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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建议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8 16:50:55

产业投资建议

篇(1)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篇(2)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产融结合;渠道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6-0055-04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及设立意义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及经营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对于我国而言并不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国内资本市场上已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特点上来说和产业投资基金就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美国兴起,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1]

我国于2005年6月颁布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对国内的产业投资基金做出了明确定义: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2]

从《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可以看出,我国产业基金和私募基金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在于从基金运作的基本特点看,都有投资于未上市企业或项目的股权,而非已上市公司的股票;运作流程都是“投资-管理-退出”,即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达到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目的;通过专业的管理团队来管理基金,形成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和管理者相分离等特征。不同之处在于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还承载了为基础设施建设募集资金,以资金驱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效率的重任,以及直接体现了国家在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上的市场指导意图。

(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现实意义

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广泛地吸纳社会资金,投资有盈利潜力、能给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的中小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和亟待改组的支柱型企业这种融资方式。从根本上区别了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融资要求的银行贷款融资,也区别于国内有着苛刻发行要求的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对我国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而是成为构建完整的资本市场结构的必要条件,它不仅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流量,同时也成为实现产融结合的最直接的通道。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对于投资者而言,产业投资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专家理财的特征提高了投资效率,集合投资的方式又能有效的分散风险。[3]二是对被投资企业而言,由于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决定了它不仅可以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渠道,而且对改善企业管理与经营状况等均会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对于中观行业经济而言,产业投资基金能有效推进企业技术升级,优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四是从整个宏观经济角度来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提供新的股权融资方式,缓解我国在以间接融资为主情况下银行的巨大压力;扩大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为经济发展注入来源更广的资本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五是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以及配套法律、规范的出台是对我国已有的境外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和监督,也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长远发展指明方向。

二、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实现形式

(一)我国已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情况

我国第一只产业投资基金“中瑞合作基金”是由国家开发银行与瑞士联邦对外经济部根据中瑞两国政府于1996年10月11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共同出资设立的。2002年“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是由中国财政部、比利时电信、国企及参与部、海通证券和比利时富通银行等多方发起筹备的。2006年“渤海经济圈”作为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重点发展地区,被特批设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设计规模为200亿元并在2006年6月已完成首期50亿元资金的募集计划。[4]

(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国后续产业基金的借鉴意义

天津滨海新区正在筹建的这支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颁布《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之后的第一支产业投资基金。据了解,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后,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滨海新区功能定位的要求,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的现代制造业项目;为环渤海地区服务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参股中央企业在津的重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的中外合资建设的重点项目。以上投资设想均体现“两个面向”、“三个促进”的目的:即面向主导和优势产业,面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从渤海产业基金可能投资的产业来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基本上符合了我国产业基金设立时的规划,同时也为后续的产业基金的设立提出了很好的参考范本,即既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也要体现不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比如渤海产业基金就具有相当浓厚的区域特点,将资金投入滨海区的优势产业及拥有发展潜质或发展资源的领域。[5]

(三)当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突破口

1.投资方向。通常来说,私募投资基金按被投资项目所处成长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和直接股权投资(通常是投资于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近期海外私募基金就格外关注我国创业初期的企业。在我国还可以形成某一特定区域的专项投资基金,比如东北重工业基地建设投资基金、西北地区能源基金等,这种类型基金的设立完全可以参照渤海产业基金的设立目的,即既体现区域特色又体现行业优势,与单一风格的基金模式相比,这种融合式风格基金的设立更能体现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特点。当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范围如表1所示。

2.募集方式。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应以私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是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而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投资者群体,能获取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份额的一定是有雄厚资本实力的投资者,而且较少的参与主体也便于协调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当然随着产业投资基金趋于成熟,也不排除扩大基金份额的发行额度,公开募集基金份额,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但是在设立初期仍应提倡私募的方式。

3.发起人资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由各类投资公司来担任。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发起人必须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才能承担重大决策责任。因此,善于资本运作的各类投资公司比进行实业经营的各类工商企业更合适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

三、加快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适度介入

1.政府资金是基金重要的资金来源。对我国现有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政府资金占有很大份额,如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财政部以等值人民币出资850万欧元,中瑞基金也由国家开发银行持有67%的股份。而对西方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主体的研究中发现,政府、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等都是产业基金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如今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资本市场,市场容量及汇集力还比较弱,而政府由于其职能优势,成为最具有资源调集能力的产业基金投资者。对于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因其投资项目固有的风险大、投资期长等特点,可以适当提高政府资金的比例,以增加对其他投资者的吸引力和对项目建设的保障能力。

2.以民间资本为投资主体。作为一种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产业投资基金并不是把政府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否则产业投资基金只会成为变相的政府投资行为而削弱市场运作功能,偏离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初衷。尤其是在对重组的国有企业进行产业基金投资时,一定要有相当多比例的民间资本或境外资本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关注,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益。而对于投向其他行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充分调动和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尤其是高新科技产业,政府可以以补贴、税收优惠、低利率贷款等其他方式体现政府的扶持,淡化产业投资基金中的政府色彩。

3.政府重在制度上的支持。政府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更多的体现在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上。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产业投资基金能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如今关于产业基金设立和运作的正式法规文件尚未出台,可依据的文件仅有《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因此应尽快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内部通过法规制度明确产业投资基金的激励机制,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提高所投资企业的可信度等一系列问题;外部主要是制定税收政策及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扶持政策。

