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生态农业的主要特征

生态农业的主要特征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1 10:15:57

生态农业的主要特征

生态农业的主要特征篇(1)

1.1生态农业的内涵生态农业概念

的提出在我国已有40余年的历史,生态农业技术的发展对于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生态农业是以先进的农业生产理论与农业生产技术作为依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我国生态农业的内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分析:1)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健康;2)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对传统农业生产技术中的精华进行继承和完善;3)发展科技、劳动、资金密集型的农业现代化体系;4)保护资源与农村生态环境;5)保障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6)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业经济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7)全面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应用。

1.2生态农业的特征

生态农业的特征和传统农业相比有着很多新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农业理论综合了多学科、多专业的优秀理论成果,其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2)生态农业以促进农村经济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主要发展目标,更注重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3)生态农业既要继承传统农业生产技术的精华,也要吸收先进的现代农业科技,在技术体系上更加优越和完善;4)生态农业在生产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作用,管理模式更加灵活有效,也更注重各结构部分间的协作关系;5)生态农业在各产业的整合方面也有着自身的优势,更加注重不同产业间的相互作用,与资源的循环利用,更容易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共同提高;6)由于生态农业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适应,同时也符合环境保护的总体发展要求,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有着广阔的推广空间。

2立体栽培的种植结构分析

生态农业理念要求农业生产中要对农业种植结构进行优化与调整,进而实现对包括土地资源、灌溉用水等农业生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农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立体栽培的种植结构是十分有效的措施。立体栽培的种植结构因不同地区的实际条件差异而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采取不同农作物的间、混、套作或轮作的方式,通过不同农作物的生长习性特征以及不同农作物间的相互作用,提高种植区内的农作物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立体栽培种植结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2种类型。

2.1利用农作物生长对空间占用的特点,优化种植结构

不同农作物由于生长特性的不同,在栽培过程中其对生态空间的占用也不同,可以利用这一特征,将不同作物进行合理的搭配间种。例如,可将植株较高且对阳光需求量较大的作物与植株较矮且喜阴的作物进行间作,并通过合理搭配使其与土壤肥力相适应,以充分利用生态空间。同时,一些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分泌的气味或其他物质能够起到预防共生作物病虫害的作用,将这类作物进行混种能够有效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并降低病虫害对作物生长的影响,在提高农作物产量与效益的同时,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实现生态农业追求的目标有着积极的作用。例如,桑树与粮食作物间作、棉花与红薯间作等。

2.2利用农作物生长期的不同,优化种植结构

不同农作物的生长期有所差异,单一作物的种植往往受到作物生长期的局限,不能有效利用劳动时间,对于生产资源也有着一定程度的浪费,同时当作物收获后所剩余的叶、秧、秆等,往往被丢弃或焚烧处理,也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而根据土壤肥力情况与作物生长习性,选择不同生长期作物进行混种或错时种植,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农业劳动时间的利用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将生长周期短的作物收获后其残余的叶、秧、秆等通过相应处理作为天然肥料,为其他作物提供养分,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物丢弃、焚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也节约了生产成本。除此之外,现代生态农业还将种植、养殖及农民生活有效结合起来,通过沼气池的利用,形成一套清洁环保高效的生态农业系统。将农作物种植的残余料加工成养殖饲料,同时将牲畜排泄物及其他环节产生的垃圾进行发酵生产沼气,沼气可以为农民生活提供必要的能源,也能为温室种植及牲畜圈舍供暖,同时沼渣经处理还可作为农作物的天然肥料,这样就有效实现了农业生产资源及产生的各类物料的循环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小结

生态农业的主要特征篇(2)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式概述

现行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土地入股和土地换社保等。货币补偿是一种广泛采用的征地补偿方式,农民一次性获得全部货币补偿,这虽然可以缓解农民家庭暂时性资金需求,但是难以满足农民未来的生计保障。土地置换是指以符合土地总体规划为要求,利用级差地价置换土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但土地置换过程中,由于土地量化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会使农民的土地收益受损。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建立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获得“土地股权”的方式。农民利用土地入股,享受长期收益。有时失地农民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很难参与到用地单位管理经营,不可控风险较大,导致农民对该补偿方式信心不足。土地换社保是指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成给农民的社保。这种方式实行的比较好的是浙江嘉兴“两分两换”模式,该模式把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这样有助于形成农地规模化经营并加快新农村建设。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社保功能不足,会导致失地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四种征地补偿方式各有优劣,因而对不同补偿方式进行绩效评价可以为地方政府合理选择征地补偿方式和征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城市建设过程中,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式要有科学性、合理性,补偿方式选择要关注农民失地前后生活质量、农村经济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失地与再就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温国明等,2006)。征地补偿方式的选择除了要考虑它的经济性之外,非农经营机会、补偿后失地农民的生活条件、农业发展等也都是显著的影响因素(刘淑春,2010)。张明义等(1995)提出建立移民安置评价指标体系,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心态环境三方面来选取评价指标。影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式选择的因素有很多,本文在参考和借鉴有关成果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补偿方式的效益性设置征地补偿标准是为了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方式效益性各有不同,但都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因此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指标即GDP增长速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据国家统计局对我国16个省2670个被征地农户的调查,有46%的失地农户收入下降。农民文化程度低,缺乏一些非农劳动技能,再就业成为失地后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这项生存手段,又很难真正融入到城镇化发展大趋势中,他们的未来生计无法得到根本保障。因此,影响征地补偿方式效益性的因素还要考虑失地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失地农民失业比例和征地前后农民生活质量比。

