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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2 09:49:56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1)

一、我国慈善事业概念模糊问题

需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正处在急剧转轨之中,现行意义上的慈善概念仍带有旧体制痕迹下非自愿或半自愿的特征。因此,目前在中国理论界关于慈善事业的概念很难有一个确切、统一的定义。这种模糊性的慈善事业源于慈善组织的多样性,尤其是官办慈善组织所占据的主导地位,也是导致中国慈善事业步履维难的要因之一。中国人慈善意识的普遍缺乏,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财富观与现代慈善观。出于怕露富、怕惹麻烦的财富安全方面的心理,不少富人不愿公开真实姓名和身份捐赠。企业则存在着以宣传的功利性为目的而非单纯的回报性、责任性的捐赠心理,个别人还把慈善当作谋取社会政治资本的手段。许多普通人则不知去哪里捐赠、如何捐赠、因对捐赠真实去向的怀疑而不愿捐赠等等。

总之,慈善理念混杂,财富价值观与慈善价值观多元化,慈善文化缺失。这根源于国家对慈善、慈善事业概念的定位不明确,慈善组织民间化、组织化运作的偏离,以及对慈善的社会宣传和引导不够等。我国公益慈善基金占比不到0.1%,这与我们国家的地位不相匹配,也有愧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

二、在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问题

目前在我国一些公益慈善基金的运行监管中存在着以下现象:一是背离慈善基金的公益性本质和捐赠人意志,违规运用资金,置慈善基金以高风险状态,并使得大量的公益慈善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二是慈善基金会内部组织规范缺失、外部监督主体弱化,导致基金组织高层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必要监督;三是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造成基金会内部管理的无计划、高成本和低效益。

三、政府观念和职能定位偏差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很多领域政府让位于市场,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调节。但我们发现,即使只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政府仍然有些力不从心。从横向看,各项措施尚未覆盖全社会的弱势群体,从纵深看,个别措施即使达到了广度的要求,保障力度也非常有限。

四、慈善制度的缺陷

1.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有关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非常笼统;对非公募基金的发展、慈善投资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则是空白。过低的免税比例严重抑制了捐赠者的积极性,也是造成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

2.公益慈善组织的用人和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慈善活动的非盈利性,加之政府监督主体缺位,因此对基金会的高管层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指标和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会运行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因此,在慈善组织中频频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公益文化土壤的贫瘠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物质逐渐发达的同时,不少人的精神家园却渐趋荒芜,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似乎离人们越来越远,国内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性捐赠还非常不足。而以企业和个人名义命名的私募基金发展缓慢,偶有名人成立的私募基金会出现,便有媒体竭力吹捧,难免炒作之嫌,舆论更关注的似乎是名人本身,忽视甚至背离了慈善基金成立的初衷。

六、突破环境因素制约,

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1.扭转政府观念偏差,重新定位政府职能

近年来,遵循“精简高效”、“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等原则,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相当进展。为此,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对政府职能客观定位,对政府能力合理估计,对政府权利适当限制,让出部分公用和公益事业领域,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既放权,又放钱,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制度安排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在收入分配领域的作用,以部分地减轻政府的负担。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公益慈善事业的当务之急是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基本法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形成完整的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同时改革和完善与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条款,为发展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a.通过慈善事业基本法的制订,明确公益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制、慈善捐赠的主体,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推进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体系。规范和简化社会团体、民办非盈利组织和基金会的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b.尽快出台与公益基金的慈善投资和扶贫贷款等行为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免税等措施鼓励慈善基金探索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实现公益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c.改革目前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一方面逐步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免税比例,激发各类主体的捐赠积极性;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文化市场的培育

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和公益文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公益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示范引导和制度约束,通过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同度来改善法律执行的效率和效力。

1.政府应积极引导和广泛宣传,从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中来。

2.要特别强调大众传媒在舆论导向上的重要作用。报刊杂志、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乐善好施、奉献社会和他人的良好风尚,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和公益观,自觉加入公益事业中来。

3.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义工组织),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弘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良好社会风气。引导更多的主体参与志愿服务;以社会救助、优抚助残、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为重点服务领域,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常性和制度化。

八、引导和培育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

1.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城乡各类慈善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

2.改革公募慈善组织的用人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通过用人制度改革将具备强烈责任心和正确的公益价值观、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到公募基金会的管理层中来;通过在职培训等形式提高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2)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3)

[关键词] 法治文化 法律意识 现状 原因 途径

法治文化的建设,不仅意味着社会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模式重建,而且意味着公民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深刻革命。“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写进了十七大报告,昭显了新一代领导人的创新与活力。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公民意识,首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一、法治文化建设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法律评价、法制观念等等。”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社会意识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如经济意识、政治意识、文化意识、宗教意识、伦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等。法律意识只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是社会主体对社会的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一种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性社会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有利于法治文化建设的。

1.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思想基础

法治文化建设的构成体系中,个人的正义包括个人精神正义和行为正义。个人精神正义意味着只有人们信法、守法、用法,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权利观念、法律至上观念的精神,才可能做到“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个人行为正义是受人的精神

