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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5 10:15:24

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篇(1)

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部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土地利用规划篇(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全市规划修编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则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县(区)国土资源局认真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重视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农业区划等专业规划、“十一五”规划的衔接与协调,为规划修编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研究解决土地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完成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

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出发,根据各县(区)实际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工作。

(一)研究提出规划修编中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围绕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规划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和原因,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最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占用耕地的措施;合理确定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标准,提出生态退耕和耕地保有量的规划目标建议;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措施。

(二)研究提出利用规划修编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各业、各类用地的集约用地潜力,从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环保措施等方面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指标体系,提出盘活存量用地的措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析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

(三)研究提出规划修编时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统筹安排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原则,从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结构、布局的目标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按照居住向城镇化集中,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发展方向和进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预测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层次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的措施: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

(四)研究提出区域土地利用中规划调控指标、目标及政策建议。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原则,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为目标,提出与区域经济、产业和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重点是:提出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分析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观有开发密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管制措施;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的发展规模、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规划调控目标及措施。

(五)研究提出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规划调控指标和政策建议.按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围绕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调控措施。重点是:深入分析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上地利用模式;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六)研究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按照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土地使用规划、计划在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上进一步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的保障措施。提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实施的制度和措施。重点是:研究提出促进规划法律法规配套衔接的建议,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研究完善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的保障体系。

通过对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制订落实基本原则的规划标准和规划修编目标,从政策、制度、技术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指导市、县(区)级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规划修编的重要保障,各县(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安排,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计价,认真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的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

(二)改进工作方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工作水平。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规范工作程序。要严格执行规划修编条件和程序,各县(区)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认定,市级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认定工作结束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各级规划大纲通过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才能进行规划成果编制。

土地利用规划篇(3)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城镇规划;衔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积的迅速减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为了加强对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科学、可行的修编,土地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部署并开展了两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土地规划在用地分类、编制体系及审批权限几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两者衔接的核心工作是做到用地布局与建设用地规模两方面的衔接。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1. 指导思想的差异。

自1986年至今,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2. 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3. 规划部门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分别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来编制实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土地资源也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发展为有偿使用,这同时就客观造成了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间的矛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衔接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应遵从以下原则:第一,从全局出发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第三,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方式

1. 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2. 城镇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3. 走集约型的城镇建设道路。

城镇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镇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镇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镇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镇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丁祥伟.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J].城市建设,2011(13).

[2]王开杨.大型复杂桥梁施工监控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1(28).

[3] 於忠祥. 世纪初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回顾与展望[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06).

土地利用规划篇(4)

本次规划修编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文秘部落围绕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三保“主线,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2、占补平衡原则。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3、合力建设原则。

“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是这几年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明确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和资源的互补和互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集约用地原则。

一是要加强土地利用水平评价,调查闲置土地情况,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完善“双控”指标体系。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外脑”,依靠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做到规划“以人为本”、公正透明。

6、三规衔接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认真分析土地供应潜力,合理土地资源布局,正确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成方成块原则根据城市发展边界理论,按发展阶段、重要程度和资源供给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开发区的外延扩张边界,开发区块尽量做到成方成块,以利于资源配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

8、可持续利用原则。

要按照生态绍兴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

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开展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减少对生态脆弱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不合理的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信息化原则。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满足规划要素实时更新、快速统计、共享互动等要求,增加规划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总体上按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即计划在本年度完成整项工作。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安排的影响,则作相应的时间调整。

1、健全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成立“三规”领导小组。(时间根据市政府安排)(2)在成立“三规”领导小组后半个月内设置联络员、专家咨询组。

(3)成立市国土局规划修编工作组。(4月1日---4月15日)2、落实资金。(4月1日----4月23日)已编制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具体落实。

3、落实编制单位。(4月30日前)(1)确定落实编制单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2)收集编制单位的资料、信息;(4月11前)(3)按规定落实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4月23日前)

4、调查研究阶段(4月24日至7月23日)这一阶段与下阶段的工作将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召开座谈会。总体规划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进行多方调查。走访各有关部门,调查各部门规划期内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门对总体规划的建议。深入各重点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和典型调查。

5、专题研究阶段(5月24日至7月23日)在前期调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批准的基础上,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给与需求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研究,为规划大纲及规划文本草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6、规划大纲拟定阶段(7月24日至9月23日)规划大纲文本包括绍兴市基本概况、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修编方法与实施机制创新、预期规划实施成效等内容。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须报市、省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时间进度较难把握。

7、规划草案拟定与选优阶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本阶段主要是落实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规划草图。

需拟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最终提供2~3套供选规划方案。

确定规划供选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编制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的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拟定规划供选方案。⑵每个供选方案均需保证规划主要目标的实现。⑶对每个供选方案的实施,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综合评价后,提出推荐方案,供领导小组审定。

