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媒体监督论文

媒体监督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06 08:56:33

媒体监督论文

媒体监督论文篇(1)

一、媒介自身因素是舆论监督越位的直接原因

舆论监督本质上是公众的监督,但由于分散的公众无力对抗强势的公共机构和部门,转而由媒体代表公众进行监督。但是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自身定位不准,往往直接造成舆论监督越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是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缺失。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职业精神,其精神的核心是客观性理念。但现在一些新闻工作者缺失专业精神,缺乏客观性理念,其报道背离或僭越新闻报道标准,导致监督越位。比如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就是典型的监督越位,其报道干预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其次是角色认知偏差,过度夸大自身权利。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的耳目喉舌,其特殊的社会地位致使部分媒体及从业人员出现特权意识,有的甚至以权力机构自居,以职能部门的行为方式进行新闻报道,超出新闻媒体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从而造成新闻侵权。

实质上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舆论监督,最终维护公众利益,这是新闻媒体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相对于普通公众具有更宽泛的自由和权利,但这种自由和权利是在法律规范之内的。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职能,但绝不是权力,新闻媒体不能替代行使职能部门的权力。

第三是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下,各新闻媒体追求经济效益,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各出奇招。舆论监督内容有党和政府做后盾,有社会矛盾点,能够吸引受众关注无疑成为新闻媒体较好的选择,但一些媒体在监督过程中,盲目追逐新闻热点和轰动效应,忽略新闻价值和社会利益,背离媒体的职责操守,跨越舆论监督的准绳,对舆论监督权利滥用,易使舆论监督沦落个人私器。新闻媒体需要经济效益,但更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统一,不能单纯的以是否吸引受众眼球为目的,否则舆论监督就是失去了它的初衷。

二、受众因素是舆论监督越位的推动力

公众通过舆论对公共事件进行舆论监督,舆论源于公众对于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公众的意见和态度又与公众的心理特征紧密相连。媒体在运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纷纷研究受众心理,并投其所好。但部分媒体过度迎合受众独特的心理需求,在获取新闻的手段以及新闻报道内容的价值取向上出现了舆论监督越位的现象。

第一,受众本能偏爱负面信息的心理致使舆论导向出现偏差

在信息选择时,受众本能地偏向负面信息,这是一种自危心理,也是人类在进化过程中,为规避危险、保障自身生存发展过程中本能的选择。

诺依曼认为“舆论是我们的社会皮肤”,它可以快速反映社会全方位的动向,为人们的生活发出预警。“监督”表面上理解,它只是一个中性词,舆论监督并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但人们习惯性把它理解为负面批评报道。因为负面事件关系自身安危,对于公众和社会管理决策的意义更大,也更能引起公众注意。故而,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会迎合这种心理,加大这一方面的报道力度和强度。但在负面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如果掺杂非理性因素,刻意夸大甚至歪曲事实,负面影响也会更严重。在这样非理智情绪下的舆论监督往往会导致群体暴力,导致舆论监督越位,甚至对某些公众产生伤害。比如在“史上最恶毒后妈”事件中,部分媒体不经核实随意转帖,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其后母陈彩诗遭受网络暴力,其监督产生偏差,影响极坏。

第二,受众的娱乐心理极易导致新闻价值取向出现问题

在繁重的生存压力之下,受众通过媒体获取信息如奇特事件、娱乐新闻等,释放心理压力。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受众的娱乐心理、看客心理致使网络世界这种信息铺天盖地,其真实性大打折扣。媒介为迎合受众的娱乐需求,在新闻价值取向上降低了标准,正常的舆论监督演变为对明星隐私的窥视、对网络红人的追捧,采取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甚至不顾职业道德制造虚假新闻、媚俗新闻或是炒作新闻。这些媒介越位现象直接导致媒体公信力的下降,新闻品质的降低,也给新闻当事人带来困扰。

三、社会监督环境为舆论监督越位提供温床

舆论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共事件所进行的监督,是在社会公共空间所进行的一种活动,需要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保证其正常运行,否则就面临越位的危险。然而,目前我国不容乐观的监督环境实质上为舆论监督越位开了绿灯,助长越位的发生。

一方面,舆论监督相关法制不完善。舆论监督虽然是被广泛认可的新闻媒体的权利,但在舆论监督的实践中却没有一部专门的舆论监督法制来保障和规范新闻媒体的权利。另外,新闻行业内部对于舆论监督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不完善造成的模糊空间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广阔的监督余地,无论是媒体还是一般公众都可以在各自的角度极为宽松地解释这种指引性的规定,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同时法律的粗线条表述也加大了舆论监督越位的风险,限制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于是谁来监督舆论监督就是一个问题。舆论监督如果不受制约,不仅会使社会混乱,而且会使公民权益受到损害,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

