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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0 16:17:37

教育政策论文

教育政策论文篇(1)

一、时政教育的形式生动活泼,多种多样,让学生人人参与,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我们的主要形式为:

1、一周要闻时政演讲。

内容包括国内国际,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军事、体育等各个领域,也可讲有地方特色的内容,要求学生事先做好卡片,要求在内容相对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这种方式较适合低年级学生。

2、专题评析时政演讲。

一周要闻时政演讲由于内容多,演讲时间有限,不太可能对国内外的重大事件、热点问题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因此专题评析时政演讲就成为重大事件、热点问题时政教育的较好形式。如朝鲜核问题,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二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召开,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发行等。由于专题评析时政演讲有一定难度,也能体现学生的能力,适合让一些成绩较好能力较强的高中学生担任评析员。

3、时事追踪评析。

国际、国内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大大小小的事件。任何事件都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只有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把握事件发的全过程,才能认清事件的本质。当国际、国内的一些重大事件发生成为热点问题时,我们不能满足于一周要闻演讲和专题评析,而是要按期发展的线索和趋势,作连续性的评述分析。

4、时政知识介绍演讲。

时事政策教育中,往往涉及许多时政知识。如我国的复关问题,教师就有意安排同学在时政演讲时专门介绍国际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有时是学生主动讲的。由于经常进行时政知识介绍,并与国内外的重大事件相结合。不仅使学生进一步了解国内外大事,也增加了知识面。

5、办好时政小报。

每年的几个重大节日(五一、国庆、元旦)是进行时事政策教育的重要时机,办好时政小报是一种较好的形式。小报由学生自己命题、设计、编排、摘抄、撰文。有时还举行竞赛。

二、时事政策教育必须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时政教育中,学生是主体,但由于中学生往往受到年龄、知识、能力、思想方法的局限,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国际大事、社会新闻,在时政演讲的选题、评论、分析中难免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因此,这就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如有的学生在时政演讲中对我国政府在联合国对有些国际问题,像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彼黑问题等表决时投弃权票,感到不理解。这就需要教师加以正确引导。

又如由于时政演讲的题目、内容、形式都是学生自主选择的,这就难免出现从个人兴趣出发,使演讲的内容比较散,或者遗漏重大事件,或者认识发生偏差。

这就需要教师从总体上加以把握。

另外,时事追踪评析是时政演讲各种形式中较难的一种。一是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发生、发展具有动态件、连续性和时效性;二是需要多个学生连续一段时间进行配合,因此,教师的主导作用更显得重要。一是要选好题目,二是要组织的学生,三是教师在过程中适当的讲评及事件结束后的小结。

三、时事政策教育必须与教材有机结合。时事政策教育具有时效性、丰富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是活的国情教育。把它和教材有机结合,可以弥补教材内容的滞后性和抽象性。时事政策教育是教材的延伸和补充。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时,必须以教材中阐述的基本原理为指导,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既提高对基本原理正确理解的程度,又加深了对所结合的时政问题本质的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初一年级的教材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教育。时政教育可以把层出不穷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光荣事迹及新风新貌引入课堂。初二年级教材是社会主义法律常识。

教育政策论文篇(2)

【关键词】教育福利政策功能价值分析

在我国,很少有学者或官方文件使用“教育福利政策”概念,与此相近的概念主要有教育资助政策、教育救助政策,等等。笔者以为,采用资助或救助的概念表述,强调的往往是经济援助或某一方面的扶持措施,其背后逻辑更多体现为一种救济施舍而非公共教育服务的责任担当,这远远不足以涵盖教育福利的核心要义。

福利经济学派的开创者英国经济学家庇古认为,福利由效用构成,效用就是满足,人性的本质就是追求最大的满足即最大的效用,也可以说是追求最大的福利。从经济学视角看,教育本身具备正外部性效用的典型特征,因而与福利密切相关。所谓教育福利,是指以促进和保障教育权利公平为目标,通过各种途径为扶持和发展教育事业所做出的努力,从而达到提高国民素质、推动个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整体效用。

从功能主义观点出发,有学者将社会福利分为“补救型”的社会福利和“制度型”的社会福利两种类型[①],前者的服务目标主要是针对“弱者”,后者则强调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据此,作为社会福利重要组成的教育福利亦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惠型”教育福利,强调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权享有一定年限或某种类型的教育,并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维护其受教育权利或机会,如向适龄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二是“选择型”教育福利,基于事实上的教育不公平状态和促进教育的整体效用考虑,倾斜性地为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服务,保障其受教育权利落到实处。社会学理论一般认为,所谓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自身障碍或缺乏经济、政治、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多指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爱和照顾的人群共同体[②]。

与社会政策旨在“解决社会问题以实现公正、福利等特定的社会目标”[③]的根本观点相契合,所谓教育福利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具有普遍意义的教育公平问题,为调节和满足社会或特定群体的教育需求,提升其教育福祉,通过一定的决策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系列法律、条例、措施和办法的总称。从动态分析,教育福利政策涵盖政策决策、执行、监督和评价的全部过程;从静态分析,教育福利政策特指相关法律、条例和措施等具体表现形式。如前所述,基于政策指向的目标社会群体,教育福利政策可以分为“普惠型”教育福利政策和“选择型”教育福利政策。采用何种教育福利政策,往往与一定的国家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特定结构以及社会文化背景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教育福利政策的功能

教育福利政策的宗旨在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进而深刻影响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推动社会协调全面发展。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曾强调指出:“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

(一)政治功能:保障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教育福利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教育福利政策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教育公平包括入学机会公平、受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三个层面。与此相呼应需确立三项基本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即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家庭背景,所有人均有相同的机会升入教育系统某个特定学习阶段;过程公正原则,即学习者在大致相当的环境和条件下接受教育,并且基于公正的规则要求开展竞争;结果补偿原则,即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受教育群体予以必要支持,保障其平等参与学习和竞争,共享教育发展成果。诚如罗尔斯主张:“为了平等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④]。

“在现代社会,受教育已经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受过教育的公民难以融入现代社会,其个性、尊严和基本需求也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和实现”。[⑤]通过制定和落实教育福利政策,尤其是借助各种途径对教育资源进行调节和再分配,为贫困学生、残疾学生、流动人口、女性群体等常常处于教育困境的人们提供必要补偿,可以有效地维系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公平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比如随着教育主体多元化,公立、私立学校以及不同等级学校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微妙差异,在不同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往往会导致教育福利的待遇迥然,民办学校学生助学贷款难即是一例。从更深层次分析,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后,如何均衡资本逐利本性与教育公益属性二者之间的摩擦和冲突,需要不断完善教育福利政策来加以和统筹发展。

(二)经济功能:提高个人收入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现代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推动经济长期增长最主要的动力来自知识(人力资本),这些知识一方面可以转化为新技术和新产品,直接推动经济增长;一方面会通过溢出效应增加社会的知识总量,长期推动经济增长。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教育与人们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之间的共变关系越来越密切。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将直接决定其工作机会的选择和工作报酬的水平。

明瑟收益率是衡量教育与经济收入相关度的重要指标,表示社会成员每多接受一年教育,在经济收入上提高的百分比。北京大学岳昌军教授基于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研究表明:简单明瑟教育收益率从1991年的2.76%上升至2000年的8.21%。而且,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年均教育收益率呈现出明显的递进规律。相对接受小学教育者而言,初中、高中、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的年均教育收益率依次为3.74%、5.24%、5.40%、6.24%和8.84%[⑥]。通过完善和落实教育福利政策,为人们更多更好的受教育机会,有助于缩小社会教育差别,进而弥合日益拉大的社会收入差距。事实上,也惟有均衡发展教育,才能将我国庞大的人口资源转换为人力资源,从而为国民经济的永续发展注入不竭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支出,教育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大大高于诸如资本品的其他要素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尤其是在知识经济的形态下,这种趋势更加明显。”[⑦]

(三)社会功能:促进社会流动,建设和谐社会

社会阶层结构是社会结构体系的核心内容。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典型的“金字塔”特征:极少数位于塔尖的群体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并占据大部分社会资源;大部分群体居于塔基,他们缺乏必要的社会话语权,生活状况常常处于贫困线和温饱水平之间;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阶层群体只占社会的少数。有研究表明,受教育水平与职业选择高度相关。从事较高层次职业的人,往往具有较高的受教育水平;从事较低层次职业的人,往往受教育水平也较低;不同的职业选择本身往往意味着不同的社会声誉、社会地位和资源拥有程度。

社会流动是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源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分层理论认为,形成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前提是有开放的社会空间、合理的社会流动,尤其底层成员能够有机会向上层流动。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认为,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有二:一是社会化,二是社会选拔。柯林斯曾尖锐地指出:教育是限制经济领域中具有优厚报酬职位的竞争者数量的筛选工具,帮助那些接受过较高层次教育的人占据这些职位。[⑧]在现代社会,教育对于社会分层的影响更加深远和广泛。在社会差别不可避免的前提下,如果能赋予处于社会底层而往往成为弱势群体的人们以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必要的救济支持,他们就有可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奋斗,顺利流动到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更高的阶层,从而改善不合理的社会结构现状。反之,若缺乏必要的教育福利,贫困家庭“缺乏知识和技能”的素质缺陷就会如同疾病基因一样代际相传,世代沉沦于社会的底层。(四)文化功能:消除“贫困文化”,促进社会融合

美国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奥斯卡·刘易斯提出的“贫困文化”观念认为,长期生活于贫困之中的穷人,会逐渐脱离社会主流文化、不受主流文化的影响而形成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即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这一“贫困文化”的形成和存续,会对周围的人,特别是穷人的后代产生深远影响并且代际相传。处于“贫困文化”体系保护下的穷人群体,彼此之间维系着简单的人际关系,以血缘、亲缘、地缘为半径而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规模小,社会资本质量低。而且,由于“贫困文化”的阻隔,穷人与主流社会的接触机会很少,无法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获取更多的稀缺资源。“贫困文化”现象割裂了社会群体之间的融合,并极有可能造成彼此间的对立和冲突,与建设和谐文化的努力方向背道而驰。

哈夫曼和沃尔夫认为,教育具有积极的外溢作用[⑨]:教育可以改善穷人的知识贫困状态,改变观念、行为、意识与精神面貌,增加与主流文化接触的意愿和机会,增强社会参与能力,扩大其人际交往的范围,从而提高穷人的社会资本存量,切断贫困代际传递的纽带;教育可以增加医疗卫生知识,改善配偶和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降低因病致贫的风险;教育可以降低生育率,减轻家庭抚养子女的负担,等等。诚如郑杭生教授所主张:“要消灭贫困,首先必须改造贫困文化……而要摆脱贫困文化的束缚,就应当增加他们及其后代与主流文化接触的机会及其被主流文化接纳的技能。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教育,即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⑩]

