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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09 21:22:17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1)

关键词:主观生活质量;总体满意度;主观幸福感;低保家庭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居民的贫困问题开始凸现,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为保证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国家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行,城市中形成了一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定的群体,作为城市居民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城市贫困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或下岗失业、生活困难,或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等,造成生活没有着落,只能依靠政府发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在基本生活有了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他们如何评价自己及家庭的现有生活?影响他们对自己及家庭生活质量评价的因素是什么?这都是本文将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

西方学者大都倾向于用反映人们生活态度和满意度的主观指标来测量与评估生活质量,因而他们积累了大量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其中又以对主客观两类指标间联系的研究最为广泛。坎贝尔的研究发现,客观指标对主观生活指标的解释充其量只能达到17%左右。[1]他又提出了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差距解释理论”,即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期望与现实差距越远,主观满意度就越低,两者呈负相关;现实状况的改善与过去状况、他人状况等比较,参照标准的差距越大,主观满意度就越高,两者呈负相关。[2]Veenhoven通过对93个国家的主观生活质量调查,发现HLE(即幸福生活预期)与失业、国民收入、收入平等或者人口特征并没有特别大的联系,教育对满足和幸福也没有影响。[3]蒂埃纳(Diener,1993)发现收入同主观幸福受益指数的关联值非常低(r=0.12),当人均收入达到6000—8000美元,主观幸福受益指数几乎没有变化。[4]埃德格顿(Edgerton,1990)指出:对满意度和幸福感的报告更多地取决于个人内在的性情而不是外部条件,对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与生活条件之间并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

当然,也有些研究者得出了与上述结论相反的结论,他们发现满足感、快乐感具有显著的年龄和性别差异,[5]戴维斯也指出经济收入、婚姻情况、社会认可、受教育水平与幸福感、满足感有显著相关。

高(Kau,A.K.,1995)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也较具代表性。其研究发现,新加坡人对他们的家庭生活最满意,对教育尤其是学校生活最不满意。在13个领域中,新加坡人对生活质量的重要性排序如下:健康的身体最重要,幸福的家庭生活次重要,工作场所良好的氛围和优美的环境第三重要;而拥有更多的金钱和物质财富对总体满意度的影响并不大,在所有的领域中排在最后;生活满意度与人口特征没有明显的相关性。[6]

我国学者关于生活质量的大规模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林南利用天津和上海的生活质量调查数据,得出如下结论:“决定生活总满意度的主要是对家庭生活、职业状况和生活环境这三个方面的满意程度”。卢淑华、韦鲁英根据北京、西安、扬州三市抽样调查资料,探讨生活质量模式,除引入客观指标外,还增加了参照标准对主观生活质量指标的影响这一项,指出生活质量的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由于参照标准的存在可能会发生分离。此外我国学者还作了不同地区主观生活的比较研究。如易松国、风笑天关于武汉、北京、西安三地城市居民主观生活质量的比较。

综观国内外学者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他们主要站在一个宏观的角度,从总体上对城市居民的主观生活质量进行的研究,较少针对某一具体对象,某一特定群体进行主观生活质量状况的实证研究。在所有对特定群体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中,以城市低保家庭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则更为少见。

本文一方面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研究,试图以一个独特的群体为研究对象,即城市低保家庭,分析其主观生活质量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也欲将研究结果与前人结论进行对比,找出其中的差异性。同时,通过实地调查及相关文献档案获得第一手资料,运用社会学相关方法和理论,对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二、研究设计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1.对“城市低保家庭”的界定

城市低保对象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2006年底南京城市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为每人280元),而这些低保对象所在的家庭则为城市低保家庭。

2.对“主观生活质量”的界定

主观生活质量是指将研究生活质量的重点放在人们的主观感受方面,以个人幸福作为研究的中心和出发点,从反映人们生活的舒适、便利程度方面来解释对生活质量的主观感受。[7]学术界常用“主观幸福感”作为评估者根据自定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的整体性评估。它是衡量个人生活质量的综合心理指标,反映主体的社会功能与适应状态。[8]

(二)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方法

1.资料收集方法

为了解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我们在对城市低保家庭及主观生活质量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环境生活满意度、工作生活满意度、家庭生活满意度、社会交往满意度和健康生活满意度等方面来探讨他们对城市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因此,问卷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城市低保家庭的基本状况,二是对五个方面的生活满意度的操作化后形成的具体指标。如工作生活满意度下面又分为自我实现和发展、待遇满意度、工作条件和工作压力这四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了工作兴趣、工作中是否获得奖励、参与管理机会、工作待遇等一系列具体的指标。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的低保家庭。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的资料,截止到2006年12月,孝陵卫街道的社区共有低保户381户,共计689人。具体分布如下:孝陵卫西段社区有低保户42户、晏公庙村西社区有低保户15户、小卫街社区有低保户19户、南农大社区有低保户2户、康定里社区有低保户56户、铁匠营社区有低保户16户、钟灵街社区有低保户36户、童卫路社区有低保户61户、理工大社区内有低保户13户、沧波门社区有低保户17户、农科院社区有低保户22户、孝陵卫东段社区有低保户25户、晏公庙社区有低保户57户。

根据样本规模计算公式计算样本量,并考虑实际情况,最终决定在总体中选取150个低保家庭作为本次研究的样本容量。对这150个低保家庭的抽取,遵循简单随机抽样的原则。首先,研究人员从孝陵卫街道取得一份孝陵卫街道所有低保家庭的名单,此名单即为本次抽样所依据的抽样框。然后,将取得的名单一一按顺序编号。接着严格随机数表抽样原则,选择出足够数码个数,并根据选择出的数码最终抽出样本,即150个低保家庭。考虑到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被访者拒访的情况,因此在抽取了150个样本后,我们还准备了20个备用的随机号码,以便出现拒访后能够迅速从备用号码中补充样本。

