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植物保护的作用

植物保护的作用精品(七篇)

时间:2024-02-29 14:54:39

植物保护的作用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1)

关键词:园林植物;环境保护;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工业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园林植物除了具备绿化和美化作用外,还具有净化环境,降低噪声、维持生态等环境保护功能。近年来,园林植物的环保功能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进行环境监测、污染环境净化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方面开始发挥作用并呈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本文浅析植物在城市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植物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1.1环境污染的植物监测

处在污染环境中的敏感植物受污染物影响,叶片往往会表现出褪绿、变色、坏死等受害症状。利用植物对污染的响应,监测有害气体的成分和含量,达到了解环境质量状况的目的。而污染物对植物内部的生理代谢活动也会产生显著影响,蒸腾率下降、呼吸作用加强、光合作用强度下降,内部某些成分含量、抗氧化系统活性也会发生变化。

1.2用植物进行简单的检测环境

以苔藓植物为例。如:苔藓植物是用来进行环境监测的一个非常好的工具,以青苔为例,青苔是一种单细胞的青绿色的苔藓植物,很微弱的空气污染都会毁坏它的细胞,所以可以用它来大致地定性检测环境污染情况。又如人们经常可以看到草坪中间会有一排小草朝一个方向倾倒或者一棵大树朝一个方向倒伏,这也是一种对环境中风向或者说是外界环境施加力的定性测定。

1.3植物改善水质

水污染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它会导致水资源的可利用性能降低,自然水生态系的逐渐退化。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污染使得水环境形势显得更为严峻。目前,越来越多的专家与学者关注水生、湿生植物处理法。它不仅能起到净化水的作用,还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退化水生态系的恢复。如:藻类植物。藻类污水处理法具有净化效率高、系统建造运行费用低等特点。另外,处理后产生的沉积物(主要是死藻)干燥后还可作为很好的肥料和鱼饲料添加剂,由于藻类在污水净化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氧气,可减少水体因缺氧而形成的恶臭气味。因此,用藻类处理污水在水质的改善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1.4利用水生生物群落结构的变化来监测

水质状况发生变化,水生生物群落结构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在有机物污染严重、溶解氧很低的水体中,水生生物群落的优势种只能由抗低溶解氧的种类组成;未受污染的水体,水生生物群落的优势种则必然是一些清水种类。在利用指示生物和群落结构监测水体污染时,还引用了生物指数和生物种的多样性指数等数学手段,简化监测的方法。水污染的生物测试,即利用水生生物受到污染物的毒害所产生的生理机能的变化,测试水质污染的状况。这种方法可以测定水体的单因素污染,对测定复合污染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2植物在城市环境保护中的其它作用

(1)植物有散发杀菌素的作用,从而可以减少空气中的有害菌类。(2)植物能够防风固沙、具有水土保持的作用。如:以沙生植物固定流沙,还有其它一些固沙的良好种类如:杨柳科植物、榆科植物、松科植物、豆科植物等。(3)植物还具有减低噪声的作用,这对我们人类的健康和工作都极为有利。3结语近年来,我国由于气候变迁、人为因素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洪水泛滥、沙尘暴及泥石流频发、森林植被锐减、干旱少雨,使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了严峻的挑战。目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加大了对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力度,同时还提出了“三退三还”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既保护了园林植物多样性,又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总之,园林植物在城市环境保护中的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城市环境保护应该要科学种植园林植物,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从而最终实现城市的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作者:熊超 虞丽丽 单位:景德镇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参考文献:

1罗明典.生物治理环境污染物的研究进展[J].环境保护,1998(4)

2丁一佳.浅析景观植物配置在园林设计中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J].2011(30)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2)

关键词:植物保护;发展现状;新世纪展望

中图分类号:S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532083

博兴县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宜人,光照充足,温度高,降水丰富,耕地面积大,盛产小麦、棉花、大豆、玉米以及林果、蔬菜等多种农副产品,是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实行植物保护技术可以对博兴县农业生产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植物保护技术的运用,建立完善的植物保护应用体系,将植物保护技术更多地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发挥其价值。

1 植物保护现状

1.1 推广效率低

从事植物保护推广的工作人员文化素质低,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使得植保科技转化率低。在植物保护工作进行时,不能全面开展,不能把植保重点,植保目标不明确,不能够迅速地找到问题并解决,不利于植物保护工作开展,影响工作效率。

1.2 植物保护体系不健全

当前,相应的成立了植物保护机构和办公区,配置了植保工作技术员,但是植物保护体系还缺乏许多专业性设置,缺少对植物保护工作的全程记录和监督,导致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后无法迅速得到解决,也无法真正发挥植保的作用,降低了植物保护工作的质量,不利于新时期植物保护工作开展。

