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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29 00:11:16

电梯申请书

电梯申请书篇(1)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结合我区情况,现制定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方案(试行)如下: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三)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须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须征得相关权益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责任分工

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城区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通信公司、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司为成员单位的XX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主管领导担任。

区住建局负责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各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调查摸底辖区既有住宅现状,受理加装电梯的申请材料,并对是否符合加装条件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对有加装意愿且于2020年6月30前准备实施的小区(单元、楼),做好全面摸底、登记工作,并确定一至二个试点实施。试点实施方案参照本方案执行。

城区办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并于收起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自然环境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开展论证。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监督、备案、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部门负责参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踏勘,开展论证,论证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告知申请人,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向城区办反馈书面意见。

四、组织实施

(一)申请人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产权单位的小区,由小区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无产权单位的小区,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无产权单位且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全体业主授权至少两名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申请人。

4.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小区,可由该幢或单元全体业主,授权委托至少2名业主代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作为申请人。

(二)资金筹措

1.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2.如需申请使用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其他资料。

3.经专有部分占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三)实施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负责收集并提交申请材料到所属社区。申请材料包括:①小区或单元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及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②小区或单元业主签订的同意加装电梯的文书。③小区或单元业主对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电梯加装单位的相关证照。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书面材料。⑤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申请人委托社区设立加装电梯专用账户。⑥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⑦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性能鉴定报告。⑧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⑨其他相关资料。

社区负责受理加装电梯的申请材料,并对是否符合加装条件进行初审,且出具书面意见。

2.可行性论证。符合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现场勘察,进行加装电梯的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在规划和消防管理方面的合规性(通道、楼间距、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等)。对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改造论证方案。其他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事项。申请人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和经社区核准同意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到城区办。城区办在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开展论证,论证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告知申请人。当场无法确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向城区办反馈书面意见。经论证不具备加装电梯可行性的,申请人调整实施方案或停止相关工作。

3.公示制度。经城区办组织论证通过后,申请人在社区协助见证下进行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提交社区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城区办出具的论证结果材料、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本栋住宅加装电梯单元业主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异议处理应报城区办备案。公示后无异议的,社区出具书面意见。

4.规划手续。申请人持公示意见、可行性论证结果等相关材料到辖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规划手续。(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既有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须提供下列材料:①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项目基本情况说明1份);②社区、城区的审核同意意见文件及公示材料复印件1份;③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及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④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电梯后满足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的证明材料1份;⑤现状照片;⑥方案设计图(平面配置图1;500、立面剖面图1;100或1;50)5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⑦日照分析图及报告;⑧诚信承诺书1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最小建筑间距,仍按照原建筑外墙计算。符合条件的,由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

5.施工图设计。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后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6.行政审批手续。申请人持规划手续、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合同(申请人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同时持监理合同)等相关书面材料,到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7.施工及竣工验收。申请人作为建设方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完工后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电梯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审批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依法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使用管理及维护

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使用管理单位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业主对电梯自行管理的,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六、附则

(一)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完成可行性论证,进行加装电梯施工的项目,由城区和社区进行监管。

电梯申请书篇(2)

关键词:电梯制造许可;型式试验;电梯整机;覆盖原则

中图分类号:TU8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13-0083-02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是保证制造单位生产的电梯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重要前提。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的要求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提供制造资料和安装资料、使用单位部分资料审查,资料审查符合后方可以施工。在提供的制造资料中前两项分别是电梯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和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这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也在从源头入手防止非法电梯产品进入市场,从源头保障电梯使用安全。但在实践监督检验中发现还有个别单位和个人对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和电梯整机型式试验的关系和覆盖原则理解不透。笔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发表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电梯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和电梯整机型式试验之间的关系

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第二条规定 电梯取得制造许可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产品型式试验;制造单位许可。

作为电梯整机制造,除特殊类型电梯和各种类型的进口电梯许可方式为型式试验。其它各类型电梯的许可方式都是制造单位许可。这里我们重点讨论制造单位许可。《制造许可规则》规定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通过以上程序和《制造许可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通过取证产品的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评审说明其具有了制造许可类型、型式、参数覆盖下的电梯的能力。是对申请单位质量管理、软硬件条件、制造能力的一种认可。型式试验是对取证产品批量生产前对其机构配置安全性能与国家规范符合性的确认。制造许可需要由取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来实践考量制造单位软硬件水平。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取证产品也需要由通过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来保障其今后量化生产的质量。也就是说制造单位许可决定了申请单位是否有能力生产制造电梯,其范围由申请单位制造的最大样机和制造最大样机的制造条件来界定。型式试验决定了有制造能力的申请单位具体能生产什么部件配置和参数设置的电梯,其类型、型式、主参数应在制造许可范围覆盖下,部件配置和其他参数变更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应重新进行变更项目的型式试验。如果产品类型、型式、主参数变更超出原制造许可范围,应进行制造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并进行变更项目型式试验。考虑到制造企业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制造装备等因素的变化,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是4年,而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只要未出现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并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未提出型式试验要求,可长期有效。

