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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系统理论的概念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28 11:52:48

家庭系统理论的概念

家庭系统理论的概念篇(1)

Fan Yongbing; Wang Junping

(Xinxiang Medical College Sanquan Medical College,Xinxiang 453003,China)

摘要: 自我概念是现代心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命题之一,是从自我沿革而来,自我概念可决定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过程的强弱以及积极还是消极,其发展水平标志着人格的健全程度,对人格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主要对大学生自我概念的结构及特点研究情况进行梳理,以期能对大学生自我概念进一步研究有所启发。

Abstract: Self-concep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ropositions of the modern psychology research. From self evolution, the self-concept may decide whether self-development and self-perfecting process is strong or weak and positive or negative. Its development level marks the sound personality, and has an important effect o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ersonalit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structure and the characteristic of college students' self-concept hoping for promoting further research on it.

关键词: 自我概念 大学生 特点

Key words: self-concept;college students;characteristics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7-0153-02

0引言

自我是整个人格的核心。Self和ego是心理学研究领域两个高度不同的自我。Self是指认识、行动着的主体,是由生物性、社会性以及自我意识诸因素结合的有机统一体,被分为主我和客我,主要受后天和社会环境影响;ego是从本我(id)分化而来的,是保证个人适应环境、健康成长,取得个人自我意识统一的根源,ego主要由先天遗传因素决定[1]。自我概念是现代心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命题之一,是从自我沿革而来,自我概念可决定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过程的强弱以及积极还是消极,其发展水平标志着人格的健全程度,对人格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1自我概念的来源和定义

自我概念(Self-concept)理论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自1890年James在《心理学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自我概念以来,自我概念便成为西方经久不衰的心理学研究热点问题之一。

James认为,自我概念是一种意识和心理过程,是自己对自身存在、状态及特点的观察和认识。库利(1902)提出镜像自我概念,认为镜像自我是个体与他人交流时反映给个体的视像。罗杰斯于1951年在詹姆斯的理论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研究探讨,明确地提出了“自我概念”理论。他将自我置于一个想象场中,认为一切人都生活在他的主观世界中,自我仅仅是现象场中在内容上与个体自身明显有关的一部分,自我概念是我们对我们是谁,以及我们看来像什么的主观知觉[2]。

自我概念理论研究发展尽管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但是关于自我概念的定义,心理学界仍然众说纷纭。

Fitts(1965)认为自我概念就是“个体对处于周围环境中的自我的认知”。Markus(1977)认为自我图式就是自我概念的认知结构,是关于自我的信念,与自我有关的信息加工受这种信念组织和指导。Jourard(1980)等在《健康人格――人本主义心理学观》一书中将自我概念定义为:自我概念是由人们关于自己本质的所有信念组成的,包括了人对自己力量和软弱的设想、成就的可能性,以及对自己行为和体验的描述。Hattie将自我概念定义成个体对自我特性的认知评估; Marsh认为自我概念是指个体他自己的整体,包括个体的人格特征和图式,以及对社会角色及关系的理解;Callista等认为自我概念是个体在某一特定时间内自己所拥有的感受与信念,这些感受与信念是由个体内在的知觉和他人对其反映所形成的,它可以引导个体的行为。Shavelson(1976)认为自我概念是一个体对自己的知觉,这种知觉是通过对环境的经验和解释形成的,它们受他人的评价,对自己行为的反馈和归因影响。Rosenberg认为自我概念是个体对自我客体的思想和情感的总和,包括个体对自己多方面的看法。Baumeiste认为自我概念是指一个人自身的整体,包括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和图式以及对社会角色和关系的理解。

国内关于自我概念的研究起步较晚。学者蔡淑玲认为自我概念是一种自我态度的组织,其结构具有阶层性。黄希庭认为,自我概念是个体对自身全面的知觉,是多维度、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具有评价性可与他人区分开来。刘惠军认为自我概念是指个体关于自己的观点的看法,当个体把自身看作研究对象时,便会对自己的能力、特长、外表和社会接受性等产生知觉并形成稳定的自我概念。乐国安、崔芳认为,自我概念是个体通过自我观察,分析外部活动及情景、社会比较等多种途径获得的对自己的生理状况、心理特征、社会属性等方面的比较稳定的认识和看法[3]。林崇德(1995)认为,自我概念是一种有组织的认知结构,由系列的态度、信念、价值标准所组成的,是个人心中对自己的印象,它把个体的特殊习惯、能力、观念、思想和情感组织联系在一起,贯穿在经验和行为的各个方面。

总体看来,各派学者对自我概念的定义主要包括:自我概念是对自身全面而相对稳定的认识,是在社会生活过程中个体通过人际互动而形成的。

2自我概念结构

因为研究角度和理论基础的差异,学者们也提出了形式各异的自我概念结构。詹姆斯将自我概念划分为主体自我和客体自我,主体自我是指个体的纯粹经验,而客体自我是指经验的内容。客体自我又分为物质自我(material self)、社会自我(social self)和精神自我(spiritual self)等层次,其中物质自我是基础,社会自我高于物质自我,精神自我处于最高层。其后Mead等对上述自我概念结构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主体我(“I”,)和客体我(“Me”)的关系进行了论述,认为客体我是自我意识的对象和本体,它通过接受别人对自己的有组织的态度系统而形成起来的;而主体我是自我的动力部分,是自我活动的过程,虽然它在客体我的框架范围内活动,但它具有前瞻性,可使人超出现有客体我的框架,使行为具有自由特征、创造性与新异性。罗杰斯将自我概念分为现实自我(the self)与理想自我(the ideal self)两个层面,现实自我代表我认为我是什么样的人,而理想自我则代表我希望成为什么样的人。

3我国大学生的自我概念结构

国内对自我概念结构研究起步虽然较晚,但近年来随着现代心理学的发展,自我概念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的关注,有关方面的研究也日渐增多。

黄希庭等(1988)根据理想自我概念与现实自我概念之间的关系,将自我概念分成自我肯定型、自我否定型、自我矛盾型三类;郑涌等(1998)研究发现,中国大学生自我概念分为交际、友善、信义、容貌、学业、志向、家庭、成熟、自纳等9个维度,其中友善、家庭、信义、学业、志向构成内在品质,容貌、成熟、自纳、交际构成外在品质。据此认为大学生自我概念结构是分维度多层次的[4]。乐国安等(1996)将大学生自我概念分为生理自我、心理自我、社会自我和理想自我。谢敏等(1997)结合国内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现实,认为大学生自我概念包括:爱国奋进自我;紧跟时代自我;矛盾自我;理想超出现实能力自我;渴望得到理解自我;扬长不避短的自我;虚幻的自我;压抑自我。郑涌等(1997)研究提出,大学生自我概念主要内容是个人属性,尤以嗜好、个性、情绪和理想等所占比重最大;与他人关系是另一个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一般人际关系当中;而社会认同所占比重较少,体现出个人内在特质在当代大学生界定自我中的主导地位。

4自我概念的功能

Berns(1982)在《自我概念发展与教育》一书中,对自我概念的心理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提出了自我概念的三个功能:①保持内在一致性,自我概念起引导个人行为的作用;②经验解释的作用,自我概念影响自我解释经验的方法;③决定人们的期望。自我概念影响人们对事情结果的期待。这些功能在客观上决定了自我概念对行为的调节与定向作用。

5大学毕业生自我概念特点

作为尚未走进社会的特殊人群,大学生自我概念拥有其自身的特点。Erikson认为,大学生正处于自我统合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大学生心理发展的重要内容即是自我统合。“我是谁”和“我将走向何方”两大人生问题进入大学生的脑海,并引发他们进行深入地思索。由于受个体年龄差异、能力差异、经验差异、家庭背景差异、性别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部分人最终完满地找到上述两大问题的答案,走向完善的人格,而另一部分人则出现统合困难,迷失自我角色。