1.3 缺乏管理经费

植物保护技术的应用,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撑,资金短缺,无法添置和更新设备,缺乏专业的技术性人才,影响植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且缺乏资金,植保部门无法维持正常的开支,不能有效地运转,那么植物保护只能流于形式。

2 新时期植物保护展望

2.1 加强农民技术培训

当今形势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植物保护工作开展,完善植物保护体系,建立专业的技术培训体系,根据人们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定时定点地组织专业植物保护技术人员对人们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让人人都了解和掌握植物保护技术,从而推动植物保护技术的推广,促进植物保护工作开展,同时要让人们了解政府对植物保护工作开展的决心和信心,由政府出资建设植物保护基地,公开透明地开展植保工作,鼓励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让人们了解植物保护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直观的感受植物保护技术的优势,亲身体验植保成果,增加人们的信任度,从而保证植物保护技术的广泛应用。

2.2 加生物防治

对农田植物进行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生物防治,生物防治的前提是要创造出有利于害虫天敌繁衍的大环境,从而保证当地现有的天敌资源,协调好保护天敌与化学防治之间的矛盾,维持农田生态系统的相对平衡,保证有益生物,有效控制有害生物。

2.3 提高农民保护意识科学除草

要大力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强化农民对植物的保护意识,改变固有的传统种植思想和方式,减少人们对农业化学物质的依赖和使用,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化学农药对生态引起的破坏,有关部门要重视生物防治、物理科技和绿色生产技术的推广运行,从源头上限制生物入侵情况,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2.4 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人员要重视植物保护工作开展,将其纳入日常的核心工作之中,同时要统筹农业生产活动,要同农业生产的各部门进行密切的联系,强化沟通交流,协调工作的一致性,相关负责人要签订责任状,积极组织各部门开展落实植保工作,确保农业健康发展。

2.5 绿色植保技术

植物保护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的改进工作方式,调整工作结构模式,借鉴国内外先进植保经验,大力发展绿色植保技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减少化学药剂使用,提倡使用生物、物理、农业、生态等方式应用。提倡绿色植保技术,实现农业绿色生产。

植物保护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 它是一个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一个漫长的工作周期,我们要做好心理准备,加大工作的投入力度,强化各项植保措施,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植保工作者也要充分认识到植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植保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制定工作计划,科学的进行各种病虫害防治,帮助人们科学进行农业生产,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农作物质量与产量的提高,促使农业安全生长,实现博兴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广泛地进行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起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理念,加大力度发展绿色植保技术,实现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3)

关键词:绿色植物;保护;问题;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J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园林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国家生产力越来越高,城市的发展愈来愈快,但温室效应不断加剧,所以园林植物越来越受重视。因为园林植物可以有效吸收二氧化碳,从而降低温室效应的影响;与此同时,园林植物还可以提高城市的空气质量,能美化城市,为市民提供凉爽、健康的休闲场所。若园林植物保护不周,势必将对城市的园林建设和市民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保护园林植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对园林植物进行保护时,应该特别注意实现植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控制就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可持续发展方向。因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控制不仅可以让园林植物在完善的保护下得到良好发展,还可以在对病虫害进行无公害防治时减少环境污染,既保护了园林植物,也保障了市民的身体健康。

进行园林植物保护时,应该大量利用观赏性较强的乔木、灌木、花卉、绿草等植物进行搭配种植,发挥园林植物的自然调控能力,建立自然调控保护系统,让园林植物的保护可以在完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在实现园林植物保护的同时不仅为城市提供一处亮丽的风景,还能给市民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园林植物保护工作最重要的意义是,在实施每一项植物保护工作时,都必须使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力求对环境不产生任何不良影响,避免片面追求短期植物保护的现象,将先前对个体植物的保护转变为对整个城市的植物进行保护,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

二、园林保护相关问题

园林保护存在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都应该进行细致而严谨的分析,笔者根据多年工作、学习经验总结以下几点园林保护的相关问题.

