因此,对于这种群体多样化的现象,政府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策略必须由单一向复杂多元的形式转变。同时,政府治理的手段要复合化,比如,统一政策要考虑多种群体之间的关系与利益,使得公民的权利更好的实现。同时在群体多样化的情形下,要尽可能的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社会更加公平

公正。

四、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政府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策略要注重在价值观上的培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需求,再加上各种文化的交融和冲击,我国人民的思想价值观在不断地向多元化发展,对于这种情况要尽可能创新形式来加强政府社会治理,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宣传主流意识,积极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群众在主流意识形态下,使得各种正确的价值观在同一片天地中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五、结语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篇(2)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的思维与方式助推社会治理创新,是时展的命题,它关系到群众的民生福祉,关系到基层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政权的长治久安。从“法治”理论的角度阐释了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将法治与创新社会治理相契合,坚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政府权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大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关键词:法治;社会治理;创新路径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15402

1 社会治理以及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内涵

社会治理,不同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改变了行政管理注重行政命令,简单强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做法,它更加注重法治规范,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社会,具有“法治”的特色,是对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管理模式的全新概括,它是指是社会各主体之间,坚持平等的原则,通过合作的方式,依照法律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等社会领域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协调等,最终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决定》将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虽然改变的只有一个字,但是反映了治国理政方式的转型升级,对于实现中国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任何社会治理都要遵守法律,创新社会治理更要符合法治的要求。笔者认为,社会治理创新应该纳入法治的轨道,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是指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社会治理创新,使社会治理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意味着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创新的全过程,用法治的思维思考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用法治的方法破解社会治理创新难题,用法治的权威巩固社会治理创新成果。

2 法治之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法治之于社会治理,意义重大。社会治理创新应该走法治化的道路。中央非常重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党的十报告中曾明确指出,“法治保障”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追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关键就在于限制政府社会管理权力,核心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根本在于法治的保障。

2.1 法治是有效规范政府权力的基石

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在有效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同时探索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实现在社会领域权力与权利的均衡。要实现这一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追求,则需要不断强化法治保障。法治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摸索出来的一套社会治理方式。从实践经验来看,法治是一种科学治理方式。法治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它为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治理设定了具体的准则,而且为一系列纠纷与争端提供了确切的解决依据和规则,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武器。因此,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基石,坚持依法治理,以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创新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

2.2 法治是实现公民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保障

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不同时期社会治理的理念不一样,目标也不尽相同。除了限制政府权力之外,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尽快将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只有把法治化落实到社会治理的全过程,才能实现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政府治理与民众参与的统一、维稳和维权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使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公共利益得以维护。

2.3 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实效性与持续性的支撑

法治视角下的社会治理并不是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来对待,而是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准则来尊重。具体而言,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促成社会的规范有序状态,这种状态就是“法治”状态;二是社会治理的过程与手段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即社会治理程序的法治化。

笔者认为,社会治理及其创新成果必须要以法治作为支撑与保障。只有更加完备的法规制度,更加有执行力的执法、更加公平正义的司法来引导、保障、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才能要确保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

3 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路径

3.1 加强法治理念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如果要有效开展社会治理活动,那么必须有正确的社会治理理念的指导。只有牢牢树立依法开展社会治理创新活动的理念,才能带动社会治理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的创新,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活动的全面开展,实现社会治理及其创新的根本目的。

同志指出,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更加需要树立法治理念,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要树立多方协商,共同治理的理念,不仅要强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更要强调多元主体的协调作业,尊重社会自治,助推社会自律,确认并保障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要树立规则思维,要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范及时、充分、准确地转化为各类法规和制度,转化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进行价值取舍和决策判断的基本行为准则;要“以人为本”,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不仅要强调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而且要正确认识化解社会矛盾与纷争解决机制常态化的关系,致力于社会治理法治化机制和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树立法治的理念,需要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加大在法治宣传的力度,同时也要把握法治宣传的方法,在宣传工作中大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岳麓区为例,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依托当前已建立的社区网格化管理系统,摸清不同区域、人群的法律需求,提升针对性。二是针对矛盾多发、易发区域,开展“法律七进”主题活动,将宣传融入法律服务过程中,提升法制宣传实效。

3.2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的政府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当前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重点,政府是社会治理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具体的说,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强化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保障,建设法治政府是关键。而依法行政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例如,岳麓区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把树立法治理念、规范政府行为作为首要任务,始终坚持依法治区、规范治区、阳光治区。在注重制度建设的同时采取一些列的例如“社会听证、专家咨询、风险评估”等决策辅助机制,保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用依法行政带动依法治理,推动岳麓区社会治理创新各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进行。

笔者认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推进社会治理决策程序法治化。完善社会治理决策审查机制,全面推行社会治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有关社会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事前须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就社会治理重大事项提请政府作出决策的,须将相关资料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和实施加强基层调研和联系基层群众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社会管理决策源于群众需要、反映群众要求、服从群众利益。二是推进社会治理决策执行法治化。全面梳理社会治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实现社会治理职能精细化界定、治理程序精细化执行、治理责任精细化分担;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执法方式,加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内容的协调,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实现各部门联动执法,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等社会管理重点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3.3 健全法律体系,构建完备的社会治理法治支撑

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程序性保障的有效方式是加快社会治理有关法律规范的建设。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的法制建设。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就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医疗等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主动探索网络化治理等热点难点领域的立法;紧紧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亟须的基础性法规,特别是要针对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社会组织、互联网、特殊行业场所等一些管理领域法规不健全、相对滞后问题,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二是要重视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度建设。要着重针对市容管理、客运管理等存在标准陈旧、规定模糊等问题的社会治理领域,加快法规细则的更新出台,改变威慑不足、管理执行难的现状。

3.4 加强公正司法,维护严明的社会治理法治程序

社会治理过程中,推进公正司法,一方面,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强化司法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提高依法办案能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矛盾纠纷解决的渠道。一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二是加强纠纷调解工作。整合资源,在基层集中力量打造一批人民调解工作室,提升人民调解影响力;充分发挥村居和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推动建立医患纠纷、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主动做好化解工作,实现基层纠纷基层解决,基层矛盾基层化解的格局;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制度化发展。三是完善行政司法互动机制,有效预防化解行政争议。