(二)补偿方式的公平性现行征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垄断地权,依靠土地资源取得丰厚的土地出让金来弥补财政缺口,土地出让金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有资料显示,2010年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为29110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1.68%,是2001年的22.5倍。地方政府单方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失地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额相对土地流转增值收益比重较低。以江苏苏州的吴中区为例,2001年到2005年在土地出让金分配结构中,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比重仅占14.05%。失地农民难以分享合理的土地流转增值收益,有违公平、公正理念。因此影响补偿方式公平性的因素主要考虑土地出让金与财政收入比、失地农民补偿款占土地流转收益比重和征地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比。

(三)补偿方式的生态性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城市建设用地供不应求,城市近郊的土地被征收用于城镇建设的现象很普遍。我国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要减少农用地过度开发,抑制对建设用地过度需求,提高土地利用率,这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同时也避免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因此影响补偿方式生态性的因素应主要考虑土地利用率、耕地减少量和建设用地增加量。

三、基于层次分析法构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式绩效评价体系

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简称AHP)是美国运筹学家T.l.saaty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它是一种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系统化的决策方法。这种方法将复杂的系统分解为若干层次,将决策者的主观判断和实践经验注入模型并进行量化处理,通过两两比较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从而进行顺序排列,最终评价系统的特征。层次分析法可以保证所建立模型的合理性、适用性、有效性,因此,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一)建立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首先,构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式绩效评价指标,本文根据对征地补偿方式三方面的影响因素(效益性、公平性和生态性)构建评价指标;其次,根据对目标影响程度不同比较各评价因子,分为三层次,即目标层,指标层和因子层。目标层包括四种征地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土地入股及土地换社保;指标层由效益性、公平性和生态性构成;因子层是本文选取的10项影响因子(评级体系见图1)。

(二)构造评价体系的权重判断矩阵同一层的因素采取相对重要性比较法,运用比较尺度衡量,构造判断矩阵,从指标层开始直到因子层。本文根据所建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式绩效评价体系,编制了评价指标重要性专家评判表,课题组选择了10位土地流转方面的专家对该评判表进行重要性标度,对专家们的赋值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构造判断矩阵,得出结果如表2、表3、表4、表5所示。

(三)层次排序及一致性检验对于判断矩阵,首先计算特征向量和最大特征根,再将特征向量归一化,所得是权向量,即同一层相比较的各因素相对上一层某个因素重要程度的权值排序,即层次单排序。由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具有主观性、片面性,判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因此还需要对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层次分析法中,采用一致性指标Ci进行检验:根据公式,Ci=(λmax-n)/(n-1),λmax是最大特征根,n是判断矩阵的维数。Ci越大,判断矩阵一致性越差;反之,则越趋近于完全一致。但在Ci计算中,n越大,一致性误差也会增大,因此引入更合理的衡量判断矩阵一致性指标CR。CR是随机一致性比率,是Ci与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的比值,即CR=Ci/Ri。一般来说,当CR<0.1时,判断矩阵一致性是可以接受的;反之则不接受,再调整判断矩阵,使之达到可接受为止(Ri的值见表6)。对指标层进行层次单排序和一致性检验,结果如下:A1判断矩阵,求特征向量和最大特征根,再将特征向量归一化。经计算,权重向量W1=(0.5936,0.2493,0.1571)T,最大特征值λmax=3.0536;一致性指标Ci=(3.0536-3)/(3-1)=0.0268,当n=3时,Ri=0.52,根据公式CR=Ci/Ri,经计算得出随机一致性比率CR=0.0515<0.1,说明A1-B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同理,A2的权重向量W2=(0.4934,0.1958,0.3108)T,最大特征值λmax=3.0536;一致性指标Ci=0.0268,经计算CR=0.0515<0.1,说明A2-B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同理,A3的权重向量W3=(0.6491,0.2790,0.0719)T,最大特征值λmax=3.0649;一致性指标Ci=0.0325,经计算CR=0.0624<0.1,说明A3-B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同理,A4的权重向量W4=(0.6144,0.2684,0.1172)T,最大特征值λmax=3.0735;一致性指标Ci=0.03675,经计算CR=0.0707<0.1,说明A4-B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通过以上计算,各判断矩阵均通过了一致性检验,说明了对各因素重要性判断的合理性。

(四)征地补偿方式绩效评价权重值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得到各征地补偿方式判断矩阵权重值结果如表7所示。由表7看出,对失地农民而言,土地入股是征地补偿最好的方式。它的效益性和公平性权重最高,生态性权重较低,这种方式收益颇高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但对生态发展优势较低;土地置换方式生态性最高,公平性最低,这种方式对生态保护优势突出,但公平性较低;货币补偿方式,各指标权重表现中等,说明该方式没有特别突出的优势,但具有普遍接受性;土地换社保方式,效益性与公平性相对较高,虽不如土地入股方式,但它也具有长期保障性,是相对公平的补偿方式。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生态农业的主要特征篇(3)

关键词:农业观光园;景观规划;体验

如今大众的视野不再局限于城市景观,而是逐步朝着乡村景观转移,这推动了乡村景观的全面发展。农业观光园将农业生产与观光旅游相结合,以田园景色与农家印象为主题,让游客获得与城市公园不同的景观体验。

1农业观光园景观类型及规划要点

1.1农业观光园的景观类型

农业观光园由多样化的景观类型构成,高品质的农田、菜地、农舍等景观单元模块,整体构成了农业观光园的景观生态格局。不同的景观元素相对独立,又相互结合,从而形成多样化的景观格局[1]。按照景观类型进行分类,可以划分为生命景观、物理景观以及文化景观。