媒体监督论文篇(2)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问题也寄予了更大关注。但是,传媒与司法并不只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不能把传媒与司法关系简单化而忽略对两者间本质关系的深入探讨。如何不仅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使其蕴含着遏制司法腐败与保护民众话语权的目的,而且达到对两者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分析,使二者达到最终的和谐和良性互动。为此,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关键字】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 矛盾和谐 制度设计一、 引言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需要理性的积淀与传承。而在当代社会里,司法与新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公正独有的独立性对排斥非法律的干预,自然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因为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包括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以维护自身的独立,顺利完成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当前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吸引社会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为媒体的关注的热点。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这样一个尺度,使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合理构筑的框架内与司法机关的反腐败行动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2009年世界法律大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的原因。二、我国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我国司法公正与传媒的要求内在一致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目的相同。首先,两者均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利器,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了更大提高,促进了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这也是两者良性互动的体现之一。当然,如果从更具体的角度上看,两者又有所不同,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种法律价值的判断,是冷静和严肃的最佳体现,所以中国戏剧中将古代的包拯塑造为“黑脸”,其中内涵就在与此,只是在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大众传媒并未出现,民意的最大载体在于言语之间而已。而作为当今社会喉舌的大众传媒追求的则是一种道德的评价,顺乎民意,不平则鸣,用公众舆论的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央视的“焦点访谈”被广泛赞誉为“焦青天”,广州的《南方周末》发行量达到数百万份等事例就是明证。从历史的规律来看,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腐败的可能,司法权也不例外,因此传媒自有遏制它的必要。然而,这就与司法独立的本意相背离,司法的功能本身就要求独立,法官要求不偏不倚,司法公正独立需求不仅体现在法官个体上,更重要的是在体制上。当媒体的报道对司法的公正裁判已经产生了不适当的影响时,司法本身潜在的独立性要求就会奋起抗争。所以,原本肩负共同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命的传媒与司法便在社会现实的推动下形成矛盾。传媒与司法间的关系还体现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掌握方面,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因此,如何将司法权的行使限制在一个良好的框架内,就成了各国学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时,基于此,将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企图建立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达到社会多种调控手段与良性互动。在中国,包括人大的个案监督、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均在此列。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传媒监督司法也并非能包治司法腐败的百病,中国传媒的不成熟,管理上的隶属性、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缺点使得传媒易于造成报道对象权利、形象的不当提高与毁损,这些问题的存在还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片面强调传媒监督司法的尴尬还在于:一是在中国国情之下,社会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盖棺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唯媒体是从的境地,法院对已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加以逐步的专业判断与确定,然后根据法律来判定谁是谁非的制度价值就容易被打破,从而有碍实体正义的实现。曾经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件,张曾感叹是媒体而不是法院对其作判决的例子,就充分体现了媒体的强大动力。还有昆明发生的云大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部分新闻媒体在公安机关通缉马时,就提前为马案定了性。这些事例说明,媒体监督一旦脱离了法律和理性的轨道,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 个极端,这些都是我们的理性和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二是在法治国家,程序至上已成为法官断案奉行的至理名言,我国也在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的价值,打破过去部分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但是一旦传媒影响司法,很可能有加速或延缓审判,破坏程序法的内在机制,导致在程序上过于匆忙或缓慢,这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的准确性,还极易使当事人对公正的判决结果产生不信任,产生对法律至上和司法权威的动摇。三、司法与媒体:构建公正和谐制度的几点思路(一)对待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应持的宽容态度。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判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大权,与新闻媒体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同时,由于裁判权的拥有,一旦允许司法人员针对媒体的基于善意的不实批评或评论拥有随意起诉权的话,那么媒体的不利地位显而易见,因为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当事司法机关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业本身的联系和职业情感的共鸣,都可能使媒体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其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与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价值判断原理类似),如果允许这样的诉讼产生,那就会使监督成为一种代价的行为,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那么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热情就会受到严重挫伤,国家和社会对媒体监督司法的期望就会落空。再次,在我国司法腐败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而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起诉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二)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的角度来讲,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使促进司法公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在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从反方面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活动的公开性(确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活动公开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实际需要。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只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就使媒体的监督就无法实现,成为名符其实的“睁眼瞎”,也才出现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容易导致媒体态度的“一边倒”,也就更容易损害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公众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造成我们都不愿看到的两败俱伤。其实,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就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达到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三)媒体监督重点在于支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方面司法腐败之所以为公众所诟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肌肤,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地方掌握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权和司法机关的财政权,所以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常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以致司法独立有名无实。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在极大危害,虽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前必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作明确限制,导致有的地方将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调进司法机关担任领导,造成乱指挥、乱下指示的情况出现。总之,以上三种因素导致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直接影响社会公正,同时也严 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职业化方面发展,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才能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四)媒体监督应当把握的尺度。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尺度,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独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法律人应当甘于寂寞,是我们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外部不当的干扰或压力必然会对司法人员造成影响,使其独立意志发生嬗变,进而在案件的处理中发生偏颇,导致不公,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当把握三个尺度:一是严格保持中立立场,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春秋笔法”等方式,也应当尽量避免;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五)司法机关的“走出去”战略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否喑哑无语无所作为呢?当前,中国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理论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走出去”战略。具体做法就是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有的甚至命名为法院新闻中心,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新闻中心属法院下设的单列部门之一)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人员参与对外宣传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否有益,其弊端又在何处,这些问题理论界尚未有定论。此外,单纯就当前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来讲,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如何定位,是司法人员还是新闻工作者抑或一身兼二职,如何把握新闻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二是当前相当部分行政人员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是否需要具有审判职称,如果单纯的司法行政人员就可以从事宣传工作,那么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稿件时,如何保障新闻稿件的准确性,一旦司法机关稿件出现误差,社会公众会不会对比媒体从业人员新闻稿件出错所持的责难更大?基于此,中国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更加任重道远。四、结语在历史的默然思索中,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均已为现实实践首肯,我们的理想在于实现多种价值的共赢。同时,在我们建设法治和和谐社会的探索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对立中同样可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合理化和和谐化,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在借鉴世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立足我国国情,这也就再次体现当前我国媒体与司法合理的制度构建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媒体监督论文篇(3)

关键词:地方广播 舆论监督 互动实效

中图分类号:G2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b)-0218-01

1 选好角度,找准定位,广播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不仅有必要,还要“活”起来

近年来,舆论监督受到严峻挑战,对地方广播媒体来说,也变得更为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广播应放弃舆论监督。

1.1 我们的社会比任何时候更需要舆论监督

我国目前既处在黄金机遇期,又处在矛盾凸显期。从构建和谐社会、弘扬社会正能量等角度来说,我们的社会比任何时候更需要舆论监督,更需要新闻媒体尤其是传统媒体发挥其诠释方针政策、疏导公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

1.2 新形势下广播媒体需强化舆论监督的职责和使命

从传统媒体自身职责和使命的角度来说,地方广播媒体作为一个信息平台,除了要做好党和政府的喉舌,还要积极反映民情民意,为党和政府以及公众提供更为全面、客观的信息。如果一味排斥负面的东西,那么媒体就是失职。

