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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15 22:06:37

民族经济论文

民族经济论文篇(1)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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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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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②。

2、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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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仍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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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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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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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史上,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经常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规范主义总是以既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行为的选择作出伦理判断,并力图通过这种价值来矫正法律行为,使之与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实证主义则不然,它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反对任何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内,从而把学术研究的对象限定在“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实际是把价值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把法学的任务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中。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脱胎于法学、经济学的母体,民族经济法学首先应当确立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社会的全面公正,这就耦合了法学的规范主义方法。同时,由于这种价值的核心是经济的世界观和公平的世界观的结合,它也和经济学的要求相一致。这样,规范分析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样由于民族经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族学强调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然要继承这种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具体地讲,应当通过对民族经济法律问题基本事实和现象的再现和描述,揭示民族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然面貌,并对影响它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综合,以说明民族经济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如果说规范主义为民族经济法设立了价值目标,实证主义则通过实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应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法学“即此非彼”式的方法论上的一元论,为民族经济法方法论开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参见欧阳康:《哲学研究方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民族经济论文篇(2)

1.传播信息功能

互联网作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三大媒介之后的第四媒介,在信息传递方面的作用已经出现了超越传统煤体的趋势,传播功能是网络文化的最大功能。现今社会人们普遍上网浏览新闻已经成为习惯。这个趋势也有越来越强化的势头。在我国互联网的应用中,新闻信息传播功能非常突出。据相关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有78.5%经常上网浏览新闻;传统媒体和新闻机构大多都有网上平台。较强的传媒功能,使各种文化程度的人,都可以近距离接触网络,充分享受网络文化的富足和平实。

2.交往功能

网络文化在社会中的人际交往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人际交往是人的本质属性—社会性的表现,人的交往由时间、地点、环境、方式、心理等要素构成,其中地点、空间、方式等因素会收到现实客观条件的约束和限制。网络给人际交往提供了超越现实交往障碍的平台,有许多网民从未谋面但却情投意合,网恋已经成了新的恋爱方式,。“人人”、“陌陌”也是在新时代下网络文化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应用程序。

3.娱乐功能

互联网不仅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更是网民休闲娱乐的新方式。许多网民在空余时间选择上网的内容多数为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看综艺节目、聊天等娱乐性的活动。为什么当今社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娱乐性上网方式?这与当今社会人们的压力有着特别大的关系,特别是奋斗中的年轻人。人们选择娱乐性上网活动会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经济压力、家庭压力、社会压力。随着网络聊天工具和网络游戏的出现,赋予网络文化极大的娱乐功能,也极大地促进了网络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上网的直接目的,不再只是获取信息,而是聊天交友或者玩网络游戏。

二、网络文化对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的影响

民族价值观是人们对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最基本的看法,它影响着人们采取何种态度和方式来处理具体的民族问题,其实质是维护和发展本民族利益及地位。经济价值观是支撑人类经济生活的精神支柱,它决定着人类经济行为的取向,决定着人们的什么样的心态和旨意去开创自己的新生活,因而它对于人类的经济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导引意义。经济价值观作为人对经济生活意义的反思和追求,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又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少数民族,其文化、价值观各有不同,但其经济价值观在形成过程中由于相似的历史变迁而具有相通性,并且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少数民族的经济价值观由少数民族价值观直接决定,与周围的环境、政策、文化等诸多要素有着密切关系。少数民族的经济活动也表现为人的社会性活动。社会性主要是由社会文化所决定的,在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形成的过程本身意义上就是文化的存在物,伴随每一种文化的诞生,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也在发生着一次变迁。在今天的社会,网络文化的出现一样会对少数民族的思想、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产生影响,特别是经济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对传统经济价值观的继承与超越

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人们对于新生事物都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少数民族也不例外。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虽然由于经济落后,网络普及时间不长,但网络发展很快。网络文化已经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了很强的影响。通过对网络文化影响下的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与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价值观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网络文化作为一种先进的文化形式对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产生了非常大的积极影响,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价值观在网络文化影响下有着有合理的继承与发展。

1.继承了传统经济价值观的优秀与精华

(1)以和为贵。

和为贵,是儒家倡导的道德实践的原则。出自《论语•学而》:“礼之用,和为贵”。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在形成过程中也逐渐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经济理念中也有与儒家思想相同之处。以和为贵就是要按照礼来处理一切事情,就是要人和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都能够恰到好处,都能够调解适当,使彼此都能融洽。

(2)厚德载物。

指道德高尚者能承担重大任务崇,今多用来指以崇高的道德、博大精深的学识培育学子成才。在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经济价值观中,历来成为少数民族经济活动中崇尚的道德境界。儒家思想把追求“厚德”的君子人格,集孝、悌、忠、义、礼、信、诚等诸多道德于一身,而少数民族则把君子人格的高尚道德应用到经济活动中,成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

(3)重义轻利。

重义务轻利益、重责任轻利益、重仁义轻利益。在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中表现为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不能单纯顾及满足个人私利,而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义与利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哲学家探讨的话题,也是少数民族经济活动中经常会面对的矛盾关系。义体现社会公利的道德标准,利泛指个人利益。在义与利关系上,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主张“义为上”,号召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追求义,即社会公义,主张多为社会做贡献。但主张“义为上”并不是否定个人利益,但主张合理个人利益的获得。

2.超越了传统经济价值观的历史局限性

(1)天人合一,个人本位论。

少数民族价值观首先是从原始宗教发展而来,这是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的早期形式和内容,也在少数民族传统经济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少数民族的原始先民对超自然神灵的信仰及崇拜,在经济价值观中体现为“天人合一,个人本位论”。在现今社会,网络文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超越传统观,塑造科学和理性价值观。

(2)家族、等级价值论。

在少数民族传统经济活动中多数以家族形式参与其中,并且有着严格的等级之分。网络时代,平等理念的传播,那更多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有进会参与经济活动,并成为主体,网络文化传播的新思想、新观念超越传统的集体、家族、等级价值观,塑造了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中平等主体观。

