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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6 16:26:07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1)

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外贸企业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尽管由银行提供信用,但它仍旧内潜着很大的风险,本文总结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风险,希望能对我国外贸公司选择结算方式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2)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3)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4)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5)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拒

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3]叶玉红.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的处理及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6.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6)

关键词:边境贸易 人民币国际化 结算 外汇核销

一、人民币国际化在边境贸易中的地位

(一)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以人民币做为结算货币的数量正在逐步提升,同时在结算中地位不断加强。边境贸易已经逐渐从最简单的以货易货方式发展为以美元为主多种外币为辅的贸易结算。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与周边国家在人民币结算方面的合作,通过签订双边人民币结算协定,明确双方开户银行可以相互开立账户,规定人民币结算的具体程序和条件、跨境现钞调运等问题。这些制度人民币结算量在边境贸易的地位,过去大量存在的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也被渐渐引导到银行体系中,促进和便利了边境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蓬勃发展,人民币在边贸的结算中日益成为主要货币。

(二)“地摊银行”对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市场的作用和影响

边境贸易兴起之初,我国主要的结算方式是以货易货(如:在中俄边贸中的“衣服换农药”),伴随着边境贸易的扩大,货币的结算成为边贸结算的主体,除了传统的易货交易、现金交易、存款账户结算及国际结算以外,边贸结算中还出现了另外一种“地摊银行”结算方式。特别是在中越贸易中,由于人民币和越南盾是不可自由兑换,且芒街市的银行不开办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币币值稳定,因此,在边境贸易结算中被大量使用,这使得从事货币兑换的“地摊银行”应运而生。但是 “地摊银行”帮助进出口收发货人逃避海关监管,影响汇兑政策和外汇管理的正常实施,从一诞生就带有非法性质,为整顿金融秩序,政府也进行了长期的打压,“地摊银行”的总体数量急剧减少。但是“,地摊银行”这种形式并没有在打压中消亡,相反,他们以“民间银行”的形式继续出现。有的分散式的个体银行摊点已经向着规模式经营实体发展,甚至已经形成了少数实力雄厚的金融实体。它们的经营理念和组织形式套用银行管理模式;经营范围从主要以货币兑换为主发展到异地汇兑、货款结算和贸易融资等具有银行性质的多项业务;不仅如此,他们还根据央行公布的人民币和周边国家货币对美元现钞的比价,算出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的交叉汇率,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浮动。“地摊银行”经营灵活,实力雄厚,诚然已经成为了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市场汇率的制定者。

二、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币在南北边贸结算中地位不同

近年来人民币在南北边贸结算中地位不同边境贸易中人民币支付比重大幅上升,但是对不同的地区的边境贸易而言,人民币的地位并不相同。在南方边贸结算中,人民币的结算比较普遍。但是,一方面由于人民币只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海关不将其作为报关币种,采用人民币签订的合同还不能在海关电子系统上申报,这在客观上限制了人民币计价结算;作为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商业银行出于汇率风险考虑,通常也不会授权口岸支行在人民币账户上保留余额,在每日营业结束时,必须将人民币账户内的余额兑换成美元,这种繁杂转换的手续,不利于本币结算业务的开展;另外,我国周边国家的货币与人民币一样,也属于国际上不能够流通的“软”货币,在许多边贸结算中美元这样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硬货币仍然是受欢迎的。特别是在北方边贸结算中,人民币的使用还是很有限的。

(二)人民币以现金形式的结算的比重较大

边境贸易中,出现大量的边境小额贸易。由于是小额贸易,现金结算是由于边境交易的需要,在边境贸易结算手段不足的条件下,人民币现金跨境流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结算手段不足带来的矛盾。但是,随着边境贸易量的扩大,人民币现金在边境贸易中的使用不再只是最初的简单动机,伴随着纯粹的方便贸易结算的目的,还存在着大量的投机、价值储备等目的。这些非交易动机的大量人民币跨境流动助长了非法外汇交易,如,为洗黑钱创造了机会,加剧了内地资本外逃,扩大了国际收支统计误差。