1.1.1生命景观

生命景观构成元素主要是有生命特征的景观,比如菜园、果园等农田景观,鱼塘、花园等水体景观。生命景观也包括人的日常活动,如钓鱼。

1.1.2物理景观

物理景观本质上是没有生命特征的景观,主要是由静态的要素所构成,包括建筑与科技景观等。建筑景观应具有绿色与环保的特征,材料运用以石材、木材等为主;科技农业景观通常位于科普示范园区,用于宣传与展示当代高科技的农业成果,如农业博物馆等。

1.1.3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的核心包括本地区的自然文化与人文文化景观,比如农耕、地域、历史文化等,展现农业观光园景观的人文特征,在内容、架构等环节展现出了现代化农业的特征。

1.2农业观光园的规划要点

农业观光园景观规划与其他园林景观有着很大的区别,不能全面照搬城市景观的规划方式,也不会刻意进行装饰。农业观光园景观同时具备园林与农业景观的特征,是二者的融合体。景观设计具有审美功能,主要体现在外观形态和多样上,可以让大众感知获得精神的愉悦。所以,农业观光园景观规划的核心要素需要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1.2.1视觉享受与参与体验感的深入融合

农业观光园的景观需要为游客提供视觉上的享受,也需要提升游客的体验感,使游客能积极地参与到园区的各项主题活动中。需要考察景观的整体静态表现,突出动态化效果,使游客在参与农田耕作中形成优异的动态体验感受。

1.2.2创意与自然景观的互相协调

创意景观可以是农作物种植方式的创意,采摘方式的创意,还可以是农田景观娱乐休闲等项目的融合创意。创意类景观需要与园区的整体自然景观互相协调,如将不同色调与种类的农作物的创意调配,让游客可以在不同时节观赏到景色秀美的田园风光。在开展植物造景的过程中,需要尽可能规避大规模的模块化种植,要运用诸如散植等较为自然的种植方式,与自然景观形成很好的协调。

2农业观光园景观规划提升措施

2.1打造主题鲜明的园区

景观的整体形态以及展现主体趋于雷同,是国内农业观光园景观规划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诸多景观规划工作人员认为农业观光园只是村落加农田的简单组合方式,没有展现出本地景观的自身特色,使园区无法进入核心的旅游市场。在景观规划前期,需要全面考察基地自然优势资源与传统的风俗,因地制宜,传承传统的田园特征,运用景观美学知识,规划出特征突出的当地农业观光园。

2.2增强现实教育意义

农业观光园包含多样化的文化与科技信息,青少年可以参与其中,增进青少年对自然与生物领域等相关事物和知识的认知,提升自身的见识,更好地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2]。

2.3科学选址

伴随着大众对乡村景观的向往度的增加,国内目前农业观光园的建设也获得了极为迅速的发展。农业观光园具有其他城市园林所缺少的独特风景,许多城镇规划都将农业观光园融入整体的建设规划范围之中。但不是所有的农业用地都适宜创建农业观光园,农业观光园的建设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且其地址周边要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只有如此才可以更好地推动农业观光园的长久发展。

2.4游憩活动原生态

现阶段,许多农业观光园都在引入现代化的娱乐类设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原来安静的氛围,失去了乡村景观的独特魅力。所以,在农业观光园景观规划阶段,需要尊重基地自身的自然资源,保证景观的真实性,以自然景观为核心,还原简朴且安逸的乡村生活,从而彰显农业观光的本质[3]。

3总结

农业观光产业自身的多功能性,决定了景观规划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景观规划需要规避国内农业观光园景观规划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将视觉享受与参与体验全面融合、协调创意景观与自然景观的深入。在主题定位时,需要全面探究当地自然优势资源与传统民俗,突出核心;在空间布控方面,需要有效运用景观生态学等专业的理论知识,将现代化休闲项目巧妙地融合到田园景色中,为大众规划出富有地域特色的田园美景。

参考文献

[1]曾明子,闵玉平,周艳丽,等.浅谈现代农业观光园的景观设计[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14,11(05):22-24+6.

[2]杨柳,.观光农业园的景观生态规划设计方法研究[J].小城镇建设,2014(01):57-63.

生态农业的主要特征篇(4)

关键词:社会工作;失地农民;城市融入;任务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7-0095-02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整体推进,城市郊区的土地不断被征用,在国家政策的帮扶、带动下这些农民走向城市,在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背景下,这些失地农民的户籍变更为“城镇居民”而成为一个特殊群体――城市中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居住空间转移到城市,但其思想观念、社会关系、生存技能等社会化要素仍旧处于失地前的状态。“失地农民”的身份界定属于一种现实描述范畴,但就其社会角色发展角度下的“城镇居民”身份而言,很多社会化要素缺失,这就引发了失地农民本身的城市融入现状的诸多问题:就业、社会保障、文化适应、人际关系重构等。学界就此类问题的解答做了多角度的探析和实践,其中以社会工作介入的角度较为常见,“无论是出发点、过程,还是从结果的角度看,社会工作都是在帮助人,所以,助人是社会工作的本质”[1],社会工作以“助人”为本质内容,受失地农民城市融入堪忧状态和受助需要的引发,是失地农民的生存状态与社会工作本身的性质相契的显像。

一、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任务概述

失地农民的城市生活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生活要素的缺失而成了似是而非的“城镇居民”,仅在户籍管理和居住空间分布上是“城镇居民”,而实质上就业、政治主动性、文娱生活性质等生活要素不足甚至是缺位的。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工作的错漏,造成了“失地农民”的情感波动、身份认知等城市融入障碍的次生问题。失地农民最显著的特征是土地使用权的被动丧失和生活环境的巨大改变,城镇居民身份与其作为农民的基本职业技能的脱离是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主要障碍。失地农民具备农民生产和生活技能却丧失了土地生产资料,作为城镇居民却没有适应的职业,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处于传统与现代、农村与城市的混合状态。解答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相关研究从失地农民所面临的困难着手,以失地农民生活中的问题作为社会工作介入任务的研究和实践方式获得了一定收效,同时也面临着可持续发展、中远期生活任务的解答等问题。

