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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法和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26 17:45:50

教育方法和措施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1)

【关键词】幼儿音乐教育 节奏感培养 培养方法和措施

奥尔夫音乐教学法的基本理念,是从音乐产生的本源和本质出发,包括人本身自然的呼吸、心跳以及内心情感的变化等,这也是说的音乐中的节奏感。节奏感主要指的是对音乐中节奏和节拍的感知能力和表现力,这是音乐教育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幼儿时期对音乐的节奏感十分敏感,加强幼儿的音乐教育,可以从培养其节奏感开始,可以挖掘和发展幼儿潜在的音乐素质与能力,提高幼儿音乐教育的质量。

1 节奏感培养对幼儿音乐教育的重要性

幼儿是美育教育的最佳时期,节奏感较强的音乐,可以使幼儿在加强对音乐的认识和感知力,培养幼儿敏锐的音乐触角,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丰富的情感感悟。是幼儿音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1.1提升幼儿对音乐兴趣。通过数据资料显示和日常教学观察发现,音乐教育中节奏感较强的音乐,更能够吸引幼儿的兴趣,在小班的音乐教学中选用了一节奥尔夫律动《身体音节歌》作为公开课,活动题目让孩子们既意外又新鲜,再加上笔者制作了精美的卡通楼房图片,很吸引孩子们的眼球,孩子们通过视觉和听觉盛宴,很快掌握了节奏,从摸摸小脚,摸摸膝盖,拍拍双腿,叉叉小腰,拍拍双手,拍拍肩膀,摸摸脑袋到高举双手,既掌握了音节的顺序及唱名,又能用肢体语言表现音乐节奏。

1.2陶冶幼儿艺术情操。幼儿时期对于未知的事物有着较强的好奇心,音乐是幼儿教育时期最重要的教育内容。在中班的舞蹈《快乐小猪》音乐教学中,“扭扭屁股,快乐小猪,每分每秒都过得舒舒服服;伸伸懒腰,快乐小猪……”先让孩子们体验小猪的快乐情绪,理解音乐的艺术表现形式,在孩子们喜欢上小猪这个艺术形象后,再让孩子们通过一些肢体动作表现整个的音乐旋律。

1.3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新课程标准理念上,更强调了幼儿音乐教育中的互动性。美妙的音乐体验更有利于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我们在学习韵律《红绿灯》时,让幼儿通过对音乐的感受,从中得知“看红灯,变黄灯,我们就耐心等一等;看红灯,变绿灯,我们就一起走向前。”或者歌曲《爱护小树苗》中,一个小朋友从“把树摇”到“把水浇”的转变。

2 幼儿音乐教育中节奏感培养的方法和措施

节奏感培养是幼儿音乐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日常教学中通过观察和实践,得出在利用肢体动作、视觉观察、和声音模仿三个方面对幼儿进行音乐节奏感的培养,可以深入地挖掘幼儿对音乐的感知力,领悟音乐节奏中的美妙感觉。

2.1利用肢体动作的形式,让幼儿了解音乐节奏感。幼儿园不同阶段孩子的肢体感知能力,和对音乐的认识程度不同,在对幼儿进行音乐教育中,可以根据年龄段的不同,对大、中、小各班孩子中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音乐节奏感的培养。小班的幼儿理解能力有限,肢体表达上较为缓慢,可以利用肢体动作的形式,培养幼儿的音乐节奏感,增加幼儿对音乐的感知力和身体协调能力,对于其他科目,如游戏活动,体育,语言表达都能起到一个想到渗透,辅助锻炼的作用。

在小班的音乐教育中,可以多增加一些肢体表达的动作形式,通过幼儿身体各部分的动作,来表达对音乐节奏感受。通过模仿各种动作或者人物,在身体的各个部分拍打,或者用脚混合有节奏的使用,可以培育幼儿的节奏感。如《猪八戒吃西瓜》教师弹琴,幼儿先拍手后用肢体动作来表现猪八戒的形象:大耳朵,吃吃吃,哎呦呦(摸大肚子),睡懒觉。通过明快的音乐节奏,丰富的肢体语言,提高幼儿的音乐感知力。