国内有学者研究发现,存在内外法则指引大学生自我概念的发展。外部法则是外在力量制衡着自我概念的发展,外在力量由自我的经济实力、文化实力、社会参与力和政治力量构成;内部法则是指自我行动推动内在力量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自我概念发展,内在力量由体力、智力、意志力共同组成。外部法则依赖于内部法则而实现,内部法则受外部法则的制约。国内其他学者的研究其结果也不尽相同,尚存在各种差异。王平(2001)的研究显示大学生自我概念在总分及大多数维度在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家庭背景等方面差异性显著,而男、女生之间差异不显著。自我概念水平呈现U字型,二、三年级学生自我概念处于低谷。家庭自我概念男、女大学生差异显著,女生优于男生;姚信(2003)通过研究发现,大学生整体展现较为积极的自我概念,在性别、年级等多个维度差异显著。自我概念整体伴随年级呈上升趋势,在大三阶段出现低谷[5]。武成莉(2004)的研究也显示大学生自我概念存在年级和专业差异。孔祥军(2006)发现大学生自我概念在男女生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差异显着;在自我概念的生理自我、心理自我、家庭自我、道德自我等因子方面差异较为显着[6]。高亚席(2006)的研究显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之间存在显着差异;同时在年级、家庭经济状况和人际关系等维度等上存在显着差异。万德智(2007)研究发现男女生自我概念在家庭自我、道德自我、自我满意等因子上差异显著,女生得分均高于男生,提示自我概念总分在性别上存在显着的差异,另外在城乡、独生子女等方面也存在显着差异[7]。

总之,大学期间是从青春期后期向成年期早期转变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的感受、态度、喜好和意向等所形成的自我认识会影响和支配着他们今后的行为,是适应社会的重要条件。其特点包括:①全面性:能够对各类自我进行分析,更多地深入揭示自己的内心世界,表现出自我认识的深刻性。②客观性:自我评价已经比较客观。③矛盾性:现实的自我有许多不符合理想自我所要求的情况,偶尔会产生自我迷失。④自主性:对自我的态度独立意向加强。⑤虚幻性:将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统合的能力尚较低,容易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

参考文献:

[1]杨槐.大学生内隐、外显自我概念及其关系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10.

[2]郑涌,黄希庭.自我概念的结构:Ⅱ.大学生自我概念维度的因素探析[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5):51-56.

[3]姚信.大学生自我概念发展状况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3,17,(1):42-44.

家庭系统理论的概念篇(2)

关键词:女性消费者;自我概念;网络营销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1.028

1引言

CNNIC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女性网购群体规模达18100万,是2010年7303万的近2.5倍;同时,女性移动网购群体规模在2015年也突破15223万。女性网购、团购比例分别达62.7%和29.1%,均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0.0%和26.2%。一方面,是女性自身的行为特点加速推动网购市场的发展:女性网购群体不仅上网时长达4.17小时,远高于网民整体的3.74小时,而且她们的互联网应用更加活跃、种类更加丰富,具体表现在她们对各类互联网应用的使用率更高;另一方面,女性作为部分家庭的网购决策者(统计局调查显示,北京市家庭网购决策者中超过2/3是女性),更加突显了这一群体的消费能力。抢夺女性市场是电商企业未来的重点战略之一。

中国女性消费者的自我概念是影响消费性为的心理因素。美国著名的消费行为学家 Hawkins 指出,消费者不会选择那些背离自我概念的产品,只会选择那些与自我概念一致或者强化的产品。女性消费者的产品或品牌态度与女性消费者的自我概念之间存在着正强化关系。掌握中国女性消费者的自我概念结构及其变化规律,预测其消费态度,对电商企业来说十分必要。

2理论概述

2.1自我概念定义

哈佛大学心理学家 James 于1890在其出版的名著《心理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Psychology)中首次提出了自我概念(self-concept)。他认为,自我概念就是由物质自我、社会自我和精神自我构成的自我意识。这一界定表明了自我概念的实质是自我意识。这一概念提出后广受关注,学界开始了深入的研究。

2.2女性自我概念的5F模型

国内学者杨晓燕在前人自我概念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女性消费群体进行调查研究,构建了中国女性消费者自我概念系统结构的5F模型,该模型包括情感自我(Feeling-self)、家庭自我(Family-self)、心灵自我(Freedom-sdf)、表现自我(Fashion-self)和发展自我(Fervor-self)。中国女性消费者自我概念系统结构有五种成分,它们分别代表女性在家庭、审美、事业和社会交往中的自我形象。女性自我概念的五种成分既是决定女性消费态度的心理因素,也是女性消费生活方式的结果,它们彼此之间相互制约,也相互促进。

家庭自我较突出的女性特别关注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家人的生活优于自己的个人生活,是典型的贤妻良母式女性;这类女性消费者的家庭自我在整个自我概念系统中通常比较突出。

表现自我较突出的女性喜欢表现自己,向他人展示自己的个性,消费中喜欢“我行我素”,喜欢通过外表、形象和语言等方面吸引他人的关注。对服装、化妆品等消费类别和产品较偏好,喜欢追逐时尚。

发展自我较突出的女性积极向上,渴望成功和成就。发展自我较突出的女性一般会积极参与取得一定社会地位和职业成就的消费活动,如通过教育和学习提升其知识、能力和修养,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取得事业的成功。

情感自我较突出的女性易感情用事,常以自己的主观感受来应对客观世界,青睐有情调的消费生活方式,对产品和品牌的情感意义比较注重。

心灵自我较强的女性一般较关注内心世界,对外在世界不太关心,消费欲望较低;选购产品和品牌时比较冷静、客观和果断。在她们的自我概念系统中,各种成分相对和谐。

3基于女性消费者自我概念的网络营销策略分析

本文根据杨晓燕教授的女性自我概念5F模型进行市场细分,把女性网络消费

者分为5大类,分别是家庭自我型市场、表现自我型市场、发展自我型市场、情感自我型市场、心灵自我型市场。不同自我概念结构的女性,其网络购物动机的诱因不同。电商应当根据女性自我概念的不同,实施针对性的策略。

3.1家庭自我型市场的网络营销策略

家庭自我突出的女性,比较在乎家人的生活,对自己私人用品要求不高,所以对个性因素一般也不考虑。另外,家庭自我突出的女性,不喜欢浪费,购物大多数时候比较理性。对于家庭自我突出的女性消费者,电商的营销活动强调商品的经济性和实用性,并能提供有利于她们家庭生活的服务。

苏宁红孩儿客户互动中心为家庭自我突出的年轻母亲提供专业服务。苏宁红孩儿培训内部员工成为育儿专家。育儿专家能够为年轻的母亲提供育婴知识、营养知识,等等。育儿专家在为顾客咨询的过程中,为顾客推荐合适的商品。家庭自我突出的女性讲究实惠,关注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如果她们能够在科学的指导下购物,她们的满意程度会得到提升。

3.2表现自我型市场的网络营销策略

表现自我突出的女性,她们个性张扬,喜欢表现自己。她们会因为个性因素而产生对时尚的追求。电商如果以这类女性消费者为目标群体,要在产品设计和宣传时,强调产品的时尚和个性。快时尚的电商主要是以表现自我型的女性为目标市场,例如乐蜂网、蘑菇街、美丽说,等等,都是表现自我型女性关注的网站。

乐蜂网自有品牌采用达人经济模式,为用户提供“美容时尚达人”,打造专属女性的时尚解决方案。乐蜂网的时尚达人分为三类:明星达人、专家达人、草根达人。目前,乐蜂网以明星达人和专家达人为主。2016年启动“孵蛋计划”,将投资数亿元打造草根达人品牌,这项计划不仅包括美妆产业,还涉及服装时尚产业。所谓的达人,其实是意见领袖,她们代表了表现自我型女性的形象,她们的意见能够引导女性顾客的购买行为。乐蜂网的达人们拥有众多粉丝,潜在着巨大的经济效益。

乐蜂网能够获得表现自我女性的青睐,重要的原因在于网站是表现自我型女性穿衣打扮的意见领袖。多数女性不够自信,希望得到其他人的建议;因此,企业不仅为表现自我的女性提供表现个性的时尚产品,更重要的是善于利用意见领袖制造时尚潮流,传播时尚信息,让这类女性顾客相信企业的服务就是专业。

3.3发展自我型市场的网络营销策略

发展自我突出的女性,她们追求社会地位和事业的成功,她们对自我的要求很高,对象征个人身份的私人物品要求也很高。具有成熟购买力的发展自我突出女性,青睐高品质的商品和高质量的服务。这一论断在走秀网身上得到验证。