土地利用规划篇(5)

关键词:GIS技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布局;应用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产和发展的必要基础 ,是地球上各种资源中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增长需求更多的耕地,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使我国有限的资源在时空上最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地组合或配置,使宝贵的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充分的利用[1]。因此,如何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我国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也愈发显得重要。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社会环境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成为土地资源科学利用管理的首要环节。近年来,伴随着计算机和空间分析技术的发展, GIS作为一门处理地理空间数据的综合信息技术,为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提供一个革命性的工具[2], GIS技术与土地规划的紧密结合势必成为21世纪科技发展以及未来土地管理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

1.GIS引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势和应用领域

1.1 GIS引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其涉及面广,关系到国民经济各部门,需要综合分析自然、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是一项繁重而必要的工程。GIS具有的数据采集与处理能力以及海量数据管理能力较之传统的工作方式无法及时有效的反映规划区域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而且工作过程中费财费时费力误差大的问题,具有不可取代的明显优势。

运用GIS技术,可以将空间数据或信息以直观、形象的图形化结果表现出来。GIS与RS、GPS的结合的3S技术,可以为土地利用规划决策部门提供精确度高、实效性强、综合性的定量定位信息,有助于信息数据库的及时正确的更新,保证数据的时效性,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员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3]。

1.2 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领域

GIS的发展至今已有半个世纪的历程, 但是GIS在国内开始研究应用,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功能是将一个研究区域的行政界线、地类图斑、建设用地、水系、交通等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及其属性信息、社会经济信息、文字信息、图表信息等信息录入系统数据库之中,将各类信息与其相应的属性信息结合便于双向查询[4]。

目前,GIS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研究和应用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规划前期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布局优化、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动态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地理信息系统以其在数据存储和空间分析方面所具有的明显优势,应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众多方面,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用中的以下几个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矢量数据格式转换困难。进行矢量数据格式的转换是运用GIS操作分析的必要程序,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领域背景和技术背景,导致GIS软件之间不同格式的矢量数据转换可能造成属性数据的丢失[5];一些限制条件和专家知识难以实现合理的量化、等级化。目前一些专家学者在实际评价分析过程中,对指标的选择较为单一,不够全面,降低了评价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关于图幅整理修饰的问题; GIS软件是通过多个图层的叠加来表达所有的地图要素,多数研究学者是采取肉眼判读、手工删除的方式来处理覆盖情况,步骤繁琐,错误率高;图件编制与数据库构建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制图与建立数据库操作步骤的重复、繁琐,大大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图库制作的整体效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数据的共享。目前,全国各省出台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规范尚未进行有效的衔接,数据格式结构和编码不是统一标准,无法实现各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数据的共享;二次开发和编程的准入门槛高,应用范围不够广泛,受到技术水平的限制,GIS的二次开发目前仍然缺乏灵活、方便的手段,此系统具有专门的开发语言和开发环境,提高了GIS二次开发的准入门槛,很大程度上限制了GIS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

3.GIS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

3.1 GIS的系统数据库

GIS的数据库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建立数据库,利用系统中的各种处理功能,快速的对数据进行查询检索,对地理信息进行操作、分析和显示,这些功能是其他计算机系统所不具备的。如土地利用的变更、规划图的编制,都可在相同的工作底图上运用GIS完成操作、分析过程,GIS的一大优点是它能够确定图形特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GIS可以使你能够建立新的关系,将新的属性与地图特征相联,然后存储于数据库中。

3.2 GIS的制图功能

GIS有一个独创的图形和数据库编辑器,它有效地将CAD技术和地理数据库功能联合在一起。这种联合不仅对建立高质量的地图是重要的,而且对建立和维护复杂的地理数据库也是至关重要的。GIS可在数字化地图上编辑特殊属性,加上高质量的文本注释,可用其它数据库层作为背景显示,具有较强的诊断和纠错能力;所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图形处理均可构建高质量的地图。在屏幕上已经设计一个希望得到的地图后,就能够保存它或通过绘图仪输出。

综上所述,GIS作为一种利用计算机存储、处理地理信息的一种实用新型技术系统,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4. GIS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展望

GIS技术与城市规划衔接,研究住宅、工业、商业用地布局。土地规划以城区建设用地为一个研究对象整体布局的,而城市规划针对住宅、工业、商业用地分类布局的,这是今后需要进一步深入细化研究方面[6]。GIS技术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各环节依据不同软件平成,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高度集成,故系统高度集成是今后深入研究的主要方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涉及多个部门、多方利益、多个学科、多种因素、多源数据等问题,然而目前还没有一个较理想的GIS数据模型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将是今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的热点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关于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思路的新思考[J].新观察,2002,(6):21-23.

