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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3:42

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

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篇(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

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思路下,探索新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时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论文将基于国内外学者在税收筹划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时代背景下,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税率、税基、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新税法下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索,为纳税人进行合法节约纳税支出和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为推动税收筹划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一词来源于英文的“Tax planing”。“Tax planing”可以译成中文的“税收计划”或“税收筹划”。如果所阐述的具体内容是税务机关对税收方案或目标进行预测、设计或安排,则可译为 “税收计划”;如果所阐述的内容是纳税人对纳税方案或目标进行比较和选择,则可译为“税收筹划”。本文所述税收筹划特指后一种情形。在中国现阶段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企业的需要。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策略

(一)企业组织方式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相比,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将其分得的税收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必然加重。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二)基于税基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确定较复杂,其筹划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又可以分为收入的筹划、扣除的筹划。

(三)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同,核算出来的结果会有不同,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在税法规定范围内有很多可供企业选择的核算方法。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是政府调控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也是运用最多的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强化企业税收筹划意识,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新税制实施以来,税收对纳税人的要求越来越高,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企业因违反税法而受到严肃查处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企业要消除对税收筹划认知上的片面性,并要强化税收筹划意识,明确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制定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系统性的税收筹划机制,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从而掌握税收筹划的主动权。

(二)事先筹划。税收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

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篇(2)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筹划;增值税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04

[中图分类号]F812.42;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02

1 税收筹划总目标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已进入全面“营改增”阶段。认真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安排,能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建筑业涉及行业较广,不同类型的建筑公司应从企业战略目标出发,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合理筹划,降低企业税负、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

2 税收筹划方法

2.1 税基筹划

税基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或者使税基递延取得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税收筹划方法。增值税的税基筹划主要包括税基最小化与税基递延实现。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税基大小成正比,即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担的纳税义务越轻。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可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意味着当期应交增值税越少。此外,可以通过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选择,将当期税基递延。以下分别介绍这两种方法。

2.1.1 供应商身份选择方面的税收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按征收率3%开具。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向供应商购买材料时,如果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要求其给予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而确保所有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正常抵扣。此外,应计算出某材料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时利润相同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材料入账成本的比较;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较。企业应计算出不同增值税税率情况下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并以此为基准。在购买同一原材料时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的价格比并与基准进行比较,来决定此次采购的供应商,从而达到税负最小、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2.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增值税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给“营改增”企业纳税的筹划预留出了空间。其中对于多个时间点都可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方式,可与合作企业协调拖延,使纳税义务发生在最长的时间点上。企业还可采用策略型拖延纳税的筹划方法。在特殊时期拖延缴纳税款,利用税款金额使本期资金周转更加充足和`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达到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效果。

2.2 税率筹划

税率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兼营和混合销售做出了新的规定。以下分别介绍这两种纳税筹划方法。

2.2.1 兼营业务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对建筑企业而言,应当完善自身会计核算系统。对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可选用简易征税方法的清包工程、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必须与企业的其他项目分别核算,从而充分应用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降低税收负担,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2.2.2 混合销售业务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建筑企业不属于提供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而单独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企业应尽量策划将销售货物的业务与提供建筑服务共同发生,从而共同适用一个较低的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

2.3 纳税义务人身份筹划

纳税义务人身份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选择纳税义务人身份的方式来降低税负的方式。以下分别从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和特殊情形下纳税人对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两个角度分析。

2.3.1 纳税人身份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11%-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两者应纳税额的差额=销售额×8%-进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公式,可以了解到当两类纳税人本期销售额相同时,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之差取决于销售额×(11%-3%)与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应合理估计未来能够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大于销售额的8%,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此外,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公司主要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应尽量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防止客户资源流失。

2.3.2 灵活应用简易征税方法筹划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因此,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征收率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纳税人税负较低。建筑行业纳税人应调整公司的整体战略,多签订清包工合同。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此,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11%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企业要正确使用税收优惠,符合条件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此,以甲供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征收率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纳税人税负较低。建筑行业纳税人应调整公司的整体战略,多签订甲供工程。此外,建筑业人工成本不得抵扣,可以通过分包的方式转移劳动成本。

3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3.1 提高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建筑业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自上而下全单位都要有风险意识。企业积极转变原有理念,实行精细化管理,降低企业成本。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执行制度化管理,完善监督运营体系,有助于建筑业增强应对改革后的压力。之前都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项目部负责采购材料支付开支,提供报销凭证回单位报账,“营改增”后企业应改变传统供应商选择模式,规范行业发展。在选择购物时应进行价格质量比较,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供应企业,并索取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和供应商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公司统一签订合同、统一采购付款、统一索取发票。发票流、资金流、物流三流合一,如果票款不一致或者三流不统一,不仅影响税款的抵扣,而且加大涉税险。