走秀网的顾客主要是女性。走秀网的前身是一家成立于2008年的老牌奢侈品电商,后逐渐转型为中产阶级提供海外商品和生活方式,专门挖掘那些时尚、特别、高品质又难以买到的东西。改变定位之后,2015年,走秀网的用户数迅速破1000万,移动端消费占比达到80%。更重要的是,客单价从原先的500-800元涨至1600元。2016年1月18日,其CEO纪文泓透露,即便是首次下单用户,平均客单价也在1200元以上。

走秀网的经营经验表明:能够抢夺发展自我女性市场的电商未来一定属于那种能真正提供优良价值和高服务品质的公司。

3.4情感自我型市场的网络营销策略

女性因为左脑发达的缘故,情感大都比较丰富;尤其是情感自我突出型的女性,更加注重情感需求。情感自我突出的女性消费者在选购产品和服务时比较注重自己的主观感受,偏好能抒发或表达内心感受和体验的产品和品牌。这类女性消费者特别关注产品和品牌的内涵或象征意义;同时,她们对价格敏感,追求实惠。

1号店是网上超市,专门提出了名为“她经济”的销售指数,包括美容护理、保健、家居、办公用品、生鲜、母婴等六大品类。美容护理产品是1号店发展最迅猛的品类,而都市丽人人群是1号店最主要的消费人群。美护用品最怕的就是买到假货。通过“品牌直通车”战略,1号店和宝洁、联合利华、欧莱雅等品牌商实现了从全球、亚太区再到中国区的多层级对接,确保了美容护理产品是正品。

1号店除了在物美价廉方面做得很出色,其在满足女性顾客的情感需求方面也值得同行借鉴。从大嘴“姚晨”正式复出,拍摄1号店的品牌TVC广告开始,1号店掀起了一波主要面向女性群体的主题营销活动。如同广告代言人姚晨,除了多彩的演艺生涯之外,卸下明星光环的她,在生活中,也是个孝顺的女儿,成为人妻,当了妈妈,工作上和老公相互支持,婚后继续着精彩,这就像现代女性在职场和生活中也不断的切换于不同的角色,一边是爱美的独立白领丽人,一边是妥帖照顾家人衣食起居的女神。依靠一次次的专场促销活动,1号店很好的把这一诉求链接起来,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品牌体验。姚晨作为1号店的广告代言人,传达了女性家庭角色、审美角色及情感角色,引起女性的共鸣,尤其能满足情感自我型女性表达情感的需求。这在1号店的营销中,无论是微博主题活动还是微信的传播,都贯穿其中,形成有效的持续的美丽声势。

针对情感自我型女性顾客,电商所推出的产品不仅要物美价廉,同时还要满足其情感需求。

3.5心灵自我型市场的网络营销策略

心灵自我突出的女性,她们不喜欢彰显个性,喜欢追求内心的平和,对物质消费需求低,比较理性。为了追求内心的平静与安详,心灵自我女性特别喜欢文化历史和宗教书籍,对有意义的培训班感兴趣。所以对心灵自我突出的女性,电商对产品的设计不要夸张,也不要异类。营销的传播也要符合心灵自我突出女性的心理,要有内涵。例如,如是曼陀罗工作坊,就是以心灵自我的女性为主要的目标顾客。

如是曼陀罗工作坊,又名慈光中心,是提供心灵辅导类课程的培训机构。慈光中心2006年于香港成立。慈光中心的主持人游继彪、黄素恩夫妇,致力于举办各类与家庭、婚姻、亲子有关的工作坊。如是曼陀罗工作坊通过相关课程为学员提供心理辅导。如是曼陀罗工作坊的微信营销很成功,众多学员都关注其微信公众号,学员通过公众号及时了解最新的培训信息。如是曼陀罗工作坊每周固定的时间,在微信群上为顾客提供有意义的讲座,并在微信上与学员互动。如是曼陀罗工作坊的收费较贵,主要面向中产阶级的心灵自我型女性消费者;但是,如是曼陀罗的学员忠诚度很高。

如是曼陀罗工作坊的微信网络营销策略的成功,说明心灵自我突出的女性虽然物质消费欲望低,但是精神消费欲望强烈,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同时,如是曼陀罗工作坊微信网络营销策略的成功,也说明心灵自我突出的女性顾客也需要聚集在一起交流。营销者为心灵自我突出的女性消费者创造互动交流平台,增进她们在精神层面的交流,会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从而带来更好的市场效益。

4结论

电商企业只有把握女性消费者自我概念的结构特征,才能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略。根据女性自我概念的结构特征,将女性消费者进行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在目标市场尚未满足的需求上进行定位,设计相应的产品和品牌,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营销组合策略。

参考文献

[1]杨晓燕.中国女性消费行为理论解密[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

[2]傅春林.中国女性消费者自我概念与消费产品和品牌态度之间关系研究[J],商业经济,2010,(11):63-65.

[3]黄玮.自我概念结构与女性旅游消费行为的实证研究[J].数理统计与管理,2008,(5):391v397.

家庭系统理论的概念篇(3)

  一

有没有必要从法学的角度对“婚姻”作专门的界定?基于以下理由,应当作肯定的回答:1.任何一个法学名词,都必须有明确的概念。婚姻,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婚姻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能例外。婚姻的概念是整个婚姻法学的基石,婚姻概念在婚姻法学中的地位,对应于犯罪、刑罚概念在刑法学中的地位,对应于民事行为概念在民法学中的地位。犯罪、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在刑法学中是非常明确的,民法学对民事行为也作了清晰的定义和分类,婚姻法学没有理由不给婚姻一个明确、科学的概念。2.婚姻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其法律含义与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不完全一样,不加以区分,没有明确的法学概念,不利于婚姻法学的研究。3.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也在引导人们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对于那些和日常生活用语通用的法律名词,我国近年来的立法通例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其法律含义。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法律概念,《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概念,《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概念作了界定,《专利法》第2条对“发明创造”的概念作了界定。4.一些国家已经在法律或法案中对婚姻作了明确界定。例如,《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就婚姻作了如下定义:“婚姻是两个异性的人之间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意在以完全共同生活的方式建立家庭而订立的合同。”[1](p162)美国众议院于1996年7月通过的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的《“捍卫婚姻法”法案》制定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

由于婚姻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概念,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概念的也不多。就在这少数的立法例中,法律给“婚姻”所下的定义往往失之偏颇。例如,前面所提《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规定的婚姻概念,显然仅指“合法婚姻”。而美国《“捍卫婚姻法”法案》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它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用这样的概念反对同性结婚是可以的,但要以此作为一个科学的定义,也不妥当,这样的定义过于宽泛。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对于婚姻尚无统一的概念,学者们给婚姻下的定义不仅在文字表述上差别很大,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这些定义有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只能说是语文上的或者社会学上的定义。在众多的概念中,大多强调“只有合法才能成为婚姻”,但这无疑将“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我认为在确定婚姻概念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大陆法系国家将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编纂在民法典中,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婚姻的概念应充分考虑民法学的有关理论。我认为,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婚姻的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那么,婚姻概念至少应该涵盖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第二,和大多数法学概念相比,婚姻这一概念有其特殊性。大多数法学概念是法律的伴生词,概念是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婚姻这一名词则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并不需要法律来调整,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婚姻仍然是由习惯来调整,或者像我国古代,是由“礼”来调整。由于这一特殊性的存在,确立法学上的婚姻概念就尤为困难。毕竟“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由来已久,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因此,给婚姻下定义,除了要考虑婚姻的本质外,还要全面考虑现实社会对婚姻的认知,将人们观念中视为婚姻的两性结合框定在婚姻概念之中,将人们观念中视为非婚姻的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比如,婚姻概念应能够有效地将婚姻与婚前性行为、通奸、姘居、非婚同居区分开来。第三,在婚姻法学中,涉及“婚姻”的概念很多,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概念有些出现在著作中,有些则出现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因此婚姻概念应容纳上述种种“婚姻”,这样才能使得婚姻概念在整个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同一,不至于产生歧义和混淆,保证法律用语逻辑上、法律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

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给婚姻确定一个如下的法学概念是比较适宜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这一婚姻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