3.5 加强依法监督力度,形成有力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进一步完善监督问责的法律机制。同时构建一套全方位监督体系,如将党内监督、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将问责机制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篇(3)

一、引言

2013年7月,在武汉市召开的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的座谈会上,习近平提出:“要通过社会体制改革创新”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首创精神,使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业活动蓬勃开展。从而达到进一步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这里习近平没有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概念,而是首次提出了“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的概念。随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其实从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开展了已有十年时间,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实践表明以前的创新很多还是主要依赖党委和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模式,对于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方面关注得不够,忽视社会力量作用。很多社会管理创新中社会组织和群众不仅难发挥社会管理主体的作用,在实践中他们反而往往成为被加强管理的客体,创新变成政府维稳机制创新。通过这些创新强化政府力量的存在固然可以提高政府的动员能力和反应能力,但是这种能力的使用过度,就会产生很多负面效应,一旦出了问题就要政府承担所有的责任,而且政治动员过度还会导致对自治制度和法制的破坏,最终导致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之间关系的对立化,社会管理的成本越来越高。

正是认识到这个问题,习近平用了“社会体制改革创新”提法,这种提法表明了要突破以前政府本位思想的管理机制创新,要在大的社会领域制度体系进行治理体制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直接提出要“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并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我们知道整个社会体制内包含了企业、政府组织与社会三大部门,一般企业很难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因此政府和社会部门就成为了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的两大基本力量。要进行社会体制改革创新,就是要对这二者关系进行创新,发挥社会部门中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作用,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从而避免以上所述问题。本文拟从国内基层管理创新典型模式的分析出发,探索社会体制改革创新中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路径。

二、目前我国基层创新的五种典型

模式分析

(一) 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五种典型模式简述

1. 青岛市南区模式

以2008年奥运会安保为契机,青岛市在市南区推行了以“街道转型”改革为主要特征的基层社会管理改革。为了使社区能够有足够资源和权威行使的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区政府的人、财、权、物下沉到街道,街道的人、财、权、物下沉到社区。“街道转型”改革最重要的一环是在社区设立社区工作站,街道党工委委员下到社区去当社区工作站站长,对社区工作负总责,并在社区工作站配置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社区工作站也具有了相当的行政职能和行政资源。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机构分设,合署办公”,社区工作站提供了从组织、维稳,到卫生、民政等服务,居民基本上不出社区就可以满足他们基本需要;居委会的配合社区工作站工作,发挥居民与工作站桥梁的独特作用。[1]

2. 成都锦江区模式

2008年开始,成都锦江区推行社会管理“大变革”:第一方面,从街道办事处职能改革做起,以行政区划调整为契机,把街道的经济职能剥离出来,强化街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并增加投向基层公共服务的财力,2010年就投入25.2亿元,占区财政支出70.6%。第二方面,推进社区治理机制改革,剥离社区原来承担的行政职能,使其变成了真正的社区自治组织。成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建立居民代表常任制,形成居民代表大会决策、居民代表会议工作委员会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的自治格局。第三方面,该区进行制度革新积极培育社会组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2010年专门安排200万元专项经费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建设,区和街道办事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51个,金额达1 350万元。

3. 广州模式

近年来,按照建设“大社会、好社会”的总体要求,借鉴香港、新加坡经验基础上,广州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进行“政社分开”,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激活社会的自治功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体制。首先,强化街道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与队伍建设,着力建设街道的“一队三中心”,并向社区延伸;其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使其参与社会治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广州在街道建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负责为社区居民提供全面的社会服务。政府用一种官办民营的方法,通过资助、拨款、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社工组织承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通过社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专业、优质服务。近3年来,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为依托,市、区两级财政投入超过1亿元购买社会服务。第三,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推动社区居委会直选,完善政府与社区居民意见通道,推动社区居民有组织、有秩序地志愿积极投入到社区管理服务中来。[2]

4. 安徽铜陵官山区模式

自2010年7月以来,该区将原6个街道办事处和49个社区工作站整合为18个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撤销街道办事处,实行区直管社区,减少管理环节,实现一级政府两级管理。整合后的新社区,建立起以社区党工委为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各类社会组织为支撑的整体架构。社区党工委直接隶属区委管理,主要承担社区范围内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责;将原街道党工委及群团、武装等部门职能和原街道办事处相关公共管理、服务、部分审核审批等职能下放到社区,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综合事务、民政事务、人口计生、综治维稳信访等7个专业服务窗口,接受社区党工委和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对进驻社区的事项实行“一厅式”审批和“一站式”集中办理,最大限度的简化办事程序。[3]

5. 福安阳春社区模式

为了解决社区作为社会治理主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资源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在街道支持下,由社区两委自发对驻在社区的各种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推动多元社会治理创新,为居民提供“六贴近六服务”的贴心服务。该模式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在公共服务方面社区成立服务中心、老年服务中心,进行网格化管理和贴近服务,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其次,在社区支持下成立了16个社区文体社团队,志愿服务组织和义工队伍3支,发动群众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第三,为了弥补社区在公共服务建设方面资源不足的困境,社区通过构建“大党建”格局、利益共享机制、社区与单位互相支持等方式,争取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在人员、资金、场地、设施等方面支持社区服务,极大改善了社区公共服务水平。[4]