采用社区入户调查的方式。入户以后,选择低保家庭的户主作为问卷的填答者,因为户主承担了维持一个家庭生计的主要责任,因而对低保家庭生活的现状和感受有更深的体会,更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35份,有效回收率为90%。

2.资料分析方法

所有调查资料录入计算机,并借助于SPSS13.0软件对资料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分析、回归分析。

三、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调查的相关结果及分析

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首先呈现样本的基本情况,其次探讨总体满意及影响因素,最后探讨各分满意度与总体满意度的关系。

(一)样本特征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得到了研究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1)。

表1样本基本情况

变量具体指标百分比(%)

性别男61.2

女38.8

年龄40岁及以上70.9

40岁以下29.1

文化程度文盲2.0

小学32.7

初中37.0

高中(含中专或职高)20.0

大专4.2

构成类别三无人员0.4

残疾人12.5

患重大疾病人3.3

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39.8

有劳动能力人员44.0(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占20.3%)

两劳释放人员9.7

婚姻状况未婚8.1

已婚56.9

离异9.7

丧偶25.3

在性别方面,调查对象中男性所占比例较女性高22.4个百分点。在年龄方面,40岁以上人员占全部低保对象比例的70.9%,其中以40至50岁年龄段的人(4050人群)最多,占32.1%,而40岁以下的人员在全部低保对象中所占的比例则为29.1%。在文化程度方面,2.0%的为文盲,32.7%的为小学程度,37.0%的是初中程度,20.0%的是高中文化程度,仅有4.2%的为大专水平,享受低保人员的文化水平总体比较低。孝陵卫社区低保家庭中人员构成主要是三无人员、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人、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有劳动能力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分别为0.4%、12.5%、3.3%、39.8%、44.0%、9.7%。在婚姻方面,已婚和丧偶的情况比较多,离异其次,未婚所占比例最少。这也与实际情况比较吻合。

在我们调查的135户低保家庭中,家庭户均人口为3.36人,家庭人口较多。就业者负担系数[(家庭人口-离退休人口数)/就业者人数]为3.5,而孝陵卫社区居民家庭平均负担系数为1.7;也就是说,每个低保家庭的就业者所负担的人口比全区就业者平均负担水平高出1.8。由此可见,低保家庭中就业者所承担的生活压力和家庭责任较普通家庭更重。同时很多低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后仍积极寻找工作和其他收入来源,占被调查人员的89.7%。在调查过程中笔者还了解到,低保金只能够解决低保对象的一部分生活问题,低保对象还希望政府能够提供其他优惠措施。

(二)总体满意度及影响因素

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是首要关注的问题,它反映了低保家庭成员对自身生活境遇和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感觉。

1.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的总体满意度水平适中

根据调查资料,对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总满意度的评价,选择“比较满意”和“过得去”占较大比重,分别41.9%和34.8%,而回答“非常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的比重则分别为5.6%、10.6%和7.1%。

由此可见,孝陵卫街道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水平适中。这与研究假设中认为的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较低的判断不太一致。期望值理论认为:个人在进行主观幸福感的评价时总是与一定的标准相对比,其实这一标准就是个人的期望目标。若目标实现了,则主观幸福感的值高,反之则值低。城市低保家庭人员作为城市居民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生活水平比较低,甚至还有部分低保家庭连温饱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从传统意义上来理解,他们对其主观生活质量的满意度应比较低。但调查显示,城市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比较适中。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在调查的所有样本中,低保人员多数为中老年人,他们对生活的期望都比较实际,并没表现出过高或过多的期望,因而他们的期望都相对比较容易得到实现。在实现期望的过程中,他们的主观满足感得到提升,相对比较容易得到满足。因此,他们总体的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表现的比较适中。

表2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状况

满意度百分比(%)

非常满意5.6

比较满意41.9

过的去34.8

不太满意10.6

很不满意7.1

2.影响因素

主观生活质量(即生活质量满意度)作为社会成员对总体生活的感知,其影响因素是复杂多变的,因此一直以来是学者们研究的关注的焦点。在中国生活质量研究的早期阶段,美国华裔学者林南曾把居民生活质量的结构分解成工作、家庭、环境、业余生活等不同层面,共选择37个领域满意度指标对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满意度进行研究。他和其他学者在1985年对天津千户问卷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时,就使用满意度即主观生活质量的评价方式作为度量方式,认为决定生活总体满意度的主要是家庭生活、职业状况和生活环境这三个方面。易松国、风笑天1995年以武汉市千户居民家庭生活质量问卷调查资料为研究依据,探讨了城市居民家庭生活质量主、客观指标之间的结构联系。认为影响主观家庭生活满意度的主要因素是婚姻满意度、居住满意度和家庭收入。[9]

(1)自我评价影响因素。本文在考察影响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因素中,主要选取了环境生活满意度、工作生活满意度、家庭生活满意度、社会交往满意度和健康生活满意度这五个方面(其中环境生活包括社区环境和居住条件;工作生活包括自我实现和发展、待遇、工作条件和工作压力;[10]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物质生活、家庭关系、家务和业余生活;社会交往包括关系状况和交往频率;健康生活包括身心交往和心理健康),由被调查者作出自我评价并根据统计资料分析结果依据其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序。由表3可以看出,工作生活和健康生活是影响孝陵卫社区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主要因素,分别占31.0%和30.0%。同时家庭生活在影响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时也占很大比重,比重为23.0%,而环境生活和社会交往则对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影响较小。由此可见,在影响孝陵卫社区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诸因素中,工作生活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其次是选择健康生活,最后是家庭生活。