支配的,所以与个人行为正义相比,个人精神正义是第一位的。个人精神正义主要表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法律意识是个人精神正义的核心,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都与法律意识密切相关。

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认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只有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注入法治的理念,使之生成为理性法律意识,才能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社会精神支撑。具体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思想基础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民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头;(2)法律意识是司法(执法)的重要保证;(3)法律意识是守法的根本前提。

2.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文化需求的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根本动力。在法治文化形成过程中,法律意识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功能期待必须首先能够为社会主体所正确认知和把握,即必须体现于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之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迅速发展,正是在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律意识的推动和指引下达成的。

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对法治文化建设所需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起着重要作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的意义。人们通常将市场经济视为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通过法律实现,人们的经济靠法律规范,经济关系靠法律调整,经济纠纷也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那么,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单位和公民,就必须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以法律指导经济活动,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利益,以促进市场经济快速有序的发展,最终促使法治文化的形成。

3.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文化建设所需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有利保障

法治文化是民主政治长期实践的产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只有以人民、权力分立和制约为内涵的民主政治才能生成权在法下,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法治文化。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正逐步形成,但政治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要进行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在当代中国的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始终都没有离开法律意识的作用。因为,法律意识可以规划、引导改革,保障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最终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

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1.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自1986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现在正在实施着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笔者在2009年12月做过一项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有了一定的改观,但与法治文化的要求仍有着较大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现阶段,有相当多的人的法律意识是需要提高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且内容庞杂数量可观,88.54%的人虽然认为有必要学习法律知识,但受自身学习和领悟能力所限,接受的程度仅限于表层。11.46%人甚至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渴望,采取一种无谓,甚至抵触的态度。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应该是文化程度较高的群体,他们虽然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法制观念淡薄,甚至产生错误的法制观念。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尚且如此,更不用说一般公民。

第二,权利意识尚未成熟。在我国长期的传统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当中,义务是法律的主要内容。“人们服从法律,旨在受命于权力,断绝个人自由”,义务没有权利与之相对应,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萎缩,要么无知,要么知道但却忽视,要么委屈于变异的、滥用的公共权力之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显著提高。如不再盲目崇拜权力而是更多地关注个体的利益和自由,自我意识开始觉醒。调查显示,当出现政府或相关部门侵犯公民权利时,60.36%的公民会去找上级部门或打官司来维权。当问及一元钱的官司是否值得打时,公民表现的非常理性。22.32%的公民认为为了正义,一定要打;32.56%的公民认为用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35.36%的公民认为通常不打,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打。对于遇到一个小偷正从路人口袋里偷东西,该如何做时,51.22%的公民选择报警或告知被偷者。可见,公民大多会采取适当的手段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但司法实践表明,公民权利遭受被侵害的危险或是已被侵犯之后,公民大多不知或是不愿或是不敢运用法律手段申请司法保护或救助的现象较多。对于一元钱官司,仍有10.12%的公民认为一定不要打,因为成本太高,得不偿失。遇到一个小偷正从路人口袋里偷东西时,48.78%的公民认为应明哲保身,视而不见。另外,对于遇到纠纷时,10.0%的公民选择了忍让。13.9%的人仍然把法律与刑罚混为一谈,把法律仅仅看作是惩罚的工具,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法律,遵守法律。他们只是把法律看作是一种令人畏惧的、异己的、对立的力量,法律就是“禁止”、“不许做”,就是义务,却没有看到法律赋予了公民更多是权利。

第三,诉讼观念较理性。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68.42%的人选择调解。这一方面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还是把打官司看作是很不光彩的事情,既不愿意因此而受到人们的各种非议和谴责,也不愿意因此影响与周围邻里的和睦相处。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再者除法律的解决方式外,民间还有其他方法。7.07%的人认为在必要的时候主动寻求法律救济。

虽然我们要求公民敢于通过诉讼维护正当权利,但并不提倡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唯一方式,“好诉”同样是缺乏正确诉讼意识的表现。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我们注重友爱、安定。纠纷诉诸于法庭不仅会伤害当事人双方的感情,而且会消耗很大的诉讼成本,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恰恰能解决这些问题。当纠纷出现后,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首先考虑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如和解、调解、仲裁,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无效的情况下再诉讼。

第四,法律信仰还有待进一步的树立。法律的权威依赖于个人的价值观、信仰和行为。只有当人们了解并期望它们具有强制力,法律规则才能规制人们的行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先生的这句话准确的反映了法律信仰对法律的重要意义。我国公民大多比较信任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调查显示,有80%的公民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感到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有26.83%的公民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有用;56.8%的公民认为法律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假如买了某种商品后来发现被骗了,56.1%的公民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对于来路不明的自行车71.46%的人不会买。