同时政府应以战略的眼光关注经济动态,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和权威的信息渠道。比如为了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服务于滨海新区开发,滨海新区有关部门计划编制《天津滨海新区产业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并实现定期、适时更新,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滨海新区开发所急需的重点项目上。

总之,从未来发展方向上看,产业投资基金并不应该采用政府主导的模式,相反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要求政府扮演的是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而非活动参与者。

(二)加快与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相配套的其他方面的建设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是投资方式的一种创新,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融资环境的变迁。与此同时,要确保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要加快相关方面的建设。一是从技术方面看,要设立对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体系,形成一套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业绩的评价标准。二是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运作规则,认识到产业投资基金与我国其他投资方式的差别,克服认识的片面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产业投资基金计划中来。三是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作方式加以规范,对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方的监管要有法可依,这既是对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各方行为的约束更是对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保护。四是发展多元化的资本市场结构,重启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完善产权交易,以畅通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6]五是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作为一种高端的金融服务行业,产业投资基金不仅需要大量业务素质高的金融、会计、法律人才,也需要对行业有深入研究的投资基金管理者,同时专家型的投资管理有助于我国职业经理人的培养。可以通过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六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一方面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较为完善的队伍,另一方面通过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七是打造中国本土的产业投资基金,培养合格的基金管理者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目标之一,而中国本土有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了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的能力,如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他们不仅具备金融领域的实际操作经验,而且对国家的法律、政策、企业现状、本土文化了解更为透彻。

四、总结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概念”几乎为全世界的投资者所追捧,在争相进入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看来,我国遍布机会。因此我们应当以战略的眼光构建产业版图,把握产业投资基金的成长,以产业投资基金为动力池对我国企业竞争力的发展形成助推力。同时将企业成长带来的回报又重新注入动力池中,并引入更多的资本注入,以形成源源不竭的产业与市场水融、共生繁荣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季敏波.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崔晓黎.200亿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筹备完毕 随时准备下海[DB/OL].中国外汇网,省略,2006-04-07.

[3] 曹信邦.关于建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思考[DB/OL]..

[4] 刘昕.基金之翼: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篇(3)

(1)引入理由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信义关系,并不是基于该关系与其他种类信义关系的相似性而进行的类推适用。而应是,现实状况下,引入信义关系及相关制度会有利于解决该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证券投资咨询中投资者向投资建议提供者主张民事责任的依据一般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但仅依据合同并不能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一方面,书面的合同约定不能穷尽所有可能的受托人违约情况,且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信息、知识和经验等方面的差异,投资者很可能无法预期全部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投资者与具体做出投资建议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缺乏明确地向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直接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将信义义务引入证券投资咨询,明确投资者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滥用,将有利于保护实际承受风险的投资者的合法利益。(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的信义关系判断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或使用任何受托人、信义等类似的词语。但其中的反欺诈条款后来被一些文件和判例解释为体现了信义义务的要求。比如,在SECv.CapitalGainsResearchBureau,Inc.一案中,美国最高院基于立法历史认为国会通过1940年《投资顾问法》承认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后来,在TransamericaMortgageAdvisors,Inc.v.Lewis案中,法院重申《投资顾问法》确立了投资顾问的联邦信义标准。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在第913部分要求SEC对券商和投资顾问现有注意标准进行一次六个月的研究并向国会报告,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对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要求。尽管法院没有为提供个人化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找到具体的来源,而且关于肯定投资顾问信义义务的规范指引相对有限,但学者理论上对此普遍持肯定观点。不过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多德-弗兰克法》中提到的注意义务要求来源于专家主义而非信义关系,理由是信义义务要求不能切实可行地约束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以及信义义务的利他性特征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收取投资者费用之间存在矛盾。笔者认为,信义关系范围的广泛不能成为否定某种关系为信义关系的理由。专家主义下,专家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也符合信义关系的各方面特征,可以说专家责任与信义义务调整的范围并不相互排斥。另外,信义义务的利他性特征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收取投资者费用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在进行各项活动时必然是有偿的,我们没有因为证券经纪人收取投资者佣金、董事从公司获取薪酬而将证券经纪人和董事排除信义义务的约束范围,那么也不能以该理由否认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信义关系的受托人。而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取的费用往往同投资者的资产增值成正向影响关系,从提高佣金的角度出发,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会尽力谋取投资资产增值的最大化。当然,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可能为了谋取资产最大程度增值而罔顾投资者的资产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其进行高风险投资,致使其利益受损,这是信义义务所约束的行为之一。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信义义务的义务主体

信义关系的受托方即信义义务的义务人,是基于委托人的信赖为委托人的利益做出行为的人。证券投资投资建议提供者十分广泛,对于其中哪些能够构成信义义务的义务主体,需要依情况判断。