(二)对传统经济价值观的冲击

网络文化以其特有的开放型、平等性、互动性迎合了现代社会的发展,也成为少数民族经济活动重要的信息传播平台,由于互联网络空前的开放和自由,使得当代的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在网络文化的冲击下有了现代化的意义。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对整个国家文化、整个世界文化的了解,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自身也在力求具有时代性的特点,能够跟的上时代的发展。当代的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不仅追求于经济的增长,也诉求于经济生态的平衡、公正和进步;不仅关注当代人的幸福,也珍视后世的幸福。

三、网络文化对少数民族经济价值观影响的对策

民族经济论文篇(3)

随着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返朴归真、亲近自然,强调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当今社会,民族文化旅游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已经越来越得以显现。

1.民族文化旅游符合现代旅游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自然环境的恶化,人际关系的恶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人们渴望在紧张而繁忙的都市工作之余,去寻找清净空寂的环境,以求达到文化观念、精神上的互补,进而寻找到精神家园。

2.旅游开发有利于促进民族经济的全面发展。旅游业是一项关联度较高、带动性较强的龙头产业,可以带动西部民族地区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对外贸易、城市建设、景观修建、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工艺特产、文化娱乐、生活服务、广播宣传等行业迅速发展,从而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全面发展。

3.发展旅游业是民族地区重要的脱贫模式。以四川为例,四川民族地区2007年旅游人数实现1743.50万人,较2002年515.91万人,增长了3.4倍,年均增长35.6%;旅游总收入实现112.87亿元,较2002年31.26亿元,增长了3.6倍,年均增长37.8%。综合分析四川民族地区各产业“九五”以来的发展情况,旅游业是民族地区增长最快的产业。预计2010年,旅游收入可达民族地区GDP的25%以上。

二、目前民族地区发展旅游经济遇到的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事业的发展都不是孤立进行的,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也不例外。民族文化旅游发展程度的高低,不仅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还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以新的视角来看待在发展民族文化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是发展民族文化旅游的前提。一些地方在发展当地民族文化旅游时,在没有规划指导,旅游基本理念及理论缺乏,管理政策滞后等情况下,盲目上项目,不但难以做到对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利用,而且很容易造成新的建设性破坏。

2.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一是表现在交通方面。交通条件的制约始终是阻碍民族文化旅游发展的最大“瓶颈”。二是表现在通讯方面。民族地区的许多地方尚未开通国际长途直拨电话和图像传真业务,通讯服务网点少。三是表现在卫生设施方面。如大多数景区厕所档次还比较低,景区的脏、乱、差现象较为常见。

3.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力度不够。随着现代文明对传统文化的冲击,一些民俗文化项目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一些民族文化资源也遭到破坏。如民居建筑、服饰、饮食、歌舞等方面,有的甚至出现了汉化现象,逐渐失去了其原汁原味的异族风情韵味。

4.对旅游人才的培养还比较欠缺。由于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相对落后,旅游人才的培养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再加之培养机制不健全,使得人才相对匮乏,从而导致经营管理效率较低,服务质量不到位。

三、民族地区发展旅游经济的新思路

上述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劣势,已经成为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的桎梏。我国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要从长远目标出发,在党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下,发展生态旅游。同时在科学的旅游事业管理规划下,谋求民族地区旅游经济发展的又好又快发展,给民族地区人民带来实质的经济效益,同时使我国的民族地区旅游文化发扬光大。这就需要我们创新开发和管理理念。

1.制定西部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总体战略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旅游业是相当一部分民族地区突破传统产业,创造新的经济格局,注入新的经济动力的“龙头”。为此必须站在战略高度,采取战略性的措施扶植旅游业,走出一条在充分利用天然风光和文物古迹的基础上,以民族风情特色取胜的发展旅游业的路子来。特色独具、规模效益、推动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态和谐是民族地区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目标。

2.弘扬民族文化,走文化旅游的道路。一般而言,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开发,可利用的资源多以当地的少数民族文化为主体。文化旅游涵盖了民族文化、民俗文化、宗教文化、建筑文化、饮食文化、园林文化、艺术文化旅游等,必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追求高品位、高层次旅游方式人们的首要选择。据资料统计:在美国人中,27%的人每年要把数十亿美元花在文化旅游上。另外,日本人来华旅游的兴趣分类大体是:了解中国历史文化、古迹的占49%,体察民俗风情的占22%,观赏文艺美术的占7%,品尝风味佳肴的占17.5%,其它的占4.5%。可见,吸引国际游客的主要不是游览或玩乐,而是中国独特的文化魅力。尊重少数民族生活方式,大力弘扬民族文化,保护和优化与民族文化有机融合的生态环境,是我们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基本条件。

3.加大投入资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建设配套的旅游设施,需要提供较高的服务质量,需要其它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要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制订和完善各种责任制,推行旅游业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服务。另外,旅游业的发展,还需要其它部门的持与配合,如交通部门、邮电通讯部门、商业部门、金融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等的支持与配合。

4.注重文化内涵,突出知识性,以高品位的旅游产品满足知识经济时代旅游者的求知需求。旅游是一项高档次的消费行为,旅游者一般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文化素养。据一项旅游抽样调查数据表明:旅游者大专及以上人员占31.9%相比,大专以上人员出游的比重呈显著上升趋势。知识经济时代,人们更注重自身阅历与修养的丰富和提高,因而对旅游内容的要求和评判也越来越高。人们已不仅满足于自然造型的美丑,而希望能在旅行过程中获取大量知识性素材和思维性启迪。因此民族地区旅游业应注重提高知识、技能、信息方面的含金量,重点开发交流性强,具有教育意义的文化活动,将各地优秀的旅游资源以恰当的形式奉献于游人,使他们充分领略其浓郁的文化氛围,获得启示和教育,满足求知欲望。这也是延长文化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的必要途径。

5.培养适用新型人才,加强无形旅游资源的积累与开发。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从业人员要具备包括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和现代文化在内的综合知识。要坚持旅游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方针,逐步构建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基地,加快旅游业人才、技术、信息等无形资源的积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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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明辉.对发展西部民族地区旅游经济的探索[J].贵州民族研究,2007,(3).

