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30 14:35:58

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篇(1)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给水;管道;质量;合同

合同的制定,在给水管道的施工中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也是保障施工质量的前提。在施工中,合同对给水管道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与质量要求,这对减少施工纠纷、保证施工质量、给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居住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

1.市政建设给水管道施工合同在施工中的重要作用及重要内容

1.1确保工程质量

在市政建设当中,给水施工合同,对于约束市政给水施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施工中,给水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遇到一些技术问题,例如,给水管道施工的质量、工期、造价、施工质量的优劣等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施工的后期安全隐患问题,在给水施工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给水管道的质量出现问题,如跑冒漏水等问题,造成给水企业产销差增加,也使宝贵的水资源白白流失,都是不小的损失,部分管道移位造成的破坏性作用以及对整体建筑的影响等问题,这些技术性的问题,均离不开合同的约定及约束。

1.2控制工程造价

给水管道施工合同能够避免在施工当中合同双方分歧的出现,从而确保市政给水管道施工的建设质量与时间。具体来讲,通过进行合同管理能够较为系统的对给水管道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查,从而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潜在问题尽可能的解决,避免在施工阶段造价的失控。其次,在具体实施阶段,能够有效处理好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之间的关系,在保证技术先进的基础上对施工成本加以控制并渗透到给水管道建设的各个环节中。此外,由于在具体的施工当中收到各类因素的影响不免会出现设计变更、线路变更等问题,但通过合同管理能够有效预防、避免和解决这一问题,间接性的对工程造价加以控制。

1.3保障工程进度

在市政给水管道施工当中,受各类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对建设工期产生不利的影响,但通过给水管道施工合同管理则能够有效避免和解决这一问题。给水管道施工合同一般会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做出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规划,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理清各施工子项目间的逻辑关系与衔接关系,在施工合同的制约下,做好倒排工期,进行合理的流水作业,然后再在施工当中加以重点关注,进而实现施工参与方的高效协调,确保施工工期顺利落实。

2.合同约束中给水管道施工中的常见问题

在市政建设给水管道施工前,要根据图纸设计,与施工承包方签订相应的施工协议,也就是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施工。所以,在施工前的合同制定,要规范、合理、全面,避免遗漏重点部位的施工要求及质量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端及麻烦,为后期的验收留下安全隐患。在合同制定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给水施工中易出现这样一些安全问题:

2.1施工准备工作不足

在给水管道施工之前,要详细熟悉图纸的要求,对施工地点及施工情况要现场进行勘察,并要做好管材的选择,这是保证给水管道施工的一项必要前提,也是保证后期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前期勘察工作决定了后期的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在施工前根据合同及图纸,要有一个完善的计划及方案,以保证施工工期及质量。给水管道的施工,大多数为地下进行施工,所以在施工前,要清楚地下电缆及排道的分布情况,避免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对电缆和原排道造成损坏,不仅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还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2.2材料的质量问题

施工中管材的质量十分重要,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检测材料的质量问题,对于施工材料的质量,要由专业的检测人员进行把关,避免由于材料的质量问题引发安全隐患。同时在进行给水管道的施工当中,材料的准备还应当充分,材料的质量是影响工程施工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要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材料的质量。如后期的跑冒漏等由于管材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隐患要坚决杜绝。

2.3给水管道选材不尽合理

在进行给水管道施工合同的制定当中,应当把管材的选材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说明和规定。在给水管材当中,其“耐腐蚀性”和“抗压抗破坏性”是衡量管材的重要指标。铸铁管与钢管及水泥管相比较,在耐腐蚀性上具有明显的优势,然后球墨铸铁管材有着更好的抗拉伸性和抗破坏性。所以部分施工单位在管材的选择上,还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在选材没有考虑到施工区域的地质因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没有依据管道的设计进行选材,一些不合格的管材及质量严重不达标的管材流入到了施工场地。从而使给水管道的施工带来安全隐患,影响了整体的工程质量。

3.履行合同约定解决给水管道施工常见问题的对策

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给水管道的施工中,对常见问题进行处理时,经常要涉及到相关的经济处罚及经济纠纷问题,所以在施工中,要准确采集施工数据,严格施工质量等。在给水管道施工中,涉及到经济问题为减少经济损失,对给水管道常见问题的解决措施如下:

3.1进行精确施工测量

在施工中,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给水管道的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精确的测量,并且应当聘用专业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测量,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与精确。为了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在测量中应当保证两名人员共同参与到测量工作中,同时应用专业的测量工具,以减少误差。同时对测量结果要及时进行保留及整理装档,为履行合同约定作为材料进行留存,作为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时明确责任的证明。

3.2严格控制给水管道施工材料的质量

管材质量的好坏,及其合理性,是直接影响整体质量和施工进度的重要因素。在管材使用上,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管材选择,并认真检测管材各部件及规格、质量,这是保证合同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管材选择的合理性,以及质量检测,应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检测把关,并留存样品作为后续验收的小样。并且避免由于管材的选择不当引起给水管道的渗漏发生,避免由于返工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3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对给水管道进行防腐处理