探析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影响是该行动的总结和优化的必要准备,是评估社会工作实践效用的依据,也是解答失地农民城市融入问题的理性自勉。鉴于以社会工作的任务为介入参考变量的丰富理论成果、实践应用也最为广泛,更重要的是,社会工作任务是社会工作实践的纲领,对社会工作任务的评析成为优化社会工作实践的必要准备,为进一步促进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努力奠定坚实的基础。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影响的发生受多类因素的制约,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梳理和评析是优化社会工作介入影响的必要准备,也是失地农民城市融入问题解答的效率保障。“征地补偿”、“就业”、“社会保障”和“精神文化生活”四项问题是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重要指标,“不理性的观念和想法”是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内在因素,这五项内容的应对是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任务的主要表现。

二、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任务的影响效用评析

(一)调节征地补偿的效用评析

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成为其开始城市生活的启动资金,失地农民普遍关心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某些地区由于不规范的操作,拖欠、挤占、截留、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失地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2],这些事件的不当处理成为诱发失地农民社会问题的主要因素,社会工作以调节征地补偿作为任务既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失地农民能够调整情绪、理性地安排城市新生活的关键。就当前社会工作的开展现状来看,以征地补偿作为社会工作介入任务的效果欠佳。该任务的起始点应该在征地补偿的协商阶段而非在补偿发生后的时间段,以征地补偿作为社会工作的任务的恰适介入时间应界定在征地补偿开展过程的倡议和行动鲜见。征地补偿问题的介入在时效上的落后导致社会工作介入只能就失地农民情绪安抚做出弥补性工作,而无法帮助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处于权益、政策、法律弱势地位的农民得到相应的支持;再者,社会工作者的“增权”能力的限制使得社会工作者表现出权益立场的模糊性,社会工作者介入时的立场受到农民的怀疑而导致以征地补偿为工作任务的影响效用进一步受到弱化;第三,由于失地农民获得了现金补偿,补偿金常常大于其多年的劳作积蓄,在缺乏中远期生活任务的控制下所发生的补偿金被挥霍现象屡见,社会工作很少把挥霍补偿金问题作为介入任务。

(二)促进就业的效用评析

“就业问题成为了一个最难解决的问题,如果社区不能为他们在就业上提供必要的帮助,那么对社区的认同感是无法建立起来的”[3],就业问题是失地农民城市融入度的主要影响因素。失地后的就业问题是失地农民普遍关心的生存事件,“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的失地农民,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4],就业状态直接关系到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中远期效果,社会工作应以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作为工作的主要任务。国家在舆论导向、政策帮扶、组织领导等多方面以社会工作行政的途径就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做出了多种努力,很多失地农民对这种努力未知悉的状态暴露出社会工作行政宣传和落实的低水平效果。社会工作者也针对失地农民自身在就业心态、能力培训、宣传、中介服务等方面做了多类具体工作,但因社会工作者只是中间人而限制了影响效果,就业的落实还需要用人单位与失地农民的共同努力。失地农民就业的性质、质量、稳定性等内容应该在就业评价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但不少理论成果和媒体宣传仅仅把就业率作为噱头粉饰就业状况。就业状况主要取决于失地农民自身的因素,包括社会工作的介入在内的社会环境仅仅是影响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外因,除了着力提升失地农民就业能力的途径外,失地农民就业难题还需要准备好退路,牺牲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成为就业问题退路的伦理支撑。

(三)完善社会保障的效用评析

失地农民充分参与社会保障的状况是城乡居民生活状态的重要区别,充分参与并享有社会保障权益是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重要指标。相对其他工作任务而言,社会工作促进失地农民参与社会保障任务的效果具体、翔实,这既得益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化,也得益于社会工作者在社会保障政策的支持下全面、深入地开展工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获得了失地农民的广泛支持,多数失地农民受可见的、近期的受益影响而充分地参与到此类社会保障工作中。对失地农民应该优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给予适当的制度倾斜,促进失地农民主动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有的研究者建议“完善就业保障机制,妥善安排失地农民就业,保证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5],这是当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应该优先考量的问题。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的城市融入工作还需要在社会保障内容上进一步丰富,还应该针对失地农民对社会保障的人文精神和远期功用做出相应的宣传和引导。

(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效用评析

精神文化生活的差异是城乡居民生活状态差别的表现,也影响着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失地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状态是其城市融入的重要监测点,也是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促进因素。促进失地农民社区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多彩是社会工作介入任务的常见内容,但因为以社区为背景、以社会居民为主体的特征反而使得失地农民产生了市民身份的隔阂感。“由于失地农民整体上适应城市的能力和资源有限,从而限制了其向居住地之外去拓展社会联系和获得更广泛的社会支持的能力。这导致他们更多的是在其居住的地域空间内基于仍然保留的乡村社区传统(意识、习惯等)和部分血缘关系来建立新的社会联系”[6],特定社区背景强化了失地农民的身份特征,该任务特征的逻辑背景已经设定了农民与城市的生存领域差异,这是“好心做坏事”的典型表现,以失地农民为主体的社区文化建设应该扬弃社区成员的身份限定而走向更为广阔的文化空间。繁荣精神文化生活作为社会工作的任务应该向家庭和社会这两极发力,家庭永远是个体生活的主要微环境,社会是个体成长的外环境。以促进家庭和谐作为社会工作任务能够满足失地农民精神需求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以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社会工作任务能够保证精神需求的时代特征和公众属性,社区作为家庭和社会的中间体应该调整好角色意识以避免覆盖家庭文化、钝化社会文化的后果。社会工作需要做的是保证社区精神文化生活的有序性即可,促进家庭精神文化建设、促进社会精神文化生活对家庭精神文化生活的积极影响才是此项任务的根本。