2.2视觉观察的形式,感悟音乐节奏感。幼儿正处于一个模仿能力的时期,对于一切未知的事物,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好奇。可以利用这个特点,让幼儿通过观察周围可以发现不同声音的现象,并通过自己的方式表现出来,不但可以激发幼儿学习音乐的兴趣,还能够使幼儿掌握音乐节奏感的规律和特点。如平时他们所能听到的自行车铃响,门铃、家中电话,下雨的声音,刮风的声音等等周围他们常见的有节奏感的声音。

像我们在大班学习打击乐《森林音乐会》中,出示两张图谱,一张小动物图谱,上面有小青蛙、小鸭子、孔雀,根据音乐旋律设计小动物出场的次序以及表演节目的节奏。另一张图谱是很规则的打击乐图谱,上面有节奏型和乐器标志,让幼儿通过视觉观察,从而能用打击乐器表演整个乐曲节奏。

2.3声音模仿的形式,提高幼儿的音乐素养。幼儿对声音的敏感度和模仿能力很强,因此声音模仿也是音乐教育中对幼儿节奏感培养常用的方法。模仿动物的叫声,不同人物说话的声音,不同事物发出的声音,这样的方法,增加了音乐教育的趣味性,更提升了节奏感培养的效果。

如中班音乐活动《小动物乐队》中,每段都有一个小动物的叫声提醒孩子们注意变换动作,掌握动物叫声特点,“小猫,小狗,小鸭子……”依次尝试。让幼儿通过声音的模仿,来体验节奏感,和节拍的快慢,使幼儿在整个演唱的过程中,掌握其节奏变化规律,提高幼儿的音乐素养。

【参考文献】

[1]王挺旗.幼儿音乐节奏感培养方法探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5(12):165-166.

[2]盛春芳.试论幼儿音乐节奏感培养[J].中国校外教育. 2013,2(S1):190.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2)

如何建立科学的学校惩罚体系呢?《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了批评教育权,包括批评、劝导改过、口头纠正、训诫等常规措施,这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惩罚程序应该是一个教育的过程,“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认识到问题所在,认识到惩罚手段寄予着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笔者期望尽快出台惩罚犯错误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以解决当前义务教育的困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及时制订法律,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或者教育部制订部门规章,也不失为解决之道。

学校是公共组织,具有公权力,按照法治原则,公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从学校教育的本性说,惩罚权属于学校的应然权力,没有惩罚权不能正常开展教育活动。进入法治社会以后,公共组织的权力需要纳入法律调整,由法律授权。惩罚措施包含批评教育、一般惩罚措施和纪律处分三个层次,批评教育是最低层次,包括批评、劝导改过、口头纠正、训诫等常规措施等。一般惩罚是第二级层次,包括增加额外劳动、道歉或写悔过书、责令赔偿、罚站、罚作业、罚做某事、没收物品、调整座位、把座位安排在角落、教室外立正反思、留校、布置体育锻炼作业、假日辅导、强制心理辅导等多种具体措施。纪律处分是学校惩罚的最高层次,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在惩罚措施的制订过程中,应该区别对待。纪律处分属于法律和校规校纪明文规定的各种惩罚措施,受到纪律处分以后往往记入学生档案。