在对给水管道采取防腐处理时,要根据合同的要求,或者是根据施工标准的要求,严格施工程序。根据标准要求严格进行除锈、防锈操作,进行防腐操作时要确保防腐面的整洁,避免潮湿影响防腐效果。在进行给水管道沟槽回填作业时,加压压实时要掌握好压实力度,根据回填料的不同进行不同方式的振捣。例如使用中粗砂回填时就应当选择灌水振捣的方式。

4.结语

给水管道合同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市政给水管道施工质量问题。所以在施工中,全面提高施工承包人员的素质、完善给水管道施工合同、细化合同条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标准精确施工是保证市政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减少合同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的一项重要措施。确保市政管网的质量,降低产销产,节约水资源,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施工活动都是围绕着合同进行的。给水管道施工合同在给水管道施工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及意义

【参考文献】

[1]傅亚东.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预防和控制田[L].中化建设,2008(10):31-39.

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篇(2)

关键词:契约理念;民办高校;教师管理;教师权利;民主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2)02—0068—04

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教师队伍关系到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也成为民办高校竞争的核心。所以,建设一支高水平、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民办高校提高竞争力和长远发展的关键之所在。然而,当前我国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面临很大的困难,教师队伍建设已成为制约民办高校持续领先发展的“瓶颈”。传统的教师管理片面强调学校权力和权威而忽视了教师的自由与权利,这种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当前我国社会变革的背景之下,高等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应该积极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创新高校教师管理制度,而契约理念的引入无疑能够促进高校教师管理,使高校教师管理向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一、契约理念:基本概念解析

契约最初出现在民事关系中,尽管人们对契约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契约成立的两个要素却是一致的:首先,它表现为契约双方彼此平等相待,即契约双方的权利对等、义务对等和地位对等;其次,即契约双方自愿、自由地彼此施加约束,即契约双方彼此达成同意和允诺。契约体现了不同利益个体在维护自身权利(权力)过程中的博弈、合作、协商和对话。契约自由极大地保护了个人的缔约自由,充分体现了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在现代社会中,契约理念的基本内涵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一切社会关系都可以由契约关系来概括,社会的一切关系都具有契约关系的属性;二是契约必须以社会利益为依托,以社会利益为参考。目前有学者所谓的广义综合契约,就是“运用契约规则的方式和效力来表现人际中的正义、合理、公平的伦理理念”。契约不仅是私法的缩影,也是公法的精神所在。“私法上的‘契约自由’既为公法提供了‘自由’的精神,又为公法提供了权力制约模式的原型”。契约在公共领域的引入,具有平衡权利与义务、统一效率与公平、结合自由与秩序的功效。现代契约扬弃了近代形成的契约自由原则,引入了信用和公共利益等道德前提,使现代契约精神显得更为合乎人道。“契约的形式表达的是一种‘合意’,这种合意既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发生在个人与团体、个人与国家、集团与集团、集团与国家之间,只要涉及人类关系范畴的事物和行为,都存在着一个通过契约达到合意的问题。”目前,契约在行政法领域的应用已成为世界趋势。行政管理关系的契约化,体现了管理民主化和公开化,这种行政管理方式更能体现相对人意志与利益,更有利于交流沟通,从而也更能体现民主管理。高等教育是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契约观念同样可以运用于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领域。“契约理念不仅表现在经济和心理的诸多层面,而且对于一个开明的负责任的学校领导来说,可以促进学校行为的规范化和学校治理活动的自律化;而学校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及其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正是和谐校园在管理方面的重要表征。”运用契约理念为我们分析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而且在教育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进行教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二、民办高校教师管理引入契约理念的必要性

(一)引入契约理念能够保障民办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正义性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也是高校管理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在高校管理中应该贯彻正义和平等的理念,平等地对待每一位教师。平等观念是现代契约观念的前提,也是教育法的基础。对公共组织而言,公平对待每个委托人并为其提供服务比效率更重要,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也包括了高校与教师地位的平等。尽管高校与教师在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上并不对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地位的平等既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地位平等,也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且按照现代契约理论和契约法的现状,绝对的对价制度事实上已不存在,契约强调的是双方的相互依赖性,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不能视为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理由,基于高等教育的民主性,不宜强调高校与教师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和学校的单方特权;从契约理念出发,应该把正义与平等作为高校教师管理中应该考虑的首要价值,保障教师的权利。

(二)引入契约理念能够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实践中,学校管理者忽视了教师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当然,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服务意识薄弱也造成了教师主体地位的被忽视。引入契约理念,能够确立教师的主体地位,从而更好地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赋予教师更多的权利与自由。契约理念体现了教师的自由意志观念。强调自由意志观念,有利于学校尊重教师的权利与意愿,防止学校借契约的形式实施单方强制命令。强调自由意志观念就是对教师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教师主体性,从而更有利于保障教师的权利。因此,在进行教师管理中应该保证教师自由意志的实现,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出行政行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是人行为的基础。一个人只有在自己的自由选择下,按照自己的意愿,才能受到约束,这种约束是一种自己对自己设定的拘束,而不是别人强加的约束。人正是因为有着自由意志,才受自己意志的拘束。因而自由意志的实现过程中,应当尽量保证教师在行为中自由意志的实现。尊重教师的意愿,在充分考虑和采纳教师意愿的前提下作出行政行为。”