[3]陈宇波.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文化旅游的理论与实践.铜仁地委党校学报,2006,(6).

[4]李江玲.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中的旅游文化建设与保护刍议[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4,(5):117.

[5]袁翔珠.知识经济时代西部民族地区旅游经济的发展对策.乡镇经济,2002,(1).

民族经济论文篇(4)

(一)重视吸引投资,轻视改善投资后的投资经济环境从西部民族地区在这方面来看,获得了更多更好的外部投资,在较大程度上改进了自身的相关政策、相关法规和制度,提升了办事效率,而且还持续出台了诸多投资优惠的制度和政策。例如,四川凉山州推出了一条龙服务,还开展了联合审批的相关举措。从以上做法来看,切实增强了吸引外资的能力,而且也持续签订了较多项目。从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开展的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调查研究来看,这个调研报告是针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在华投资的中小企业而进行的,从这些中小企业在公平竞争、产权保护、市场秩序、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政府办事效率方面的满意程度来看,对上述现状显得不太满意的外资企业分别达到了25.6%、25.4%、30.2%、28.8%以及31.2%。[4]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来,我国在法规以及政策等领域还要切实下功夫,特别是要持续改善和保持在投资者进入后的投资经济环境。

(二)忽略了信息化和市场化的水平、过于注重法规和政策从西部民族地区来看,存在着比较低的市场化程度,这个因素也对投资产生了较大影响。然而,从西部民族地区有些地方来看,还未能破解政企关系的相关难题,没有较高的市场化水平,投资者将会难以得到所需信息。但是,对企业的经营者而言,能否及时掌握信息是较为关键的。从相关调研来看,外企中51.2%的公司不具备特定的信息部门,而且还有34.3%依赖母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在此过程中,相关调研结果表明,32.2%的公司并不十分满意西部民族地区眼下在信息资源方面的环境,觉得它难以达到企业发展的要求和需要。[5]在获取这种信息方面,理所当然地涵盖了企业与当地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或政府间所开展的谈判的相关信息。假如西部民族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有着相当规范的政府行为,市场中相关团体和企业会根据市场规则开展经济活动,这样的环境也最能吸引投资者。

(三)重视政府、团体行为,相对忽视社会文化体系的建立和个体行为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考虑,要认真地分析拟投资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文化环境以及个体素质,这也是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相互要素。对西部民族地区来讲,分析它的社会文化体系,怎么样才能把非常深厚的传统文化积淀变成有着强大前景的生产力,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研究活动,使得它的社会文化体系具备持续开展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反之,传统文化和历史积淀的丰富性将以一定程度的固步自封和保守思想带给了西部民族地区人民。对西部民族地区而言,这种人力资源的巨大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成是低廉的低素质劳动力的不合理运用而造成的。

(四)不具备整体吸引投资的理念,区域间存在着显著的不公平西部民族地区存在着较为显著的资源禀赋差别,然而也有一定程度的相近状况,难以避免地形成了争夺投资的问题。本文认为,肯定是要进行争夺,但如何争夺是关键,是借助投资经济环境的改善还是其他非正当手段,这是重中之重。对于少数民族不同地区而言,假如缺乏整体协调的系统或能力,相关地区间肯定会存在一些矛盾,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五)注重吸引投资者,忽略了被投资地区的社会经济系统社会经济系统属于规模非常大的系统,从其中的子系统来看,相互之间都是彼此联系,相互制约的,无论哪个子系统存在问题,均可能会影响相关子系统,或者会影响整个系统,包括被投资地区附近的人民生活水平、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稳定性。从投资场所来看,周围地区所具备的经济形势以及环境,也是必须要估计的投资环境方面的关键因素。假如周边环境不是十分有利,肯定会以负面作用影响投资,地区如此,国家也同理。难以想象处在某个特别不发达的乡村的被投资西部民族地区会存在着较为有利的投资经济环境。还要认真关注投资项目的发展状况,市场的发展重点处在广袤的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但是农村的经济发展形势不好,不具备一定程度的购买力,难以达到投资的预期目标。

二、完善西部民族地区投资经济环境四大路径

(一)培育市场主体对西部民族地区而言,为了破解长时间以来的资金短缺现象,要更好地将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还要合理地培养合乎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资以及融资主体。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是合格的发展主体。它涵盖了民营经济等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涵盖了个体、私营、港澳台合资企业和独资经济,此外也囊括了外资独资经济以及合资企业,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制经济和联营经济中的民营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合格的市场主体是民营经济,这是由于民营企业具备了非常清晰的产权关系,可以独立地进行经营,而且实现了自负盈亏。这些民营企业有着较强的约束机制以及动力机制,较为灵活的经营机制以及强大的创造力。它们也在追逐企业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尽可能地实现最佳效益的资金运营目标,这种投融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也是非常合格的。[6]从东南沿海省份的经济发展来看,能够很好地证明这一点。为了高效地在西部民族地区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可以从两方面入手,首先要加大力度在西部民族地区培育大量的民营企业,其次,对于西部民族地区而言,要想尽一切办法吸引中东部地区的民营企业来投资,这样才能更好地增强西部民族地区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支撑和力量。对民营企业而言,这种市场投融资主体对西部民族地区而言是非常合格的,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