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姻。“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惟一目的。”[2](p77)同性结合是无法生出继承人来的。依据恩格斯的考察,在整个私有制社会,婚姻都应当是异性的结合。对于未来社会的婚姻关系,恩格斯是这么看的:“这样,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陷于将要消失的东西。但是,取而代之的将是什么呢?这将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2](p96)也就是说,根据恩格斯的推断,未来社会的婚姻依然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一直认为婚姻的目的就是在于使祖先得到祭祀、后代得以繁衍,正如《礼记·昏义》所言:“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3](p16),只有异性缔结婚姻才能实现这目的。而在国外,从古代到近现代的法学家、哲学家在谈及婚姻这一名词时,一直将它看着男人和女人的结合。在盖尤斯的眼里,婚姻就是男人娶妻,就是使妇女归顺夫权;[4](p20,p40)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体努斯对婚姻所下的定义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优帝《法学纲要》称“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5](p164)孟德斯鸠认为:“父亲有养育子女的天然义务,这促成了婚姻制度的建立,婚姻宣告谁应负担这个义务”[6](p107),养育子女的前提是生育子女,而生育子女得由不同性别的人共同完成。

需要强调的是,婚姻作为男女两性的结合,应该仅指一男一女的结合,也就是说,一个婚姻的主体只能是两方当事人。但是,这并不排斥有些婚姻类型中存在两个以上当事人,对此我们要能够正确理解。在我们婚姻法学理论中,有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等概念。单复式婚姻是指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婚姻,双复式婚姻是指几个男子和几个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这里面均涉及多方当事人,是否与婚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这一概念内涵相矛盾?我认为并不矛盾,这类婚姻是婚姻的集合,它包含着多个婚姻,其中每一男一女都单独构成一个婚姻,而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共同构成一个婚姻。

近年来,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认识和态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同性恋在西方许多国家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同性恋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少数国家甚至允许同性恋者结婚。比如丹麦1990年5月通过、199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一项法律明确规定了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根据这项法律,丹麦国内的同性恋者可以去婚姻注册处注册结婚,享有法律赋予异性夫妇的地位,同性恋双方和异性恋夫妇一样在房屋、税务、继承遗产、分居、离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7](p317)那么,同性究竟能否结为婚姻?我的看法是否定的。首先,同性恋本身就不应得到法律和社会的承认,人类社会一直将同性恋视为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一些国家承认同性恋是不妥当的。同性恋违背自然,危害人类健康,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运用法律对人类性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7](pp319-322)因此,同性者结婚就更不应该。其次,即使在少数同性恋合法化的国家,“同性婚姻”这一名词亦未使用。比如在美国,大多数州不禁止同性恋,但目前美国尚无统一的保护同性恋者权利的法律,在州法中,只有加州旧金山市于1990年11月经市民投票通过了一部专门的同性恋保护法。该法律也没有肯定同性恋者可以结为“婚姻”,而是认为同性恋者可以结为“家庭伴侣”,因为这项法律被名为《家庭伴侣法》(Recognition-of-Domestic-Partnerships)。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同性恋古已有之,历史悠久。在中国,历代史书中都有“男色”、“娈童”、“龙阳君”等称谓和典故,魏晋南北朝时期,更是同性恋成风;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代,就有关于同性恋的记载。但是,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同性婚姻”的概念,可见同性恋归同性恋,婚姻归婚姻,这是两回事,古今中外的历史,均不承认同性结为婚姻。

(二)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姻的目的;基督教婚姻,结婚的目的在于子女的生养教育以及夫妻间的互相扶养和性要求的慰藉;近现代各国的法律也对婚姻的目的做了种种规定。这些“目的”虽然纷繁复杂,但透过这些表面的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它们都强调结为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生活”。这既是婚姻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层次的含义。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8](p84)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有些学者认为在婚姻发展史上,婚姻目的经历了“由繁殖人种之目的进于主家事有嫡子之目的,再进于男女共同生活之目的”[9](p50)这样一个过程,我认为,有婚姻以来,无论是为“繁殖人种”,还是为“主家事有嫡子”,都必须有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应始终是婚姻的目的。我国封建传统观念认为婚姻是为“上事宗庙、下继后世”,传宗接代的思想十分浓厚,透过其封建色彩,我们不难看出,这种婚姻必然要求以男女共同生活为其内涵。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人之手,而且这一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2](p88),为继承的需要而产生的一夫一妻制更需要妻子和丈夫的共同生活来保证继承人的准确无误。而现代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大多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如《法国民法典》第214条规定:“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并应相随至夫认为适宜居住的地方”[10](p28),第215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10](p73);《墨西哥民法典》(婚姻编)第163条规定“配偶双方应在婚姻住所共同居住”,第164条规定“配偶双方应共同出力,在经济上维持家庭生活,在法定期间内抚养和教育子女;”[11](p102)日本民法亲属编等也有类似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强调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

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婚姻与通奸的本质区别。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12](p47),其特征有四个:一是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二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三是对内不共同生活;四是自愿地、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由于婚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以可以根据通奸的第三个特征将两者准确地加以区分。

很多学者在论及婚姻概念时,往往认为婚姻应“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我认为不必强调“终身”共同生活。虽然绝大多数人在缔结婚时总是希望“白头偕老”,但在现实婚姻中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并不少。史尚宽在其《亲属法论》中提到了“定期婚”,定期婚是指“限于一定之期间继续婚姻关系之婚姻制度”,“往昔于野蛮民族间行之,现今尚未绝迹,例如,加法地方之爱斯基摩人、北美印第安人、北非黑人,其婚姻关系继续期间不一,短者一星期一个月,长者数年或十数年,夫妻相互间无继承权。”[8](p77)而在众多的不合法婚姻中,婚姻当事人根本就不想终身共同生活的,更是屡见不鲜。

(三)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现象层次上的含义。它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婚姻概念的这一层含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的存在,要求婚姻法学建立相应的法学名词。而要把这些法学名词和婚姻的概念区分开来,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为内涵。

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前性行为比较复杂,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双方都没有配偶;二是双方以将来结婚为前提;三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而是以恋人或未婚夫妻之名义;四是自愿地、半公开或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它和婚姻一样,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容,但是它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对内不共同生活。婚姻概念强调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就把婚前性行为这类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之外。

我国古代社会,盛行纳妾,而妾和她所从属的男子之间的关系并非婚姻关系,而是一般的家长和家属的关系,虽然他们具备了夫妻生活的几乎所有内在内容。早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婚姻类型就进入了一夫一妻型,多数古代法律是禁止重婚的,我国古代也是如此。为什么禁止重婚而又允许纳妾?就是因为当时人们认为纳妾不形成婚姻。直到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司法院在有关解释中仍然声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国民党政府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647号解释)。可见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里,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但不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是不能构成婚姻的。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12](p47),构成姘居的行为,必然具备以下条件:1.至少有一方有配偶;2.双方公开共同生活;3.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姘居古已有之,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姘居都不在婚姻之列。姘居和事实婚姻很容易混淆,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对外是否以夫妻名义。非婚同居,是指具有社会公认的夫妻共同体的实质,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的男女两性结合。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公开共同生活,但既不履行法定结婚手续,一般也不履行民俗结婚仪式,而且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非婚同居的现象,近年来,在不少国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在英国、美国、瑞典等国家已日益取得官方的认可。但是,“这种同居与事实婚不同,不构成婚姻”[13](p95)。这两者的区别也在于是否有夫妻关系的公示性。

第二,夫妻身份只要为公众认可,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内涵。这与婚姻法学中有关婚姻种类的理论相矛盾,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不吻合;既不利于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于从世界范围来研究婚姻制度;而且与我国目前的婚姻状况也不相称。在法律法规和婚姻法学典籍中,涉及各种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参见1992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14];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15](p129)。上述种种婚姻,都不合法,但在我们的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学研究中,都视它们为婚姻。[16]因此,我们在界定婚姻概念时只应确定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资产阶级认为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它们不仅在理论上对此进行了论证,而且还用法律对此加以确认。这种理论也许有其缺陷,但我们不可否认其进步性。民法理论和相关立法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那么婚姻就理所当然地应该至少包括合法婚姻和无效婚姻。将婚姻仅仅界定为“合法婚姻”显然有欠妥当。在这一点上,澳大利亚处理得很明确。1979年修订的《澳大利亚家庭法》第60条规定:“本章中……‘婚姻’,包括无效的婚姻”[11](p172)。