从学校惩罚措施的形式上可分为学业处罚、申诫处罚、行为处罚、学籍处罚等。学业处罚往往与教师行使评价权结合在一起,教学过程中为了督促学生学习,有时规定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一定比例,平时成绩有时和考勤挂钩,就出现了学业处罚。学业处罚是因为学生出勤情况等学习习惯不好而降低学业成绩,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学习习惯的重要性,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而保障其长期发展。另外,家长对孩子在校情况的了解往往来源于学业成绩,对于孩子的平时表现往往不是很清楚,将平时表现与考试成绩挂钩,就成为家长了解孩子出勤情况等学习习惯养成状况的观测点,容易引起家长对孩子学习习惯养成的重视。申诫处罚是指通过影响违纪学生的声誉对其施加压力,促使其不再违纪。声誉罚包括批评、劝导改过、口头纠正、训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张贴通告、公开检讨、叫家长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惩罚措施的种类与设定等。具体而言,批评、劝导改过、口头纠正、训诫属于常规的教育手段,属于法定的批评教育权,因其属于言语责备,对学生权益影响不大,应将批评教育单独归类,没有必要纳入惩罚措施范畴;张贴通告属于学校处罚违纪学生这一管理行为的外部形式,不能单独成为惩罚措施;叫家长属于学校与家长配合共同教育学生的一种方式,亦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惩罚措施;公开检讨往往会给学生带来巨大心理压力,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尽量不要使用;严重警告与警告有重复的嫌疑,应该去掉严重警告。对于声誉罚,保留警告、记过两种惩罚措施即可,并记入学生档案,这是我们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行为处罚包括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道歉或写悔过书、责令赔偿、罚站、罚做某事、没收物品、调整座位、把座位安排在角落、教室外立正反思、留校、布置体育锻炼作业、假日辅导、强制心理辅导等多种具体措施。学籍处罚包括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惩罚性转学。开除学籍产生丢失学籍的后果;留校察看是有条件地保留学籍,如果违背相关规定,就取消学籍;惩罚性转学则会丢失一个学校的学籍,但能够获得另外一个学校的学籍,不影响学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开除学籍适用于违反校规校纪极其严重并严重危害教学秩序的行为,开除学籍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学生本人,还在于对学校教学秩序的维护和对其他学生权益的保护。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开除学生学籍。这种对学校权力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学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年满14周岁可以构成8种严重犯罪,年满16周岁构成所有犯罪。初中学生如果因为犯罪到监狱服刑,必然产生丢失学籍的后果。如果在监狱服刑期间学校仍然保留该学生学籍,这种纯形式性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此种情况下,法律应该赋予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力。另外,法律禁止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目的在于保障学生个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存在都应该以遵守相关义务为前提。现代学校与家庭教育的重大区别在于学校面对的是数量众多的学生,学校要维护所有学生的权益,在一些情况下,会出现学生个体权利与学生集体权利的冲突,学校必须要在学生个体权利与学生集体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校规校纪存在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秩序,使每个学生的权益都得到保护。如果学生的行为跨越了校规校纪所确定的界限,很可能侵害其他学生的权益,应该对此类行为进行抑制。如果学校的抑制行动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益就会一直受到侵害。在逻辑上,我们并不能排除“害群之马”的存在,法律严格禁止开除学生,虽然维护了个体的受教育权,却伤害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笔者建议法律赋予学校开除学籍的权力。当然,法律可以对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力进行严格限制,避免学校滥用权力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在保留学校开除学籍权的情况下,留校察看就成为一种必要的惩罚措施。留校察看适用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时间期限,视学生表现作最后决定,如果表现不好,就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优点在于存在一个宽限期,给学生一个改过的机会。惩罚性转学的目的在于改变学习环境,给学生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学生犯了严重错误或者在同学之间影响恶劣,学习环境已经不利于其成长,换到其他学校,改变学习环境,就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做法。

在学校的具体操作中还可以增加随班学习权利的限制和限制学生某项特定权利。随班学习权利的处罚措施包括短期停学、长期停学、在家教育、停课、停考、转换班级或改变学习环境等。对于限制学生某项特定权利,如不允许其在课余时间打篮球、取消其参加课程表所列内容以外活动资格等。

从学校教育的本性说,惩罚权属于学校的应然权力,没有惩罚权不能正常开展教育活动。进入法治社会以后,公共组织的权力需要纳入法律调整,由法律授权。一般惩罚措施在教育活动中大量存在却没有法律依据,处于不具备合法性的状态,这是目前教育立法面临的一个重要缺陷。因此,面对纪律处分和一般惩罚措施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两种措施:一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纪律处分;二是对一般惩罚措施由法律进行概括性授权。一般惩罚措施种类很多,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授权并不适当,可以通过概括授权的方式,使一般惩罚措施具备合法性。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校规校纪相结合,共同构建惩罚措施体系。基于惩罚措施的多层次性和种类的多样性,应该在保持现有立法对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进行区分的基础上,根据惩罚措施的种类和层次在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和校规制订之间合理协调各种关系。