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屡屡发生,相当一部分人法律信仰淡薄或缺乏。20%的公民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感到不够满意和非常不满意,其中非常不满意的占3.05%。15.49%的公民认为法律不如权力有用或基本没用;另外,有58.05%的公民认为法律的作用很有限。有43.2%的公民认为法律与自己关系不大或没有关系。43.9%的公民对于买了某种商品后来发现被骗时,选择了自认倒霉或到该商场骂他们一顿。对于来路不明的自行车29.54%的人还会去买。可见,这一部分人心里还没有形成“法律至信、法律至理、法律至威、法律至诚”的法律信仰。

第五,守法意识有待提高。法治文化形成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需要政府和公民都能积极履行守法义务。如果政府肆意违法,公民自由、权利会因随时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如果公民任意违法,那么“法律将形同虚设,法律毫无神圣性和权威性可言”,“正常而良好的法律秩序无由形成,又何谈法治?”[5]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也会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如果离开政府和公民的守法,法治文化的形成是难以想像的。政府守法就应依法办事,它要通过官员守法来实现。公民守法就是积极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民对法律有了深刻的认识,守法已经成为其自觉行为。调查显示,多数公民能够自觉守法,而且守法程度也是比较高的。75.12%的公民认为应该守法;从守法的目的看,认为遵守法律是为了维护权利的有65.61%,认为遵守法律是为了履行义务的有27.56%,将守法视为维护秩序的占65.85%,有23.42%的公民将守法作为习惯。法治文化建设中守法精神要求的是公民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以上数据说明,公民守法意识很强,这对于法治文化建设是非常有利的。尽管守法的公民越来越多,但是还有11.09%的公民守法是害怕惩罚,24.39%的公民对于是否遵守法律认为视情况而定。另外,违法现象也并不少见,调查显示,64.39%的公民闯过红灯;对于来路不明的便宜自行车有28.54%的公民仍然会买。

2.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影响因素

从以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可见,公民法律意识呈现多方面、多因素的不平衡状态。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经济基础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奉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任何事情都依靠政府行政机关指定所谓的计划来管理和执行,而对于政府行政机关指定计划的过程没有良好的监督和必要的限制,法律对之无能为力,从而使得计划经济体制无形中强化了“人治”而排斥了“法治”。即使在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善,在经济生活中追求独立、公平交易的市场力量尚未占据主导地位,社会中还缺乏追求外在力量保护公平、自主交易和市场健康运行的强大经济力量,也相应地缺乏要求约束外在力量履行公共职责的强大的经济力量,执行公共职务的国家机构及其操作者也缺乏追求公平交易的强大力量的支持和约束。反映在人们的观念中,法治和法律并不重要,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因此法律意识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中难以产生和发展。

(2) 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

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头脑。法即刑,法代表着裸的暴力,突出的是其强制性和惩罚性。法的这种工具性给人以冷冰冰的威慑、镇压、统治的印象,自然会引起生活在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温情浓郁的伦理纲常社会之中的国民对法律的排斥、厌恶和恐惧。由此,广大民众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躲避心理,这就阻碍了民众对法的正确理解与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就很难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法律意识。

(3)法律制度建设的不完善

第一,立法工作方面的问题。在我国,近年来立法成绩显著。但是,应当指出,我国的立法建设仍十分薄弱。以民法为例,特别是对于商品社会最重要的基础性法规――财产权利法,严重滞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自己的民法典。立法硬性不够,不仅不能满足发达商品社会错综复杂的经济生活,对于我国各类裁判机构公正合理的处理社会纠纷也是不利的。这势必会动摇公民对法律的信念。此外,由于我国的立法在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有可能致使法律失去权威的危险,公民法律意识非但不能提高,反而遭到削弱。

第二,司法执法方面的问题。我国目前的执法司法队伍中一部分司法执法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专业的学习。执法者不懂法、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就更谈不上正确地运用了。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如权钱交易、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扰等;在执法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较为突出。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使法律不再被信仰。

(4)法制宣传教育的片面

我们几十年一贯地是把防范违法犯罪放在首位,近十多年的普法教育也不例外。无论是宣传内容,还是宣传对象,无不以刑法教育为主。我们更多的是要求公民盲目、被动的服从法律,这种服从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而不是认识到了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性;片面的强调守法义务,而不是更多的教育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种观念指导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四、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完善立法,制定“良法”

前面已经讲到,由于我国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无论是在立法程序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导致了公民对法律信念的动摇。因此,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立法制度,从而制定我国的“良法”。为此,立法必须坚持立法的科学与民主原则。

立法科学要求立法者坚持法治所要求的价值观,立足现实树立符合法治的法律观,兼顾未来,正确运用立法技术进行立法活动。法治文化的形成,首先,要建立符合我国价值观念的法律制度。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认真考虑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法治文化状态下的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取向和运行方式为社会所接受时,就会形成法律传统。这就意味着这种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而进行法律生活则成为社会上所有群体或个体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次,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要分析我国的现状,将构成民间法的习惯、惯例的合理部分吸收到法律中。再次,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对法律生效以后的行为发生作用,而当今我国社会又处于急剧的变化之中,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适当预测未来。最后,立法技术还需改进。

立法民主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立法民主包括追求立法主体及其组成人员的民主;立法的内容民主;立法程序民主等。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立法主体及其组成人员的民利,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立法民主的组织保证。