表3对生活质量影响最大的方面(%)

影响因素百分比(%)

环境生活10.2

工作生活31.0

家庭生活23.0

社会交往5.8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2)

论文关键词:农地流转 流转意愿 联动机制 城保+土保

论文摘要:针对中国土地流转尤其是落后地区土地流转不畅,存在一些障碍问题,政府应结合目前的城市化进程,主要从创建土地流转与户籍改革、社保完善联动机制的角度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在对农民土地流转意愿进行统计分析基础上,建议政府做出制度安排,加快建立土地流转中介,完善合同,允许永久迁城农民定期保留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保+土保换取城保+土保,逐步淡化并最终去土地社保功能化,促进土地流转。

0 引 言

适应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从市场的角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从发达地 区到落后 地区各地政府都不同程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了探索,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这些做法促进了土地的资本化 。以制度安排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 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1 土地流转的必要性

1.1 农业规模经营需要土地流转

现代农业是农业的总体发展方 向,规模经营则是这一发展方向的前提条件。因为机械化、自动化是现代农业的标志,而一国的机械化率及机械的使用效率与规模农业是有直接关系的。

从表 1看,日本的农业机械化水平按单位面积计算世界第一 ,中国的农机使用数量在亚洲几国中是最落后的,尤其是与 日本和韩国相 比,更是落后许多。由于中国户均耕地面积小于日本,达到日本 目前的机械化水平 ,要求单位耕地面积的拖拉机数量必须超过 日本 ,农机总量还要增加 6倍 ,这会大大增加农机的作业成本 。亟需扩大 中国农业经营规模。而且即使达到最低合理耕作面积,租用耕地也要占9o 以上。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唯一的途径是通过长期的大规模流转确保提高土地经营规模。

1.2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需要土地流转

兼业农在世界上是普遍现象,兼业分为以经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 (简称“一兼户”)和以经营非农产业为主体,非农业收入大于农业收入的兼业户(简称“二兼户”)。目前 中国农 户的兼业情况 已经相当普遍 ,而纯“二兼户”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据统计 ,纯农户 、“一兼户”、“二兼户”的亩均收益 比是 l:0.910.35,纯农户每亩地创造的收益是“二兼户”的 3倍可见,“二兼户”是对耕地资源的浪费。应鼓励其转出土地 ,向纯农户手 中流转和集中,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效率。

1.3 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土地流转

农村的发展有赖于提高土地经营规模、增加农民收入。目前 ,中国农村常驻从业人 口中 30岁以下的年轻人 占 24.3 [3],但由于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妇女、老人 、儿童留守农村务农 ,农业劳动生产率无法提高。同时 由于农 户规模太小 ,收入无法达到与城市居民同样 的水平 ,制约农村发展。日本在六十年代即提出培育 自立经营农户 ,其标准包括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 ,自立经营农户收入有 了很大提高。中国农村的发展也需要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吸引高素质农民成为纯农户,提高其收入 。

1.4 加快城市化进程需要土地流转

城市化与工业化相适应是发展规律,但 目前中国城市化进程 明显滞后。因此 ,加快 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势在必行。而农地流转不畅制约着城市化的发展。从 2007年阜新农村地区农地流转的调查情况来看 ,66.67 的不愿迁城者把不愿迁城的原 因归于承包地流转 困难或被收回l4]。据 2009年 8月对于阜彰两县 4个乡镇的调查结果显示,每亩土地流转价格每高出 100、200和 300元 ,愿意进城并长期流转土地的农民比例分别会高出 8、1o、15个百分点。土地流转价格越高,农民迁城积极性就越高。因此,必须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和其他配套措施 ,以此促进城市化。

2 阜新地区土地流转状况调查结果及分析

发展现代农业是阜新经济转型的一个方向,重点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阜新市下辖五区两县,笔者调研 了彰武县哈尔套镇的梨树沟村、柳树村 、许家村和阜蒙县 大固本 乡的关家村 ,调查采取了入户 访谈和发放调查问卷 的形式 ,人户 8户 ,发放并回收调查问卷 6o份。各村地理位置及经济基础不同,土地流转状况各有特点。其 中,梨树沟村里镇 中心较远 ,搞大田种植 ,土地流转价格价格较低,为 200元/亩左右。柳树村靠近 哈尔套镇,流转土地的数量明显高于远离镇 中心的村,主要种植蔬菜和水果 ,收入较高。这个村种植户为了种植经营方便 ,以 700元/亩价格租赁本村从事大田作物经营的村 民的土地 ,出租方则租种 临近镇 中心所在 的哈尔套村 居 民的土地,地价较低 ,230元/亩左右,从 中赚 取差价 ,因为种植大田作物 ,无需离家太 近。而哈尔套村本村居民之所以转 出土地 ,是 因为利用镇 中心的地理优势经商 ,无暇从事农 业生产。许家村虽然距离镇中心远 ,但 由于招商引资 ,搞大量的反季节蔬菜水果大棚种植 ,流转 土地价格也很高,为 500元/亩左右 。阜蒙县大固本乡关家村每亩土地流转价格 2009年为200元 ,低于前两年 ,因为返 乡滞 留农民工增多 ,回乡务农收回转 出的土地。从总体看 ,四个村土地流转率和转出户 比例都不高 ,为 5 左右。流转合 同其越长 ,价格越低 。流转中,粮食直补款归转出户 。

