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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预防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6 09:49:56

地震灾害预防

地震灾害预防篇(1)

关键词:汶川地震;次生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P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0-0107-03

四川省和其邻省市由于汶川大地震的发生,不仅在大范围内造成了灾难性的破坏,而且还殃及到了全国多数地区甚至是境外地区,这次地震是我国自建国以来最具破坏性的一次地震。据统计,近7万人在这次地震中丧生,36万人受伤,1500万人被紧急转移安置,累计受灾人数达到4550万人,重灾区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相较于这次地震所带来的危害,其本身所引发的地质灾害更为严重,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和破坏,所以,灾后重建应该首要考虑的问题是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本文从汶川地区所特有的地质结构和由地震引起的地质灾害所具有的特征作为出发点。

1 汶川的地质条件

龙门山是汶川大地震的地震发生带,平行于龙门山脉的三条大断裂控制着龙门山的地震活动和地质结构。龙门山因这三条大断裂分为了两个条带,自西向川西平原延展的主要有:茂县-汶川大断裂、后龙门山、北川-映秀大断裂、前龙门山、江油-都江堰大断裂。龙门山的后缘边界即茂县-汶川大断裂,其是邛崃山、岷山和龙门山的分界。高山和中山是后龙门山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山势十分陡峭,海拔最低值为3500m,山体的构成部分主要有岩石、花岗岩类及奥陶系、寒武系和志留系所属的下古生界地层。后龙门山和前龙门山既是北川-映秀大断裂的天然分界,也是其主中央断裂。前龙门山的山体主要构成部分为上古生界和中生界地层(上古生界包括二叠系、泥盆系和石炭系;中生界包括自垩系、三叠系和侏罗系),其山势十分缓和。龙门山区和四川盆地形成了江油-都江堰大断裂,也可称为龙门山的主前缘断裂或主边界断裂,由于冲积扇其东侧逐渐发育形成了广袤的扇形平原。龙门山主中央断裂是此次汶川大地震的震中,其运动特征为逆冲运动,即下盘岩体做向下的运动和上盘岩体做向上的运动,而且伴随着顺时针方向的水平滑动。由于震中断层破裂引发了地震,导致破裂在龙门山的主中央断裂处迅速扩展,使得其主后缘断裂和主边界断裂的变形和运动加剧,其破裂长度长达约300km,其扩展延伸的速度平均为3.1km/s,导致其破坏范围的扩大和破坏程度的深化。

2 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的主要预防措施

此次灾后的重建,其首要举措是对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各项预防。地质灾害的预防原则为结合综合治理和规避、联合短期和长远的工程措施。

2.1 调查监测泥石流和滑坡

调查监测泥石流和滑坡,对危险区进行圈定,制定相关的防治规划。在灾区对次生地质灾害进行普遍调查,进一步确认可能发生次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区,预测灾害规模和类型,动态监测重点的泥石流和滑坡,规划和制定具体的应急救灾和防治

措施。

2.2 规避居民点和工程建设

次生地质灾害地区应当规避居民点和工程建设,对震区开展工程建设,如城镇、桥梁、铁路和工厂等的修建,应尽量避免在滑坡体上进行施工和建造,选择开阔、平坦的平原和盆地。车站、公路、铁路和桥梁的建造应尽力避开泥石流、滑坡和崩塌的易发的危险地带,尽量避免对边坡的开挖;应该科学合理地对矿山进行开采,且在开采过程中应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而对废土和矿渣堆放地区的选择应当为开阔、低洼和少水的地区,避免废矿渣的乱堆、乱采,以维持山体的稳定,防止山体遭到破坏。

2.3 坚持恢复和保护植被

应当坚持恢复和保护植被,对草本植物、乔木以及灌木进行联合种植的原则,在对植被进行恢复的同时对幸存植被进行保护,因地制宜地做好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的工作。恢复和保护植被的根本是控制各类泥石流、崩塌体和滑坡体

源头。

2.4 工程治理

如若交通干线、枢纽、村镇和水库堤坝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建筑物附近有泥石流和滑坡发生的可能性,则要对其实施工程治理。滑坡治理工程分为两大类:抗滑工程和减滑工程。抗滑工程主要是运用抗滑相关的工程建筑对其部分或者全部滑坡进行抵挡,以期免于或者减轻滑坡所造成的灾害;而减滑工程主要是通过对地下水、地形和土质等状态进行改变,进而缓和或停止滑坡运动。其具体措施

如下:

2.4.1 对滑坡体上的地表水进行排除和防渗处理。通过沟排水工程的建设迅速汇集滑坡内的雨水并将其排除至滑坡外。水沟分排水沟和集水沟,排水沟主要是排除汇集的水;集水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横贯斜坡的沟渠,主要用于对地表水和雨水的汇集。两者同时处理防渗工作,具体来说就是被覆处理边坡的坡面和坡顶,若该地段透水性弱,则对其重要部分及时进行防渗处理;若该地段透水性强,则对其已经发生的裂缝处用水泥浆或粘土进行填充,并加盖薄膜。

2.4.2 地下水的排除过程主要如下:地表以下3m的地下水可利用明沟和暗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排水,其中暗沟又分为排水暗沟和分集水暗沟,通常情况下,每间隔20~30m处修建一个检查井或集水池;地表深度超过3m的地下水运用钻孔的方法进行排水,其中地表深度在3~5m的地下水运用钻孔的方法进行排水,地表深度在5m以下的地下水运用斜孔进行排水,其孔径约为60ram,并设置2~3层钻孔,这样既可以做到深层水的排除,同时也可以对浅层水进行排除。当其他区域的地下水顺着其他通道或含水层大量涌入滑坡区时,需要在区外建造地下水截水墙,截断滑坡区流入的地下水,诱导其排出地表。

2.4.3 削方减重适用于小型滑坡,其主要做法是在准确把握滑坡面的分布情况、滑坡滑动趋向和滑坡规模后,将滑坡后部土体削去,填土镇压前沿,以此达到增强滑坡稳定性的目的。

2.4.4 修建抗滑桩的具体措施:用35~40cm孔径的钻头于滑坡前沿处垂直穿过滑面,然后插入工字钢或钢管,在滑面下1/3处打入桩基;钻孔也可用1.5~2.0m直径的竖井进行替代,钢筋混凝土为其井内主要充填物。抗滑桩不仅有增加预应力的效果,还有抗滑阻挡的作用。

2.4.5 修建档墙的具体措施:首先挖开滑坡前沿,然后通过网架搭建钢筋混凝土墙。档墙作为抵挡工程,主要适用于对滑坡前沿进行填土反压,这样不仅可以稳定上部斜坡处的滑动,也可以稳定单个坡体滑动。

2.4.6 因河岸常年遭受河床下切和河流侵蚀降低了坡体的稳定性,使其在地震时常常发生滑坡现象。为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做好加固河床、导流工程和防护堤护岸等工作,以防止河岸遭受侵蚀,从而维持岸坡的稳定。

2.5 避免修建居民建筑和工程设施

在易受泥石流影响的地区,居民建筑和工程设施应避免在此处修建。若无法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则必须加强对泥石流的治理和监测,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泥石流进行综合治理。

2.5.1 关于引水工程和修建蓄水的治理。于水体补给区处修建截流水沟、调洪水库和引水渠等,用于对泥石流上游的水源进行集中切断或

截留。

2.5.2 拦挡工程的修建主要包含有护坡、拦沙坝、挡土墙和谷坊等,在泥石流的流通区进行层层拦截。

2.5.3 排导工程的修建应选在堆积区或流通区,其主要工程包括顺水坝、排导沟渡槽、导流堤和急流槽等,其目的主要在于将地下水和地表水排除出泥石流区域。

2.5.4 停淤工程的修建应选在下游平坦开阔的河床段或低洼平坦的堆积扇上,其主要工程有拦淤库和停淤场。

2.5.5 固结泥石流物源。通过浅井和浅钻用水泥浆对松散物质运用电渗和加压灌注等方法进行固结,矿渣主要使用化学凝固剂进行胶结,用来避免堆积的松散体液造成泥石流。

3 结语

地震灾害预防篇(2)

2.发扬不屈不挠的决心和勇气,克服地震灾害。

3.加强巡查,严厉打击一切犯罪行为,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积极行动起来踊跃为地震灾区人民捐款。

5.落实应急预案,维护公众安全。

6.全民动员防灾,人人参与减灾。

7.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同夺取抗震救灾胜利!

8.居安当思危,防灾人为先。

9.天灾人祸时常有,防灾之心不可无。

10.抗震预案在心中,有备无患保平安。

11.防震重在教育,减震重在保障。

12.普及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13.科学防震减少损失,轻视防震罪责难逃。

14.防震减灾须抓好,社会安定最重要。

15.人人提高防震意识,处处化解震害危机。

16.重建家园,我们齐动手。

17.普及防灾知识,弘扬减灾文化。

18.心连心,手牵手,共同渡过难关!