2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和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覆盖原则

比较《制造许可规则》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以下简称《型式试验规则》)我们发现。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和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覆盖原则不同。制造许可证明文件是以类型、型式、主参数覆盖,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是以类型、型式、部件配置、参数覆盖。其中两者的参数覆盖原则也不同,以曳引式客梯为例,按照制造许可目录是以额定速度向下覆盖,而型式试验是以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两个参数覆盖。型式试验覆盖更细致具体。出现这种差别的原因是针对的对象不同,要表达的意义也不同。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的对象是制造单位,其表达的是制造单位的综合能力。型式试验的对象是取证产品,表达的是定型产品的综合性能。取证产品在部件配置和非主参数变化,并不影响对制造单位综合能力的判定,而只会影响变化后产品的综合性能。所以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的覆盖原则没有这两项。通过前述的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制造许可范围覆盖下的经型式试验合格的电梯是可以批量生产的。所以审查某一单位的电梯产品是否符合制造范围,应首先确定其类型、型式、主参数是否符合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的覆盖范围,再确定其部件配置、其他参数是否符合型式试验合格证的覆盖范围。单纯的以狭义“型号”作为覆盖原则是错误的,为鼓励制造单位提高工艺水平,采用先进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产品的型号编制也不宜固定。制造单位因辅助工艺的调整、非主要部件的结构变更等原因变更产品型号,只要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未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则产品仍在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内。

型式相同的电梯或类型相同、型式不同的电梯,如果《型式试验规则》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未发生变更、主要参数符合覆盖原则,存在区别的电梯部件(如玻璃门或玻璃轿壁)经型式试验合格,且其部件配置的合理性已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型式试验机构认为样机的型式试验结果对其具有覆盖性,型式试验机构可在其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中予以明确。

以上对电梯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关系和覆盖原则的探讨,是结合现有法规是实际工作发表的个人认识和理解。其中参考的《制造许可规则》是2003年的试行稿,《型式试验规则》是报批稿,相信待两个规则正式稿出台后对电梯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的解释将更加透彻。

参考文献

[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稿)[S].

电梯申请书篇(3)

关键词:汽车;专利申请;专利分析;专利布局

中图分类号:G255.5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1232071

中国作为经济高速增长的人口大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但是我国汽车工业的竞争力依然不强,国产品牌在乘用车和高端商用车的市场占有率不高。2015年1~9月,国产品牌乘用车共销售595.03万辆,同比增长11.71%,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40.90%,占有率比上年同期提升3.28%;其中轿车销量170.35万辆,同比下降12.9%,市场份额20.79%,同比下降1%。

截至2014年末,在乘用车和商用车领域长春市拥有一汽集团、一汽大众、长春丰越、华奥汽车和长春高新电动汽车公司整车企业,形成了全系列发展的、较为齐全的整车制造体系。汽车零部件方面,拥有规模以上零部件配套企业221户,涵盖发动机及附件、转向及传动、车身及内外饰、散热及空调、电子及电器、制动、底盘及附件等主要汽车配套系统。

由图1所示,截至2015年7月,长春市5家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专利申请总量共计2856件,企业平均拥有量为571.2件;98家零部件生产企业专利申请总量共计1089件,企业平均拥有量为11.1件。依托于一汽集团的专利储备实力,长春市整车企业整体专利储备能力优于零部件企业,但是存在一家独大的现象。

从专利申请趋势来看,长春市整车及零部件企业专利申请分别始于1985年和1986年,专利申请起步早,但是早期申请活跃度较低,近年来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整体呈现上升趋势。

长春市整车企业在1985~1999年期间年度专利申请为个位数,2000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年度专利申请量突破百件(118件),近5a专利申请增长率为26.1%。长春市零部件企业1985~2004年期间年度专利申请为个位数,并且在长达20a的时间里,仅有5a时间进行了专利申请,可见长春市零部件企业早期专利申请活跃度非常低。2005~2009年期间专利申请有所增长,年均申请量为26.8件,2010年年度专利申请量突破百件(110件),之后专利申请活跃度明显提升,近5a专利申请增长率为36.8%。

整体来看,长春市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均处于专利申请的快速发展阶段。从专利储备总量和专利申请总体活跃度两方面来看,长春市整车企业较零部件企业具有一定优势,值得注意的是长春市零部件企业近年专利申请活跃度高于整车企业[1]。

1 长春汽车企业专利/申请结构分析

由图2所示,长春市汽车整车企业发明专利占比高于零部件企业10.2%,从专利申请结构来看,长春市汽车整车企业专利结构较零部件企业略为合理。另外,长春市汽车整车企业在2005年之后不断调整专利申请结构,在2005~2015年11a的时间中,有6a发明专利占比高于长春市汽车整车企业整体发明专利占比(27.9%),尤其是2012年发明专利占比高于整体12.5%。从趋势来看,长春市汽车整车企业专利申请质量有望进一步提高[2]。