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关于从事哪些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建议提供者能够与投资者形成信义关系,我们首先要了解“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范围。根据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①,行为人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才构成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1)提供与证券投资有关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2)以提供上述服务为业;(3)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是有偿的。2010年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又对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中两类主要的业务形式———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证券分析报告业务———进行了规范,相对应的信义义务的义务主体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但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并不能穷尽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实践中,财经媒体或者其他综合性媒体会制作和传播大量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资讯信息,证券经纪人在为投资者“买卖”时也往往会提供买卖证券的具体建议②。所以,仍需针对具体情况根据上述要素进行判断。我国立法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注册制,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有执业资格和受雇于合法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要求。但是,不论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是否取得了相应资质,只要其实际从事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就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了信义关系。立法不应排除此种情况下投资者的追偿权利。对投资顾问采取注册制的美国相关法规的调整对象就不限于取得特许资格的投资顾问③。

2.是否针对特定的客户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建议的形式还包括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和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这些服务形式下,接受投资建议的对象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些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与接受建议的投资者之间并非均存在信义关系。向不特定公众投资建议,投资建议提供者并非在了解投资者的个人财产状况或投资偏好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投资建议,建议提供者与投资者之间并不存在特定的信任,不满足信义关系的信赖要素。此外,对证券投资咨询建议提供者负加信义义务的出发点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对投资者过度的保护会加重证券投资咨询建议提供者的负担,打击其从业兴趣,并不利于行业发展。所以,对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投资建议的投资建议提供者,从行政监管角度,对其不符合事实情况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仅施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较合适。

3.机构和个人我国法律未允许个人独立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人员必须加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虽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合同关系,但信义关系的建立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投资者选择特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与该机构和该人员之间均形成信义关系。针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有关信义义务的各项要求,即便在相关的合同中并没有反映,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也应当遵守。对于当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违反信义义务要求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时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下文将作探讨。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义义务的内容

各种信义关系中,对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要求均包括两类: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和注意义务(dutyofcare)。

1.证券投资咨询中的忠实义务根据忠实义务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应为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其自身的利益行为。证券投资咨询中,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利益冲突,比如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该证券投资者咨询建议提供者经营的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忠实义务要求实质上是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一个考量标准。整体上,忠实义务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披露利益冲突,并以投资者(客户)的利益进行行为①。证券投资咨询中存在多方面的利益冲突,由于客户的风险偏好或交易习惯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不一致,就产生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②,由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自身持有所推荐或分析股票而产生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出于招揽发行业务目的需要,通过投资咨询业务建议投资者买入所发行证券,而与投资者产生利益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立法上关于忠实义务通常有以下具体要求:不得欺骗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投资者投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平地对待不同的投资者,为投资者保密等。

2.证券投资咨询中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应适当进行服务,该适当标准并非以一般人的认知进行判断,而是以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一般专业机构和人员的知识、能力进行判断。注意义务关注的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质量,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对服务赋予足够的谨慎、关注和专业知识。注意义务项下,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遵循适当性原则和最佳执行原则。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其所提供的投资建议一方面应与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相符,另一方面应以客观、合理的资料和数据为依据。最佳执行(Bestexecution)原则是“美国规制券商交易行为及降低证券交易执行成本的核心手段”③。美国证券委员会(SEC)通过对SageAdvisoryServices,L.L.C.④和Jamison,Eaton&Wood,Inc.⑤两家公司采取的强制措施,建立了适用于投资顾问的有关最佳执行义务的行为标准。最佳执行原则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为投资者提供最佳的投资选择建议,目标是尽可能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行业自律层面上,规范性文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通过制订标准、程序和方法了解客户、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适当评估,并建立相应保障措施。这些针对证券公司的要求应推广适用于整个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领域中各类服务提供者,并以有关标准、程序和方法及保障措施的制定、运行情况作为判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适当履行注意义务的依据。

3.信义义务的内容差异在不同类型的信义关系中,对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要求是不同的。既在证券投资咨询与信托、公司、等类型中存有不同,具体到不同业务类型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也有不同。寻求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投资者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之分,机构投资者在专业性、信息来源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都较个人投资者有优势。所以,在注意义务要求上,证券投资者咨询建议提供者对个人投资者负有更高程度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证券投资顾问在详细了解投资者财产状况和风险偏好等的前提下制定个性化的投资规划,投资者授予了其较高程度的信任。证券分析报告往往仅对投资者的特定需求调查特定行业、市场状况,并不考虑投资者自身的财产状况等,投资者赋予证券分析师的信任程度显然没有对证券投资顾问的高。相应地,在这两种业务类型下,对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负加的信义义务要求也应不同。此外,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专营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在获取信息渠道以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等方面也有不同,对它们负加信义义务也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义义务的保障制度与法律责任

1.信义义务的保障制度为保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适当履行其信义义务,立法除规定一些禁止并对赋予监管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外,还应建立一定的事先预防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的反欺诈条款要求投资顾问向客户和可能的客户披露全部重要事实,否则将被认定为对他们的欺诈。证券投资咨询中,披露相关信息是投资者了解利益冲突并据以做出投资选择的前提。信义义务披露的对象应是投资者,包括已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合同关系的客户和可能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合同关系的客户。基于服务内容的差异,披露内容可能有所不同。总体上来说需遵循这样的标准,即投资顾问须披露与利益冲突有关的全部重要事实,使客户(或潜在客户)能够基于这些情况决定是否基于投资顾问的建议做出投资。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①。具体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仅有《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提到“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对于该业务中具体的披露内容、时间和对象,以及其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2)隔离墙制度。隔离墙制度,又称作中国墙制度,产生于美国19世纪60年代,最初只是作为防止内幕消息在券商内部流动而被滥用的一种自律性措施,其得到立法认可源于198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14e-3规则”②。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仅《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另外,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关于“敏感信息”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中有关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内容应属于此敏感信息的范畴,故有关证券投资咨询中隔离墙制度的规定,可以适用该指引。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中的隔离墙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隔离:证券公司高管层面、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之间。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对于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未有解决①。而且,理论上对隔离墙制度的实际效果尚存在争议。(3)静默期制度。静默期通常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对证券投资咨询来说,静默期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对列入限制清单的证券在一定期限内不发表研究报告和评论意见。我国《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相关的静默期要求。不过,该规定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有关于静默期的具体安排②,但后来正式的文件仅采用了“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这一原则性表述。