(二)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了更好地在西部民族地区将市场机制的巨大作用发挥出来,扎实地建立市场化的公平竞争环境,要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1.严厉打击造假、欺诈等不诚信或者违法行为如果发现存在着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多种类的大宗服务交易场所或商品市场,需开展严格有力的整肃活动,切实将制假售假的相关场所铲除殆尽,严查大案以及要案,对肆意横行的虚假广告进行严惩,尤其是对那些包治疑难病症的虚假广告和保健食品领域要严查狠打;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如果印刷企业出现了印制假商标、包装以及标识,要对其从严查处;对包括逃税、偷税、走私、贩私以及骗汇等花样繁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7]2.严格审查违法经营,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西部民族地区还要进一步强化审查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坚决将那些不符合准入制度的市场主体从市场中清除出来:要对生产者、流通者以及企业家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进一步规范,确保流通主体的最低注册资金。阻止部分市场主体,可能是能力不强,但是在进入市场后对相关的市场秩序进行干扰的丑恶行为;在市场退出机制方面,要遵守相关的手续和程序,制止它们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合法权益。3.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对西部民族地区的工商部门而言,务必努力地开展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活动,更好地破除行业垄断、区域经济封锁以及地方保护等,对相关单位或垄断性行业采取多种措施,更好地提升和改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切实体现出市场竞争环境中优胜劣汰机制的巨大作用。

(三)改善西部民族地区市场体系1.改革现有商品流通体制,进一步发展商品市场为了在西部民族地区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体系以及机制,要专门成立相关批发市场,如日用消费品、大宗农产品以及生产资料等领域从事批发和贸易的市场。不仅要体现出专业化特色,还要使之合理布局,强调它们的特色优势以及重点发展方向;要集中相关资源,下功夫扶持和培育一批大型西部民族地区商贸集团,它们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权为纽带,成为跨区域、跨所有制以及跨部门的商贸集团,尽可能地使得它们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发挥出自身的引导作用和骨干作用,切实增强区际间生产要素和商品的生产、流动、交换以及消费。2.规范与完善西部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为使西部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更加完善与规范,首先要尽可能地提升区域内的教育水平以及科技水平,从而为区域经济发展培育出大量的优秀人才;其次,还要防止人才流失现象,要尽可能地推行更大优惠和扶持的人才政策,真正地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打破各种束缚,尽可能地吸引以及留住人才,使得相关人才能够持久地服务于西部民族地区,满足人才方面的强烈需要。不仅要构建好层次较高的人才市场,而且还要持续强化建设普通劳动力的人才市场,此类市场也是西部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领域的重要内容。

民族经济论文篇(5)

摘 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一个大家庭,每一个民族都拥有自己的传统文化底蕴,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与保护,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论述了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与地区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地区传统文化保护 关系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涵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概述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指以中华文化为源头的、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一切文明成果[1]。它强调的是文化的本源和沿着这个本源传承下来的全部文化遗产,是迄今为止中华民族经过筛选、淘汰,不断丰富又不断发展的人文精神的总和。民族文化是一个不以时代划分的、动态的和发展的历史范畴。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可划分为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衣食住行方面的生活文化,其中包括饮食、服饰、生活用具等等。第二,婚姻家庭和人生礼仪文化,包括婚姻、家庭、宗教、丧葬等。第三,民间传承文化,包括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第四,科技知识工艺文化,包括生产技术、天文历法、民间医药、工艺制作等。第五,信仰崇尚文化,包括宗教、崇拜、祭祀、巫术、禁忌等。第六,节日文化,包括年节各民族特有的宗教、农事、纪念、庆典等。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

每一个民族都是以其独特的文化区别于另一个民族,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共同的灵魂。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积累形成的,其特点是由少数民族历史上所拥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同时也受到相邻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的影响,受到历史上各民族关系的影响,也受到本民族内部政治发展、阶级结构的影响。因此,有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不同的外部社会、文化环境以及不同的内部政治状况,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就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就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来说,我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具有宗教性特色的文化。第二种是具有神灵宗法性特色的文化。第三种是以传统礼俗为主要特色的文化。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结构

从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类型入手,可以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四个方面来探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结构。

第一,物质文化是少数民族文化的载体。一提到“物质文化”,人们不约而同地都会想到表现在器物中的人类的创造和文化信息。在这些器物中反映出了少数民族的创造、意识和心理信息。

第二,精神文化,各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的意识形态,如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世界观、人生观、哲学观以及表现意识形态的各种文学艺术、绘画创作等等。不论在哪种经济类型的少数民族中,精神文化总体上是相似的。就世界观来说,一般表现为万物有灵、尊天崇神、祖先崇拜;就道德观念说,尊老爱幼、长幼有序、好友重义、崇拜血缘;就价值观人生观来说,重义轻利、乐天知足、重传统轻变革,重集体轻个人等。此外,还有形式繁多、内容丰富而且有很强教化功能和传承功能的说、唱、演、舞的表演和绘画、雕刻、塑造等艺术。

第三,制度文化,社会秩序的反映。在制度文化方面,不管哪种经济类型的少数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家庭、亲属、法律等制度。这种制度多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以习惯的势力和群体舆论为保障,并且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以社会制度来说,渔猎、畜牧型的少数民族主要是氏族、部落制度,而农耕型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则多以村寨、庄园制度为主。

第四,行为文化,体现在一个少数民族文化的群体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不仅是群体的,而且具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如语言、文字、婚丧嫁娶、节庆民俗、宗教等等。

二、传统文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任何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都有很强的延续力,并不因社会的变革而立即消失。从前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形态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我国少数民族,其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都不可避免的保留有旧社会形态的落后痕迹[2]。在探讨民族文化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时,既要看到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优秀成份,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民族传统文化中与商品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落后性或消极因素,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民族的内在凝聚力与对外开放