2.公正司法(执法),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对广大公民来说,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来源于对司法的公正性的认识,相当多的公众甚至把司法公正理解为法律公正的全部。因此,司法公正有助于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司法不公,必然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仰。”在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仍停留在较低层面的时期,司法与执法的好与坏就显得特别重要。目前的司法状况不能令人十分满意。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已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的信赖,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美好的期待。要挽回这一局面,我们就必须采取一些举措来强化公正司法(执法)。要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并且改革司法体制,实行垂直领导,解决司法官员们命运掌握在地方官员手中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以法律为依归,让公民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用法、护法、信任法。

3.提高专业法学教育和职业法律教育的质量

专业法学教育是通过设立不同层次的法律院校,对少数人通过考试来到这里的同年龄段的个体进行法律专业教育,为我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输送法律人才。专业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教育目标单一化,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专业划分过细,课程、教材设置的僵化,师资流失严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阻碍了专业法学教育的发展。因此在专业法学教育中,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教育之本,从课程、教材、师资等方面予以切实的保障,提高教学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条件。

法律职业教育则针对现在职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及其他法律服务者进行业务性的法律专门教育,以提高他们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在西方国家,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先经过严格的专业法学教育,而在我国却是法律职业与专业法学教育相分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要求我国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必须具备适合权力运用需要的法律素养。尤其是在依法行使权力与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背景下,未受系统法律训练的人员更要参加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教育,以满足其所从事的法律职业的需要。所以提高法律职业教育的质量,就是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知识结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从而提高上述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以保证司法、执法工作的质量。

4.进行法治宣传

法治理念要为人们所认同,就需要进行灌输和传播,从而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传播功能,进行法治宣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进行法治宣传。目前,我们应该进行法治宣传,而不仅是“法制”宣传。因为法制宣传,大多只是宣传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而法治的内涵是很广泛的,不仅包括国家制定法的内容。(2)由政府组织进行法治宣传。法治应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法治宣传当然也应由政府主导进行。仅就普法而言,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的宣传很不够,一些宣传人员自身缺乏法治理念。对哪些群体进行宣传才能确保宣传到位,这是应该仔细研究的。对从事法治宣传的人员来说,应当更多地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因为专家学者对法治理念更加熟悉,把握得更准确,有义务担负起向公民传播法治理念的责任。(3)扩大法治理念传播的范围。从传播范围来看,应当不断扩大传播的覆盖面,将法治理念传播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使每个公民都能了解和掌握。(4)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目前,人们更多的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获取法律信息,法制宣传中的法制讲座、法律大讲堂以及电视中的法制节目,都是比较好的法治宣传形式。应当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采取如“今日说法”、“ 经济与法”那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法治精神。(5)将通过相应法律考试作为提拔干部的条件。我国的公务员考试中,有的仅仅捎带考一点点法律知识,有的甚至不考。应该改变这种状况,提拔干部必须通过法律考试。只有上层懂法,有法治理念,才能带动中层甚至基层,以致影响每一个公民。这样,从上到下形成懂法、护法的法律意识,法治文化才能形成。

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其提高对于法治文化的形成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基础性作用。只有提高了全民的法律意识,社会才能稳定和有序,管理才能科学和规范,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和谐社会才能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王渊,康建辉: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文化基本问题研究,《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4)

