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6 16:01:12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篇(1)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

小谷围岛坐落于珠江北岸的P区新造镇,距Y市中心仅17公里。1994年,数十位艺术家在P区及新造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其他业主先后建造了160多栋风格迥异具有较高品味的别墅,形成小有名气的艺术村。自1994年以来,艺术村的建设分别获得了P市(现P区)建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P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2002年G省人民政府给艺术村的业主核发了《房地产权证》,拥有国家认定的70年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002年1月9日,Y市规划局公布了《Y大学城发展规划》。按照规划,Y大学城将建在P区小谷围岛及其南岸地区,规划范围约43.3平方公里。在整体规划中,艺术村所在地被划定为Y大学城的文化共享区。2003年4月18日,Y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突然下发了收回b区谷围山庄和c区临江苑所有的国土资源使用权的通知。同年8月29日,Y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次“*房拆字「20034号Y市房屋拆迁公告”,该公告宣布:“小谷围艺术村、临江苑、谷围山庄地段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3年8月29日起至2004年4月29日止拆迁完毕。”

2003年10月21日,约60位业主共同委托律师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拆迁依据不足等为由,请求停止对小谷围艺术村三个小区的拆迁行为,并撤销上述《拆迁公告》。

2004年3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的部分业主收到了Y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Y市土地开发中心的拆迁决定。之后业主正式向Y市中级人民法院和G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院均不予受理。截至2004年8月10日已有20余栋别墅被。

小谷围艺术村案是典型的因实施城市规划,使得不符合规划的土地利用被排除而引起的纠纷。城市规划作为调整城市空间的公共规则,客观上起着分配城市空间利益的作用,因此,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该案中,尽管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是土地征收,但是该征收乃基于在先的城市规划而作出。故,其实质争议指向的却是Y大学城规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问题。

一、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如何可能

城市规划,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行政计划。既为计划,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前瞻性、不稳定性和裁量的广泛性、政策性。这势必造成在判断一项城市规划是否符合,至少是是否完全符合公共利益时,没有一个可得确定的标准,甚至无法运用一般的社会观念来评判。出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以及城市规划的性质使然,通过实体规则界定公共利益似乎并不现实。

何况,城市规划往往具有涉益对象的广泛性、权利影响的持久性和多阶段性。由此导致城市规划过程中利益的多元化和分散化,甚至可能在此过程中因利益的重组形成共识的失坠现象。然而,公共利益依最简单的理解,其正当性的最低基础应当是社会(成员)在特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对社会共识的诉求与城市规划中共识的失坠形成了公共利益判断上的绝大难题。

更为重要的是,在城市规划中,规划行政部门往往无法秉持行政中立原则,这为公共利益的判断形成了比较大的障碍。传统上,行政机关(公共利益的具体判断者)是被假设为中立的,在公共利益的判断过程中应当遵守行政中立原则。对于可能涉及多方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超然于各方,严格按照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作为。但是,现代行政的任务除单纯消极的秩序维持之执行功能外,更包括积极的形成功能(如给付福利、利益调整、资源分配等),即行政并非仅是单纯的执行法律,更应包含政策拟定与决定的成分。[1]尤其表现在城市规划领域,行政机关因积极主动地设定和追求政策目的,与社会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德国公法学家Larl-HeinzLadeur指出,在19世纪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传统的见解中,在范式上行政被认为是与私利相分离的、自律的、为实现公共目的而行动的(公共行政),但是,这种范式并不能理所当然地适用于现代的城市规划领域,城市规划针对社会的功能性要求,已经不具有“中立性”而成为与其他当事人相并列的“当事人”。[2]因此,在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考虑符合自身行政目的的因素应当比超然于当事人利益而遵守立法之程序、准则更为重要,从而优先考虑符合行政目的的因素和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的封闭性、行政的无谬性和一贯正确性已经被逐渐打破。传统上公共利益判断中行政中立的假设已经与现实相悖离,公共利益判断的正当基础已受到冲击。

以小谷围案为例,部分业主称,政府之所以如此迫切希望尽快收回艺术村地块,将艺术村拆迁搞道路和绿化,是因为艺术村地块面临珠江,风景优美,是块难得的风水宝地。目前谷围岛的拆迁费用为4至5万元一亩,而谷围岛的市场价则扶摇直上。另据Y市当地媒体报道称,由于大学城开发和修建地铁、桥梁等因素,小谷围岛土地价格已经成倍暴涨。2003年底Y市国土房管局公告准备拍卖的三个邻近艺术村但位置和景观均不如前者的地块,底价已达每亩250万元,业界则估计最高可拍得每亩500万元。而面对如此大的利益,作为土地的实际运作人——Y市国土部门的后续行为是值得关注的,因为尽管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行政具有相当的裁量空间,但违反目的乃至违反动机的行政,其合法性仍将受到质疑。事实上,被征收的土地并没有在规划中被全部用作大学城的教育用地,在2004年12月,Y地区高校新校区(即Y大学城)就推出三块房地产经营性用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3]而且这仅仅只是一个开始。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政府可能借助尚未完善的制度使自己既是一个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利益分配的受益者。在这样的状况下,如何保障一项城市规划符合公共利益是很值得怀疑的。如何对存在利益偏好的行政在界定公共利益时所具有的裁量空间进行压缩和规范是面临的最大的问题;而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基于行政在公共利益界定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一旦无法对之进行规范,公共利益难免不会被权力所捕获,成为权力利益篡取的合法性工具。

二、以公众参与回应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判断难题

(一)公共利益应当是什么?

面对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如何可能的诘问,有必要探讨公共利益应当是什么这个比较基础但非常棘手的问题。从事实和规范层面上说,公共利益的存在与必要是没有争议的。不过对于公共利益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仍不乏争议。如果承认公共利益是绝对存在的,那么,公共利益有可能侵害个体利益就成了一个假命题。我们很难肯定公共利益对个体利益的侵害是不存在的这种假设。而对其相对性的肯认又使得公共利益在定义上备受争议。在法学史上,人们对其所作定义不计其数。按照美国学者Sorauf教授的总结大致有五种比较典型的定义,包括公共利益是共同拥有的价值(commonly-heldvalue)、是一种明智(wise)或者优越(superior)的利益、是一种道德需要(moralimperative)、是利益的平衡(aBalanceofInterests)及是不可定义的(thepublicinterestundefined)。[5]从上述各具千秋的定义看来,并不容易从抽象的高度来概括公共利益,纵使立法者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亦是为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6]