惩罚程序应该是一个教育的过程,“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认识到问题所在,认识到惩罚手段寄予着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在学校实施惩罚的过程中要以爱护学生为前提,要有针对性。不同的学生可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要针对学生的心理特点,实施惩罚要做到适时适度。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3)

1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至关重要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我国《宪法幻时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宪法》的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而全而发展;接受教育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公民作为权利人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要求或主张,国家必须积极地做出行为来满足公民的需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处于人生特殊发展阶段的公民,之所以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正是由于教育的缺失,受教育权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所致,因此未成年人有权利向国家提出要求保障其行使受教育权,以便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国家必须积极地做出行为来满足其要求,这样才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复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使其健康地成长。

事诉讼法的规定时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刑事案件诉讼的各阶段均不应当限制或剥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尤其在侦查阶段,关系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有罪或无罪等事实的查清。在侦查程序中由于采取了相关的侦查措施会限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部分权利并影响到其权利的行使,但应当尽量减少或避免对其基本权利的限制。受教育权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办案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同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受教育权的限制,充分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办案机关除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之外,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以保证其有继续接受教育的可能性。这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的保护,不得随意限制或剥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以便能使涉嫌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回归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常地接受教育。

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国家有实施义务教育的义务,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适龄的少年或在校学生,虽然其失足涉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仍然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侦查程序中不应限制和剥夺其受教育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其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

2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由于办案人员司法理念落后、不当的强制措施等原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限制其人身自由等现象依然存在,使其无法继续接受教育,受教育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2. 1办案人员司法理念落后

由于思想观念的影响,办案人员主要通过限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来进行侦查审讯。大多数办案人员认为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有利于调查取证、查清犯罪事实,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其逃脱从而进行妨碍诉讼的活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以求一劳永逸。其实这种思想观念是错误的。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但不能使案件顺利侦破,反而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使其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其叛逆心理难以得到教育矫正,最终将使其难以复归学校和社会。

2. 2强制措施的适用没有受到严格的限制

我国修改后的《7时事诉讼法》规定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但没有规定严格限制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拘留措施的适用。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频繁地适用强制措施已成为常态。除了逮捕措施外,办案机关还经常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或者变相适用拘传、拘留等其他种类的强制措施,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进而限制或剥夺了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其难以行使受教育权。

2. 3侦查讯问时间及地点不当

《7时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为了图省事,方便侦查讯问常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传唤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此举无形中就会限制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办案人员也常在未成年学生的正常课业和学习时间到其所在学校进行讯问,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学生的学习状态,使其产生厌学、弃学等逆反心理,接受教育的权利也随之受到影响。讯问时间及地点的不当已然侵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

3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应立足工作实际,强化权益保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

3. 1转变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刑事司法观念

受教育权的行使牵涉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顺利地回归学校、社会,重回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轨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发展至关重要。办案人员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出发,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区别对待的司法意识;扭转在司法实务中先羁押后办案等错误观念,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想尽一切办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得到充分行使,保证其能顺利地回归学校和社会。

3. 2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尽量不用或少用。虽然《7时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但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措施的适用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侦查实践中无疑增加了这四种强制措施频繁适用的可能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应以保障其受教育权为原则。逮捕作为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然要进行严格的限制,但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拘留的适用同样也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产生一定的限制,势必会对其受教育权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应当严格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及拘留强制措施的条件,严格限制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及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

3. 3推行周末讯问制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系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案件,为了不影响其学习,应积极推行周末讯问制度。办案机关应当将讯问工作移到周末进行,避免在未成年学生的课业时间讯问从而影响其学习状态,且侦查人员不应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进行讯问,应当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选择的合适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以免其涉罪情况被周围的同学知晓,伤害其隐私和自尊,使其产生厌学、弃学、辍学的心理,从而影响其在学校接受正常的教育。

3.4认真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

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严格认真地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在侦查阶段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应当将其接受学校教育的情况作为社会调查的重要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调查报告。对有继续接受学校教育可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要求其回归学校接受正常的教育,要求其听从父母或老师的管教;学校不得歧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应当为其接受学校教育提供便利条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其能够继续接受教育。这样不仅能使案件程序顺利进行,更能够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矫正,从而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其受教育权,最终促使其尽早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轨道,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3. 5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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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科技大学2012年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012Z-016)阶段性成果”。