(二) 典型模式中政府和社会关系创新的逻辑理路分析

1. 不同模式中政府和社会两种力量变革状况

为了深入研究不同创新模式背后政府和社会关系状态,我们尝试在坐标系统中对这些模式进行细分。把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力量发挥作用情况看作是横坐标并用X轴表示,X轴从左至右代表政府力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从小到大,原点x0表示政府基本没有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发挥作用情况看作是横纵并用Y轴表示,Y轴从下往上代表社会力量作用从小到大,原点y0 代表社会力量基本没有发挥积极作用。为了能够很好的对以上众多模式进行坐标定位,在坐标系统中,分别对纵坐标进行横向平移1单位,获得社会力量Y′轴,对横坐标进行纵向平移1单位,获得政府力量X′轴,这种位移本身并不影响横纵轴本身数值。这样就获得了四个轴,在坐标中,X轴与Y轴相交于A (x0, y0)点,这个点上政府与社会力量都基本没有发挥太多积极作用;X轴与Y′轴相交于B(x1, y0) 点,这个点上政府力量发挥了一定作用,社会力量基本没有发挥积极作用;X′轴与Y′轴相交于C(x1, y1)点,这个点上政府与社会力量都得到加强,发挥了积极作用;X′与Y轴相交于D(x0, y1)点,这个点上政府基本没有积极发挥作用,而社会力量得到加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这样把整个坐标分成从Ⅰ-Ⅶ的七个区间,每个区间表示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关系的不同状态,进而代表一种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模式。通过对上面几个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模式中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关系情况进行抽象,我们发现可以把这些模式和坐标中相应的区间进行对应,从而把这些模式进行细分。

2. 不同模式创新的逻辑理路比较分析

1)传统基层社区治理模式――“弱政府弱社会”状态

I区间表示在基层社会管理中,政府和社会(包括社区和其他正式社会组织)都有通过正式途径发挥作用,但是作用发挥都较少(0

2)青岛市南区模式和铜陵官山模式――强政府弱社会模式改革

III区间内政府和社会力量关系就进行了创新。这区间内,为了迅速提高对社区的管控和服务水平,在社区治理领域,政府力量大大加强(X>1),公共权力向自治领域不断延伸,挤压了原来社区自治组织的活动空间,使得原本就较弱的社会自治力量变的更弱(社区自治组织独立发挥作用Y≈0)。根据前面的描述,我们认为铜陵铜官山模式与这种情况类似,该区在基层社会管理中,把街道撤销,原属街道的部分公共权力向自治领域延伸,在整合原来社区自治组织的基础上,成立了新型社区组织,全面负责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上这个新型社区不再单纯是一个社区自治组织了,而变成了一个“小街道”。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社区自治组织自身都被新型社区组织兼并。VI区间与Ⅲ区间相比,在社区治理领域,公共权力向自治领域不断延过程中,政府力量也是大大加强(X>1),但是前者不同的是,后者在这个过程中社区自治组织没有被完全兼并,而是保持独立存在,但是其作用被弱化(0

这两种模式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社会协助模式,也就是“强政府弱社会模式”。在这里我们看到的相同的改革逻辑是:在加强社会管理理论引导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完成对社会管理的强化任务,而政府认为基层社区自治组织无法很好的完成这个任务,因此重新设定了政府与社会关系,强化政府责任,弱化社区自治地位和作用。这两种模式标志着政府从后台走到前台直接对社区进行治理,这种调整反映的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不是对等的民法关系,是一种政府和社会力量的纵向调整,典型的政府主导社会管理、社会协助社会管理的模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本质上变成加强政府在基层社区的存在。

这两种改革,有两个隐含的预设,一个是政府对把社区自治组织看作是自己的附属物,因此其也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但是政府又对其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不尽信任,因此要加以改造,使其变成社区公共权力组织;二是政府认为改造后的社区内公共权力组织不仅能够像原来社区自治组织那样充分了解居民的多样需求,能够提供多样化服务,而且社区公共权力部门由于掌握公权力和公共资源,可以更好的提供管控和公共服务供给。

这种模式的结果是,一方面,由于社区工作站等社区公共权力部门比社区自治组织掌握等多的资源,所以在其治下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提高了居民满意度,增强了这种变革的合法性。在加强服务的基础上,也强化了社区管控水平;另一方面,这种模式导致公共权力对社区自治领域的侵入,社区自治组织从原来基层政府的附属物变成政府在社区公共权力部门的附属物,政府的力量直达社区,当社区居民可以方便地在社区里享受原来要到街道才能享受的各项公共服务时,他必然要面对“政府”的在场,这种状况一定程度上会压抑“社会”的自我发育。公共权力的触角延伸到社区,固然可以提高政治动员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的使用过度,会产生很多负面效应,一旦出了问题就要公共权力承担所有的责任,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冲突。

3)成都模式和广州模式――向“实现强政府强社会”模式转变

V区间和VI区间内,在社区治理领域政府和社会力量也进行了创新性重置,与青岛模式和安徽模式不同的是,这两个区间的社区治理中,政府力量大大加强(X>1),与此同时社会力量的作用也得到加强(Y>1),在这两个区间,政府一方面通过改革政府机构和完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社区管制和服务水平;另一面通过增加公共服务财政投入等方式凸显政府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主导任同时,又没有完全依赖将公共权力的触角深入到社区自治领域的方式来实现基层管理和服务,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没有被明显弱化,相反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管理,政府与社会合作完成对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V区间和VI区间的区别主要是后者社会力量发挥作用后者比前者更多,更制度化,所以我们认为成都模式落在V区间,广州模式落在VI区间。因为广东省的社会管理创新中政府与社会合作制度化水平更高,这样从上制度上保证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政府与社会共同成长,促进政府与社会的长期和深入的合作,广州这么做也得益于长期以来广州对社会组织发展基础比较好,为改革提供了可能。

这两种模式,在强化政府作用的同时,积极提高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虽然这个两个区域中社会力量发挥作用总体要低于政府力量,但是我们认为这两种模式已经出现向 “强政府强社会模式”发展的苗头。

这两种模式背后的改革逻辑是: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政府愿意与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既强化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同时又没有替代和弱化社会力量的作用,政府对社会力量是保留了一份尊重。这种调整反映的是政府和社会组织是对等的民法关系,是一种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横向调整。这两种模式总体而言虽然还没有完全超出“政府主导、社会协助”的模式,但是已经呈现出政府与社会分工协作的影子。一方面,政府认识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首先要完善自身职能和机构设置,加强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强化政府责任;另一方面,政府没有采取直接接管社区的方式,这是因为政府认识到自身能力不足,因此更愿意隐身于社会组织的背后,把公共服务供给和生产分开,通过协议等方式购买服务,把社会组织推到社会服务的前台,发挥后者优势作用。