二、教育

福利政策的价值取向

任何时期的教育福利政策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上世纪70年代,西方许多国家经济发展下滑,一些所谓的“福利国家”开始更弦易辙,大力削减包括教育在内的庞大公共开支,一些学者也开始鼓吹“高福利的负面效应”和“市场机制的高效率”。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一文中提出,公共教育制度是一种政府的垄断,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将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无论从经济从社会还是从教育上看都是失败的,唯一的出路是走市场化的条件。哈耶克则认为片面强调社会正义会促使人们对市场秩序产生各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市场和竞争原则才是教育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并主张国家对教育的投资规模完全应由教育投资的回报率来决定,而一个社会如果要从有限的教育投资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报,就应该将投资集中于少数尖子的高等教育。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免费加助学金”的福利教育模式,与西方许多所谓“福利国家”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性,由此在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当中产生深刻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避免福利化的观点成为共识。基于这一逻辑假设,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政府一方面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则在包括教育福利在内的社会福利领域逐步退隐。“教育不是免费午餐”成为改革时代的流行语。直至上世纪末期,随着社会公平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暴露,政府渐次认识到公共服务对于社会良性发展的重大意义,“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关注民生”等概念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同,并引领政府职能转变的努力方向。随着政府角色转型趋势的日益显著、迅捷,教育福利政策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和演变趋势更加清晰。

(一)从消极走向积极

传统社会福利是以公民的各种权利为理论基础,如社会权或公民权等,福利政策常常被看作是消极的再分配功能,是障碍经济发展效率的因素。近年来,各国政府和社会政策研究者开始重新检视社会福利和社会政策的作用。新福利主义理论认为,经济全球化、劳动力的流动性、家庭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迫切要求改变旧有的社会福利制度,增加教育福利的支出,因为只有用于人力资本的投资,才能增加个人参与经济机会的可行性。

教育福利具有人力资本投资功能,通过提高受教育者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其社会生存和发展能力,从而减弱对一般性社会福利的依赖。教育福利政策不是简单的社会再分配方案,而是变被动恩惠式福利为主动进取式福利,变事后补偿利为事前预防利,是“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这也有助于增强整体社会福利政策的可持续性,并推动教育福利政策的关注重点从扶助弱势群体的“选择型”福利逐步拓展到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普惠型”福利。我国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渐进路程很好地阐释了这一趋势:由少数贫困地区到中西部农村地区,再到全国农村地区,直至2008年秋季在城市全面铺开,最终实现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在一片蓝天下”。

(二)从济贫走向发展

传统的教育福利政策,关注的往往只是少数贫困特殊群体,以致人们似乎形成这样一种思维定势:教育福利是社会的善义之举,仅与救济经济贫困学生相关。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们逐步认识到贫困不只是物质和经济的匮乏,更是一种“能力的剥夺”,“社会排斥”的概念由此开始纳入对贫困的阐释当中,教育福利政策更多地关注通过教育路径促进社会的整合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福利的供给对象开始逐渐覆盖贫困群体之外的其他社会群体,如女性群体、有残障者、流动人口及其子女、少数民族群体,以及其他在接受教育方面处于劣势的群体。就此而言,教育服务的性质已经具备更多的公共特征,即从基于救济的目标向发展的目标逐步延伸。

教育福利本身即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教育公平进而推动社会公平的实现是教育福利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论其身份、地位、家庭出身、财产背景如何,尽量满足所有社会成员在接受教育方面的现实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为此,一方面要营造积极的公平教育环境,实现教育权利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要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和特别保护措施,以弥合现实中存在不同群体间的教育不平等鸿沟。事实上,通过必要的帮扶措施,帮助教育弱势群体及个人走出困境,并使其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共享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成果,正是暗合了“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全面发展的价值选择。

(三)从单一走向多元

早期的西方国家,教育福利政策的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都是政府,尤其在“福利国家”流行时期,政府的角色得到空前强化。国家高度介入教育福利领域,以公共权力干预市场分配不公,使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成员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与此同时,教育服务质量欠佳、效率低下、严重、政府负担过重等问题也沉疴日深,“教育市场化”呼声鹊起,且愈演愈烈,“福利多元主义”日渐占据主流观点:强调教育福利服务可由公共部门、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家庭与社区共同来负担,政府角色逐渐转变为福利服务的规范者、福利服务的购买者、物品管理与仲裁者,以及促使其他部门从事服务供给的角色。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采用“国家─单位制”的模式,基本由政府包揽了所有的教育福利内容。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退民进”的角色变迁过程在教育福利领域同步上演。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在教育福利多元化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角色缺位,一是忽视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一退了之”;二是忽视了对教育福利的社会组织体系的培育;三是教育收费制度和准入制度政出多门,缺乏科学统一的规范;四是个人及其家庭负担教育成本比例普遍超出其承受能力范围。但无论如何,我国政府推进教育福利多元化的大方向是清晰的,由“福利国家”逐步演变成“福利社会”是促进教育福利事业发展的有效路径。在新的制度框架下,政府的教育福利角色从过去的直接提供者变成主导者,但政府依然是教育福利政策中最重要的角色,包括政策的主导决策者、教育福利资金的提供者、教育服务质量的监控和评估者、教育福利社会组织的扶持者,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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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陆士桢,常晶晶.简论儿童福利和儿童福利政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1):1-2.

[②]李永生,高洪源.美国解决弱势群体教育问题的政策与实践[J].基础教育参考,2007年(3):43.

[③]郑杭生,李迎生.社会分化、弱势群体与政策选择[M]//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走向更加公正的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④]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96.

[⑤]张维平.维护教育的公益性[J].求实,2005(14):34.

[⑥]岳昌君.教育对个人收入差异的影响[J].经济学(季刊),2004年10月(第三卷增刊):142-144.

[⑦]王超,罗然然.我国教育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4(4):77.

[⑧]Collins,Randall.FunctionalandConflictTheoriesofEducationalStratification.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J],1971(36):1002-1019.

[⑨]徐延辉,谢芳.“教育救助”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基于福建省漳州市军溪村的个案调查.学习与实践[J],2006(10):103.

教育政策论文篇(3)

1.多方面、多渠道扶持民族教育在资金上,《关于从民族地区补助费中适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建议》提出:少数民族教育建设,在保留原有的特殊照顾之外,“允许地方收入增长部分全部留给地方,中央补助的数额每年递增百分之十,并决定设立“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在招考制度上,为扩大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比例,党和政府要求中等专业学校,须“注意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注意照顾文化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应“对少数民族学生执行择优录取的政策倾斜和照顾,尤其是对民族自治区域学生的录取比例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在师资方面,党中央强调,应加强民族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民族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通知》指出:各边境县的民办教师,经考核合格者,均可转为公办教师;在少数民族山区、牧区的民办教师,由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安排劳动指标,择优、分批地转为公办教师。《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报告》强调,“加强在职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是提高少数民族区域教育质量的关键,也是教育事业调整的主要内容”,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工作”。[总的来说,这些扶助政策基于对我国民族教育实际的把握,抓住了资金、师资、招录等关节点。它们的实施,对于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推动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教学教育形式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强调要充分照顾民族特点,即在指导思想上实事求是,在政策制定上因地制宜。具体而言:首先,发展民族寄宿制基础教育。寄宿制民族中小学,适应于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牧区和山区,有利于提高入学率与教学质量。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的全力支持下,不仅在偏远民族地区建立了一批寄宿制学校,而且对住校生实行了助学金制度。其次,统筹民族文字教材的编撰工作。党中央强调,“编译少数民族文字教材,既要注意教材的统一性,也要注意灵活性,把社会主义内容同民族形式结合起来”,还指出: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和建立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机构,调配足够的懂行的业务人员充实编译队伍”,“恢复民族教育的津贴办法,改善民族教材编译人员的生活条件及工作条件”。再次,增加民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定额。教育部、国家民委要求:“由于民族学校某些特殊性,还应对民族学校的编制予以放宽。民族学校,包括小学、中学、中专和大专的教师、职工编制,应根据实际需要,是的放宽”。此外,党和政府特别注意“双语”教学的推广工作。教育部指示:必须“在有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中小学中,应尽快恢复民族语文教学,是学生首先学好本民族语文,并根据需要同时学好汉语文”。以上政策的相继出台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教育及其发展已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最为明显地是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确定了民族教育政策走向以及发展思路,为我国的民族教育政策和工作的发展前景指明了正确方向。

3.举办特殊形式的民族教育为解决民族地区人才缺乏的难题,这一时期党和国家开始探索加快民族地区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在内地开办民族基础教育学校和民族班就是其中一个。《关于落实中央关于在内地为办学培养人才指示的通知》指出:计划在中国内地创建学校或者举办民族班,并且每年招收1300名到1500名藏族学生。在全国十六个省(直辖市)的中等以上城市(区)选取条件较好的一至二所中学举办班。内地班(校)在读人数已近8000人。在民族高素质人才培养上,党和国家除恢复和发展民族学院外,还创建了普通高等学校民族班这一特殊形式,并将其作为支援边疆及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民族班的通知》要求:自1980年秋季开始,“有重点、有计划地在全国部分重点高等大学举办了少数民族班”并逐步根据情况扩大到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高等院校。此外,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联合颁发了就《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以及《关于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可以说,这些措施的出台,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学生教育质量及各方面综合素质得到了较快提高,又实现了民族教育办学模式与发展路径的多元化,促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大发展。

4.调整民族学院的办学方针长期以来,民族学院作为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高等教育机构,在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培训民族政治干部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改革开放后,民族地区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都比较缺乏的状况,国家民委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该报告就关于民族学院关于新时期的工作开展与发展前景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针,也就是“各民族学院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坚决执行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任务,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报告同时还强调,“民族学院既有党政干部培训的,又具有培养专业性人才的系、科。严格地讲,民族学院与一般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学校和一般的少数民族综合性大学是有所不同的,而是完全兼有这两个方面的少数民族高等院校”。以上这些论述,不仅改变了民族学院过去仅只“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性人才为辅”的思维方式,同时还将培养专业技术干部与培养政治干部并列为新时期民族学院的主要任务。通过这一调整,切合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继续突出了民族学院的办学特色。另外,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发展,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关于民族院校干部轮训转向正规培训的意见》系统明确了“各民族学院党政干部轮训要逐步过渡到正规培训,其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并制定了民族院校干部培训教育的发展规划,还详细规定了班级设置、招生要求和学制学时等。

二、改革开放初期民族教育政策的特点

1.民族教育政策着眼于新的时代环境针对改革开放后,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与过去截然不同的环境,党和国家着眼于服务经济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大局,把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与变化了的客观环境相统一,使民族教育政策既符合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又贴近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例如,党中央将民族教育政策的指向由过去强调少数民族干部的轮训和培养,逐步转为对少数民族群众文化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尤其在资金方面加大了投入力度等等。可以说,依据新的时代环境,对民族教育政策做出的方向性和策略性的及时调整,既反映了改革开放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也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规律和建设规律的认识得到了更进一步地深入,从而开创了我国民族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2.民族教育政策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十一届三在全会后,为了贯彻落实民族教育政策,维护少数民族教育的平等权利,党和政府在颁布和修订各类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强调用立法的形式保护和发展民族教育。1982年通过的《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主地管理本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科学及体育事业”。关于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强调:“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民族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可见,新时期党和政府改变了过去在民族教育工作中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转而依靠法律法规这一长效手段,使民族教育工作做到有纪可循、有法可依,这标志着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及工作步入了法制化阶段。

教育政策论文篇(4)

从绝对意义上说,全国的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状况与改革开放以前相比有了长足的进展,特别是《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后,经过各级地方政府的不懈努力,近几年我国农村基础教育无论在办学条件,还是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从我国的情况看,我国基础教育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大历史任务,这是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