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篇(3)

一、先秦儒家管理哲学的个案研究

对荀子管理哲学的研究,学者们进行的比较深入,有几篇硕博论文分别从不同研究方向进行了详尽阐述。于海舰《荀子管理哲学思想研究》沿着荀子的哲学观点,如“天人关系论”、“人性论”、“明分论”,来探讨管理的主体、管理的本质、管理的手段、管理的终极价值等问题。从“明于天人之人”和“制天命而用之”的天人关系论突破了“天命论”的枷锁,使人成为管理的主体;“群居和一”的群观念,为管理设定了终极价值目标;“明分论”和“礼法论”为实现管理目的提供了合乎天人的管理方法论;“隆礼重法”的管理思想;从“以礼分施”的君道论等哲学观点谈起,把人的问题分析明白,而后向管理层面落实,详细探讨了“明分论”和“礼法论”在其管理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余森华的硕士论文《<荀子>的管理哲学特色研究》,从荀子管理思想的理论基础、“修身”思想与自我管理间的关系、“王霸”思想与公共治理的关系、荀子管理哲学思想与现代管理的关系四个方面,审视《荀子》思想的管理之“用”。阮艳的《荀子的管理哲学思想与现代管理》采用历史研究的办法,通过整理和分析《荀子》及相关哲学思想的研究资料,从现代管理学意义上的管理前提、管理组织、管理主体、管理方法以及管理目标等五个方面对荀子的“化性起伪”、“明分使群”、“尽伦尽制”、“隆礼重法”、“求治去乱”等思想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另外,此文还将荀子的管理哲学思想与西方的X理论、马克思•韦伯的组织理论以及管理方法、管理目标等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其差异和通融之处,阐释了荀子管理哲学思想之精华。

对于周易管理哲学的探讨,就所涉及问题而言,应该说比较全面,但他们共同存在的问题是宏观而不具体,从外部即儒家研究《周易》管理思想,或者说用一般儒家的管理思想看《周易》经传管理思想,未深入到经传内部。黄新根的博士论文《<周易>管理哲学研究》在吸收前贤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周易》经传出发,通过解读《周易》卦象符号和文辞,全面系统地探讨《周易》经传的管理思想。把经传管理思想分开研究,指明《周易》管理思想是其固有的,与西方管理思想不同,有自己的特色。文章客观理性地分析了经传管理思想的优与劣,提出真正建立《周易》管理学必须扬长避短,融合中西管理思想。黄宝先《<周易>的管理哲学》一文,从其管理体制———科层制出发,从“盛德大业”的管理目标论、“阴阳之道”的管理决策论、“变易协调”的管理方法论、“民为邦本”的管理主体论几个层面论述了其管理哲学。他认为,科层制管理思想是《周易》管理哲学思想的精华,只是思想太超前,没有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难以推广。张耀天的《周易管理思想初探》一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管理哲学的发展趋势,从“道器不离的形而上学论”、“以和为贵的管理目的论”、“大道至简的管理方法论”及“以人为本的管理价值论”几个方面阐述周易管理思想,并理顺了周易管理哲学的基本体系。许尔忠《<周易>的管理哲学智慧》一文,从整体性管理思维、进取性的管理理念和变易性的管理方法三个方面论述了其管理哲学思想,认为这些不仅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管理思维、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形成,还给现代管理许多重要启示和直接浸润。对《中庸》及其思想的研究,多与儒家管理思想或是孔子管理思想融为一体。黎红雷的《“中庸”本义及其管理哲学价值》一文,认为中庸一词有“中正、中和、时中、用中、平常、不变、恰到好处、不偏不倚、动态平衡”[4]等多重丰富内涵,同时蕴涵着“正—反—中”的中庸辩证法。把中庸辩证法运用到管理活动中,正确处理“为己与为人”、“正己与正人”、“修己与容人”、“行己与安人”的辩证关系,便形成“立己立人”的中庸领导智慧;正确处理“王霸杂之”、“恩威并施”、“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辩证关系,便是“德法兼济”的中庸管理智慧;正确处理“见利思义”、“取之有义”、“先义后利”、“义利合一”的辩证关系,便是“义以生利”的中庸经营智慧。以此说明儒家的中庸思想对人类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价值。严金梅、胡春蕾《中庸之道与现代管理》一文认为过犹不及与适度原则、和而不同与原则性和灵活性、“时中”与“权”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中庸思想在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同时他也认为,中庸在管理中存在很大局限性,应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使用。