地震灾害预防篇(3)

关键词:建工程;防震减灾;研究

中图分类号:TU894文献标识码:A

我国地域辽阔,天气变化万千,洪水、地震等灾难频发,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08年5月12号的汶川大地震更是中华民族的伤痛,数以万计的同胞患难。地震灾害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我国建工程的防震减灾的综合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工程的防震减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渠道单一。全国每年投入到建工程的防震减灾科技研发和应用的经费十分有限,在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科研设备购置、防灾工程建设、防震减灾基础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等多方面投入不足。主要是因为我国防震减灾科研基本依赖于财政拨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由于防震减灾科研具有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近期经济效益,很难吸引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主动投入,造成防震减灾科技发展和技术推广滞后。另外,缺少科研成果推广的中间环节与适合防震减灾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防震减灾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低,严重影响了全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深入进行,影响了全国防震减灾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管理缺乏综合协调。长期以来,我国的建工程防震减灾管理体制基本是以单一灾种为主、分部门管理的模式。由于没有常设的综合管理机构,各灾种之间缺乏统一协调,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联动,造成了许多弊端,如缺乏综合系统的法规、技术体系政策与全局的防震减灾科技发展规划;缺少系统的、连续的防震减灾思想指导,不利于部门之间协调;缺少综合性的防震减灾应急处置技术系统;缺少专门为灾害救援的综合型救援专家、技术型队伍;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防震减灾科学技术体系;信息公开和交流渠道不顺畅;资源、信息不能共享;科学决策评估支持系统与财政金融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等等,直接影响防震减灾实效。

(三) 科技资源待优化配置。我国建工程的防震减灾科技资源主要集中在气象、地震、地质、环保等领域,由于缺乏宏观协调管理及传统的条块分割现状,一方面各领域主要关注本领域的防震减灾科技发展,研发工作主要局限于解决本领域存在的技术问题,在不同灾种以及防震减灾的不同环节中,科技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科技开发与应用水平发展很不平衡,在基础地理信息、救灾设备和队伍建设方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另一方面,仪器、设备、资料、数据等都由部门、单位甚至个人所有,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共用,资源条件不能系统整合形成高效、共享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无法形成合力和整体创新优势。

(四)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缓。 一是在不同灾种以及防震减灾的不同环节中,科技发展与应用水平很不平衡;二是各灾种的应急研究和操作水平差别较大,低水平重复研究较多;三是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监测能力不强,短期预测预报能力还较低;四是缺乏各类灾害的科学评估模型和方法,灾害信息共享应用和评估的技术急需完善;五是对一些重大灾害的认识与防治技术,长期徘徊不前;六是现有科研结合国情实际不够密切,科技整体支撑能力有待提高等。

二、建工程防震减灾的措施

(一)有关工作人员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加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工作,加强气象预警信息工作,是提高防震减灾水平的重要科技保障。要依靠科技,提高防震减灾的综合素质。通过加强防震减灾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采用与推广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科技水平。

(二)政府与社会团体应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宣传灾害知识,培训灾害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通过开展“防震减灾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村庄”行动,使基层的社区居民、广大中小学生、企业员工、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民、社会弱势群体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掌握基本的避灾、自救、互救技能,达到减灾目的。防震减灾需要从娃娃抓起,把灾害、灾害应急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有关部门应编写自然灾害防御宣传手册与宣传材料,广泛宣传与普及灾害知识、应急管理知识、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基层群众参与应急管理能力与自救能力。

(三)广大的社会公众要充分认识灾害预警信息的重要作用,了解各类预警信息含义,在收到灾害预警信息时,根据不同预警信息、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需要建立广泛、畅通的预警信息渠道。利用广播、电话、手机短信、街区显示屏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预警信息,重要预警信息在电视节目中能即时插播和滚动播出。有关部门能确保灾害预警信息在有效时间内到达有效用户手中,使他们有机会采取有效防御措施,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

(四)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起保护环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要以为灾难离我们很遥远,它说来也就来了。如果我们不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的话,很可能会遇到危险。而当灾难来临时,一定不要慌张,要保持镇静。

三、结语

要做好对民工建工程的防震减灾的工作,就必须积极开展建工程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防震减灾和管理培训,加强各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每个人也都有义务去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防震减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尽管个人的能力也许有限,也许微不足道,但我相信“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防止灾害的发生,让地球的明天更加光明,更加灿烂!