这两种模式的改革,有两个隐含的预设:一个是政府没有完全把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看作是社会管理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认识到他们社会治理机制的主体之一,而且政府对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是信任的,认识到不论是提高基层公共服务水平还是获得基层民意,都离不开他们。政府认为单纯依赖政府无法完成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愿意在变革自身职能基础上,既提升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同时又不能替代社会。政府认识到通过社会协同,更好的管理和服务社会;二是要政府认识到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首先需要培育和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所以广州和成都在积极完善和强化社区自治组织治理能力,并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这种模式的结果是,一方面,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居民满意度提升,增强了社会管理创新改革的合法性,这也直接提高了政府对社会的管控水平;另一方面,在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的改革中,由于倒逼作用,政府基层组织的职能和权责都在改变,像成都街道的经济管理职能弱化,社会服务职能强化;第三方面,社区自治组织治理机制完善和强化,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为后续“大社会,好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可能,为和谐社会建立和社会福祉的增加提供了新的动力,也为社会问题的化解提供了缓冲。

4)福安阳春模式

VII区间内社区治理中,政府力量发挥基本还是按照传统的模式来进行(01),这种模式下社会力量(尤其是社区两委)成为社区服务供给的积极倡导者和供给组织者。根据前面案例的描述,我们认为福建福安阳春社区模式与这种情况类似。这种模式有点像前面周瑞金所讲的欧美主要国家早期阶段社会管理采用“社会主导、政府协助”的模式,从阳春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街道支持下的,社区两委积极进行贴近化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两委主动协调各种资源提高社区基层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与其他模式相比,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社区是自治主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管理主体,社区自发的主动的进行社区社会治理创新,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创新。这种模式也证明社会体制中的各种治理主体其实都有完善社会治理的要求,而且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这样印证了习近平所说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首创精神,使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的正确性。当然必须要注意的是这种模式与西方“社会主导、政府协助”也就是“强社会弱政府”模式又有着本质区别:社会自治没有优于政府管理,自治秩序也无法优于强制秩序,因为社区两委的行政化问题并没有解决,2011年暑期笔者专门到该社区做了调研,调研中该社区支部书记、主任李华杰告诉笔者:现在该社区“两委”要处理的事务就有190多项,绝大部分是街道交办的行政性事务,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合法性本质上还是来源于街道的 支持。

这种模式背后的改革逻辑是: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社区自治组织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与服务意识,积极主动的整合社区资源,自下而上的进行的社会治理改革创新。而街道等各级政府愿意与社区自治组织合作,政府主通过引导、支持社区自治组织的行为,使得社区治理能人积极性的得到发挥。政府也可以通过较少的财政资金投入可以迅速提升社区管控和服务,这种调整反映的是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的良性回应。这种模式下政府支持下使得作为社会组织的社区居委会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与广州、成都的“政府主导、社会协助”的模式相比,由于财力和理念的差异,当地政府在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中发挥的主动型作用相对较小,在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方面必须的政府结构、职能改变较小。比如阳春社区所属的阳春街道对阳春社区的支持除了在社区争取下的街道每年安排5万元专项资金,街道补助社区的正常的办公经费一年才8 000元。

这种模式的改革,有两个隐含的预设,一个是政府认识到由于自身财力物力的限制,单纯靠自身来管控和服务社会是低效的,政府愿意和社区自治组织合作,支持社区两委在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方面进行创新;第二,政府对社区自治组织能力是信任的,这种信任主要是基于对社区领导人能力的信任。

这种模式的结果是:一方面,社区自治组织自身得到较大发展,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居民满意度提升,增强了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合法性,而且由于社区自发的社会管理创新也间接的提高了政府对社会的管控水平;另一方面,这种变革主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变革,是社会治理体制主体中社区自治组织主动性的爆发,主要依赖社区基层组织精英的积极性引导变革,这是一次比较标准意义上的社会治理机制改革。但是这种改革创新具有脆弱性,更多是一种人治,社会体制变革创新需要的其他条件不完备。这也是为什么虽然福安市积极推动全市向阳春社区学习,但是这种模式在其他社区很难推广的根源。

三、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中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路径

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从本质上讲是一次政府基层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的革新;是一次从管制向治理的革新,政府要改变自我中心主义,充分尊重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在价值理念的嬗变基础上实现政府和社会关系状态的不断创新。这种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变革创新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不是能够一蹴而就,要持续不断改革超越。 总体上我们认为政府与社会关系良好状态实现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强政府弱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状态转变

首先我们要承认“强政府弱社会”是对 “弱政府弱社会”的变革,是一种进步,从青岛模式安徽铜陵模式中我们也看到改革的效果。然而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这种模式下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兼并了社会,压缩了社会的活动空间,一方面会导致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市场发展需要的大社会体系无法建立,居民个性化的需要无法满足;另一方面会导致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垄断。这种垄断会造成公共物品提供的单一,因此无法满足居民的个性化偏好,形成不满。并且会导致政府规模不断扩大、效率的丧失以及寻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这种模式下政府要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发生不满,容易直接造成政府与社会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关键就是要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放权,尊重社会的主体地位,在社会治理中政府要尽量隐身在社会背后,社会能解决的问题都交给社会,当社会组织解决不了时候政府才出面解决,向“小政府大社会”状态转变。

要实现“小政府大社会”要做到如下几点:第一,政府要树立“政社分开”的理念,建立“小政府”,“小政府”其实就是有限政府,而“大社会”是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组织体系。只有积极促进“政社分开”,才能为社会组织正常发展提供空间,为“大社会”的发展提供可能。第二,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中央政府已经很深刻的认识到这一点,在总理任上第一天,李克强就强调要通过政府职能转变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政府管的过多过细,必然超出政府的能力,导致政府管理无效。第三,要通过完善政策法规明确政社权责关系。周瑞金认为:加强和社会管理创新,不是简单等同于社会危机管理和社会问题管理,应当是还权力以规范,要求国家以法律和行政力量给社会一个自治管理秩序,让社会在常态下按照自己日常规范进行自我管理。[1]