2.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1)责任性质。我国立法中仅《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某些违法行为给投资者合法利益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③。这一点在专门调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法律法规中未有体现。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依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做出判决。信义制度的出发点是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信义关系体现的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投资者有权利从侵害其权益的行为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具有适当的法理基础,也是对投资者来说较为有效的补偿手段。所以,有必要明确赋予投资者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权利。前文分析到信义关系与合同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产生自法律的规定,后者产生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信义义务的要求往往不会被合同约定全部覆盖,投资者主张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违反信义义务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当然,同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关系下,证券投资建议提供人损害投资者的行为可能造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2)责任主体。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当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时,投资者追偿对象只能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个人无须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之间关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的是“加入”这一词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中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应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的证明该人员专职在该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明是“与受聘机构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或者“由受聘机构代办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凭证之一”。由此判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动合同关系,或称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下,雇员由于履行工作任务而损害他人利益,责任主体不再是一般侵权情形下的直接行为人。此种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有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之分,从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我们在此探讨的责任主体是指外部责任主体。关于外部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这仅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对于因工作行为导致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后来,《侵权责任法》颁布,将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一律规定为用人单位①。在证券投资咨询中,由于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与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独立的信义关系,若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此外,虽然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相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往往资力雄厚,投资者直接向证券投资机构而非向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追偿可能更利于保护其利益,但也可能发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破产无力赔偿投资者等情形。所以,立法上不应免除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对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的侵权责任。(3)构成要件。证券投资咨询中违反信义义务侵犯的是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于这类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我们根据其中的一般规定来看这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些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类侵权的行为除了明显的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外,也可能是其他任何不符合信义义务要求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投资者应有实际的损失,比如根据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投资建议、分析报告实际进行了投资操作而产生损失,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关系,投资者对最终的投资行为仍具有自,投资者没有依据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投资建议、分析报告进行投资操作或者没有因此产生损失均不能致使侵权责任的成立。如果投资者做出的投资行为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投资建议相一致,一般应认定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而不应探究该投资行为是否实际依据该建议、而非其他渠道信息做出。对于这样一种侵权行为采用何种过错原则是有争议的,如果按照现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适用一般规定,则应采用过错原则。但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其自身就是行为人故意的证明,而证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往往需要较高程度的专业知识,对投资者负加这样的举证责任要求是不合理的。所以,笔者认为过错不应作为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其符合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并不能证明免责情况的存在,就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完善建议

1.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一种,受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该法规定了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有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等行为时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②。但是在具体证券投资咨询相关立法中该规定没有得到体现。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要求。该办法还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不得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③,这些内容符合忠实义务的内涵。另外,该办法中还规定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④,这反映的是注意义务内容。但是,这些内容未涵盖信义义务的全部内涵,也没有赋予投资者相应的诉权,不能构成实质上的信义义务要求。2010年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①以及“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②这样的规定,相对明确地提出了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受托方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要求。同年证监会的《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对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信息披露、隔离墙、静默期等制度做了要求。但是,这些规定只针对特定类型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而且相关的防范机制缺乏具体操作依据,没有能够从整体上给予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投资者有效的保障。整体而言,我国立法上缺乏明确地适用于各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信义义务要求,投资者依据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违反信义义务主张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仍不清晰。此外,有关法规对信义义务内容和判断依据缺乏具体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约束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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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和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投资资产及相关信息的保密责任,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该信息。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投资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

关于投资协议书1甲方

乙方:(投资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在_____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项目,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投资项目名称、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内容:

二、投资总额及用地面积

1、乙方总投资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入_____万元(包括土地出让金、厂房投资、设备投资),注册资本_____万元。

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

2、乙方项目用地面积_____亩(以实际丈量为准),自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起,_______月内完成全部投资。

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性质、价格、四至范围、付款方式

1、用途:乙方在_____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2、性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年,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3、价格:

_____万元/亩。

4、四至范围:甲方在_____经济开发区内提供“五通一平”土地,地块编号_____,出让给乙方,东至_____,南至_____,西至_____,北至_____。

“五通一平”标准:供电线路、供水主干管道、排污干管、电信、主干道路架(铺)设至围墙外;场地平整按开发区规划就地平整。

6、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向甲方交纳土地出让标准价格的_____%作为土地订金,乙方在甲方交付土地时交纳土地出让标准价格的50%,余款在乙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土地订金可折抵出让金)。