[摘要]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想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公众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观念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目前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现状是:乡村公众法律意识依然不强,对乡村公众实施法律意识教育缺少足够的物质保障,公众对法律意识教育态度消极,法律意识教育不能持久深入。本文借助发生在安徽省的四个“涉农大案”,从真正树立乡村公众的法治观念问题、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伦理问题、权力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问题、权利观念问题等五个方面就对乡村公众实施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改革普法教育制度、培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新环境、提高乡村公众的素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体现“以人为本” 、建立依法治村的监督机制、法治与德治并举、培养大量维护法律正义的守护者等七个方面的思考,以便进一步促进我国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论文关键词:乡村公众 法律意识教育 探讨 2009年2月14日,中央电视台第93期《面对面》栏目播出了专访:《陈桂棣、春桃:调查中国农民》。栏目中谈到了四起影响较大的“涉农”案件:“丁作明被杀案”、固镇县小张庄村“恶霸”张桂全“残杀村民查账代表案”、发生在灵壁县大高村的所谓“抗税事件”和临泉县王营村村民反映村干部乱收费等问题反遭打击报复的“白庙事件”。笔者认为,这类案子,就全国而言,并非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在反映中国农民的受法律意识教育的程度上,它们无疑是带有里程碑式的案件。本文拟以对这四个案件的共同性作为分析的主要文本,就这四个案件在乡村公众法律教育方面所具有的预示意义,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一、案件背后的反思 1993年2月21号,由于清查村集体账目触及到了少数村干部的利益,遭人诬告的利辛县路营村村民代表丁作明被打死在派出所里。 固镇县的农民对村里面财政表示了怀疑,大家选出来村民代表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要求查账。但是就是在查账的过程当中,村民代表被村委会副主任张桂全和几个儿子不到五分钟的时间杀死四个、杀伤一个。 1995年,临泉县白庙乡王营村的村干部巧立名目随意收费,并且态度蛮横,激怒了村民,他们多次向县、乡两级政府反应却没有结果,村民代表王俊彬等人反而被开除党籍,甚至被警方通缉,致使他们有家不能回。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简要了解,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基层干部的素质急需提高。我们的执法人员在面对事件发生的时候应该秉公办事,应该是按照法律的原则去办事①。但是从产生问题的深处来讲,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们反思一下:普法教育十多年了,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乡村的公众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人真正有多少?我们究竟还要走多久,才能迎来中国法治的现代化?笔者认为:中国有13亿人口,9亿在农村,只有探讨和研究中国9亿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整个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中国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口号才有了实际意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想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②。简要的说,就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活动、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公众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观念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二、我国目前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现状的剖析由本文开头所述的四个案例,结合我国在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方面的实际,我们将会得出以下结论: (一)法律意识依然不强。乡村由于经济的落后、地方风俗习惯的影响和儒教的潜移默化,“顺民”思想依然浓厚。对于作 为权利主体的损害,碍于面子或“官官相护”思想的长期沉淀,他们中的多数不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忍受或者私了。在我国西部地区,据统计,能正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占调查对象的21.2%,不能正确认定的占72.4%,回答不上的占5.3%。虽然经过三个五年计划的普法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由于受到传统和现实的影响,其维权、护权意识依然淡薄。 (二)法律意识教育依然缺少足够的物质保障。在乡村,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特别是农业的主体地位,造成了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自然就缺乏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保障,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主要依托于乡村学校,而学校由于条件的有限和办学的目的、对象不同,不可能长期开设法律课堂,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因此新法律的出台不可能一下子就为乡村的公众所了解、掌握和依法办事。 (三)乡村法制运作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公众对法律意识教育态度消极。 执法的机制不健全。首先是执法主体的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高学历的人才少,个别执法人员道德修养较差,执法方式粗暴。“丁作明被杀案”中的派出所副所长只用了“加加温”三个字,就断送了 一个非常好的农村青年的性命。其次是执法的责任不明确。乡村的执法人员由于是街坊邻居、亲戚朋友等相互熟悉的原因,在执法中常操作不规范,没严格依法办事。工作中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最后是“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这主要是执法部门利益驱动的结果。 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不力。法制系统内部“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讲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跟着改变③”的观点长期困绕乡村公众对拥有执法权力者的“谦让”。二是外部监督不畅。主要表现乡村的司法系统对人民群众的监督往往置若罔闻。并且外部监督渠道较为闭塞,信息来源不广,其监督作用就德不到应有的发挥。 (四)乡村法律人才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教育不能持久深入。一方面,在乡村法制队伍中,专门的法律人才少,各种非法律“出身”人才多,这就使中国的现有法律意识教育面临着量的扩展和质的提高这两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存在缺乏连续性、教育面过窄的局限性。现在乡村的法律意识教育还是主要依托学校教育,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的少。这就导致了乡村的法盲数量与城镇相比基数大,受法律教育人群的年龄结构偏低并使终身法律教育几乎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更为主要的是乡村的公众的素质普遍低下,严重制约法律意识教育的深入进行。 三、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通过案件背后的反思,我们会发问: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行之有效的途径在哪里?法律意识教育与地方性知识存在多大程度的冲创?普法已经十多年了,我们对乡村民众的法律教育是否存在途径上的误区?笔者认为,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考虑以下问题,促进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统一。 (一)关于真正树立乡村公众法治观念问题。 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法治理国家、经济、社会的观念。在乡村,由于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由于我们过去有长期按照领导人意见办事的习惯和作风,以至有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的干部和相当多的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乡村公众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解决对法律的模糊或者偏面认识 1.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为法律是有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它是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都必须受制于法。 3.法大于权。就是说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 (二)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伦理问题。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充分考虑当地的道德、民俗、习惯、乡规民约等方面,依托地方性知识并使法律意识教育在地方化的语境中去进行。尽量减少地方性知识对实施法律意识教育的不利影响。 (三)权力的监督问题。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那么怎样才能依法治国?简单的说,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国家事务。进而言之,就是国家的管理者应该依法办事。由于权力现象在人类社会广泛存在,我们在这里仅讨论权力的一种,即国家权力,它是指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一方主体对另一主体所拥有某种优势力量的体现。在中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科学分工的各种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法定的权力,同时它又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的配合和监督。