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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建议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3 09:15:34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篇(1)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篇(2)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和行业安全素质,坚决杜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以深化标准化建设为载体,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以安全专项整治为重点,强化“打非治违”工作;以“铁腕治安”为抓手,提升非煤矿山“五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为我县全面建设幸福__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基础。

1、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死亡人数控制在市安监局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内,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2、非煤矿山企业三级标准化建设达100%,对已达标企业“回头看”复查率达100%;露天矿山分台阶(分层)开采达100%;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争取在年底前完成。

3、通过严格准入、淘汰落后、关闭整合、打非治违等有效手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一是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有关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专题研究监管机构人员经费、重大隐患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及时给予支持解决。二是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县安监局、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职能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特别要注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在矿山企业设立审查、日常监管和“打非治违、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的制度作用,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三是健全和完善安监、国土、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2、巩固企业基层基础。一是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各部门、班组和岗位。二是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地下矿山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采矿、通风类);露天矿山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专(兼)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地下矿山每班必须有矿领导下井带班,有专职安全员在岗。三是加大安全投入,矿山企业要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新工艺新设备采用等安全资金投入到位。

3、提升安全管理素质。一是强化非煤矿山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红线意识、担当意识,努力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强、工作作风好、业务水平精的监管队伍。县安监局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市安监局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视频专题讲座、网上远程教学,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安监人员专业化水平。二是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建议对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从业时间、专业知识等设置准入条件,建议依托高等院校,由企业选派人员进行脱产集中培训,解决非煤矿山企业长期未按规定配备技术人员的老大难问题。三是督促地下矿山企业按规定配齐采矿、地质、机电、通风、选矿、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小型企业可以聘任技术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实现技术人员专业化。

4、制定专题培训计划。一是县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抓好以非煤矿山班组长、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培训教材要浅显易懂,培训语言要朴实管用,使工人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二是对从业人员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培训情况纳入县乡镇的非煤矿山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1、试行诚

信管理巩固安全标准化成果。试行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对安全生产信誉好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检查次数、降低检查频率;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差的企业,应增加检查次数,增大检查频率。以巩固达标成果,真正做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在重点抓好矿山生产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同时,着力抓好安全文化创建、工业广场、办公场所、生活设施等环节的标准化创建工作。2、开展达标企业“回头看”活动。今年县安监局准备对所有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复查,力争复查率达100%,同时邀请市安监局抽查复核率达20%以上。提请市安监局按照“降、保、升”原则,对达不到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矿山企业予以取消标准化企业资格,对达不到原标准化等级的矿山企业予以降级;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化等级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原标准化等级的矿山企业予以保留;对超过原标准化等级的矿山企业予以提档升级。

3、抓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动。一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值)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三是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安全技术专家及中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等方面的作用。四是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各工种从业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五是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所有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1、继续抓好地下矿山“严设计、强通风、控冒顶、防水害”专项整治。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需经安监部门审批后施行,主要生产系统必须与设计相符合;通风设施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并处于完好运行状态,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有“冒顶片帮”风险的工作档头和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后方可生产;矿井防排水系统可靠运转且能满足最大涌水排量,严格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安全防水矿(岩)柱;健全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保障“六大系统”正常运行。

2、继续抓好露天矿山“用机械、先剥离、分台阶、控边坡”专项整治。强制采用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挖掘机清理悬浮石技术,推行中深孔爆破作业;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开采矿物前须先剥离覆盖在矿物上部的围岩、表土或砾石;严格采取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采用掏底崩落、顺层切坡、

“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边坡角,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县安监局将于6-7月组织集中开展露天矿山专项检查

3、继续抓好尾矿库“有设计、牢筑坝、设监控、防水害”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__市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做好迎接省安监局组织专家对松聚源公司尾矿库进行竣工验收。

1、扎实推进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市安委办《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尤其是小矿山,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试行事故退出或最低产能退出机制,今后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年产量达不到国土部门规定产能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无条件退出市场。

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严控新建矿山项目审批建设,坚决控制产能小的新建矿山。提高矿山企业安全准入门槛,在核准、备案、颁证过程中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和超过市政府下达给我县控制数量的矿山不予签发同意选址意见。