7、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乙方与甲方所属地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为便于本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负责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协助办理项目的注册、立项、报批等有关事项,确保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乙方必须按甲方办理事项所需资料告知单提供相关资料。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乙方必须按甲方办理“四证一书”所需资料告知单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项目用地,要达到“五通一平”标准。

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交付“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项目用地给乙方。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甲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报送甲方并评审通过后,进行图纸设计和按图施工,甲方协助乙方图纸评审、工程招标的事项。

在项目开工前15天,乙方需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2、乙方在甲方交地后的1个月内动工建设。

如乙方在甲方交地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经甲方书面批准可延期1个月,延期期满后乙方仍未动工建设,则甲方有权对其地块进行调整。

3、乙方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

乙方建设的整体项目生产工艺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即环保设施做到与项目设计、建设、投产“三同时”。

4、乙方投资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_____万元/亩。

5、乙方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须达500万元,乙方投资项目享受_____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五、违约责任

1、在建设项目确定之后,如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妥所需手续,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筹建和投产的,乙方可单方要求退出投资,甲方应无条件退回乙方交付的土地出让金。

2、乙方在甲方交付土地后应严格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动工建设,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情况跟踪督促,并可按照国家对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3、乙方在约定的建设期内未能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经甲方书面批准可延期6个月,若延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则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约定建设期满(含批准延期)的次月,并且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若延期期满后,未达到国家最低投资强度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土地,乙方投资损失自行承担。

4、乙方自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的,则当年不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连续两年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的,则不能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肆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共5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4、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签订。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关于投资协议书2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

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关于投资协议书3甲方: 人民政府 乙方: 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就乙方在 县产业集聚区兴建_____相关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在

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_____万元兴建__________,占地_____亩,位于__________,具体面积以实际征地面积为准。预计每年可实现产值_____ 万元,实现利税_____ 万元。

2、乙方在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地出让意向金万元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上,乙方取得土地和规划许可、准建等手续后,_____内土建按图纸完工,投产时间为_____。

3、乙方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且投资强度每亩

万元以上(即固定资产投资_____万元),基建工程从奠基之日起内完成,建筑密度_____以上,容积率,绿化率15-20%。项目入驻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厂区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书,甲方帮助乙方办理项目环评、立项、工商、税务、机构代码、安全生产、注册登记、报建等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负责为乙方投资兴建的_______________

所需的亩建设用地实行建设与配套同步的`四通一清:即通电(高压线路通到厂区门口)、通水(供水和排水管道到达厂区外接口)、通路(到厂大门口)、通讯网络、地上附着物清除。

5、甲方负责为乙方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做好规划选址,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交纳土地出让意向金万元/亩,甲方自收到乙方土地出让意向金后进行挂牌程序,90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

在办结土地证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实际征用土地面积计算土地出让金,多退少补。

6、企业投产后,享受五年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县本级地方所得部分前 年由受益财政按月全额支持企业,后 年支持50%。

7、为保证乙方工程顺利实施,甲方成立由县级领导干部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建设指挥部。

公路、交通、公安、建设、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在_____县境内给企业提供便利,搞好服务。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检查、扣押、罚款等。

8、如本协议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土建工程,土地出让金按每亩万元补足交纳,如不能按时投产或不能完成投资额度,不享受第6条优惠政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9、此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叁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补充协议。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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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玉米;生产成本;存在问题;投资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6.11 文献标识码:A

为了了解旬邑县粮食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为农业行政决策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良好建议,我们以陕西省粮食生产成本调查活动的通知精神为基准,按照一般农户、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各层次分别调查5户的要求进行选样调查。其调查方法采取进村入户问卷式进行,主要作物为玉米。

1 调查结果

1.1一般农户调查情况

家庭基本情况,调查5户,总人口23人,户均4.6人;劳动力9个,户均1.8个;粮食种植面积2466.7m2,户均4933.3 m2,人均1066.7 m2;粮食收入56640元,户均11328元,人均2462.6元,667 m2产值1530.8元;家庭总收入96020元,粮食收入占家庭总收入59%;土地流转,5户总流转9800 m2,户均1960 m2。流转费80元/667 m2(半山区塬面旱地)。玉米生产成本,667m2成本1057元,其中劳动力投入540 元,物资投入317元,动力投入100元,租赁费80元。粮食惠农政策意向调研,对惠农政策的评价,皆为基本满意。惠农政策对家庭收入的作用为有作用,但对纯收入增长缓慢;惠农补贴应补在哪个方面,多为种子和化肥;对惠农补贴及项目补贴的建议为加大力度。

1.2种粮大户调查情况

家庭基本情况,调查5户,总人口24人,户均4.8人;劳动力10个,户均2个;粮食种植面积22666.7 m2,户均45333.3 m2,人均9466.7 m2;粮食收入512500元,户均102500元,人均21354.2元,667 m2产值1507.4元;家庭总收入514600元,粮食收入占家庭总收入99.6%;土地流转,5户总流转198000 m2,户均29600 m2;流转费184元/667 m2(马栏山川道地)。玉米生产成本,667m2成本1145元,其中劳动力投入416元,物资投入359元,动力投入184元,租赁费184元。粮食惠农政策意向调研,对惠农政策的评价,皆为基本满意。惠农政策对家庭收入的作用为有作用,但对纯收入增长缓慢。惠农补贴应补在哪个方面,皆为化肥。对惠农补贴及项目补贴的建议为直接补在化肥和农业机械上,以减轻劳动强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1.3粮食专业合作社户调查情况