第二阶段,从“小政府大社会”向“强政府强社会”的转变

“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不可逾越的的阶段,因没有政府的放权,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就没有可能。但是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不是要弱化政府,反而要强化政府责任,政府要做到小而强。这是改革的第二阶段。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认为:“社会的自我管理并不是社会的放任自由,政府首先要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社会领域进行规制,即‘社会的被管理’,其中,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公共住房等方面的社会制度建设应该被放在重要位置。”[8]从实践来看,从福安模式中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社会治理创新主要依赖社区能人的个人积极性和资源,则这种创新很难复制,一旦社区能人离开了该岗位,则这种创新也很难持续。与其他改革模式下相比,初步呈现“强政府强社会”特征的广州和成都模式在改革中出现的缺陷相对较少,存在可持续发展的可能。

在这两种模式的改革经验基础上,我们认为要实现“强政府强社会”要做到如下几点:第一,要建设“小而强”政府。“小而强”的政府要求政府回归本性,办好该办的事情。在对社会的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纲、良法善治的原则,切实保障社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强化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领域进行规划,完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在确保公民参与基础上提供(注意不是生产,政府与社会组织都可以生产公共物品,但是政府要承担公共物品供给的主责)需求导向性的公共服务;要完善政府内部不同层级政府权责,弱化基层政府经济发展职能,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这样既可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又可以为社会组织正当合理竞争提供良好的秩序、环境和条件。

第二,要积极建设“强社会”。强社会是指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凸显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协作水平。根据协作性公共管理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由于政府与准政府组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也被看作是“政府间的”的关系,强大的可供政府协作的社会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建立强大的政府的应有之义。“强社会”的建设,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强化和激活社区自治组织自治功能,为居民直接参与提供更多渠道;其次,激活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外包等方式扶持现有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完善对购买社会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和,为政府和社会制度化深度合作提供条件;再次,完善政府和社会的伙伴关系,并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制度机制和法律法规,在社会治理中赋予社会组织与政府一样的民事主体地位,让其与政府合法平等的参与基层管理与服务方面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最后,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竞争促进社会组织长期健康发。

第三阶段,从“强政府强社会”向“好政府好社会”转变,达到政府和社会的最佳状态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篇(4)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然而,虽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的法治状况仍存在诸多问题。现代社会,在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后,社会管理主体已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化。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要遵守法治的精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归属于负责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管理部门之中。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有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并有所作为。

关键词:法治 社会管理 创新 作为

一、法治的内涵及我国当前的法治状况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与人治相比,法治具有诸多的优越性,如: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等等。

法治的精神内核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保障人权等。法治的最大好处在于能防止特定的个人凌驾法律之上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

当今时代,大部分国家都认同法治的重要,虽然各国在时代背景、在法律的产生等方面并不太相同,但法治仍然是各国的追求。我国也倡导建设“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我国的法治原则有“坚持人民、必须实行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人权、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1

但时到今日,我国的法治状况仍不容乐观。江平教授曾经讲过,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路径是“进一步,退两步”。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也以“扭秧歌”来形容中国法治道路的弯转曲回。实际上,我国确实存在着一些非常不和谐的情况。“官场上的买官贿爵,无可扼制风行成势的腐败;社会风尚的日趋日下,个人文明诚信的根本丧失,唯利是图的拜金主义;普通公民权益的丧失危机,维权之路的漫长艰辛与无望;自然生存环境空前的破坏与污染,灾害损失的壮观与凄惨等等……均是中国法治状况的非常演绎与惊世创造。”2这些无不都是与法治的精神相背离的。近些年来,贫富差距拉大,外来人员犯罪增加、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事件、上访、拆迁等引发的伤害事件等等,一系列、恶性事件的发生,无不让人震惊。同时也造成了现在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复杂化。这虽然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原因,但与政府社会管理的缺失是分不开的,尤其是政府行政法治的缺失。主要表现有:“法治政府理念尚未完全形成普遍共识、部分已颁布法律被不同程度地异化或虚置、法治政府建设的速度、效益发展不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限、舆情应对能力不足和行政纠纷解决与救济机制缺陷明显等等。”3如有些官员至今仍把法律看成治民的,这样治民的“法治”与“人治”其实没有什么区别的。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在一次讲演中提到某地有一条标语:“非正常越级上访第一次发现警告,第二次行政拘留,第三次劳动教养。”这句标语体现出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待法律和法治的典型态度。

二、社会管理的主体及创新的法治要求

(一)社会管理的主体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狭义上,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而广义上的社会管理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它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

现代社会,在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后,社会管理主体已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化,既包括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也包括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和公民个体的自我管理。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和部门分工,可以把社会管理部门原则上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负责社会公平,主要手段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包括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劳动社保等;第二类负责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主要手段是行政和司法,包括公安、司法、安全、社团管理、安全生产等。”4当然,二者的分工不是绝对的,有些部门兼顾两种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从事司法工作,所以,一般应归类到负责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部门之中。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当今中国,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是以政府主导型模式为主,市场管理模式和社会自治管理模式为辅,尤其是社会自治管理模式最为薄弱。而“未来我国社会管理范畴的调整目标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5“新的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就是逐步向以社区组织为主体的、社会自主管理为核心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型。政府的主要职能不是行政干预和管制,以政府行为代替社会行动,政府包办,而是运用法律法规、社会政策来规范、引导、支持、服务社会自主管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和问题,科学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权利。”6

正如前面讲到的,当前社会的诸多矛盾,多是源于政府行政法治的缺失,源于一些国家行为与法治精神的相悖造成的。所以,建设法治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就应高举法治精神,通过运用法律法规、社会政策来规范、引导、支持、服务社会自主管理。

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律依据,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法性;因为法律为国家制订,这又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了权威性;同时,法治又可以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操作性和反复适用性。这是由法治的优点决定的。