在概念或内容视角的定义无法深入的情况下,有必要转换公共利益定义的进路。从功能上看,公共利益概念的形成是以利益多元化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在利益不一致且政策制定是必需的情况下,公共利益方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公共利益不是脱离个体利益而在先存在的,而是基于多元利益流变,需要在上述利益之间进行取舍、平衡而生成的一种规则或程序。也就是说功能视角上公共利益是作为一种规则或程序存在的,它蕴涵着对政策决定过程中相互竞争的诸价值和利益的衡量。[7]当公共利益被恰当的定义为是一种程序时,它表明:1、任何一方个体利益都不能宣称代表公共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任何公共利益的受益人是所有的人而不是某一或特定的利益共同体,倘若所谓的公共利益只是某些或某一特定利益主体受益、满足特定人的利益需求或愿望,这种“公共利益”不可以成为社会的普遍利益,因而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2、公共利益本身不是实体的,而是程序的。公共利益实质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协调个体利益的规则;从实体上来定义公共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伪命题。正如Sorauf所述“公共利益不是对实质目标的追求,而是存在于不同集团利益协调的过程之中”。

(二)以公众参与回应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判断难题

公共利益的相对性表明,个体利益先于公共利益而存在,公共利益是实现个体利益的规则。从个体层面上看,利益的表达与每个个体分别据有的独特的分立的知识有关,那么在社会层面上,公共利益之可能则需要集结、全面掌握个体据有的分立的知识。这就要求有一个利益表达的机制去集结个体的知识。当传统上依赖中立的行政机关来收集上述知识的行政模式无法适应于诸如城市规划等积极行政时,路径的再选择已成必然。

并且,一旦存在涉入了行政机关的偏私的可能时(逆中立),从法理上看行政机关就不应当再具体介入到公共利益的判断之中。然而,基于城市规划的性质使然,以及可行的替代方案的缺失,在目前的状态下只能“漠视”城市规划中的“逆中立”现象。一个可得选择的解决路径是重新定位行政机关的角色,将行政机关作为城市规划的“当事人”与其它当事人一起纳入到规划行政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通过公众参与不仅将相对人的利益引入到公共利益的规则之中,亦同时把行政机关的利益考虑引入其中,从而补强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判断的正当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将公众参与规则融入到公共利益规则中,建立起独特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即将传统的听取意见是一种机制、决策是另一种机制的公众参与模式转换到将行政机关作为一个个体利益代表者为特点的公共参与模式上来。只有这样,公共参与方才赋予城市规划以必要与确当。

(三)公众参与的功能分析

利益多元化社会条件下,基于个人对利益的思考具有个别性,对利益的追求具有单逐性,因此必须从观念和体制上承认利益的多样性,价值的多元性乃至民主的多维性;否则,可能会反过来塑造人的逆叛人格。当然,更重要的还应当在法制的框架内容许其表达上述利益诉求、价值理念和民主思想。表现在城市规划领域,倡导规划(AdvocacyPlanning)的代表人物P.Davidoff曾指出,在多元化的社会,规划没有一个完整的、明确的公共利益,只有不同的“特别利益”。也就是说,规划参与者被认为是特别利益的代表者,公开为自己的立场进行论争。[8]进而通过充分的公共意思沟通,寻求符合多数价值理念的具体的公共利益。[9]

公众参与对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形成的功能,归纳起来主要是:⑴对于政府机关,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提供充分的信息,尤其是行政机关作为个体利益代表者参与信息的交换,可以改变传统上行政机关对信息的垄断而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另一方面,尽管囿于制度局限,对于参与者的意见,政府机关可以采纳,也可以不予采纳,但是公众参与由于与公开和舆论监督紧密联系,它会对政府公权力行使营造一种无形的监督氛围,对可能违法和滥用权力者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力。[10]更何况,公共参与的社会性——团体性和地域性,增强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博弈的能力。⑵作为技术代表的专家,以其学识作为参与的基础,基于中立的地位为城市规划决策提供学识参考,使规划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在与一般公众相互讨论和辩论过程中,一般公众的意见往往给专业认识以很好的启发。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公众参与的基础。通过意见表达,可以使相关事实更明晰;以此为相互协调和妥协的平台,迅速化解纠纷,并且有助于从心理层面上和行动层面上解决争执,因为法律程序的诸多内容有时虽然无助于判决的准确但却有助于解决争执;[11]增强对公共决策体系的认同与支持,增强公共政策的整合能力,减少决策执行阻力。甚至通过提供意见表达的途径,可以缓解部分公众的逆反心理。凡此种种都无不在于协调利益冲突,获得最大可能实现的合理与科学,以及规范可能产生的权力滥用。

总而言之,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实现城市规划的民主化,杜绝暗箱操作,提升决策的可接受性,使城市规划具有权威性与正当性;同时,通过公众参与,也可以实现城市规划的理性化,减少甚至排除规划行政过程中的恣意、信息缺失和无意识差错等现象,使城市规划具有科学性和适应性。

三、小谷围案中的公众参与状况及其效果

小谷围案中,拆迁是基于规划在先形成的利益再分配公共规则。撇开大学城项目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一问题,首先探讨大学城规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我们试图寻找和厘清相关的规划编制中的程序过程,但囿于详细信息的匮乏,我们只能对仅有的一些资料进行分析。

2000年下半年,Y市规划部门在C、P、H三区选出了12个候选地点,经过初步论证,从中选出了4个候选地点,分别是H区的狮岭镇和花东镇,P区的新造镇和化龙镇。2000年10月18日,G省教育厅、Y市规划局有关领导和Y地区10所高校的领导前往4个候选校址现场勘察,并座谈选址意见。其中以P区新造镇小谷围岛最受各高校青睐。其后,Y大学城的选址经过了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及其有关部门的反复比较、科学论证后产生:起先选的是龙眼洞,但是随着高校扩招的逐年推进,龙眼洞面积已明显捉襟见肘,Y市规划局根据园区的用地规模和区位要求,拟定了4个备选地点方案:H区狮岭镇马岭水库周边;H区花山镇新庄水库和花东镇蟾蜍石水库两侧;P区新造镇小谷围岛;P区化龙中部地带。几经考虑,大学城最终选址小谷围岛。[12]2001年3月2日,Y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将新造小谷围及其南岸地区作为Y大学城的选址。2001年12月,G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批准了《Y大学城发展规划》。

上述信息表明Y大学城的选址论证会参与人包括:“规划部门”,“省教育厅、市规划局有关领导和Y地区10所高校的领导”,“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但没有提到被选地区的居民代表以及其它公众代表,至于其他程序不得而知。专家论证会成为公众参与的唯一形式,但是据资料披露,当初大学城指挥部在向这些专家介绍岛上情况时,有意隐瞒了艺术村存在的事实。曾经参与Y大学城规划论证的同济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李铮生教授透露,专家们在讨论岛上规划时,有关部门没有介绍艺术村的情况,因此他们根本不知道艺术村的存在。也就是说专家、学者在参与Y大学城规划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可能影响规划编制的相关信息存在重大瑕疵——规划制定部门在专家论证会上向专家、学者隐瞒了规划区域内可能影响规划的重要信息。由此也可以推测Y大学城涉及小谷围岛部分的规划编制过程没有一般公众的参与存在;同时,专家的参与则存在瑕疵。