3、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一是地下矿山重点推广机车运输、凿岩台车钻孔和撬毛机处理悬浮石技术、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二是露天矿山推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重点推广高陡边坡监测监控技术。三是松聚源公司要抓紧做好尾矿库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尽早通过验收。四是依托科研院校和专家开展地下矿山顶板监测技术、采空区治理及地质勘探深井钻探技术等课题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从源头上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加快推进产业重组步伐。通过取缔关闭、整顿整合,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矿山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从源头上解决矿山“小、散、乱、差”的问题。县安监局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淘汰落实产能,培育投资大、产能高、带动性强的龙头矿山企业,提高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促进矿山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1、开展好解剖式集中整治。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县安监局将对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开展有针对性的解剖式集中整治。通过帮助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矿山企业如发生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要认真查找事故发生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县安监局和各乡镇安监站要结合实际,对本辖区企业区别情况开展重点督查、指导,实施解剖式集中整治。

2、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组织生产、关闭的小矿山死灰复燃、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责任不落实、打击不力、矿业秩序混乱的乡镇,要严厉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3、未雨绸缪,进一步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要落实无主尾矿库防汛责任。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对照《__省尾矿库应急抢险工作指南》修改完善矿山及尾矿库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处置,足额储备应急抢险物资。要强化应急管理,建立应急抢险与救援体系,

一旦出现险情,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应急处置。1、严格考核制度。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细化分解20__年度非煤矿山重点任务,强化跟踪考核、过程监控,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未完成重点目标任务的乡镇坚决硬碰硬考核。

2、实行约谈制度。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乡镇,由县安监局领导约谈其乡镇安监站长和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2次(含2次)事故的乡镇,由县政府领导约谈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篇(3)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越来越多,外包施工事故也呈多发态势。2009年至2013年9月,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其中6起是外包施工事故。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223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如下:内蒙古自治区70%以上的地下矿山使用外包队伍;浙江省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134家、从业人员约30万人,这些人员分布全国各地,以承包工程项目部的形式从事非煤矿山外包施工作业活动。工程外包已成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重要形式,随着矿产资源需求的增长,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这些年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非煤矿山外包施工市场、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非煤矿山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缺乏明确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束性差;外包工程安全准入门槛低,承包工程总公司对其项目部监管不到位,承包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薄弱,承包施工队伍素质差,缺乏基本的技术支撑;政府监管方式缺乏科学性,安全监管部门对外包工程监管经验不足、执法依据不充分等等。

此外,由于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涉及范围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难以解决包括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定额预算、用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量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44条。包括:总则、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发包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作明确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企业以外包工程的方式,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石油天然气包括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适用范围基本涵盖了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开采期各阶段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

本条对不适用的方面也作了规定,即: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矿区范围外的交通建设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

立法基本原则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这是基于外包工程及其最终收益属于发包单位,那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投入,以及对承包单位相关条件的审查等事项,都必须由发包单位负责。作为总则规定,由发包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想贯穿整个《办法》中。同时,因工程施工的现场是承包单位作业场所,其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安全都应当由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因此,《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目前,政府与企业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都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承包单位干好干坏区别不大,安全管理优劣缺乏评判标准,缺少信息沟通平台。为此,有必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并通过建立全国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的业绩、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情况公布于众,奖优罚劣,引导优势企业不断壮大,淘汰一批落后企业,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办法》第二章对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对发包单位的基本要求、审查承包单位资格、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投入保障、监督和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发包单位基本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非煤矿山企业准入的基本门槛。所谓依法取证,是要求发包单位应当依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证,若发包单位处于基建阶段,则不在此范围。

本条还规定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工期是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而约定的,擅自压缩工期会严重影响外包工程生产安全。这些年来,发生不少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赶工期而导致事故的案例。为了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办法》对此作了特别强调。

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以及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因体现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的基本要件就是有关证照和资质,确保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相应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是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关键。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办法》第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7项内容。虽然《安全生产法》在这方面有原则规定,但因规定不具体而使协议的约束性、有效性不够,不利于发包和承包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执法。同时,由于协议普遍存在内容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发包单位在签订协议上较为强势,甚至出现风险和事故后果由承包单位承担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不公平条款,《办法》第八条不仅对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还为了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另行制定统一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文本格式。企业应在统一文本格式基础上,签订符合自身实际的补充条款。

发包单位负责安全投入保障。《办法》第九条规定,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安全投入是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体现发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件。因此,发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同时,发包单位还负责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应当从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中予以保障。