3.2 合理安排合同条款进行控税

建筑企业应巧签合同降低税负,签订合同用足税收政策,通过合同改变业务流程节税,加强企业合同控税。施工企业和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时,不能签订甲供材料条款,最好签订包工包料合同,这样主材可以按照17%抵扣进项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操作人员和设备打包租赁,可按17%抵扣进项税;签订大型设备或材料采购合同时,注明运费由销方承担,将运费加到单价中去,这样运费和设备、材料可按17%进行抵扣。另外,企业可以多用融资租赁,开具动产租赁发票,抵扣17%进项税代替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来源,降低了企业的成本。税制改革企业内控、经营模式要随之变化,为保障建筑业的规范发展,发挥增值税惠民的作用,企业应加强自身规范,支持政府政策的落实,制订行业发展范计划,使“营改增”作用增强。

主要参考文献

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篇(3)

摘要税收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存在多年,有“皇冠上的明珠”赞誉。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改革开发的深入,近年来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本文从采购、生产、研发和销售环节,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了简述。

关键词生产经营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存在多年,有“皇冠上的明珠”赞誉。我国的税收筹划工作,因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基本上不需要进行操作。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改革开发的深入,近年来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包涵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内容,要求筹划者须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内涵

关于税收筹划的概念,目前我们很难从一本词典或教科书找出统一而准确的定义。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DF)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而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

由此可见,税收筹划实际上要做的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地少纳税和延迟纳税,同时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合法、节税效益最大化、预先性和统筹兼顾等原则。总之,税收筹划必须在企业战略管理的框架下进行操作,战略管理决定着企业的命运,而税收筹划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自身规模的壮大,税收筹划工作就会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二、采购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物资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做好物资采购的税收筹划,要求我们必须从确认供应商发票种类和提供的发票时点、交货时间、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货款结算方式、运费负担方式及票种等方面进行周全考虑。因为它们最终都将影响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净利润,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例: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对发运货物的运费有好几种处理方式:

(1)运费由购货方支付;

(2)供应商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单独一行列示运费金额;

(3)供应商将运费在物资采购合同的每种产品上进行分摊;

(4)其他。

在上述情形中,购货方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最好采用(3)模式,理由是购货方采购人员在填制材料入库单时比较简单,同时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金额,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三、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企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式、国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是自行购买还是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是大修国定资产继续使用还是提前购买新国定资产、生产过程中的部分环节是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等等。上述几种情形中采取不同的方式,会给企业的现金流和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带来变化,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留下了操作空间。

例:甲企业有一台机床,原价100,000元,残值按原价的5%预计,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19,000元,5年累计折旧额共95,000元;如果企业将折旧年限延长为8年,则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11,875元,8年累计折旧额共95,000元。从表面上看,上述两个方案均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也未多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但是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第1-5年共提前交纳8,906.25元[(19,000-11,875)*5*25%=7125*5*25%=35,625*25%]企业所得税就显得不划算了。如果企业处于“二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期间,折旧年限越长对企业越有利。

四、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有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且在1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等。

做好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工作,一方面可以节约企业的现金流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另一方面也是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的基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将会上升到一个新的平台。

五、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企业在内部控制流程、产品技术和工艺先进性等方面做的如何好,而企业最终无法将产品推广出去,那么企业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劳的,所以说市场营销决定企业的生死。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有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的区分、销售返利、关联方交易定价、捆绑销售、货款结算方式等。

例:A企业拟委托B企业进行一项定制软件开发,且合同内容还涉及采购DELL服务器1套。在此情形下,B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两种:(1)与A企业签订1份定制软件开发合同,再签订一份DELL服务器销售合同;(2)与A企业签订1份定制软件开发合同,DELL服务器由A企业自行采购。

本例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针对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可以享受国家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等政策。

总之,税收筹划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我们应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素养,在企业整体战略管理的框架下,尽最大可能地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蔡昌.财税名家蔡博士精解税收筹划.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10.