但从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财政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停滞,农村教育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存在着教育资源存量不足、教育经费财政投入不足和已经取得的“普九”和“两基”成果不能巩固的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总量不足就是影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教育经费问题是困扰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不建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和管理体制,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就没有保障。

一、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总量缺口分析

(一)由于历史发展原因导致的农村基础教育资源存量不足形成的缺口

农村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发展,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拥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二是基本的教师素质。而恰恰是由于中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广大农村地区在这两方面与城市地区的巨大差距,在基础教育资源存量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

据统计,1991年,全国中小学校设备配齐率,城市中学为42.49%,小学为25.52%,而农村中学只有17.62%,小学为8.46%;城市中学生均拥有图书20.9册,小学生7.6册,而农村中学生只有3.6册,小学生1.9册。2001年底,全国普通中学在校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为1:19,其中,城市为1:17,县镇为1:19,农村为1:20。全国普通小学在校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为1:21,其中,城市为1:19,县镇为1:20,农村为1:22。这种教育资源存量方面差异大的局面需要一段时间连续的较多的投入才能逐渐扭转过来。

教育资源存量上的差异根源就在于国家的教育投资管理体制方面。在20世纪末期,我国教育投资管理体制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基础教育的统一财政与分级管理(1970-1985)。在这一阶段,虽然农村中小学教育在规模上迅猛扩大,形式上花样翻新,但其目标、内容与方法已背离教育规律,总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的投入水平受到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体制的限制,仍处于相当低的水平;第二,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1985-1993)。在这个阶段,农村经济发展迅速,教育总投入逐年增加,但这些投入都是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和农民认识的转变而进行的自发投入,国家财政投入水平并不高,虽然颁布《义务教育法》,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管理体制进行了法律规定,但由于当时财政管理体制尚处于变革之中,国家财政投入的重点也没有放在农村基础教育上,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速度虽然加快,但总体水平不高,且存在许多问题,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到1989年,全国15岁以上人口中,文盲、半文盲的比例为15.88%,初中文化程度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总人口的70%,其中绝大部分都在农村;第三,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1993-2001)。1992年,主席在党的十四大上指出,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文盲。国家制定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文盲”的标准,规定了不同地区达标的时间表,并开展了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各级政府实施的“双基”达标活动,在这一阶段,农村教育财政管理体制逐步走向制度化,财政投入水平显著增加。可以说,每一阶段的教育投资体制都曾有过积极作用,都把解决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作为重点,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问题。农村教育经费短缺存在两个突出特征:巨大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这种差距的扩大趋势。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农民承担了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绝大部分成本,这些年高等教育体制的产业化改革又使农村的一大部分资金以教育投资的形式流向城市,加剧了农村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财政部曾于1999年组织过一次对于我国“普九”工程资金投入缺口的调研,认为如果要全面达到“普九”标准,至少还需对国内1053个县投入资金总计约354亿元。北大教育学院副教授王蓉表示,这一数据只是在一个较低物价标准上的保守估计,实际需要只可能是高于这一数字。毫无疑问,这一具体情况的存在促使决策者对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体制进行改革,使今后的改革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农村基础教育在教育资源存量和人力资源存量方面的缺口。

(二)由于近年经济政策原因导致的增量不足形成的缺口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的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世纪末达到4%,这一目标是根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情况而确定的,应该说是合理的和可行的,可是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NP的比例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稳步地上升,而是呈现了持续下滑的趋势,1991年为2.85%,1992年为2.73%,1993年和1994年平均为2.52%,1995年为2.46%。到1999年仅为2.97%,2000年为2.90%,仍比国家预定目标少投入1.1个百分点。

注:1.预计占GNP比例根据1993年的占比,到2000年达到4%计算的平均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此表可以看出,如果按照1993年提出的增长目标,1995年以来,每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量投入都存在较大的缺口,且逐年增加,从1995年的241.5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971.9亿元,累计达3515.4亿元,即使是按照1995年以来农村普通中小学教育经费占全国教育经费30%左右这个比较低的比例,2000年以前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缺口就在1000亿元以上。在这种总量增长乏力和目前的教育财政投入管理体制和分配体制背景下,首先受到影响的必定是农村基础教育经费总量增长,无论绝对数和相对数的增长,都相当有限,这种影响会直接体现在农民义务教育负担方面。

我国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支出1999年比上年增5%,而农村初中则减少1.5%;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1999年比上年增6.4%,农村小学只增加2.9%。与此相对照的是,小学生均交纳杂费1999年比上年增加6.1%,而农村小学的增幅则是6.9%,超过了城乡平均水平。结果,1999年农村普通中、小学杂费占公用经费支出的比例都高于城乡平均水平,如果再考虑到城乡学生人数的差异,则这一比例的城乡差距会更大。所以说,农村在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方面,仍然处于不利地位。

(三)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需求的影响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陆续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上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农村地区展开。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三提五统”以及屠宰税等多个收费项目,农民只需交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在取消乡统筹费后,原来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等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正在迅速扩大试点范围的农村税费改革,从分配上理顺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是国家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而实施的治本之策,但税费改革也势必给现有的农村教育投资格局带来重大的冲击。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各种收费,改为只收一种农业税,这对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经济和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由此引出的矛盾也显而易见:农民减负,县和乡、村就要减收,按原有的经费收入渠道和格局,农村基层政府和基础教育就难以保持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口将进一步扩大。县乡财政可用于基础教育的收入在税费改革后主要依靠两个来源:一是县乡中非国有或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由于县及县以下经济所有制结构的特点是没有多少国有经济,更少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因而非农产业中民营经济的发展就成为农村基础教育是否能正常进行的关键。如果县乡中的非农产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充分和不成熟,那么主要依靠在GDP中比重不断降低的农业增加县乡财力,是全然支撑不了农村基层政府和基础教育的正常运行的。另一方面,整个税费改革过程又受制于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大部分教育集资,大幅度减少了农村教育的经费:全国农村教育费附加1996年240亿元,1997年269亿元,2000年151.97亿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5.94亿元,农村教育集资34.2亿元(1999年),而在农村地区,教育费附加是补充教师工资不足部分的经费来源,农村集资则是改善校舍和办学条件的主要经费来源。虽然国家在进行税费改革过程中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但如果不进一步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调整农村基层政府不平衡的事权和财权安排,仅仅靠地方财政是难以完全填补税费改革带来的日益扩大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口。

二、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制度性原因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财政体制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教育财政投入体制的基础。一方面,从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及演变的过程也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央与地方财政在权力和责任分配上的变化;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与责任分担机制的改革决定了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体制,也决定了投入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的分配。

根据传统的测算指标,如各级政府的政府支出比例,我国的财政体制是高度分权化的。《预算法》授予地方高度的自治权—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独立的、经由各级人大批准的预算。自市场化改革以来,政府间的收入共享体制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级政府之间的层层相叠的分级体系依然存在着。在中央政府决定收入共享体制的大致框架基础上,各级次之间是分别向下进行分享的。即中央一级的政府只与省政府打交道,而省级政府则与市级政府确定收入分享机制,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确定收入共享机制。同样,支出分配机制也采用相同的方式。这一分享机制的确定使得各省之间的实际收入由于其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距,也使得我国财政体制的框架呈现出联邦制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先后进行了数次大的财政体制改革,80年代分权化改革、1994年的分税制和1998年开始的公共财政改革。80年代初的分权化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财政包干、分灶吃饭,扩大地方政府的财力,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从80年代初的40:60,变为90年代初的22:78。但随之而来的总体财政收入下降,国家中央财政对于经济调控能力减弱等问题。在此基础上,1994年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又一次大规模的改革。这是一次综合性的一揽子改革方案,其目的就是要解决三个领域的问题:抑制财政收入下降和对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提供充足的收入;消除税收结构中的扭曲因素和增加税收透明度;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如果从增加财政收入,加强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来看,这次改革是十分成功的。在当年,一次性将大额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上缴国库,使中央政府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由22%快速提高到55.7%。

(二)改革对于我们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体结构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意义。

1.从各级财政主体财力分配格局来看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调整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收入分享机制上的比例关系,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能力的同时,将大部分的公共支出责任,包括教育、卫生、医疗等支出留给了地方。

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定基础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的体制时,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财政包干、分灶吃饭,扩大地方政府的财力,地方政府财力的增强为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而9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改变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奠定了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新框架,其基本特征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显著提高,现在大约50%左右,标志着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有所增强。如果再加上省本级的财政收入,那么,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在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超过60%;而县乡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比重现在一般为20%左右。正由于县乡财力规模相对较小,现在我国县以下财政自给率不高,在1999年县级财政自给率总体水平仅为64.97%,而大部分的县财政自给率不足50%。

尽管财政的收入分配格局有所改变,但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投入的支出格局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变,依然强调了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在整个基础教育教育中的重要性,即地方财政占大头,中央财政只占很小的比例。1996年全国教育投入2262.3亿元,其中,中央只占10.8%,地方占89.2%。到1998年,教育投入总额为2949.1亿元,中央的教育投入比重略有提高,当年为12.8%,而地方仍高达87.2%。再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及预算内教育经费的结构看,1996年和1998年地方的教育投入比重仍高达87%~88%。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韩民曾发表看法:“中国目前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在经费筹措上过于依赖基层乡村和农民,这是不合理的。级次较低的政府,其财力规模小,难以有效承担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职责;而级次较高的政府,其财力相对雄厚,必须适当承担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职责。”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基本摆脱了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承担了绝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这种政府间财权与义务教育事权责任的不对称安排,是我国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短缺的重要制度原因。

2.从各级财政主体的转移支付情况来看

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的另一个深远影响就是进一步加大地区财力之间存在的差距,进而进一步影响到了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情况。

1994年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彻底改革政府间转移支付体制,通过公式化和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和政府间转移支付放在客观的基础之上。但是改革的结果没有改革现行的转移支付体制,只不过增加了两项新内容—税收返还和过渡期均等化转移支付。由于这两项政策的实施使得原有的收入再分配改变成为了来源地原则,也就是将更多的收入返还给富裕地区而不是贫困地区。这种返还制度进一步造成了财政转移支付与各省的财政收入相关,加剧了原有省际之间的不平等。

具体到农村基础教育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我国中央、省级政府在这几年中也投入了大量专项财政资金用于解决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问题。但这些转移支付资金的数额与实际各县级财政投入在教育的资金仍有较大的差距,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教育补助专款还无法弥补现阶段农村基础教育存在的巨大资金缺口。199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教育补助专款为11.13亿元,约占当年全国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的1.5%。但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7省市26个县的抽样调查,1998年样本县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含预算外经费)中各级财政的教育补助专款约占12%,县财政约占9.8%,其余78.2%为乡村负担。