最后,我认为必须强调一点,婚姻的法学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概念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意义上的婚姻概念不需要十分严谨,而法学概念则应很严格,不能有歧义。这就有必要更正一些学者将婚姻的法学概念和“结婚”、“婚姻关系”的法学概念混为一谈的认识。我国古代在四种意义上使用“婚姻”一词:1.婚姻是指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仪式。《诗·郑风》曰:“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白虎通》解释说:“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2.婚姻是指男女通过结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礼记·经解》说:“男曰婚,女曰姻”。3.婚姻是指由婚姻联结起来的某种姻亲关系。《尔雅·释亲》曰:“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郑玄注《礼记·昏义》概括为“妇党称婚,婿党称姻”。4.婚姻指婚姻对宗法家庭的作用。《礼记·昏义》称之为“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大概是受此影响,有些婚姻法学者在界定“婚姻”的法学概念时,便将“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或“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其内涵,这是很不妥当的。“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应当是“婚姻的成立”,即“结婚”;而由婚姻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婚姻关系”。婚姻、结婚、婚姻关系,这是婚姻法学中使用频率很高的几个概念,必须各有准确的概念。婚姻是一种客观存在,结婚是一种行为,婚姻关系则是权利义务关系。三者的概念应该严格加以区分,这不仅是法律科学的要求,也是语言学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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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6]方文晖.婚姻概念质疑[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秋季号).

家庭系统理论的概念篇(4)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家庭系统理论的概念篇(5)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生产力;生产方式

中图分类号:A8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41-02

市民社会作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概念由来已久,它并不是由马克思创立,有着深刻的历史烙印,其概念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其概念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以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为代表,由于他们所处时代的限制,他们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应该是高度统一的;另一类是以黑格尔为代表,在黑格尔的时代,欧洲经历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人类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有了极大的提高,资本主义已经形成并发展,经济关系逐渐脱离了国家政治而独立,所以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主张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开来。黑格尔的这一理念,对于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起源

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始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并没有明确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或者说他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只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去批判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以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论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他认为,虽然政治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发展起来的,但它仍是后者的原则和基础。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也大体上持有同样的观点。然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彻底改变了他的观点,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批评了黑格尔的警察和司法制度,否定了二者是过度到国家的必经之路,也不是调整市民社会特殊利益和政治国家政治联系矛盾的工具,而认为警察和司法制度的实质是为保护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并不是为市民社会服务的,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隐藏在背后的阶级根源。他同时也批判了黑格尔认为家庭与市民社会没有联系的观点,认为私人利益体系的一个部分就是家庭,它应该包含于市民社会理论之中,并且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相反,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马克思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政治国家如果没有市民社会的人作为基础以及没有家庭作为人的基础就根本不会存在。他通过扬弃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交往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总和。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两个层次三个领域”的内容和要素。即:个人或私人层次、团体或组织层次,经济生活领域、社会生活领域和文化生活领域。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为基础,建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因此,要想真正理解市民社会的概念就要从生产力发展情况出发来研究。马克思同时也认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因此,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要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出发,结合人类社会的实践,以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为脉络。

(一)市民社会的形成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确定了一切人类生存的三个前提,即人类历史的三个前提:首先,人类为了能够生存,就要维持自己的生命,解决自己的吃饭和穿衣问题,因此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其次,在第一个前提的基础上,人类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去,以求更好地满足自己的生活,所以,人们就发明和创造了新的工具,用这些新的工具不断地对自然界按照人类自身的需求去改造,从而创造人类自身的历史。第三个前提就是人类自身的发展和延续,也就是繁殖。人类通过繁殖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紧密,从而形成了家族。马克思认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自然关系就是人类通过自身繁殖而形成的血缘关系;社会关系则是由于人们在改造自然的历史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以生产力为基础,建立在生产力的基础之上。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比较单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相对简单;但在生产力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变得复杂多样,这就导致社会关系也变得相对复杂多样。

有了人类历史的三个前提,也就找到了人类发展的根源。人类因生产力的发展并通过自身的繁殖而结成家庭,又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人类实践活动的需要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结成社会。因此,家庭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它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家庭通过与家庭之间的联系组成了社会,并且影响着人类社会,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在人类社会中产生了分工。人类社会早期的分工首先是从家庭分工开始的,进而发展到社会分工,家庭的分工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而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则是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人们各自从事的生产方式日趋专业化。生产方式的专业化就是人们“各尽其能”,发挥自己在生产方式上的优势,从而提高生产效率,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马克思认为伴随着分工而来的还有分配,因为在同一时期不同的人们的劳动生产率是不同的,劳动生产率高的那些人,就可以在相同的生产时间内分配较多的劳动产品,而劳动生产率较低的那些人,在相同的生产时间内就只能分配较少的劳动产品。这样,由于劳动生产率的原因,造成了劳动者生产的劳动产品在数量上的差异,从而导致了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产品上的不平等。这样,分配就成了不平等的根源,分配的不平等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发展,导致了劳动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因而形成了所有制,早期的所有制就是奴隶制。随着分工的发展,个人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其他人或家庭的利益就会产生矛盾。矛盾包含着对立和统一两个方面:矛盾统一的方面就是个人或家庭之间通过一定的协商达成一致,以契约的形式形成了国家,国家成为维护这些个人或家庭的利益的工具,并通过强制力来维持这种契约;而矛盾斗争的方面就成为了一切斗争的根源,个人或家庭之间通过战争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因此,国家作为维护一个共同利益的形式,建立在家庭和社会的基础之上,是以家庭和社会为基础和前提的,没有家庭和社会也就没有国家,市民社会决定着国家政治。

(二)市民社会概念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就是“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市民社会与生产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生产力的发展情况决定了市民社会的发展,反过来,市民社会的发展情况又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还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市民社,会概念应该是很广泛的,既包括某一阶段的商业生活,又包括某一阶段的工业生活。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全部概念都包含在了人类的历史发展之中,所以,市民社会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综上所述,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是:市民社会由生产力决定,与生产力相互作用,并且包含了生产力的发展历史和与之相对应的各个阶段的物质交往的总和。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为,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范畴是国家政治。市民社会和国家政治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归根结底是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发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的水平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也就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生产力的水平有限,市民社会的程度并不是很高,而在生产力水平相对发达的时期,市民社会的程度也就相应的变得很高。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市民社会也作为推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动力,决定了与之相对应的上层建筑,亦即国家政治的发展。有什么样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国家政治。因此,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国家政治只能由市民社会所决定。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市民社会同时也有资产阶级社会的意思,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是由掌握绝大部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和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组成的,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占资本主义社会的大多数,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体,社会的发展方向以及人类历史的发展方向掌握在这些占大多数的劳动者手里,因此,市民社会也有资产阶级的社会的意思。

家庭系统理论的概念篇(6)

关键词:亲属称谓;等级观念;集体主义;个人主义

Abstract:Kinshipsystemsareauniversalfeatureoflanguage.Theyarethelexicallyidenticaltermsanduniqueterminologicalsystemslabeledwithadistinctivesocialandculturalnature.Indifferentsocietiesandcultures,theremustbedifferentsystemsofkinshipterms.BehindthevastdifferencesbetweenChineseandEnglishkinshiptermsaredifferentsocialstructures(hierarchyvsequality),interpersonalrelationships(powervssolidarity)andvaluesystems(collectivismvsindividualism)oftwodifferentcultures.

