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13 10:01:13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篇(1)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法治建设

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持神圣性的过程。”①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前提。但目前总体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农民的意识中仍然是一个薄弱地带。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不仅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前提,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基础。

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较低的主要原因

经济原因:农村经济发展落后造成农民法律意识较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着商品交换,这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缺乏认同法律和要求法律的内在动因。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②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等诉累足以把农民拖垮。法律意识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必然限制或者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文化层面:儒家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③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儒家思想使农民内心产生了对权力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陌生,甚至排斥法律的有效保护。这种儒家传统文化观念成为阻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最大障碍。一、服从意识的影响。儒家思想使农民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服从意识。这种服从意识使得农民个体权利意识淡薄。二、避讼思想的禁锢。儒家思想倡导天人合一,把“和”作为最高价值标准,不主张狱讼。这种“和”的价值标准使农民在遇有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私了”,使得农民更加排斥法律。没有诉讼法律意识,就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法治的实现就成了一句空话。三、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侧重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强调法的政治统治功能,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的保障功能。农民对法律了解甚微,大多数农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这导致了农民的“畏法”思想。权利意识淡薄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制度层面:法治不完善制约着农民较高法律意识的最终形成。首先,在立法环节上,农业立法相对滞后。一、立法工作的前提不符合农村现实情况。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质量不高,没有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农业立法没有体现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老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欠缺对农村乡情乡俗的考虑。当法律对这些“民间法”全盘否定或一概忽略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社会基础和权威,也就很难再得到民众的信仰和认同。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二、农业立法“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如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严重欠缺。这种“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农业立法现状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自然谈不上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其次,在执法、司法环节上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公、执法违法、越权执法等不良行为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法律,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信仰和不信任,甚至漠视法律。二是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低下。高昂的诉讼费用和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且掺杂着复杂的人情关系的司法,使农民难以自信地走进法院,最终导致农民对法律和法院失去信心。三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然而,在我国农村,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一切,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法院。在农村,法律和法院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农民不相信法律,无意诉诸法院,许多本可以通过司法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问题。

第三,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有待加强。多数农民因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认为国家制定的政策文件就是法律,不懂法的含义。他们分不清刑事、民事案件的界限,不懂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选择救济途径。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低下。农村法制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

提高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经济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各项文化教育设施和条件也随之提高,才能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农民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农民在市场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对法律的需求增强了,自然会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进一步完善农村方面的立法。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一、健全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针对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盲区,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提高立法质量,吸收一些村规民约,将农村的一些比较合理的习惯法纳入法制轨道,让农民的切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二、农业立法应改变过去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切实反映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的法律,才能使农民对法律的关注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需求。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真正体会到他们不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行政行为服务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三、农业立法应体现乡情。法律正是缺少了应有的经验性,不符合农民的需求,才导致农民不相信它,尽量避免使用它。这也是法律的尴尬。完善农业立法应该体现农村的乡情。要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考虑到农村的乡情乡俗。

加强执法。一、进一步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法的执行决定着人们能否通过此过程感受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而价值体验的状况又直接影响到人们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因此,要加强农村执法工作,必须依法治农,首要是依法治官。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重塑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二、加强农村执法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农村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要对监督客体的法律实施范围、内容、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在农村,舆论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全体村民,要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让农民来审视和监督法律运行的基本情况。这样才能激发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系统学习和了解的热情,从内心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深化农村司法改革。完善涉农案件的审判和监督机制,本着方便农民诉讼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立案程序,减免诉讼费用,缩短办案期限,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司法部门可以示范典型案件,允许和鼓励农民在农闲之时旁听案件,帮助农民掌握涉农案件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推动农民从内心认同法律,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加强农村普法工作。一、普法内容要创新。普法内容要尽量贴近农民的实际生活和法律需求,如,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着重宣传《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在涉及征地拆迁的地方,着重宣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特别是“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法律规范等,并广泛宣传《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二、普法对象要有侧重。农村干部直接同农民打交道,他们能否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农民对法律功能和价值的评判。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使其树立依法治农的观念。三、普法的方式方法要创新。定期请法律专家深入农村讲授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在每一个镇设一个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四、普法下村制度化。农村普法制度化,需要从资金、管理、运作、机制等方面着手。要多管齐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既要使农民养成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识。我们不仅要大力实施普法下村,还要使其成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作者单位:河北省中共衡水市委党校)

注释

①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科学报》,1997年第2期。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篇(2)