3.从财政主体结构动态发展来看收入重心上移、支出重心下移

从财政主体结构动态发展来看,我国财政体制还存在着收入重心上移、支出重心下移的倾向。一方面,收入上移,县乡财政成为层层集中财力的对象。从县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看,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县需要将75%的增值税和100%的消费税上缴中央财政;中央财政对县的补助主要有税收返还和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资补助。这样县财政与中央财政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中央集中各地的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较多,而地方得到两税增量的比重却大幅度下降。从县财政与省级和市级财政的关系看,1994年分税制以来,省级和市级政府在中央集中一部分财力的基础上,又对共享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进行了分成,即又对县乡财力再次进行了集中。收入的上移使县乡基层财政财力薄弱,入不敷出现象严重。另一方面,支出下移,使县乡财政支出不断加大。在中央及省市财政与县级财政的关系上,在层层集中财政收入的同时,还存在着负担下放的倾向,即将部分应由上级财政负担的财政支出全部或部分下放给地方政府,这在基础教育上的表现特别突出。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够,省级以上财政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很少,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基本上是由县乡财政和农民负担。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的统计数据,我国现有2109个县级财政、4.6万多个乡镇财政,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10%,地市17%,县乡两级共计20%多。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县级财政赤字面一度高达40%以上,而且越往西部赤字面越大,有的省份赤字面甚至高达60%以上。而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存在困难,急需增加财政投入的地区,不仅集中在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县市,东部发达地区教育经费也有很大的缺口。薄弱的县乡基层财政难以承担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这一最繁重而艰巨的历史重任。

(三)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现实性原因

县级财政财力薄弱的基础性原因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缓慢,缺乏推动和支持农村教育持续发展的能力。从现有县级财政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仅凭县级财政难以支撑中国庞大的义务教育工程。从县级财政本身的收支状况看,收入上移和支出下移,使县级财政财力匮乏。近年来中央出台的大幅度调资政策,给县乡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即使中央对落实此项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县乡财政承担其余部分仍然感到十分吃力。

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在80年代联产承包和90年代农产品提价的政策调整中,曾有两次明显的提高,1978—1990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加5.1倍。但9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乡镇企业的调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农业劳动力过剩等原因,农村经济增长速度减缓,1991—2000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加3.1倍,农民实际收入增长甚微,有的地区和有的年份甚至下降,个别的还有人不敷出、种地赔本的现象,这势必影响农村教育的经济基础。

从农民人均纯收入来看,在近几年一直处于迂回爬坡的阶段。统计资料显示,1997~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6%、3.8%、2%,刚刚过去的2002年,情况并没有大的改善,增长幅度仅略高于4%。”另一方面,农村人均财产性、转移性收入无论在绝对量的增加上,还是在速度的增长上都远远落后于城镇,仅占城镇的13%左右。违背了我国1993年《农业法》的规定,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必须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

另外,教育成本由于教师工资和教材等材料价格的上升而提高,也进一步使得许多地区单靠县乡财政已经难以承担义务教育的全部经费。贫困地区有的县乡全部财政收入还不够发放教师工资(例如甘肃省榆中县2000年全县财政收入7410万元,而财政支出13900万元);在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权放到乡级政府后,由于乡财政中的大部分是教师工资,容易被挪用,这样就连续出现了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2000年曾达到180亿元,有的地区拖欠达半年以上,农村教育面临着经费短缺的严重困难。

三、完善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体制政策思路----构建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公共投入的不均衡

(一)政策思路

随着我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建立,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开始试点并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公共投入的总量、投入公平性和贫困地区教育经费来源等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在不少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基础教育的公共投入已出现难以为继的情况。从总体上看,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方面主要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不足;2.教育投入主体结构分配不够合理;3.农村基础教育区域间财力状况存在着较大差异。针对以上三个突出的矛盾,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我们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体制的政策思路。

1.明确政府财政是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主体

农村基础教育是事关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是关系到未来我国社会均衡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明确其经费主要由以基础的财政负担,国家有提供义务教育所必要的基本就学条件的义务,这也是保障公平就学机会的基本要求。应进一步加强财政的公共职能在农村基础教育中所发挥的作用。以政府的财政拨款保证普及义务教育资金投入和承担高等教育的大部分经费。因此,在未来的财政公共体制改革中,明确财政的公共投入是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主体,由财政承担起农村基础的投入。

2.增加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

农村基础教育在民教育体系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村教育面广量大,中小学在校生多达1.6亿人。根据2002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显示,2001年我国预算内农村中小教育事业经费占总预算投入的比例分别为9.98%和21.12%。这一比例远远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相应比例数据,同时,农村基础教育的现状也进一步说明我国对于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还存在着巨大的资金远远没有达到满足需求的要求,需要我国财政部门在未来通过更多的渠道投入更多的资金。

3.明确各级政府在基础教育中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的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从其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来,这样的体制设计并没有太多的制度障碍,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在于各级次政府对于在基础教育中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的分工。因此,在今后我国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体制的完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在基础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在中央、省、县和乡各级政府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基础教育分担比例。

4.加强转移支付力度

近几年,中央用于各省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在增进基础教育的公平与效率方面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补助的规模过小,制度本身设计不规范,补助使用过程中缺乏监督等原因,使得这项补助的作用极其有限,实证研究的结果也支持了这一结论。因此,建立规范的中央对省基础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中央政府应正确认识基础教育专项补助的意义和重要性,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加大补助规模来提高基础教育的财政责任.加快基础教育专项补助制度的公式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的进程,设计科学、可操作性的转移支付公式,同时简化分配程序,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使中央基础教育专项拨款在决策、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到科学、透明,以达到增进义务教育公平与效率的效果。

(二)构建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公共投入的不均衡

国务院总理在全国农村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教育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农村教育影响广泛,关系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普及农村义务教育,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和实现社会公平。”经济以及财政能力的地区间差异导致的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水平的差异是关系到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关于中国地区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已经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关于我国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一是我国地区间财政能力差距十分明显;二是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地区间财政能力的不平衡。各地区人均财政收入相对差距就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和直接表现;三是各地区在接受中央财政补助以后,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没有明显变化;四是人均财政支出和人均财政总支出相对差距较人均财政收入和人均财政总收入相对差距大大缩小,相对真实地反映了各地区财政能力差距的状况,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地区间社会发展差距状况;五是如果考虑征税努力程度和支出成本的差异,各地区财政能力差距可能比以财政支出指标衡量的各地区财政能力差距要大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实行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地区间经济均衡发展,经济的均衡发展是解决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均衡增长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对于全局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距来说,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地区差距问题只是一个局部问题,不可能脱离整体而单独解决。解决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地区差距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前提是解决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总量增长问题和投入、支出结构(各级财政投入比例、城乡比例、基础教育与中高等教育的投入比例)问题,比如,在中央、州、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经费的分担比例上,美国为6.2:48.3:45.5,法国中央政府则分担了68.4%。而在我国,中央财政负担2%,省地负担11%,县级负担9%,乡镇负担78%左右。谁都知道,中央和省级财政能力比地方和基层政府强得多,所以,首先要解决的是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财政性拨款力度;教育经费投入,突出向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倾斜。总量和结构这两方面的问题不解决,讨论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地区均衡问题就是画饼充饥,纸上谈兵。

1转移支付制度目标的确立

财政转移支付,指政府间财力的上下移动。广义上的转移支付指国内各级政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政收入级次和规模,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的补助和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上解,还有政府间财力的转移与划拨关系,都可被视为转移支付。狭义上的转移支付指相邻两级政府间上级对下级的财力补助。转移支付从形式上表现为各级政府间事权的转移,财权财力在不同级次政府间的转换,是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它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纵向不平衡和地区间财政横向不平衡。无论从国际经验方面考虑,还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考虑,建立和实施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地区间差异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

从上面转移支付的定义来看,转移支付是一个复杂的资源配置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决策者如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决策方案,其指导原则涉及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主要考虑的两个因素—公平与效率。公平因素和效率因素在确立转移制度过程中所占的比重在不同国家或者一个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地区之间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有的时候差距还可能很大,因此,在财政转移支付中,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致力于消除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距,一方面通过转移支付反映上级政府对社会公益产品的服务准则,另一方面强调财政的再分配功能,使不同地区能够保证提供基本水平的公共服务,履行政府的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职能。

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的差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毫无疑问,不能听任地区差距的不断扩大,否则,无论在公平目标还是在效率目标上都会带来严重的问题,然而,地区差异问题只是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之一,我们研究农村基础教育地区差异问题,最终目标不能只限于缩小财政投入水平的地区差距,而是解决农村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在认识到地区间适度差异的客观性、合理性以及它对整体发展所具有的意义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地区差异问题。

2.在我国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模型应该遵循的原则

第一,允许适度地区差距的存在。从前面的分析和比较结果来看,中国地区差距和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将是中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主旋律,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听任地区差距的不断扩大,否则,无论在公平目标还是效率目标上都会带来严重的问题,急于缩小地区差距的任何措施都是不现实的,并且在实际工作中是有害的。所以,既要承认区位优势的客观性和区域差距的长期性,不能用行政手段人为地拉平地区之间的差距;同时又要运用经济的、政策的和行政的手段,使地区差距不再继续扩大,并且通过实行投资和政策适当向农村和困难地区倾斜的战略,为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创造条件。政府所能做的,首先是要尽可能公平地分配教育财政资源,不要因为政府行为加剧结构性失衡与短缺,也就是说,政府的关注重点首先是“雪中送炭”,其次才是“锦上添花”;同时,在重点建设上既要有投资的重点倾斜,更要注重运用政策效应和市场机制,在改革中增加教育投资,在改革中提高投资效益,即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动态平衡。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确定不同地区基础教育成本标准,各级政府分担基础教育成本的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缩小地区差距,不能以追求绝对的平均为目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差异以及与此相关的基础教育投入水平的地区差异,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通过转移支付而缩小。

第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差异、财政能力差异与公共服务部门差异的关系。既然地区差距不可避免,在设计转移支付模型时,首先,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即遵循效率优先原则。只有经济发展,中央政府才能增加转移支付总量,从而通过增强财政平衡能力来逐步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其次,转移支付模型要能够保证平衡地区财政能力的一般转移支付,以保证各地区经济的发展速度。再次,专项转移支付要注重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部门和领域的资金短缺问题,要简化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层次较多,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大,项目过多,可能会出现上级政府截留下级政府财政资金和责任过度下移问题,反而加重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农村基础教育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因此,解决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地区差距问题,必须充分考虑部门分目标和经济发展总目标的关系。

第三、转移支付模型的相对性和动态性。所谓转移支付模型的相对性,即确定转移支付标准时由于经济不断发展和地区自然、文化、人口结构的差异,财政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是不断变化的,不同地区对达到一定基础教育水平的需求不同,供给能力也不同,这种公共投入地区差异的必然性决定了转移支付标准必定是相对于一个或几个相关定量经济指标的一个相对数,而不可能是一个绝对数。因此在运用转移支付模型计算的转移支付额度时,不能将其绝对化,所谓转移支付模型的动态化,是要求转移支付模型能够随时根据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的特点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避免基层政府对上级补助“等、靠、要”等等不作为倾向,也能有效避免“鞭打快牛”情况的出现,因此我们建立转移支付模型时,要以相对性和动态性作为主要原则之一。

虽然转移支付模型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但一旦根据转移支付模型确定转移支付额度后,实施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弹性,这是实施转移支付模型的绝对性。(三)缩小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地区差距的转移支付模型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和计算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公式不尽相同,也从未形成过统一模式,但在具体做法上仍然可以找到一些共同的特征,一是纵向的转移支付,既可以解决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纵向财力不平衡问题,也可以解决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差异问题,纵向的转移支付要受到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二是横向的转移支付,则是对纵向转移支付的必要补充,目的在于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在制度和标准确立后,一般不存在总量限制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建立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纵向和横向的转移支付,尽快弥补农村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缺口,满足落后地区发展基础教育的需要。