(五)应对不理性的观念和想法的效用评析

失地农民的各类城市生活问题及其应对行为均受到思想、观念的影响,在特定问题中表现为不同的内容,以失地农民的不理性的观念和想法作为社会工作的任务尚无系统的研究和实践。“社会工作者及其相关人员(包括民政部门和街道等)对弱势群体的介入,主要是抽象的、理性的宏观层面及制度的设计和建设方面,而被征地农民,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的需求却是具体的,不一定都是理性的”[7],失地农民城市融入进程中产生了普遍不理性的观念和想法,表现得比较突出的有:征地补偿偏见、个体视角下忽视集体利益、社会保障功用不清、城市生活的利弊不明等,社会工作者应该对这些问题的发生和应答有着正确、客观的认识,才能引导失地农民做出合理的评价并引发恰当的应对行为。宏观性的征地补偿政策对实地农民微观、具体的问题难以面面俱到,也“由于当地政府在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可能会在征地过程中损害到农民的利益”[8],征地补偿工作虽然出现了执行错漏,但征地补偿矛盾的主要成因在于失地农民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及其补偿法规的不理性观念;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常常从自身的感受出发难以顾及后者,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应该放在国家背景中理解和应答;失地农民没有对社会保障获得全面和长期效应的科学认识而对其产生了质疑,社会保障对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长期效应应该被充分理解和认同;“事实上农民的素质层面跟不上物质层面的转换速度,与现代城市不相适应的思想和习惯并没有随着身份的改变而改变”[9],失地农民素质层面落后使得在评价城市生活时只注意了城市环境的不便和缺失,没有关注也没有充分利用城市生活的优势成为失地农民不理性认知的主要表现。对不理性的观念和想法的认识和评价直接关系到社会工作者在失地农民面前的政治形象和道德地位,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具体工作已经处理过上述常见的一些不理性观念和想法,只是未能视其为工作方法的策略和工作内容的深度而缺少应有的重视。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工作效用受到了不利影响,必须强化社会工作者的政治立场和道德水平以避免“助人自助”意愿的原则缺失。

三、余论

除了本文所述之社会工作任务的五项内容,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影响因素也可以从其他角度加以评析,孟传慧在《被征地农民的群体分化与社区融合》的相关研究中将失地农民群体分为“发展型”、“稳定型”和“贫困型”三种类型的参照系成为研究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影响的有益创新,失地农民的年龄因素、教育背景也是影响社会工作介入的重要变量,社会工作组织与机构的主体构成对失地农民城市融入影响的分析有着积极作用,此类因素的影响分析也是反思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效用的重要凭据。鉴于社会工作任务作为介入行动的直观性和针对性,对这种视角的论述成为优先开展的工作。对社会工作任务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影响效用进行评析有利于促进该工作的精细化,也为其他介入的视角提供了评价参考。需要注意的是,各种社会工作任务的界定和完成常常以交叉形式出现,这个问题成为研究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影响的长期任务。社会工作介入失地农民城市融入任务的影响评析是社会工作实践的有益反思,在反思中我们认识到了社会工作在应答失地农民城市融入问题中所获得的成就,更重要的是,我们总结了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开展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实践获取了有益的思想营养。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1.

[2]王丽丽.失地农民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J].社会工作(下半月),2010(3):53.

[3]卢春,丁希.熟人社会的瓦解――失地农民社区的内在变革及其治理策略[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120.

[4]周军一,刘晓霞.失地农民市民化身份转换的障碍分析及其对策[J].理论探讨,2010(2):93.

[5]张慧.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江苏农业科学,2011(4):528.

[6]汪萍.失地农民社区重建何以可能[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2):188.

[7]田奇恒.理性视角下的被征地农民城市融入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4).

生态农业的主要特征篇(5)

【关键词】农博园;规划;要素;生态

结合目前国内旅游和假日旅游消费行为的特点来看,以城市郊区和周边地区为目的地的短程旅游仍然是大多数家庭的首选,所以城郊主题园的设计建设,是近郊旅游业发展的一大特色。如何把握旅游规划特征,运用景观生态原理合理规划,充分发挥特色农博园的旅游特色与资源优势,是其规划设计的主导方针。

1. 目前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设计要素分析

农博园特色主题公园选址,不能保证经济水平和客源流量,这成为特色农博园可持续发展的第一大障碍;主题特色不明确,对客源的历史文化内涵把握不够,盲目性较大,往往看到以蔬菜展示与农家乐为主,低层同构,无自身区域特征;内容贫乏、缺乏创意、施工质量低下,不能够使深层次旅游过程发生,旅游设计贫乏,造成旅游者的消费购买力欠缺,旅游点的自身维持能力差,使旅游处在被动旅游的初级阶段;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形象策划不够,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旅游规划是旅游供给与旅游需求的结合点[1],由于人们内心“亲和土地”的心理,特色农博园有开发建设的可能性。关于它的规划设计围绕文化内涵、商业价值和区位条件的外在因素,结合内在因素,环境塑造、创意项目[2-3]。才能使一个好的旅游规划项目。