就是说,司法机关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也必须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机关的违法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也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和罪恶。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千真万确的真理。从本文的四大“涉农”案件可以看出,对乡村干部权力的监督不力会导致正义的暂时不能维持。我们必须在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结合乡村当地实际,探寻监督、平衡、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具体制度设计。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依据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人民选举人民代表参与对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办事。2009年10月,我国在浙江、内蒙古、辽宁、湖北、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检察院试行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促进公正执法、强化外部监督、提高侦察水平和办案质量。目前,全国已经有208起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有16起案件根据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改变了原拟订的处理意见④。从以上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行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来看,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将更能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贯彻到最基层,更能体现宪法精神。这同样也能大力调动乡村公众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开创全民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新局面。但鉴于目前我国乡村公众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这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现在试行的应有所不同。 (五)权利观念问题。权利的实质就是法律规定并保护的利益。权利是人民本身所具有的、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丁作明被杀案”、固镇县“残杀村民清账代表案”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实质上就是对人民的侵犯,就必然要导致人民的反对。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但权利总是基本的,群众没有权利或者权利被任意侵犯,要他们自觉履行义务,是不可能的。灵壁县大高村的所谓“抗税事件”、临泉县“白庙事件”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漠视人民的权利,乱摊派、乱收费屡禁不止,往往和我们的权利观念不强有关。 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几点思考 1.改革普法教育制度。要利用新闻报刊、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信念,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普法教育要与精神文明建设同步进行。认真抓好各种层次的依法治理活动,为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提供坚实的基础。把法制教育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行。 2.培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新环境。公正的司法环境的形成,是法制环境的最集中表现。为乡村的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培育公正的司法环境,一方面可以为法律意识教育奠定坚实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可以树立乡村良好的司法形象,从而为乡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司法保障。这势必会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有力的推动。首先,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提高审理乡村案 件的速度。前文的四个案子虽然得以公正的审理,但时间跨度都很长,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其次,要塑司法机关的新形象。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一些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大搞司法腐败。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塑司法机关的新形象,尤其必要。首先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其次要正确处理与当事人、辩护人的关系,不搞金钱交易;第三要彻底转变审判作风,认真落实错案追究制;最后,要整顿司法队伍。3.提高乡村公众的素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真正落实,要全面提高乡村公众的整体素质,尤其是提高青壮年的整体素质。在乡村,要继续全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开展扫除文盲运动,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对社会力量办学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继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立乡村社会卫生保障体系,提高人民身体素质;继续开展科普教育和“送法下乡”活动。4.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体现“以人为本”。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赋予了发展以新的含义。从法学角度来讲,坚持以人为本,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对乡村公众进行的法律意识教育,就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打造一个充分的发展空间,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式正义为走向实质的正义引路导航,并尊重人的自主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对法的自觉认同,使法在人们心中的信仰和信念依托更为坚定。5.建立依法治村的监督机制。村组干部的权力上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为了实行依法治村,就必须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一是要深化改革,完善对乡村干部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权力依法行使的制约机制。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繁荣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三要把党的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四要突出监督的重点。一方面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村组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6.法治与德治并举。江泽民同志指出“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党的十六大总结13年来的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之一。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坚持这一基本经验。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法律禁止行为的不准犯、不敢犯作用,却无法解决不想犯、不愿犯、不能犯的问题。固镇县“残杀村民清账代表案”中,村委会副主任张桂全和几个儿子明知杀人要偿命,可是还是杀了村代表。古代的官吏有“割鼻”、“袅首示众”等残酷的封建刑法,却仍然没有遏制住贪官“朝杀而幕犯”的势头。而德治恰好能弥补这一不足,它要求在人们的思想中筑起道德堤坝,用以抵御各种非分利欲的诱惑,有效的防治犯罪。7.培养大量维护法律正义的守护者。立法是表达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既然是守法意识的教育,那么它也是权利之学,就必须教会公众如何获得权利,维护权利。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很长的时间,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需要造就数以千计的乡村公众法律教育家,而我国却存在法律人才特别是大牌律师的缺乏。同时,我们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队伍的素质:一是要提高队伍的政治觉悟和品德。教育引导干部忠于人民、法律和事实,清正廉洁,以身徇法;二是要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能正确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要强化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我们只有培养出维护法律正义的大量守护者,才能进一步促成法律意识教育的成功。 在拥有9亿农民的国度里,探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普遍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建设法制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一定会开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新局面,这也必将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保障,必将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添光辉。注释:①《陈桂棣、春桃:调查中国农民》,中央电视台《面对面》第93期(2009年2月14 日播出)。②贾萍:《浅谈西部公众法律意识教育》,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10期第17页。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④《法制日报》(2009年2月10日,第11版)。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5)