1.3 强化舆论监督报道有助于提升广播媒体影响力

媒体的社会地位源于其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力。而强化舆论监督是提升广播媒体影响力的有效途径之一,目前,不少广播电台开办《党风政风热线》等节目,正是广播舆论监督节目愈发被重视的表现。这些年,赣州人民广播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也不断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除在《赣州新闻联播》增加相关报道篇幅外,还认真经营《阳光热线》等新闻舆论监督类栏目,将栏目打造成舆论监督的品牌节目,这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广播媒体自身形象,提升了影响力。

2 以宽广的胸怀、宽阔的思维、突出优势,拓宽门路,彰显广播舆论监督的互动性

新闻工作者敢于监督的胆略和善于监督的策略,是有效强化舆论监督效能、缓解舆论监督难的基本要素之一,互动是广播舆论监督的利器。

2.1 利用互动热线直播,彰显广播传播比较优势,让舆论监督“动”起来

相对平面媒体而言,广播在做舆论监督时有两大优势:一是直播、二是互动。在这方面,赣州人民广播电台的《阳光热线》就一直以直播播出方式与受众见面,呈现“现在进行时”的运行状态,将热线电话引入直播室,为群众与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对话搭建了平台,变传统的单向式、训导式、灌输式的传播方式为双向交流、互动沟通的传播方式。而且通过节目沟通与交流,使舆论监督由“刚性监督”变为“柔性监督”,由反映问题到解决问题,延伸了广播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

2.2 节目互动、全动,给予舆论监督注入新活力

为弥补舆论监督固定某一时段、某一节目播出的不足。不少广播电台对于舆论监督报道除了在固定一个时段播出外,还会在其它栏目、节目滚动式持续跟进报道。对此,赣州人民广播电台对舆论监督报道的新情况、新进展除在《阳光热线》节目中播出外,还在全天18档整点新闻中以记者连线、新闻消息等形式递进报道,并且在《赣州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甚至加上编者按、编后语等短小精悍的言论,小中见大、小中见深,提高了引导水平,加大了监督力度。这样一种持续关注力量,在节目互动、全动中也给舆论监督注入了新的活力。

2.3 以宽广的胸怀,宽阔的思维,善借媒体之力,加强媒体联动,台网互动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地方广播媒体应善于借助同城媒体、网站乃至上级媒体的力量,因为仅靠“单打独斗”是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甚至会显得势单力薄。这时,就需要广播媒体人以宽广的胸怀,宽阔的思维来加强媒体间的合作、互动,增强监督效力。

2.4 拓宽门路,善用部门互动,寻求政府支持

虽然地方广播的舆论监督职能之一是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与政府部门呈对立状态。因为舆论监督的目的不是揭短,而是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要让问题得以解决,反而应寻求政府的支持,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来解决,甚至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还得学会让部门“互动”起来,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舆论监督使命。

2.5 走出深闺,深化拓展户外活动,让广播舆论监督“动”起来

不少广播电台开办诸如“阳光热线”等舆论监督类节目,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有成效的,而且在当地也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但是由于受传播区域的限制,其影响的社会范围是有局限的。因此,广播人又想方设法走出深闺,不断深化拓展户外活动。赣州人民广播电台就依托《阳光热线》等舆论监督节目品牌效应,主动寻觅相关部门,把直播间搬到乡村、社区,走进学校、企业……与工商、妇联等部门单位合作,开展系列户外活动,活动现场气氛活跃,现场群众的热情参与也激发了现场每一位工作人员及嘉宾的工作热情,这也进一步拓展了群众问题解决的深度和广度,进而让更多人参与广播,热爱广播,使地方广播舆论监督真正“动”起来了、也“火”起来了。

3 倾注深情,深入一线,做深做实广播舆论监督,保证广播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要把舆论监督做深、做实并非易事,它也得讲究方式方法,把握报道规模、报道数量和频率,付出一片真情。

3.1 倾注深情,做到贴近,让广播舆论监督更“有为”

舆论监督性节目要做到贴近”就要大胆地触及社会生活中和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使之得到及时改进或解决,在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中拉近听众与广播的距离中体现一个“情”字,使节目与受众之间形成“节目关心百姓,百姓关心节目”的良好氛围,这样,我们的舆论监督也会更具生命力,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有为”。

3.2 深入调查,把握时机和火候,让广播舆论监督更“有位”

群众有问题找媒体,是对媒体的信任,我们有责任为他们排忧解难,但我们进行舆论监督一定要掌握火候,要把握好切入的时机。比如说在“三城同创”、“治脏治乱治堵”的报道中,赣州人民广播电台《阳光热线》对一些不遵守交通规则,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报道,将不文明的行为放到受众中来讨论,或通过热线,或通过手机短信平台,或通过微信、微博来发表意见,反映问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使不文明行为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从而也让受众感受到:在“深化”舆论监督内容中他们更“有位”了。

3.3 注重监督效果,做到有始有终,让广播舆论监督更“有威”

媒体监督论文篇(4)

关键词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6-0028-02

1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特征

1.1 广泛性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广泛性。广泛性具体表现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且内容丰富。作为舆论监督工具,新闻媒体不仅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普通群众也在监督的范围之内,舆论监督涉及到受众的点滴生活。在监督的内容上,新闻媒体涉及到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领域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民众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到各项事务之中,从而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1.2 及时性

及时性是媒体舆论监督区别于其他形式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一直是配合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相关监督部门相比,新闻媒体可直接地、迅速地把某些事件和问题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及时产生社会效应。一些发达地区的新闻事业甚至数小时后就能产生监督效果,这是其它形式的舆论监督所不可比拟的。