为此,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就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充分体现民意的原则;三是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的原则。”7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创新,要在坚持以上三个原则的前提下, 注意四个方面的工作:“(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科学发展的需要;(二)社会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三)制定的规则要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四)重视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8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有所作为

(一)要处理好二个关系

1、要处理好与党委之间的关系。做到不威不违,即要尊重党委的决定,又要保持检察机关独立的话语权。要有大局观念。在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各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服务。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贯彻执行党委决定的过程中,要坚持审慎的态度,对有违法律的决定,应以适当的方式作出适当解释,避免因一味的执行地方党委决定而做出有违法律规定的行为。

2、要处理好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在创新管理过程中,要树立检察权威,避免有损检察权威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获取各部门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增加检察工作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不能大包大揽,将原来不属于检察工作职责的内容包揽过来,避免沦为一般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也要考虑合法性,决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检察机关不宜承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乱作为,以免对检察权威造成不利影响。

(二)要增强二个意识

一是要提高职责意识。当前,相当一部分人都把工作当成工作来做,完成了事。没有正确分清职责和工作的关系。初看,貌似职责和工作没有什么区别。其实,职责和工作还是有区别的。如果把工作当成工作,那工作完成的程度可能会大大折扣。而如果把工作当成职责,那工作的完成可能就会比较出色。所以,检察人员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面对各方面工作,应该提高职责意识,把保护人权、矛盾化解、公平正义等作为职责来做。这样便会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

二是要提高创新意识。在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时刻具备强烈的创新意识,可以更好、更多的发现工作的亮点和新创点,更容易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从而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新创工作的开展。所以,在社会管理新创过程中,创新意识尤为重要。

(三)要提高二个能力

一是要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打铁要靠自身硬”。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检察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和法学素养,根据“法治”的精神,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从而在社会管事过程中做到依法管理。这是检察人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

二是要提高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作为执法者,检察人员不是执法的机器,在工作中,要努力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了解群众需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协调能力,这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因为只有具备了综合协调管理的能力,才会将矛盾化解。否则,还有可能会导致矛盾的升级。所以,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非常重要。

(四)要在二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个方面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创新。

当前,在检察司法过程中,在矛盾处理过程中,可能会面对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策的不合法性、制度是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可以从制度层面上进行广泛的调研,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帮助各级政府和权力机关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进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合理的依据,做到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

第二个方面是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篇(5)

[关键词]社会治理创新;公民素质;路径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10 ― 0086 ― 02

社会治理创新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社会创新,公民素质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果,最终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公民素质的提升速度不能适应经济和国家影响力日益增长的要求。在进一步完善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对公民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时期,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在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探究提升公民素质的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一、 社会治理创新是时展的要求

社会治理就是在共同价值原则的基础上,遵循达成一定共识的规章制度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政府、社会、个人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个基层关系,解决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的行为。社会治理创新就是“根据社会运行规律,不断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技术和方法,对传统的治理模式进行改造、变革,并建立起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以促进社会治理新目标的实现”〔1〕。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国家内部也出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导致大量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公民个体之间差距逐步明显,弱势群体和高危人群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出来,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普及开来,多元化的思想也逐渐得到公民的认可,使得公民更加关注自身和社会的发展,也更加注重自身利益的维护。而且,媒体传播的多渠道、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和新闻的实效传播,使得公民更加关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发展,而且乐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希望得到尊重,从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越来越强烈。马克思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2〕。因此,不断创新人民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时代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社会管理提升为社会治理,充分反映出党对从思想上对社会服务理念发生重大转变,这就意味着中国治理模式也放生重大转变。这次全会对我国社会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设定了新目标。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社会改革的主题,要求加快推进社会领域的制度创新,形成科学有序的社会治理体系,让社会充满活力而又安定有序的发展。同时,要求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活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激情和活力,不断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体制。新时期,党和政府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是适应时展的需要,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表现。

二、 社会治理创新与公民素质的关系

在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要求公民具备现代公民意识,这是社会治理能够顺利实现的基础。而且,公民是社会公共事务中最根本和最直接的践行者,公民个人的态度和行为方式,直接影响到社会治理的成效。因此,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拓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渠道的同时,也要求公民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公民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公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社会治理水平。新时期,公民参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表明公民意识的觉醒,而且公民参与意识的觉醒主要在于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如果缺乏执行人民民主的社会环境和公民缺乏民主意识,那么再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公民也不会把它们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去。在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过程中,提高公民的素质、增强公民意识,才能引导公民自觉参与到社会治理创新中去,实现国家治理体现现代化。而且,不断提高社会治理创新水平,也能够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求政府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然而,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今社会治理创新要求“政府建立起一个能够与公民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3〕,这样就要求公民要积极参加到社会治理中来,在实践中公民自身素质自然就会逐步提升。

三、社会创新视域下公民素质亟待提升

目前,在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虽然我国公民的治理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公民意识逐渐觉醒,但是缺乏自主性,对自己的主体地位认识模糊,参与欲望不够强烈。而且,公民受机会主义思想腐蚀严重,只关心与自己切身相关的眼前利益,不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参与意识十分淡薄。受传统专制思想影响、社会公共领域缺失,一些基层公民习惯于被控制与统治,不善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切身利益问题缺乏批判和监督精神。基层公民自己主导公民治理难度大,参与决策和治理的能力亟待提高。而且,在社会治理中,许多公民喜欢搭便车,严重影响了社会治理的效果。我国广大基层地区,公民受教育水平总体较低,严重阻碍了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培育。当前,我国的政治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保证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渠道的畅通,而且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公民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力不足。“社会组织发育是是否完善是检验人民群众的能力和社会公共领域发育是否完善的试金石”〔4〕。虽然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是由于起步晚、缺乏制度保障,作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载体,不能承载起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任。在社会治理视域下,无论是公民自身需要,还是现代政治社会发展的要求,都要求进一步提高公民自身素质。

四、 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公民素质提升的路径选择

变革当代中国政府和公民的社会关系,不断推动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众多的行动主体积极互相合作、共同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去”〔5〕。然而,公民素质的高低,决定了社会治理创新的顺利推进。不但公民自己要提高自己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而且社会也需要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共同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和素质,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完善社会治理制度、积极引导公民参与社会实践对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意义重大。