1.纵向转移支付的模型

研究农村基础教育转移支付模型,必须把国家用以平衡财政能力的一般转移支付作为研究的前提,这种纵向的一般转移支付模型就是计算下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获得转移支付的标准问题。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是分税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政府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无论多级财政体制的国家还是单一制财政体制的国家,纵向的转移支付制度都是财政分配的主要内容。确定纵向转移支付模型的理论基础是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必须相适应,农村基础教育作为一项公共服务,以平衡地区间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为目的的转移支付模型,是以完成以平衡地区财政能力为目的的一般转移支付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模型。建立这一纵向的专项转移支付模型时,纵向转移支付的总量除了要受到一般转移支付总量的限制外,还有分配结构对总量的影响问题。

因此,平衡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地区差异,有两种方式,一是减少投入较高地区的投入数额,二是增加投入较低地区的数额。前面的讨论已经提到,我国即使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也存在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和分配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我们不能把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等同于“平均发展”。均衡发展决不是教育上的平均主义,而是要尽可能缩小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是要限制教育发展,把高水平的拉下来,而是要尽快用各种方法把低水平教育的地区、学校扶上去;要尽量减少甚至消除低水平的学校,而让优质教育资源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实现基础教育的高层次均衡发展。因此以平衡地区差异为目的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应以降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投入水平为代价来达到缩小地区差距的目的。因此农村基础教育专项转移支付也存在总量限制问题,即用于平衡地区差异的专项转移支付总量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由于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总量的增量部分,二是由于农村基础教育于其他中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比例的调整产生的增量部分,三是城乡基础教育经费分配比例的调整而产生的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增量部分,用公式(1)表示为:

县级农村基础教育转移支付总量=总量增量+比例调整增量…………………(1)

专项转移支付总量确定后,我们来研究分配标准。由于是以平衡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差异为目的的,用于农村基础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的总量增量部分的补助对象应该是人均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以保证地区差距的逐步缩小。因此,我们计算转移支付额时应以县为单位,计算其基础教育成本,不足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获得。其次是因比例调整而增加的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转移支付的对象则是全部地区。我们先来看平衡地区差异部分,具体计算方法用公式(2)表示为:

x县应得转移支付额=本地标准的教师工资总额+人口总数×本地人均基础教育成本–本地上年规定标准的基础教育财政支出……………………………………(2)

公式(2)中,本地标准的工资总额应该全省统一标准,可参考外国的经验,由较高一级的政府负责制订,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按时拨付到教师个人的工资账户的方式,但这部分资金来源应该至少由省一级财政解决,以此来保证用于教师工资的财政支出部分不被挪用,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同时,由于前面提到的中国农村基础教育地区差异的原因不仅在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还受到人口、文化、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本地人均基础教育成本要考虑人口密度、学校数量和面积等因素。还有,公式(2)中规定标准的基础教育财政支出为本地按经费来源核定的应该支出额和获得的专项转移支付额之和,用这个数据而不是用实际支出额核定转移支付额,可保证教育经费的基本支出和避免教育经费的挪用和稳定增长。财政性教育经费被挪用的现象越是在经济不发达、财政能力弱的地区越普遍。按公式(2)计算的转移支付额为正数的即为x县当年应该获得的转移支付额。

县级基础教育转移支付额确定后,应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省一级的财政缺口应通过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一般转移支付来补足。

公式(2)计算的转移支付对象只是人均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相对较低的地区,由于农村基础教育转移支付总量中还包括比例调整增量,这部分增量的转移支付对象则应该是全部地区,转移支付数额则根据调整的比例计算。通过这两部分转移支付,则既保证了所有地区的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不断增加,又保证了困难地区的基本支出水平和增加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使地区差距逐渐缩小。

根据公式(1)、(2)和近年来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增长速度,以及今后教育经费财政支出中基础教育比例和基础教育经费中城乡比例的调整,我们预计2001年以后几年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增量和落后地区应得转移支付总额的计算结果。

按近几年的增长速度计算,到2007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将达到占国民收入4%的水平,如果在未来的5、6年中,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加快的话,达到4%这个目标的时间还能提前。我们这里仍然按照目前的增长速度预计未来几年农村基础教育经费财政性支出的增长情况如表11。1996年至2001年,农村普通中小学财政性支出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例平均值为30%,按照这个比例,我们预计2002年至2007年农村普通中小学财政性经费支出较2001年的901亿元的增量见表11第3列总量增量数据,累计将比2001年增加2850亿元。如果再考虑每年增加的基础教育经费中城乡比例的变化,比如我们按每年增加1%的比例预计,这几年的结构增量见表11的第4列数据,累计为424亿元,两部分增量总额为3274亿元,占未来6年累计支出总额的40%,所以即使按当前的增长速度,如果能在未来的几年中,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增加总量和逐渐改变支出结构的途径,完全有可能改变目前的农村基础教育地区差距状况。

2.横向的转移支付模型

接下来我们研究横向转移支付模型。同样道理,在研究基础教育横向转移支付模型之前,应该先研究以平衡财政能力为目的的政府间一般转移支付模型。

横向转移支付作为纵向转移支付的补充,对平衡地区财政能力,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具有重要作用。我们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例如,在德国,地方政府间横向的补助和平衡是德国联邦制的一个显著特征,这种平衡通过一系列特别的措施,即德国独具特色的转移支付方式,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由各州之间实施“兄弟般的”第二次分配来实现的。近年来,我国虽然也采取了东西部省份之间合作援助措施,但由于措施不规范,执行过程中弹性较大,影响实施效果,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我国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模型。

在横向转移支付模型中,首先考虑在完成纵向转移支付后,所有那些人均财政能力超过平均水平一定幅度的地区,要按规定比例计算横向转移支付数额,作为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资金。这种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主要在省一级政府间和省内县级政府间进行。在计算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需要进行横向转移支付的地区不应该是所有超过全国人均财政收入水平的地区,因为在中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采用这样的方法可能会因减少发展资金而影响一些地区的发展速度,并影响发达地区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所以,作为国家纵向转移支付的补充,只能选取那些人均财政收入高于全国人均财政收入一定水平的地区进行横向转移支付,这种计算公式有点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以此原则计算出每年国家能够用于横向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总额。

在横向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确定后,还要计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定幅度的地区的财政收入差额。需要得到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地区,则应该是所有人均财政收入低于全国人均水平的地区。因为横向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与收入较低地区的财政收入差额并不完全吻合,这里用横向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和财政收入差额计算出横向转移支付分配系数,从而保证横向转移支付资金完全分配到应该获得该资金的地区。

确定横向转移支付模型的关键在于需要进行横向转移支付支出地区的确定和横向转移支付比例的确定,这两个因素影响横向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规模过大,会影响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减少发展资金,规模过小,又难以起到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

在完成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后,在各地区的财政能力的差异状况得到一定改善的情况下,不应该再以财政资金的形式进行横向的农村基础教育转移支付,而是应该规定人均基础教育财政投入较低的地区获得横向转移支付后,必须把一定比例的横向转移支付收入作为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用公式(3)表示为:

地区j用于增加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横向转移支付额=地区j获得的横向转移支付资金总额×适用于该地区的用于农村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比例……………………(3)

这样表11中各地区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增量中又增加了横向转移支付增量部分,通过横向和纵向的转移支付缩小地区差距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如下表。

根据1996至2001年的计算,估计农村人均财政性教育经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的教育经费总额占全国的比例在55-65%之间,考虑到地方政府增加教育经费支出的积极性,横向转移支付不应该大幅度减少进行转移支付地区的支出水平,且财政支出能力的平衡主要应该通过纵向转移支付进行调节,因此这一比例不应该定得过高,我们在计算表12时,按照占支出总额1%的比例进行计算,换句话说,就是横向转移支付资金占人均教育经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教育经费总额2-3%,作为缩小地区间教育经费差距的一个重要的补充手段。

四、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主体的国际比较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主体结构进行考察,分析这些国家各级财政主体在基础教育投入中的责任,试图从中发现或归纳出一些规律性的总论,来进一步指导我们对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公共投入主体结构的分析,并对现有主体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性的建议。

(一)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基础教育财政体制

纵观世界各国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与管理体制,都与本国的政治体制、财政体制、尤其是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无论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还是单一主体国家,从发展的最终结果来看,基本上都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与管理体制。

1.联邦制国家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教育财政体制各不相同,但根据宪法第10修正案,教育是美国各州的保留权力,联邦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教育的权力。在美国的现实教育制中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美国地方学校管委会是公立学校的决策机制。管委会成员有权兴办学校,推选地方学区教育主管,制定规章制度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筹措和分配教育经费。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每年也提供相当数额的拨款资助地方学区中小学校。

联邦政府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小,一般而言,联邦政府通过资助教育项目来实现自身对州和地方基础教育发展的影响。例如,1996年联邦政府教育总投入达到738亿美元,其中48%用于资助中小学教育,主要包括:职业教育项目、特殊教育项目、双语教育项目、补偿教育项目等。这些资助都是采用专项拨款的方式,即指定专门用途,且大多通过联邦政府的相应职能部门来核拨给项目单位。有些项目拨款采取“一揽子”拨款方式,即将某一地区的相关教育项目一笔拨给有关州和地区。但各州获得州政府的资助拨款的方式和数额并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凡是州或地方财力条件比较好的(或具有联系政府所辖直接利益的地区),得到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就比较少。反之,则多一些。

与联邦政府相比,州政府对基础教育的管理具有具体的职责和权力,它们对公共基础教育的管理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税收和基础教育的经费分配,且规模较大,作用显著。1992年公立初等和中等学校的资金由州政府提供的部分平均在45%以上,地方政府-学区提供公立初等和中等教育资金47%,联邦政府提供了公立初等和中等学校资金的7%左右。随着时间的推移,州政府对于地方教育的扶持作用日益重要,学区对于州补助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州政府公立中小学资金提高最快的年代是70年代。学区得到的州政府教育补助经费占学区收入比重不断提高,1965年为39%,到了1981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49%,90年代仍继续保持在这一水平上。公立中小学教育是美国州政府对于地方政府补助的主要项目。1991年联邦政府对于教育的补助占总补助的16.4%,而州政府对于教育的补助占州政府总补助的63.4%。从二次大战之后,美国州政府对于公立基础教育补助占公立基础教育经费的比例扩大速度远远超过了州政府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份额扩大的速度。州政府对于基础教育的拨款在基础教育经费中所占份额在1929-1989年间增加了31个百分点。美国州政府对于学区公立中小学的教育补助在提高学区公立中小学教育经费水平、保障各学区公立中小学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德国,教育是各州的义务,即各级各类的学校的管辖权在州,由州议会主要通过立法和财政预算参与学校的监督,而州文化教育部是通过命令和指示以及通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来参与学校监督的;另一方面,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乡镇政府作为地方上的行政机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负责下处理地方共同体的一切事务”,即实行地方自治的原则。由于地方自治与国家对学校的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一般由州和镇政府共同负担教育经费。

在加拿大,基础教育实行联邦、省、地方政府三级管理,分10个省3个地区,省以下设市、县、社区,统称为地方政府,基础教育主要由省和地方政府负担,联邦政府向教育项目提供援助的转移支付。在澳大利亚,根据其国家行政体制的划分,共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6个州和2个地区,联邦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是通过对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的,具体的教育事务由州和地方政府负责。联邦政府负担了全国的大部分公共教育经费,目的是保证各级政府在公共教育方面的服务都能达到同一水平。