二、先秦儒家管理哲学的核心问题和核心概念研究

对核心问题“仁”的研究几乎没有独立成篇的论文,大都与儒家其他管理思想融为一体,这里不再单独陈述。对“义利观”与儒家管理哲学及现代管理的研究比较深入,不同思想家的义利观都得到了归纳和发掘,研究深度也不断加强。李朝秀的硕士论文《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价值探微》从义利观的社会背景、理论来源入手,详细阐释其内涵、特点、儒家不同观点的共性与差别,并论述了其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文章认为,利和义是分层次的,达到“义”之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不同的。高晓红的《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意义》一文认为将义利观的主要内容归纳为:重义兼利、重义尚利、先公后私和先天下之公利。叶世昌《儒家义利观和现代企业管理》认为正统儒家的义利观可以“义以生利”和“何必曰利”[5]八个字为代表,其反映了贵义贱利思想。传统思想中的精华和糟粕具有相对性,要进行具体分析。对“人性论”的研究也较为深入,黎红雷《先秦儒家人性论的管理学意义》一文,从现代管理角度,重新审视先秦儒家的人性理论,论述了先秦儒家“性善论”、“性恶论”、“人性可塑论”与现代管理理论的异曲同工之处。文章认为,强调塑造人性以实施管理,正是先秦儒家人性理论的独特之处。易想和等人撰写的《何为人性?如何人性?———儒家人性论的管理意蕴及当代价值》一文,从儒家人性论的演变历程及哲学根源、管理意蕴及伦理困境、现代价值及伦理向度三个方面论述了管理中人性的重要性。认为其管理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人为本、中庸之道、修己安人三个方面,现代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伦理向度。对“道治”与管理哲学的研究,张贵明《论“道治”管理哲学与C管理模式》一文认为,道治是对德治和法治的统合与超越,因其建立在自然秩序和自然法则之上,是以科学精神为基础的人本管理思想,而成为科学管理基础之上人本管理———C管理模式中最重要的哲学智慧。

三、儒家管理哲学的意义与当代价值研究

黎红雷《儒家管理哲学的现代启示》一文,从“安人”、“教化”、“修己”三个方面论述了儒家管理哲学的现代启示。文章认为,儒家管理的基本精神:以“人为中心,以道德教化为导向,以正人正己为途径”,对于现代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李玲等人撰写的《管理哲学视野下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梳理了儒家“仁”学思想、中庸之道、“德主刑辅”、“义利观”的现代价值,具体阐释了在管理哲学视野下,儒家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与现代管理的人本主义价值观高度契合,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和崇尚人本价值的理念;“中庸之道”倡导管理者道德修身,在管理中感悟和把握平衡的艺术,揭示了管理依循的途径及追求的终极境界;现代管理中“正人先正己”的原则传承于“德主刑辅”的管理理念,体现了鲜明的东方文化特色;儒家“义利观”蕴含着义与利两种价值取向的辩证关系,它鞭策着管理者见利思义,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警示自身。

四、先秦儒家管理哲学与西方管理哲学的比较研究

成中英的《C理论:中国管理哲学》一书,认为西方的管理哲学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中国的管理哲学是以伦理为基础的,而中国哲学核心价值的来源是儒家。他指出中国管理哲学是具有一种现代性,融合希腊、西方的精髓在其中的,具有一种高度的知识性与伦理性、现实性与理想,实现和谐自由和正义的标准。书中倡导动态和辩证管理,是综合创新中国管理哲学的奠基之作。它运用逻辑分析与本体诠释方法重建中国哲学,开创了当代中国哲学与中西比较哲学研究的新蹊径。在论文方面,高志鹏的《浅谈中西方管理哲学的异同》、马鸿飞的《中国传统管理哲学与西方管理科学的整合》两文,以基本相同的框架结构分述了中国传统管理哲学的基本特征及价值取向,西方管理哲学基本特点及最新发展趋势,均认为中西管理哲学应逐步实现共通及融合,以利于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管理哲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篇(4)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以民为本管理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建立以民为本的管理,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因为这一理论要求我们必须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从根本上体现了以民为本管理的宗旨和要求。在社会主义管理活动中突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强调人民的重要作用,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对我国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的实践问题。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民在社会生产力的诸要素中,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是改革开放的主力军。改革和开放的目的就在于改革对生产力的束缚,为发展生产力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和机制,就在于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大力推动先进文化的发展繁荣。而改革和完善管理思想和模式不仅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关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关键问题,是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

    二、以民为本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选择

    管理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活动。这个活动受人类社会各个方面的制约,也波及和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始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由此构成的生产方式决定着管理思想和模式。其中,由一定生产关系构成的社会制度对管理思想和模式的形成、运用和发展起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制度也要选择或创造适应自己发展所需要的管理思想和模式。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体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要与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目标相一致,与科学管理的理性原则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因此,我们的管理思想和模式要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相一致,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必须高度重视管理,这是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心一环。社会主义的民主管理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一定范围内以至整个国家实现直接结合的基本方式。只有通过这种结合,才能使劳动者真正关心生产和工作效率,关心个人和群体的劳动成果,从而可以在根本上解决持久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指出:“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这是十分艰巨的任务。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一个党所能实现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