2. 项目概况

安徽蚌埠市天河高科技农业博览园位于蚌埠市区西郊约8公里处,蚌埠市禹会区天河湖东西两侧。周边有涂山景区、 荆山景区、黑虎山景区、天河景区是典型的城郊风景名胜区。本次规划设计面积799.2公顷(12000亩),分为A、B两个项目区,其中A区面积512.82公顷(约合7700亩),B区面积为 233.1公顷(3500亩)。为更好结合蚌埠市及禹会区的历史人文、地理特征和天河风景区旅游控制性规划,将博览园建设成生态农业、集约农业、高效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的集中展示区和大型农业生态旅游观光示范博览园。

3. 旅游规划要素分析

区位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天河农业博览园于涂山白乳泉风景名胜区南部,有206国道从景区北面、西面经过,东面通过徐合高速的连接线可以便捷的到达各,区位条件良好。蚌埠市1985年被批准为国家甲级开放城市,是皖北交通枢纽,公路、铁路交通四通八达;蚌埠港也是千里淮河第一大港,与合肥、南京距离150公里左右,区域位置额辐射能力强;

自然景观优越天河景区是涂山白乳泉风景名胜区的四个景区中唯一有大面积水域的景区,景区内良好的田园风光和水景互相映衬,自然景观优美。

政府政策支持,是该项目开发的契机。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健全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明确目标、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蚌埠市作为皖北的门户城市,是“安徽省交通枢纽,皖北商贸中心,综合性工业城市”,且位于华东城市带的西北延长线上,农业开发前景乐观、游览市场前景较好。天河园区依托蚌埠市,对园区的设施建设和游憩市场培育都较有利。

水是生态环境中最为敏感的因子之一,也是最容易受影响的因子。天河景区有大面积水域,而且是蚌埠市的备用水源地,对园区的项目设置,游览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对生态环境(尤其是水环境)保护的要求较高。天河景区内现状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增加景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投入。现状基础设施主要服务于景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各项设施比较简陋。景区内部道路系统不完善,现状道路质量较差。其它如给排水系统,照明通讯设施等也很不完善。景区以农业和养殖业为主,产业结构单一。天河景区居民多为农村人口,主要从事农业耕作和家庭养殖,经济收入偏低,自身经济欠发达。

4. 规划定位

总体定位:将天河农业综合开发区建设成为“以高科技现代化绿色农业集中示范、展示、信息化管理、网络销售为主要内容,结合当地的地域特征,风土人情,人文历史文化,发展新农业经济,农业旅游,水利会议经济,生态能源利用,康乐经济等多重功能为一体的都市绿地农业博览园”。

生态农业的主要特征篇(6)

关键词: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农民参与

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是我国生态建设的薄弱环节,虽然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的生态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生态环境保护还有许多不足,突出的表现是法律制度很不健全,致使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在对农村的考察中,发现多数生态问题都与土地使用有关,而采用生态补偿方式改善环境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因而有必要建立一套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使农地生态补偿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以确保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得以顺利实施。对于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大体上包括两个方面,即:立法体系、实施体系。

一、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立法体系构想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法律制度的构建离不开两个环境,一是现实环境,二是制度环境。现实环境决定法律实现的内容,而制度环境决定法律实现的可能性。因而,构建一个法律制度,首先要考虑什么样的法律模式更好运行。通常立法方案有三种选择:一是直接制定一部农村生态补偿法的法典,全面规定我国农村生态补偿的制度依据、立法原则、法律主体和权利关系,在这其中把土地征用的生态补偿制度一并加以规定。二是有关生态补偿的基本法与单行法并行模式,基本法就是制定《生态补偿法》,规定生态补偿的基本制度和程序,包括生态补偿的立法原则、基本制度、法律责任、执行程序和救济程序等,作为各生态补偿单行法规的适用基础。另外制定农地生态补偿单行法规,就征地补偿中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问题作具体规定。三是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要有单独的章节规定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相关制度,即在以环保法和以农业法为基础的相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把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内容加进去,由此构建起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以上三种方式中,考虑到当前的情况,前两种方式现在很难做到。第三种模式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可以采用先分后合的方式,逐步过渡到单独立法的模式。目前,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大体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1.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生态权。有关公民生态权的呼吁,此前已有多位学者提出过,生态权应当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规定在《宪法》中,生态权的内涵可以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式来规定,这其中至少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这样就能把抽象的生态权变为具体权能,执法有了可操作性,公民在生态权受到损害时,可以提出明确的生态权利主张。生态权应当包括生态补偿权。对生态补偿权利的规定是实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前提。除了权利以外,生态权利主体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这里,应当明确规定农民的生态权利和义务,他们是农业活动最主要的参与者,必须明确农民生态权的实体权利,同时规定程序性权利,比如生态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等。

2.加紧制定《生态补偿法》,进而明确规定农地使用中的生态补偿制度。我国自2010年开始制定《生态补偿条例》,至今尚未出台,这影响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尽快制定出这样一部基本法,以此发挥基础作用。基本法确立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基本制度以后,就可以进一步细化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内容。建议在制定《生态补偿法》时,把农村征地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一个章节规定其中,并且规定农民参与征地生态补偿的主体身份和权利义务。

3.在《生态补偿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先制定《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条例》。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是农村生态建设的重中之重,它不仅十分重要而且还非常紧迫,可以单独制定成条例,《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条例》应突出土地的生态价值,突出体现征地各方参与主体的平等,特别是农民的参与权。在此原则下,明确规定相关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规定各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4.通过修订法律,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鉴于当前基本法层面的缺失,我们可以把立法重点放在对已有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上。当前与农村生态建设相关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建议对这些法律作出修改时,增加有关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制度。