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篇(4)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途径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至此,原来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并执行了20多年的所得税制实现了统一。在此背景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

在市场机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纳税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而企业所得税作为仅次于增值税的大税种,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何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这就是纳税筹划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纳税筹划(tax planning)又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税收策划等,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现行税法及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以期获得最小税负和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方面的过渡政策。

1.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收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2.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税法的主要变化

1.重新界定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统一简化了所得税税率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新税法将税基税率确定为25%,这一比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3.进一步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及附加项目的税前扣除。即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8.5%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改变了原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形成了新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

(5)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特定区域有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政策措施。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点分析

(一)纳税人认定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篇(5)

尽管我国学者已经撰写了一些税收筹划的文章,业内人士已经开展税收筹划的实务工作,但我国的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和运作发展缓慢。以税收筹划的书籍为例,有关税收筹划的专著只有1994年出版的《税收筹划》一书,且大量篇幅着眼于国际税收筹划,对于国内税收筹划谈之甚少。此后虽然出版了不少“避税”、“节税”类书籍,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与企业经营和国内税法相结合的事例分析寥寥。及至后来,“避税”几乎变成畅销题材,书籍的商业色彩浓烈,根本不重视税收筹划应有的专业性和严肃性。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税定式》一书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讲述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税率表及有关规定。甚至有一本名为《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的书有100多页直接抄袭台湾出版的论著,“中华民国”这样的字样竟堂而皇之出现数次,令人瞠目结舌。

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观念陈旧

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并且,一些经营者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

2、税制有待完善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的税负的减少。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

3、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

我国的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每一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例如,营业税中的“劳务发生地”的概念)。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4、税收征管水平不高

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距离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或税基因流失问题严重。如果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的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的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

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有关的论著和文章比比皆是,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的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首先,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其次,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篇(6)

【关键词】企业合并;税务筹划;税负

合并是企业的一种产权重组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追求各种协同效应而选择企业合并,它是目前投资人进行扩张式经营的一种常见方式,是资源优化重组的重头戏。合并过程中,合理有效的降低合并成本对企业而言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就可以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通过税务筹划,纳税人可以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同时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一、合并中产权交换支付方式的税务筹划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合并,可以采用三种支付方式:以现金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承担债务的方式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

第一,现金购买式并购。现金购买式并购是指由并购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一定数额的现金,以此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目标公司的股东收到对其所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时,就失去了对原公司的所有权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19号)中对企业并购的税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现金支付方式下,目标公司的股东应就其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所获得的转让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所得税,从而加重了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并购成本。但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低于公允价值时,可获得目标公司资产重估增值获得折旧抵税利益。这样,分期支付的方式就可以用来减轻股东的税负,达到节税目的。

第二,股份交易式并购。股份交易式并购是指并购公司通过增发本公司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股票或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从而取得合并目标企业的控制权。通过这种支付方式,企业可以避免使用大量现金支付,减少对企业流动运营资金的占用。另外,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他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被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股份交易方式下的企业合并,目标公司不用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不必就此项所得缴纳税款;目标公司的股东未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无需纳税,到出售其股票时才需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可起到延期纳税的效果。此外,这种交易方式还有利于企业避免使用大量现金支付,减少对企业流动运营资金的占用。

第三,承担债务方式。承担债务式并购是指目标公司资不抵债或资产债务相等的情况下,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部分或全部债务为条件,取得目标公司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承担债务支付方式下,目标公司的股东被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股票,目标企业将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因而,目标公司及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的债务中有计息债务,并购公司因承担了目标公司的债务可获得节税利益。承担债务方式的节税效益是最为明显的。

二、合并后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弥补

连年亏损、濒临破产是很多企业被优势企业兼并的重要原因,能否利用这些被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就成为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根据上述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对于免税合并,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可以看出,税法规定对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只能利用此后有限年度内的盈利加以弥补,就使得利用合并企业间收益的组合进行税务筹划要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因此,合并企业如果想使用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就需要考虑以下条件:并购公司在目前以及今后可预见的若干年内是否能够连续高额盈利;目标公司是否以前几年累积大额亏损,并且预计近年内扭亏无望;兼并后企业是否是以总体收益进行计税的,即其中任一企业不存在税收征管上的限制,而使合并后的企业仍要分别纳税。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就能够有效地利用企业收益组合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根据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如果仍然为外商投资企业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其在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收购和被收购企业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其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相互结转。

2、合并后税收优惠的继承

合并前,各企业往往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可以继承这些优惠政策,也是税务筹划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

(1)定期减免税优惠。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适用范围的,可以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享受期未满而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2)降低税率。对合并后的企业及其各营业机构,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有关地区性或行业性降低税率,并按照税法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以看出,选择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合并可以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达到节约税负的效果。当然,单纯地节约税负不可能成为企业进行合并的动机,这就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税收筹划手段,有效地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70-280.

[2]陈国庆.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J].上海企业,2001(12).

[3]刘敏.企业并购中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新探[J].会计之友,2008(9).