1.3 公开性

新闻媒体被喻为社会问题的“放大器”和“扩音器”,这也就决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新闻媒体面对的受众分布于各个阶层,所报道的新闻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经过媒体报道后的社会问题将会被放大与强化,这些问题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未来趋势将会被社会公众广泛讨论,公众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形成一个立体化、多角度与多层次的舆论监督系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效果。

1.4 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媒体保证舆论监督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基础。大多数情况下,新闻媒体主要是指以报刊、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不同于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媒体,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层层“把关”,内容的真实性则是“把关”的基本标准,一直以来,真实性被认为是新闻媒体的生命。而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使得新闻内容生产中的“把关”环节大大弱化,假新闻、谣言在网络中大量存在,比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中,一些网友纷纷把自己的猜测到网络中,阻碍了有效信息的传播。因此在全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有义务查清真相,向广大受众提供真实、权威的新闻。

2 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问题

2.1 舆论监督力度不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新闻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余年,然而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按照高度统一原则建立起来的集中式新闻体制。我国现行新闻管理体制的落后是导致舆论监督力度不足的根本原因。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与行业“舆论监督事先要得到官方许可”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监督基层多、高层少;监督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等现象广泛存在;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党报党刊中监督报道偏少,能起到良好监督效果的报道则是少之又少。

2.2 舆论监督缺乏法律支持

法律是舆论监督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没有法律支持的舆论监督就像是不在轨道上行驶的火车,后患无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新闻法》来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这就造成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正当监督权利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不愿或者不敢进行舆论监督。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意识到:只有早日拟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与法制化。

2.3 领导思想意识落后

部分领导思想意识落后也是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西方新闻报道中的“乌鸦文化”不同,我国推崇的是“喜鹊文化”即只报喜不报忧。因此部分领导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揭丑与自毁形象,并且会损害某些人或某些组织的利益,所以有些领导对负面新闻习惯于隐瞒,排斥媒体采访,经常对记者设置重重障碍、百般刁难;更有甚者,对记者暴力殴打,砸坏采访设备,毁灭采访资料,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

3 完善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对策

3.1 改革新闻管理制度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媒体管理体制具有其独特性。当今,我们的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介机构并没有脱离党的领导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体拥有相对的自和独立空间。所以,在当前的党纪和国情下,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必须遵循党的领导,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不仅要报道正面信息,还要敢于、善于揭露社会问题,报道内容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从而获得民众的信任,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

3.2 完善新闻法律制度

目前,不少国家都是在确保政务公开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舆论监督公共权力“度”的问题。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披露法》中提出国民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而政府拥有最小程度的隐私权。该法规定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文件外,任何公民在无需请求和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有权看到所有政府文件。信息公开法已被更多的国家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1998年韩国实施《公共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颁布《情报公开法》,南非也成为了目前非洲最早并唯一指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因此在我国立法部门应加紧相关专业新闻法律建设以确保完善新闻舆论引导功能。

3.3 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制度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如果新闻媒体使用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势在必行。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新闻纪律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做好舆论监督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又有媒体自身的原因。加强和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同样至关重要,新闻媒体与其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虚假新闻、有偿报道等新闻腐败现象,依靠行业自律,维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正义性和权威性。

4 结论

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谈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在全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成为了社会深化改革的一把利剑。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并进一步推动社会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民主方面建设。加强与改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学君.论责任政治及其实现途径[J].学术研究,2002(6).

[2]师亚丽.舆论监督的现实困境和立法滞后浅议[J].报刊之友,2002(1).

[3]赵志刚.舆论监督中媒体的不当行为[J].新闻三昧,2002(2).

[4]田大宪.舆论监督思想初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5]唐珉睿.加快监督立法积极开展舆论监督[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6]杜瑞珍.关于舆论监督的理论思考[J].南都学坛,2001(5).

媒体监督论文篇(5)

近年来,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能,报道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舆论监督的客体恶意侵害采访权,记者的人身安全保障受到了威胁,公众的知情权也自然面临挑战。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见诸媒体的记者被打事件就有十几起:

1月5日,《济南日报》和《山东青年》的3名记者在山东省宁阳县采访时被殴打;

7月22日,《羊城晚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环卫队十几个工人的围殴;

8月1日,《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南京4家媒体记者到江苏省教育厅采访一个会议,被保安群殴;

8月9日,广东电视台记者在采访广州海印布艺总汇时遭保安群殴;

8月13日,《京华时报》记者在北京街头采访时被人追打;

10月10日,新华社记者在采访河南登封市一煤矿透水事故时被殴打;

10月18日,山西《生活晨报》记者在307国道夏家营收费站采访时,被两名歹徒掷砖头,采访车被砸,记者手臂受伤;

11月7日,湖南长沙电视台记者在宁乡县采访时被围殴,采访设备被毁坏;

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山西省保德县采访一污染企业时被殴打;

11月20日,福建电视台记者在寿宁县采访一起建筑纠纷投诉时,遭县建设局局长的殴打,摄像机被扔进了河里;

11月29日,湖北电视台记者在宜昌采访一家欠薪企业时被殴打,摄像机被夺……

截至2003年近3年来,全国共发生新闻采访权受侵暴力案件260余起,且有逐年增加之势:

今年在前几个月中也发生了《千机变》剧组殴打4家媒体记者,以及《京华时报》和南京某媒体记者被打等多起事件;

4月16日有人要以百万元的价格来收买记者的人头;

7月1日,新华社58岁的摄影记者殷菊生在履行正常采访职责时,遭到长沙市北京现代汽车经销处的工作人员和保安的粗暴殴打致伤……

上述所有事实说明:以记者采访权为表征的公众的知情权遭到了越来越严重的践踏,以媒体舆论为代表的社会舆论已经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也许,在我们统计记者被打事件并为之瞠目结舌时,一线采访的记者正在经历着精神与肉体的伤害。

原因

在我国,记者作为从事新闻业务的专业人员,其职责和使命是采写新闻、反映情况和群众工作。为了很好地履行这项基本职责,记者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发现并掌握有传播价值的人和事,准确报道事实,凭借较强的新闻敏感和深刻的认识分析事实真相,提出政策性、理论性问题,表达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关心群众利益,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为他们排忧解难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句话,记者要通过自己的新闻采写活动,当好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可以看出,记者永远是与党和人民群众站在一起的,永远代表着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记者被打的原因在哪里呢!