    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的管理思想同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具有一种内在的一致性。综观历史进程,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科学的管理思想是与社会化大生产一起发展的。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曾萌芽并发展于资本主义,而以民为本的管理思想却孕育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中,这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这种探索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以民为本管理的法律依据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不论是法律上,还是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管理者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管理经济、政治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公仆,管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管理者的责任。所以,人民对任何部门的管理者都拥有推荐权、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知情权。因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必然在管理方面进行民主管理,这是以民为本管理思想的实质,也是社会主义管理的本质内容。

    必须努力创造人民管理的条件。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是人民管理的前提条件,但能否真正发挥人民的管理职能,则需要其他条件配合,其中包括普遍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熟悉管理程序和专业知识,懂得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并具备参与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规范等。因此,创造条件,鼓励实践,在管理实践中提高人民的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和管理素质,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激励人民关心、参与到对国家、对企事业的管理工作中来,使他们既有愿望,又有能力去开展民主管理。为此,灵活地选择人民管理的组织形式尤为重要。

    人民管理是社会主义管理的本质特征和一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基层自治组织如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都要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各种形式的机构,基层自治组织起着组织、动员、教育人民参加民主管理的作用,起着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起着支持各级组织的工作和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作用。这就需要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组织的实际出发,灵活地选择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对经过实践检验效果好的人民管理的组织形式,必须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

    必须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是通过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来体现和保障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力,提供了有益的条件和保证。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从人民群众中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他们来自人民,并能随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因此,在讨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时,能充分代表和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这样,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也得到了体现。实践证明,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也是以民为本管理的法律依据。

    四、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是以民为本管理的文化支撑

    中国管理的现代化既不能西方化,也不能日本化,而只能是中国化,即中国特色的管理现代化。但是中国管理的现代化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人类管理经验与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发达国家先进管理经验的运用和再创造。因此,学习和借鉴各国先进的管理是必要的。对于各国的管理经验,必须针对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加以修改和调整,并创造性地运用。托马斯·彼德斯在《致中国朋友》的信中指出:“你们创造出来的成功的解决办法,必将具有中国特色,反映出中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标及实际情况;我们发现的新的解决办法则要反映我国的实际情况。”索尼公司总经理盛田昭夫也希望中国同行在阅读他的管理书籍时应当注意到,他的书中的“一些部分不能直接用于社会体制不同,且拥有十亿人口的中国”。他希望中国朋友“有选择地吸收一些有助于中国现代化的经营知识”。西方国家的经济管理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不能“把从共同的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

    对于国外经济管理中反映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东西,我们不能盲目引进,而对反映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普遍规律的东西,则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如果把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管理方法也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而予以排斥,那是错误的。我国的工业化历史还不长,水平也不高,企业、事业以及各方面的管理科学化程度不高,基础还很薄弱,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乃是提高我国管理水平所必需的。我们不能因强调职工在企业经营行为中的主导性而否认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不能因体现人民的主人翁权利和利益而否认契约关系的必要性。在管理中应注重社会的契约化、法律化和理性化。管理的严密化、定量化和硬科学化是西方管理发展的趋势,其中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我们必须在管理过程中充分培养人的科学精神和人文关怀,牢固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观念。这是重视和加强管理,促使管理科学化的必备条件。

    同时,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都不可能脱离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管理方面的学习和借鉴必须立足于自己文化传统的基础之上,只有汇入本民族的文化中,与管理实践产生联系,被人民群众所掌握的思想才能生根、开花、结果。历史不是包袱,而是财富,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的文明留下了宝贵的管理经验和思想,这些在新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加工、改造、提炼、升华,成为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我国传统思想中就有正己正人,成己成物的观点。《礼记一中庸》曰:“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即端正自己与他人,成就物业为自我。若将其运用于管理,则意味着最佳的管理行为都应是以双向约束为基本要求,不仅约束他人行为使之端正,同时也为了使自己行为得以规范。先哲们认为,“正己”为“正人”之前提,若连自己都不能“正”,岂能侈言正人。故孔子在《论语》中指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只有正心、诚意、齐家,方能治国平天下。所以一切管理行为的目的都以己和物双方为目标,仅以“成物”为目标无疑是片面的。“成己”是自我价值实现的一种社会行为,是自身能量最大限度的发挥,是合乎规律的行为。这只能在社会进步之中,只有通过社会实践,即包括各种模式的“成物”来实现。所以管理不能是单一物质的,而必须包含着深刻的人文精神,必须以人为中心,否则,便不能称之为是合理的、科学的、先进的管理。

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篇(5)

关键词:社会建设;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社会管理

党的十报告,是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纲领性篇章。十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1]这段话充分论述了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强调了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只有搞好了社会建设,社会稳定与和谐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而和谐社会一定是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价值标准的社会,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深层目标,是要把公平正义落实到我国宏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的方方面面。[2]因此,社会建设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理应成为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

一、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对加强社会建设具有极大意义

近年来,各级政府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摆在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也切切实实为百姓做了许多大事好事实事。但是,老百姓似乎不领情,反而有很多意见,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情况下,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问题却反而大量增加。为什么会这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和实现。