发包单位的监督责任。《办法》第十条就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其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相关信息报告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因分工不同以致施工作业的内容也不同,属于产业链的上下游不同生产阶段,在施工设备、技术与工艺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相对外包工程而言,承包单位比发包单位具有更多的技术优势;而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一般为缺乏非煤矿山建设或生产技术能力的投资方,在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设施的配备上十分有限,自身不具备采掘施工作业能力。由于上述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在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上存在局限性,《办法》只规定上述发包单位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发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办法》第十一条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规定其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还规定了分项发包单位对其承包单位应当重点管理的内容,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特别是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行分项发包的,该分项发包单位在设备、工艺与技术、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具备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管理的能力;同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施分项发包,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节约成本或是转嫁风险。为了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因转嫁风险而削弱相应的安全管理,本规定要求发包单位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分项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地下矿山的发包规定。《办法》第十二条对地下矿山的发包工作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对生产矿山的主要生产系统,如主通风、主提升、主供风等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得实行分项发包。由于一个生产系统的承包单位数量越多,相互影响会越大,越不利于安全生产,因此,对承包单位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家以内。而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是地下矿山中的关键环节,技术要求高,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大,其运行状况将影响整个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因此,不允许将其分项发包。但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实行总发包的情况除外。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篇(4)

[关键词]矿山;安全检查

2013和2014年,笔者作为专家组的组长,接受山东省某市安监局的有偿委托,为其辖区内地下矿山进行安全检查,对这种新的形式,进行一下工作总结。

具体做法是:专家组由不同专业人员组成,经县区安监局委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引导和监督,对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然后根据检查结果出具隐患和整改建议,县区安监局同时据此出具执法文书。最后专家组编制完善的诊断评估报告,提供给市安监局。

一、这种方式的必要性

传统的矿山安全监管检查,主要是安监局执法队伍和业务科室进行的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由于安监局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所限,检查的频次和深度很难满足矿山这类高危行业的需要。

一名县级安监局矿山科科长说,他们县辖区内的矿山企业上百家,矿山科一共3人,即使什么工作都不干,这些企业跑一遍都要半年,所以肯定存在检查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可一旦发生事故,又要承担监管的责任,想跟领导要求补充人员,又受到编制的限制。所以如果由第三方进行检查,他们就可以不申请增加人员,也有精力干好除了检查之外的工作。

另外监管队伍里很多人都不是矿山专业的,去了现场只能看到表面上的问题,深层次的隐患很难发现,所以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自我感觉企业做得很好,可省市级专家一来检查,每个系统都存在隐患,有的还很严重,所以急需专业的安全检查力量支撑。

另一方面,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检查也是其法定义务,但是现阶段,其主体责任意识又尚待提高,如果单纯依赖企业自身的完善,很难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政府出资聘请专家,进行诊断检查,是现阶段一种较好的方式,既不增加企业负担,又体现了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中的好处

1、此次诊断检查的企业都进行过安全评价和安全标准化评审,但是在本次检查还是发现了很多隐患,这些隐患既有生产过程中变化新增的,也有一些是固有的老隐患。既然进行了安全评价和标准化评审,这些问题为什么没有消除?因为中介机构都是受企业委托,所以不一定做到客观,而专家作为第三方接受政府的委托,与企业没有利益关系,更能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先诊断,不处罚,整改不达标才处罚,这种诊断检查方式比政府执法检查更温和,使企业更容易接受,也不会隐瞒隐患,愿意敞开让专家检查,可以把政府例行检查不容易发现的问题暴露出来,有利于安监局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管。

2、专家现场检查时,要求企业指定陪同人员,发现的隐患直接交流,并告知问题的解决方法,比政府单纯的执法检查更有助于解决问题。由于参与检查的专家都是行业专家,检查的同事也给矿山的技术人员提供了一次学习机会。基建矿山受益更明显,本次诊断正好帮助企业查出与验收达标的差距,为企业竣工验收提供了技术支持。

3、安监局的工作人员陪同现场诊断检查,也能第一时间了解到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企业整改的困难程度,在听取了专家和企业的意见后,对矿山的情况了解更清楚,有利于以后的监管。对于基层的非矿山专业安监人员,也是一次和专家交流学习的过程,他们有的参加过矿山知识培训班,此次现场诊断检查现场跟随专家就像是一次完整的实习。