记者的立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我们说,为了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记者必须根据“三个代表”和“三贴近”的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新闻采写过程中对事实进行价值判断,而且,要求这种判断标准必须是真理性的:对于新事物、新人物、新思想、新经验、新知识等正面典型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加以褒扬和推广;对于某些知错能改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作正面宣传和公开表扬;而对于那些坚持错误、执迷不悟的人和事,以内参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或进行适时的公开曝光,以反面典型进行公开批评,从而以一种对事业的忠诚和敢于负责的品格,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生产力的良性发展。这样,势必会对某些部门、利益集团或个人产生影响,甚至引起部门权力、社会地位、集团利益和个人名利的变化。如果这种变化符合报道对象的需求,则皆大欢喜;如果结果是逆报道对象的需求而变,那么,轻则记者的报道遭质疑,重则,尽管报道符合事实,也符合时宜,记者吃官司或挨打的风险还是提高了。所以说,没有敬业精神和敢于负责的勇气,就不要做记者!

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日渐突现。在我国,社会舆论监督集中体现为媒体舆论监督。而媒体舆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所以媒体批评往往被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见,权威性很大。媒体监督的特殊权力背景,及其迅速反映和公开传播的职业特性,加上新闻工作者素质的提升,媒体舆论监督正在逐步突现其强大的引导功力。媒体的批评报道在客观上使舆论对象处于一种极大的精神压力和严格的道德审判氛围之中,迫使他们必须面对舆论并作出反应,而舆论本身也是媒体动员起来的。同时,面对精神压力和道德审判的舆论客体的尴尬也会以某种形式转化为记者潜在的风险。毕竟,是记者使舆论客体的尴尬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承受压力和接受“审判”的。

当今大众媒介渠道十分丰富,一种意见一旦被多家传媒坚持不懈地扩散,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造成一定的舆论声势。不同媒体的相互补充、相互推动,将会在几天内把某种局部意见放大渲染成为全国乃至世界性舆论,在人们思想深处形成认同的合力,从而主宰了主流舆论趋势。所以,当代多媒体合力引导舆论,攻势更猛,力量巨大,媒体批评的杀伤力也更加剧烈,这给记者从业中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更大。

司法保护的缺失将记者推至绝境。在我国,媒体舆论监督权利是以宪法为法律渊源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第47条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知情权和保护新闻来源权等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的延伸或细化。但宪法对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保障是原则性的,是广义的,是每个公民都可享有的,而媒体舆论监督权则是特定的权利,这种特定的权利就必须有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款来规定媒体舆论监督主体同客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在某些情况下媒体独立开展舆论监督时享有免责权利的法律条款,也缺乏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行为受到妨害时的制裁性法律条款。虽然有关部门可以依据一些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来调整媒体舆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但是在权威和效力上无法与专门的新闻监督法律相比。媒体舆论监督法律的缺失,常使媒体和记者在司法裁决中处于不利地位。毋庸置疑,司法保护的缺失将记者推至绝境,同时,也将媒体舆论监督推向两难境地:一方面,民众的期望过大,各种投诉有增无减;另一方面,媒体的“杀伤力”很大,由此导致监督客体抗拒和戒备心理很重,甚至进行人身攻击。

淡薄的社会民主意识使记者孤立无援。民主的本质是人民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行使民利的有效形式,是对错误和各种社会病态的揭露和抨击,促使其停止错误或受到惩处的一种有力手段,是群众觉悟的催化剂,是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基本标志,是构成公共权利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意识的强弱,是舆论监督的基础,取决于人民是否有权批评掌权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媒体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社会舆论监督应该渗透于社会的一切过程和一切领域,没有任何一种方式能像它那样有效地动员亿万群众自觉地参与国家管理,鼓舞人民以舆论的形式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政府有权对群众进行管理,监督每个公民是否遵守社会秩序和工作制度,惩治那些违反法律和制度的人;同时,每一个社会公民也有权监督政府。民主一旦失去这种平等,民利就变成了少数人的特权,民主的机关将会变成官僚机构,变成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媒体和记者不辞劳苦,奔赴在这种各种政府与公民以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谋求在平等的情境中反映人民的呼声,动员和引导舆论。然而,正是淡薄的民主意识,使有些地方政府凭借手中的权力,从地方和本位的角度出发,拨弄民主的天平,甚至充当某些利益集团的靠山,处处设置障碍,对记者大打出手或非法拘禁,肆意践踏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

操守失范损害了媒体和记者的形象。虽然说媒体舆论监督具有巨大的功力,但这种功力不在于它拥有某种有形的权力,而在于舆论对舆论客体造成的一种精神方面的道德压力。媒体也好,记者也罢,其责任在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挖掘事实,了解民情,报道新闻,动员和引导舆论,弘扬正气,抑制歪风,匡扶正义,打击邪恶。不管怎么讲,媒体舆论监督都只能做到调查、汇报、批评和呼吁。媒体的手中无实权,记者也不是什么“无冕之王”。媒体和记者不必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出现在群众中。但是在现实中,媒体和记者的操守失范问题常常引人注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常常会将严肃的舆论监督话题进行有意炒作,有时也会越权干预行政和司法,进行媒体审判。有些媒体以舆论监督为名大搞自身的公关。在媒体提倡人才脱颖而出、鼓励记者出名的环境刺激下,记者以舆论监督大做文章,往往夸大其词,制造舆论,目的不在于主持社会公道,而在于个人出彩。媒体越权、记者违法也缺少监督和有效惩处,于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很有可能演变成某些记者手中的一种特殊的“权力”,用以要挟和剥夺舆论对象。缺乏恰当约束的言论自由也会异化为一种新的话语霸权。主旋律、正面典型、舆论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腐化变质。操守失范在舆论监督的实践中严重地损害了媒体和记者的形象,也在广大群众的心目中打上了铜臭的印记。尤其对舆论监督的客体来说,面对媒体严密戒备、严加防范、仇视甚至敌对也就成为了必然。