2 长春汽车企业专利/申请布局分析

2.1 长春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专利/申请布局状况

表1列举了长春整车生产企业的专利/申请布局状况,分别从企业概况、专利申请数量、申请态势、专利申请质量、海外布局、研发团队、协同创新和技术布局[3]等方面具体分析长春市5家汽车整车企业专利布局情况。

从5家企业性质来看,包括2家国有企业、2家合资企业以及1家民营企业,企业涵盖类型较为全面。

从5家企业涉及领域来看,3家企业已涉及新能源汽车领域。

从5家企业专利申请数量来看,出现一家独大的现象。一汽集团在长春市专利申请量高达2837件,而一汽大众和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2家企业申请数量较少,长春丰越和长春华奥汽车2家企业尚无专利申请。以下专利方面的对比仅针对3家有专利申请的企业。

从3家企业专利申请趋势来看,一汽集团涉足专利申请历史较早,专利申请相对较为延续。而一汽大众和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2家公司专利申请较晚,尤其是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公司,专利申请始于2011年,并且于同年集中申请了3件专利,此后仅在2013年集中申请了4件专利。而一汽大众专利申请虽然始于2002年,但是仅在2011年出现了爆发式申请。

从3家企业专利申请质量来看,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公司专利质量相对较高,其发明专利占比高于长春市整车企业整体发明占比15.0%,但是由于该公司专利申请量较少,其整体质量有待进一步考察。一汽集团发明专利占比仅为27.8%,另外其发明授权率仅为18.0%,专利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汽大众发明专利占比为7.5%,低于长春市整车企业整体发明占比20.4%,且目前尚无发明授权专利,专利质量较低。

从3家企业海外布局情况来看,仅一汽集团进行了2件海外专利布局,海外布局严重不足[4]。

从3家企业研发团队情况来看,一汽集团规模最大,但是人均专利量仅为1.1件。参与研发最活跃的发明人为张克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总监),涉及专利280件。TOP10发明人参与研发的专利量占总量的47.3%,而2183位发明人参与研发的专利仅为个位数。独立研发的发明人为186人,人均专利量为1.9件,独立研发最活跃的发明人为徐飞,涉及专利23件。整体来看,一汽集团研发团队规模大,主要以合作研发为主,0.4%的发明人参与了47.3%的专利研发,呈现出少数人参与大量专利研发以及多数人参与少量专利研究的两头分布现象。一汽大众和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研发团队规模相对较小,尤其是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公司,涉及研发人员仅21人,人均专利量仅为0.3件,该公司均为多人共同研发。

从3家企业协同创新情况来看,仅一汽集团和一汽大众进行了专利合作申请,一汽集团与企业、高校(吉林大学)都行进行了技术合作;一汽大众是与一汽集团及其内部企业进行合作。

从3家企业技术布局方向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一汽集团技术布局主要集中在排气装置领域;一汽大众技术布局集中在焊接相关设备、装配或分离的手动工具或台式设备;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技术布局主要集中在电池领域。从主要技术占比来看,一汽集团仅为8.08%,专利集中集中度较低。

整体来看,一汽集团在长春市汽车整车企业占据绝对领导地位,但是其在专利申请质量、海外布局策略、研发人员配置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将提高发明专利比重,加大海外布局力度以及合理规划和利用研发人员等作为专利工作的重点。针对其余4家整车生产企业,均存在专利储备实力不足的问题,应将专利申请数量的提升作为专利工作的重点[5]。

2.2 长春汽车零部件代表生产企业专利/申请布局状况

本文中包含的长春汽车零部件企业共计98家,根据各企业专利申请情况将其划分为3个水平,其中专利申请量大于50件的企业共计4家,在98家企业中具备一定的专利布局意识和布局能力,属于第一梯队企业;专利申请量在1~49件的企业共计47家,在98家企业中具备一定的布局意识,但是布局能力有待提高[6],属于第2梯队企业;截至目前尚无专利申请的企业共计47家,属于第3梯队企业。

图4为长春汽车零部件企业类型分布,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数量最多,其次是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企业数量分别为36家、27家、19家和10家。

结合企业专利布局能力来看,第1梯队包含2家国有企业(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1家外资企业(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和1家合资企业(长春富维-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其中合资企业长春富维-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最多,为231件。其次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和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申请量依次为145件、92件和62件。从4家企业发明专利占比情况来看,除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发明占比低于长春市汽车零部件企业整体水平(17.7%)之外,其余3家企业发明专利占比均不同程度高于整体水平,尤其是长春富维-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占比为35.9%,高于整体水平18.2%。从研发团队规模来看,4家企业均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从技术合作情况来看,除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外,其余3家企业均进行了一定数量的技术合作。整体来看,处于第一梯队的企业整体专利实力较强。