2.单一制国家

法国:实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体制,有22个大区、96个省、4个海外省、4个海外领地、2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36565个镇。中央政府统一支付全国所有教师的工资支出,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教育的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分别由中央政府、大区政府、省政府、市镇政府管理并负责其建设费用和正常运行费用,学校教师的工资统一由中央政府支付,省级财政主要是初中教育和中学生上、下学的交通网络。法国政府认为办学校是政府的职责,因此,即便是私立学校,只要与政府签订合同,即可获得经费资助,其教师工资全部由中央政府发给,学校的建设费用和运行费用亦可得到地方政府供给或补贴。市镇财政主要负责小学教育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进一步推行明治维新以来形成的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从公共投入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按照多级政府分工理论,义务教育属于地方政府的事务,其发生的经费负担也应由地方政府承担。但是由于义务教育产品存在的“外溢性”,以及公民享有义务教育权力的公平性,中央政府在制度上、财力上给予支持。它的义务教育直接提供者主要是市级政府,但在各项经费开支中很大部分为中央政府以专款专用的形式进行转移支付。

首先,日本的公共教育经费由国家和包括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在内的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次,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中央政府承担的比例逐年增大,由19世纪80年代的10.2%上升到20世纪60年代的48.4%,而地方政府的投入比例则相应地逐年下降,由19世纪80年代的89.8%下降到20世纪60年代的51.6%;第三,在地方政府的投入中,都道府县的投入比例也逐年上升,由19世纪80年代的14.3%下降到20世纪60年代的30.3%,而市町村的投入比例则逐年下降,由19世纪80年代的75.5%下降到20世纪60年代的21.3%。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部分国家各级政府教育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的调查研究,我们也可以看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基础教育投入主体的三级体制十分明显,即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当然,不同国家的基础教育投入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二是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三是由中央政府、省、州等中级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按照不同责任分别承担一定的投入比例。但从大部分国家所选择的投入主体结构模式来看,基础教育一般以地方政府的公共投入为主,中央/联邦的财政预算资金作为专项拨款的主要来源,由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完成对基础教育的公共投入。

(二)各国教育支出责任划分的特点

为进一步归纳和总结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基础教育主体责任划分的特点,在实证的数据分析之后,本文在此给出一些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的结论性归纳。

1.基础教育责任归属的划分

西方财政理论界普遍承认,政府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这三大职责,并把事关国家全局利益的收入分配职责和稳定经济职责主要赋予中央政府,主张地方政府在行使地域性较强的资源配置职责方面可能有更多的作为。即按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大小程度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和财政支出责任。

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原则:技术原则,凡属复杂的支出项目应划归中央财政,一般性的而又需要适时进行监督的支出项目归地方财政;利益原则,凡属事关国家范围内的整体利益的支出应划归中央,而与地方利益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则应划归地方政府;行动原则,即行动需要一致的项目归中央,需因地制宜安排的支出归地方。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主要是确定哪一级政府最适合于处理哪一项公共事务。以效率为标准划分支出,规模较大的支出归中央财政,规模较小的支出归地方财政,外溢性较小和地方性较强的公共产品,更适合于地方政府提供。

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分级财政的条件下,地方财政既是上级财政的某种程度的延伸,同时也是一级相对独立的理财主体,地方政府职责是各级政府职责的基础环节。因此,将基础教育的财政管理体制归属于地方政府是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各国政府在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由三级政府来构成,即中央政府、州政府(日本是都道府县)与地方政府,但其主要的财政管理责任一般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在教育经费的构成中,各级投入主体都负担了相应的教育经费投入责任,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州、县以及镇、村和地方政府都承担了一定的投入比例。

2.基础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随着各国政府对于人力资本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对于人才的培养日益做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在财政投入体制上也相应地做出了一些调整。

首先,发达国家中央财政和州省邦等高层次地方财政在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中负有主要责任。不仅在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俄罗斯等发达国家,而且在印度、韩国、印度尼西亚、埃及、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来自政府的公共经费一般均占义务教育投资总额的85%—90%左右。而在1998年,OECD国家初等、中等及中学后教育经费中,财政性教育经费平均比例已达到了90.9%。1995—1996年美国初等、中等教育经费的97.6%来自政府投入。这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应由政府举办,其经费应由政府公共经费承担的基本原则。以政府公共经费负担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通过政府公共资源的再分配,排除各种因素对义务教育的制约和干扰,切实保证一国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均衡发展,并为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较为平等的机会。

其次,发达国家教师工资由中央和高层次地方政府分担成为主要责任。在世界各国,教师工资历来是义务教育公共经费的最主要支出,一般达到政府公共投资的80%左右。许多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之初,曾将义务教育视为基层的责任,并将教师工资经费的支付责任也一并交给了基层地方政府。这种作法不仅给地方财政造成很大负担,而且无法切实保证教师的工资。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相继调整了教师工资的管理筹措体制,采取的基本办法是将保障教师工资的责任上移或适当集中,由中央和高层次地方政府分担主要责任。

研究认为,实行集中或比较集中的教师工资管理体制,教师工资由中央和高层次地方政府承担,不仅切实保障了教师工资的发放,而且能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为义务教育教师创造一个大体相当的福利条件,从而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

在法国、泰国、韩国、埃及等国,均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独立负担。日本的国立学校教师工资全额由中央财政独立负担,地方学校教师工资由中央和都道府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德国和印度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全额由州或邦财政独立负担。美国教师工资虽然由地方学区支付,但由于地方学区经费的半数以上来自州政府的财政补助拨款,故实际上教师工资是由州和地方学区共同负担的。

最后,逐步规范化的政府拨款体制。各国基础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的发展特征就是政府教育拨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①基础教育经费由州和地方议会通过;并通过规定的立法程序法定化;德、英、美、韩等各国基础教育经费拨款均建立在州、郡等地方议会的法定程序上,经费拨款标准和经费管理权限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而为规范政府的拨款行为奠定了基础;②政府基础教育拨款注重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地方教育当局或其他拨款部门作为政府机构实施按既定标准的拨款程序,将教育经费拨付给地方教育当局所管辖的学校;③政府拨款机构在具体拨款时,十分注重处理和协调与有关的政府各部门、地方或学校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校长及相应的协会、家长和社区代表、学生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规范化的拨款体制落实到实处。

(三)案例分析:美国与日本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1.美国

美国教育管理体制体现了如下特点:三级管理,地方分权,财政单列,法律至上。

所谓的“三级管理”是指美国教育的管理由上至下分别由联邦政府教育部、州政府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级政府教育部门都有自己不同的决策权力和负责对象。“地方分权”是指美国的教育管理和其他的行政管理体系相同,地方拥有很大的管理和决策权。一般来讲,联邦政府教育部只根据总统和议会的决策制定对全国教育都有影响的大政方针,一般以法律和财政支持两个方法保证实施。比如,布什总统提出的“不放弃一个孩子的教育行动计划”(nochildleftbehindact)成为当前美国教育行政的一个主题。州政府对教育决策和行政掌管着主要的权利。州政府教育部负责制定所有的课程规划和全州的教育发展计划,绝大多数的教育法律是由州政府制定的,地方各级部门要绝对执行这些政策,依法治教。主要的教育资金也是由州政府投入。所以美国各州的教育政策有很大的差异。地方分权,还主要指教育管理的基层单位学区(schooldistrict)也有很大的教育决策权。比如学区决定使用什么样的教材,开设怎样的课程,进行什么教改等。学区也决定着怎样执行联邦和州的教育法案和行动计划。所以学区作为教育行政的前沿阵地有很大的自。“财政单列”是指美国的教育财政单列为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各级政府都有特定的税收作为教育的单项资金。其中,州政府承担的任务最重,主要的教育资金来自于州政府,比如洛杉矶地区每年的州教育投入是1千亿美金($100,000,000,000)。联邦政府的资金直接投入到每个学区的特定项目。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教育单列资金,保证教育质量。甚至各学区也会根据社区经济发展的情况得到不同的资金资助。比如,彩票收入中的将近半数投入到地方的教育中。所以,财政单列导致美国教育财政有这样几个特点:教师的工资不因学区不同而变化;各级政府都依法为教育投入,所以学区的资金充足;学区决策资金的使用,因此学校基本没有财政权。“法律至上”是指无论是学区或是州政府教育部无论权力多大,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法律是美国教育管理至高无上的准则。美国的教育法律制定的非常广泛和明细。每一个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都要注意熟悉相关法律,用法律规范自己的工作,保护教育的权利。

2.日本

在日本教育发展的这一百多年来,公共教育经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率不断增大,特别是二战后经济高速发展,其公共教育经费几乎与国民收入呈同步增长,明治18年(1885年)为1.8%,1930年为4%,1955年达到5.5%,短短几十年时间,从2%增加到5%以上,这种迅速完善教育事业的步伐在世界上是罕见的,与欧洲对公共教育经费的缓慢投入形成鲜明对比。20世纪60年代,日本国民日均收入为350美元(当年价),但与人均900美元以上的英国、挪威一样公共教育经费占整个国民收入的5%以上,属于最高层次,当时美国、德国、加拿大均在4%—5%之间。

日本教育刚刚起步时,所需费用都是民间承担,虽然规定学生需交纳学费,但学费收入只在教育费中占了极小的一部分。小学经费主要依靠学区内集资和捐款。从明治以后,公共教育经费的比重开始从市町村向都道府县,再向国家转移,现在日本教育费的国家负担额实质上已经达到了50%左右。这种教育财政体制得以实施的理念是什么呢?

日本教育财政的基本理念即是从经济、财政的层面上确保“国民受教育的权利”。日本宪法规定:“所有国民均有依据自己才能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使之无偿地得以实现”。日本教育基本法规定:“不论其经济地位或门第如何,所有国民在接受教育上均是平等的”,“对于那些有能力,却因经济原因上不起学的人,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采取鼓励其上学的措施,此乃义务”。日本的教育财政理念就是确保平等地实施上述法律规定的“国民受教育的权利”,而以义务教育为轴心的公共教育经费的分担原则是实施的前提条件。

日本公共教育经费的负担原则是“学校的设置者须管理自己设置的学校,除去法律规定的特殊场合外,还要负担该校所需经费”,即涉及到学校经费时,国立学校由国家、公立学校由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等地方政府、私立学校由学校法人来负担。学校教育法对市町村还赋予了如下义务:“必须在所辖区域内设置所需小学校,确保学龄儿童上学”。上述的学校设置义务和学校经费设置者负担原则,是地方自治分权的具体性制度表现之一,但从收入财源的构成比例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负担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对于承受着设置各种义务教育学校义务的市町村来讲,学校经费设置者负担原则无疑是一项巨大的负担,比如要新建一所中小学,市町村就必须要负担学校用地购入费和校舍建设费等一次性支出、以及学校营运时占比例最大的学校教职员工人工资等经常性支出,对于财政负担能力差的地方政府而言,只用自己的资金来负担这些费用是不可能的。如果要从财政上真正确保“教育机会均等”,就必须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受教育者全国范围的地域性流动逐渐展开,教育所带来的效果也就惠及整个国家,而不是局部地区。这种大背景的变化,需要以国家规模推进教育政策,国家在教育投资方面担当起重要角色,这是日本的教育财政倾向。