调查统计结果显示,阜新地区农地流转率平均 为 5.2%,流转对规模 经济的促进存在欠缺。大规模流转较少,转入规模 100亩以上的,哈尔套全镇 只有3户 。总体来讲 ,阜新地区农地流转水平与全 国相差很大。截至 2008年 8月底 ,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面积已达到 1.o6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 8.7 [5],(陈晓华 ,2008)租人或租 出耕地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 14.8 [6]。(张路雄 ,2008全国平均 土地 流转价 格是 293元/亩[7](刘淑 春2008)。实际上,全 国的土地流转也存在滞缓问题非农产业就业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比例是土地流转率的 8倍 。这 说 明政 府对 土地 流转推 动 不利[8]。(张路雄 2008)症结在于种地收入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 ,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

一是,农业经营收人低,影响土地流转。从 以上的调查情况看 ,发展大田种植的地方 ,土地流转价格就低,转出方没有积极性。转入方种 田的纯收入也不高,流转双方缺乏流转的积极性 。

二是 ,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社会保 障。中国现有土地制度一直使土地成 为农民工养老、失业 的基本保障。目前,绝大部分进城农 民工都没有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 障,作为命根子,土地被他们无偿甚至补贴部分钱让别人种,也没有被放弃。

三是,中介组织缺失。阜新地区各乡镇政府尽管建立经管站,但据调查 ,除了大规模土地流转外多数农户之间流转并不通过经管站。中介组织缺失,转入户完全靠 自己协调转入土地来实施规模经营,交易成本很高。而且没有比较权威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难以制定合理的长期流转价格,因为粮价和成本是年年变动的,国家的补贴政策也在不断调整 ,多数流转合同没有考虑土地升值和物价上涨因素 ,容易产生纠纷,影响土地规模经营和长期投入。

四是,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短期合 同较多。除了由乡村组织的对企业出租土地一般会签订 比较长期的合同外 ,其他 出租、转包多不签合同,即使签订合同,期限也很短。对阜彰两县的四个村新订 的承包合同统计,期 限在 3年 以下 的占了,合同一年一订的占了 78 9/6。土地流转合 同不规范所导致的土地流转纠纷时有发生。

3 推进土地流转的具体建议

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推进土地流转。除激励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出台土地流转政策 、规范土地 流转合同并完善土地 流转 中介等措施,政府还应采取适宜的城市化策略 ,创设三项制度联动机制的总体思路,适当发挥市场的作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 留户籍分治,但 同时降低获得城市户籍的门槛 ,允许永久迁城农户定期保 留并流转土地 ,实现土地流转 、户籍和社保三项制度的互动,培育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降低取 得城市社保过高的机会成本。具体地说,政府应该 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安排推进土地流转。

3.1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对接、规范流转手续、调处流转纠纷、助推农业招商的工作职能,为有意向的农业企业、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村集体之间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共享平台,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监督土地流转程序。借鉴南方土地流转的经验,一是在我市各个乡镇的农经站增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包括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各村也建立 以村书记或主任为站长的土地流转服务站,提供信息及各种服务,安装电子屏幕,及时将土地流转信息 、工作落实情况到屏幕上 。千方百计推动流转工作,确保土地“流得 出”二是强化措施 ,确保土地“转得动”。以阜新经济转型和调整产业结构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千方百计引进种养殖大户。三是完善制度,确保土地“稳得住”。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有关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和工作;做好土地流转政策处理合同签订、归档等管理工作。

3.2 以规模经营为目标,完善有关流转合同的政策

在制定土地流转政策时应出台既有利于耕作者,也有利于耕地流转和集中的措施,才能真正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一是对出租给农户的土地,国家应制定标准合同,合同中对地租的数量、租期、承租者的利益保护要给予明确规定,对出租者收 回土地要有严格限定。二是要对流转数目较大者给予一定奖励,如对当前转入土地连片面积达到 5o亩或 100亩以上的大户分别予以奖励。三是鼓励农户间的长期租赁,给予合同期比较长,如 l0年以上转出者奖励。四是要规定本村内的转包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登记,对非本村村民的出租必须到乡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建议修改《物权法》,允许耕地可以抵押贷款,消除转人大户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瓶颈。

3.3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以最终取消城乡分治的二元户籍制度为取向的户籍制度改革,是彻底清除土地流转障碍的必要条件。但户籍制度改革宜逐步实施,局部地区先试点,成功后在各地积极推进。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充分考虑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必要的进城门槛仍需暂时保留,以防永久迁城成本降低后农民迅速大量涌入城市,给城市基础设施和管理造成太大压力。因此,中小城市可考虑以家庭月收入1500元、并在该城市居住 2年以上为永久迁城条件,并允许获得城市户籍的农民工定期保留承包地,以此确保他们能够承担较高的城市生活成本而不致陷于贫困。

3.4 完善城乡社保制度

(1)以完善农村社保制度促进土地流转 针对城乡社保制度的掣肘,化解中国的土地流转滞缓难题,促进人口城市化过程与农业劳动力非农化过程同步发展的关键环节,在于实现城乡社保制度的有机衔接,处理好农地保障与城市社保 的关系。在农村社保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是推动流转的主要力量,应着手建立新型农 村养老保险制度,弱化“土保”。考虑到农民的缴费能力都很低,完全靠他们自己缴费形成社保是不现实的,而土地承包制的实行又使得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削弱,农民不同于城镇职工由工作单位缴纳部分费用,借鉴“新农合”和农村低保制度建立的经验,政府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要有所投入。