作者:赵迎辉 单位:山东省委党校

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意识不足的表现

1、对于权利的内容缺乏足够的认识知晓权利的具体内容,这是正确行使权利、及时维护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是法律知识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多数农民工对于权利的认识仍然不够全面和深入。首先,对于权利这一概念的真正内涵缺乏正确认识。权利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参与权利等。许多农民工对于权利的理解过于狭窄,将权利等同于物质利益。认为权利受到侵犯就是物质利益受损,维护权利就是维护物质利益。至于社会权利、政治权利等其他权利,农民工并不重视,甚至毫无所知。即使对于权利的具体内涵有所了解,“对于不同的权利,农民工的财产权利意识强于政治权利意识和人身权利意识”。因此,即使受到侵犯,也很少有人为此维权。其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些基本权利是农民工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农民工对此应该充分了解。但实际情况却是:许多农民工对于什么是宪法、公民到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负有哪些基本义务并不清楚,有的农民工甚至根本不知宪法、公民、权利、义务为何物。再次,农民工对于各种具体权利的认识非常有限。公民权利的内容非常宽泛,涉及方方面面,不仅体现在宪法当中,而且体现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各种部门法当中。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我国传统的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往往更多的局限在刑事法律方面。至于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诉讼权利等其他权利农民则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基本概念不清、根本大法不懂,权利义务不明,自然也就不会有权利意识的真正觉醒。2、不能主动追求和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中国农民具有的功利性、保守性的重要心理特征,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对于权利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面对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往往不以为然,轻言放弃。尤其对于政治权利,缺乏参与意识,表现出明显的政治冷漠和政治无力。比如选举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国家的民主政治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意义极其重大。但是现实当中,不少农民工对于选举缺乏热情,认为只要不损害个人眼前的既得利益,谁当选都无所谓。因此根本就不参加选举,轻易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利,或者随随便便投票,对于选举结果漠不关心。这些都是权利意识淡漠的表现。3、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运用合法正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法律救济是诸多救济途径当中最为高效、便捷的一种救济方式,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有权运用这种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空前提高,维权意识空前增强,但是在遇到纠纷时,由于“中国农民的功利性和保守性的心理特征,因而农民往往只注重权利中所体现的现实利益,而其中的法律利益只被视为实现现实利益的手段;于是,农民往往在权利行使中摒弃法律途径而热衷于传统行为方式。”加之缺乏专业人士帮助,农民工的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充分的维护。4、权利义务对等意识缺乏,只知履行义务,不知究竟享有何种权利,出现权利与义务的严重错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履行义务的同时有权享有权利,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长期以来,受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始终缺乏正确的定位,只强调履行义务,不注重行使权利,权利意识严重错位。这在新生代农民工身上表现尤为突出。

培育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意识的途径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素养和权利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不仅是人们行为的模式,是人们解决纠纷的手段,而且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新生代农民工要想融入城市,得到更大发展,就必须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质。要将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整个农民工群体作为“六五”普法的主要对象,开展以懂得基本法律法规,掌握基本权利义务,保障基本生命健康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有效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通过和职业教育机构、劳动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岗前培训机构合作,把法制教育作为新生代农民工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他们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只有把外在的权利转化为自觉的权利,才能实现农民被动守法向主动维权的转变,从而权利意识得以健康生长。”2、强化政府责任,建立新生代农民工权利维护的法律援助体系近年来,各地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农民工法律援助成就斐然,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力量。今后要建立起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长效机制,切实加大法律援助力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各个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协作机制,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有效对接,从而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成本,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3、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素质,为农民工权利意识的提升提供文化氛围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高,头脑比较灵活,接受新鲜事物较快。但是大多学业不精,有的初中毕业之后就外出打工,科学文化素质整体偏低。从而导致对于权利的真正涵义不能充分理解,权利意识的全面觉醒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大力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素质,才能使他们养成与时俱进的思维习惯,树立自立自强的公民意识。提高农民工科学文化素质,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全面加强对农民工的文化、科技培训,使农民工尽快掌握新知识、新技术,用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武装他们的头脑,增强他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为农民工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培养奠定文化基础。4、建立完善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权中的重要作用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工会组织定位不准、职能弱化、维权不力,甚至沦为摆设,职工权益保护难以落到实处。今后应大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强化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能。组织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增强工会组织对他们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权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权利的实现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篇(3)

XX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社会调查

今年七月,XX省司法厅和XX省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调查。XX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开展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专题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调查中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城乡各选择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区(桐城市新安渡镇和安庆市大观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报告。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4、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来源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 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来源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XX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3.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层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农民负担。“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将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疏通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道路上,出现了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赢的不正常现象。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必然导致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农民对于“负担”问题采取抵制、对立和越级上访等手段,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大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1]