家庭基本情况,调查5户,总人口21人,户均4.2人;劳动力10个,户均2个;粮食种植面积103333.3 m2,户均20666.7 m2,人均4920 m2;粮食总收入233940元,户均46788元,人均11140元,667 m2产值1509.3元;家庭总收入282732元,粮食收入占家庭总收入82.7%;土地流转,5户总流转79333.3 m2,户均15866.7 m2。流转费176元/667 m2(塬区旱地)。玉米生产成本,667 m2成本1245元,其中劳动力投入524元,物资投入360元,动力投入185元,租赁费176元。粮食惠农政策意向调研,对惠农政策的评价,皆为基本满意;惠农政策对家庭收入的作用为有作用,但对纯收入增长缓慢。惠农补贴应补在哪个方面,皆为化肥;对惠农补贴及项目补贴的建议为直接补在农业机械上。

1.4国家惠农补贴情况

粮食直补8元,良种补贴10元,玉米地膜补贴10元,农资综合补贴71.76元,合计每667 m2总补贴99.76元。

2 结果分析

在粮食生产成本构成中主要有劳动力投入、物资投入、动力投入和租赁费投入,各占比重分析见下表:

2.1在667m2生产成本中劳动力投入位居第一

一般农户劳动力投入占51.1%,种粮大户占36.3%,粮食专业合作社户占42.1%。

2.2物资投入居第二位

一般农户投入占30%,种粮大户占31.4%,粮食专业合作社户占28.9%。

2.3租赁投入居第三位

一般农户投入占9.5%,种粮大户占16.1%,粮食专业合作社户占14.1%。

2.4动力投入居第四位

一般农户投入占9.4%,种粮大户占16.1%,粮食专业合作社户占14.9%。

3 存在问题

3.1 农业生产劳动力后继乏人

调查中了解到农业用工十分短缺,尤其是山区一带,工价偏高,一般工价60~100元,平均每个工日价为80元。农工活既苦又累,大部分打工者岁数偏大。

3.2 农业机械化程度水平较低

调查中动力投入位居最后,而劳动力投入位居第一,便说明了这一点。其主要原因是机械费用偏高,限制了一般农户的使用积极性。

3.3 粮食生产纯收入较低

农民粮食生产成本若将劳动力成本算在其内纯收入很低。调查中一般农户667m2纯收入为473.8元,种粮大户每667m2纯收入为362.4元,粮食专业合作社户667 m2纯收入为264.3元。农民种粮的收入实质多为自己的劳动力收入,造成成本高的主要因素是劳动力费用和农资费用偏高。

4 投资建议

4.1 加大惠农投资力度

在调查问卷“对惠农政策有何建议”中,基本都是建议国家继续加大惠农投资力度,以解决农资费用偏高的问题。

4.2 侧重农业机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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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带一路”;对外贸易;贸易摩擦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一带一路”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尤其是贸易双方可以通过“一带一路”降低技术壁垒、关税壁垒,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的稳步上升。

(一)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现实格局

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设计的领域包括金融、贸易、投资、发展援助、生态环境保护、非传统安全治理、社会责任、反腐败等。随着“一带一路”的实施,我国对外贸易逐年稳步发展。2018年,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额达6万亿美元之多,签署文件140多份,中国对外投资达800亿美元。同时,以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和能源开发为核心的八个领域“走出去”的新时代投资阶段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企业对外贸易出现的贸易摩擦

“一带一路”的实施,使我国企业对外贸易活动数量逐渐增多,随之也出现一些国际贸易摩擦,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收入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损失,影响了我国企业对外贸易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企业在积极发展对外贸易经济的同时,要认真研读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在出口产品质量上下功夫,改变传统的打产品低价格战以竞争出口国际贸易市场,尽量避免或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的出现。

二、“一带一路”倡议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

关于“一带一路”,习近平总书记重申了“五通”原则,即“‘一带一路’倡议应该构建创新合作模式,要强化倡议参与国之间的政策沟通、贸易沟通、道路沟通、货币沟通与民心沟通。”因此,我国应围绕“一带一路”倡议,率先在政策、金融和交通运输等领域,创新“一带一路”合作新模式的改革,改革方向要瞄准“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未来健康发展进程。目前,我国已与123个国家签署了合作文件,并积极开拓了第三方市场。

(一)“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对外贸易现实格局的影响

1.加大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实施,我国当前的对外贸易合作经济发展布局呈现出了相对明朗的趋势。为有效实施“一带一路”对外贸易发展倡议,我国加大了相关政策支持力度,对我国企业继续增大出口产品减免税等政策力度。同时,我国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大规模的国际贸易经济合作,取得倡议参与国家或地区国家政府层面的支持和基层群众的贯彻落实。我国在外交政策和策略上,处理好与倡议参与国家或地区的各项外交关系,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外交内容。我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建立吸引外资的落地环境,同时与国际化管理经验理念接轨。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必然要影响到对外贸易,从我国传统丝绸之路经济带形成的对外贸易发展区域目标来看,要想实现习总书记强调的“五通”原则,就必须处理好与倡议参与国家或地区间的关系。只有按照“五通”原则,发展我国以及参与国家或地区的对外贸易,才能达到借势“一带一路”经济带,打开双赢的局面。