完善媒体舆论监督机制

从记者挨打的原因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中主体与客体关系问题的思路,那就是,在记者挨打与日俱增的今天,现实迫切需要业界和学界共同探讨完善以媒体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社会舆论监督的良性机制。

加强党对媒体舆论监督的指导作用。媒体舆论监督作为党的政治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在党的历史上,向来十分重视媒体动员和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作用。每一代领导集体都对媒体舆论监督问题提出过十分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指示,这些建议和指示均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对我们媒体舆论监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舆论监督”作为中国共产党正式文件确认的概念,于1987年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此后,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1997年党的十五大和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均有论述。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十六大报告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从党的十三大到十六大政治报告关于舆论监督的论述,基本思路是从党的工作角度,将舆论监督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公开的监督形式,重点放在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在媒体十分发达的今天,继续加强党对媒体舆论监督的指导作用,有助于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把握正确方向,选择合理的方式,有利于社会舆论的健康发展。

建立专门的法律,使媒体进行独立自主的舆论监督有法可依。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新闻记者作为公民的一员,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也理所应当不受侵犯。最近刚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舆论监督的重视,为新闻记者更好地开展舆论监督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和舆论环境。现在,不少省市也相继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建立了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机制,为媒体舆论监督法的立法积累了不少经验。广东省珠海市1999年在全国最早出台《珠海市新闻监督办法》,以支持本地媒体舆论监督;安徽省人大、省政府分别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建立健全对曝光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查,对干扰记者正常采访活动和正常舆论监督的行为要进行处理;浙江省也以党委文件的形式,对媒体和记者正常的舆论监督权利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但是,全国性媒体舆论监督法的缺位,常常使媒体和记者在一些重大危机面前处于不利的地位。

加强社会民主建设进程,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鼓舞人民积极参与舆论监督。民主的社会是允许人民大胆揭露各种丑陋行为的,只有这样,优良的社会制度才能得以巩固,社会公共利益也才能得以维护。进步的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任何权力都要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即舆论监督要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国家机关应该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任何机构或个人都难以凭借手中的特权干预媒体舆论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民主完善的社会制度面前所能做的就是积极地为人民服务,在媒体舆论监督下成为讲效率、讲民主、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其他社会利益集团也只能在自己权力辖区内主动支持和积极参与媒体的舆论监督。

所以,只有加强社会民主建设进程,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才能为媒体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也只有在民主的氛围中,媒体才能独立自主地承担并有效履行动员和引导社会舆论的重任。相反,没有民主,媒体就会受到权力的支配,那么媒体舆论监督也就异化为提不起来的“面条鞭”,甚至会充当某种权力排斥异己、自我保护的“工具”,人民的民利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媒体监督论文篇(6)

【关键词】反腐倡廉;媒体舆论监督;研究综述

一、媒体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功能

针对媒体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功能,来自学界和业界的专家们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及正面的评价,突出媒体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1、威慑警戒功能

于春燕认为,媒体舆论监督对社会非公正现象威慑力大。吴黎认为,其有很强的震撼力和广泛的警示作用,有着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李禾丰和李艳则将媒体舆论监督比喻为,威力大的利刃,让腐败分子闻风丧胆。蔡成认为,媒体经常对政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报道,这可以壮大反腐败斗争的声势、扩大警示教育面。刘彦章认为,媒介监督以其公诸于众产生的强大威力,成为一切违法乱纪者最害怕的“克星”。

2、揭露曝光功能

刘源泉和李良明认为,通过舆论这一特殊的载体,公开权利运行过程和曝光社会阴暗面,能使相关部门发现存在的问题,为查处违法乱纪创造条件。李禾丰和李艳说到,近年来,我国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覆盖面广,辐射力强的优势,以多种形式开展反腐倡廉活动,诸如开设“曝光台”等系列专栏专题成效显著。蔡成也说到,近年来,经媒体披露、追踪的生态环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少,黑暗故事背后失职渎职行为的腐败问题得以曝光。刘彦章认识到,媒介监督对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的维护和保障主要通过对各种丑恶现象的公开报道,事实的彻底曝光,等于把监督对象推上社会的道德法庭,让他们在公众面前接受“审判”,使腐败分子无可遁逃,使违法乱纪者声名狼藉,使者无地自容,这是最严厉的精神惩戒!

3、引导教育功能

刘源泉和李良明认为,舆论具有正面宣传和教育意义。其作为表达民意的重要途径,不仅揭露违法乱纪现象、反映人民群众诉求,也潜移默化地宣传了正确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官员亲政廉洁。黄丽认为,在反腐倡廉过程中,媒体舆论监督需要综合发挥好引导教育功能,即告诉人们及执政官员,什么是对的,是值得提倡的,是人民所拥护的;什么的错的,不被人们拥戴的,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包含了对假恶丑的鞭挞和批评,对真善美的呼唤和渴求。蔡成进步一加深了对舆论引导功能的评述,他提到引导并不只有批评,也有正面评价。表扬正面典型的同时,也是对腐败行为的鞭策,抨击腐败的同时,也是对廉洁的鼓励,这是相辅相成的。

除以上三种主要功能外,还有诸如批评通告、传达民意、宣传思想等作用。

二、媒体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存在问题

对于存在问题的研究是重头戏,研究者们从各个角度为媒体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现状问题“把脉问药”。归纳后发现,他们主要是从当权机关、媒体舆论与法律制度三大角度讨论的,择期要着,总结如下:

1、当权机关

这一点强烈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力主要来自被批评者单位部门或团体的领导,这些人借口“自己的下属或自己主管的部门因某种错误被新闻媒体曝光,从而影响单位声誉”,或者借口“保护属下是领导的责任,做一地领导就要保一方平安”等等,一旦记者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团体的问题进行调查采访,这些人或不积极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以各种手段拒绝、抵制、刁难,甚至指示下属或亲自出马打骂采访人员,混坏设备;干扰采访无效后,在稿件尚未刊登前托关系,会想方设法阻止稿件与受众见面;问题被曝光后,不正视问题,不思整改,而是反调查,对错误行为辩解、掩饰。孙洪波认为,在媒体实行监督的过程中与权力机构的冲突在所难免,在当今的条块分割政治安排下,地方党政机关对当地利益相当敏感,会主动干涉媒体监督。王认为,很多政府官员会通过组织和私人关系阻止批评性言论的发表,更有甚者会打击报复新闻媒体。

2、媒体舆论

首先,是媒体报道事件深度和广度的不够。

陈相雨认为,对比西方国家的调查性报道,应该承认目前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介入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深度报道还远远不够。比如对于群众深恶痛绝的权力腐败、贪污受贿、鱼肉百姓等案,一般记者很少敢于触及。对于权力犯罪尤其是高官犯罪,一般只经过司法部门立案进行披露和报道,记者很少对进行中的犯罪或丑行调查报道。周涛认为,我国新闻媒体远远没有或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制衡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思想道德等相关社会领域较少。黄丽认为,当今社会舆论的采集、整合、分析、吸纳、反馈等一系列环节还存在粗放化、被动化、临时化的不良现象,而且目前舆论监督对象还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比如,媒体可以批评铁道部、交通部、教育部,但对在职官员的监督依然比较困难。焦伟也认为,中国的新闻媒介至今从来没有独立揭发过真正的政治问题。

其次,是媒体舆论真实性和规范性有待提高。

就媒体工作而言,吴黎认为,有时媒体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这主要指上级一提以“正面宣传为主”,其就不敢揭露批评了,这会对社会上的丑恶现象放弃监督、听之任之。李禾丰和李艳认为,近些年,围绕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部分原因是报道对象对媒体揭露的事实有不同看法。因此,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于春燕认为,新闻要求真实可靠的,若有以偏概全、搜奇猎异、言辞激化或故意捏造行为,如此异化的报道就偏离了正确的轨道。

就舆论本身而言,黄丽认为,这点尤其表现在目前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人们对自己的言行不负责任。随着我国舆论环境越来越宽松,人民自由表达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这也导致了各种信息良莠不齐,有的是发表看法,有的则完全是一种情绪发泄,起哄跟风和不负责任的言论,。并且对某些事情的舆论监督正因为有了目的不纯的人员介入,致使其舆论的产生及效果常变得“扑朔迷离”,偏离事实真相。苏青场和杨新红认为,不可否认,舆论监督在维护个人权利、揭露时间真相、表达民情民意、促进法制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果不对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加以约束,任其无序、无节制的扩散,那么就很容易被有用心的人利用,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网络上进行声援,对案件的办理和审判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再次,是媒体报道自身的腐败和侵权现象。

于春燕认为,新闻工作的特殊性使其掌握了较多的话语权,长久以来被公众赋予了充分的信任感,但是受市场经济物质利益和权力诱惑的驱动,有些媒体和从业人员却借此作为谋利的工具。刘源泉和李良明也提到,有的媒体从业者利用被监督方害怕曝光的心理,就以舆论监督要挟,从中谋利。陈相雨认为,有时媒体也过于强化自身利益追求,一味提升发行量、收视率,有的甚至全然不顾公众利益。孙洪波认为,媒体活动的非职业化指的一是操作手法不规范,缺乏专业主义精神和素养,二是媒体伦理道德的失序和失效。李禾丰和李艳认为,有时媒体的一些报道还会涉及被曝光人或无辜者的隐私,这便是不合法的侵权现象。

3、法律制度

许小川和刘光佑认为,我国新闻法制不健全及滞后,尤其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不力,是制约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极其重要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比,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尚处于整体性“失语”状态,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来保护目前面临重重困难的新闻舆论事业。黄丽也认为,没有新闻法,新闻媒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无法确定,媒体的活动范围和社会职能暧昧不清,媒体的权力和义务得不到有效保障。新闻机构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媒介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驶,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监督,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孙洪波认为,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给媒体监督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无法可依”。整个意识形态领域,只有两部法律,一个的《著作权法》,一个是《文物保护法》。这直接导致缺乏一直认可的标准,从而新闻诉讼大量出现:导致正当的舆论监督和滥用的舆论监督的区分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舆论监督没有明确清晰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和行政制度上支持的缺乏,使得媒体在舆论监督尤其是对于公权力进行监督时,经常遭遇理直气壮的干扰和拒绝。

三、媒体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规范与完善

针对问题,研究者们都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以下几个方面是被提及最多的。

1、政府和媒体的信息公开化是前提要求

刘源泉和李良明认为,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是最基础的要求。其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前提条件。没有信息公开,舆论监督就无法深入。李禾丰和李艳也认为,媒体舆论监督要正常运行,其前提是公众知情,即公众对公共事务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客观的掌握。只有公众知情,舆论才能产生监督的效应。黄丽认为,要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苏青场和杨新红认为,要运用新媒体推行党委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孙洪波认为,信息公开势不可挡,乃世界大势,符合国家潮流和现代政府的发展方向,因此也很期待公开之后的阳光行政。

2、加强媒体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媒体自律

从理论上说,孙有中指出,英国的媒体自律管理有报业投诉委员会PCC支持,美国则有全国媒体观察组织FAIR,两个组织对英美两国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出了要求。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执行了《新闻工作者守则》。1991年1月,中国记协正式通过并公布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7年1月,中国记协又对准则进行了修订。