(一)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加强对公民教育,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每个公民从一出生开始,就会接受各种各样的教育。在不同的环境中接受的教育不同,必然影响公民做出不同的选择。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每个接受不同教育内容的公民之间的差异会引起矛盾,甚至导致社会突发事件。特别是我国留学归国人员容易受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公民的教育,把公民意识始终贯彻到教育过程中,使公民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社会创新视域下不但要求公民积极为社会发展建言献策,而且还要通过正确的方式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人民享有平等权利,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6〕。在教育过程中把权责意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完善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保障水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的概念的提出,给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赋予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和政治意义”〔7〕。目前,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缺乏制度保、缺少法律支持,参与的渠道不畅通、程序也不规范,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尊重,这些都不利于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社会创新治理视域下,加强对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对于完善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路径、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意义重大。而且,公民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缺乏对参与治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参与治理,公民对政府信息缺失的认识渠道不足,现有的经济条件也限制了公民能力的提升。因此,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加强对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制度的规范,能够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保障,促进公民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提升公民参与社会实践,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素养。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提出,为公民法律素养的培育提供了契机。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使每一个公民能够参与经济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培养自己的竞争意识、平等意识与法律意识。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要求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只有在法治实践的过程中,才能逐步培养公民的法律素养。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切实保障公民有效行使选举权、管理权与监督权,从而使公民在政治实践中自觉树立法律至上,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公民只有行使自身的权利才能更好的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只有在参与的过程中,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能力。从而,不断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参 考 文 献〕

〔1〕刘雅静.社会治理创新理论蕴涵、实践困境与路径探寻〔J〕.理论学刊,2014,(10):42-4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73.

〔3〕赵瑜.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培育公民素质的路径〔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4,(02):48-49.

〔4〕史云贵,冉连.中国特色公民治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运转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论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4,(01):49

-53.

〔5〕钱宁.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社会福利的新路径〔J〕.山东社会科学,2014,(09):73-77.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篇(6)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029 — 02

当今中国,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频发生已是不争的事实。统筹城乡、两化互动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的事实直接导致了人员流动的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减弱。迅猛发展的经济社会与严重滞后的社会管理之间的反差导致了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积极探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路、新方法。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这为我们提供了社会管理创新治理的新思维和新方法,那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

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历史沿革与价值取向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2011年2月19日,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题为为《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讲话,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他强调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同年7月1日,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大会上再次就社会管理问题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的具体化,而法治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法治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和形式的决定性因素,其内涵与外延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合法性要求,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法治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合法性,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法所具有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成为促进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解决的可靠途径选择,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承载正确价值准则的法治为现代社会多元主体提供了价值指引,也为社会管理创新规定了最基本的价值方向。只有符合法治理性的社会管理创新,才符合法律承载的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才不会背离创新社会管理的初衷。

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以民主为内涵

英国和美国这两国之所以至今依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除了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外,法治及其民主内涵也是重要的因素。如前所述,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内涵也同样是人权、民主。人权是民主的根本,而民主又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基础,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产生的前提,也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源泉。社会管理的创新法治化恰恰与民主不谋而合。民主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事务依据多数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同时,少数人的权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即每一个人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都有平等表达的自由、依法参与的自由,有权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

(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以“依法行政”为导向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社会管理领域进行的一场深刻变革,是当代中国极需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依法行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对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沿着法治的正确轨道行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志曾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在具体的社会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把法律当作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基本手段,把法治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具体而言,首先,社会管理创新与管理本身同等重要;其次,建构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调处机制与建构保证良法能够善治的机制同样重要。正如总理所言:“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同时也是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美好愿景。

(三)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以统筹城乡为背景

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化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城乡统筹、两化互动的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变我国城乡的面貌,社会结构必将发生深刻变革。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是在城乡之间建立起均衡增长的良性互动机制、公共服务的协调发展机制、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以及适应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管理创新体制。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确定的统筹发展目标是城市与农村的广泛结合。当今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还较为落后的现实使得这种结合主要是以各项经济指标作为基本参数,这也充分表明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主要还是集中在经济领域的竞争。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本身不直接参与社会物质产品的交换活动,也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具有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天然作用,这种作用对于服务经济发展、保障市场有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要求即是城乡统筹发展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的措施需要得到法律的正当性、合理性肯定,而社会管理创新则必须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内化为法治的各项要求。

(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以程序为保障

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使得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不可抵挡的社会现实。然而,就社会管理创新本身的客观性而言,法律语言本身的有限性与抽象性使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社会管理创新领域的全部做出详尽的规定,法律滞后于社会管理创新实际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本质性特征并不在于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而是在于这种强制力应具备足够的正当,即是获得人们普遍尊崇的良法。那么怎样才能既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正常进行又切实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通过正当程序来控制公权力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涵,也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普遍途径。

三、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不能一味追求“创新”而忽略了“法治”,不能借用“创新”的名义,突破“法治”的界限。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在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这要求首先要正确认识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法治界限,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兼顾平衡,又要降低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本,减少因社会管理创新而造成的对相对人的利益伤害,并且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和制度的社会效果应有助于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

(一)要有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体现了尊严、规则、法治等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规范基础。当前,我国社会出现多元化的阶层分化,衍生出多种不同的利益诉求,这必然要求对原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进行改革。邓小平说过:“改革也是革命”,说明改革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是巨大的,需要在符合法治精神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在社会管理领域,也就意味着在创新的过程中,决策者不能以现实的合理性为由随意突破现行宪法体制的框架,而必须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做出相应调整。

(二)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法律和法治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法律和法治以什么样的形式进入社会生活领域,也应当符合人类进步的要求和文明发展的脉络。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爵士就曾经指出国家文明的高低,从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关系就能反映出来。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在一个文明、理性、有序的和谐社会里,法律和法治调整社会管理、规范创新行为的方式,应当多向善而勿为恶,多放权而少管制,多经济而少行政,多教育而少惩罚,多明确而少模糊,多细腻而少粗广。综上,法律和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制度设计及功能实现,应当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与自由,以人为本,充满和体现人文关怀、理性精神、民主精神和精神。