(三)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仍处于试行阶段

近年来,人民币处于不断升值阶段表现坚挺,在周边国家信誉度高。特别是中越贸易货物出口商在与我国的边境贸易中乐于使用人民币,经过长期的贸易积累,他们手里拥有了数额不小的人民币,有能力用人民币从事货物进口。但是,按照我国对外贸易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一般以外汇,主要是美元计价和结算,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汇和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但是如果按照人民进行交易,按现有的贸易政策,进出口货物贸易商用人民币收汇,将无法退税。税务机关是按货物海关监管编码(HS)计算退还出口货物国内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单位只有一般货物报关出口以后凭据出口收汇核销单,才能向海关办理结关手续、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如果出口货物不能换回外汇,就无法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所以也就无法办理退税。但是又由于海关规定出口货物需要以外汇结算才能退税,导致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从而大大降低了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使中国出口商品在边境贸易的占有份额逐步降低。目前,人民币已逐步成为与我国开展边贸的大多数国家可采用的结算工具,如果长期对边贸人民币结算退税进行限制,客观上阻碍了边贸的发展。在现阶段一些边境地区,外汇管理局边贸进口付汇备案及核销报审业务数据与当地海关、商务局边贸进口数据相去甚远。这一方面说明大量的边贸结算游离于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监管之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对边境贸易的发展已经构成阻碍,从而构建人民币退税的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篇(7)

关键词:边境贸易 本币结算 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加上上海合作贸易组织在中亚地区的桥梁作用,使得我国与中亚五国的经济贸易合作中创造了有力的条件和机遇。其中,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边境贸易的发展比较突出。

一、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边境贸易发展现状

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贸易一直处于新疆对外贸易的核心地位。2005年以后新疆与哈国之间的贸易量占到新疆对中亚地区贸易总两的的70%以上。新疆和哈萨克斯坦贸易的经贸合作关系建立以来,除了贸易量较大以外,贸易的稳定性较强,而且长期处于一种增长的趋势。

从上表可以看出表,新疆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贸易总量总体趋势处于增长状态,而且贸易量无论从进口还是出口总量都处于上升趋势,2012年的贸易总达到了2012000万美元,同比增长了47%,是2008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2倍。从贸易稳定性和增长趋势来看,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哈萨克斯坦一直以来是新疆最大的贸易伙伴,为两边的贸易市场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中哈边境贸易中的本币结算现状

近年来,随着中国和中亚五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关系的密切,尤其是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边境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哈双边贸易中推进了坚戈和人民币本币结算业务,使得两国边境地区的经济进一步发展。2005年12月,中哈两国中央银行签订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人民银行关于边境贸易银行结算协议》 。到了2010年新疆被确定为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区域。新疆被确定为对外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前,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双边贸易未建立本币结算渠道,主要以人民币和坚戈现金形式在跨境贸易中流通,但这种人民币和坚戈的现金形式的结算使用范围很小。边境贸易出口结算方式有现汇结算,以美元为主的现钞结算和进口报关单抵扣结算等;而进口主要以汇款或信用证等现汇方式结算。2010年6月人民币和坚戈跨境结算业务正式挂牌。据统计,截至2011年10月底,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在两国边境贸易中完成了94笔本币结算业务,结算总金额达到了4434万元,但是结算总金额占比不到贸易总额的千分之一。

三、新疆与哈国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新疆与哈萨克斯跨境贸易中的本币结算业务的正式挂牌,使得两边人民币跨境业务和人民币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到目前为止,本币结算中人民币与坚戈现汇业务发展情况比较缓慢,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边境贸易本币结算仍然存在操作和政策等方面的问题

1.中哈在边贸中的本币结算业务仍然不活跃。首先,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文化差异,两边口岸的地理位置,哈萨克斯坦边贸结算对美元的依赖等因素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民币结算的发展。其次,在中哈贸易中两国进出口主体均喜欢以自由兑换货币进行结算,导致银行间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缓慢。因此,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哈萨克斯坦尚未普遍开通,跨境流出的人民币很少,出现了人民币结算业务不活跃的现象。