(2)以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促进土地流转 设置农民工进城的另一个接口,即在农民工市民化之前,为之构建相对独立的社保体系,并出台社保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办法。在城市为农民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子女就学和廉租房制度,构成一个福利包。当然,福利包所包含的内容需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 。养老、医疗和失业等险种无需政府直接补贴,可以覆盖全部农民工,这与2020年覆盖城乡的社保目标一致,建立起来无大 的障碍。尤其要把农民工普遍纳入城市失业保险应保人群,这非常重要,它直接影 响土地租赁市场的发育(陶然,2006)。此三项保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急需,而且从数据上看,财政压力不大,因此可随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但为农民工建立住房保障则需太多的投入,可以定期保留“土保”过渡,通过流转土地获得收益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是最优的选择,而且可以减少行政管理的漏出。农民工有了较为全面的社保,会选择留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返乡,其承包的土地仍可继续转出,直到最终符合加入城市户籍的条件。

(3)以完善城市社保制度促进土地流转农民工永久迁城,获得城市户籍及市民的社保待遇 是中国城市化发展的方向,但按照原有政策 由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收回承包地,无疑会阻碍土地流转。要促进土地流转,应改变原有 的以“农保”和“土保换取“城保”作为接纳农民工永久迁城前提条件的做法,把允许迁入小城镇的农民保留原承包地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扩大,定期保留(如 20年)永久迁入设区市农民的土地,由原来的“农保+土保”换取“城保”的政策改进为以“农保+土保”换取“城保土保”。此时,永久迁城农民势必选择长期流转土地以此项收入获取迁城 资源 ,然后适 时过渡到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以“城保”和“农保”为主体享有基本社会保障,逐步弱化“土保”,最终剥离土地的社保功能,促进土地流转。

4 结 语

政府以制度安排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在于完善土地流转中介,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更重要的是通过采取适宜的城市化策略,实现土地流转、户籍改革和社保完善三项制度的统筹和互动,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允许永久迁城农民定期保留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保+土保换取城保+土保,逐步淡化并最终去土地社保功能化,按市场规则推进 土地流转,不失为一种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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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3)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4)

低碳经济与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主题。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50%。低碳经济作为中国新经济发展模式新探索,则是各核心城市的使命。如果把过去的新中国六十年分成两个阶段,中国的减碳出现了两个极端的变化,在第一个阶段,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三十年,中国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低碳经济,没有什么工业,到了第二个三十年中国变成最大的碳排放国家。现在在第二个三十年和第三个三十年中出现了全球金融危机,也出现了碳排放危机。

天然气作为低碳、高效、安全的清洁能源,是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想实现低碳经济,如何利用好有限资源、在有限范围内合理利用天然气,充分发挥天然气低碳、绿色、高效的特点,是天然气市场未来发展研究的重点。

近几年,我国天然气市场在低碳经济下逐渐升温,天然气消费量和增长率都有明显增加。2009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从2000年的245亿立方米快速增加至887亿立方米。2000年至2005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年均增长率达13%,2006年至2008年年均增长率达20%。

从消费结构上看,天然气消费分为城市燃气、发电用气、化工和工业燃料用气。

2000年之前,我国天然气消费以化工和工业燃料为主,占天然气消费总量的78%。2008年,天然气消费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城市燃气成为第一大用气领域,从2000年的18%增长至34%,同时发电比例也由4%快速上升至15%。

城市气化水平提高,促使天然气需求量增加。根据国家信息中心预测,我国城市化水平将从目前的43%提高到2015年的53%和2020年的58%。天然气将逐步成为中国城市燃气市场中的主要燃料。

政策鼓励将带动燃气发电天然气需求量有所增加。目前,我国燃气发电仅占发电燃料结构比重的3%左右。今后我国发电燃料结构仍然以煤为主,同时正在积极推进天然气和核能的应用。近年来,天然气发电装机容量发展迅速,预计2015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3.8亿千瓦。据有关规划,届时天然气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全国总装机容量的5%,即6900万千瓦。根据这个预测,2015年天然气发电需求潜力达到400亿立方米左右。同时,考虑到对清洁能源和二氧化碳减排的需求,以及电力调峰和天然气调峰的需要,2015年以后天然气用于发电的数量还会有进一步增加。

目前是天然气发展的黄金时期,作为先锋城市的深圳,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大力发展天然气事业。

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是广东LNG试点工程总体项目之一,以深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为工程运营主体,总投资达25亿元人民币,是广东省和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02年3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7月完成方案设计,当年10月得到深圳市发改委的正式批复;于2004年5月完成初步设计的编制,当年10月通过了深圳市建设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于2004年12月正式开工建设;于2006年8月12日举行了隆重的通气点火仪式。

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2010年城市供气规模4.54亿标准立方米(36.4万吨LNG),而2020年城市供气规模将达到9.90亿标准立方米(79.5万吨LNG)。该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气门站(2座)、天然气次高-中压调压站(15座)、LNG调峰气化站(2座)、LNG气化站(3座)、次高压管线120千米、中压输配管网改造、用户管线及设施改造及转换(80万户)、城市燃气调度系统(包括SCADA系统及GIS系统)、抢险服务及后方设施。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实施,对调整、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拉动相关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对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国际化水平,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对降低城市供气安全风险,为市民提供安全优质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以提高燃气建设及安全水平为宗旨,跟踪国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结合深圳的具体情况,在输配系统优化、场站流程及设备、LNG调峰技术手段、非开挖技术、用户的天然气转换等各领域广泛开展科技攻关,并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设备及方法。具体如下:

1.加压空温气化技术的应用

梅林LNG安全应急调峰气化站在国内城市调峰气化站中首次采用加压空温气化技术,引进了6台美国ACD低温浸润式变频加压泵及12台美国克莱普单向流高效空温气化器(5000立方米/时),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多泵运行的动平衡和安全回流问题,而且节电效果显著,蒸发气(BOG)全部回收,实现零排放。

2.三站合一建设

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在国内第一个实现上游分输站、城市门站及电厂调压站三站合一建设,共节约土地约4000平方米,在国内首次成功实现城市门站与电厂专用调压站天然气安全互备。三站合一,既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又减少了危险站点的数量,为深圳城市建设的节能减排做出了贡献。

3.管线非开挖技术的应用

在次高压管线穿越广深铁路、洪湖立交及布吉河时,由于铁路部门提出穿越铁路必须加设套管。经过周密计算和研究分析,设计中大胆采用定向钻施工技术:既同时穿越广深铁路、洪湖立交及布吉河,又同时将DN600的套管和DN400的输气管一次回拖穿越,总长度800米,创造了国内燃气行业大口径双管同时实施长距离定向钻穿越施工的记录,为城市内大口径燃气管道非开挖技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4.场站工艺流程及设备

在国内城市门站中首次采用分析小屋计量模式(四通道超声波流量计加在线色谱分析仪),既保证了天然气贸易计量的准确性,又能够对天然气供应质量进行监管,同时也为今后实施热值计量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调压环节,在国内首次采用了工作调压器与监控调压器同时串并联监控工作的技术模式,确保中压进户的安全。

改变我国城市天然气行业中超压安全放散的传统保护方法,在场站流程中建立以超压切断为主、超压微放散为辅的安全保护模式,既确保了安全,又减少了天然气排放。

5.天然气转换

在天然气未到达深圳市之前,深圳市已发展了80万户管道液化气居民及工商业用户,并采用中压B直接进户、户内调压的模式。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全部转换工作必须在3年内完成,天然气转换工作十分艰巨。

深圳市燃气集团对转换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通过科学研究,借鉴香港经验,大胆采用了维持中压B入户、直接对户内调压器进行转换改造的模式,极大地提高了转换速度,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完成了80万户的天然气转换工作,不仅创造了新的“深圳速度”,而且实现了转换工作“零事故”的奇迹。

6.城市燃气调度系统

为保证天然气输配系统良好运行,配套建设了生产调度系统,全面提升管网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其中SCADA系统用以监控管网运行工况及应急处置,保障管网运行安全;自主研发了《城市燃气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借助GIS技术空间化、图形化的特点,实现了燃气设施网络化管理。

深圳的天然气利工程全面铺开后,得到了各工业企业的全面认可,很多知名大型企业与深圳燃气集团展开了合作。

2010年4月30日,南玻集团与深圳燃气集团成功签署天然气改造合同,拉开南玻、深燃合作共赢发展低碳经济的序幕。

南玻集团天然气改造项目预计总投资约1000万元,深圳燃气集团主要承担园区红线以外管网及次高压调压站的建设投资。同时为了提供足够稳定的气源保障,深圳燃气与中石油等上游单位联系,采用多气源确保南玻的稳定供气。南玻集团则主要承担园区内至炉前的中压管道及窑炉设备改造等费用。整个改造完成以后,预计年减少废气及碳排放总量约4万吨,大大降低废气污染。

2011年以来,深圳市燃气集团启动了对全市千余台燃油锅炉的“油改气”工作,成效显著。

深圳全市共有千余台使用柴油或重油为燃料的锅炉,年排放约5000吨二氧化硫、约15000吨氮氧化物,严重污染我市大气环境。若这些锅炉改烧天然气,可完全减排二氧化硫,也可减少排放大部分氮氧化物,减少近40%二氧化碳排放。

深圳燃气加大了对优质客户的投资力度。除了投资市政管网建设以外,对于优质锅炉油改气用户,燃气集团可适当投资到用户红线内的燃气管网等,2010年深圳燃气对用户红线内的投资超过2000万元。除此,深圳燃气还协助企业向政府申请相关环保改造补贴,为改造企业减轻经济负担。

原深圳外市政燃气管网基础比较薄弱,近几年来深圳燃气先后投资上亿元建设中压市政燃气管网,加大管网建设力度。2011年以来,宝安区的观澜高新园区、高新奇工业园、松岗江边工业园先后通气,福永西部整片工业区已实现天然气管网全覆盖。龙岗区是大运的主赛场,近年来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深圳燃气集团抓住机遇,不断扩大投资,优化和完善区域内燃气管网,强化工商业锅炉用户油改气工作。深圳燃气加快中压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尽量使燃气管网覆盖工业用户密集的工业园区和商业密集区,为潜在客户发展提供有力的气源保障,为市场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深圳燃气2009年、2010、2011年的中压市政燃气管网投资分别为0.8亿元、1.5亿元、1.7亿元。为配合深圳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华星光电的建设和供气需求,深圳燃气投入300多万元,在该项目园区内增建了一个天然气调压站,并实现了供气运行。该工程填补了光明新区无气源的空白,同时为新区的维他奶、杜邦等大型企业使用天然气,以及为天然气进入光明新区居民家庭打下坚实基础。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深圳市工商业用户累计消耗天然气气量约63万吨,其中工商业锅炉油改天然气约占30万吨。按照此30万吨全部替代重油计算,二氧化碳减排近50%约24万吨,二氧化硫减排近100%约0.5万吨,粉尘减排近100%约600吨。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不仅保护了大气环境,还为企业降低了运营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环保效益,可谓一举多得。据预测,“十二五”期间,西气东输二线40亿立方米/年的天然气到达深圳后,通过电厂和工业燃油锅炉的“油改气”工程及汽车油改气,深圳市可减少二氧化碳排量600~700万吨/年,减少硫化物排量1.0~1.5万吨/年,减少氮氧化物排量2.0~2.5万吨/年,减少总悬浮颗粒0.2万吨/年。这对于改善深圳能源结构,保护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发展低碳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届深圳国际低碳城论坛暨第四届世界低碳城市联盟大会已经于2013年6月16日至20日在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深圳国际低碳城会展中心召开。这既是国家对于深圳作为先锋低碳城市的认可,也是深圳走可持续发展的低碳之路的契机。而深圳天然气利用工程是深圳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实施工程,关乎人民福祉、政府形象,是未来深圳几十年绿色经济的基础。深圳燃气集团将把握有利的机遇,为深圳再创辉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小康》杂志 2010年05月12日.