日本地方财政法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那些必须要地方政府实施、且涉及到国家与地方政府相互利害关系的事务,如果为了营运顺利,国家有必要负担经费的,国家将负担其经费的全部或一部分”,换言之,日本采取的特殊措施是从法律上规定了“学校经费设置者负担原则的例外事项”,这些例外共有26项,均由国家负担,具体包括义务教育教职员的工资、共济组合(互助会)长期支付所需经费、建造各种学校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向高度残疾儿童支付的残疾儿童福利补贴、振兴产业教育所需经费等。

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国库补贴的特点是:(1)补贴的用途明确;(2)补贴采取的是定额或一定比例的形式,接受该补贴的地方政府自身必须准备一定额度的财源。从这一角度来看,国库补贴制度未必能够调整地方政府间不均衡的财政能力,但是,作为特定财源,在地方教育费的财源补给上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消除教育水平的地区性差距、提高以义务教育为中心的全体国民的教育水平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日本,义务教育任务基本完成后教育投入依然在增加,主要用在了提高教育质量上。今后,在教育经费的国库补贴对象、范围、程度上依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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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各学区也会根据社区经济发展的情况得到不同的资金资助。比如,彩票收入中的将近半数投入到地方的教育中。所以,财政单列导致美国教育财政有这样几个特点:教师的工资不因学区不同而变化;各级政府都依法为教育投入,所以学区的资金充足;学区决策资金的使用,因此学校基本没有财政权。“法律至上”是指无论是学区或是州政府教育部无论权力多大,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法律是美国教育管理至高无上的准则。美国的教育法律制定的非常广泛和明细。每一个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都要注意熟悉相关法律,用法律规范自己的工作,保护教育的权利。

2.日本

在日本教育发展的这一百多年来,公共教育经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率不断增大,特别是二战后经济高速发展,其公共教育经费几乎与国民收入呈同步增长,明治18年(1885年)为1.8%,1930年为4%,1955年达到5.5%,短短几十年时间,从2%增加到5%以上,这种迅速完善教育事业的步伐在世界上是罕见的,与欧洲对公共教育经费的缓慢投入形成鲜明对比。20世纪60年代,日本国民日均收入为350美元(当年价),但与人均900美元以上的英国、挪威一样公共教育经费占整个国民收入的5%以上,属于最高层次,当时美国、德国、加拿大均在4%—5%之间。

日本教育刚刚起步时,所需费用都是民间承担,虽然规定学生需交纳学费,但学费收入只在教育费中占了极小的一部分。小学经费主要依靠学区内集资和捐款。从明治以后,公共教育经费的比重开始从市町村向都道府县,再向国家转移,现在日本教育费的国家负担额实质上已经达到了50%左右。这种教育财政体制得以实施的理念是什么呢?

日本教育财政的基本理念即是从经济、财政的层面上确保“国民受教育的权利”。日本宪法规定:“所有国民均有依据自己才能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使之无偿地得以实现”。日本教育基本法规定:“不论其经济地位或门第如何,所有国民在接受教育上均是平等的”,“对于那些有能力,却因经济原因上不起学的人,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采取鼓励其上学的措施,此乃义务”。日本的教育财政理念就是确保平等地实施上述法律规定的“国民受教育的权利”,而以义务教育为轴心的公共教育经费的分担原则是实施的前提条件。

日本公共教育经费的负担原则是“学校的设置者须管理自己设置的学校,除去法律规定的特殊场合外,还要负担该校所需经费”,即涉及到学校经费时,国立学校由国家、公立学校由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等地方政府、私立学校由学校法人来负担。学校教育法对市町村还赋予了如下义务:“必须在所辖区域内设置所需小学校,确保学龄儿童上学”。上述的学校设置义务和学校经费设置者负担原则,是地方自治分权的具体性制度表现之一,但从收入财源的构成比例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负担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对于承受着设置各种义务教育学校义务的市町村来讲,学校经费设置者负担原则无疑是一项巨大的负担,比如要新建一所中小学,市町村就必须要负担学校用地购入费和校舍建设费等一次性支出、以及学校营运时占比例最大的学校教职员工人工资等经常性支出,对于财政负担能力差的地方政府而言,只用自己的资金来负担这些费用是不可能的。如果要从财政上真正确保“教育机会均等”,就必须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受教育者全国范围的地域性流动逐渐展开,教育所带来的效果也就惠及整个国家,而不是局部地区。这种大背景的变化,需要以国家规模推进教育政策,国家在教育投资方面担当起重要角色,这是日本的教育财政倾向。

教育政策论文篇(5)

关键词:网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随着网络传播的逐渐活跃和日益普遍,网络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传播媒体。网络对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个性心理等都产生着十分广泛和深刻的影响。网络传播具有虚拟性、即时性和开放性等特征,对大学生有着莫大的吸引力。但大学生还不成熟,社会经验较浅,对网上繁杂的信息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容易受到错误信息的诱导。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善于借助网络,积极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网络环境下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越性

网络是一种在现代条件下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新武器和新方法。网络载体是大众传播载体的一种具体形式,它是一种较新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有其独特的表征,既带来了教育手段的现代化,更有教育观念和内容的现代化。因此,网络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1.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形象性

电脑网络语言具有声色俱全、图文并茂、声情融会等特点,通过这种信息表述,可为人们提供真实的表现效果,感染力极强。这些多媒体技术在课堂上的应用,为大学生提供了彩色的图片,悦耳的音响,活泼的三维动画,使大学生身临其境,在形象、生动、直观的教育中,思想得到升华,其教育效果是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所无法比拟的。

2.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

巨大的速度优势,是信息网络最重要的特征。信息高速公路所架设的四通八达的方便快捷的网络,使高校师生可以在任何一个设有终端的地方随时获取所需的知识,“聆听老师的教诲”,迅速了解国内外正在发生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信息。这种便捷性有利于教育者通过网络及时传播健康、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

3.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互动性

网络的交互性沟通,将吸引人们由传统的被动式接受“灌输”教育变为主动参与思想交流,在思想碰撞中自然而然地接受引导。在这个不论地位、身份、年龄,人人一律平等的网络中,很多交流都是相互讨论式的,交流的形式也是见字不见人,这就能使即使最内向的学生也可以毫无顾忌地敞开心扉发表见解,各种观点和情感交流更具有真实性、直接性。在网络中,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是平等的。这种互动式、引导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可大大提高思想“灌输”的有效性。

4.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范围的广泛性

一是由于网络没有地理上的界限,使交互式远程教育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广阔的传播途径。高校“围墙”的概念将逐步消失,不同地点的高校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共享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二是网络使家庭与学校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连为一体。通过网络,家长可随时查询子女在学校的政治思想、学习生活等状况,学校也可随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网络的覆盖面大、范围广,利用网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共享性

由于网络具有信息共享性、传输迅速性,网络使得思想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得到很大的提高。传统大学思想教育往往局限在课堂教学,传统校园文化对学生的影响占主导部分。网络的出现,拆掉了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围墙,把学生带入到一个更为广阔的天地。通过网络的共享平台,学生可以了解到大千世界的各种社会现象、思想观点、文化思潮。

二、网络文化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负面影响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同时又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网络环境导致了多种价值观的冲突

马克思列宁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也是主导价值观念。网络信息的全球化,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冲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一些西方敌对势力在网络上宣传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相对立的政治思想文化,对我国大学生进行意识形态上的渗透。大学阶段恰恰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网络发展而形成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的融合、渗透与冲突对大学生的影响极为明显,使得相当一部分学生政治观念淡薄,思想道德修养根基不牢,缺乏自主判断是非的能力。在这种冲击下,怎样加强主导价值观的教育,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的现实性的重大课题。

2.网络文化给大学生带来的信息污染

网络既是一个信息的宝库,同时也是一个信息的垃圾场。学术信息、娱乐信息、经济信息以及各种各样的暴力信息、不健康的、低级趣味的网上游戏经常混杂在一起。如形形的网站、聊天室等。而大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影响。信息传播者和大学生在自主地传播和接受信息的互动,很容易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以及封建迷信沉渣泛起,也不可避免地会降低部分大学生意识形态的防御能力,从而冲淡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旋律,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异化现象。

3.网络对大学生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

网络上的交往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交往。在网上,人的性别、年龄、身份等可以被掩盖,使得网上交往更具隐蔽性、开放性和神秘感,同时也造成外界对网上交往不易实施有效的监督,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在网络上相对减弱,从而容易造成大学生道德意识的弱化。网络交流的匿名性,使大学生面对的是缺乏直接的面对面的人际互动。这些都不利于他们承担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痴迷于网络的学生往往容易变得冷漠、无情和自私。因此,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网络虚拟空间中,对大学生产生的各种问题及时发现和教育,如何尽量消除网络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难题。

三、网络文化环境下开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

21世纪是一个网络化的时代,网络技术正在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改变着我们的学习、工作、生活乃至思维方式,我们必须积极探索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

1.培养一支既懂思想政治艺术又懂网络技术的新型教育者

网络文化已对学生的思想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是许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对网络知识知之太少,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培养一支既懂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教育者显得尤为紧迫。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更新观念,不断创新,不断研究、探索,总结出适合网络环境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教育者要具有深厚的政治理论水平,具有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道德观和自觉维护这种价值观和道德观的责任感,深入了解网络的特征,熟练地使用网络,驾驭网络,及时解决网络传播中的问题,从而使网上的思想政治教育生动形象。

2.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防止有害信息对大学生思想的侵袭

面对复杂繁多的信息潮流,有必要通过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控制信息源头,以达到正本清源,给信息空间以一片净土的目的。政府要对网络信息做好入境防范,强化对上网信息的监控,过滤虚假、有害、错误、反动的信息。制定网络规范,纠正网上违章,惩治网上犯罪,减少一切有害信息的滋生和蔓延,对重点部门要严密监控,发现非法信息及时制止,并依法严处。要把那些会对学生思想产生消极影响的信息过滤,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广泛调动各种可供利用的有利信息,并充分发挥学生的参与热情,使其熟悉网络的运用手段和规范。

3.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网络道德素养

在我国上网人群中,大学生占了多数,网上的自由言论将对他们产生影响。为了防止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潮乘虚而入,我们要重视网络空间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自身的素养。首先是要着力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大学生的头脑,使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其次是要着力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培养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情操,使其在西方生活方式信息的诱惑面前,能够自觉地加以抵制;三是加强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其民族认同感和亲和感,让中国和中国文化走向世界;四是要提高大学生遵守网络规则的法制意识,做遵纪守法的优秀网民。

网络已成为科技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抓住时机,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扬长避短,开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柳较乾,王晓华,王蓉.网络文化对大学生思想的负面效应及对策[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3]刘.网络文化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研究[J].科技资讯,2011

[4]刘玲,肖银辉.网络文化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及对策[J].临沂大学学报,2011