Keywords:kinshipterms;hierarchy;collectivism;individualism

一、汉英亲属称谓系统的比较

1.汉英亲属称谓系统的构成

亲属称谓是所有社会所共有的语言现象,但是组成称谓系统的要素会因社会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构成汉语亲属称谓系统的要素明显要多于英语的亲属称谓系统(见图1、图2)。汉语亲属称谓系统是一个比较复杂庞大的系统,不仅有辈分、性别的区分,还把年龄的大小、父系母系以及血亲姻亲严格区分开来。而在英语中,由于缺少了“年龄”、“缘类”和“父母亲属”三个系统,其亲属称谓系统就简单得多,能够构成的亲属称谓语也少得多。就以辈分系统中的中辈为例,汉英语亲属称谓系统的复杂与简单可窥见一斑。

从表1、表2可以看出,汉英称谓系统中只有父亲——father,母亲——mother的意义是等价的,因为它们的构成要素相同。而英语称谓语uncle和aunt在汉语中没有一一对等词,因为它们的构成要素少,既没有长幼之别,也没有父系母系、缘类之分,分别可以包括汉语的伯父、叔父、舅父、姑父、姨父和伯母、婶母、姑母、舅母、姨母。

2.汉英亲属称谓系统的特征

①汉语称谓系统的描述性与英语称谓系统的概括性。汉语称谓系统具有高度的描述性,复杂、细致、严格,对不同类别的亲属关系分得非常细致,区别非常明显,对每一类不同的亲属根据辈分的大小、年龄的长幼和关系的亲疏赋予不同的称谓,形成了数目繁多的亲属称谓词语。据统计,现代汉语中仅三代以内的称谓词语就有60多个。由此而来的是汉语称谓语所指的唯一性,即任意一个称谓语都指称唯一的一种亲属关系,从这个称谓语中可以明确读出被称呼者的身份信息以及与称呼者之间的关系。例如:“堂哥”这一称谓词至少告诉我们如下信息:男性、平辈、父亲亲属、年龄比自己大、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堂哥”的所指就非常明确。

而英语称谓系统则不然,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简单、笼统、模糊,只有核心家庭内部的四个称谓father、mother、son和daughter是描述性的,有明确唯一的所指。其他称谓概念比较模糊,所指不确定。有的不分长幼,如:brother(哥哥或弟弟)、sister(姐姐或妹妹);有的不分父系母系,如:grandfather(父系的祖父或母系的外祖父)、grandmother(父系的祖母或母系的外祖母)。英语中对父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只有一个称谓cousin,不分大小、不论男女、更不管是父亲的亲戚还是母亲的亲戚,它至少相当于汉语中的八个称谓(表哥、表弟、表姐、表妹、堂哥、堂弟、堂姐、堂妹)。

②汉英亲属称谓语的泛化。亲属称谓语的泛化是指在非正式的场合,借用亲属称谓来称呼与称呼者没有亲属或亲戚关系的人,这在中国文化中是被普遍接受的社会现象和语用规则。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十分强调人与人之间感情的融洽、和谐,因而往往把家庭本位向外推移,扩大到家以外的社会关系中去。无论是对街坊邻居、朋友熟人还是素不相识的路人,常以亲属称谓来称呼。但在选择何种称谓时,必须考虑对方的年龄、身份地位以及与称呼者的关系远近等因素。比如对长辈可以尊称“大爷”、“大妈”、“大叔”等,对同辈或年龄相仿的人称呼“大哥”、“大姐”、“大嫂”,对比自己年幼的称“小弟弟”、“小妹妹”。人际交往中,运用恰当的亲属称谓语,能够缩短说话人和说话对象之间的距离,能使交往、交际顺利进行。

在西方社会,家庭成员之间或亲戚之间,人们习惯直接称呼对方名字,甚至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对祖父母也是这样。在社交场合,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非亲属成员之间一般不用亲属称谓称呼对方,所以英语亲属称谓语的泛化现象比较罕见。直呼其名的现象在西方社会很普遍,除一些特别正式或礼节性场合外,人们经常直接称呼对方名字,甚至在初次见面时也常如此。

二、汉英亲属称谓中隐蔽的深层文化

语言既是文化的一部分,又是文化的镜像折射[1]。亲属称谓是语言反映文化的一个突出例证。汉英亲属称谓系统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是中西文化在社会结构、人际关系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差异的具体体现。

1.社会结构:差序格局与平行/平等格局

在古代,中国所处的自然地理位置决定了中国的农业文化(或大陆文化)特征。人们靠土为生,发展了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在长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社会背景下,人们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居住在一起,组成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或外延家庭extendedfamily),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社会组织。宗法社会实质上是一个“差序格局”的等级社会,这样的社会以维护上尊下卑的秩序为根本[2]。宗族内,由血缘和婚姻形成的纷纭复杂的亲属关系,不仅仅只表示血缘和姻缘的关系,还是地位、权威和距离的象征,必须严格按等级区分,也必须要从语言符号上加以明晰[3]。繁杂的汉语亲属称谓系统由此产生。汉语亲属称谓系统特别注重长辈与小辈、父系与母系、宗亲与姻亲、年长与年幼的分别。同辈分的要按年龄大小区分哥哥和弟弟、姐姐和妹妹、伯父和叔父、伯母和婶母。不同辈分的使用非对等式称呼(asymmetrical),于是长辈可以呼下辈的名,而下辈对长辈则只能严格按相应的称谓进行称呼以示尊敬。对父亲兄弟的子女称呼“堂哥/弟/姐/妹”,而对母亲兄弟的子女则称呼“表哥/弟/姐/妹”。“堂”和“表”表明了内外有别,关系亲疏。这些都是差序格局的宗法社会的真实写照。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文化的发祥地希腊是个岛国,在海洋国家中最早地发展了商业经济,创造了西方社会的商业文化(或海洋文化)。从事商业活动的希腊人很早就摆脱了血缘纽带,发展了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民主平等的契约社会。商业经济决定了核心家庭(nuclearfamily)的结构模式,即家庭中只有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家庭成员少,亲戚也分居在不同的地方。这种松散的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使得人们相互之间的称呼也随之简单,日常生活中少量的几个称谓语就足够使用。契约社会不看重血缘,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合作关系,重视个人,强调人人平等,在称谓上也就不讲究宗亲与非宗亲、上下辈分和长幼的区别了。最能反映这种平等的社会格局的称谓词就是cousin,它涵盖了除brother和sister以外所有平辈之间的亲属关系,没有长幼之别、内外亲疏,甚至不分男女。

2.人际关系:权势性与一致性

人际关系是一个社会和文化区别于另一个社会和文化的最为突出的一部分[4]。形形的人际关系可以概括为普遍存在的权势性和一致性关系。简单地说,“权势”是指上下或尊卑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而“一致性”则指平等的关系。

以血缘为纽带的差序格局的宗法社会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呈等级取向的不平等关系。同时,中国的人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孔子儒家哲学的影响,儒家哲学最重要的一个基本观念是伦常,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绝对而永久的,其准则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种上尊下卑、男尊女卑的伦理道德观念在汉语称谓系统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汉语数目繁多的称谓词就是用来梳理清楚纷纭复杂的家庭人际关系的,以明确每个成员在家庭中的位置。反映不平等的人际关系,特别是男尊女卑的典型例证就是称谓词“外祖父/外祖母”(母亲的父母)和“外孙/外孙女”(女儿的子女)有别于“祖父/祖母”(父亲的父母)和“孙子/孙女”(儿子的子女)。一个“外”字折射出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而女性是外人,处于从属地位。从西方文化的历史发展来看,西方文化源自犹太宗教同希腊哲学的融合,两者之间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个体灵魂的观念[1]182,由此产生了人人平等的观念。西方文化偏向一致性的人际关系,等级和身份观念比较淡薄。人际交往时,在称呼上较少受到等级和身份的限制,采用对等式称呼语,家庭成员和亲属之间习惯直呼其名。晚辈直呼长辈的名字不仅表示上下辈之间的平等,还表示他们之间亲密无间,关系融洽。

3.价值观念:集体主义取向与个人主义取向

价值观是任何一种文化都具有的,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一套价值观念系统[5],深藏在文化的最底层,但是可以由语言等表层文化体现出来。亲属称谓语的泛化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中西文化各自价值观念体系中的核心部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

集体主义文化,强调人的社会性,强调社会、群体对个人的约束,崇尚家族关系,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家庭,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细胞,成为人们生活的核心。一个人必须把自己纳入集体,纳入大家庭,和集体融为一体。在这个家庭集体中,为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个人必须克制自己,遵循家庭伦理。不仅如此,还把这种家庭观念延伸到家庭以外的社会,把个人融入到社会这个大家庭中。自然地,对家庭以外的人也使用亲属称谓来称呼。与之相反,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取向是以自我为中心,强调独立的人格、个性,推崇个人的独立自主。无论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人们的个人权利和平等地位意识极强,都喜欢直呼其名,以示平等、亲切和友好。

显而易见,汉英两种语言在亲属称谓语上有各自的民族特色和语言特征,它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前者具有描述性,丰富、复杂,而后者具有概括性,简单、笼统。这些差异准确地映射出其背后的中西方文化不同的历史渊源与文化传统。隐蔽在汉语亲属称谓系统中的是由等级观念造成的长幼亲疏尊卑分明的中国文化,而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带来的人人平等的观念孕育了英语的亲属称谓系统。文化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同时又是不断变化的[6]。随着政治制度的变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文化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中国文化更是如此。如今人们摆脱了绝对化的群体取向和宗法观念的束缚,逐渐重视个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人际关系趋向平等和谐。虽然主要亲属称谓语一直沿用,但它们只作为称呼而已,完全没有了中国文化中消极成分的内涵。

①参见《外语学刊》2003年第1期张德禄的“符号的系统性与语言的意义系统”一文并作了适当修改。

参考文献:

[1]顾嘉祖.跨文化交际:外国语言文学中的隐蔽文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75.