Y大学城规划编制中公众参与的缺失,或者说参与的不充分,使得公众参与本身的功能无法发挥。使得原本可能可以做的更科学合理的规划成为纠纷的缘起;使得原本在规划编制阶段即可消弭的利益冲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总爆发。这也可能加深公众对政府机关的不信任,加之相关救济路径的缺失,使得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四、规制公共利益的判断——困境与希望(代结语)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篇(2)

关键词 城市化 新公共管理 中国城市管理 显示意义 探讨

总体而言,新公共管理方式在中国城市管理中的导向性作用是十分明显的。相比于传统的城市管理,这种新的模式具有市场化,自由化等特点,并且也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在中国城市管理中,相关部门遇到了诸多的障碍,而随着新公共管理方式的出现,也相应地为领导者提供了更多中国城市管理的思路和方向。鉴于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也将为此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进而有效发挥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新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

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城市管理模式,相对于传统封闭的中国城市管理而言,是一种以开放和包容的状态系统来实践和管理的公共事务。关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是从公共管理的权责方面来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公共管理模式中的一种,其管理的重c也开始从内部行政管理向外部行政管理转变,与此同时,由对政府程序和机构的重视也转变为了对其结果和项目的重视。

其次是从新公共管理的开放性特点方面进行分析。由于新公共管理主要内容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以此来打破政府垄断公共建设的现状,从而促使企业、团体也获得了更多参与到社会服务竞争中的机会。除此之外,新公共管理区别于传统的行政公共管理的地方,还在于它可以动员全社会进行公共管理,也能有效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社会的公共管理中。

最后一点同样尤为重要,由于新公共管理主要是从私营组织的管理方式中吸取管理经验,因此在对城市进行管理的时候,也会潜意识的将私营组织的发展模式、绩效考核评定标准等内容融入其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变革了政府的职能。

总而言之,相对于传统的公共管理,新公共管理在参与、管理等方面都比较积极,且起到了一定的导向性作用。

二、新公共管理在中国城市管理中的有效思路

(一)积极转变政府的职能

在中国城市管理中,新公共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想要实现对中国城市的有效管理,作为政府,必须要积极转变自身的职能。比如在我国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以及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就应该积极转变自身的职能,并不断更新城市公共管理理念,与此同时,还要对新公共管理概念等内容进行深入的理解。特别是在引入市场机制后,城市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也得到了相应的解决,而这些也都是政府部门加以重视,并自觉转变自身职能的有效结果。

(二)实现城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在新公共管理模式实施的过程中,城市管理主体的重要性依旧是不容忽视的。为了促使这一城市管理模式更加具有有效性,我国城市的城市公共管理除了以政府为主以外,还需要将公共事业团体,社会公众等作为城市的公共管理的主体。比如在公共事业团体中,所使用的资金应在政府部分划拨的基础上,并充分利用基金运作的模式进行相关合理的操作,不过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其资金运作负责人的身份和地位,进而有效保证其资金充分合理地运用。

由于第三方主体是在非政府组织的情况下所形成的非营利、非政治的独立组织,所以他们主要是对社会发展的政策进行相关研究。不过在我国现阶段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以社会服务为主的非政府组织建设数量还以及比较少,因此也还需要进行更有效的加强。

三、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为城市管理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无论是从作用还是重要性而言,新公共管理模式都是凌驾于传统的公共管理范畴以及模式之上的。

比如在应对传统城市公共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所存在的效率低下的问题时,新公共管理就可以从一些私营部门人事管理中吸取经验,并为此实行绩效工资制、合同雇佣制等方式,进而有效提升城市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由此可见,只有以市场化经营为主线的新公共管理,才能有效提高政府公共管理,以及个体人员的工作效率。

除此之外,在应对传统的城市公共管理投入多、回报少的问题时,则可以从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中进行有效的学习。类似的新方法和新思路其实还有很多,所以,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二)促使城市公共管理的范围得到了有效的拓展

由于新公共管理融合了先进的现代科技,因此使得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和理念也受到了打破。其实上,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现实意义是多方面的,有两点极具代表性。

一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方法使传统管理理念被打破,再对城市进行管理的时候,其中蕴含了政治学、政策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知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城市的管理提供了理论支撑,而这其实也是城市公共管理范围得到有效拓展的一大表现。

二是新公共管理应用的是当前一些私营组织和工商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原则,由于这些企业和组织在发展工程中,特别注重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市场化以及客户满意度,因此促使新公共管理模式也为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结语

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管理理念,对城市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实际上,新公共管理模式的存在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不仅为城市的管理和发展模式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而且也使得整个城市的管理模式更加完善,管理效率更是得到了有效的提高。总之,城市管理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因此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并且在实践应用当中探索出一条更加崭新的道路。本文对此探讨,也是希望城市得到更加美好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参考文献

[1] 袁年兴.论公共服务的“第三种范式”――超越“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

[J].甘肃社会科学,2013(02).

[2] 张慧娟.以公共服务推进城市管理新模式[J].经营管理者,2013(01).

[3] 郭理桥.现代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决策思路[J].中国建设信息,2010(02).

[4] 陈拥军.法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委托管理模式[J].城市管理,2005(09).

[5] 陈迅,尤建新.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现实意义[J].中国行政管理,2003

(02).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篇(3)

关键词:公共财政;城市公共资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

城市化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带有浓重的转轨经济色彩,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人口增加基于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经济发展引致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随着计划经济时期被人为控制在各行政区划的人口的解禁而增加的流动人口。

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使本来隐性的城市公共资源短缺很快显现出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城市公共资源短缺的集中爆发从大城市逐渐蔓延到中小城市,并且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水务问题、公共交通、垃圾处理、供暖问题、城市管网建设等。各城市在极度被动的状态下开始了“兵来将挡、水来土堰”的城市公共资源供给的攻坚战,但政府很快就发现这是个无底洞,政府的投入永远无法满足城市化带来的公共资源需求膨胀,政府开始寻求其他的途径提供公共资源。在这方面实践走在了理论的前面,如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作体制)模式。在国外比较着名的是英国撒切尔时期进行的私有化改革,在国内较早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的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公用事业研究。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性,在我国可参照的经验不多,更无可直接引用的案例,天则的公用事业研究也是边理论边实践,至今已有一些正待检验的案例。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城市公共资源的供给从理论到实践尚无比较成熟理论体系和可操作性规范。本文尝试从公共财政的视角分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而这恰恰是进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城市公共资源内涵(本文所讨论概念的界定);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的范围界定;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内涵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界定

城市公共资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以及由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被全体人民共享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特征的、城市生存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物质与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