我国少数民族一般都有较强的内聚力,这是维系民族共同性、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在农村社会福利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民族内聚力所表现出来的互相帮助,依靠民族成员的集体力量帮助个别成员克服暂时遇到的困难是非常必要的。然而,这种由民族潜意识凝成的内聚力也容易转化成以狭隘的民族利益观往往通过以维护地区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阻碍商品经济发展,成为自我封闭力量,排斥商品经济的开放属性。例如,在对待资源开发的问题上,目前有一种倾向对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害的,即“我”有资源,输出原料是“殖民地经济”,吃亏等等,舍不得让利,把“门”开得极小,致使许多与外部联合的资源开发项目谈判失败,失去了可能的发展机会,结果不少地方仍是“守着金山端讨饭碗”。与此相联系,既然“我”有资源,就要建立加工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润。实际上,在当代社会,原料输出并不是殖民地经济的特征。产品输出的形式,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资源条件,以及在交换活动中的比较利益和处理利益关系的自等等,而不能以产品的输出形式来判定经济的性质。在民族地区资金和人才都极缺乏的条件下,从纯经济学的角度看,首先应有一个原料输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积累资金,引进人才,掌握技术,进而才根据比较利益原则建立原料加工企业,获得更高的产出效益。显而易见,扬弃狭隘的民族利益观,增强开发意识,投入到发展商品经济的时代浪潮中,是民族进步与发展的关键。

(二)民族语言与经济交往

少数民族语言是祖国文化宝库的重要部分。我国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等一般使用汉语外,其余大多都使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民族语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族语言对经济交往影响的程度不断加深、扩大。由于语言障碍给人们在较大区域范围的交往带来许多麻烦,科技知识的传播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亦使汉族或其他民族的能工巧匠进入语言不同的民族地区产生诸多不便,并且不同程度地抑制了民族文化的交流以及商品交换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时,随着由自给自足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信息调节生产和交换活动的作用会越来越大,语言障碍就会大大弱化少数民族农牧民获得信息的能力。对市场反映迟钝,即意味着在市场竞争中可能处于劣势地位。我国十分重视在民族地区发展双语教育,这是非常正确的。由于我国的民族众多,分布地区广阔,语言十分复杂,情况亦有所不同,因此双语教育的推广应根据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侧重点,切忌“一刀切[3]”。但应注意,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愿选择。因为有的少数民族已有较长期的使用汉字的历史,不愿接受新创造的民族文字。例如在广西,许多壮族本身就强烈反对推广壮文,由于缺乏内在的需要,壮文的推广尽管耗资每高,却收效甚微。消费习惯与资金积累。我国的少数民族一般都有节俭朴素的美德。但也有相当部分农牧民的消费习惯是不合理的。如在一些贫困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中,“吃在酒上,穿在银上指装饰品,用在鬼上迷信活动”,频繁的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耗尽了本来可以积聚起来的财富,缺乏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很难发展商品性生产。有些贫困的少数民族,甚至领到国家的救济金或救济物品就去换酒喝,已养成了依赖国家救济的习惯,丧失了民族自尊、自立和自强发展的能力,这对民族的发展是十分有害的。不少偏僻贫困农村还保留着“有肉同吃、有酒同喝”的、带有浓厚原始共产主义残余的消费方式,不仅难以积累资金,还导致了普遍贫困。一些农牧民在宗教思想的束缚下,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产品捐寺庙,自己却过着“糊命”式的低水平生活,重复进行简单再生产,有的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

(三)民族特需用品与商品生产。

每个民族的特需用品一般都反映着本民族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生活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特点,与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反映着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是以手工生产为前提。在多民族多元文化的背景条件下,民族特需用品的特征是品种繁多而批量少,许多特需用品只能被某一个民族所“特需”。由于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技术多是历史上落后生产方式的延续,城市机器大工业往往不能或者不愿意生产,或者其产品不能被少数民族所接受。由此而出现两难的情况如果少数民族自己不生产,在市场上就买不到,如果扩大到为市场生产,除本民族成员外很少被人购买。结果必须进行自给性生产。这种状况阻碍了一些少数民族逐步形成为市场生产的商品经济新观念。把握市场机遇,促进民族特需用品的不断创新,是打破封闭式自给性生产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近年来,改革开放日益打破了封闭屏障,为民族文化的交流、传播创造了新的条件,使越来越来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不再为某一个民族所“特需”,而是越来越多的被其他民族群众所喜爱。傣、壮、侗、瑶等民族的小背兜,如今在全国城乡已随处可见,手工蜡染时装在北京等大城市也倍受姑娘们的青睐。大批的民族特需用品已进入了国际市场,新疆的民族地毯、花帽,贵州苗族的蜡染服装,湘西的上家锦,广西的壮锦,内蒙的蒙古刀等都已成为我国出口和旅游产品中的佼佼者。在全国工艺美术展览会上展出的旅游工艺品中,有的产品是少数民族工艺品和民族旅游纪念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社会化国际化的易展趋势,不仅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需要,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繁荣,而且还有力地推动了乡镇企业和民族工业的发展,成为民族地区商品生产的一支重要生力军。

总之,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辩证地看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严格区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商品经济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区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影响商品经济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以及既不积极、也不消极的因素[4]。弘扬民族文化中的优秀成份,积极引导和克服旧的传统观念,扬弃陈规陋习,尽可能的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趋势和应对政策

(一)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趋势

文化的发展变化是与新的经济制度的确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建立必然引起原有文化形态的改变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上的交流也越来越活跃,东部地区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这种族际间、区域间的宽领域深入文化交流与融合是民族间在文化上的取长补短,从而更好的丰富和发展传统文化;在全国城镇化进程中,加快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也是很大的。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农业结构、就业结构、分配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进程也将逐步展开并会加快进程,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北京有全国56个民族的成员工作、生活,武汉、厦门、深圳、广州、南京等大中城市近年来民族成分增多,一些城市的民族成分达到三、四十个。随着少数民族成分的增多和少数民族人口的扩充,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被引进到城市生活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产生活变化给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带来了机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快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这些要求表明,不仅要提高物质文明水平,也要提高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水平;不仅要弘扬优良的传统文化,而且要把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精神生活、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二)应对政策