4、最重要的一点,是这项工作从一开始的隐患诊断,到矿山对隐患进行整改,再由专家进行复查的工作流程,使该市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了一个水平。这次诊断结论中,共对17个矿山提出了限期整改的建议,对2个矿山提出了停产整顿的建议,对2家整改无望的矿山提出了关闭的建议。出具这样的结论既需要客观的态度,也要有较强的技术水平。

这次诊断里边有一家老矿山,正在进行改建,准备年底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经过本次专家诊断,发现其提升设备、水泵房和供配电系统都不符合要求,要想通过验收至少还需投入160万元,这家矿山本来资源量少,矿石品位又低,铁矿石市场价格又很低迷,企业经过我们的诊断后,几个股东协商后决定知难而退,放弃建设,申请关闭矿山。企业对验收标准把握不准,一直以为自己矿山改建不错,盲目自信准备验收,如果没有我们及时的诊断和把脉,企业还会坚持投入,到时候验收也不一定达标,落得鸡飞蛋打。

三、结论

矿山安全生产是动态的,其安全管理也是动态的,所以要持续保持和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有三种方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第三方服务。其中行政许可需要的安评报告和检测报告,都是企业付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因为中介机构与企业有利益关系,所以有的中介机构很难完全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执法检查受制于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力量的限制,也很难发现深层次的隐患,同时企业的抵触心理有时也会对执法检查设置障碍,对隐患进行隐瞒,致使有时检查不到位。所以,在目前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意识还有待提高的阶段,这种第三方服务性的诊断检查是优选方案。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有能力的地区,这种政府采购有偿性诊断检查可定期实施,或大力推广到其它行业。

四、问题与建议

这种安全检查方式的缺点是需要政府支出费用,增加了财政负担,为了节省费用,建议政府进行采购招标,招标的对象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由于中介机构的选择和专家的水平是成败的关键,所以建议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本地区或相邻地区,行业内技术力量雄厚、口碑好、对本区域熟悉的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或科研院所参加。

参考文献

[1]王中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评价专家系统的研究[D].中南大学,2012.

[2]罗毅,贺江波,冯喜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在矿山安全生产中作用分析[J].煤矿安全,2010(09).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篇(5)

关键词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

1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基本情况

1.1概述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是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的一项重要创新之举。笔者自2011年连续6年在煤矿开展现场评估的实践证明:帮助煤矿查隐患、提建议、促整改、强基础,对煤矿安全生产以及安全基础建设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1.2现场评估的依据与要求现场评估是一项综合过程,依据山东煤矿安监局制定的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的方式,通过在煤矿现场查资料、看现场、座谈交流,从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经交流讨论后形成结论。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山东煤监局“五不准”要求。1.3现场评估的内容2011年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7个专项;2012年至2015年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防治水、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职业卫生、紧急避险、安全标志、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等20个专项;2016年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冲击地压防治、机电、运输、通风系统、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防灭火、安全监控系统、地质保障与防治水、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培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应急救援等16个专项。

2现场评估的实施

2.1制定指导方案从评估组组成、专家选聘、现场评估要求及流程等方面制定指导方案,以使现场评估工作有所遵循。2.2组建评估组评估组一般由1名领队、11-12名评估专家、3名保障人员组成。(1)领队:由本中心人员担任,负责评估的日常组织、安全管理与廉洁自律,签发评估报告。(2)专家组:结合省内不同区域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特点,选聘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依法行事,具有丰富经验的知名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并划分为综合保障、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职业卫生等专业组,负责各相关专业的评估,对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公正性负责,编制修改所评估的专业报告。指定1名技术业务优良、责任心强、善于管控的专家任专家组长,负责专家组的工作,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保障人员负责评估组的后勤联络工作。2.3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时间一般2天/矿。主要有首次会议、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核查及交流、专业组讨论、集中讨论、末次会议等环节。(1)首次会议由领队主持并简要介绍现场评估有关事项与要求;专家组长对专业分工、时间进度等做出安排;矿方结合采掘工程平面图介绍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与运行、灾害预防与控制以及职业卫生等情况。(2)查阅资料与现场察看。按照分工,在查阅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图纸的基础上,对井上、下现场进行察看,并携带噪声计、风表、米尺等工具进行简单测量。根据资料与现场察看情况,进行符合性、一致性核查。发现问题,向矿方陪同人员讲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经充分交流沟通后提出合理解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利于问题的整改。(3)评估结论。根据查阅资料、察看现场情况,专家之间对发现的非自身专业问题及时相互交流通报;各专业组交流讨论初步确定需要提出的问题与建议,提交评估组集中讨论后形成最终的现场评估结论。(4)末次会议。领队主持,专家组长通报评估结论并征求矿方的意见,如无异议,双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3现场评估的特点与成效