(二)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农地生态保护离不开其他法律制度的支持,我国现已有《农业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森林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生态保护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单独运行效果是有限的,法律有自己的局限性,甚至存在漏洞,尽管法律不可能完全克服其缺陷与漏洞,但是通过一个制度体系的构建,却可以互相补充,弥补不足。《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许多内容对于农村征地生态补偿制度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时,可以把农村征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吸收进去,形成有利于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体系。农业污染防治法是从另一个侧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现在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西方有些国家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方面有成功的经验,比如欧盟控制化肥和农药污染的法规,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尽快形成我国防治农业污染法律法规体系,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供法律保障。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去做。

1.制定专门法规,加强对化肥、农药等严重污染源的管理。欧盟在控制有机肥、化肥和农药污染方面成效卓著,我们可以借鉴其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起我们国家的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制定适合国情的化肥农药管理法规,减少产生面源污染的化肥和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在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时,要对其主要面源污染源,比如化肥、农药、农膜等的环境管理进行原则性规定。现在的情况是我国只有针对秸秆环境管理的部门规章,而对化肥、农药、地膜等还没有具体的专门制度,这就增加了执法监督和环境管理的难度,所以应该针对这些因素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及管理标准。我们在制定《农药安全使用环境管理办法》、《化肥安全使用环境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时,要明确制定农药、化肥质量标准,农业耕作新技术体系,农药化肥和有机肥施用的数量、时间和方法等。

2.加强地方性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控制我国有机废弃物排放,减少农村(或城郊)地区的污水排放和规模化养殖场牲畜类尿的排放。地方设区的市已有立法权,这更加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出台治理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及投入运行机制,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件的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等,农业废弃物堆存处置制度,生活垃圾清运处理制度等。

二、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现机制

农业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合作,多手段并用。无论国内国外,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如果单纯依靠技术方法,那么即使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时期内能取得成效,但仍无法保障生态保护的长期有效。所以健全立法体系只是农村生态补偿的前提,而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才是农村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现机制,来促使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

(一)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程序法律制度。我国法治运行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这在环境保护法中同样存在,现有的环境立法中很少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往往成为环境权益不能有效保护的制度障碍。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在立法中要制定详细具体的生态补偿程序,包括法律执行程序、法律监督机构以及监督程序和救济程序,使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农村生态补偿程序有独立的价值,它直接关系到环境利益的分配问题,生态环境受损方能否得到公正的补偿,受益方是否付出合理的对价,以及补偿监督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影响生态补偿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农村生态补偿程序必须依法确定,制度化,透明化,从法律程序上体现补偿的正当性。

1.告知程序。告知程序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为保障补偿者和受偿者的知情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应该实行农村征地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农村征地生态补偿制度的管理部门必须要明确公示工作流程,说明补偿方案的参与人、参与方式、补偿资金分配方式,责任制度与救济制度等。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台账,方便各方参与人查看相关信息。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要作出耐心的解释。补偿信息公开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

2.听证程序。通过听证程序,有关权利人可以参与到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来,这种参与是协调当事人与管理者之间、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补偿者和受偿者重大利益。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与法律的说明,以及补偿的标准、方式、金额、责任等等。需要对生态补偿请求的提起程序予以规定,提起主体、听证事项、参加者、时效等相关事宜要有明确规定。

3.评估程序。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生态补偿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检验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它既要评估管理机关的内部运行情况,也要评估生态补偿工作的实施情况。对政策制定的可行性、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成果与问题等等要有定性和定量分析报告。发现问题要有解决方案或补救措施。二是受补偿地区也应定期出具评估报告。地方评估报告要反映财政支出、资金使用和资金流动情况,受补偿地区各参与主体的反应情况,补偿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社会影响情况。地方评估报告还应反映政策与法律落实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的建议等等。

(二)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责任制度。立法必须紧紧围绕着法律责任的依据、范围、承担者以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等问题展开,司法则是以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和执行为其全部职能。因此,法律责任制度是促进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制度。

1.补偿主体的责任制度。补偿主体是一个复杂主体,生态利益的直接受益方是一个补偿主体,同时,由于生态环境安全可以看作是一个公共产品,所以,国家也是一个补偿主体。补偿主体责任主要是向利益受损者提供补偿的责任,补偿主体责任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责任或者金钱责任,它应当同时包括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措施和物质保障,以最大限度实现生态保护价值。

2.受补偿对象责任制度。农村征地生态补偿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给予农业生产者一定的补偿,以促进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施行环境友好型生产行为或活动。法律责任制度应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法行为的定性,一般应规定受偿方在获得补偿后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生态补偿行为就属于违法。而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根据违法的性质和程度制定不同的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如罚金、剥夺生态补偿权利等。现在欧盟对违反补偿责任的处罚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应付补偿款中预扣所得税;二是终止生态补贴;三是返还生态补贴款及利息;四是以补贴金额的10%作为额外的罚金;五是两年之内不得参加其他的生态补偿项目等。我国的法律可以参照其方法来运行,对受补偿对象必须有所选择,考察其是否有能力执行农村征地生态补偿计划,并且签订相应的协议。如果受偿主体不能按相关规定进行生产,无法完成与管理部门约定的任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偿主体应当如实报告计划实施情况,对于不认真落实计划而又隐瞒实情的,要根据他们的违约状况作出处罚。对于故意破坏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加重处罚。

3.管理部门的责任制度。这里的管理部门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生态环境保护不可能仅凭某一个部门来完成,需要在确定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推动多部门的协同合作,才能完成管理任务。环保、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都应是农村征地生态补偿制度的主要执行主体,这些部门如果在生态补偿问题上职责不清、疏忽职守,会严重影响农村征地生态补偿的实施成效。因此,对这些主体的法律责任要更加严格,应当明确规定各管理主体的职责范围和职能,明确违法责任情形及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工作人员的主观状况,对存在或实际发生的故意、过失、重大过失、等情形,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厉追究其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保障生态法律法规的落实。