任何民族文化的发展,都是在开放中发展的,在与他民族的交往中不断吸收长处而前进的,各民族文化在交流中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历史发展到当今信息时代,民族传统文化怎样适应新时代的生存环境,如何与现代文化相结合,向前发展需要认真研究。要充分利用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大力开展生动活泼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各族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改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文化生活相对贫乏的状况。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的投入加强少数民族乡村基层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积极培养和壮大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队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要把发展民族文化与振兴民族经济结合起来使文化与经济互促互进。在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同时,坚持把保护民族文化放在重要位置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合理利用民族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5]。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整理和研究。发展民族文化必须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时代要求大力推进文化创新和体制创新,传播先进文化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文化发展运行机制、经营机制推动民族文化不断发展繁荣。

四、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

(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

当今社会稳定快速发展,为了能够使民族传统文化得以更好的传承和保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实施。首先要做好分类工作,抓紧制定整体规划。即一是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深入开展民族地区民间文化资源普查,对各类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详细地调查摸底、登记、建档。二是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确定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挖掘、保护、利用的短、中、长期发展目标,根据轻重缓急确定保护发展的重点,制定保护发展的方案。民族文化体系繁杂,有些适合通过博物馆的形式保护,有些适合通过产业化的形式保护,这需要准确的分类。我们不能一刀切的全部产业化,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加强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具有及其重要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准则,对于民族传统文化这种社会事实,它涉及到国家与地方、政府与当地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产业化之后,还要涉及文化资源所有者与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关系。

(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使得东西部之间、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之间的人才交流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下,许多鲜为人知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将逐步向外界揭开其神秘的面纱,逐渐被外界所了解,并部分地被接受和认同,求异求新是人类发展的本性。少数民族音乐所具有的纯真质朴的风格很符合现代城市听众的口味,那么同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能带给他们无尽的遐想,使其失落的心灵得到慰籍,让紧绷的神经得以放松。少数民族风格的作品及少数民族演员的表演己到了城市听众的接受与认可,在现代文化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为自身拓展了发展空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也促进了新文化的创造[6]。作为原生态的传统文化,它在创建新文化的过程中,具有其他文化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起来的少数民族基因库,为新艺术的创作提供了前提条件。如服装设计师可以根据保存下来的少数民族图样和款式,设计出最时髦的时装,艺术家可以用少数民族中最优秀的民歌民谣,创作出最富现代气息的音乐歌曲。传统文化对于新文化的创造有着重要的意义,没了它,新文化的产生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五、小结

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博大精深,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智慧和时代精神,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地区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亚峰.试论民间工艺的科学涵义.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02):14-18.

[2]谢青松,陈光连.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中所蕴含的价值观念.保山师专学报.2005(06):21-23.

[3]李世书.对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创造.2003(07):15-18.

[4]杭间.本土知识体系与传统研究.东南文化.2002(08):8-12.

民族经济论文篇(6)