[2]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2010-09-06 .

[3]深圳新闻网 2010年05月06日 .

[4]晶报2010年01月26日.

[5]中国管道商务网 2012-6-9.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分类施保;

(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并协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统计、审计等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区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制定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抓好全区城市低保统计和数字分析工作。

第五条地(市)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适时制订本辖区低保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需要编制年度低保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执行好年度用款计划,与财政部门共同指导基层的低保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困公益性捐助活动,指导基层接收社会各界的捐助和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低保对象信息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及时总结上报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和管理信息;

(六)负责组织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监督指导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负责编制低保证件、表册、审批等规范性格式文书,做好各项政策法规文书的汇编工作;

(八)做好工作调研,及时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九)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制,认真做好涉及低保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指导与监督基层低保业务工作,定期组织本辖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搞好规范性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新增、减发、停发对象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负责签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对疑问户,视情会同基层做好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建立健全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审计监督、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

(五)编制本级年度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定期报告保障情况和预算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的社会捐助活动,监督与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七)负责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低保户;

(八)负责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好低保信息录入登记和资料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低保政策,认真审理社区上报的新增、减发、停发保障户的调查报告。对疑问户,视情从事必要的调查取证,做好走访复查审核工作;

(二)负责将上级批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直接或通过社区居委会送达保障户;

(三)负责做好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四)负责于每月前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五)积极指导社区的低保工作,协助社区做好低保对象的劳动再就业和教育疏导工作;

(六)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直接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七)积极从事社会捐助与救助工作,认真做好捐助款物的发放与登记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低保机构职责:

(一)认真执行低保政策,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低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按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二)依据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据动态管理原则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四)认真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举报查实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矛盾;

(五)组织本社区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

(六)协助低保对象积极就业,鼓励他们劳动自救;

(七)加强对低保家庭的管理,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及时上报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一般性矛盾。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定

第九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庭成员供养的,可视为同一户口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三)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具体价值限额由各市确定)的家庭;

(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

(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七)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参与各种形式、、、吸(贩)毒(或类似于)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十二)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

(十三)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

(十四)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五)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县(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应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在同一个城市的市区内应当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监测系统,并根据制定低保标准的原则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应遵循“只升不降”的原则,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既要能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

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六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四)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

(六)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七)各种性质的经营性收入、租赁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赠与性收入等;

(八)其他固定性和非固定性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及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五)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

(七)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九)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

(十)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各类家庭收入计算:

(一)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则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二)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家庭,购买住房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在职职工、下岗失业、离岗待岗职工、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未领到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从事非固定性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应按其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五)享受病假或病退工资和生活费的人员、大中专学生实习期内及其他人员在学徒期内的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凡农转非后仍享有自留地(或耕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但各种农副业收入须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七)凡同时具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全部收入计算,保障人数只计算城镇居民;

(八)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协议或裁决的规定计算;无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每个赡(扶、抚)养人每月为被赡(扶、抚)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第十九条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在城市低保资格评估工作中,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具体收入认定方式是: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合县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县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

(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等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

(五)其他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保障对象的待遇计算

第二十条家庭月补助计算。家庭补助金额=保障人数×月保障标准—家庭所有实际收入。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均以家庭所有收入核定计算。对确无任何收入的家庭,实行全额补助;对尚有部分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9]65号)精神,退伍士兵待分配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全额补助,最长时间为三年。城镇退伍士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计待分配期,7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分配期;转业士官当年4月1日转业,8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待分配期。对于单位拒绝接受或接受后未安置上岗的,生活补助费由该单位负责发给。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已自谋职业的不再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三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保障的通知》(新财社[2004]136号)精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孤残、孤幼人员,在每月领取保障金的同时,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七章申请审批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批工作须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步骤实施。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每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

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居委会主任)初审,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而后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八章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低保管理机构对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定期核查,凡在保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不同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保障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取消其保障待遇;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三)因拆迁异地安置的家庭,无正当理由,须在3个月内将户籍关系迁入新的户籍地,否则取消其保障待遇;

(四)因参与、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服从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社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居民,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五)国有、集体、民营、私营企业(或业主),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被调查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不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家庭可以暂缓审批。

第九章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来源: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社会捐赠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金额,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人数提出城市低保资金分配方案,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

第二十九条建立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民政部门要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帐工作,并随同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年度结算与说明。