(三)要树立国家权力有限的观念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尤其是法律的制约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普遍认识。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的系统表现,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但法律的效力是有界限的,只能在其边界之内履行这种职责而不能逾越。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了国家与社会各自管理的边界。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就指出国家是由社会决定的,先有社会其次才产生国家。由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最终决定法律的内容是社会。国家与社会在大部分领域的交集并不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可以相互替代,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调整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形式。因此,我们说国家无法代替社会,社会当然也无法代替国家。所以,法治国家并不表明国家通过法律调控社会生活的全部,而更可能意味着最大限度地通过公民个人及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的方式来达到解决社会管理及其创新问题的。而社会在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的同时,反过来也就给国家权力确定了边界,从而达到了通过法治的具体措施来限制国家权力的目的。

(四)要理性看待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尽管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我们还是要理性地看待法律和法治,且不能对法治抱有过高的期望值,从“人治”的极端又走到“法治”的极端更是不可取。现代社会中,没有法律和法治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和法治都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社会管理中的一切事情。如果指望通过法律解决社会生活的一切,就像秦朝那样的“一切皆有法式”,不仅无法实现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初衷,同样会使社会生活陷入无序。毫无疑问,法律和法治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融合的程度,应当具有符合科学发展和理性精神的适当比例和限度,并且应当与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现实条件、社会发展等相一致。法治要且应该与社会管理创新保持一定的张力,这两者交集的如果比例过低,就难以建成法治社会;比例过高则可能导致法治对社会管理创新自由的干预甚至抹杀,导致管理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严重失调,从而失去社会发展自身的价值。

〔参 考 文 献〕

〔1〕.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1-07-01.

〔2〕王振民.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在于法治〔EB/OL〕.法制网,2011-08-24.

〔3〕付子堂.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优模式〔J〕.法制资讯,2011,(12).

〔4〕朱宝树.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的综合改革〔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6,(3).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篇(7)

关键词:法治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225-02

党的十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一新内容。“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中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价值

法治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软实力,是公民实现公权和私权的第一保障,是最基本的执政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以法治予以保障。

1.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既处于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社会结构由单一党政系统发展到公权力、企业和公民社会系统并存。面临这些新挑战,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不断破解社会公正、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扰、机制性束缚,实现“三个转变”:管理目标由“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转变;管理主体由“政府大包大揽”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根本转变;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综合施策根本转变。转变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推动力,就是法治建设。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更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构建社会新秩序。因此,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的手段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保证其正确的方向和持久的生命力。

2.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我们面临的很多社会问题和矛盾,绝大部分是由于受现有体制机制、传统习惯、部门利益甚至是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法规没有得以实施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创新制度机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形成法治秩序基本建立、公民权利有效保障、公权机关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这是社会管理创新题中应有之义。

3.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追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对完善法律体系的期待越来越高。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找准突破口,在法治原则和现有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打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运用新的理念、知识、技术,创新方法手段,不断总结经验,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法律法规,以社会管理创新“点”的突破,推动法律体系“面”的逐步完善,实现“良法”之下的“善治”。

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存在的障碍

中国有关社会管理法治建设还比较滞后,有些领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法律上的缺失,正在成为阻碍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的重要因素。

1.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观念有待加强。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法治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强动力,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效果和长期的效益。但是,当前我们社会管理理念还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理念淡薄。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尊重公民权利、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能够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做守法护法的模范。 二是“民主管理”理念不强。社会管理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社会管理创新为了人民群众,也要依靠人民群众,政府的决策和举措都要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社会效果更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三是“公平正义”理念难以确立。要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平。

2.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中国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两新组织”管理等方面社会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一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法律法规,不能反映当前公民的利益诉求,这些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所急需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要针对这些问题,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

3.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资源需要整合。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决策法治化的载体、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的建设、社会矛盾纠纷防范调处法治化的平台等都存在单打独斗、互不衔接的问题。以依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整合行政资源,整合社会资源,整合政法资源,壮大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加快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共同治理的大格局,促进政府管理功能与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不断增强各类管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能力。强化共管共治,推动群防群治,积极引导社会自治,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参与社会管理,努力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以法治保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只有发挥法治建设独特优势,在法治底线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步入法治轨道。

1.发挥法治导向功能,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新型理念的创新。充分发挥法治的导向作用,在法治的大平台、大背景下谋划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当前,全体公民必须确立“崇尚法治、法律至上”、“依法管理、综合施政”、“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公平优先、权利优先”等社会管理理念,大力改进和转变部门职能,着力推动部门工作向社会领域延伸,在转变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中促进职能转变,加快从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向法治主导的管理模式转变,从根本上改变重部门责任、轻社会责任,重业务管理、轻社会管理,重行政审批、轻引导监管的现象。

2.发挥法治调控功能,有序推进社会管理源头机制的创新。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可控、得到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的社会。因此,从源头预防、排除、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显得至关重要。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民主决策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强和改进制度,用群众工作统揽工作,让群众话有处说、冤有处诉、问题有处反映,同时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针对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矛盾纠纷情报信息预警等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见微知著、抢得先机、争取主动、防止激化”的要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构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深化、拓展大调解机制,着力构筑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加强行业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工作,善于运用教育、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积极抓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司法全程全员全面调解、涉法涉诉化解、预防处置等配套机制建设,推进大调解不断取得新成效。三是进一步推进大调解法治化建设。大调解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要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社会公信力,必须走法治化道路。要切实在法律的框架内调解纠纷,原则问题不和稀泥,做到依法调解。要推进大调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受理、分流、督办及处置等工作制度,完善各级调解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程序,健全矛盾纠纷受理登记、首问负责、联动联调、定期回访、调处督办、责任查究、培训管理、考核奖惩、统计报告等各类运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细化调解流程,对调解的范围、程序、时限、方式、质量等作出严格要求,使调处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从程序到实体都受到严格规范和约束,确保大调解权威公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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