第2梯队专利申请最活跃的企业为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23家合资企业申请总量占据第2梯队企业申请总量的57.9%,企业平均申请量为16.6件;11家民营企业申请总量占据第2梯队企业申请总量的14.1%,企业平均申请量为8.5件;7家国有企业申请总量占据第2梯队企业申请总量的18.9%,企业平均申请量为17.9件;5家外资企业申请总量占据第2梯队企业申请总量的8.3%,企业平均申请量为11.0件。由此可见,第2梯队企业专利申请主要来自合资企业,民营企业虽然整体较为活跃,但是个体实力不强。国有企业虽然数量较少,但是个体实力较强。

第3梯队企业主要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为主,截至目前第3梯队企业尚无专利申请。

整体来看,长春市汽车零部件企业专利申请中合资企业专利申请较为活跃,并且整体实力较强,代表性企业包括长春富维-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长春海德世汽车拉索有限公司和长春派格汽车塑料技术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数量较少,但是拥有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实力较强的企业。民营企业专利申请较为活跃,但是个体实力均不强,代表性企业包括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和云顶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谢顺星,高荣英,瞿卫军.专利布局浅析[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2(08):24-29.

[2]李春燕,石荣 . 专利质量指标评价探索 [J].现代情报, 2008 (02):146-149.

[3]肖国华,王春,姜禾,郭婕婷.专利分析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与构建 [J].图书情报工作, 2008 (03):96-99.

[4] 李慧,史芸,,宋欢,刘静 . 我国企业向外专利布局策略浅析 [C]. 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年会知识产权论坛, 2014.

电梯申请书篇(4)

首先要有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用电地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号:2019-063、2019-085、2019-086

开发建设概况:用电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667596.01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529121.31平方米,公建建筑面积 37462.46平方米,地下人防建筑面积101012.24平方米。居民住宅总数6174户(其中120平方米以下5912户 ×6KW=35472KW,120平方米以上262户×8KW=2096KW);公建户数为252户(252户×15KW=3780KW);公共用电 10083.2KW(含电梯、消防、大型地下车库用电等,其中电梯及消防需双电源供电4920KW);自来水二次加压站一处(K7#楼地下),容量为 205KW。共计58栋楼(27栋多层,31栋高层)。

居民住宅总数465户(其中120平方米以上0户,120平方米以下465户),共计2栋楼(0栋多层,2栋高层)。居民合计2790KW,公共设施合计346KW(其中电梯及消防需双电源供电328KW)。 计划用电时间:2019年8月 小区建成后的供电管理方式:一户一表交电业局管理,变电所由电业局管理维护。 交费方式:居民生活为内部储蓄,其他为坐收。 用电明细:住宅465户×6KW=2790KW 公共设施346 KW

居民用电申请报告参考

ZZZ供电公司:

由我司开发的里仁居·润尚枫庭项目,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业路40号,占地面积为18754.7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34383.14平方米,规划建筑栋数10栋,居民户数:338户,网点47个,车库18个,地下人防2500平方米,水泵房容量26KW,物业用房一个 150平方米,4KW,社区用房一个150平方米,4KW,垃圾用房一个55平方米,8KW。预计竣工时间为2019年10月。 现申请办理正式用电!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居民申请用电须知:

1.客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哪些资料?

答:客户应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资料,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客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

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2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什么?高压、低压供电方案有效期分别为多少?客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应怎么办理?

答: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客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供电方案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3 .答复供电方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答复供电方案期限:居民客户最长不超过5天,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10天,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个月,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2个月。

4 .客户需备用电源、保安电源时,如何办理?

答:客户可以电话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到电力营业厅办理申请,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客户协商确定。

5 .客户受电工程竣工后,应向供电部门提交的竣工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客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包括:

1) 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2) 电器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3)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4) 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5) 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6) 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7) 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或记录。

6 .电力客户应提供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有哪些?

答: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审核。高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

1) 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2) 用电负荷分布图;

3)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4)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 主要设备一览表;

6) 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停电时间;

7) 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8) 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9) 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10) 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11) 配电网络布置图。

12) 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13) 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7 .供电企业对客户送审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期限和规定是什么?

答:供电企业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时间对高压供电的客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对低压供电的客户最长不超过十天。供电企业对客户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一并退还客户,以便客户据以施工。客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

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客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8 .客户工程的设计是否可以委托除供电企业的其他单位进行?

答:可以。但是,所委托设计单位须经省级及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相应电压等级的电气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图纸经供电企业审查合格后方能据以施工。

9 .客户是否可以自行订货?