3.1特点(1)借脑用智,查缺补漏。安全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无时无处不在,企业自身熟视无睹、习以为常。依靠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对制度建设、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既查问题,又提建议,出谋划策,促进整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系统性与深层次问题。(2)全面覆盖,细查深查。充分利用专家专业优势,对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施工作业点和主要生产系统、机房、硐室全覆盖,对系统各环节、要素进行解剖式诊断,有利于发现问题。(3)抓大带小,上下兼顾。关注大系统、大问题,同时,不放过小问题、小隐患;对井上与井下、制度措施与执行落实、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等环节审阅察看,做到统筹兼顾。(4)与时俱进,针对性强。结合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例如“打非治违”、“四化”建设等有针对性的评估。(5)重视服务、推广先进。从事煤矿技术与管理工作多年、积淀深厚的专家们发现问题时积极与矿方人员交流沟通,从制度建设、规程编制、现场管理等方面传授经验,同时,注重宣传先进技术、先进生产工艺、先进管理方法等,带动矿方人员提高水平,推动基础建设。(6)认真通报,及时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与提出的建议书面通报矿方;对有可能构成重大隐患的,及时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以便采取措施,消除隐患。3.2成效(1)注重评估效果,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2011年针对小煤矿多的现实,重点关注机电设备及其管理薄弱环节,发现某矿井下配电柜使用闸刀开关,及时报告相关部门;2012年职业卫生纳入评估专项,对职业卫生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等进行重点评估,督促煤矿企业尽快落实到位;2013年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要求、管理维护、验收、监督检查等进行重点评估;2014年在关注“四化”建设的同时,针对省内冲击地压矿井与采深超过800m的矿井实际,专门聘请省内冲击地压防治专家进行重点评估,发现某矿3203采面已形成孤岛开采后,建议其在未装备微震与应力观测系统前停止回采,并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2)注重现场实际,消除事故隐患。对现场查出的架空乘人装置制动闸磨损失效、运送柴油油罐机车轮对挡盖缺失、局部供风量不足导致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等影响生产安全的急切问题,要求矿方立即做出现场处理。(3)发挥技术支撑作用,配合监察执法工作。2012年结合淘汰设备使用,2014年结合“双七条”、山东煤监局“九个七条规定”,以及“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2016年防范煤矿大事故等,充分发挥技术机构的专业优势,紧密配合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充分体现了评估工作与监察执法的时效性与紧密性对预防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山东煤监局持续深化“六个执法”、提升123工作思路,2015年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创历史最好水平,96%的煤矿实现了“零死亡”,全年发生一般事故6起,死亡8人,百万吨死亡率0.055。(4)交流提高,提升安全基础建设。评估专家长期在煤矿一线工作,既懂技术理论,又有实践经验;既精通煤矿设备性能、采煤工艺,又了解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提出解决的思路、方案和建议,并与矿方技术人员沟通交流,起到了现场培训、传帮带的效果,使矿方人员丰富了知识,开阔了视野,提升了水平。笔者现场评估矿井2011年15处、2012年42处、2013年60处,2014年69处、2015年29处、2016年正在进行中。从评估的情况看,2012年有的矿井发现问题及提出建议90余条,2015年减少至30余条,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安全基础建设逐年提高。

4结束语

通过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感到:煤矿企业将安全管理与评估工作有效衔接,评估已经成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煤矿企业认真细致地开展对标自评,促进了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煤矿企业结合“四化”建设,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矿井安全装备水平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益补充,是引进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动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的创新。如果能采用政府划拨专项经费,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评估,同时,结合大数据对评估结果进行利用,将会使评估工作更有成效。

【参考文献】

[1]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的通知[Z].2011,11号.