王蓉(1981-),女,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2011级博士生,河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西方文论。

作为传统戏剧理论的革新者与探索者,贝尔托特·布莱希特在西方戏剧界可谓是毁誉参半。他提出的“史诗(叙事)剧”的戏剧理论打破了占据西方戏剧史主导地位的亚里士多德戏剧体系,揭开了新型戏剧发展的新篇章;同时,他所主张的“陌生化”手法以及介入型表演体系,加强了对戏剧功能性的强调,且这种功能性的目标与实践效果之间又存在着差距,这些都遭到了理论界的非议和诟病。不管如何,布莱希特作为一个伟大的戏剧家的地位,是得到世界公认的。

一、教育剧的创作背景

20世纪初,整个欧洲都弥漫着一种世纪末情绪,一战的创伤又加深了这种体验,于是各种虚无主义之风兴起。在知识界纷纷感叹西方文明的没落命运时,青年一代则通过夸张的达达主义、表现主义来表现这种人生的幻灭感。布莱希特也是这群年轻人中的一员,然而不同于他们专注于个人情绪的梦呓,他通过戏剧创作来尝试表达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满,20世纪20年代创作的《巴尔》《夜半鼓声》《城市丛林》《人就是人》等作品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作。这些作品往往揭露社会的不公,但却未能深入挖掘造成社会不公的根源,由于深受达达主义创作风潮的影响,作品同时充满着浓郁的无政府主义和虚无主义气息。

1924年,26岁的布莱希特应邀担任德意志剧院的导演,并从相对保守的慕尼黑移居柏林。在这个更为开放的城市中,大众体验给布莱希特带来了深刻的思想变化,他发现传统的戏剧已经失去了对新的受众的吸引力。与此同时,布莱希特接触到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的社会学观察方法及其对社会现状的定位都对布莱希特影响颇深。通过对个体依附的社会进行观察,布莱希特认识到传统的戏剧形式已经无法把握变化了的社会现状,必须对传统戏剧进行革新,深入描写社会现状,揭示隐藏的社会关系,并以此推动改变社会的思考。这就是那个著名的观点:“戏剧成了哲学家的事情,当然是这样一些哲学家,他们不只是解释世界,而且还要改变世界。”①在布莱希特看来,文学艺术亦即戏剧可以改变时代的生活方式。耀斯因此而认为,“不管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古典主义和人道主义戏剧,还是基督教戏剧,都不具有布莱希特那样大的野心。”②1930年前后,布莱希特开始尝试对传统戏剧进行改造,这就是我们后来称之为教育剧的戏剧创作。代表作品包括《巴登教育剧》(1929)、《说是的人和说不的人》(1928/29)、《措施》(1930)等。

二、教育剧的内涵

教育剧是布莱希特提出的一个专有术语,在戏剧理论著作《戏剧小工具篇》以及《戏剧小工具篇补遗》中,他将自己的非亚里士多德戏剧分为教育剧、叙事剧与辩证剧三个阶段,统称为叙事剧或史诗剧。教育剧故事情节简单,人物关系也不复杂,但却含有哲理的内容,往往能引发观众的深刻反思。其精髓就在于在平凡的事物中寓以深意,从平凡里显出不平凡来。教育剧包含着歌唱和朗诵的成分,作者往往通过人物的嘴巴直接向观众说话,交代情节,阐发议论。此外,与古典戏剧相比,教育剧同样强调戏剧的教育功能,其理论思考将他带回启蒙时期狄德罗和莱辛的立场,甚至像席勒那样把戏剧视为“布道”的伦理场所。但与古典戏剧净化的教育目的不同的是,教育剧主要通过戏剧手段告诉观众一种简单而又往往被人们忽视的生活真理,激起观众的理智思考能力,要他们用批判的眼光来对待自己周围发生着的一切,从而行动起来去改变现实世界。