2.强化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支持

“一带一路”倡议之“路”,是振兴我国经济发展的路,是结合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经济开发区的经济长廊,是实现我国经济由点及面,经济效应溢出的经济发展带,更是我国产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必经之路。这条“路”必须借助实体路的修建,来实现“一带一路”经济圈内的有效连接,因此强化建设“一带一路”经济圈内的各类实体路,则是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强化建设铁路、高速公路、航空路、油气管路和网路等基础设施,以实现与这条经济圈内和倡议参与国家或地区多维度以及多方向上的对外贸易合作。现在,我国确实强化了交通运输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已经实现了完全打通通往东亚、西亚和南亚交通运输网络的初期目标。不仅如此,也开辟了由太平洋通往波罗的海的海上运输航路,并且已经投入正常运营。但不可回避的是,还需要依靠对外贸易通路的贯通,扩展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物流空间,以此降低我国对外贸易的物流成本。

3.加大了金融投资的支持力度

实现“一带一路”经济圈的“五通”,尤其是构建硬件上的交通运输方面的互通,自然就会加大国家的金融投资。同时,交通运输的互通是为了实现国际贸易的畅通,因此,要加大金融投资力度,以确保“一带一路”对外贸易的良好推进和发展。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仍需国家不断加大金融投资幅度与力度,以影响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依托“一带一路”经济圈内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倡议参与国家或地区的良好国际贸易合作关系,有序推进“一带一路”的对外贸易发展进程。同时,通过经济实体的支撑来带动金融投资。

(二)“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影响

1.提升国际市场份额,促进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目前,更多的抢占基础设施和大工业出口的国际贸易市场将是我国贸易发展的关键问题。在实物出口方面,我国国际贸易将会因此与发达国家产生一定的国际贸易摩擦。对我国企业而言,既要有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心理准备,也要正视在对外贸易发展进程中可能出现升级的国际贸易摩擦挑战,更要有足够的勇气和实力去解决这些贸易摩擦。因为我国对外贸易出口的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相对其他国家出口的同类产品物美价廉,在国际贸易市场上较有优势。但伴随而来的是,很有可能会受到个别进口国家以反倾销调查为由,制造人为的贸易壁垒。因此,我们应依据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据理力争,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利益,为我国更多经济实体在依托“一带一路”发展对外贸易中创造更为良好的前景。

2.避免金融摩擦升级

“一带一路”倡议之初,我国就已经开始筹划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为了支持亚洲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也正是筹建了这样一个银行,才得以顺利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令世界更多的投资资本开始流入我国的企业,也因此加速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节奏。由于我国建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严重威胁到以日本为首的亚洲开发银行利益,所以美日两国对我国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有诸多方面的阻挠。因此,我国在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进程中,要学会合理转移国际贸易摩擦,将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实物出口,积极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绕过贸易壁垒的限制。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措施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正处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时代,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科学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凝聚强大合力,推进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

(一)提高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利用全球经济衰退给世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契机,乘势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市场价值缩水的机会,发挥本国企业优势,大力实施低成本海外并购,使海外并购行为帮助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借机掌握国外先进技术,引进大批高精端人才,向生产高附加值产品转型,使扩张进程快于全球经济衰退的负面影响。同时,由于我国比较优势产业“走出去”逐步丧失竞争优势,我国企业要紧抓公司内部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重视产业结构转型。不但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更要对技术密集型新兴产业给予扶持,加强对主导产业的培养。并且,要防范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在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时,因物美价廉可能遇到的反倾销调查处理等国际贸易摩擦,促进对外贸易企业产业技术升级的同时大力借助国内外先进技术。这种做法是我国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获得的对外贸易经验,它可以合理利用外部资源空间和定型的外部市场,绕过对我国可能遇到的各种不利国际贸易环境或者是贸易经济壁垒,为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寻求较好产品出口路径提供了可行之路,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海外并购方式来实现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产品技术更新或产品品牌创建,实现企业的创新发展。

(二)积极推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海外直接投资

国际贸易形式多种多样,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据当地市场消费情况,针对性满足市场消费需求,这对我国对外贸易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经济实力得以壮大,“一带一路”的实施,为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机遇。因此,加大海外投资力度,到境外投资建厂或合作建厂,既可以成为“走出去”的捷径,又可以解决产品国际市场销售问题,还可以得到生产国的国民待遇,更能有效避开国际贸易摩擦或相关的贸易经济壁垒,进而降低我国相关产品出口规模,缓解我国长期存在的贸易顺差问题,降低出口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出口产品产值。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处于国际价值链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世界经济环境波动时处于劣势地位,产业结构发展受前向关联产业和后向关联产业的牵制。因此,不但要“走出去”还要在此基础上向产业链上游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这样海外直接投资才会产生更多的贸易创造效应。