(二)公共资源的特点

城市公共资源属全体人员共同享有,一个物品是公共资源,必须有以下特点:

1.公共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所有权不属于某个人,而是属于部分成员和全体成员所有。它同时存在多个使用者,每一个使用者不存在竞争性,具有公共性质。

(1)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一个使用者使用公共资源不会引起另一个使用者的效用减少。公共资源是一定区域内全体人员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2)公共资源的外部性。一旦公共资源遭到破坏时,对其他使用者来说会产生一种额外支出,例如,同使用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用户,上游企业排放污水必然会影响到下游居民正常生活。

2.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在工业化社会以前,各种资源丰富,人们认为公共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工业化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人口的剧增,人们才认识到了公共资源的稀缺也在日益增加。

3.公共资源具有整体性。这就决定了一旦某项公共资源受到破坏,将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整体价值。如城市的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等会降低城市的整体价值。

4.公共资源价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评价公共资源价值不仅偏重于其经济价值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偏重于对其公共资源的社会价值的评价,即公益性的评价。

城市公共资源具体包括:

1.城市中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地、湿地、矿产、海洋等资源。

2.城市中的社会资源。主要包括:一是有形资产。可经营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等;二是无形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等相关权益。本文所讨论的公共资源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中的社会资源。

二、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范围界定

通过上述公共资源的内涵分析,以及考察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沿革,我们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研究对象作如下界定: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

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主要针对上述分类中的公用事业部分而言。和其他转轨国家一样,我国公用事业也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我们在理论上首先应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明确哪些是纯公共品,是由政府必须无偿提供的;哪些是准公共品必须由政府有偿提供的;哪些应该由市场提供的;哪些是暂时无法分清的。

(二)城市公共资源建设的融资模式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全部由财政投资的公共资源;财政与市场共同出资的公共资源;由市场融资建设的公共资源。具体融资形式体现在:财政融资,包括财政预算、国债、政策收费等;银行贷款;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等。其中近年来表现尤其活跃的是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涌现出很多重要的做法,包括:企业发行“准市政债券”;以信托为工具的“准市政债券”(如国内第一个成功的案例是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保险资金的进入。2003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这些投融资模式应进行操作程序的规范、操作方法的完善,并逐渐将其一般化。

(三)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研究

在城市公共资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偿提供的,这是一笔只要城市存在就永远不会枯 竭的收入,现在由于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大都是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效率低是经济学人所共知的,因此现在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国有企业大都亏损。而私营经济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公众利益与其经济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伦敦机场由于私有化而一度出现滞留旅客无法登机的混乱局面就是先例。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模式研究从理论到操作细节的设计,以及适用的条件都应有事先的充分准备,而且需要通过区域试验不断积累经验,最终形成法律规范。

(四)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研究

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是城市公共资源正常有序运营的保障,监管、评价体系的不健全是转轨经济的又一特点,因此监管、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城市公共资源运营模式研究同等重要。

三、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

通过城市公共资源的理论研究,以及对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提供与管理的现状和背景分析,在借鉴国外和国内先进经验基础上,提出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目标:理顺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规范市场进入公共资源领域的规制及程序;完善城市公共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城市公共资源管理评价体系。

(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原则

1.以公共财政的理念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理论指导

城市公共资源主要解决城市公共品的提供以及外部性的纠正,因此对现有城市公共资源进行整合的理论基础应是公共财政理论,以公共财政理论为基础,对具体城市的公共资源供给现状进行分析,确立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确定市场进入城市公共资源领域范围。

2.以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区域性特征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出发点

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带有较强的地域特征,不同地区的自然情况、经济发展、文化传统以及制度基础对城市公共资源的管理有较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上,在尝试改革之前应做本土化的可行性论证和细节推敲。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篇(4)

关键字:城市路灯;城市景观灯;管理措施

Abstract:City lights and landscape show the appearance of the city's public facilities, its management measures will have a direct impact on the city's image, in the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of China's city lights and landscape management to discuss raising the city's street lights and landscapemanagement level.

Keywords: city lights; Urban Landscape;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B858.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成为城市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城市的整体形象。随着政府部门对城市形象关注度的提高,对城市灯光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做到管理到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管理现状

城市路灯、景观灯分布广泛,涉及的管理部门和管理层次很多,为了实现有效的管理,不同的地区往往采取不同的措施,但总结起来,一般都是“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虽然在理论上这种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已经基本可以满足当前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管理要求,但是因为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该治理结构的功能不能全面的发挥,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管理效益不高,导致财务亏损严重。长期以来,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建设和管理一般都是政府拨款,在投资机制上过于僵化,资金投入不够充足,给管理环节造成了较大压力。

(2)政府高层不重视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管理。由于各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政府领导层在思想观念上存在较大差异,在实际工作中,重建轻管、建而不管、管而不严的现象普遍发生。

(3)市民素质层次不齐,自觉维护和管理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意识相对淡薄,甚至对其恶意破坏、盗窃,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形象,还造成了公共财产的损失。

(4)目前全国LED灯具的使用已经非常普遍,但是由于其控制系统的封闭性,出现故障时只能联系厂家维修,不仅给日常维护带来了很大困难,而且造成了管理成本的增加。

(5)我国的物业管理事业才刚刚起步,对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等公共设施的管理还处在摸索阶段,监管机制存在很多漏洞,物业管理人员的技术知识还不够精湛。

(6)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采购到高性价比的产品,对日后维护带来费用的增加。

从以上几点问题可以看出,“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的治理机构中,每一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采取措施将这些问题解决,我国的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等公共设施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管理方法

本文针对我国路灯和景观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较为先进的公共设施管理模式,给出下面几种较为可行的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管理方法。

2.1 改进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管理模式

国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有服务型政府、共同参与、企业化和福利式四种典型模式。服务型政府模式中,政府不再是凌驾社会之上的、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以市民的需求为导向的政府,以政府为主导根据市民的需求进行公共设施的管理。共同参与模式则强调公共设施的管理不仅是政府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也是非政府组织的权力和义务,政府、社会自治和半自治组织共同实现公共设施的管理。企业化模式有三种主要做法,一是利用市场力量降低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成本;二是政府将服务职能下放到低层或私营部门,避免公共部门的垄断,从而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三是通过资助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将政府可以不承担的职能转移给非政府组织。福利式模式中,公共设施的维护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根据几种管理模式的特点可以看出,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短期内还不能采用服务型政府和福利式两种模式。而共同参与模式中强调的政府与非政府力量融合,以及企业化模式中强调的在城市公共设施管理中引入市场的力量,都值得在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管理维护中借鉴。

2.2 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管理的市场化探究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般都由公共部门垄断,基本没有市场的参与。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建设和管理成本较高,建设和管理质量一般,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负担。