前言

公民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城邦时代,本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有权参与城邦公共管理事务,同时承担守卫城邦的责任。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公民与国家相联系。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学者为了反抗封建专制,宣传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的思想,把一国之内的人全部视为公民。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公民身份、地位、公民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认同,是公民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对于应当共同承认和遵守的必要规则、秩序的一种意识,围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

一、我国高校大学生公民意识之不足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公民意识的提高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我国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代中国社会,随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中国人的民族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增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增强,这体现了作为公民,享有自己的权利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时代进步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

高校大学生是即将走入社会的公民,是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有没有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体现着他的精神道德风貌。与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意识的要求相比,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

(一)大学生缺乏公德心

公德心是指恪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道德的行为规范的心理,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淀下来的公共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某些时候是可以由人们的公德心表现出来。每个人都是与他人共同生活在社会中,因此自己的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影响,人们便需要遵守一些行为准则,以免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但现实生活中缺乏公德心的现象却层出不穷,如在破坏公物,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讲脏话,一有言语不和便拳脚相加,在公交车上不主动给老人小孩让座等等这些都是没有公德心的表现。某种程度上说,大学生不能与室友和睦相处,不积极参与学校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就是缺乏公德心的体现。

(二)大学生缺乏职业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司法机关不秉公执法,企业的制假贩假等等这些现象都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这些恶劣现象对大学生产生极坏影响。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不论家庭条件如何,多多少少存在娇惯,比较自我,缺乏作为一个社会人起码的责任感。即将走向就业的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压力很大,大学生最关心的是将来能不能就业,能不能获取较高工资,甚至有时不惜违背职业道德。

(三)大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

权责意识是指作为国家的公民在享受国家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的人却总是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避而不谈,如人们对官员们的贪污受贿,徇情枉法现象以及对当下的公款吃喝现象深恶痛绝,有的想举报却苦于不知以哪种方式,哪种途径,去哪个部门举报。有的纯粹是怕惹火烧身而不愿举报。

二、通过高校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之迫切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不仅开拓了公民意识教育的新视野,也突出强调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要求全体国民达到较高的素质,具备现代公民意识,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所以培养公民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提高公民意识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其目的是由过去的“人治”社会向现代民主政治社会转变。在这种转型过程中,公民意识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制社会的建立必须具备的两个要素是完备的法律体系和遵纪守法的人,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可来源于人们的公民意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是实现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内在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公民意识是社会公正和谐的关键,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大学生是高素质人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通过高校教育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但是近年来高学历犯罪与违法现象明显增多,有些行为性质非常恶劣,警醒我们思考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问题。

三、通过高教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之策略选择

培育公民意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在教育、经济、政治等诸多领域内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我国高校应当强化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深化高校法制教育

虽然公民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为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恶语相向甚至拔拳斗殴,伤害对方,甚至闹出了人命案子,成为终身憾事。这种惨痛的教训屡见不鲜。大学生应当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首先要学习与自己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搞清楚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其次要守法。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学生不能仅顾及自身公民意识培养,而且应当将公民意识内化为自觉行动,扶正祛邪,与不良风气做斗争。

(二)培养权利、义务、责任意识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以提高公民意识,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确立理性的价值追求和选择,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让公民明白公民意识包括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两个方面,不能只要求权利,淡化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公民意识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前提。完善高校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以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

(三)树立法律权威,建立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基本信仰

公职人员的不良观念和行为会直接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公正的司法待遇,自然会让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认同感,法律意识也会大有提高。反之,一次不公正的司法会让公民对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领导和明星的行为就是人们行动的方向标。譬如三公消费,如果领导处处讲豪华、讲排场,却要求其他人勤俭节约,怎么能够服众呢?所以,我们要让公民对和谐社会法律秩序所包含的价值观产生充分理解并形成精神支柱,建立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基本信仰。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就是有再多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如一纸空文。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观念。大学生面临走向社会,增强“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培养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要求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比如组织大学生参与法律观摩,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

(四)树立社会正义感

公民意识涵盖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构成新时期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指导思想,也是当代中国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它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核心,在公民意识教育中无疑起着统领和支配的作用。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和主导,公民意识教育就会迷失方向、失去根本。大学生是最有作为的人群,高校法制教育必须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正义感,减少社会歧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6)

法律的高效实现必须以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的高效实现为基础。想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消除前述阻滞法律意识社会功能实现的障碍,也就是说必须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客观、理性地对待西方法律文化,并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尽快完成现代转型。所以达到上述目标的惟一途径是进行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篇(7)

 

职业教育是以培养众多“生产、管理、服务”等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心的教育形式,是新时期国家教育事业发展道路上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元素,更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关键所在。据2015年调查分析,我国中职学校在校学生已有2000多万人,是我国青少年人群的关键性组成要素,也是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关键对象。

 

为此,在中职学校职业教育过程中,法律基础课教师必须综合分析主客观影响因素,通过不同途径将公民法律素养有效渗透到其中,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的同时,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具备基本的法律道德素质,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毕业后更好地步入工作岗位,展现自身多样化才能。

 

1 公民法律素养的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个字来高度概括,这也是对中职学校法律素养提出的具体准则。

 

现代公民社会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和现代法治国家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法治意识不强,缺乏民主理念,随之,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已成为新时期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任务。

 

就公民法律素养来说,是指公民认识以及应用法律的能力,也就是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状态与程度。对于职校学生来说体现在不同方面:首先,法律知识。中职生必须清楚法律相关规定,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其次,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中职生要尊崇、敬畏法律,要具备较强的守法意识,遇事要先想到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的判决。最后,法律信仰。在中职生的内心深处,将法律视为全社会至上行为规则的信仰,这也是他们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公民法律素养并不等同于公民法治素养,公民法律素养的重心在于公民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以国家治理客体为基点,将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规则,更加注重法律的遵守以及利用。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中职生如何在职业教育中接受已成的法律,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已成为法律基础教师教学中的重中之重[1]。