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篇(7)

【关键词】职工个人所得税 薪酬管理 纳税筹划 实施策略

一、引言

时至今日,我国的税法机制及法制越发完善。对于政府而言,完善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发挥自身市场经济调控职能,进而引导企业向预期的目标发展。而对于企业而言,完善纳税筹划,制定合理薪酬机制,节约纳税成本的同时,可以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同时,作为个人有义务和责任遵守国家税法,积极配合纳税筹划工作,进而为和谐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因此,从多方面角度来讲,这是一项多赢的工程,对政府、企业及个人都有益,有关方面的研究倍受社会各界关注。

二、纳税筹划特征及原则

在国民经济的法制情形下,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首要前提,纳税人不管如何筹划都应在纳税政策的引导下正确选择交税方案。其次由于现行的国家纳税政策并不是特别完善,可能会随时作出适时调整,这就导致纳税筹划有一定的时效性,一旦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重新制定纳税方案。另外,纳税筹划是人为干预的一种预见行为,人为因素影响很大,如果筹划人专业性不够强,或者方案决策者出现一点点偏颇,都可能导致筹划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失败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纳税筹划还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基于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遵守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想减少纳税负担,最大化的实现企业的经济利润,因此,在税收筹划时应以企业的经济利润为前提。还有就是税收筹划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进行的一项活动,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会完全相同,也不会一成不变,这就需要筹划人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根据变化做出适时调整。

三、A企业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施策略

纳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备的社会职责,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保障基础。作者基于上述分析,结合A企业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施策略,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重视动员培训

从宏观上来说依法诚信纳税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税收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来源。所以在国家建设中,每个人都有纳税的义务,而且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形成公民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作风。从微观上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工资收入的证明,它可以起到很多的辅助作用,比如在个别城市,购买住房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才有资格买房或者办理银行贷款时有些银行也会要求提供纳税证明才会予以批复贷款。为此,企业可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将这些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种好处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一一讲解给全体员工,让员工能够清楚认识到自己对纳税事业应做的贡献和纳税给自己带来的便利,从而自觉缴纳。企业也可以对那些自觉缴纳的员工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其他人向这些模范员工看齐。另外,个人所得税交的越高工资肯定也越高,肯定是企业做的特别优秀的员工,所以企业也应对这些员工予以足够且高度的重视,引导其更好的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二)完善薪酬制度

在我国税法上来说,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每个人都要缴纳,需要达到一定的收入标准才有义务缴纳。而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来说,工资和薪金即基本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员工的福利和五险一金是不需要缴纳的。企业可以根据这种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制定自己的薪酬体系。具体实行过程中,企业可以将工资和奖金有效配合,比如控制年终奖的发放次数,利用税收零界点调整发放金额或者将每月工资和年终奖结合起来发放等,都可以有效减少纳税金额,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另外,根据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将一些员工的薪酬收入转化为福利方面收入,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员工在精神方面得到慰藉,也能M足员工中的生活需求,还能成为企业在招聘人才中的竞争优势。同等的工资待遇,应聘者肯定更倾向于福利好的企业。而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简单的高薪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员工的内心需要,而福利的出现则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憾,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制定可行方案

在纳税筹划中合理的方案设计不仅能为公司节省很多开支还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工资是整个薪酬体系的根本,在工资的纳税筹划上,筹划人员可以按照每个月或者季度的方式均衡发工资,有效避免员工在工资高的月份缴纳较高的税费,也可以将一些工资收入转化成其他形式发放给员工比如福利形式。而且现在企业招聘人才的方式有很多,可以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甚至是合作关系。工资筹划人员可以根据税法选择一种合适的劳动关系来降低税费。另外,大多数企业除了工资还会设立奖金薪酬,奖金是一个人对公司创造价值的体现,也是公司对员工的激励。所以更多的让员工拿到奖金则成为企业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而对于奖金筹划来说,应区分高收入和低收入。对于低收入的人员来说企业可以估计年终奖的额度,尽量在纳税零界点将奖金糅合在每月的工资中进行发放。对于高收入的人员来说在筹划时可以将奖金分为两部分,即一部分用在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的工资发放上面,一部分用于年底的年终奖金,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纳税者的税率。

四、结语

总而言之,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十分重要和必要。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加之各企业薪酬管理实践存在差异,本文作出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作者希望业界更多学者关注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理性分析其特点及可能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多有效解决建议,推进我国经济建设。同时,各企业也需关注此项研究事业,可在本文论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李爱敏.职工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J].财会学习,2016,24:186.

[2]王雄元,史震阳,何捷.企业工薪所得税筹划与职工薪酬激励效应[J].管理世界,2016,07:137-15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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