根据国外的企业化管理模式,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如公共招标、合同外包、内部竞争等,在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管理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利用市场的力量降低其建设和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但是,在引入市场力量的过程中,由于企业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很容易出现某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而放弃管理承诺的想象,因此相关部门应注意严把企业的管理质量。

2.3 建设规范的公共设施管理队伍

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管理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建设规范的公共设施管理队伍是实现城市路灯和景观灯有效管理的重要途径。而现在我国的物业管理水平发展程度较低,物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因此急需采取措施促进我国物业的发展。

相关部门应该为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等公共设施的管理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管理网络,尽量避免监管机制的漏洞。例如对于LED景观灯等控制系统具有封闭性的灯种,相关部门在其开发及建设过程中应该派遣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对整个开发建设过程进行了解,掌握该灯种的工作原理,以便对其进行维护。

2.4 官民合力共同维护公共设施

城市路灯及景观灯的有效管理需要官民合力。首先政府部门要深刻认识公共设施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地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路灯及景观灯等公共设施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巡查力度并做好宣传工作。作为市民,要提高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意识,不破坏、不偷窃城市路灯及景观灯等设施,并积极的与破坏、偷窃等不良行为做斗争,自觉维护家园的形象。

2.5 监控系统在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管理中的应用

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很多城市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安装有监控设备。在当前我国市民素质层次不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应用这些监控设备实现对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维护和管理。在城市路灯和景观灯遭到破坏或偷窃时,可以利用监控系统的影像资料抓获凶手,再通过社会宣传增强威慑,减少破坏行为的发生。

应用与展望

随着我国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广大市民的公共设施管理意识将不断增强,城市路灯及景观灯的破坏、偷窃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科学技术不断普及的大环境下,我国公共设施管理队伍的技术水平将不断提高,城市路灯和景观灯的维护与维修也不再是难题。因此,只要建立良好的公共设施管理体制,我国的城市路灯和景观灯将得到有效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张国平.我国城市公共设施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创新[J].晋阳学刊,2011(2).

[2]朱珊,汪琦.城市管理现代化与我国市民素质的提高[J].江淮论坛,2002(6).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篇(5)

关键词: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城市问题;城市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051-02

道萨迪亚斯(C.A.Doxiadis)指出:“一个城市必须在保证自由、安全的条件下,为每个人提供最好的发展机会,这是人类城市的一个目标。”[1]确保城市公共安全,必须控制住城市中潜在的风险,加强和改进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之中,城市公共安全可以说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积极开展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为我国城市良性运行献计献策,进而推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这对于实现我国现代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城市公共安全与风险管理

(一)城市存在的风险

城市面临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存在于生活、生产、生态等方面,仅2011年查处的药品安全问题达9 096起;据《中国新闻网》报道:重庆市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存量为11 456条;资源破坏、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农作物污染等问题相当严重。

(二)我国进入“风险社会”

我国城市面临很多风险,加上经济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各种重大事故屡屡发生:据《中国新闻网》报道:1990年至2002年,我国安全事故总量年均增长6.28%,最高时增长达22%;2010年的旱灾,2011年的洪涝、地震,2012年的干旱、风雹;此外,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国内犯罪正逐渐向动态化、职业化的趋势发展,尖端科技的发展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现代化的作案手段。

(三)加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1.稳定的环境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城市公共安全属于公共物品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覆盖面广,危害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给整个城市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确保城市公共安全是维护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必要条件。

2.城市的责任和义务

维护好城市的安全是一个城市的基本职能,因此,城市有必要做好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工作,然而在信息化时代,任何一个城市的安全问题都可能波及更广的范围,维护好城市的公共安全问题,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是每个城市的责任和义务。

二、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内,生产力水平较低,公共安全保障基础较薄弱,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的矛盾越显突出,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协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各种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频频发生,2003年的SARS事件,2008年的自然灾害,2012年的食品、药品问题:肯德基45天“速成鸡”、麦当劳过期产品加工出售、伊利奶粉“含汞门”、地沟油事件等等。这些安全问题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三、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水平正在不断走向成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我国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在公共安全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出台较少,虽颁布一些法律法规,但不够健全,有待进一步发展。公共安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缺乏一部公共安全应急体系法律法规,以紧急条款为核心的公共安全法律法规尚未建立。二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专门立法太少,难以操作。三是我国对违反公共安全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例如,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违法企业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额度不高的罚款(一般都是在3万元以下),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缺乏一个系统的风险管理应急机制体系

虽然我国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在不断健全,但由于我国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人员不到位的问题、管理技术落后的问题。例如,郑州市政府所属市县职能部门均设有应急管理办公室,其中拥有专职人员的机构有16个,而还有28个部门还没有专职人员队伍[2]。这充分暴露了我们城市危机管理观念不到位的问题。此外,应对措施仅局限于部门或地区性、行业性,部门之间、县(市、区)之间、条块之间,预防与处置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处理不够及时,信息、人员、物资等资源的快速集成能力不足,有效配合缺乏。

(三)安全意识薄弱,缺乏防灾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公共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安全文化的基础。如果缺乏这种意识,再好的危机处理机制都是无济于事。

调查数据显示,城市居民中接受过危机应对和生存救济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培训的不到10%,其中小城镇较好,接受相关培训的人数超过10%。调查对象普遍缺乏危机的预防意识,不懂得未雨绸缪。许多被调查者知道利用灭火器、打求助电话、准备常用的应急药品和手电筒来应付突发事件;但绝大部分的调查对象没有采取火灾报警器、煤气泄漏报警器、准备防燃物品等措施来预防危机的发生。

(四)缺乏制度化的教育与训练机制

公众需要认识到风险的存在,风险管理不仅在于建立防范机制与现代化的技术系统。还有赖于公众危机意识、知识教育以及基本技能的提高。由专门的机构进行专业有效的演练与培训可以培养公众的风险意识与应急能力。但政府在行政工作中,没有把对危机事件的预防纳入到国家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风险与危机的观念,例如,公众对于危机征兆的反应不敏锐,感受力比较薄弱,公众身边普遍缺乏应急设备;公众普遍缺乏应对危机的常识与技能,对于火灾中的求生方法知之甚少。因此,要在认识到风险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起制度化的教育与专业的训练机构。

四、加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法制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重点建立基本法律法规,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有序性和有效性,确立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合法性。其次明确提出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强化制度约束,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同时将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列为重点任务。再次,建立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决策、监管等部门的责任,有效地从源头引发重视。将城市规划的公共安全设计要求、培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府在安全管理中的行为规范等纳入城市公共安全立法之中。

(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程技术对策

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程技术对策就是事故前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防止意外释放的能量对人或物的破坏;事后迅速控制局面,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在具体的事故与预防的安全技术对策中,一般要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强化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科学预防的实效。完善市、区县通达的监测、预警和决策响应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平台,全方位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媒体导控体系。第二,消除潜在的危险。在本质上消除事故隐患是最理想的、最积极的、最进步的事故预防措施。其基本的做法是以新的系统、新的技术和工艺代替旧的不安全的系统和工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第三,实施避难与援救。事故发生后应该努力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当事态已经发展到不可控制的地步时,所有人员(包括消防及抢修、抢险人员)应迅速选择避难,撤离危险区,以减少人员伤亡。