[2]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Z].2012,137号.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篇(6)

这次全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现场会议是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分析当前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查摆石膏矿山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意见和措施,安排部署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水平。刚才,保华局长宣读了区政府《关于表彰成功避免“12.08”自然冒落特大伤亡事故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希磁局长安排了石膏矿山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希望大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加压奋进,继续保持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石膏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实现了我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石膏矿区已连续95个月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大环境来说,近期安全生产形势并不稳定。12月5日凌晨零时左右,山西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05人。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控制有关责任人33人,其中刑拘21人,移送检察机关8人,矿主和实际控制人正在通缉追捕中。12月3日16时左右,河北承德市兴隆县孤山子乡肖军铁金矿发生冒顶事故,井下11人被围,到12日9日清理坍塌巷道成功,才使11名被困人员全部获救。12月12日8时左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富大厦发生火灾造成21人死亡。从我区石膏矿山来讲,安全生产形势也不容乐观。10月22日,吴林膏矿已关闭九层采空区发生大面积冒落,冒落面积近2万平方米,未冲击一层现采区。12月8日早晨5:00左右,峨山第二石膏矿南井现生产区发生大面积冒落,冒落面积达4万平方米,造成生产巷道坍塌,井筒受损,地面工业广场出现裂缝,因预警及时,井下75名工作人员全部安全升井,未造成人员伤亡。所有这些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事关全局,不可大意。

当前,已进入冬季,又时近年末,各项工作的压力都比较大。但是,我们绝不能以任何借口忽视安全、放松安全,冲击安全。要一如既往地把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特别是我区石膏矿山行业,大部分石膏矿建于80年代,设计先天不足,安全设施设备落后,开采不规范,给当前石膏安全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并且一些安全隐患,现在已经不是隐患而是明患,有的已开始危及安全生产。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认清当前石膏矿山安全生产的形势,认真吸取外地事故教训,居安思危,强化监管,进一步加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促使石膏矿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确保石膏矿山重大隐患可控、在控

我区石膏矿山安全监管经历了多头管理、无序监管;有效监管、探索实践,标本兼治、综合监管三个过程。目前,已形成政府行政监管、安监部门执法监管、综管办行业管理的新格局、新机制。峨山第二石膏矿之所以能够成功避免“12.8”自然冒落特大伤亡事故,就是得益于这一监管机制的实效性、科学性。大家刚才看了峨山第二石膏矿“12.8”自然冒落地面现场,听取了有关情况介绍,对成功避免这起重大冒落伤亡事故有了一些了解。通过认真分析,总结起来,可以给我们三点启示。第一,政府决策科学、监管得力。峨山第二石膏矿南井部分巷道从10月30日初次来压,到12月8日发生自然冒落,区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要求区安监、区建材部门抓好监管,严防事故发生。11月5日,又以区安委会的名义下发了7号指令,要求峨山镇对第二石膏矿抓好来压巷道支护做好监测监控。第二,区安监部门、区综管办指导有力。区安监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多次到现场查看,在冒落前责令峨山第二石膏矿实行24小时监控,必要时应立即停产撤人,及时做出了应急预案;区综管办长年奋战在石膏矿区第一线,冒落4天前要求峨山第二石膏矿停止有关采掘工作面的生产,为冒落做出了预警并为顺利实现停产撤人赢得了主动。第三,峨山镇政府、峨山第二石膏矿应急预警及时,行动迅速果断。峨山镇政府作为峨山第二石膏矿的主管单位,没有当甩手掌柜,以包代管,而是积极为企业出主意想办法,认真履行主管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特别是峨山第二石膏矿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生产技术矿长、安全矿长尽心尽责,危急时刻不等不靠,果断停产撤人,为成功避免特大伤亡事故做出了突出贡献。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区安监、区综管办等部门的监管和预警,如果没有预测预警机制和停产撤人应急处理预案,如果这次冒落不在我们监控之内,恐怕我们**就出大事故了。这次会议不仅仅是现场会议,加压会议,更是一次表彰大会、鼓劲大会。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尽心尽责,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为建设“平安**、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我们避免了一起特大伤亡事故,但是毕竟造成了较大损失。由于冒落,目前峨山第二石膏矿第二安全出口被堵死,恢复生产恐怕还要有一定投入,需要一段时间。也说明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原来的开采行为并不规范,需要我们下一步解决。所以,对石膏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安监、建材、综管办及各主管单位更要时刻关注石膏矿山安全生产,牢牢把握采空区、水害等重大安全隐患,确保石膏矿山重大隐患始终可控、在控。