在百度搜索:XX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社会调查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篇(4)

关键词:高校农民工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农民工是我围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尽管他们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复杂的城市环境中,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比如雇主拖欠民工工资、民工超负荷劳动、民工遭遇工伤事故而得不到应有赔偿、休息权受到侵害、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等。由于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许多农民工不会用法律程序来维权,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往往不知道如何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同时也往往无法掌握有利证据,特别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最重要证据的劳动合同。对于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社会上的法律机构就应该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通过法律来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之后,我国各地法律援助部门都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定,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放宽审查标准,只要提出申请,都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这些有效措施的实施,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条件要求较高、审查程序繁琐、法律援助范围较窄等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很多不足:1、宣传不到位,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的一个新生事物,对其宣传的力度还很不够,致使很多农民工对其缺乏了解,或者根本不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目前多数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多人尚未形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思想。大部分农民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使用暴力,很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法律援助经费欠缺,妨碍法律援助服务的发展。有不少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基本没有保障,在法律援助经费普遍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或本又普遍较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也面临困难。3法律援助人员不足,办案质量有待提高,无法满足农民工维权案件的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尤其是在农民工输入地。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难以适应对农民工提供专业化法律援助的需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4、维权成本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通常涉及劳务输入、输出两地,如果异地协助机制欠缺往往就会导致法律援助申请人和办案人两地奔波、疲于奔命,致使农民工维权的成本较高。

二、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服务独具的优势与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钵、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是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鼓励和倡导下,各高等学校利用自身资源设立的以学生为主体、依托学校设立,面向社会开办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组织。高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是我国法律援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可以更好地利用高校的资源和发挥其目身独具的优势。

1、独特的人才优势和知识优势。我国高校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人才资源,许多高校法学院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具有较高的专业职称,很多人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条件的经验。他们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和办案技巧的指导。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有着较高的社会信誉。高等院校还拥有大批热情洋溢愿意充当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高素质的大学生。他们经过理论学习和经过相关的培训后,在老师的指导下,完全可以担当起法律援助的责任。高校风气纯洁、崇尚公正的形象更能吸引更多的求助者。为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为数庞大的法律人才支持,高校的法律人才资源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供求紧张的局面。

2、运作机制灵活,服务成本低,质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潜力是巨大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学习知识锻炼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需支付工资,能低成本实现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援助作用。高校在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探索中应走一条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学生实践和科学研究四位一体、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援助运行模式。而且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社会性组织可以拥有更多机会和渠道去争取社会团体、企业等的赞助来筹集资金。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看,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复旦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等均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进一步促进了基层法制建设,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提前化解了社会矛盾,它对于促进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弱者扶助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增添力量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2、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以学生为主体、依托学校设立,面向社会开办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集宣传、研究、咨询、司法救助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公益性组织。据调查,高校法学专业的大多数学生愿意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充分发挥这一人力资源的优势,对缓解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的状况意义重大。

3、有利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农民工因为无钱而无法维权的窘境,帮助他们解脱困境。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普法宣传、讲座、社区咨询、街道服务、校际合作、诉讼等多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通过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更好地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种直接的法律帮助也起到了宣传法律、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作用。同时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其在城市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劳动收入,逐步实现脱贫致富。高校在参与农民工 的法律援助过程中,依靠学校的人才优势,通过各种形式,对进城农民工进行现代观念、文明准则、法制观念和城市意识教育,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4、有助于推动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法律援助这个平台为参与法律援助的高校的学生提供了一个了解社会的机会和实习场所,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避免了书本知识和实践的脱节。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模式作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它进行深入地探索和实践,必将促进高校教育教学的改革。不仅能锻炼一个法律职业人的各种能力,还能培养学生组织、协调、管理的综合能力,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毕业以后将更为关注社会公益,从而达到一种良性的社会循环。

三、促进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思考

1、加强专业化建设与人员业务培训。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应选择并确立一些专业法律服务项目,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服务的水平,保持优良的法律专业服务品质,赢得社会的充分信任。要特别注意结合本校的优势,组织动员法学专业学生积极参加,让其发挥骨干作用,充分利用社会和学校资源开办专门的实践法律培训课程,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此外还可广泛吸收社会上的优秀志愿者,适当引进法律专职服务人员,包括热心法律援助事业的律师、教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壮大充实法律援助服务队伍。