(三)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系统

危机预警机制的目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也正是风险管理的目的,建立危机预警机制是通过预测危机,然后向政府、公众信息。如《东方网报》报道:上海世博会期间,天气情况极端恶劣,上海预警检测部门及时雷电预警,采取措施,疏散游客,进行防雷避险,后来完美谢幕。

建立健全公共危机应急机制系统,健全预测、预报、预警的危机系统,建设专业救灾队伍,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培训和演练,全面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四)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教育对策

大力宣传安全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条件具备的地区、行业、部门、单位,要积极举办以安全和发展为主题的研讨会、论坛、演讲会;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法律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和知识普及,编印安全文化理论与实践读本,在安全类报刊、政府网站开设安全文化专栏,推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

五、总结

加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必须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做好防范措施,在危机未发生之际将其处理掉,将危机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再次,把风险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体系,保持危机意识,做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习,做好充分的准备;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应急机制体系,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将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水平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参考文献:

[1]董晓峰.城市公共安全研究综述[J].城市问题,2007,(11).

[2]李素玲.郑州市公共危机管理应急机制建设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2.

[3]王亚,朱献洲.刍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面临的威胁因素及应对策略[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5).

[4]何春艳,刘伟.风险管理研究综述[J].经济师,2012,(3).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中国城市;城市公共艺术;发展现状

在中国城市公共艺术的概念形成之前,我国主要是将环境艺术、公众艺术以及城市雕塑等作为城市艺术的代称。在城市公共艺术这一概念还未明确的时候,不同年代对于城市公共艺术的表现形式也都各不相同。而我国人民在中国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对文化艺术的交流需求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使得我国文化理念和城市公共艺术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城市公共艺术依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无论是在实践体系方面或是在理论体系方面都存在着诸多薄弱之处,这就需要根据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现状制定有效的发展策略,使我国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瓶颈得到有效解决,以此有效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共生,有效促进中国城市公共艺术的稳定发展。

一、中国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现状

(一)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现状

城市公共艺术具有较高的具体化和形象化等特征,所以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发展离不开对城市公共空间的需求,许多城市公共艺术作品在城市公共空间中能够起到良好的衬托作用,犹如画龙点睛一般在城市空间中立起一道亮丽风景。同时,在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持续发展背景下,许多城市都在积极扩建城市公共空间,例如绿化公园、美化社区、公共广场、地下空间以及交通道路等。不仅如此,我国对于城市公共艺术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创新,在街道艺术、园林建筑以及文化古迹等各方面的投入资金也日益增加,使得我国城市公共艺术作品的建设数量越来越多[1]。但是在城市公共艺术的创作过程中,常常会受到资本、政治和经营等各方面的影响,严重破坏着城市公共艺术的公共性,以致城市公共艺术的项目建设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甚至是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因此,在进行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强调艺术性和公共性特点,从而有效促进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发展。

(二)城市公共艺术的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公共艺术的持续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以此对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批、城市雕塑的审批流程、城市雕塑的建设内容以及城市雕塑的维护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期望能够有效保障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科学进行,从而有效促进城市公共艺术的良性发展[2]。同时,在《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条例的指引条件下,我国城市公共艺术作品的建设质量得到了有效提升,不仅有效提高了城市环境的美化程度,也使得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但是在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并未建立完整的专项管理机构,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没有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以致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管理和责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极其不利于中国城市公共艺术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科学的管理保障机制,从而为中国城市公共艺术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条件。

(三)城市公共艺术的文化魅力

城市公共艺术作为一项全球性的文化艺术,在各个国家都得到了良好的体现,许多大型城市公共艺术作品更是成为了某个国家和地区的精神象征。例如美国的自由女神像、哥本哈根的美人鱼、罗马的母狼等,这些城市公共艺术作品在为某个城市或某个国家树立象征和视觉印记的同时,也使得整个民族的文化精神得到了丰富,对于城市文化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3]。因此,在城市公共艺术作品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明确城市公共艺术的主题,也要保证城市公共艺术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和文化内涵,使其能够在承载我国历史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城市公共场所的文化精神。就目前来看,我国城市公共文化艺术大部分都采用着同类型的材料和同类型的形式美感,在设置方面也都是采用着松散的设计理念,以致许多城市公共艺术作品存在严重的雷同现象,不仅无法体现出城市公共空间的意义,也严重损害着城市文化的个性特征和民族特征。因此,在进行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过程中,应积极促进文化内涵和艺术美的结合运用,从而有效体现城市公共艺术的文化魅力。

(四)城市公共艺术的应用价值

在我国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过程中,公共艺术的产生,离不开城市母体的繁育,它以优化现代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现代城市的空间品质为宗旨,与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随着城市公共艺术应用价值的确立,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逐渐与学术研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得公共艺术在教育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许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不仅成立了公共艺术教育体系,还随着社会发展需要,逐渐致力于搭建高水平的公共艺术教育与实践平台,以强化公共艺术人才的培育,推动我国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而公共艺术在我国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其应用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体现。

二、中国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策略

(一)优化城市公共艺术的规划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背景下,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对于城市公共艺术及其他公共文化的需求也日益提升,以致城市公共艺术文化的建设不断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城市公共艺术作品的规划和管理就有着较高要求,但是仅仅依靠人力很难保证其有效性和科学性,所以就要不断完善城市公共艺术的规划,不断完善城市公共艺术的管理机制,从而有效保证城市公共艺术的科学发展[4]。同时,城市公共艺术作为我国城市发展的长期挑战任务,在进行城市公共艺术的管理过程中,也要结合其发展需求制定中期到长期的发展规划,以此提升中国城市公共艺术的可持续发展条件。此外,由于城市公共艺术的规划和管理具有一定复杂性,也要积极结合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现状不断完善规划理论、规划方法以及规划内容,从而使其形成新的研究领域。

(二)优化管理体制,健全相关政策

为促进城市公共艺术的长远发展,应积极组建城市公共艺术委员会,对于组建人员的选择可以充分考虑城市公共艺术领域的专业人员、城市规划部门、城市建设部门以及具有文化内涵的城市民众,使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能够得到更具有针对性的监督和指导,从而有效确保城市公共艺术的整体效益[5]。同时,为确保城市公共艺术委员会的科学运行,应详细明确其主要职责,具体就是针对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法规进行研究和执行,详细掌握城市公共艺术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领域形成的复杂关系,并针对城市公共艺术建设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审核,以此有效促进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发展[6]。此外,由于城市公共艺术作品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应详细明确城市公共艺术作品的建设内容、建设位置以及验收工作,并做好城市公共艺术作品的评价工作,从多方面提升城市公共艺术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提高城市公共艺术的文化魅力