答:可以。但是,为保证电网安全,客户自行购置的电气设备,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允许入网的设备。

电梯申请书篇(5)

第二条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者之间有约定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按照财政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20*年5月16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在20*年至20*年期间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完成改造的,均可申请使用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

第六条第五条所称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包括: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专业店、专卖店,以及特级餐馆。

第七条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用于对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无障碍坡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

(三)无障碍厕所

(四)无障碍标识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对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财政负担部分采取给予改造责任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2000年5月1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施行)实施前后,分为两种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商业设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九条对《*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四)增加设置无障碍标志牌,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

第十条对《*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后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8000元。

(四)新增加设置无障碍标志牌,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的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由改造责任企业于每年6月份前就下一年度的改造计划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包括:

(一)改造项目名称及内容

(二)改造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

(三)工程进度安排

(四)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资金的拨付程序

改造责任企业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后,向市、区(县)商务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市、区(县)商务局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

电梯申请书篇(6)

1.1 利益主体多元

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城市规划与城市开发建设呈现出二位一体的特征。具体而言,我国是通过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空间落实的,其建设活动不存在多种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这种由政府或单位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活动不能称为开发控制,而应称为规划实施。以政府、单位为主体的建设活动在城市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政府或单位对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保障房等公益性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与一般面向市场的开发活动的规划许可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而言,建设活动由政府体制内部的调控机制进行协调,是技术性的问题;而面向市场的开发活动的规划许可实际上是通过调整土地开发权来实现控制目标,直接参与了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属于利益协调问题,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性的程序来保障。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大部分的项目投资都来源于市场,但以政府、单位为主体实施的非营利性项目建设仍占有一定比例,如广州规划许可公示的案例数据中有将近23.62%的许可项目为非营利性的建设活动。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城市的规划许可并未针对不同申请主体的项目进行具体的业务分类,难以体现政府统筹项目和市场开发项目在行政许可方面的不同性质。

1.2 许可对象广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成环境管理工作日益重要,如广州近三年关于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案件增量不明显,但关于建成环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案件数量显著增长。此外,由于建成环境涉及面广,开发控制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展,现行法律法规中也经常出现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如增加消防楼梯、电梯的批准;对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对改变建筑雨蓬、连廊等构筑物的批准;对改变住宅外立面的批准等,这些开发活动均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征,已经被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并在规划许可中占有部分的比例。然而,尽管《城乡规划法》新增了《乡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制度,但并未改变《城市规划法》确立的案例式规划许可制度( 由于新建建筑涉及的利益重大、程序复杂,适合进行案例式管理),规划部门的工作重心和焦点仍停留在新建建筑的规划许可申请上,也并没有及时转变规划许可的审批思维,这主要体现在3 个方面:①对地下空间的开发缺乏分类,并未对地下商业与市政设施、人防建设进行区别对待,一些地下商业开发以各种名目混淆视听;②没有从规划许可的角度对用地功能的转换进行细分,规划管理难以适应实践需求,实际发生的项目数量与申请数量不成正比;③在小型开发活动中缺乏对相邻利益、公共利益影响的研究,如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旧楼加装电梯的申请,由于缺乏规划许可的相关研究,规划部门的行政许可效率较低。由此可见,随着许可对象范围的扩大及规划许可申请内容的日益纷繁复杂,耗费大量行政资源的案例式管理已不适应当前规划管理实践的需求,重大项目的决策时间常被压缩,城市精细化管理成为必然。为此,新西兰对各种类型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细化,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在许可申请报批时只需递交针对土地开发行为的申请,提高了行政效率;英国则通过开发规则将普遍性的开发活动从具体规划编制项目中抽离出来,由案例式管理转向通则式管理,以便于管理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1.3 许可程序单一

申请主体的不同决定了规划许可性质的不同,现阶段对建成环境管理的重视也大大拓展了规划许可对象的范围。然而,我国仍沿用以往针对工程管理的手段来进行规划许可的审批。例如,通过对深圳、广州、北京和上海4个城市规划许可程序的对比发现,这四个城市虽然对审批的时限要求有所不同,但都是从建设阶段的划分角度来对规划许可的程序进行分类,并未从规划许可的程序方面进行探索;此外,同一个建设阶段中所有的规划许可的程序并没有差别,这不但没有体现规划许可对象的申请主体与项目重要性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出对行政资源的有效分配。与深圳、广州等城市相比,香港和英国的规划许可程序相对快捷。香港将规划许可分为许可、限制和禁止3 类,许可类建设项目只要属于许可范围的,马上就可以进行备案式审批;限制类建设项目都需要经过研究与论证;禁止类建设项目则没有商讨的余地。英国把规划申请分为主要和次要两类,大部分次要的规划申请通过授权下放到次级地方规划当局,并通过简化的程序得到迅速处理,而主要的规划申请则必须通过协商、申请和公示等程序。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分税制的不断完善,规划许可行政权力向市级以下的地方机关分权是必然趋势,也是对新的行政管理需求的适应。然而,对于地方政府推行的制度创新工作,国家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成本,因此为了减少这种成本,进行实质性的行政许可分类不失为一个较为现实的选择。由此可见,对规划许可的程序分类研究或将成为规划行政权力下放的依据。