园林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

由于园林负责人对园林保护工作不够重视,致使园林保护的资金投入量不大,人力投入极小,园林保护设施陈旧,甚至无法正常工作。同时由于园林保护的宣传力度较小,致使不仅园林保护工作人员不重视植物保护工作,忽视园林保护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状态不佳,使园林保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完善地开展;而且市民也没有园林植物的保护意识,无法实现市民群体参与到植物保护工作中的目标,甚至,少数市民对园林植物恣意破坏。

(二)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

我们国家的园林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大部分园林植物的管理与养护工作都承包给园林保护企业。但是各承包企业对园林植物进行管理与养护时,各自独立进行,从而,园林植物的保护工作无法在具体保护方法和人员管理、防治适期等方面达成统一认识,没有成熟的保护与防治措施,不能进行统一管理,导致园林植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效果受到影响。

(三)检疫机构的缺乏

我们国家的园林系统,检疫意识十分淡薄,普遍不具有相应的检疫机构,无法对园林植物开展正常的检疫工作,对植物的病虫害了解不深,更没有系统的防治病虫害的方法。在植物的种植、生长工程中,无法检疫植物的病虫害,不能掌握植物受病虫害侵害的情况,导致植物最终被病虫害所破坏。在植物的运输过程中,园林绿化企业对植物无法开展检疫工作,对植物的检疫也十分盲目、随意,造成植物在运输过程互相传播病虫害,是植物在种植之前就遭受病虫害的破坏。

(四)园林植物种类配置不合理

由于园林的设计人员专业技能普遍较弱,在对园林植物进行配置时,不了解植物间的“相生相克”关系,也不了解植物的生物特性,园林植物的配置十分不合理,容易发生互为“相克”关系的植物种植在一起、转主寄生植物种植在一个区域、喜阳植物种植在阴暗处、厌水植物种植在易积水的低洼处等问题。从而导致植物的不健康生长,园林植物的保护更无从谈起。

(五)园林设计样式过于单一

园林的设计会对园林植物的生长产生较大影响,比如园林应该要为喜水植物设计容易积水的地质环境,为喜阳植物设计向阳的地理环境。但现在园林的设计样式普遍过于单一,没有设计出多种类型的园林环境来适应各种植物。致使整个园林的植物种类、层级、植物年龄趋向一致,极易出现水土流失、植物没有“相生”特性、土地营养衰退、植物预防病虫害能力降低等生态恶化的结果。

三、针对园林植物保护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强化园林负责人的职能

针对园林植物保护不受重视的问题,应该强化园林负责人的职能,使其重视园林植物保护工作,加大对园林保护工作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以保障园林植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展开。另外还应该通过政府的宣传部门,大力宣传园林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不仅使园林保护工作人员重视其责任与义务,还使广大市民能够担负起保护园林植物的职责。

再是完善相关的法规、统一防治方法、检疫标准、园林保护规范等内容,建立完善的园林保护管理体制和机构,从而实现园林保护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更新园林植物保护设备

园林植物的保护工作不可能完全依靠手工完成,也需要一定的植物保护机械设备辅助,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就需要购置植物保护机械设备;更新一些功能更强的设备以替代原有的落后设备;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还需要对设备进行维护,以使其能够达到最大使用寿命。还需要大力推广农药回收机、静电喷雾机等先进的设备,提高病虫害防治能力。

(三)对植物进行合理配置

应该加强植物学、园林设计等学科的学习,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园林的设计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工作。使其能够对园林进行整体上的考虑,以调节园林生态系统的平衡为目的,针对植物的生物特性,进行合理的园林设计,使植物具有最合适的生长环境。

(四)定期培训植物保护工作人员

目前我们国家的植物保护工作人员的素质普遍较差,严重缺乏植物保护的相关知识与技能。针对这一点,植物保护人员不仅需要加强其自身的学习,相关部门更应该对其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全面的植物保、植物生物特性的相关知识,让其熟练掌握植物保护设备的使用技能,使其对植物进行完善的保护工作。

(五)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

园林植物的保护工作,不仅要加强对病虫害的治理,还应该在日常维护时加强预防工作,具体实施时,应该综合使用以下几种方案:①采用物理方法加强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即用物理方法,替代以往常用的化学方法,比如温度控制、湿度控制、 采光控制等,不仅可以达到预防目的,还不会污染环境;②改进种植技术,即根据植物的具体生物特性,创造最适合其生长的地理环境,处理温度、采光度、肥料等关系,进行全面的养护,从而通过提供其自身的防病虫害的能力,来达到病虫害的预防目的;③生物防治,对园林植物的病虫害进行预防,还可以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即准确掌握园林植物的病虫害的 “天敌”的生物特性,利用其“天敌”或者 “相克”的动植物,对园林植物的病虫害进行预防,该方法不仅科学有效,而且不污染环境。

结束语:

本文对园林植物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点讨论对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展现,一定程度上理清了这些问题的层次、脉络,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实用性较强的处理办法。

参考文献:

[1] 南中益.园林植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J].科学之友,2012,(6):151-152

[2] 安长富.园林绿色植物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J].现代园艺,2012,(20):148.