(三)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救济制度。

1.生态补偿仲裁制度。应当设立生态补偿事务仲裁机构,可以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仲裁部门。国务院设立的生态环境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仲裁涉及区域较广的重大纠纷案件,并且可以对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地方的仲裁机构可以在省市级设置,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应由生态资源价值评价方面的专家、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方面的专家及相关的法律专家组成。

2.生态补偿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目前正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承担诉讼任务。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应当把生态补偿问题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通过国家强力部门的监督,促进生态补偿工作的运行。

3.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解决生态补偿纠纷的主要方式,应该是调解、谈判和行政处理等非诉讼救济方式。在农业生态补偿纠纷实际发生时,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商处理是最佳的解决途径。我国应制定相关的协商解决机制和行政处理机制,把管理关口前移,以更好地实现生态补偿制度,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作者:卢渊明 张志建 单位:中共枣庄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1]秦玉才,汪劲.中国生态补偿立法:路在前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蒋姮.自然保护地参与式生态补偿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高尚宾.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补偿[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4]杨永芳,艾少伟.生态补偿在征地补偿中的缺失及路径选择[J].中国土地科学,2007,6:52~57

生态农业的主要特征篇(7)

关键词:农村群众文化 问题 对策

“文化经济”是以人的智慧成果即文化资源的资本化开发为基本特征的“知识经济”。通辽发展文化产业,应通过对广大农村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适度技术化、组织化,直至加以知识产权专属化、生产资源资本化,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产品(产业)的自主开发。通辽广大农村的发展,已不大可能再走沿海农村的传统工业化道路,却很有可能凭借自身所拥有的丰富的文化资源优势,开发文化含量高的文化产业,发展文化资源资本化开发的文化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通辽农村文化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为今后的文化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也必须看到,通辽农村文化产业还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农村群众文化的时代表征

所谓农村文化,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是指一定区域的农民的文化水平、思想观念以及在漫长的农村文明中形成并积淀下来的认知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情感状态、处世态度、人生追求、生活方式等深层的心理结构的反映。它表达的是农民的心灵的世界、人格特征以及文明开化的程度。在中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农村经济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农民的精神状态、思想道德水准、科学文化程度、价值取向等方方面面都在发生着积极的变化。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农村文化在积极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不容乐观的境遇。所以,我们必须正确审视农村群众文化事业建设中的不良现状,这是“三农”建设必须面临并要解决的问题。

广义的农村文化是指在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以农民为载体的文化,是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特定民族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特定农村区域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它包括人的价值观念、思想方式、人文心态、民族艺术、风俗习惯、社会生活规范、文化发展模式以及由之产生的功能机制。当代农村文化强烈地反映着农村社会独特的人文景观和区域特征,它除具备区域文化的一般性特质如民族性、地域性、历史悠久性以外,还彰显着鲜明的时代表征。

1.农村文化的原生性形态与当今的经济技术形态一体互动。与传统的农村文化不同,如今的农村文化不仅凸现其原生性形态,而且也显现其经济技术形态。进入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力”和“文化资本”在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愈来愈明显。农村的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大批的文化资源转为文化产业并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技术财富,区域经济与区域文化一体互动。农村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了农村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农村文化的繁荣。

2.农村文化的个性化特征在多元文化格局竞争中凸现整合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流动的不断加速,区域经济、区域文化的合作与交流也日益频繁,农村文化与现代文化区域不断互动,农村文化的发展视野不再是独立的、小范围的行政区划单元,而是超出地域限制,纳入了现代文化区域的交流圈甚至更大的范围之中。农村文化一方面传承其独特的优秀文化,彰显其地域的个性化特色,同时又不断吸收和利用外来文化。过去单一的、传统的农村文化逐渐退缩。在多元文化的竞争中,大量的农村文化在不断吸纳异质文化的基础上,资源得到了更为合理的配置。在文化经营上,农村文化也从分散、自发状态,经过联合向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农村文化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出现了新的整合和创新。

二、农村群众文化的涵义

群众文化事业建设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改造和丰富人的主观世界。因此,群众文化事业建设实质上是在建设“以人为本”的生态“软环境”及和谐共存的“精神生态”。在价值层面上,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文化发展的归宿;在技术层面上,要坚持文化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保持文化自身的创新能力,使农村文化发展能够反映时代要求和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促进生产力的解放,最终推动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在方法措施上,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在坚持先进文化发展主旋律的前提下,形成多样文化的和谐发展。

三、农村群众文化事业建设的对策

新农村群众文化事业建设是指农村文化产品创作、农村文化队伍建设、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文化产品的创作。文化产品在表现形式上有:诗歌、散文、小说、文学评论、戏剧、音乐、歌曲、舞蹈、绘画、雕塑等。优秀的农村文化产品是对农村新风貌的反映,体现着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的善恶判断和理想追求,体现着农民的政治倾向、道德理想、、审美趣味和哲学观念。当前,农村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必然使意识形态包括文学艺术多样化。

2.农村文化队伍的建设。农村文化工作者是农村文化产品生产的主体,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文化产品质量的优劣。新时期,农村文化工作者应加强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一是努力学习,提高思想理论修养;二是树立精品意识,努力创造有利于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反映时代主旋律的精品力作。三是要有奉献精神。文学精品凝聚着文化工作者对生活的深入思考和独特的人生体验,不付出代价和艰辛,没有奉献精神,是不可能创作出精品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