2 行政管理角度的规划许可

2.1 规划许可的设定与利益主体相关

行政许可设定作为限制公民行为自由的手段,应当受到《宪法》的规制[8],其正当性依据源自宪法第五十一条,1993 年《宪法》修正为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宪法》的肯定②。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行政许可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规范、控制行政许可设定。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定位于市场经济领域的。然而,由于市场经济存在失灵现象,当今行政法的功能更多地承载着如何让行政机关更好地实现公共福祉这一目标,有必要要求从传统的司法移至行政乃至立法角度来重新认识、解读行政法。从立法与行政的角度解读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不再是权利或义务的一面,而是作为政府规制的一种政策工具,其经济学定义是:规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制或者特殊行为。

因此,行政许可最为本质的属性在于以公权的形式干预属于市民社会范畴的东西及属于特殊形态的私权范畴的东西。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规划行政权力在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进程中没有正确区分不同的利益主体,一些原本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由市场来扮演政府统筹建设的角色,丧失了规划调整公共利益的功能。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建设活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施城市规划的物质性活动的总称。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城市的建设主体多元化,政府统筹的建设活动面对的是公益性的规划建设项目,不存在市场利益问题,调整的是政府内部的关系,不受《行政许可法》的限制,因此其审批的性质应当限定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通过追溯行政许可设定的立法、司法解读,明晰建设活动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规划管理部门不仅可以通过内部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减免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同时也可以加强政府在统筹规划建设方面的协调作用。

2.2 规划许可的权利与许可对象相关

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和交叉性,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做出的规定来看,针对不同的许可对象,将许可分为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 以下简称特许) ③,其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具有很大的差别。普通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而特许的本质是分配稀缺资源,实现收益最大化,这种出让的结果是受特许人获得了财产权利。因此,普通许可与特许的本质区别为是否授益行政行为。在普通许可的场合,行政许可机关对于具备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被许可人没有拒绝授予许可的权力;相反,行政许可机关对于是否授予行政特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特许,受特许人一旦得到许可,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获益,法律因而对其权利的行使往往规定一定的条件,只有当行政相对方具备了这些条件时才可以行使该权利并从事相应的活动。特许既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可以用来保护公共利益的规则,又可以被理解为私人利益集团寻租行为的产物。

因此,基于特许取得的许可是一种可以诉请保护的利益,适用于信赖原则。根据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区别,可以明确《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针对不同对象的分类申请,包括特许与普通许可。然而,目前《城乡规划法》及各地地方性法规的许可程序都没有区分普通许可和特许的不同,如旧楼电梯的加建,规划部门的职责是审核消防、采光和通风等工程问题,然而许可对象的特殊性在于相关业主因电梯加建的成本和利益分配问题,在申请规划许可之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协调和沟通,而是将利益协调的责任置于规划部门,使规划部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对于地下空间的开发,不管其开发模式是商业还是人防工程,都是有显著区别的,若是商业开发则构成特许,其容积率应计入用地指标,并应按照特许的权利与责任完善相关程序。由于普通许可和特许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只有对规划许可对象进行细分,才能明晰其不同的权利与责任,这不仅有利于减轻规划部门的决策责任,也有利于保护申请者的权益。

2.3 规划许可的效率与许可程序相关

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效率是行政程序的一个基本价值,行政效率的提高则意味着行政程序成本的最小化。《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规定得比较详细, 但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流程等专项规定的行政程序法至今仍然缺位⑤。在规划行政领域,《城乡规划法》作为实体法,对规划许可程序也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国家法律、部门性法规在立法领域的空白使其远远不能适应行政许可的实际需求。如果将行政程序中的时间耗费作为一种与经济耗费有关的行政资源计入程序直接成本,那么规划许可程序的繁琐、效率低下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则是难以忽略的,因此提高规划许可的行政效率是行政改革的主要方向。规划许可行为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复杂的类型,特别是在建成环境的管理阶段,许可对象越来越广泛,对有些行政许可行为( 如构筑物加建、外立面改造等小型开发活动) 完全可以设置简易程序,这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有利于节省行政相对人的成本。此外,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规划许可项目,如果仓促决策将对城市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应该对听证、公示等程序的实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保护公共利益及相关主体的利益。权力下放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分权程度可能会随时间而变化,因此随着现行政策框架和政治环境的变化[15],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根据城市实际发展状况和阶段,以及规划许可程序的分类进行不同程度的权力下放。

3 规划许可的分类

通过对规划许可对象的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发现,规划许可的类型、性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为适应规划许可行政的需要,规划许可的项目管理宜从目前单纯按建设阶段分类管理的办法,逐步向按项目利益主体与项目重要性相结合进行分类许可的管理办法转变,并改进现有的许可程序。