[3] 陈贞艳.小议园林植物保护[J].科技致富向导,2012,(9):362.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4)

关键词:野生植物;重要性;保护措施

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资源,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是当前的一项尤为重要的工程,野生植物资源,完全是天然生长的植物。野生植物资源是给产重要的珍贵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环境要素,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天然林种类繁多,食物链十分复杂,各个物种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达到动态平衡。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野生植物林区遭受掠夺性砍伐,一些珍贵的物种处于濒危、灭绝的危险,植物资源的减少,会致使生态环境失衡,气候恶化,食物链的中断,会使得一些动物资源减少和灭绝。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地位越来越显示出来,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形式非常严峻,刻不容缓。所以人类应该重视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充分发挥好野生植物可以保持水土养分,涵养水源地等各项无法替代的生态功能,有效实现野生植物的经济价值,使其为人类多做贡献。

一、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意义

一是野生植物可以维持生态平衡。植物在吸收空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碳的同时释放出氧气,产生对人类有利的有机物质,植物能够充分利用光能和水分,通过光合作用为其它省区提供能量,使得自然界实现有机循环。野生植物除了为人们提供食物、药物和工农业生产的原料等物质,是维持自然界生态平衡的必要手段,对野生植物资源对合理保护,不仅维护了物种对多样性,有有效地保持了生态平衡,对经济社会对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是野生植物资源具有不可替代对食用价值,植物是人类餐桌上必不可少对食物,一日三餐都离不开植物资源,我们使用都蔬菜、水果、粮食都是直接或这间接地来源于植物资源,离开了植物资源人类根本无法生存。目前,还有大量可实用地植物资源尚为开发,人类不满足于有限的作物种类,美食是人类一直在探讨的课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野生植物成为人类的美食佳肴,野生植物的发展空间十分巨大。

三是一些野生植物资源具有十分珍贵的药用价值。在《本草纲目》、《千金方》等珍贵药典籍里,记载着许多野生植物资源的药用价值,一些野生植物资源一直在作为药材使用,好多物种十分珍稀。还有很多野生植物资源的药用价值没有被人们发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野生植物资源的药用价值会被人类所开发和利用。当前危害人类生命的癌症、爱滋病等一些疾病,常规等植物资源已经挽救不了人类等生命,需要进行大量等科研攻关工作。开发野生植物资源等药用价值,是解决一直疑难杂症、不治之症等途径之一。

四是野生植物资源项目的发展,可以促进业机会、提高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野生植物资源的培育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展,可以带动其延伸业的发展,比如野生植物资源的深加工项目前景广阔,可以给我们带来巨大商机。因为我们要重视野生植物产业发展,不断提高产业规模,壮大队伍,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布局。注重不断提升野生植物资源深加工产品质量,加大其市场竞争力,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二、保护野生植物的措施

一是严防野生林地病虫害。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病虫害对预测和检验,采取预防为主,标本兼职的措施,划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对病虫害早发现、早防治,严格控制病虫害对蔓延。对保护区外引进来的物种要认真检测和排查,如果不是由于迁低保护对原因,原则上不允许将护区不能引进外地的植物物种。同时严禁人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肆意破坏。对任何乱砍乱伐对行为要采取必要的法律制裁,把人为因素降到最低。

二是积极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野生植物资源的凋零物能增强土壤的肥力,为土壤带来大量的养分,能够保持水土的水分,起到保持水土的作用。比人工林的生命力,一些气候环境适宜多区域,野生植物资源可以与人工林相互伴生,能够辅助人工林的生长.培加土壤肥力,有利于树木快速生长。

三是加大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对科研力度。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方面要多立项,加大国补项目和省部项目的立项工作力度,加强对国内濒危、珍惜野生植物资源物种的保护与繁殖国家攻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在物种生物学繁殖技术方面争取有所突破,对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和培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定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将珍稀濒危物种,在指定保护区内,多繁殖多培育。建立优良种源区和珍稀树种基因库,建立野生植物植物资源物种数据库,将各个物种适宜的气候等诸多条件,进行详细登记,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等多种方式进行保护。

四是要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目前,人们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位,使得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年形成的珍稀物种毁于一旦。因此,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和依法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和手软,认真执行“ 采集证 ”制度和进出口许可制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徇私枉法,坚决杜绝以言代法的情况发生。同时,要建立健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机构,能够因地制宜,进行科学管理,优化野生植物资源的宏观调配机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教育,林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知识的学习,并号召全社会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将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拯救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参考文献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5)

关键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及种业科技走出去战略实施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

2、邓岩:《WTO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科技,2003年第2期

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6)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 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 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植物保护的作用篇(7)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树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其申请数量分别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请总量的87.6%;其他为教学单位78件,国内个人申请28件,国外企业申请13件。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