城市公共艺术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过程中应积极结合城市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使城市公共艺术能够充分体现地域性特征和民族特征,这对于我国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的历史大国,每个城市都有不同的历史故事和历史记忆,若是在进行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过程中,能够对这些历史元素进行融合运用,不仅可以有效实现历史文化的继承和传播,也能够有效避免城市公共艺术作品出现雷同问题,从而有效提升城市公共艺术的多样性和生动性。此外,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度不断加快,我国各个城市处处都是高高耸立的大型建筑和色彩缤纷的霓虹灯,这些城市元素很难让我国人民产生兴趣。然而许多城市角落的旧城区、休闲小区以及故居对于我国人民有着强烈的吸引力。若是在进行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过程中,能够积极利用这些具有历史元素的风景建筑,不仅可以为城市构成鲜明的历史元素,也可以充分表现城市区域的历史名人、名事以及名物,使我国城市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居民对自我生存空间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文化艺术的交流需求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因此,为促进中国城市公共艺术的持续发展,还应当积极优化城市公共艺术的规划、优化管理体制、健全相关政策、提高城市公共艺术的文化魅力、创新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形势,从而有效提升城市公共艺术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周靓.论当代城市公共艺术发展中的瓶颈现象[J].大舞台,2012,(08):293-294.

[2]李正军.解析城市公共艺术的本质———对城市公共艺术发展的思考[J].设计,2016,(05):49-51.

[3]张磊.城市公共艺术发展策略研究[J].美与时代(城市版),2016,(01):50-51.

[4]姜亚平.初探我国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趋势[J].艺术科技,2016,(29):350.

[5]于琼,万彤.浅析中小城市公共艺术现状[J].美与时代(城市版),2015,(04):34-35.

城市公共管理论文篇(7)

关键词:公共艺术建设;中国国情;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2-0019-04

自20世纪90年代公共艺术概念引入中国大陆,很快因其形式多样及在推进公共文化建设方面的显著作用引起诸多领域学者和艺术家的重视。来自文艺批评、美学等领域的学者注重探讨以美国“百分比艺术”为代表的欧美公共艺术策划理论及其社会学意义,雕塑家、壁画家则开始尝试在室外作品创作设计中验证公共理念,两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中国公共艺术实践推进却没有想象中的那样快。这一不尽如人意的现状固然是由经济、工艺、管理等多重因素造成的,其本质又应归结为理论与实际环境相脱节等原因。需要看到,目前中国公共艺术建设领域的主要指导理论基本来自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渠道多样且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相互矛盾之处,在公共艺术建设实践及后续管理中已经暴露出不适应中国国情的问题,遵照此类理论建成的部分公共艺术案例也面临多方面质疑。这种局面如果不能及时扭转,势必会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和因法规空白而形成的纠纷,最终将制约公共艺术在中国的推广,对城市文化建设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如何基于中国当前国情推进公共艺术建设,答案应当来自无数个体基于各自目标努力的宏大进程中。根据艺术的一般规律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经验,以下几项工作应是不可或缺且必须及早进行的。

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艺术的标准界定工作

当前在艺术批评、实践和教育领域,围绕“公共艺术”展开的激烈争辩有些混乱,以致很难达成共识。之所以如此,并非因公共艺术自身形式多样和定义模糊,而是理论界对“公共艺术”的界定标准见仁见智。有观点认为传统意义上的环境雕塑、壁画即公共艺术,这佐证了当前中国公共艺术研究领域存在的“‘泛公共艺术’倾向”;有观点认为所有经过艺术化设计的街道设施均为公共艺术,如此,某些学者批评中国公共艺术建设“肤浅”也就并不为过;还有观点认为,应该严格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界定公共艺术,因此,中国当前能够归为公共艺术的作品实在少之又少。因此,中国公共艺术建设尚处于萌芽阶段就陷入了窘境,公共艺术批评亦如是。

所以说,对公共艺术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划分是客观需要。广义的公共艺术几乎包罗万象,我们必须本着由简到繁、由易人难的原则,以“造型艺术中的城市雕塑、景观艺术”为主先从狭义上来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在狭义的公共艺术中,城市雕塑应该是当前国情下推进公共艺术建设最好的实践承载形式。因为较之壁画这一基本属于平面的艺术,雕塑的三维特性与公共空间既有本质上的契合,又比景观能表达更多的内涵。其次,中国城市雕塑发展已有一定积累,国内多个大中城市都出台了自身《城市雕塑规划》和《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以城市雕塑为依托推进公共艺术建设有可靠的法律法规保障。再次,中国雕塑界对公共艺术概念已经进行了一定深度的探索,以城市雕塑为依托推进公共艺术建设具有人才和相关环境理论支撑。最后,在当前国情下以城市雕塑为依托推进公共艺术建设能依靠相关建设部门的财力支持,并为借鉴欧美艺术基金会形式逐步推进公共艺术建设筹款机制创新提供了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如果确定这样的理念,尚需注意公共艺术与城市雕塑二者的区别,并不是所有的当前存在的城市雕塑都属于公共艺术作品。目前看来,狭义公共艺术在位置上应具有开放性、题材上具有通俗性、形式上具有综合性、内涵上具有现代性、功能上具有实用性、空间关系上具有互动性、对所处环境具有归属性、表现手法上具有趣味性。不具备这八种主要特征的城市雕塑,如位置上有专属性的、题材严肃的、形式上传统的、历史悠久的、排斥实用功能的、空间关系上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并非为所处环境专门设计创作的城市雕塑就不属于公共艺术范畴。从这八个主要方面深入开展城市雕塑与公共艺术的比较研究,将有利于在当前中

国情下更准确地界定公共艺术个体及整体特征,以期更有效地进行公共艺术理论建设、实践探索及艺术批评。

二、吸收国外公共艺术建设理论时要注重国情相似度

在当前围绕中国公共艺术建设展开的理论争鸣中,主张全盘吸收欧美相关理念,从社会学出发看待艺术与公众关系的观点为多。事实上,在欧美公共艺术实践中很少存在一种先入为主的方法论。以公认有代表性的公共艺术流派——最低限雕塑(minimalsculpture)为例,其早期代表通常是较大尺度的室内试验性作品,这些作品的创作意图原本是希望观者根据自身的“感受性和知觉性来作客观的评价”。只是到了“1960-1970年代,许多最低限雕塑的纪念性的尺度,不可避免地引出一个给特定空间或特定场所搞雕塑设计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产生与欧美国家保障艺术建设资金的机制相结合,逐步出现了遍布欧、美、日城市公共空间的巨大、简洁的最低限公共艺术品。最低限雕塑家对实体组织与建筑空间组织关系的探讨,又“不可避免地引向了室外,导致去组织或者再组织大自然”。这正是另一种有代表性的公共艺术流派——大地艺术的由来。无论是最低限艺术家还是大地艺术家,他们从不同方向探索艺术价值的努力,在具有同一性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殊途同归,在不同程度上都放弃了传统艺术承载的教化、提升作用,最终呈现出今天欧美公共艺术的整体面貌并为其他国家的研究者所感知。欧美公共艺术实践过程中借鉴的社会学、心理学理论以及由这些实例进一步总结归纳出的公共艺术建设理论,无不是植根于欧美发达国家自身国情的,它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复制到尚处于发展阶段,其文化传统又与之截然不同的中国,目前尚不得而知。