3.1 按利益主体分类

按利益主体进行分类的首要任务是区分建设活动与开发活动的异同,区分内部协调的行政认可与外部法律管理的规划许可的不同,将小型开发活动纳入规划管理范畴,并明确规划许可的内容,如明确行政认可、默认许可或规划许可的范围。

3.1.1 行政认可

通过对规划许可利益主体的数据分析发现,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主体并不包括开发商和个人。《城乡规划法》规定,只有划拨用地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而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选址意见书已经脱离了行政许可的基本范畴。从某种意义上看,选址意见书的实质相当于一种规划或计划,而并非行政许可。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阶段,有部分以政府、事业单位为申请主体的项目,如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教育、医疗、行政办公和体育等公共设施;大学城、亚运城、汽车城、港口和会展中心等国家、省属重点工程项目,这类公益性项目应该归类为内部协调的行政许可范畴。而在日本,以国都道府为开发主体的开发、具有公益性目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的开发( 如铁路、 医疗设施的建设)以及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等是不纳入开发许可范围的。因此,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行政效率并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建议对选址意见书及部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为申请主体的项目实行行政认可制度。而认可制度与许可制度又有所差别,认可制度是简化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和要求,变外部法律管理程序为政府内部的协调程序,明确实施者的责任,是提高城市规划实施效率的有效手段。

3.1.2 默认许可

开发活动的范畴很广,但是部分开发活动并没有构成对公共利益、相邻利益的影响,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对许可对象的设定,因此对一些可能构成开发行为但无须许可的活动应予以明确,从而使每一类型的开发活动都被纳入法律管理范畴而又能提高行政效率,这类许可被称之为通则式管理。例如,英国对这一类开发活动的管理方式是编制《一般开发规则》,明确谁具有被许可的开发权(Permitted DevelopmentRights)新西兰是将开发活动分为6 类,其中允许开发活动仅限于小型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提交申请即可获得《开发活动符合规划要求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日本则限定开发面积在1 000 m2 以下的开发或在三大都市圈建成区( 城市化促进地域) 开发面积在 500 m2 以下的开发无需申请许可。我国应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进行通则式管理的研究和探索。

3.1.3 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法》虽然规定准予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但仅仅为原则性的宽泛论述。《城乡规划法》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对象作出规定,而随着城市开发与建设环境的复杂化,这个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规划许可的需要,因此对符合行政许可特征的开发活动进行定义非常重要,《城乡规划法》以及地方性的规划法规都需要进行修改并作出详细规定,从法律的层面限定规划许可的范畴。

3.2 按许可对象分类

对规划许可对象进行细分,在法律上厘清规划部门、申请者和利益相关人的法律责任,是实行法治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对规划对象的数据分析,结合《行政许可法》的普通许可和特许分类方法对许可对象进行行政法分类。

3.2.1 特许

由上述分析可知,特许的本质是分配稀缺资源并从中获益,主要包括个人住宅、商业、商业住宅和厂房等新建筑的开发;地下商业、车库的新建;增加面积及改变容积率的改建、扩建;不同用地类别的功能转换等。这些开发活动均符合特许的条件,应在地方性的规划法规中予以确认,明确相关主体的公众参与、听证、行政复议、上诉及利益补偿等权利,同时也对规划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形成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

3.2.2 普通许可

尽管新建建筑、地下空间和用地类别的功能转换获得了土地开发或再开发的权利,但特许还有一个重要的特质是开发者从中获益,因此对于公共设施类( 教育、医疗、行政办公、民政、社区中心、体育和宗教等)、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等公共性住宅、地下人防和市政设施,以及同一用地类别的功能转换,均应属于普通许可的范畴。此外,一些小型的开发活动,如增设电梯、楼梯和消防梯等附属设施,配套连廊、平台和门亭等构筑物,外立面修缮,不改变原有功能的拆除、重建、装修,以及场地、园林、绿化和围墙建设等,均属于普通许可。对于这些类型的普通许可,可以编制专项的规划许可条例,为规划权力下放的决策提供依据并减轻行政压力。

3.3 按许可程序分类

根据规划许可的对象特点及其在法律上的属性,可将其分为普通许可和特许,但这个分类并不能决定许可程序的简单或复杂。规划许可程序主要取决于专业决策的难易程度及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程度,而许可程序的分类也是规划行政权力下放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外规划许可制度的经验,建议将规划许可的程序分为以下3 类。

3.3.1 简易程序部分规划许可

被视为简单的或轻微的许可,如构筑物、外立面改造和场地改造等,规划管理人员根据专业规范、法律条文和管理经验可以作出判断而无需集体决策,对于这类规划申请可以通过行政分权下放到地方规划管理机构进行审批,或者通过简化程序由市级规划部门集中审批。规划许可申请同时涉及到文化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市交委和消防局等部门,申请者往往奔波于不同部门之间。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方便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若干制度, 主要包括统一受理( 即通常所说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 即并联审批)、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 即一站式审批) 等,这些措施对提高行政效率起到很大的作用。然而,应该明晰的是,上述措施并非施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不属于行政许可的程序范畴,因此并不能归到简易程序中。