土地利用规划篇(6)

[关键字]"3S"技术 土地规划 应用

[中图分类号] F301.2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3-15-2

1 GPS技术在土地规划利用中的应用

GPS基于十数台导航卫星来传递和接受无线电信号,它从外太空向地球表层指定地点展开报时、定位或者对地球上有移动行为的物体予以导航支持,简而言之,GPS为地球移动物体提供导航参考,以它独特的运行体系被分成军民两种,GPS可以对摄影测量以及遥感测量起到协助作用,在土地规划项目中主要被应用于定位,确定目标位置及周边环境、以当前地点为基础展开测绘、规划等工作的重要参照依据,让土地规划精度始终维持在高水平。GPS技术结合遥感与摄影测量形成“3S”共同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GPS技术负责航摄飞行的导航工作,将高空航摄精确度提升到最大,避免因精度不够造成的测量误差;此外,GPS技术与传感器共同发挥作用,将载体准确定位,让载体行进时速与逆差体现在仪表上;最后,GPS技术利用其高精度特点,让摄影器材实现高速连拍,配合三角测量在空中的运行。在GPS软硬件技术持续进步的今天,GPS动态定位完成了从军事行动到政府用、民用、家庭用的全方位拓展。动态捕捉技术的成熟令载体姿态显示更为直观,因此最大程度上加强了GPS技术应用于各领域的兼容性。过去机载GPS动态应用存在着许多限制,比如磁场干扰、信息数据输入延迟、高速航行时载波相位模糊等,现阶段这些限制与难题不复存在,技术的突破让GPS与摄影测量和遥感更为紧密结合。GPS技术的成熟与发展,以及在摄影测量及遥感等方面的完善,土地规划利用同样受益匪浅。

2 遥感技术(RS)在土地规划利用中的应用

摄影测量从土地规划利用开展初期便得到了广泛应用,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摄影测量走过了几个重要阶段:从早期模拟摄影测量发展到解析摄影测量,直到今天抓变成为了数字摄影测量。在数字摄影测量技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持续完善和增强的背景下,DPS数字摄影测量系统逐渐代替了早期应用的传统光机型测量设备。遥感技术强调不直接与探测目标进行接触,而是应用相关探测仪器,在距离电磁波较远的地点将电磁波特性进行记录, 最后利用所得数据制作电磁波增益弱减表,通过观察物体自身性质以及特点得出分析结论,并且综合物体变化指数实现探测,这便是RS遥感技术的优势所在。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规划开发利用频率逐年上升,对土地规划利用的动态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土地产权得到有效地监督,我国逐步建立了以测图为参考依据的新型土地资源管理模式,当前土地资源相关控制与管理工作亟待完善。在实际需求的推动之下,RS遥感技术与摄影测量得到了充分投入使用,为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带来了极大扩充,RS遥感技术与摄影测量成为了信息化土地规划管理的主要手段,它可以采取阶段性数据的编辑与修正,并持续对数据进行更新。高速发展的计算机应用技术、通讯技术、空间技术,让摄影测量迈上了新的水平线,开启了全数字时代,RS遥感技术同时进入了1米范围内的超高分辨率以及立体观测模式,RS遥感技术与摄影测量两者之间的异相落差正在缩小。今天被我们所区分的RS遥感技术与摄影测量实际在过去属于同一专业范畴,RS遥感是摄影测量应用到极致后催生出的新型辅助技术,属于摄影测量的拓展与延伸。在摄影测量进入数字化之后,操作人员利用计算机在航天摄影测量以及高空遥感图像中获取“GIS”数据的设想得到了实现。这一设想最初是想要将摄影图形以及数字化影像利用计算机实施加工和处理,最后从中获得相关“GIS”信息。

在土地规划利用过程中,航摄图像主要作用于测绘大中型比例尺的影像地图,在农村城镇化以及大型土地开发工程中应用广泛,负责编制项目所需的工作底图。摄影测量在高空中主要是为了测绘土地表面所呈现的几何形态,对精度要求非常高,而精度是否符合要求需要看测量设备以及影像还原质量,在基础条件良好、设备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航空摄影测量工作比较容易对质量进行控制。在土地规划利用中,遥感信息充分显示了宏观性以及周期性等空间变幻多层特点,这些全面的功能涵盖使RS遥感技术成为了绘制中小型比列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关键参照依据,在土地规划利用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位置。

3 GIS在土地规划利用中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它在土地规划利用中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对当前土地规划控制与管理中起到了辅助作用,GIS系统在整个土地规划利用布局中具有深刻内涵,随着GIS系统日趋完善、功能涵盖更加全面,我国土地规划项目已经很难离开GIS系统的协助。

3.1数据管理应用

传统的土地利用的数据多为CAD格式的资料,通过适当的处理和转换,GIS可以有效地获取、存储、更新、显示各种相关数据,把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关联起来,对数据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以工作人员所需的形式提供精确地信息,满足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