2.双方的金融体系存在制约本币结算的因素。首先,中哈两边的银行体系的操作方面存在了一些不足之处。由于坚戈不是国际流通货币,在银行操作系统中没有货币这种币种,无法直接进行人民币和坚戈的清算,另外一方面,由于中哈银行操作人员对本币结算业务不熟悉,缺乏相关方面的职业培训等原因制约了本币结算业务的发展。其次,中哈上边的边境贸易结算中仍然依靠汇率套算。目前,哈萨克斯坦和中国的边境贸易中,虽然签订了贸易合同,但是结算业务仍然倾向于美元结算。长期以来,新疆和哈萨克斯坦贸易中的汇款和现钞等方面均用美元来进行结算。比起人民币结算,双方采取用美元进行结算比较稳定,而且比较熟悉这种操作模式。因此,人民币结算方式就遭受到了各种阻力,双边贸易结算中仍然存在了依靠汇率套算的现象。再次,本币结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银行风险。中哈两国市场并没有普遍使用人民币和坚戈的直接清算,只有在民间少量使用。因此,中哈两边建立的结算渠道会产生一定的运行成本,为了弥补这种损失,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高价收费标准,结果会导致客户资源的流失。同时,会遭受汇率风险,还要承担调钞费用。最后,哈萨克斯坦的金融体系存在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薄弱和金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并制约着人民币结算在哈国的普遍发展。

3.相关政策制度不健全。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实现本币结算业务以后,出现了相关政策的不到位,并且制约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中哈跨境贸易中在新疆出口企业无法享受退税政策,并且还尚未调整人民币现钞和外汇现钞的出入境管理办法,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商业银行继续推行人民币结算和企业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的现象。另外,中哈两国制度安排上存在着矛盾。根据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两项规定存在了相矛盾的要求。

4.中国新疆与哈国本币结算应具备的基础条件不完备。中哈边境贸易本币结算业务的基础是中哈双方建立美元账户行关系的同时,建立本币结算账户,但双方的商业银行均没有建立行关系。由于没有具备开展本币结算的基础条件,因此无法在哈萨克斯坦进行人民币储存,不能直接人民币和坚戈兑换,双方的进出商不能直接将人民币转给对方,进而制约人民币的跨境流动。

四、对新疆边贸中发展人民币结算的对策建议

1.加强中国新疆与哈国双方金融机构合作。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金融合作刚起步,因此很多方面需要不断地改善和补缺。采取新疆与哈国双边货币互换,建立支付体系等方式,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要解决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边境贸易中的结算问题,就应该加强双边商业银行间的合作和业务的联系,不断扩展合作范围;对哈萨克斯坦贸易提供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或国际保付业务,为中国与哈萨克斯坦贸易打通结算与资金通道。支持信用卡支付机制等方式和手段来发展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金融合作,从而保证双边边境贸易持续发展。

2.增加哈萨克斯坦人民币的存量。哈萨克斯坦是新疆最大的贸易进出口国家,加上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已经签立了人民币与坚戈互换结算的相关协议,因此,应该加快银行间货币互换业务的发展,促进合作的积极性,对哈萨克斯坦提供贷款,使中国的企业了解哈萨克斯坦市场,并使人民币尽快融入到哈萨克斯坦金融体系。同时,允许哈方到新疆来投资,用坚戈支付出口商品贷款,从而增加哈萨克斯坦人民币坚戈的存量。

3.借助政府机构的制度安排,推动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贸易合作中,各国政府要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提供对经贸与金融合作有利的制度安排。双方借助人民币和坚戈互换结算业务相关协议,使人民币结算成为两边合法的结算方式;政府要制定本币结算的跨境汇款,银行结算,报关币种等实现方式。另外,要支持哈萨克斯坦在新疆各家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政府机构大力支持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促进商业银行进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增强经济开放中的风险防范能力。

4.建设新疆口岸金融服务基地。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依靠金融结构和政府结构支持的同时,也依靠口岸金融服务的完善程度,口岸金融服务的建设对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边境贸易中的本币结算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因此,应该大力支持新疆口岸金融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和建设。为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在口岸地区开设区域性银行的准入机制,支持银行体系在口岸提供金融服务;在口岸地区发挥我国商业银行的作用,促进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到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本币结算业务中,并创造畅通的本币结算通道;同时,借助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扶持,为商业以后开展出口信贷提供保障,争取在口岸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小额货币兑换点,支持口岸中小企业发展,支撑人民币跨境结算;新疆与哈萨克斯坦政府应该参与到发展口岸地区金融服务,并提供必要的政府财政支持,放宽外资银行的准入渠道,形成全方面的金融服务竞争机制,全面支持新疆口岸金融服务基地建设。

参考文献:

[1]玉素甫.阿布来提.人民币与中亚五国对外贸易中计价结算问题的研究[j].俄罗斯研究.2008(1)

[2]外力.依米提.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边境贸易的发展研究[j].国际贸易.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