[2]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161.

[3]张德禄.符号的系统性与语言的意义系统[M]//王菊泉,郑立信.英汉语言文化对比研究.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210.

[4]朱永涛.美国价值观——一个中国学者的探讨[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124.

家庭系统理论的概念篇(7)

最早关注婚姻家庭伦理变迁和法律的关系与《文化纵横》杂志2011年第1期组织的,针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有关。编者在“保卫家庭”的主题按语中写道:“‘保卫家庭’的讨论或许已经显得老套,甚至反动。然而它的核心问题却始终未变;如何在个人、家庭、国家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使得三者彼此既能相对独立,又具有坚韧的黏合度。”婚姻家庭立法引起的讨论,主要涉及个体权利与家庭伦理的关系问题,以及私人生活与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围绕着这两个问题,产生出道德与法律两套话语,而这本质上又反映了人们对于中国家庭生活价值理解的分歧。

道德话语者关注婚姻家庭生活的道德属性,婚姻家庭既事关个人幸福,也关涉社会与公共良好风俗,在婚姻家庭立法时应引入道德之考量。而法律话语者则坚持道德与法律分离的立场,认为婚姻家庭立法所调节的属于法律层面,目的是保障个体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总体而言,后一种立场在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了上风,所以“司法解释三”才遭受了道德话语者的激烈批评。

宣扬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个体自主性是“五四”确立的新伦理。与这一新伦理相关的家庭婚姻生活,在社会学上被称为“私人生活”。在受私法保护的“私人生活”领域中,不存在统一实质性的美好生活标准,个体具有判定生活价值的能力和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婚姻家庭立法要为个体的选择塑造空间。不受公共权力干涉是“私人生活”的基本性质。因此,从消极的方向看,“私人生活”是一个具有相当政治学内涵的概念。现代“私人生活”,是连同现代公共政治兴起而同时产生的。

也就是说,现代语境中的“私人生活”只是对近代西方家庭生活的概念化。家庭生活的价值逆转有复杂的背景,至少需要明了的是,它转化为一个自由领域是与现代政治理念相关,是现代自由社会的特性。“私人生活”语境下的家庭生活以个体为本位,其道德价值基础为个体自主性,与之相关的立法也以保障个体自主性为目的。这是与中国传统相悖的。在中国不存在与家庭领域相隔离的政治领域,也不存在与世俗生活领域相隔离的宗教神圣领域。因此,中国也就不存在“人是政治的动物”或者“人是宗教的动物”这一类观点。中国人的家庭生活既是社会性的,也是政治性的,故而才有基层社会中的“权力文化网络”,才有家国同构,才有忠孝一体;中国人的家庭生活也是宗教性的,梁漱溟说中国人是“以道德代替宗教”,钱穆说“家庭是中国人的教堂”。这些都是常识。这样的家庭生活既不同于城邦政治下的家庭生活,也不同于现代自由社会中与公共政治相隔离的“私人生活”。

改造人心的政治社会革命

在家国同构的传统秩序中,不存在公共政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区分。如此便造成近代以来的中国变革必然与婚姻家庭生活联系一起。“伦理觉悟为最后觉悟之觉悟”。但是,这样的变革并没有突破公共政治与家庭生活一体的传统。用“私人生活”的概念,描述当下中国的家庭生活依然是不恰当的。

新文化运动的主要贡献是通过发动伦理革命使传统的家庭伦理丧失合法性,随后,如共产党发动的土地革命瓦解了传统家庭组织的经济基础,以及1950年代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贯彻执行《婚姻法》运动等。家族组织、父权夫权、家法族规等传统“硬”的方面,在新中国集体化时期被逐步取消,但传统道德规范还是切实地影响着农民的生活,主要体现为“日用而不知”的层面,我们在调查中就听到江西农民说:“硬的不硬,软的不软”。

家族组织一类“硬”的方面是与新政权相冲突的,所以被迅速地“革命”掉了,而残留的“软”的文化传统脱离了“硬”的外壳也难以苟延残喘。家庭制度和家族组织是传统伦理的社会化形态,丧失了这些制度基础,传统的生活理念也变成“游魂”。另一股力量是1980年代以来日益扩大的资本。我们的调查发现,自1980年代开始,上述“软”的方面也逐步崩溃,形成了“伦理危机”。农村孝道衰落与养老问题、婚姻家庭稳定性问题、农民自杀问题、传播问题、恶性面子竞争问题、人情异化问题,还有很多稀奇古怪的农村社会现象,都是在最近一二十年普遍出现的。将这个过程称为“伦理危机”而不是“伦理变迁”,是因为我们并没有看到传统伦理规范淡化后能够产生出一套新的伦理价值规范。

对此,阎云翔在其《私人生活变革》中提出了“无公德的个人”的说法,即获得独立自主性的农民并没有变成具有现代公共道德意识的道德主体。他认为,这种私人生活中道德规范危机与中国公共政治历史有关,因此期待通过中国政治生活的改造来改善道德生活。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理解农民的道德问题,是与他借用“私人生活”这个西方社会学概念有关的。前面已经说过,“私人生活”本身也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将家庭伦理处理成为一个政治问题,试图通过改造政治社会来改造人心,是“五四”确定的基本基调。共产党是这样做的,并且曾经做到了“私人生活的政治化”。近代以来,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激进立场,也都是政治改造人心的一种体现。阎云翔希望继续借助政治来改造人心,这实际延续了“五四”立场。

作为“人的条件”的家庭

伦理革命的意义,便是“自我”自主意识的产生,对于家庭,便是“个体化”结构的出现。贺雪峰在分析农民的价值观结构时,提出了基础性价值、社会性价值和本体性价值三层分析框架, 上述三重价值一体便构成了“人的条件”。当前农村中的“伦理危机”便与本体性价值衰落,社会性价值和基础性价值无所依托,并造成后两种价值异化有关。传统的家庭能够成为中国农民的“人的条件”,在于上述三重价值都可在家庭中获得。家庭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单元,亦是农民参与“熟人社会”交往获得尊严的载体,尤为关键的是由传宗接代、光宗耀祖所提供的本体性价值,构成农民生命价值和意义之源泉。家庭具有梁漱溟所说的“对于人的情志方面之安慰勖勉”的功能,因此具有宗教价值。

人不是原子式的个体,家庭也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组织,这是中国语境下“人的条件”的社会学基础。在传统家庭生活中,农民的“自我”为“伦理关系叠加的焦点”,“自我”是一个动态的人际性过程。与这种“人”的定义相应的,是传统的家庭组织具有实体性和价值性。传统的家庭结构不能被还原为原子式个体,家庭自身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笔者称之为“唯实论家庭观”。

唯实论家庭观具有与现代“私人生活”不同的行为逻辑。笔者曾以农民的土地祖业观为例,分析了传统农民家庭的财产权属性:“在财产实践上,‘祖先’、‘我’、‘子孙’是一并出现的,财产主体是由这三重人格共在构成的,并组成随时间绵延的‘家族’(宗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乡土社会中,作为物质基础的财产是与家族一并存在的,财产在,家族就在,家族不灭,财产就不灭。这样一种产权性质决定了最主要的财产转移方式是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群中,并且以纵向的传承关系为主,同时表现为横向的分割。它是一种‘祖先’、‘我’、‘子孙’共在,活着的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并以血缘为界限的产权形态。归结起来,中国家业产权是一种非排他性的、非可转移性的,建立在血缘基础上,通过代际更替和兄弟分家实现对物的占有和使用,并要维护财产永恒存在的一种产权形式。”(桂华、林辉煌:《祖业观与乡土社会的产权基础》,《二十一世纪》2012年4月号)财产的主体是由包括“祖先”、“我”、“子孙”在内的三重人格在家庭(族),如果家庭(族)绵延不息,财产就能够永恒存在。这不同于现代私有产权。