2011年9月15日,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了中国首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报告》指出,中国五大矛盾正处于从潜在风险向公共危机转化的临界点上,极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中,贫富差距悬殊、收入分配不公、公共资源与服务不均衡,腐败问题严重、急剧上升、社会仇视心态凸现等矛盾和问题,本质上就是呼吁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才能真正提升人们的幸福感。孙立平教授认为,公平正义比民生还重要。[3]因为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社会财富分享,民生状况实质上也是改变不了的,或者说改变是非常有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对加强社会建设具有极大意义。

十报告明确提出“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平等、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1]在社会建设中,努力实现社会资源、社会机会、社会财富的公平合理配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也是社会建设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说,社会建设搞得好不好,就是看社会公平实现得如何。如果没有公平正义为道义基础,处于弱势的群体将更加无法获得社会资源、社会机会,那么所谓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是很难实现。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等也提出要对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实施补偿性公正原则等,都是力图通过政府行为减少社会发展不公平现象,加强社会建设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十报告再次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使得改革发展的成果能够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坚持在社会建设中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让社会资源、社会机会的配置更为公平合理,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水平,让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才能更好的保障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并合理分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实现社会建设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

民生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石,也是当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多发的主要原因。老百姓尤其希望在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事业领域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与机会,期盼这些关乎衣食住行等民生问题得到较好的改善,尤其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社会建设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公平问题,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贫富差距拉大、司法不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社会资源、社会机会分配的不合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等让老百姓对我们的政府很有意见。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成员在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不公平,很容易导致不满情绪的产生。这些不满情绪在没有及时、合理的疏导下很容易激化,演变成,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改善民生,关键在于通过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达到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更加合理的配置。[2]只有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保障和改善民生,其实质就是要让社会成员尤其是让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发展的社会资源和机会,更加公平的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落实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力量,也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是否落实、社会建设成效如何的试金石。

党的十报告特别注重在关系老百姓衣食住行等民生领域,如教育、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等,更加合理的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尤其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农村和贫困地区,例如,十报告提出,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真正实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这个主题。福建在近期召开纪念同志才溪乡调查8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革命老区发展步伐,让广大老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便是这个主题的生动体现。

民生问题,最本质的就是关乎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关键就是如何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的问题。现在,正值全国上下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我们更应该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困难和需求,真正解决好、落实好民生问题。同志非常重视民生问题,认为“群众的生活问题,就是一点也不能疏忽,一点也不能看轻。”[4]只有本着这样的亲民爱民的态度,才能真正地为群众所想,办好群众的事情,使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关注与满足,使人民能够参与到社会发展中,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三、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是实现社会建设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孙立平认为,社会管理的真正目的是改善人类的生存状况。[5]因此,在社会建设中,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才能够有效的推动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配置,才能够更好的推动社会发展,为社会成员、社会组织提供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在社会建设中不断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使社会更和谐,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是重要的保障。

当前,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这么好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却不断增加,社会风险加大,社会管理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尤其是我国目前处在转型期,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强有力的阻力,如何在社会中建立规则和秩序对权力进行制约,对既得利益集团进行约束,如何使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等问题都是相当难的,都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总书记曾经指出:“公平正义, 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6]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通过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调整社会中各方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才能实现社会建设中的公平正义。

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应注重实现社会管理体制的公正设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们在经济领域收获甚多,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多元利益主体以及利益分配与资源配置的不公正导致利益分化的加剧,从而增加了社会风险、社会冲突、社会分歧。如何在市场经济下解决由此引发的财富分配不公平,地域、行业发展不均衡问题而导致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冲突?社会管理体制的公正设计是关键。在这种体制内,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争取各自利益的权利是平等的,同时能够创造条件让他们获得社会资源与社会机会的能力更为接近。只有在社会管理中真正树立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真正以人民期盼、需求为念想,处理好解决好人民的生活困难、利益问题,才能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应大力发展良好的社会组织体系。我国的社会组织发育严重不足,而且现有的社会组织大多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缺乏自治能力与民众基础,在公众中的公信力严重不够。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要注重提高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因为一个正常的社会需要这样一种自组织能力,以应对可能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以使社会生活能够有序进行,降低社会转型的风险。[5]大力发展良好的社会组织,各级政府应给予更多的扶持与尊重,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壮大、依法自治。同时,要加紧对公民意识的培育,使社会组织能够承担起制约权力、理性表达百姓利益诉求、维护公民的权利。

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应加强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当前中国在全球化进程加速和高科技发展的大背景下,市场化改革下出现的利益分化、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是必然现象。如何化解矛盾、应对风险、控制冲突、维护治安、给予人们足够的安全感是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关键是建立机制,将矛盾及时疏导、化解,减少社会焦虑,加强社会风险的控制,提供给人民足够的安全环境。同时,“正像在财富分配中要体现公平正义一样,在风险的管控上也要体现公平正义。”[2]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使得社会在风险管控的资源配置上也体现公平正义,进行合理配置,这才是真正实现在社会建设中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理念。

总之,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特征,是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也是贯穿于社会建设各个层面的核心价值理念。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合理的社会资源与社会机会的配置;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生;没有公平正义,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在社会建设中要坚持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使得改革发展的成果能够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理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郑杭生.抓住社会资源和机会公平配置这个关键――党的十报告社会建设论述解读[J].求是,2013,(7).