有清一代的法制,既是中国整个封建时代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总结者,也是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开启者和传承者。与前朝法制资料失散、匮缺之状况相比,清代法制资料浩瀚如海,“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 清代民族经济法,入关前的民族经济法 以入关前作为时间界限的意义在于:其一,统一的全国政权未建立,但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满族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这些法律是清代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纳入少数民族中央政权民族经济法的范畴予以论证。其二,这些法律主要适用于本民族,尽管它体现在对其他民族的经济关系方面。这一时期的民族经济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济发展法 满族统治者有着远大的政治抱负,深谙经济发展是立国之根本。为此,早在努尔哈赤时代,就十分重视用法律手段保护新生的经济关系,促进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就是经济发展法。法律规定,“有滥役民夫,致妨农务者,该官牛录章京,小拨什库等俱治罪”。禁止王公贵族“扰害人民,蹂践田园,伤残牲畜” ;禁止随意宰杀牛马骡驴,以保护农业生产力。实行按丁分配国有土地的制度,“每丁给田五日,一家衣食,凡百差徭,皆从此出” .允许粮食自由买卖,并实行纳粟赎罪制度。“获罪之人,无银纳赎,愿输粮者,准依时价算收。有余粮愿助者,量给奖赏。愿卖者许其自粜” .这些法律规定,对保障农业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当然,它们也是社会大变动的产物,它表明和记载着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 .〈2〉经济贸易法 后金政权为了规制日益发展的商业经济贸易,规定了一系列经济贸易法。在市场管理方面,下令开店的诸申和尼基,要把店主的姓名刻在石头或木头上,立在店前,否则,将予以治罪。同时,禁止“行商”游走,扰乱秩序。为此谕令户部:“自今以后,若别旗地方贸易及街市往来贸易等人有为盗者,昔令本主连坐。既为贸易之主,即有约束之责,……自八家以下,满州、蒙古、汉人官员人等,各令家中闲散人俱归屯居住,牛录章京及家长各严加稽察。” 在贸易价格和税收方面,命令给各种贸易物品定价,对于蒙古人贩的牲畜,皮毛、布匹的价格,规定违背价格,多给的钱不能私收,否则,将没收多给的部分,并给当事人定罪处罚。表明后金政权加强了对贸易活动的干预。同时,对于市场上贸易的对象,抽取税收,并规定了严格的处罚 .总之,入关之前实施经济法律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为清入关统一全国起到了一定作用。 统一稳定期间的民族经济法 从1644年清军入关到1840年鸦片战争,为清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稳定时期,王朝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法制,其民族经济立法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立法数量上看,许多重要法典和单行法中都包含有民族经济法规范。清朝统一全国以来,十分重视用统一的法制来实施专制统治。在统治者看来,“中国之一统始于秦,塞外之一统始于元,而极盛于我朝。自古中外一家……” ,反映在法制上,普遍适用的法律如《大清律例》 之户律、刑律,《康熙令典》中关于贡赋、钱币之规定,《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等法律中,均有关于民族经济法之规定。反映了清王朝努力推进统一法制之努力。清王朝还制定了许多专门的民族法,这些民族法针对不同的少数民族作出法律规制,内容详备,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民族经济法范畴。《蒙古律例》主要适用于蒙古族居住的地区,其中的“户口差徭门”对差役徭役和户口管理作出规定,“朝贡门”有关于朝贡的事项,“边境卡哨门”对贸易往来作出规定。 《理藩院则例》以《蒙古律例 》为基础修订而成,其中有关于户口管理、地亩、仓储、征赋、朝觐、贡输等民族经济法内容,而且将其由原来的仅适用于蒙古地区的蒙古族扩大到适用于西藏、青海地区的蒙古族以及藏族,这也反映出清王朝在千差万别的客观条件下追求法制统一的决心,实属难得。《回疆则例》继承了清初确认的“伯克”制度,对回疆地区的度量衡、货币、贸易和赋税、差役作了专门规定。另外,《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和《苗例》中均包含大量的民族经济法规定。从内容看,以经济发展法、赋税法和经济贸易法为主。 清初,为了保护“国家肇兴之地”──东北,清王朝颁布了一系列封禁令,禁止汉族人进入东北垦殖。但对蒙古地区,则极力发展农业生产,清圣祖谕曰:“朕巡幸所经,贝教汉及奈曼诸部田土甚嘉,百谷可种……其向种谷之地不可牧马,未曾恳耕者,今教汉、奈曼蒙古捕鱼为业者众,教之以引水灌田,彼亦易从” .由于“教彼耕种,亦甚紧要” ,于是派人教蒙古人从事农业生产。其实,清兵南征后,迫使大批汉民逃往蒙古地区,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一些蒙古王公,也招募汉族农民开垦种植,收取地租,使蒙古地区的农业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 而清王朝的发展农业经济之法律,顺应了这种客观要求。到嘉庆十九年(1814年),颁行《试垦章程》,说明法律在保障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日渐重要,清王朝也更加重视对经济法手段的适用。在赋税方面,清王朝对落后贫困的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减免赋税和赈济制度。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谕户部曰:“黔省为滇南孔道,地瘠民贫 ……所有本年秋冬及来年春夏应征地丁正项钱粮,尽行蠲免”。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谕户部曰:“广西、四川、云贵四省具属边地,土壤硗瘠……所有三十三年四省应征地丁粮米,着通行蠲免”。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谕曰:“朕欲将四省四十三年钱粮悉行蠲免”。康熙五十一年,又将四省“地丁钱粮一概蠲免,历年旧欠钱粮一并免征” .乾隆元年(1736年),颁布了《永除贵州古州等处苗赋令》。 对东北各族来说,却没有那么轻松,仅“贡貂”义务,就成为世代之累 .在贸易方面,王朝统一稳定期间,贸易发展很快。互市法禀承前代惯例得以广行,但开市地点仍然受到清王朝的严格控制。清王朝有时主动暂时将一些地方设为互市地点,称“暂令贸易”。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少数民族申请,清政府批准之后,才增设贸易场所。史载鄂尔多贝勒松阿喇布乞于定边、花马池、平罗三处,令诸蒙古就近贸易,获清政府同意,使蒙古族与内地贸易进一步扩大。对新疆地区,除1744年开辟肃州互市外,还在乌鲁木齐、伊犁、塔城等地开设互市 .值得注意的是,到了清代,清王朝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朝贡──赏赐关系已经不同于前代的象征意义和政治功能,而是确实成为少数民族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确切地讲,它已经蜕变为一种贸易形式了。因此,清王朝关于朝贡的法律当属民族经济法的内容。 步入近代之后民族经济法的停滞 1840年是一个历史转折点。 外敌的入侵将“天朝大国”的荣耀一扫而光。这不仅仅是帝国政治、经济生命的衰微,也是封建专制型法制的衰微。事实上,“在鸦片战争前的几十年里,在国家管理上已经完全脱离了既定的章法” .尽管那是封建的法、专制的法、残暴的法,但毁法的结果是自毁前程。历史的教训是深 刻的。晚清以降,开始了由古代封建法制向近代资产阶级法制的历史转型。这一时期出现的新兴的经济关系,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经济关系。就晚清经济法的形式而言,出现了独立的经济法典和单行经济法规,这是以往 所没有的。从内容上讲,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初具现代形态,主要调整工业和商业领域的经济关系,光绪二十九年,《商人通例》颁布,之后又制定了《公司律》,与《商人通例》合称《钦定大清商律》。光绪三十二年颁行《破产律》,之后相继颁布了《票据法》、《海船法草案》、《矿务章程》等。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由于外敌的侵入,国内民族关系退居其次地位,所以,包括民族经济法在内的民族立法基本上停滞下来了。 甚至到1949年以前,中国基本上处于战乱状态,所以,民族经济法在中国近代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发育。 晚清民族经济法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典之中。一是《钦定理藩部则例》。它是根据嘉庆二十二年 (1817年)公布的《理藩院则例》修订的。它的重心是处理对蒙古族的民族事务,因此涉及到关于赋税的规定属于民族经济法的内容。二是《回疆则例》。这部法律虽制定于乾隆年间,但经过两次修订之后,才于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颁行。它主要是针对西北地区少数民族而定,其中也包含了一些民族经济法规范。 〈三〉少数民族中央政权民族经济法的特点总结 元清两代民族经济法与汉族中央政权的民族经济法相比,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是主动性。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的经济立法完全是在中央政权的主导下进行的主动行为,并不带有如同汉族中央政权民族经济法的强迫特征。其二是价值关联性。蒙古族和满族都是以少临众而建立了其中央政权的民族,为了实施对数量巨大的汉民族的统治,必然在政治上、经济上和军事上与其他主要少数民族形成利益联盟,表现在民族经济法上,法律的内容具有价值上的关联性。 也就是说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持本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经济利益上的某种平衡,从而有利于对全国实施有效的统治。 《清代法制史》之绪论,张晋藩主编,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页。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58.《天聪朝臣工奏议》。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58参见《清代法制史》之绪论,张晋藩主编,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5页。 《清太宗实录》,卷55,第14页。 参见《清代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67-69页。 《清世宗实录》卷83.《清史稿。藩部二。敖汉》。 《清圣祖实录》卷203.《清圣祖仁宗皇帝圣训》。 参见《清朝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532页。 参见《中国民族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吴宗金、敖俊德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 《清朝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656页。