传统家庭组织具有超越于个人的实在性。唯实论家庭观是实现非个体主义“人”的“条件”。在唯实论家庭观下,个人生活要服从于整体家庭的安排,个体的自主性受到抑制。而这恰恰是与现代社会中“人”的价值相冲突的。新文化运动引入了现代“人”的概念,强调人在价值上的自主性以及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性。婚姻家庭生活的新伦理是以这一新的“人”的概念为前提的。与原子式个体的“人”的观念相对应的是“唯名论家庭观”。唯名论家庭观否定家庭组织的超越个体的实在性,将婚姻家庭看做是个体人身和财产的契约关系,家庭以个体目的为存在之根本理由。如《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1122条规定:“称家者,谓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团体”。此处“永久”应理解为以个体之存亡为界限,而非父系世系延绵不绝之永久。新中国以后的《婚姻法》没有单独关于“家”的规定,而是通过列举“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的方式,来确定家庭的边界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这表明,家庭不再作为一个超越个体之关系的单独实体,相应地,“家长”的概念也从法律中消失了。

在唯名论家庭观及其立法中,成员个体与家庭组织之间的关系皆可还原为成员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因此,公有性质的“家产制”不可能继续存在,因为所有的家庭财产必须要化约为个体私有财产形态。而在唯实论家庭观下,个体之于财物的关系是由伦理身份产生的,比如,家长对于家庭财产的处理权限仅为一种家长管理家庭事务的权力,而并不意味着家长个体的财产所有权。“公有制”的家庭财产制度是与唯实论家庭观相匹配的,试图在当前的个体本位的唯名论家庭观下恢复家产制也是不可能的。

问题是,对于中国农民而言,“个体化”的家庭结构还能否成为“人的条件”呢?贺雪峰将中国当代农村变迁区分为治理之变、社会结构之变与价值之变,并认为价值之变是影响最为根本的变化,而价值之变中,最为关键的是“本体性价值”的衰落。由于农民的“本体性价值”是由家庭提供的,因此,本体性价值的衰落就与近代以来的中国婚姻家庭生活变革有关。问题也就变成了,新的家庭生活方式为何不再能够满足农民的“本体性”需求,不再构成“人的条件”呢?

变革之后的家庭组织变成了一个纯粹的社会学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家庭变革成为消除神圣性的“世俗化”过程。西方的“私人生活”领域和与之相对的“公共政治”领域,皆属于与宗教神圣领域相对的世俗生活领域。也就是说,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区分,是以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的区分为大前提的。这个大前提在中国不存在。本体性价值的衰落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人们期待从这种“个体化”家庭组织中孕育出自由、平等伦理关系和爱情这样的亲密感情。阎云翔在下岬村就看到了浪漫爱情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兴起。然而,我们则又看到了另外一些伴随着这个趋势出现的但阎云翔并没有讲述的现象。2012年暑假,我们在辽宁凤城农村调查,发现当地的“婚外性”现象极为突出。据当地有些村的村干部估计:“90%成年男性有婚外,成年女性也有30%有过婚外”。称当地“性”关系混乱不为过。当地农民对这类现象既习以为常,夫妻也能够相互容忍对方的不轨行为。在我们访谈时,很多男性将自己的“婚外性”经历当作炫耀的东西,当有些女性也眉飞色舞地谈论村庄里的“故事”时,听的我们这些学生面红耳赤。当地似乎形成了与此相适应的文化。若是一个男性没有这种经历,很有可能被人笑话“太老实”(即“没本事”)。与传统的亲情式夫妻关系相比,浪漫爱情属于个体化、私人性的感情关系,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与主体体验性。假若经历过“私人生活变革”后,浪漫爱情真实地成为了农村婚姻家庭的最基本纽带的话,那么,为何同时产生这么混乱的性关系呢?从我们的调查中看,这类违背夫妻忠诚的行为,更多地是“性”而非“情”。

与浪漫爱情兴起相随,农村离婚现象也持续增加。2010年春季,笔者到重庆渝北区的一个村调研,初步统计,该村最近十年有近40个离婚案例,年龄多集中在30~45岁,并且全部生育过小孩。调查发现,最主要的一类离婚方式为“弃婚”,即丈夫或妻子在市里做工与其他人“相好”,而选择放弃之前的婚姻家庭。做出这样选择的原因固然有感情、性格的因素,而更关键的是搀和了经济原因,那些选择离婚的男人一般经济上小有成就,而提出离婚的妇女则多是觉得丈夫“没本事”,导致“日子过不下去”。陈讯的博士论文专门研究农村最近30年的离婚现象,他发现,物质因素是影响婚姻关系的首要因素,他从离婚现象中考察农民婚姻伦理的变迁,提出形式上的婚姻自由被商品经济所异化了,造成了实质上的不自由。

陈讯的观点能够解释我们在农村中看到的某些婚姻现象。在我们调查过的成都平原和东北地区农村,都存在着少数“一夫多妻”的现象。即农村中某些稍微有点本事的男性,比如包工头这样的人,在离婚之后再娶,前妻、现在的妻子与他共同生活在一起,甚至平时走亲戚都一起去。询问当地农民对此事的看法,他们说“只要养的起,娶几个都可以”。我们期待着摧毁封建“礼教”之后的农民能够获得婚姻家庭上的自由体验,吊诡的是,自由的婚姻关系却走上了物质化和性混乱的结局。婚姻关系的物化还可以被普遍高涨的农村彩礼现象证明。在笔者老家,娶媳妇的前提是男方在城镇购置一套楼房,再算上彩礼、酒席等开支,至少花费二三十万元。没有钱的人只能做“光棍”。

离婚、婚外性、自杀、做“小姐”等现象在村庄历史较短、村庄边界开放和文化传统弱的中部地区比较严重。我们在研究中依据村庄结构性质和村庄历史,将长江流域、东北地区的农村划分为“中部农村”,这些地区的农村传统规范弱,故受现代性影响最为明显,变迁的速度最快。我们发现,变迁越是超前的农村,农民的现代观念越强,传统的家庭生活规范也越淡漠。以上描述的现象,多是发生在“中部农村”,但也反映出全国农村的整体变迁趋势。

有学者研究指出,欧美地区的婚姻家庭在20世纪发生过两次转变,第一次是“20世纪早期开始的对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强调和个人对浪漫爱情的追求”,第二次是“20世纪最后几十年出现的新的趋势,即个体主义的表达需求”,第一种转向并没有破坏婚姻制度本身,“即人们仍认可性关系和生育孩子是婚姻的唯一社会制度”,而第二重转向使婚姻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即“伴侣型婚姻关系从规范层面失掉了自己的根基。各种各样的婚姻形式开始涌现,包括非婚家庭”。第二重转向表现形态有同性恋、非婚生育、丁克家庭等现象的兴起,在理论上多获得女权主义和后现论的支持。(切尔林《论美国传统婚姻制度的解体》,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家庭研究中心编《中国家庭研究》(第六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版)

可以将第一次变迁结果称作现代婚姻家庭,将第二次变迁结果称作为后现代婚姻家庭。第一次转变改变了家庭形态和家庭伦理,而第二次转向则从根本上动摇了家庭存在的理由。西方历史表明,丧失了更多的价值支撑,由亲密情感维系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并不具有神圣性,婚姻家庭生活也不再成为人的必然选择,因此又迅速地产出了后现代的婚姻家庭生活。对此,贝克等研究指出:“家庭越来越变成一种选择性关系,变成一种个体的联合,个人把自己的兴趣――利益、经验和打算都纳入家庭,每个个体都得屈从于各种控制、风险和限制……传统家庭的定量重要性下降了,因为新的生活形式出现了并广为传播(笔者注:包括丁克、单身、未婚生育,等等)……这些中间的、次级的或流动的形式,都会出现在未来的家庭中,故而我称之为‘后家庭时代的家庭’。”(贝克、格恩斯海姆《个体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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