[3]孙立平.政府的第一要务是维护公平正义[J].今日中国论坛,2011,(5).

[4]尤权《坚持群众观点 弘扬求实精神――在纪念同志才溪乡调查8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福建日报》[N].2013年8月12日.

[5]孙立平.走向积极的社会管理[J].社会学研究,2011,(4).

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篇(6)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三)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三)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四)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五)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六)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七)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篇(7)

关于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目前法院多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程度较高,调解概率极低。探究成因,不仅只是因为物业管理的案件类型新颖,更主要的是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较为不规范,尤其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各家所持观点不一,学界也争讨不休,尤其对其是否能构成无因管理难以定性,成为司法难题尚待解决。本文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单从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入手极易造成制度的泛华和概念的模糊,某一种制度的设立,绝不可能是孤立的存在,都有一定的适用范畴,一旦超出这个适用条件,其定义及构成要件也必然因前提缺失而导致判断错误。因此,讨论物业管理上的无因管理构成问题,不能只机械的看问题,而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实质与核心,尝试从多视角分析,比如采取合目的论等突破方式,来正确把握无因管理的制度价值和精神实质。

关键词

物业管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合目的性

无因管理属于债法范畴,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于物业管理来说,当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委员还没有成立起来,物业服务企业只能通过与开发商续签合同,而合同的效力归属却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完成楼盘开发和出售后,多数已经退出,此时的续签合同往往被耽搁。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在未续签合同的前提下仍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这就形成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此时的债发生的原因究竟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则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目前争议最多的就是无因管理说,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所在,即无因管理是否构成前期物业管理的债的发生原因,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可以以无因管理为由请求业主物业服务费用,这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出科学合理的结果。

一、定义及其构成要件视角

无因管理在中国《民法通则》中没有给出严谨的定义,只是说在他人的事务被别人管理,但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这个定义没有在法律制度上确定无因管理的特征,所以就给人的感觉是无因管理这个名词在法律中是宽泛的,不严谨的。无因管理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了三个基本要件:一个方面,在客观上有两个要件。第一个要件为“没办法规定或者约定的事情,但又是必须做的事情”。无因管理的成立第一就是要有无因性,即在法律上没有义务但又必须进行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没有法定义务,或者说没有签订义务条款无约定义务的管理。约定义务是指合同或者约定(包括口头约定)对当事人负有义务,如被管理人与管理人之间就是约定义务,这种情况下不是无因管理。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没有存在类似这种约定或者管理合同的情况下的管理,才能被称为无因管理。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而且这种管理的法律责任绝不是死板静止的,是会随着各种不同可能而变化和发展的。如果刚开始不是无因管理,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如开始的约定时间已到,但这种管理的义务还在,此时已是无因管理了。以前在物业管理的约定中存在过这样的纠纷。在一个小区中的物业管理,建设过程中是先由开发商选定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建设期间的管理合同,在小区建成后,日常的物业管理合同还没有签订,在合同到期后新合同未签订前这段时间就属于无因管理,这段真空期是没有法律约定的。因此开发商在选定物业的时候,应该对这段时间的真空期做出应有的安排,保障业主和开发商共同的利益,这在物业管理中具有很重大的影响,也是在小区建设期间与业主使用期间对接的一个纽带。前期的建设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谈的,业主没有参与进来,所以在履行过程中难免会与业主发生一些纠纷。从这方面讲,无因管理在物业管理中的第一要件是满足的。无因管理还有个条件,为管理别人的事务,建设期间的签订的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并没有和开发商续约,但依旧在履行着管理的义务,这种管理没有约定,而且管理的也不是物业公司的事务,是开发商与业主的事务,属于“他人事务”。从这个方面讲,第二个条件也是满足的。

另一个方面,要具有管理的意思,指的是管理人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利益,所产生的行为结果也是他人的利益诉求。利益指的是管理人通过履行管理义务,获得一定的收益,也使自己避免了因疏忽而损失掉一部分利益,亦即只要是为他人管理实务,最终利益归属于他人,一般都会产生一种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判断一个物业公司是否为业主着想那就应该从它的动机与产生的结果两个角度来看。动机上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的无因管理主要是想获得下一期的物业合同,也避免也使自己的员工失业,并扩大了自己的业务范围。从结果看物业公司实施的管理避免了业主的损失,为业主谋取了福利。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无因管理避免了业主的损失,是利于他人的,即成立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第二个条件是成立的。总之,就定义而言,不将无因管理制度放入特定的范畴之内,在某种情况下物业管理中的无因管理是可以存在的。但是这只是一种生搬硬套定义和构成要件的论证,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判案也是机械的套用此法从而得出片面的结论,笔者认为这都是不可取的,债的关系应该从多层次,多视角去分析,其定义与构成要件要谨慎而严格,其制定一定要结合单项制度的立法目的,融入到特定的范畴之内,才能得出确切的答案。