2、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证。资金问题是法律援助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缺乏资金是目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障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首先要积极争取政府的财力支持。其次是通过其他渠道募集援助资金。比如利用自身特点争取本高校的拨款;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宣传和发动社会的富裕人士和企业单位捐助法律援助资金。再次,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特别是参与的教师,可以通过科研立项,申请专项资金。总之,高校可以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多种途径来缓解资金困难。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篇(5)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和难点。依法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事关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城乡社会稳定大局。针对农民工人员较多、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法律知识比较淡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差的实际,我局从加强法制宣传入手,把农民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一是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镇(街道)、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职业病防治、婚姻家庭纠纷、交通安全等热点问题,今年以来举办农民工专题法律咨询活动8次,解答相关咨询4500余人次;二是依托“12348”法律援助咨询平台,开通农民工咨询专线,免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并引导他们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三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结合实施法律服务“送法进企业”等举措,努力实现从源头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等宣传方式,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集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农民工维权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增强了广大农民工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有效提高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法律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加强矛盾纠纷信息反馈,切实做好农民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一是各镇(街道)调委会均开辟了“农民工人民调解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矛盾纠纷优先调解,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组织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深入辖区企业、建筑工地和劳务市场等农民工集中地点,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解决农民工遭遇恶意欠薪、意外工伤、劳资合同等方面的纠纷,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共排查化解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1500余件,调处成功1455件,成功率达97%以上。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篇(6)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篇(7)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农民 法律意识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339-01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那么从法律意识理论角度上看, 农民法律意识就是农民对社会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他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里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笔者走访调查了金安区部分乡镇,这些乡镇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果树种植和鱼塘养殖。调研对象中,务农人员108人占67.5%,打工人员78人占32.5%。当地农民在被问及“当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您想过吗”时,回答“立即想”的仅占35.8%,21.3%的农民回答“有时想”,回答“不怎么想”的占32.5%,还有10.4%的农民回答“不清楚”;在调查“遇到纠纷后,农民选择何种方式来解决”时,有35.2%的选择息事宁人,27.5%选择直接找对方解决,22.7%选择主要通过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等第三方进行调解解决,6.3%的选择通过政府解决,而只有5.7%的农民选择通过法院解决。由此可见,农民运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还比较低,在遇到纠纷时还是倾向于采用“私了”、“托人”、“忍了”等非法律手段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地区的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摆正法律的地位,没有认识到法律解决纠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法律知识量少、法律信息获取途径单一,法律意识整体呈现模糊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知法、不懂法、不重法等。

三、 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1.加大欠发达地区农村普法力度

普法内容要突出重点,加大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欠发达地区村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树立起依法办事、依法治农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各项事务。抓好农村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法制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法律素质。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将普法教育纳入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课教学。在普法方式上要有创新: 一方面要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2.优化欠发达地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参照“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模式,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村小组为单位,将服务触角延伸至基层,不断完善村级公共法律服务点建设。其次要做到公共法律服务举措便利化,发挥“一村一顾问”作用,开展“上门寻诊”活动,改变传统“坐台候诊”的工作模式,弥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缺乏互动实效性的缺陷。其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要更加信息化,拓展“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不断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要努力开设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网上服务板块,全面激活法律服务网络路径,弥补偏远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紧缺短板。完善法律援助网上登记受理平台,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网上受理等制度,着力打造一个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和群众维权的综合平台,做到网上网下齐头并进,线上线下同时进行,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

3.加强欠发达地区农村法制教育力度

首先加强农村法制队伍建设,利用“一村一警一干”制度的平台,使其相关人员担任农村兼职法制辅导员,同时加强对“大学生村官”以及其他具有较高文化素质村民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着力在每村培养一至两名法制辅导员,向村民宣讲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为处理本村出现的涉法事务当参谋,为村民提供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委会调解组织建设,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对农村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在调解中宣传法律知识。其次确保农村法制教育投资,区、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对司法所日常办公所需经费与普法经费共同纳入财政预算,使农村普法有专款,专款能专用,保证农村普法的必要支出;要利用匹配资金修建司法所办公用房,购置交通、通讯、微机等必要办公用具,为司法所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基本物质保障。还要重视农民科学文化教育培训,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既要依靠政策引导,又要依靠法制保障。

4.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4.1加强有关农村方面的立法工作

一是国家基本法要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实施办法,使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能够贴近农民的社会生活;二是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当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三是对“三农”立法要重视农民权利,改变过去“重权力,轻权利”现象,使农民真正地体会法律平等性。

4.2基层司法部门应做到公平、公正,消除特权、

杜绝“人情案”、“金钱案”、“创收案”等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现象,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能真正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从而提升农民运用法律的热情,发挥法律的威严性。

4.3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

设立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依法对检察室辖区内各个基层行政执法机关、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村检察室发现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核查,经调查取证确属事实的,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违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