三、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抓好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要强化膏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继续强化监管和指导,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石膏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区安委会下发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不落实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二是要强化膏矿安全生产重点管理。要把采空区、水害、采掘工作面超高超宽区域进行重点管理,区安监、建材、综管办等部门要靠上抓好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是要强化石膏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要继续对采空区实施综合治理,适宜人工放顶的抓紧制定方案落实,应该充填的,抓紧进行充填,需要加强支护的,要强化支护。应该监测监控的,要坚持人工监测和电子监测相结合,抓紧安装视频和岩音监测仪,提高矿山科技装备水平。对人工放顶区政府有优惠政策,有资金补助,这一点区政府是坚决执行并认真兑现。去年以来,在人工放顶、充填方面,电子监控,区政府已经拿出了30万元的资金用于对有关石膏矿的奖励补助。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篇(7)

安徽省安监局、山西省安监局、山东青岛莱西市安监局、湖南省临湘市桃矿街道办事处、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努格吐山铜钼矿、浙江绍兴平铜(集团)有限公司等12个单位介绍了各自在尾矿库安全管理、无尾矿山建设及尾矿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探索和经验。

建“无尾矿山” 除重大隐忧

2011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死亡事故871起,死亡1060人,同比减少138起、211人,分别下降13.7%和16.6%,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在2011年,非煤矿山死亡事故起数首次降到了1000起以内,连续3年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历史上最好的一年。

然而,王德学特别指出,尾矿库的安全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隐忧之一。尾矿库事故及其引发的环境事件仍然多发,尤其是近年来极端气候严重威胁尾矿库安全,受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一些地区尾矿库受灾发生漫顶、溃坝等事故或险兆。加之我国尾矿库数量庞大,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尾矿库1万1897座,尾矿堆存量也随着开采量与日俱增,且仍有1095座危、险、病库亟待治理。还有建设标准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存在等等,迫切需要采取科技手段,从源头解决尾矿库安全问题。因此,王德学提出,要努力推进“无尾矿山”建设,促进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建设“无尾矿山”,通俗地讲就是通过尾矿充填采空区、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尾矿库复垦等尾矿综合利用手段,实现矿山生产过程无尾矿或仅有少量尾矿占地堆存。利用尾矿充填采空区不仅解决了尾矿堆存尾矿库的安全隐患,也解决了采空区的安全隐患,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由于自然条件所限,新建矿山确需建设尾矿库的,以及采用充填采矿方法后仍需建设临时周转尾矿库的,鼓励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建设尾矿库。从技术上讲,采用一次性筑坝的尾矿库坝体稳定性更好,可大大降低尾矿库溃坝的风险,并且后期管理、运行方便。从经济上讲,一次性筑坝方式虽然初期投入较上游法高一些,但在整个尾矿库服役期内排尾费用低、运营管理费用低、生产效率高,还可以有效提高库容利用率。一次性筑坝方式建设尾矿库,可从根本上提高尾矿坝的安全稳定性,提高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水平。

专家点评尾矿处置适用技术

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一次性筑坝技术比其他尾矿处理技术有什么优势呢?对此,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副院长郭金峰在专题报告中做了详细解答。他说,当前尾矿处置的适用技术较多,主要有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尾矿湿排技术、尾矿干式堆存技术、露天采坑尾矿排放技术、尾矿与废石混排技术等。其中,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分为分级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和全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尾矿湿排技术分为上游式尾矿筑坝技术、中线式尾矿筑坝技术、下游式尾矿筑坝技术和一次性筑坝技术。

郭金峰介绍说,分级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是对尾矿进行脱泥分级,利用分级粗尾砂作为充填材料充填到井下采空区;全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则不需要对尾矿进行脱泥分级处理。不管是分级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还是全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都能够有效控制采场地压,提高矿山回采率,实现矿山安全高效开采。同时利用采空区处置尾矿,可减少尾矿在地表的堆存量和占用土地,延长尾矿库的安全使用年限。不同的是分级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适用于尾矿产率高的有色矿山和黄金矿山的采空区充填;全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适用于尾矿量不足、建库成本较高或在地表不具备建库条件、尾矿中含有有害物质需要处理或尾矿中含有将来可供利用的有用物质需要保存、尾矿粒径粗细皆宜的矿山采空区充填。而开采围岩不稳固的高品位、稀缺、贵重矿石和地表不允许塌陷、开采条件复杂的金属矿山两种技术都适用。