中国公共艺术建设的宏观背景是处于快速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微观背景则是当前中国有代表性的主要城市现实环境。从宏观上看,在处于现代化追赶阶段的中国试图一蹴而就,直接从立意、空间位置、筹款方式上推进带有后现代属性的公共艺术,是不符合艺术规律的。从微观上看,中国许多城市连基本的街区市政设施都不完全,甚至刚刚具有用艺术提升城市形象的意识,这与欧美发达国家市政设施完善,城市雕塑星罗棋布,只能见缝插针结合市政设施环境推进公共艺术建设的情状是大不相同的。

因此,在中国当前国情下应特别注重依靠具有艺术任务承接资格和相应能力的雕塑家、画家、景观设计师以及建设职能部门的自觉来推进公共艺术建设。要求这些实践者都熟谙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可能不够现实,但是对他们来说在方案中逐步增加公 共性,使作品从内涵、形态上更好地与公众互动是不难做到的。近年来,中国许多城市步行街都出现了表现当代日常生活或传统生活、工作场景的写实人像,这些虽然是对美国艺术家小强生等公共艺术先驱的借鉴行为,但更大程度上还是源自写实艺术在当前中国文化环境中的高接受度。这种艺术形式在中国的繁荣正是公共艺术建设与中国国情契合的绝佳体现。

三、注重利用现有管理法规及法规执行单位优化公共艺术环境

欧美国家的很多公共艺术作品在所属环境中具有非永久性,有些可移动,有些可人为控制作品消失的时间节点,如克里斯托的《山谷幕》和《包裹德国国会大厦》;有些消失的时间节点则交给大自然控制,如罗伯特·史密斯的《螺旋形防波堤》,更有许多根本就是“行为”。虽然这样,依然有许多公共空间中的艺术作品追求永久性,并因为它们与公众互动更密切而引发一系列后续管理中的问题,最低限雕塑家塞拉的作品《倾斜之弧》因阻挡交通被拆除就是一例。因此,基于中国当前国情推进公共艺术建设,还必须注重公共艺术品建成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由于公共艺术品的特征决定其形式比传统城市雕塑更为多样,部分结合水景,部分结合声光电设备,而且其出发点也要求作品更亲近民众,因此比利用基座与公众保持距离的传统城市雕塑更容易造成游人特别是儿童的意外人身伤害,同时也必然比传统城市雕塑需要更多的维护工作。由于上述公共艺术界定标准不一的原因,中国当前公共艺术后续管理的相关法规十分匮乏,从长久来看不利于公共艺术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也妨碍其在繁荣城市文化方面持续、有效地发挥自身作用。如果能在参照现有国内大中型城市制定的《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及相应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质量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利用修订和增补的办法逐步加入有关公共性的条款或相关

内容,借助现有管理法规执行单位,如建设局、园林局的维护力量。在此基础上逐步对适用于公共艺术品管理的地方法规及地方标准进行探索,应当是一条优化公共艺术管理环境的较为稳妥、务实的技术路径。

四、注重利用现有美学理论衡量公共艺术审美质量

即使在公共艺术实践历史悠久、相关理论基础雄厚、社会文化更为多元的欧美国家,如何衡量公共艺术品的审美质量依然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话题,更不必说在相关建设刚刚起步的中国。审美标准的差异与界定标准的混乱同样容易影响公共艺术建设在中国城市中的推进。

显而易见,作为艺术的公共艺术作品首先必须以形式美和艺术美的相关标准衡量其审美质量。正如陈云岗先生指出的:“(公共艺术)最终要落脚在造型物上,这个造型物的核心价值所体现的是审美而不是其他功能。”与此同时,强调“艺术自律”的传统艺术美学又难以解释艺术品进入公共空间后向公众所作的必然妥协。另外,由于公共艺术品往往还能提供有限的乘坐、休憩功能,这就进一步要求公共艺术品在设计中考虑人体工程学知识,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技术美学的相关标准。

艺术美学和技术美学均无法完整衡量公共艺术品的审美质量,因为它们只涉及作品本身而不包括作品与所处空间的关系。在这方面,新兴的环境美学值得关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环境美学理论研究逐步深入,拓展其应用范畴的工作也一直在进行,已有环境美学学者利用相关原理来衡量城市雕塑的审美价值。通常来看,公共艺术品与所属环境的关系比城市雕塑与环境关系更为紧密,优秀的公共艺术品应该能够提升其所在自然、人工与人文环境的审美价值。因此在当前中国国情下,要特别注重环境美学、文艺美学和技术美学在衡量公共艺术审美质量过程中的结合运用。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围绕公共艺术审美标准产生的争议,也能为相关美学理论研究成果产生重大应用价值提供通道。

五、结语

公共艺术在中国推广所遇到的困难,并非因为当代公共艺术这一形式本身不适合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其源自西方的建设理论全盘照搬而很少结合中国国情予以扬弃造成的。在中国,公共艺术不应成为无所不包的艺术概念,也不具备动摇现有学科体系的能力。中国公共艺术肯定不会是未来所有门类艺术的必然发展方向,但也不能因目前的一些困惑而怀疑其在中国发展的前途。适度的争论很有意义,比如需要加快探讨公共艺术界定标准,以向实践者和公众明确解释什么是公共艺术,什么不属于公共艺术以及怎样分辨。但“不争论”也不失为一种努力方向。根据中国当前转型期的特殊国情和中国城市具体环境现状,借助现有职能部门及相应管理办法,依托现有审美标准,循序渐进,自点及面推进公共艺术建设,寻求公共艺术在反映、引领社会的同时与后者协调发展而不是冲突对立,必然能逐步摸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的公共艺术建设之路,中国的城市建设理论研究者、艺术实践者以及绝大多数的公众,都将受益于此。毕竟,城市需要公共艺术,时代更需要公共艺术。

参考文献:

[1]孟彤,公共艺术:学科还是泡沫[j],美术观察,2011,(6).

[2]季欣,中国城市公共艺术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j],大连大学学报,2010,(5).

[3]杜宏武,唐敏,城市公共艺术规划——由来·理论·方法[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