 

2 公民法律素养在职业教育渗透中存在的问题

 

2.1 教学方法单一,忽视了公民法律素养渗透的重要性

 

由于长期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鸭填式、放羊式”传统教学模式仍然在中职学校职业教育中占据核心位置,教师过分注重专业课程知识的传授,一次性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知识,而他们真正消化、吸收的知识并不多,师生、学生之间的互动较少,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课堂教学效率低下,职业教育教学目标无法根本实现。

 

同时,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并没有意识到公民法律素养渗透的重要性,没有全面、客观分析中职学生的兴趣爱好、个性特征、心理特征等,也没有结合职业教育中的具体内容,将公民法律素养巧妙渗透其中,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更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2.2 学校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中职学校过分注重学生专业课程的学习,没有客观设置法律课程,课时较少,尤其是实践课,学生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大量的法律课程知识,同时学生对法律课程没有正确的认识,将过多的时间、精力放在专业课程上,误以为该课程不重要。

 

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并没有从不同角度入手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完善学生已有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不符合素质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加上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正在形成,极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职业教育公民法律素养渗透过程中,教师并没有以公民法律素养为切入点,根据学生已有的水平,优化调整教学内容,所选择的法律教学内容难度不适中,严重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影响他们法律素质的提高[2]。

 

3 公民法律素养渗透在职业教育中的途径

 

3.1 合理设置法律课程,改革法律教学内容

 

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要从不同角度入手合理设置法律课程,合理安排法律课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促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中逐渐意识到学习该课程的重要性,将其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学习该课程。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与时俱进,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以社会市场为导向,优化调整法律教学内容,贴近学生生活实际,选取他们熟悉而感兴趣的社会热点案例,借助相关法律条文,学习法律课程知识,将公民法律素养有效渗透到职业教育中,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的同时,掌握必要的法律理论知识,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多方面技能,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2 采用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法

 

在职业教育中,中职学校想要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必须采用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法,要根据中职生各方面具体情况,深入浅出地引导他们认真学习法律课程知识,巧妙利用多媒体集图片、文字、动画等于一身的特点,增加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刺激学生感官,对新课题留下直观印象,创设良好的教学情景,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分析法、启发式教学法、分层教学法,在无形中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为学生提供更多参与实践的机会,在实践教学中逐渐影响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与遵守态度[3]。

 

以案例分析法为例,教师必须贴近学生生活实际,选取他们熟悉的案例,要选择热点的时政问题,不要局限于教材内容,不断开阔学生视野,使其逐渐意识到法律素养培养的重要性。在呈现教学案例中,教师要采用多样化的呈现形式,比如,多媒体形式、教师描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例探讨中,客观分析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观点,有目的组织学生多角度探讨实践。

 

在此过程中,教师只需要扮演好教学的组织者、引导者、协作者等,适当点拨学生,提高他们自主学习能力,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灵活应用到实践中,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在实践中不断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

 

3.3 加强法制教育,逐渐提高学生法律认识素养

 

在职业教育中,中职学校必须多角度、多层次加强法制教育,为培养他们的法律认识素养做好铺垫。这是因为某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将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法律行为,教师要在渗透公民法律素养中,将法制教育落到实处,让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的同时,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完善已有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去触动学生的情感神经,引起他们深思,培养他们更多优秀的法律品质,即“知法、守法、用法”的重要品质,在无形中逐渐提高他们的法律认识能力,准确理解法律理论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利用内在的素质不断约束自身行为,提高自身“知法、守法”的水平。

 

3.4 注重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的培养,注重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1)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

 

在素质教育背景下,中职学校的办学形式日渐多样化,招生规模持续扩大,其育人模式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在进行职业教育的同时,也注重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必须将法律素养巧妙融入其中,多角度引导学生在学习职业知识的基础上,学习法律知识,利用已掌握的法律知识去剖析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树立全新的法律观念。

 

借助法律这面镜子,准确认识各种社会现象,正视人生道路上的挫折,准确把握社会现象中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学会利用法律知识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成为新时期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而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4]。

 

(2)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在渗透公民法律信仰中,教师要注重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法律之上的理念,认同法律的同时,将其作为自己人生道路上的一种信仰,借助法律,明确自身的价值目标,选择合理的行为方式,不断规范自身行为。

 

在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中,中职学校要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借助法制讲座、旁听法庭审判等,对学生进行法律信仰教育,促使学生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合理性、正当行,意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清楚犯罪行为、刑罚处罚二者间的关系,增加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仰[5]。

 

4 总结

 

总而言之,在素质教育背景下,中职学校在职业教育过程中要将公民法律素养的渗透放在核心位置。教师必须与时俱进,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通过不同渠道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让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程知识的同时,更好地学习重要的法律知识,提高专业技能的同时,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拥有更多优秀的品质,使其成为新时期社会市场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专业人才,有效填补社会空缺,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展现自身价值,成为新时期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