郭金峰接着说,上游式尾矿筑坝法是指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上游式尾矿筑坝法是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方法,据统计,我国金属矿山的尾矿库有85%左右是采用这种方法筑坝。上游式尾矿筑坝法适用沟谷狭长地形,不适用细尾砂较多或地震烈度较高的地区。中线式尾矿筑坝法是在初期坝的轴线处用旋流分级粗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细粒尾矿排向初期坝上游方向沉积,粗粒尾矿排向初期坝下游方向沉积形成坝体。中线式尾矿筑坝法适用尾矿粒度较粗且粗粒尾矿产量大的矿山、规模和库容都相对较大的矿山和地震烈度较高地区。与上游式尾矿筑坝比较,中线式尾矿坝外坡略陡,可以延长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堆积坝尾矿粒度较粗,坝体抗震稳定性好。下游式尾矿筑坝法是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粗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也是细粒尾矿排向初期坝上游方向沉积,粗粒尾矿排向初期坝下游方向沉积形成坝体。下游式尾矿筑坝法适用尾矿粗粒料充足的矿山和地震烈度较高的地区。下游式尾矿筑坝上升速度慢,坝体稳定性好,对于下游空间较大的地形条件,下游式尾矿筑坝可大大降低尾矿库溃坝的风险,对于地震烈度较高地区更实用。与上游式尾矿筑坝比较,坝体更加安全可靠。

一次性筑坝是坝体用土、石材料一次性筑成或分期施工,后期不再用尾矿堆筑子坝。筑坝材料一般从库内就近取土石或采矿废石筑坝。一次性筑坝具有坝体稳定性更好,调洪库容较大等优点,可降低尾矿库溃坝的风险,而且尾矿库运行期间安全管理方便;虽然前期投入较大,但后期管理方便、运行成本低。

此外,郭金峰还介绍了尾矿干式堆存技术、露天采坑尾矿排放技术、尾矿与废石混排技术、尾矿综合利用等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尾矿干式堆存技术安全性相对较好,但技术不够成熟、运行成本较高、脱水设备不适用于大型矿山;露天采坑尾矿排放技术成本最低,但可能会对周围的采矿造成安全影响,诱发坑内地质灾害;尾矿与废石混排技术尚不成熟,可能影响排土场边坡稳定;尾矿综合利用技术主要针对尾矿的矿物组成、化学成分以及粒径分布范围等特点,选择最佳的应用途径。目前,国内尾矿综合利用适用技术包括提取有价金属、矿物组份(或尾矿的二次回收技术);制备建筑材料;制备土壤改良剂及微量元素肥料等相关技术。

通过比较,郭金峰建议:推广应用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尽量减少尾矿排放堆存量;推广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提高尾矿库的安全运营条件。

郭金峰解释说,矿山开采因工艺需要留下大量采空区,容易造成采空区冒落、片帮等安全生产事故,因此,采用充填采矿技术解决采空区问题,是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有效方法之一,而且充填采矿技术是目前较为成熟的技术。过去由于选矿技术原因,产生的尾矿粒径较粗,利用上游式筑坝安全度较高,且上游式筑坝具有初期投入低,初期坝施工时间短等特点,使得该筑坝方式成为国内大多数矿山的首选。但是随着选矿工艺的不断进步,选矿厂产生的尾矿粒径越来越细,尾矿自身性能对上游式筑坝尾矿库安全性影响越来越明显,上游式筑坝中后期的管理成本与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大。从近年来一次性筑坝尾矿库的运行情况看,虽然一次性筑坝存在初期投资较大(一般比上游式初期投资高20%~60%),但一次性土石筑坝对于细粒级尾矿排放表现出了良好的适应性,具有生产运营成本低、管理方便和有利于后期尾矿回采等特点。

现场参观典型经验做法

为加深与会代表对尾矿充填采空区技术和一次性筑坝技术的理解,会议期间,代表们分为6个组依次参观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铜陵公司”)的尾矿充填采空区和一次性筑坝尾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