三、引发争议的《措施》

自从有了布莱希特研究以来,教育剧《措施》总是人们激烈争论的焦点。有趣的是,《措施》这部剧作无论从内容还是从思想上都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部剧以中国的革命为创作背景,以审案戏形式展开,描写四个宣传员受共产国际委托去中国沈阳从事革命活动,其中一人遭其余四人处决,作品主要展现的是回到欧洲的宣传员向共产国际汇报他们处死年轻同志的原委。在《措施》里,合唱队扮演党的检察机关,布莱希特让四个宣传员轮流扮演那个被他们处决了的青年革命者的角色,展示他的观点、行动,让台上的委员会和台下的观众做出评判。从剧中角色来说,这个年轻同志充满革命热情,反对剥削和愚昧,拥护党为无阶级社会而斗争的纲领。但他又是个重感情的人,出于对中国被压迫劳动者的同情,他违背了地下工作纪律,暴露了身份,使整个地下工作面临彻底失败的危险。为了顾全大局,同伴们征得年轻同志的同意处死了他,并把尸体投入石灰毁销尸灭迹。

对《措施》试图表现的主题,学术界往往众说不一。就意识形态的分野来看,对其的褒贬分为西方世界与社会主义国家两大阵营。一般看来,社会主义阵营将剧中青年同志甘愿接受处决来保护党组织理解为高尚的牺牲行为,突出青年同志为了共同的事业而牺牲自己的正面价值。西方阵营则对布莱希特的这种价值取向大加诟病,认为该剧从“有效性”标准来判断个体存在的价值,为了所谓的总体性而抹杀个体,将人看作实现目的的手段,违反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这两种观点表面看来是意识形态之争,实质上却反映了不同的哲学取向,一个是自马克思而来并延伸在社会主义革命中的强调总体与历史作用的整体主义与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另一个则是自康德以来强调个人自律性的人本主义思想。《措施》显然是前一种哲学观点的具体展现。

首先,布莱希特显然接受了马克思有关总体性的思想,强调个体是社会的一部分,个体的价值只有在社会之中才能得以彰显;当个体与社会发生冲突时,个体应为整体牺牲自我。此外,值得提出的是有学者认为,布莱希特在教育剧中还试图表现了东方的精神智慧。1922年,德国汉学家阿尔弗雷德·福克翻译出版了《墨子》。它的出现引起年轻布莱希特的注目,他当时正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并对中国古代哲学产生了兴趣。据他的作曲家朋友汉斯·艾斯勒说,20年代末30年代初他们开始合作时,布莱希特曾经把自己的《墨子》推荐给他阅读,艾斯勒称《墨子》是他们当年的一个“重大发现”,这本书给了布莱希特许多“思想启迪”。与《措施》这部剧紧密相关的是《墨子·大取》中关于“断指存臂,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的论述,这种充满辩证法的论述,启莱希特思考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死亡的代价;二是如何看待害中取小害。20年代末30年代初,他曾连续两次用“教育剧”的形式表现这两个问题。一个是《措施》,另一个是与作曲家库尔特·魏尔合作的校园歌剧《说是的人》。

西方阵营则将《措施》看作苏联大审判时代的缩影。马丁·埃斯林就认为,这部剧作“是对斯大林时代的大忏悔式审判的一种精确而又令人恐怖的预测”,面对法官,布哈林同意了自己的死刑,而许多年前布莱希特就赋予“这种自我牺牲的行为以充沛的、悲剧的自我表现”。在埃斯林看来,这部戏所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③首先来看宣传员们的辩白:“现在,我们不得不切下我们躯体的一个器官。杀戮是可怕的事。倘若需要,我们不光要杀掉别人,也要杀掉自己,因为,只有通过唯一的途径——暴力才可以改变这个死寂的世界,这,每个活着的生灵都晓知。然而,我们说,我们是不允许去杀戮的。遵从改变世界的不屈意志,我们制定了这个措施。”④再来关注“监督者合唱队”的回应:“要做出正当的事并不容易,不是你们判决了他,而是现实”,因为,“改变世界需要的”是“愤怒与坚韧,知识与愤慨,迅捷的行动,极度的从容,冷静的忍耐,永远的坚定,理解个人并且理解全体:只有接受现实的教诲,才能改变现实。”⑤这里实际上是肯定了宣传员们的措施,为了实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毫无疑问,在西方学者看来,宣传员们的辩白与“监督者合唱队”的回应就是布莱希特在手段与目的关系问题上的声明。从道德哲学的角度来看, 这是一种“效果论”,即根据其结果来对行为进行判断,要求行为者取得最好的结果,获取好的结果具有行为的正当性。在西方的学者看来,这种效果论却是成问题的。因为,即使可以通过对权利的不正当侵犯来满足整体的善,对受害者也构成了一种不可抵消的恶或伤害。