3.2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面积计算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GIS充分对该项工作起到帮助作用,它具有快速、精确处理图形量的特点,从根本上扭转了传统测量方式效率低的不利局面,减少了土地面积计算中的误差,通过空间定位,实现土地占用面积的全局掌控。GIS空间定位功能可以验证预审是否符合规划,高效、准确的得出土地面积、线状地物的长度,从而统计得出规划区域各地类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各个土地用途分区的面积等等,有利于规划编制工作的高效开展、有利于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3.3空间分析功能

GIS区别于其他信息系统、辅助设计系统之关键在于其强大的空间分析功能。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GIS可以根据需求对数据进行逻辑性或空间性的分类和分层处理,进而应用各种分析功能产生多种新的信息或连接不同来源的信息,辅助规划人员决策。在高速度、大容量的现代计算机基础之上的GIS的空间分析统计、查询功能、数字地图优势,能帮助规划人员更全面的了解区域的基本情况,及其内部差异,做出更为科学的规划决策。

3.4模拟土地情况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借助缓冲区分析,能够客观、科学的确定发生在地理要素及其附近的活动的影响范围,例如:城市用地图斑以一定距离生成缓冲区,并结合自然、社会、经济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进而科学合理的确定城市用地的拓展方向和拓展规模;还可利用其三维GIS技术和虚拟现实的GIS技术,并与多媒体技术结合,静态或动态地模拟土地利用的现状和发展景观。

3.5成果输出应用

规划成果的可视化输出是最成熟、最普及的GIS功能模块。GIS除能像其他辅助决策系统一样方便的绘制不同比例尺的常规图件外,更以其数字地图功能为土地规划成果提供卓有成效的表述手段,通过与属性数据库、多媒体信息链接,数字地图能够交互、高效地对区域各种信息进行显示、查询。

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巧妙应用缓冲区分析,可以为规划相关图件的绘制与整饰提供更为便捷的方法。比如高速公路、铁路等线性图斑的落图,可以先根据道路的走向,在图上相应位置画出线段,然后依据道路的不同级别确定不同的缓冲距离,生成线的缓冲区,最终完成道路等线性面状图斑的落图。另外,还可以利用GIS软件生成多重缓冲区的功能,自动生成图廓,然后对各层图廓的颜色进行由内到外、由深到浅的设置,从而完成图廓的绘制,保证了图幅的生动、美观。GIS 改变了传统制图方式的可变更性差、不利于动态管理等缺点,大大提高了制图效率,为土地利用规划相关图件的编制、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打下了基础。

4小结

在计算机及科技信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3S”技术在我国土地规划利用工作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深度应用。许多土地规划部门展开了“3S”技术全面推广,此举使得“3S”技术获得了不断的完善,功能和实用度有了显著提升,为土地规划利用领域的实践和研究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发展路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作出了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周自翔,李 晶,任志远.基于GIS的关中-天水经济区地形起伏度与人口分布研究[J].地理科学.

[2]鲁春阳,文 枫,杨庆媛.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影响因素的通径分析--以重庆市为例[J].地理科学.

[3]李茂.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国土资源情报.2009(03)

土地利用规划篇(7)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衔接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in China and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of the speed up day by da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 land demand has increase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of land use and structural contradictions appear more outstanding. Must be in sigh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o a correct view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n the concrete implementation to do on both effective coordination and cohesion.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and the urban planning difference contrast, puts forward the way of cohesion.

Keywords: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Town planning; cohesion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积的迅速减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为了加强对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科学、可行的修编,土地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部署并开展了两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土地规划在用地分类、编制体系及审批权限几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两者衔接的核心工作是做到用地布局与建设用地规模两方面的衔接。如果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布局不能做到充分的衔接,则规划实施中必然要对两个规划进行频繁调整。可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有着很高的关联度,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正确看待两者的关系,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到对两者有效的协调与衔接,为两个规划各自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1、指导思想的差异

自1986年至今,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规划部门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分别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来编制实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土地资源也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发展为有偿使用,这同时就客观造成了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间的矛盾。

规划时间、层次及人口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矛盾

土地利用规划有一个重要原则,即“一保吃饭、二保建设、三保环境”,而事实上很多城镇却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种现象导致总体规划反而服从城镇规划的结果。城镇人口的统计途径和统计范围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有些按行政区域进行统计,有些则按非农业人口数量确定人口规模。这种“以地定人”的城镇规划和“以人圈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导致不同矛盾的根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衔接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应遵从以下原则:第一,从全局出发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第三,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方式

1、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城镇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走集约型的城镇建设道路

城镇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镇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镇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镇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镇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丁祥伟.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J].城市建设,2011(13).

[2]王开杨.大型复杂桥梁施工监控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1(28).

[3] 於忠祥. 世纪初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回顾与展望[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