教育政策论文篇(6)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整体比较落后,1949年以前尚无一所正规的少数民族高等学校。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学龄儿童入学率极低,如1949年宁夏适龄儿童的入学率为10%,西藏仅为2%。在教育普遍落后的情况下,民族地区的文盲率极高。据统计,20世纪三四十年代,全国有22个少数民族人口的文盲率在95%以上,即便是文盲率较低的朝鲜族、蒙族、乌兹别克族等少数民族的文盲率也在40%~60%之间[1]。此外,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极不平衡。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虽有一些起色,如东北、内蒙古、宁夏等地区,但是,绝大部分地区仍在起步阶段,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可谓文化荒漠,民族教育几乎是空白,甚至处在刻木结绳的原始境地。“佤族人民在解放前由于残酷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长期处在结绳、刻木记事的状态,没有自己的文字,许多人甚至没有数字的概念。”[2]“生活在帕米尔高原和天山牧场上的柯尔克孜族同胞,解放前只有五所初级小学,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是文盲”[3]其次,文化发展水平整体落后。比如,很多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字。新中国成立之前,回族、满族通用汉文;蒙古、藏、维吾尔、阿萨克、柯尔克孜、朝鲜、傣、景颇、锡伯、俄罗斯和部分彝族等11个民族通用本民族传统的文字[4]173。另外,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没有报刊、广播、文化馆等现代意义上的基础文化设施,少数民族人民与汉族人民之间缺乏广泛的文化交流。

二、建国初期党的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1952月7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制定五年计划应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指示》,对发展民族文化提出了基本要求;1955年,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提出要积极地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的文化建设干部。计划在五年内,少数民族地区的普通学校教育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较大的发展,着重办好初等学校,发展中学学校,对没有文字的民族,努力帮助他们创造文字等[5]。以下就建国初期党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的内容做一简要的概括。

(一)创办学校,发展教育

首先,就是对少数民族教育做出了重要的规划。1951年9月20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会议讨论了新中国民族教育工作的方针及发展民族教育的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巩固、发展、整顿、改造的方针;民族教育应以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首要任务,并应加强小学和业余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民族教育必须用通用的民族语言教学,除按一般标准拨教育经费外,应另拨专款以解决特殊困难[6]21-22。这对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方针、任务等做了重要的概括。其次,为了保证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国家给予少数民族重要的经费支持,除了一般的教育事业费用外,特为少数民族设置教育补助费。1956年5月30日,周恩来总理就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经费问题做出指示,即“各地每年必须保证一定数额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各级人民委员会在编制预算时,应切实根据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照顾民族特点,本着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地予以合理的安排”[6]91。

(二)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和政府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1949年12月,毛泽东就西北少数民族工作发出指示,强调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性。指示西北各省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或干部训练学校。并明确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明确提出普遍而又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1951年6月,《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颁布,在此前后,西北、中央、西南等一批民族学院相继成立。民族学院培养了一大批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迅速发展起来。党的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的骨干力量,这支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实施。由于党和国家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的正确得力,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蓬勃发展,干部数量迅速增长。

(三)帮助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语言文字

党和政府尽最大的努力,帮助有语言无文字或者有文字但不完备、不通用的民族创立和改革语言文字。1951年以来,中央民族学院陆续开办了藏、蒙古、维吾尔等民族语言的班次,先后组织32个实习组到贵州、四川、云南、内蒙古、新疆、湖南、西藏等地区实习调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1953年10月3日,中宣部召集语言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举行会议。会议讨论如何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的问题,并对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文字设计方案、培养干部、推行文字等各项工作做出了决定。1954年5月20日,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七次会议,责成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单位帮助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6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派出语言学家和民族语文工作干部到西南各地帮助少数民族整理、改进和创立民族文字[6]44-77。

(四)保护各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

尊重和保护各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党对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重要内容。事实证明,各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的遗产是非常丰富的。这些优美的诗歌、音乐、舞蹈、美术,不仅已为全国人民所珍视和喜爱,并且在国际文化交流中,发生了重大的影响。”[7]这些作品都创立很久,大多数只局限于少数民族自身传播,不为汉族所知晓,这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还包括音乐、舞蹈、美术等,这些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极大的丰富了祖国的文化宝库。所以,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党的民族文化政策的重要内容。1950年11月,政务院批准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该方案提出中央民族学院的任务之一就是“发扬并介绍各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6]141956年8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组织的内蒙古、东北、新疆、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省、区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深入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历史调查[6]89。此次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发掘、宣传各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五)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教育政策论文篇(7)

关键词:中国;职业教育;职业学校;政策

职业教育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21世纪初期,职业教育如何为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服务,是决策者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问题。2002年8月,中国政府颁布《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后,教育部等七部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我国21世纪初职业教育的发展作了宏观规划。本文以上述职业教育政策为背景,以期梳理出21世纪中国职业教育政策的走向。

一、强调职业教育要适应、服务于社会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职业教育改革一直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规划进行“人才预测”,制定“人才发展规划”,职业教育则根据政府对人才的预测与规划主动地为经济的发展培养人才。但这种以供应为目标的“人才规划”,有其先天的不足。首先,人才预测的准确性不高,因为经济的增长率很难估计;其次,根据这种假设的人力需要所建立起的职业教育体系往往脱离经济发展的实际,一旦经济发展不能消化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力、物力浪费,加重社会的失业近况。近年来中国职业教育存在的在校学生锐减、就业困难、社会认可程度低等问题都与这一政策导向不无关系。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福斯特教授认为,职业教育只能被动地反映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能在人才培养上跑在经济发展之前。英国伦敦大学著名经济学家布劳格(MarkBlaug)也认为:这种长期的人力规划的准确性是极差的,“它无法准确预测到2—3年之后经济发展对特定技术的要求,因此,职校的2—3年全日制培训只能教授一些通用技能;这种培训事实上也就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职业教育了。”他认为:“要求学校通过培训学生以为一些明确限定的职业作准备,这实际上是要求学校做不可能的事”。《决定》指出,21世纪初的中国职业教育改革目标是:“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力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并明确地强调,职业教育要“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开发服务。”第一次将职业教育的发展融入整个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之中,将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由过去的自我发展为主,变为以社会需求为主,这是中国职业教育在总结自己多年来的改革经验和对国际职业教育改革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政策调整。以满足社会需求,服务于社会为出发点,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这样,才能使受训者适时就业,使受训者所学知识技能在实际生活中应用,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并重

发展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是中国政府调整单一教育结构的政策选择。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并“力争在五年左右,使大多数地区的各类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数相当于普通高中的招生数,扭转目前中等教育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的招生数与在校学生数的比例成为官方衡量一个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参数。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后,政府也开始强调多形式、多层次举办职业教育,但在实践中,中国的职业教育并未走出投入以政府为主、办学形式以学校为主、管理经营以教育部门为主的职教发展模式。为适应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改革的需要,政府将教育投资的重点放在发展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方面,期望通过兴办职业学校和在普通学校课程中渗透职业教育内容来使学生掌握现代生产技术,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由于职业学校的学制长、办学成本高、受过良好学术教育又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职校教师缺乏、教学设施设备落后、课堂教学与生产实际脱离等问题的存在,职业教育的发展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从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分析,在发展中国家单纯地发展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的变革,也没有取得成功。因此,《决定》突破传统的职业教育改革的模式,提出:“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和学习制度。”职业教育不仅要为初、高中毕业生,而且要为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将职业培训放在与职业学校教育同等的地位,是中国职业教育政策的又一重大转变,也是战后经济发展成功国家和地区兴办职业教育的基本经验。在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这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职业教育发展的选择上,采取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并将重点放在就业人员的在职培训而非在校学生的职业教育上。世界银行在《1991年有关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文件》中指出,相对于“学校本位的职业教育”,“企业本位的职业培训”才是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对于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在经济变革时期,重视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与下岗人员。转业人员、农村劳动者、新增劳动者的就业培训,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性选择。

三、寻求政府干预与市场介入的适度平衡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高考制度恢复,单一的中等教育结构与高等教育的培训能力之间产生了尖锐的供需矛盾,1978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报告》,提出要将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中等职业学校,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但在有限的教育投入背景下,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的策略上,采取了与普通教育截然不同的思路,即普通教育主要由政府举办,职业教育主要依靠社会举办。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发展职业教育,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对这一政策作了更加明确的表述,即:“基础教育应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但事与愿违,由于中等职业学校师资水平低、学生起点低、教学质量低、高考升学率低,以及普通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等因素的制约,职业教育的市场化运作,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与迅速发展的普通高中相比,职业教育近年来呈现逐年下滑趋势。1996—2001年,全国职业中学招生人数分别为188.91万、211.22万、217.57万、194.14万、182.66万和185.02万。职业教育发展的危机,迫使政府反思过去的市场化政策,并对这一政策进行调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作出的。《决定》指出:“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这一政策与1993年的《纲要》相比,在强调职业教育市场运作的同时,强化了政府举办职业教育四、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发展的困惑之一就是如何迅速适应急剧变化的劳动力市场。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使职业的更替频率急剧加快,旧职业的淘汰与新职业的产生,要求职业教育体系必须具备充分的灵活性。如果职业教育无法迅速适应急剧变化的职业市场要求,无法培训出具有新技术的职业人才,不仅无法促进学生就业,反而会导致结构性失业。因此,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建立一个适应职业变化的职业教育体系,是21世纪中国职业教育面临的重大课题。为了职业教育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一方面,政府在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十分重视办学形式的开放、灵活和多样。《决定》提出,职业教育要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强调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密切合作。《决定》指出:“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地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试验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也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学者鲍尔先生对当今世界各国职业教育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职业教育研究后认为:“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无力迅速适应急剧变化的技术要求,或无法培养出具有最新技术水平的人才”,而“制造业在80年代后期和整个90年代的发展趋势清楚地表明,私营部门参与未来劳动力的培训是当务之急”,因此,职业教育只有与企业密切合作,让企业更多地参与职业教育,才能及时地培养出企业所需的劳动力。

五、重视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

中国现有农村劳动力近5亿,其中富余劳动力1.5亿,88%的农村劳动力为初中或初中以下。如何提高农村和西部地区劳动者的创业能力,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要求,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化,是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中国农村和西部,每年都有大批的学生初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中,或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大学,他们如果接受了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掌握了现代农业科技,将有利于促进农村和西部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改变自身的生活水平的生存状态,职业教育在此理应具有巨大市场需求。但遗憾的是,农村和西部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不理想,近几年更是大规模的滑坡,相当多的职业学校由于经费紧张、生源匮乏、师资短缺而难于维持生计,濒于崩溃,一些职业学校迫于生计不得不向普通中学转轨,因此,振兴农村和西部职业教育是教育改革的当务之急。《决定》在农村与城市、西部和东部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选择上,认为:“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是今后一段时间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在推进农村和西部职业教育振兴过程中,一是强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增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补助农村和西部地区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和多媒体教育资源建设以及骨干和示范职业学校建设。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二是突破了农村和西部职业教育以初中或高中毕业生为对象,按照长学制进行系统专业训练的办学模式,把农民作为职业教育对象,将农民文化科技知识的培训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决定》提出:“建立县、乡、村三级实用性、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笔者认为,中国农村和西部地区具有广阔的职业教育市场,职业教育在农村与西部发展的萎缩,根源在于职业教育没有依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创业致富需求,盲目地依照城市职业教育模式,举办长学制、正规化的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这种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以学生为培养对象,实施系统的专业教育,忽视农村、农民的需求。农村和西部的职业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农民而非在校学生;教育内容应以向农民推广农业科技为主;办学形式应以对农民的短期培训为主。农村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向农民传授新知识、新技术,帮助农民致富,这样才能激发农民学习的积极性。职业教育是实现农村教育、科技、文化融合发展的生长点和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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