从以上两种观点来看,有关《措施》争论的重点主要是论者在世界观上的对垒。从艺术创新的角度讲,这部戏为当时的剧坛带来了新的气息,首次演出后就获得了极大的轰动。但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它在西方世界很快就被禁演;悖谬的是,后来它在社会主义阵营中也遭遇了相似的命运,理由是剧中宣扬了革命的失败。今日来看,随着意识形态的淡化,《措施》中引起争议的内容已经不再是什么根本性的原则问题,然而在官方的教材乃至学界的语境中,这部戏仍处于失语状态,这不能不看作是一种遗憾。

注释:

①贝尔托特·布莱希特.我们时代的布莱希特读本[M].柏林、魏玛:Aufbau,1985:385.(Bertolt Brecht,“Vergnü

gungstheater oder Lehrtheater?”,in:Brecht.Ein Lesebuch für unsere Zeit,Textauswahl von E.Hauptmann und B.Slupianek,Berlin/Weimar:Aufbau,1985),转引自方维规.“科学时代的戏剧”——重读布莱希特[J].社会科学论坛,2011(5).

②汉斯·罗伯特·耀斯.审美经验与文学解释学[M].顾建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129.

③马丁·埃斯林.布莱希特——恶的选择[M].伦敦:1980:

154、144.(Martin Esslin, Brecht:A Choice of Evils.3rd rev.edn.,Eyre Methuen,London,1980:154、144).

④贝尔托特·布莱希特.措施[M].伦敦,1977:32-33.(Brecht,B.Die Massnahme.Translated as The Measures Taken in The Measures Taken and Other Lehrst ueke.Eyre Methuen,London,1977: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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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整改措施]教师个人整改措施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6)

扎实推进基础教育发展

铁力市教育局表态发言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全市教育工作会议,主题突出,任务明确,内容充实,措施具体。特别是《全市基础教育质量目标管理方案》的出台,为全面推进基础教育制定了具体、详实的规划,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质量目标,明确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系列保障措施。这次会议,对推动全市基础教育工作必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作为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我们要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第一要务,作为发展基础教育的根本,认真扎实地抓好《方案》的贯彻实施,抓好“教育质量年“活动,努力办出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的教育。

一、深刻理解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抓教育质量目标管理上来,形成浓厚的“质量年”氛围,全面培养树立教育质量意识

这次会议,围绕基础教育质量目标管理工作出台了《全市基础教育质量目标管理方案》,市(局)领导作了动员讲话,核心都是抓好基础教育质量目标管理,明确了全市基础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措施和方法步骤。可以说下一步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基本思路已定。我们认为,市局从基础教育质量目标管理入手抓教育工作的思路是完全正确的,抓住了根本,抓住了纲领。回去后,我们要迅速把会议精神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把教育质量年工作纳入到党委政府工作日程,贯彻到基层,贯彻到全体教职员工,迅速组织开展好学习会议精神,提高教育质量大讨论活动,以此拉开当地质量年活动的序幕,并结合铁力实际制定深入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使整个教育系统全面领会市局的重要决定,全面参与到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加强目标管理中来,把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意识转化为每名教育工作者的自觉行为,使教育质量意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二、全面落实会议要求,把行动统一到抓教育质量目标管理上来,开展有效的“质量年”活动,努力实现各项教育质量管理目标