参考文献:

地震灾害预防篇(4)

1.1编制目的

为增强对州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地震应急预案》及《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Ⅳ级一般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1%以上,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5—6.9级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6.4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5—5.9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州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5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发挥、武警部队、公安、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突击队作用和地震志愿者及群众在自救互救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2.1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与主要职责

2.1.1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

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州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后,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州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地震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2.1.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主要职责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向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统一领导全州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遣州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救灾工作;协调州军分区和武警州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根据震情、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援助请求,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1州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震时,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动转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州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为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监视跟踪、灾情信息、信息、条件保障等组。

2.2.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州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分析、会商震情;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参与审定震后重建方案,检查灾后重建设施、房屋的抗震标准;承担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州地震局负责对全州及周边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震情跟踪并及时联系上报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3.2预警预防行动

州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地震预报意见(年度地震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省政府决策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预报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为:

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地震预警级别及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已由省政府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州、县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第四章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红色预警)。在国务院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州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州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全州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蓝色预警)。在省政府和州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州政府以及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Ⅲ级响应由州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及省地震局。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当需要启动Ⅰ级级响应时,省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由国务院做出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地震局要及时将省地震局确定的地震参数速报州政府。

4.2.2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由震区各级地震、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住建、教育、卫生、外事、通信及有关部门迅速调查、收集、上报。

4.2.4震情、灾情公告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Ⅱ级响应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

尽快恢复指挥协调功能,了解震情、灾情,迅速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组织灾区人民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尽快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和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前来救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做好震情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保护国家财产;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监督使用情况;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4.4.2Ⅲ级响应

1、州政府做出的应急响应

授权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

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向州委、州政府报告震情、灾情,通报州军分区,宣布灾区进入灾后应急期;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建议州政府派出州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开赴灾区抢险救灾,建议州政府请求军分区协调驻军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建议州政府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建议州政府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建议州政府请求邻区州(地、市)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组织州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由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州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不同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相互配合。

州军分区、武警州支队、州公安局、州公安消防支队、州卫生局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指挥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抢救被埋压人员和伤员,进行工程抢险。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险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区政府及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州公安、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广播、环保、国土、气象、质监、安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州地震局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协同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上报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州地震局协同上级地震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五章保障措施

5.1分级分类预案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和抢险救援能力,为抗震救灾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5.2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救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5.3监督检查

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州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并对全州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州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根据省地震局提出的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州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县人民政府必须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6.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州地震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6.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州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6.4邻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区,对我州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第七章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政府批准。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须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州地震局负责解释。

地震灾害预防篇(5)

1.1从汶川地震看(特)大型水库加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的重要性据不完全统计,因汶川地震出险水库(水电站)2473座,其中溃坝险情水库69座,高危险情水库331座,由地震带来的次生灾害:山体滑坡堵塞河道形成一定规模的堰塞湖35处,受威胁总人口超过200万。由此可见,水库一旦发生严重震害,不仅危及工程本身安全,还会引发次生水灾,其损失往往超过地震本身造成的损失。因此,对水库工程抗震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视应上升到新的高度。

1.2丹江口水库地震及次生灾害的研究情况及意义自1970年蓄水至1985年,库区内诱发地震800余次,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竣工后,坝高将由162m增至176.6m,正常蓄水位将升至170m,库容将从210亿m3增至339.1亿m3,加大了水库再次诱发地震的可能性。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表明:二期蓄水后,水库水域范围扩大,在新淹没区内具有发震构造条件的部位上,发生5级作用的地震是有可能的。一般天然地震在主震发生后,总体上震级水平呈衰减趋势,在震情发展的预测分析上较有把握,而水库发震机理和诱震因素很复杂,在震群活跃期震级往往维持在一定的水复发作,趋势判断难度很大,从而加大了应急决策的难度。2006年,湖北省政府确定了十堰城区、丹江口、竹溪、竹山、房县为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开展丹江口水库诱发地震研究、地震及次生灾害的防治,对保障水库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丹江口水库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2.1编制完成《丹江口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预案以切实做好水库遭遇突发事件时的防洪抢险调度和险情抢护工作、力保水库工程安全、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损失为目的,对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等方面应急工作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和部署,并根据水库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变化作适时的调整,为水库面对突发事件时的防洪抢险应急工作提供了指导。

2.2水库防洪调度积累了丰富的应急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地震灾害应急能力多年的防洪调度积累了丰富的应急处理经验,培养了大批运行、检修专业人员。2008年抗击雪灾和四川抗震救灾中,汉江集团的抢险救灾队伍分别担负了抢修郴州城区主干线“两桂”线和疏通高危险级的文家坝堰塞湖的任务,体现了我们在电力、水利应急抢险方面的技术实力。

3丹江口水库加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3.1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提高地震灾害的预警能力。目前,丹江口水库的遥测地震台网的技术水平为第二代,随着二期加高工程的进行,应建设和三峡同级的第四代综合观测和数字地震遥测台网。对可能诱发地震的地段要设专业地震台网进行地震活动特征监测,以及各种地震前兆的监测研究,根据诱震预测采取防、治相结合的抗震措施。这样不仅有利于水库的防洪安全、水库的安全调水和周边民众的生活安全,还可为丹江口水库诱发地震研究提供宝贵的数据资料,为防震减灾打下坚实的基础。