从实践上说,李禾丰和李艳认为,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应该采取积极慎重和理智的态度,提高反腐倡廉舆论监督水平,要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思想修养。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百姓的情感载体。新闻从业人员拥有着话语权,但这种话语权是属于党、属于社会、属于人民。吴雨蓉认为,在使用与接触媒介过程中,媒介人要正确地使用资源,并对信息进行正确的选择、评估与解读,以提高媒介传播的效率与促进社会进步。并且不论是新闻媒体还是网络媒体,管理者都有对公开的信息和报道依法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吴黎则认为,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贺来生认为,传媒作为重要的监督渠道,报道活动应受到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条文的监督和制约。许小川和刘光佑认为,要进一步加强新闻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新闻舆论监督的质量水平。遵循客观公正报道原则,防止捕风捉影、笔下生花,说过头话,高绝对化,产生负面影响。

3、新旧结合充分利用好新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孙有中认为,中央和地方的“网络问政”途径越来越广,网络使公民权利的行驶成为可能,这种权利也在不断推动着反腐倡廉的进程。张金明认为,新媒体使用主题的多样性、广泛性和大众性决定了新媒体观察社会是以大众文化、民生问题的视角为根本反映社会现实。新媒体的虚拟世界,使其拥有相对自由的空间,网名来自四面八方,处于社会各个阶层,各自的社会阅历不同,反映的一件和建议往往最直接、最真实,关注的问题往往是最大众的、最关乎自身利益的民生问题。

但是,至于前面提及过的问题,即随着电脑的普及,发表网络言论可以说是“零门槛”,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由此,一些偏激的言行会引起一些不正确的舆论引导或舆论被不法之徒利用而谋利。

因此,张建华认为,利用新旧结合的模式,使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一齐在反腐倡廉中发挥作用。融合是两类媒体发展的新起点,与传统媒体的合作是新媒体的出路,向新媒体学习是传统媒体保存实力的关键。

4、加强媒体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回顾历史,周涛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新闻和宣传工具,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反对,与各种不正之风斗争。”这说明“媒体舆论监督”正式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论话语体系,进入到中国政治生活。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有力的政治保障。

尽管如此,始终没有一部法律支撑。借鉴西方国家,有专门制定新闻法或报刊法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也有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以不成文的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存在形式,对新闻业和新闻工作者实行法律规范的国家,如英美等。

综上叙述,焦伟认为,中外历史经验表明,我国亟待建立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在其中尽可能得列出权利清单和义务清单。于春燕认为,我国也应尽快出台保障媒体舆论监督权的相关法律,如《新闻法》、《新闻媒体监督法》等,保障媒体及记者实施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规范其行为操守,制约其权力的滥用。黄丽认为,要加强舆论监督的法制化建设,尤其是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保护,这些机制的健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的公民的人生安全和财产保障,从而使批评者无后顾之忧。

5、媒体监督结合其他监督并完善问责制度

吴黎认为,要将媒体舆论监督与人大监督等相辅相成。李禾丰和李艳认为,媒体监督与监督对象不构成上下级关系,因而不能直接进行法律上组织上和行政上的处理应把新闻舆论监督、纪检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构筑起健全的权力监督机制,才能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是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部门,取得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腐败分子才能受到应有的惩处,最终会使媒体舆论监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于春燕.我国媒体舆论监督如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J].湖北社会科学,2008(2).

[2]焦伟.我国新闻媒介监督国家权力的现状及发展途径[D].中共中央党校,2007.

[3]李禾丰,李艳.从传媒监督到舆论引导――新形势下媒体反腐倡廉新闻舆论监督刍议[J].声屏世界,2010(12).

[4]蔡成.论反腐倡廉中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3).

[5]贺来生.舆论监督是反腐败的有效手段.

[6]刘彦章.浅论新闻媒介对政府的行政监督[J].新闻知识,2008(1).

[7]苏青场,杨新红.新媒体与党的反腐倡廉建设[J].沈阳干部学刊,2012(5).

[8]许小川,刘光佑.加强反腐倡廉舆论监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新闻导刊,2003(4).

[9]陈相雨.媒体舆论监督和公众政治参与[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9(7).

[10]孙有中.媒体自律与社会监督――英、美新闻界的经验[J].新闻大学,2004(1).

[11]吴雨蓉.自媒体舆论监督现状与发展探析[J]. 新闻爱好者,2012(18).

[12]张金明.略论新媒体与反腐倡廉建设[A].教育系统廉政探索(第四卷)[C].2012.

[13]周涛.舆论监督理论的由来及发展[J].重庆社会科学,2009(10).

[14]孙洪波.信息公开下的媒体监督――以媒体监督制度为视角[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媒体监督论文篇(7)

>> 我国新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浅谈自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 泛媒体时代的网络批评和舆论监督 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监督的新思考 媒体舆论监督现存问题与对策分析 浅析新媒体舆论监督现状及对策 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现状和对策 探究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网络舆论监督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谈舆论监督在新闻媒体中的作用及问题分析 自媒体舆论监督现状与发展探析 当前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位误区及对策 新闻舆论监督的难点及对策(上) 新闻舆论监督的难点及对策(下) 农村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及对策 舆论监督的困难及如何克难对策刍议 论新闻舆论监督异化的成因及对策 试论网络舆论监督的缺陷及对策 试论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领导干部面对新闻舆论监督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⑤吴廷俊:《论中国文人办报的历史演变》,《新闻春秋》,2010年第6期

⑥曾宪明:《旧中国民营报人同途殊归现象分析》,《新闻与传播研究》,2003年第2期

⑦甘惜分:《新闻学大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⑧郑保卫:《当代新闻理论》,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文学院新闻系)

资 讯

12月9日,中国报业协会户外媒体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报业户外媒体年会在郑州举行,大会还通过了《中国报业协会户外媒体专业委员会章程》。这是国内首家报业户外媒体行业组织,对报业户外媒体的发展及与国际户外媒体接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