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帐封闭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必须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贪污和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拖欠保障金的发放时限,不得将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常补对象”的低保金可由民政部门委托银行(邮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非常补对象”的低保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按月发放,无行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第三十二条建立城市低保以奖代补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59号),每年从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预算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低保奖励金,经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考核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相应的奖励。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县(市、区)低保机构可从奖励资金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6)

定调201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把扩大居民消费和稳步推进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为扩大消费的长期政策赋予了新的内容。

首先,大量农村人口是导致我国消费增长缓慢的原因之一。长期的二元经济体系,使我国农村经济大大落后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但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较大,2008年为54.3%,大约有7.2亿的农村人口。大量的农村人口,受低收入水平低、社会保障不健全以及保守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消费支出只限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低水平消费,对发展性和享受型消费很少问津,消费结构升级缓慢,消费增长乏力。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民具有比城市居民更强的预防性储蓄动机,在农村养儿防老、攒钱养老仍然非常普遍。城市化率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消费意愿低、储蓄倾向高减缓了现阶段全社会消费的增速,拉低了整体消费率。

1997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长速度长期在低水平徘徊,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2:1,2000年扩大为2.79:1,2008年进一步扩大为3.3:1。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4761元,仅相当于城市居民1996年的收入水平,农民收入水平比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落后10年之多。收入水平落后直接影响到消费水平的提高,农村消费增长与城市差距越来越大。

从城、乡消费品零售额占总消费的比重看,呈现农村比重不断降低、城市比重不断提高的趋势。1979-2008年城市消费占总消费的比重由32.5%提高为68.0%,年均提高1.9个百分点;农村消费占总消费的比重由1979年67.5%降低为2008年的32.0%,年均下降1.9个百分点。

其次,放宽中小城市户籍限制,将推动城市化率迅速提高。由于严格的户籍制度和对进城农民的歧视性待遇,我国城市化率提高速度由前几年的1.4个百分点降低为目前的1个百分点左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该政策将促使农村人口更多向城市流动,迅速推进城市化率的提高。

从发展角度看,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双推进的阶段,城市化与工业化是相伴而生、共同发展的,工业化必然带来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按照钱纳里城市化率与经济发展阶段关系,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城市化率应在36.4-49.9%,工业化后期城市化率提升为65%左右。而在2008年我国工业化中期城市化率为45.7%,城市化仍有4.2个百分点的提升空间。按照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目标,2020年我国将基本完成工业,如果在未来中国能够保持“九五”和“十五”期间工业化水平的年均增长速度,到2020年我国初步实现工业化没有多大悬念,届时城市化率应提升为60%左右。

再次,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大量农民永久或暂时进入城市将推动消费持续增长。城镇化在下一步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将扮演重要角色,城镇化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极为重要的动力,初步估算,我国城镇化水平提高一个百分点,就有1000多万农民转化为城里人。一方面稳妥推进城镇化,将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投资增长,为我国扩大内需和调整经济结构提供动力。另一方面,城镇户籍是享受教育、医疗、廉租房等城镇公共服务的前提,中央的重大举措,将使农民工在城乡之间的流动逐步稳定下来,为消费提供较大增长空间。

城市低保户工作总结篇(7)

一、总体目标

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贫困家庭房屋安全问题为总目标,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年度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套数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家庭户数的2%以上,市区不低于2.5%,县城不低于1%,为到“十二五”期末,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奠定基础。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年全市继续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收入线最低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各县区可根据年度保障责任目标适当调整收入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主要面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和其他亟需救助的家庭。全市全年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3700户,新建廉租住房1400套。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0.8倍以下,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300套。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倍以下的家庭,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园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全市全年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500套。

(四)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加快发展限价商品住房,确保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全市全年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1000套。

(五)棚户区改造

积极推动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林场危旧房和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全市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解决8970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解决600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解决2610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林场危旧房改造解决2867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垦区棚户区改造解决710户居民住房困难。

(六)农村危房改造

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全年解决三种贫困程度(五保户、低保户、其他农村贫困户)7000户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

各县区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责任目标详见附表。

二、工作要求

(一)继续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绩效考核目标。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年继续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此项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两办督促检查室会同市住建局负责。

(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按照“财权与事权一致”、“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调、督导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总体目标落实,县区政府负责年度责任目标的具体实施。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住房保障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的25%以上,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并优先供应,未按规定落实用地指标的,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保障性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凡新出让的住宅建设用地,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具体配建比例,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确定。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严格按照规定渠道,足额筹集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自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要认真研究国家、省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政策。发挥住房保障投资融资平台作用,加大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加大融资力度。要积极组织做好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确保足额争取到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落实项目建设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享受国家现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林区、垦区和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要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由市县区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由县区政府负责。

(三)抓好项目落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落实到位、落实到地块。凡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未开工的,要抓紧完善各项建设手续,要在4月15日前完成土地审批手续,争取8月底前开工建设;新谋划项目必须在10月底前开工建设,年底前形成明显的实物工作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各县区要确定2个保障性安居住房项目示范工程,市中心区要结合新城区建设,在新城区内确定1个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工程带动作用,最大限度的争取省级示范工程奖励。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家园项目,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

(四)组织做好住房配售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合理确定当年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并于3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各县(区)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于年5月底前完成,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理申请两个月内须提供保障,并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另行购置或租赁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低收入家庭认证工作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家庭认证书(证),认证书(证)中要明确标注被认证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金额及资产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市住建、市国土、市规划、市发改、市民政、市国资委、市林业、市农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县区政府负责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具体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健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要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调度,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制度,加强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