民族经济论文篇(7)

关键词:民族地区;金融优惠政策;经济发展

1实施优惠的金融政策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金融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民族地区的金融业从无到有,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条件,整体金融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于经济发达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李景跃等在《商业研究》2008年第一期指出,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滞后主要表现为金融生态环境脆弱,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国家早在解放初期就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发展民族地区金融业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并且各民族地区根据其不同的经济特征相应的实行了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优惠措施。这些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设立专项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放宽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等。

对少数民族专项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如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规定,对国家确定的421个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在利率上实行优惠政策。民族贸易贷款年利率为5.76%。贷款行向企业按年利率的8.64%收息,对年利率5.76%与8.64%的2.88%利差按季返还企业。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贷款,适当放宽贷款条件。1993年的《城市开民智工作条例》规定,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由自己比例方面给予优惠。开发性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和其他专项贴息贷款也适当的向民族地区倾斜。对民族地区开发当地资源的项目,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贷款条件要适当放宽。

2实施金融优惠政策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

2.1促进农业的发展

金融业要把农牧民增收致富与拓展信贷效益信贷增长点紧密结合起来,借鉴东部地区灵活多样的农业经营,经济发展大户承包经营、专业户经营、公司加农户、订单农牧业、公司加农工和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农牧业经营方式,把粗放的农牧业经营方式改造成符合市场需求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的现代农牧业。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创新并推行了大额农贷、订单农业贷款等“三农”信贷模式,组织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十五”期间,累计发放民族优惠贷款约21亿元。金融优惠政策的实行使农业资源的配置获得较高的效率,避免经济剧烈波动。并对农业经济活动起宏观调节作用,以及对农业经营者的行为选择起着重要影响作用。

2.2促进民族地区贸易的发展

民族地区的企业是民族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和发展民族企业的生存能力,有助于加强地区贸易,促进经济增长。为加强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技术改造,国家设立专项贷款。并对民族贸易所需流动自己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例,地处中俄朝三国交界,共有11个口岸,享受着国家最多最全的优惠政策,包括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和国家级珲春口岸特殊的“边境经济合作区、中俄互市贸易区、出口加工区”三区合一的运行机制和特殊的优惠政策。延边州外贸企业达到483户,2003年延边对俄边贸进出口额只有2861万美元,到2005年全州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7.2014亿美元,同比增长25.8%,对俄贸易超过1亿美元。

2.3促进以旅游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民族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给予资金支持。金融业要在新增信贷总量中保持一定比例用于旅游发展的资金需求,指定性适应的信贷政策促进其发展。重点支持民族地区旅游路线的开发和国家、省级旅游景区景点的配套设施建设,发展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特色旅游,支持特色、有事旅游产品的开发和生产。2001年,国务院批准延边等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部分优惠政策,使延边成为东北惟一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地区。延边全州,投资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的政策扶持。

3实施金融优惠政策面临的问题

(1)信贷资金潜在风险大,制约了金融支持力度。一是信贷资产质量低,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能力。由于民族地区扶贫任务艰巨,民族地区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不得不承担大量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专项贷款,全国每年用于扶贫投资的总额高达200—300亿元,其中扶贫贷款占45%。使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包袱沉重,经营困难,制约了进一步的发展。据调查显示,目前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不良贷款占比达64.4%;其中民族贸易企业不良贷款占比高达100%;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不良贷款占比28.8%。这些不良贷款无不进一步加重了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负担,而且已给全地区银行造成极大的信用风险,严重影响到银行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

(2)市场发育程度低,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部分民族地区属于“市场失灵”区域,由于比较成本收益的巨大差异,资源尤其是生产资本不可能自觉自愿流向民族地区。民族地区总体上是“资本流出不流入,金融资金外流趋势明显”。同时,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机构,上收信贷权限,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多存少贷,资金通过上存上级形式大量流出,民族地区存差资金扩大。

4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对策

(1)提高民族地区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营造和谐信用环境。

商业银行在核定和下达贷款计划的同时,应对落后的民族地区进行适当的倾斜。降低民族地区存款考核计划及上存比例,适当控制资金的流出数量和速度,适当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简化核销手续,化解不良贷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一,商业银行在核定和下达贷款计划的同时,应统筹兼顾,对落后地区适当倾斜。第二,金融业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调整信贷结构,优先支持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柱产业建设、资源开发型主导产业建设和高科技产业建设,重点扶持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质量产品、高效益回报的项目,向能源、交通、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倾斜。第三,建立金融保障体系。建立基础产业风险保障基金,发行由财政贴息的基础产业债券,允许多种投资方式并存,为企业进入金融市场筹资创造好的金融环境,等等。这些措施既有利于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形成规模,又能较好地兼顾企业、银行和地方政府三方的利益关系。

(2)调整和完善民族地区金融优惠政策。

一是放宽贷款规模限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由国有商业银行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增加授权授信额度。有重点的加大信贷投放。二是实行优惠的存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扩大中长期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提高增量存贷款比例和中长期贷款比例。三是放宽对金融机构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在民族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出现资金头寸不足时可发放在贷款支持。四是改进有关贷款发放和经营管理指标的考核办法,使民族地区商业银行考核指标有别于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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