(三)引导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合理利用外资

一方面,对我国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对外贸易企业实施海外直接投资“走出去”战略,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经济发展实力较弱的对外贸易企业,实施“引进来”则是一种上策。“一带一路”的实施,必然会带动海外资本流入我国。截至2018年底,中国开发银行在“一带一路”参与国累计贷款2500亿美元,借势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建立能力建设中心来保稳促增。我国出口产品的低成本,劳动力价格具有比较优势,是吸引外资来我国的优势因素,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技术,与外资进行合作,生产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企业运用自身的先进技术,与外资合作,可减少不必要的国际贸易摩擦。“一带一路”为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强化国际间密切交流提供了极大便利,只要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关注符合自身企业的发展信息,就能相对容易找到发展对外贸易经济的突破口,在优化自身产业结构中,营造出一个较好的对外贸易经济发展环境,借势国家“一带一路”的实施,达到稳步推进发展对外贸易的目的。

四、结语

篇(7)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市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重点项目建设

办公室职责。

2、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物价局的物价政策制定和价格政策监督实施,制定、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等职责。

2、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包括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执行;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将库区移民工作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3、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的职责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宏观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产业政策在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加强能源宏观管理,推动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审定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和收费政策及管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全市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全市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市场价格监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承担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核;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职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安排市级预算内建设资金,研究确定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政府投资类项目(工业和通信业项目除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级预算内和预算外、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债券)等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核准、备案、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建议,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西部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工业结构调整、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统筹规划、指导全市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组织制定重要农产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规划、调控政策;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制定市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计划。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负责协调参与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提出财政金融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提出全市利用外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搞好各类项目的前期储备,推介招商项目,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评估、咨询服务工作。

(十三)拟订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搞好项目方案的审查、上报及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验收,促进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全市贫困乡村、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要、信息、督查等政务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档案、保密、、接待、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干部考核、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学习培训以及车辆调度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目标和政策;研究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协调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并组织评估;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研究并编制、分解、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措施建议;组织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组织研究提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对策建议;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总规模及投向和结构优化目标,编制利用外资、外贸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国外贷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申报、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负责审核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协调财政金融工作,组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负责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积极引导投资方向;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拟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编制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基本建设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党群机关、政法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管理;汇总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省下达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省资本金基金计划,申报或安排国家投资、预算内和预算外投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报、争取、落实建设资金;综合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核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

(四)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衔接国家和省上安排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广播影视、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专项资金。协调社会事业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五)工业经贸科

组织拟订需上报审批或跨部门的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推动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和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工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及跨行业、跨领域重要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拟订科学技术及高技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申报和审批、核准、备案自主创新、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项目;负责全市经贸流通等计划和建设项目;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协调粮食购销政策和储备库建设;负责权限内服务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监测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全市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粮油、成品油等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市粮油储备宏观管理;负责全市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核准、备案、审批、上报权限内经贸流通项目。

(六)交通能源科

提出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思路,编制交通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研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和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交通项目的布局,组织协调全市综合交通运输项目前期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研究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邮电、农村能源中、长期规划,上报下达年度综合交通运输计划;编报综合交通运输、邮电、能源建设项目计划,农村能源建设计划;申报、审批、核准、备案综合交通运输、邮电、能源(含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协调有关综合交通运输、能源、邮电等业务工作,收集分析综合交通运输、能源、邮电信息,提出全市能源的发展和改革思路,编制能源专项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研究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和分析能源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能源项目的布局;研究节能措施,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水能资源开发、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七)农村经济科

研究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农村小康建设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计划,衔接统筹全市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及资金支撑。负责权限内项目审批、指导、协调、建设项目实施。负责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经济体制改革科

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汇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情况;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等。

(九)地区经济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区域经济协作,协调制定国土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项目、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申报、下达农用地转用和基础测绘计划,协调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申报、下达民族乡村专项资金计划,组织实施资源型城市申报、转型方案及接续产业政策协调;承担市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拟订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城镇道路排水、垃圾污水处理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污染治理和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和工作方案建议,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机关人员编制37名,其中行政编制30名、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以工代赈办公室(市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更名为市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市生态移民办公室),事业单位,正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二)市项目办公室(市重点项目稽查办公室、市铁路航空项目建设工作办公室),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县级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三)保留市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县级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四)保留市经济动员办公室,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县级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更名为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综合科、物价检查科、案件复议审理科。核定人员编制13名(行政编制7名、事业编制6名),其中副县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六)保留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综合科。核定人员编制7名(行政编制4名、事业编制3名),其中副县级领导职数2名(队长1名、副队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七)保留市灾后重建办公室(市深圳对口援建办公室),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事业编制2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八)保留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经济信息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九)保留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保留市价格认证中心,人员编制执行陇机编办〔〕70号文件的规定,自行聘用,自负盈亏,自主管理。

(十一)将市库区移民办公室整建制划给市水务局。

(十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工业行业规划的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工业行业规划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及跨行业、跨领域重要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工业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2、工业结构调整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拟订需上报审批或跨部门的工业发展政策、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县(区)、跨部门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行业规划等推动结构调整。

3、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分工。工业、通信业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除工业、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4、成品油库的网络布局和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全市加油站、成品油库的网络规划和布局建设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成品油市场监管职责,由市商务局承担。

5、指导、监督和管理市级粮油储备、轮换和投放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宏观管理;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投放。

6、与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的分工。一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对全市铁路民航进行行业管理、以工代赈扶贫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实施管理的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在全市铁路民航建设和行业管理方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铁路民航发展专项规划,衔接国家和省上相关部门争取国家铁路民航项目支持,组织协调铁路航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铁路航空建设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