二、从合目的论视角

如果机械的套用无因管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物业管理中的无因管理看似是构成的。但是这种视角有着致命的缺陷,即没有将阻却违法事由考虑进去,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属于断章取义的生搬硬套。探究无因管理这项制度的本质,可以发现,无因管理制度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属于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繁育他人事物,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只不过法律规定将其设定为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正因为如此,无因管理才能够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才成为了债发生的法定原因之一。因此,不能割断这种法定目的性来机械的来判断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起码对于无因管理这种制度在物业管理这种新颖性案件中的应用中,得综合衡量多方成因,从正当性成立的基础去做深入探讨才更合理,同时也说明无因管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之法律规定过于滞后,有修法条之必要了。

从合目的性视角来看,强加无因管理法定之债是需要正当性基础的,而不是简单的出于利益均衡和公平原则考量,而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考量,是为了保护及鼓励社会互助和危难救援救助,体现了社会互助的道德理念。在此基础上设定一定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将干预他人事务正当化,从而达到社会上互帮互助和不干涉他人事务之间的平衡。其本质就在于对个体意思自治的弥补和扩张需要,既是为保障个体利益,也是对个体自治的弥补和尊重,最终达到保障管理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双赢的目的,是一项法律制度,直接形成一种法定之债。但是这种法定之债和其他债的形成原因一样,都有严格的限制的。要想形成债的关系,则必须要求利益双方存在信赖给付关系或者将存的信赖给付关系,这种信赖给付关系是为了确保当事人之间有稳固的诉讼法律地位,这种敏感性决定了债的关系必须得有严格的定义和明确的范畴。物业管理中无因管理制度也属于债的原因之一,其成立的前提也必须在这个严格的范畴之内,任一套用不成熟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就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破坏,违背了民法本意。所以说,无因管理的成立,也得如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等制度一般,适用非常严苛的范围,制度更为严谨的定义及构成,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导致物业管理案件矛盾频发的根源也正是如此——无因管理却缺乏一个严谨的法律定义,应用到物业管理这个新颖类型的案件,必然会出现概念模糊不清,构成要件适用模糊的缺陷。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有随意扩大无因管理适用范围的现象。部分学者在课堂中甚至无视无因管理制度的构成要件,随意用该项制度来分析解读案例。举个例子,一高校向本校教师出售经济适用房,一新教师欲购买一老教师所有的带装修二手房,老教师欲在房款之外收取一定的装修补偿,在这个案例中,老教师装修时没有为新教师管理事务的意思,因此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又比如,在张三出国期间,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就将张三的普通花园改造成欧式花园,虽将房价提高不少,但张三回国后,表示自己不喜欢欧式花园,更喜欢原来普通花园,在这种情况下,李四的管理行为明显违反了张三的意愿,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从合目的性视角来看,无因管理制度鼓励了社会互助,弥补了意思自治的缺陷,最终保护了意思自治和个人利益。因管理制度获得正当性的重要基础即在于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并有将管理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该意思表示就不能说它是无因管理。此时不光只看其是否符合无因管理的客观构成要件,还要考察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表示。他应当意识到有关“事务”是他人的并且希望获得补偿,他的行为不能单纯的出于慷慨,也不能仅仅为个人谋利益。下面再来分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届满后的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性质,亦即判断其是否符合无因管理的目的性,是否符合保护及鼓励社会互助等助人为乐的精神。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独立企业法人,自主经营、主负盈亏。而所有的商事主体都是以自己盈利为目的的集合体,并不属于公益性组织,目的绝非弘扬好人好事。再看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案例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通过这项规定可以看出,假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届满后的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则物业服务公司只能向业主请求支付提供物业服务的必要费用,并不能收取额外的盈利费用,这必然不符合商事主体进行上市活动的目的,与前期业主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也不符合,严重违背了无因管理的宗旨。

三、最终结论:物业管理服务期满的后续管理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在于它反映了一个或一些目的,除非了解法律的目的,一个人便无法准确理解法律的意思”。“法目的论的分析是一种解读法律制度的思路,该思路从法律制度产生和运作的理由入手论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目的和理由,同时为法律制度的存在寻找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基础,对于深刻理解法律制度,尤其是对于拨开法律形式逻辑和形式规则的重重迷雾,清晰把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准确的运用法律制度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立法中对无因管理的规定较为简单,未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界定,仅规定了管理人的相关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物业管理等等涉及新颖性法律问题出现之时,必须要从多视角必须多视角,谨慎把握无因管理的认定。即使从客观效果上是有利于本人利益的,但本人主观意愿上不接受的管理也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除非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且这种保护也不能违背个人意思自治原则。应严格区分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履行。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管理行为就构成无因管理,但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后,如果管理人的行为不够恰当,那么就可能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不履行的问题,而不是无因管理本身是否适法。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时,必然要求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是与无因管理的宗旨不符的,因此,物业管理服务期满的后续管理并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李先波.债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9.

[3]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法律出版社.2009.

[4]陈文.物业服务合同若千法律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4(4).

[5]蒋云蔚.论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社会科学.2009(10).

[6]李洁.论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山西大学学报.2005(5).

[7]王秀芹.无因管理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8][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