3.2制订、完善和落实水库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预案制订、完善和落实中应注重以下方面的问题:

3.2.1须做到一旦地震,应快速对大坝的安全作出地震反应评价,提出应急措施,制定抗震减灾方案,并通过远程通信网络将抗震减灾的方案与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呈报至决策部门,使地震引起的直接与次生性灾害降至最低限度。

3.2.2预防措施重点要对在强震中最易破坏的部分进行改进,或加强结构,或改变型式,提高其抗震能力,如变电站的构架、送出线路的杆塔、设备仪表的保护、闸门的启闭系统、土石坝坝坡、上坝道路等。水利工程的破坏主要是变电、输电架构和送出线路的倒塌、送电中断;机电设备、仪表、通讯、备用电源的损坏;其次是边坡崩塌,交通中断;泄洪设施如闸门、启闭机的破坏,导致不能正常启闭泄洪;厂房围墙和生活设施倒塌。地震灾害发生后,关键要密切监测和巡查水利工程的可能受损结构、部位及设施,及时对险情进行应急处理,使地震灾害的损失和危害降至最小。

3.2.3地震灾害中水利工程的应急处理还涉及到水、雨、工情的监测预报和水利工程的优化调度问题。除降雨、余震等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对水利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外,山区河流沿岸的崩山、滑坡、泥石流,可能壅堵河道,形成堰塞湖等次生灾害,当湖泊水位上升到一定高度后,可能冲溃堵塞坝,形成溃坝灾害,对下游大坝造成冲击。因此,预案应对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度,在可能的情况下,既保证正常的供水、供电,又要保证工程的安全,做好准备确保大坝的泄洪设施安全,让大坝顺利泄水,降低蓄水位,甚至考虑腾空库容,避免出现溃坝事故。预案中还需强调,水利部门有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还有必要提出应急性的群众转移、避灾方案,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组织下游群众避灾疏散,以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3.2.4应发展应急通信优势技术,建立起一套空中与地面相结合、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固定与机动相结合的立体应急通信系统,加强互联互通监管和通信相关设施保护工作。制定详尽周密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还应定期进行应急通信演练活动。

3.2.5与地方政府积极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及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推进抢险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

3.3加强水库管理单位与地方政府间的沟通和协调,紧密结合内、外部应急预案

水库的内部应急预案是针对大坝管理单位而制订,外部应急预案是针对政府和公众,对大坝上下游地区实行应急处理而制订,两者应紧密结合形成完整的应急系统。水库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际上涉及水利、工程安全、社会、管理、灾害、信息工程等多领域科学,它不仅要考虑水库大坝安全本身的一系列技术问题,还要重点考虑大坝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作用和协调。

3.4尽快完成丹江口水利枢纽升船机系统的改造,恢复水库上下游的水运交通

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将造成公路交通损毁或受阻,短期内难以抢修恢复,严重遏制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入,及受伤受困灾民的运出。汶川地震救援时,交通运输部的工作组提出的“路水并举,水路先行”抢通战略和“打通水库路,开辟疏运码头”方案,对加快抢通救灾运输通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丹江口水库广阔的水域提供了打通水上交通运输线的条件,升船机改造后过坝运输能力将提升至300吨级,若发生地震灾害时也必将成为救援的重要交通生命线。

由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不完善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社会复杂性,丹江口水库地震灾害应急管理的很多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现阶段,要进一步加强地震预测预报设施和能力的建设,认真总结汶川特大地震应急抢险的经验,结合水库实际,制订、完善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使之科学合理有效,并加强与地方的协调配合,做好预案的落实工作。

地震灾害预防篇(6)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报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弊橹鞣矫?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持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震灾害预防篇(7)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五条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科研成果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应用,跟踪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的群测群防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庙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二条省级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撤销与迁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工程性质和防震减灾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强震观测设施,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并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并报告国务院。

第十九条在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的发生,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二十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积极推行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开展防震、避震训练;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还应当组织学生进行防震、避震的模拟性演习。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并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五条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内,预报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并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准备。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工作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第四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救灾职责,迅速组织抢救受灾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处置措施。

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服从辈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五条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自筹、信贷、国外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抗震设防要求,制定重建规划。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强震观测设施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或者擅自泄露、地震预报意见,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对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危害,应由公安机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在地震应急期内不坚守工作岗位,临阵脱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询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