3.3.2 一般程序

对于一般的规划申请,可根据规划或开发控制条例作出决策,包括大部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由于控规编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提供了开发控制的依据,许可的程序主要集中在规划部门内部的讨论和审查;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的功能转换和新建地上、地下建筑,以及新建市政设施、旧楼电梯安装等,这类申请往往需要征求环保、工商、文化和消防等其他部门的意见,且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区级、街道级规划部门更了解项目申请的具体情况,这类申请可以部分下放到地方规划局。一般程序的规划许可应设置公众参与,使公众获得知情权,并保留市级规划机构的抽查与否决权力。

3.3.3 复杂程序

第三类是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重要地段的开发与再开发的许可程序,在其申请过程中可能对原有的规划进行修改。因为这类项目的决策是非常困难的,决策过程也很冗长,需要进行多轮的专家论证和公众讨论,因此应预留充足的时间,由市级规划局进行协调,经由规划委员会进行决策并上报省建设厅进行备案,保留省级部门的抽查与否决权力。

电梯申请书篇(7)

一、合同主体

 

 

二、工程范围

1、工程承包范围:

①、首层:展览区、休息室、后勤区、配电室、控制室、机电竖井、前厅、库房、办公室、大堂、电梯厅、走道、卫生间、楼梯间等;

②、二层:多功能厅、贵宾室、会议室、酒吧、机电竖井、电梯厅、展示画廊、展厅前厅、后勤走道、后勤区、储藏室、化妆室、通道、走道、卫生间等。

③、出屋面:公共区域及出屋面交接区域,女儿墙栏板。

④、室外:下沉广场、室外汽车梯装饰、旋转门入口室外铺装拆改及增加门厅。

2、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工作界面划分:

①、专业分包工程:弱电工程、消防电工程、宴会厅灯光音响工程、装饰花灯工程、LED屏幕工程、标志标识工程。

②、专业分包与总包单位的界面划分:

1)弱电工程:桥架及预埋线管由总包施工,穿线及设备安装由专业分包施工。

2)消防电工程:桥架及预埋线管由总包施工,穿线及设备安装由专业分包施工。

3)宴会厅灯光音响工程:基础钢结构设备层由总包施工,管线、桥架、电缆、设备都由专业分包施工。

4)装饰花灯工程:管线及电缆由总包施工,预留预埋及灯具安装由专业分包施工。

5)LED屏幕:管线及电缆由总包施工,预留预埋及灯具安装由专业分包施工。

6)标志标识工程:所有工作由专业分包施工。

三、工期

1、工期要求: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共计130日历天。

2、误期赔偿约定: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 ,逾期天数×签约合同价×万分之二,其中:逾期天数=实际工期(实际竣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合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发包人同意延长的工期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

四、合同价款

 

 

 

五、计价方式

1、计价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2、暂定数量的处理约定:在重计量过程中重新核对。

3、重计量:本工程在正式施工图下发后进行第一次重计量,本次重计量内容需包含施工图中未体现的部分工作内容,如地下部分楼梯间、设备间、地下一层走道等。在竣工结算时进行第二次重计量。初步安排第一次重计量完成时间为五月末,第二次重计量完成时间为九月末。

六、调价方式

1、变更洽商计费原则: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15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15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3 %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发包人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也无类似子目的,由承包人提出并由发包人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

2、人工、材料调价原则:材料价格以及装饰工程人工费的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在±3%(不含)以外的,超出部分的材料价格予以调整;人工费变化幅度超过3%(不含)按变化幅度全部调整。(转载请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

七、付款方式

1、预付款:

①、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费用的10%  +签约合同价措施项目费用(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中规费的10%+签约合同价中税金的10%。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签约合同价内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

②、预付办法: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正式发票后,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①、报送时间:每月25日之前报送当月由监理单位确定的形象进度的进度款(包含洽商变更)。

②、支付方式:上月已完工程量价款(含变更洽商款)的80%,当累计支付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80%加上双方达成一致的变更洽商款的80%之后,不再继续支付进度款。

③、支付期限:收到进度款申请单之后的28天内。

④、保修金: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

⑤、保修期限:2年。

⑥、结算时限要求: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确定竣工结算总价。

八、其他特殊交底

1、施工范围:现场如有增加精装施工范围以外内容,及时通知相关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量及单价进行核对。

2、工程洽商的办理:

①、需走内部流程。

②、保证资料的详尽。

③、尽量不签零工。

3、拆改工程:及时对拆改的工作内容进行几方签认,留有照片并在图纸中标示出拆除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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