《方案》提出了加强教育质量目标管理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从强化思想认识到加强目标监控,从提高学校领导素质到提高教师素质,从领导任用到教师聘用,都做出了规定,完整配套,完全符合伊春实际,而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落实好这些措施,不能搞单打一,要全面开展,为此,我们将制定一个总的“实施方案”和五至七个子“方案”来落实《全市基础教育质量目标管理工作方案》,以分别细化提高教育质量大讨论、加强教学质量监测、强化校长、教师素质、开展教育科研和“三名”“三优”评选活动。努力实现活动和正常教学秩序的有机结合,以活动为载体来加强目标管理,以活动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作到两不误、两促进。要在教育质量目标管理的旗帜下,处理好素质教育和考试成绩的关系,各项教育质量目标是我们要达到的成果,实现这一成果要采取综合配套的教育教学管理措施,要从提高教师素质、讲求教学方法、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入手,要努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彻底转变灌输式教学方法,要创造有利于学生主动学习的学习环境。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全社会对教育的支持统一到支持抓教育质量目标管理上来,力争在教育质量目标管理工作中实现争先创优

教育工作,百年大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为此,我们首先要从教育系统内部做起,全社会关注教育质量,我们也必须抓出一流的教育质量。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我们必须把基础教育质量目标管理工作摆上第一位置,牢牢抓在手上,健全管理系统和监控体系,作到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配齐配强,各项活动全程跟踪,把握细节,一抓到底,务求实效。把加强基础教育质量管理的各项保证措施逐一落到实处。以赢得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同时,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有力领导,有关部门的的大力配合,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尊重理解和支持我们提高教育质量的各项工作,在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和地位、关心和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多为教育办实事。我们坚信我们能够作到这一点。

教育方法和措施篇(7)

林场贯彻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措施

为贯彻落实《公司贯彻集团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深入推进我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我场改革发展与稳定,建设“和谐林场”,结合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贯彻落实《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场长任组长,副场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场长(纪检员)兼办公室主任。

二、实施办法

根据公司《实施方案》总体目标安排,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我场贯彻《实施方案》的实施措施是:

(一)教育方面:()

×年实施措施:

⒈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我场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作为党支部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⒉明确学习宣传贯彻内容:重点是中共中央和省委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两个《纲要》、《集团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集团公司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及有关辅导材料等。

⒊加强对全体党员特别重要岗位人员的宣传教育,使之认识到位、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⒋拓展学习宣传贯彻方式:利用支部中心组学习会、“三会一课”等形式组织学习;利用公司下场辅导讲课、征文活动、知识征答、知识竞赛、有线广播、宣传橱窗等形式扩大宣传,增强宣传力度。

×年重点工作:

⒈学习贯彻公司廉政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⒉强化纪律教育。以集团公司各项纪律性规定为重点,以农林工贸公司开展的“廉洁从业、严于律己”主题教育活动为抓手,对场领导班子成员,及财物重要岗位负责人,大力开展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

⒊利用有线广播,进行警示教育、案例宣传、廉政文化宣讲等。

年重点工作:

⒈进一步完善廉政文化建设。开展“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主题教育活动,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运用廉政警语等形式,增强教育效果,使廉政文化进队里、进家庭。

⒉构建林场立体宣传网络。

(二)制度建设方面:着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不断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

重点工作:

⒈对我场现有制度进行一次系统、认真地梳理和汇总。

⒉制定我场贯彻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措施。

⒊完善我场用车管理办法、来宾招待规定、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电话使用规定等后勤管理制度。

⒋健全我场场(队)务公开实施细则,建立我场场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场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年重点工作:

⒈完善和规范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议决程序,推进决策地科学化、民主化。

⒉建立健全非生产性支出(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管理办法。

年重点工作:

⒈××年各项制度进一步总结补充完善。

(三)监督方面:发挥各监督主体作用,规范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年重点工作:

⒈明确监督重点工作。重点是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

⒉严格执行我场场(队)务公开实施细则,配合公司监督检查。

×年重点工作:

⒈整合监督力量,增强监督效能。完善党支部统一领导,纪检员组织协调,工会共同参与的监督工作机制,规范监督程序,制定监督办法。

⒉做到用工、招聘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及时公开,增加工作的高度透明。

年重点工作:

⒈加强民主监督。

年及以后一段时间,按照农林工贸公司要求,结合我场实际,不断巩固、改进和提高,进一步完善机制制度和规范权力运行与监督,全面深化《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我场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实施方案》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员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落实的整体合力。

(二)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做到整体推进。要准确把握教育、制度、监督三者之间的联系,正确处理好年度任务与中长期目标的关系,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循序渐进,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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