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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价值的含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2 16:18:20

资金价值的含义

资金价值的含义篇(1)

关键词:贴现现金流量法;股东现金流量法;项目评价;投资价值评估

一、实体现金流量法与股东现金流量法

实体现金流量法是以企业实体为背景,确定项目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用加权平均成本为折现率评价项目可行性的方法。股东现金流量法则是以股东为背景,确定项目对股东现金流量的影响,用股东要求的报酬率为折现率评价项目的方法。任何一个利用了负债筹集部分资金的公司投资项目都可以通过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评估同一项目的可行性。即站在公司实体的角度和站在股东角度,虽然从原理上讲两种角度评价的结论没有性质上的差异,但却常常使理财人员混淆其在应用上的差异,并因此而得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在实际应用上述分析技术时,往往容易忽视不同分析角度存在的对应关系,以至于作出错误的判断,如将股东内含报酬率与企业实体下的加权平均成本(此中包含债务资本成本)进行比较而得出该方案比临界点状态更有吸引力结论,或将债权人内含报酬率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比较而得出该方案比临界点状态要差的结论。

对于股东权益来讲,由于其利用负债融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受杠杆作用就必然比原始现金流量的风险大,这就需要一个较高的风险调整贴现率,即股东要求的必要报酬率(股东权益成本)将会提高。而对于债权人来讲,债权人的利息是相对稳定而低风险的。因此其现金流量的风险低,债权人要求的报酬率(债券资本成本)也就低,就公司实体来讲,其现金流量的风险介于股东权益和债权人之间,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含义就是要保证每个资本供应者都获得等值于其机会成本的收益。如果注意到现金流量与相应折现率之间的对应关系,则无论采用股权现金流量还是实体现金流量评价项目得出的结论都是一致的。必须指出的是,股东现金流量法的主要问题是:

1.股东权益的内含报酬率会随着所用杠杆作用的大小而变动。

2.由于采用负债融资,股东现金流量的风险将会包含财务风险,股东要求的报酬率(股东权益资本成本)不但受经营风险的影响而且受财务杠杆的影响。一方面我们要考虑负债融资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股东权益报酬应随财务杠杆大小发生变化,但是要估计股东权益成本应随杠杆作用变动多少,却是十分困难的。

而站在债权人角度考虑采用债权人现金流量评价项目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的终极目标是保证其债权本息的安全性,其对投资索取的现金流量仅是本息。而对投资的“剩余价值”并不关心(除非影响到他们的本息安全性)。因此也就无法从此角度考虑投资的真正价值,或投资对股东财富的意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较好的办法是将投资和筹资分开考虑,首先站在公司实体的角度评估投资本身的经济价值,而不管筹资的方式如何,如果投资项目的内含报酬率大于加权资本成本,即能产生正的净现值,然后再去处理筹资的细节问题,筹资只是如何分配净现值的问题。

二、名义报酬与实际报酬

在估计投资的现金流量时,若存在明显的通货膨胀的影响,则又会出现实际资本成本与实际内含报酬率,名义资本成本与名义内含报酬率的对应关系,在实际决策时,投资者通常无意之中已将通货膨胀因素包含在资本成本(或贴现率)中而在估计现金流量时,却未专门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这种不当的匹配的结果是使公司作出投资决策时过于保守,尤其是关于长期资产的决策与评估。

通货膨胀下的资本预算的关键是始终只对同类的量做比较。当现金流量是名义值时,应对应名义贴现率,而当现金流量是实际或稳定币值时,应对应实际贴现率。

从上述分析来看,从原理上讲,只要注意内含报酬率与资本成本间的对比关系,两种比较结果都不会影响投资的选择,但在实际应用中,较好的办法还是利用名义现金流量计算的名义内含报酬率与名义资本成本进行比较作出选择。若使用实际资本成本与实际内含报酬率比较不仅增加计算量,而且因为其复杂性也会增加出错机会。

三、期权价值的作用

期权是指不附带义务的权利,它是有经济价值的,在财务上,一个明确的期权合约经常是按照预先约定的价格买卖一项资产的权利。

广义的期权不限于财务合约,任何不附带义务的权利都属于期权,就资本预算而言,通常在决策者选定了某一项目后,并不会就此袖手旁观,任由事情的发展变化,而是在其有能力改变项目的情况下,充分施展其“后续选择权”(即期权)。控制项目效益的发展或将可能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如:将投资推迟至较后日期的期权,在需求变动时改变经营规模的期权,当原材料价格变动时改变投入构成的期权以及在最初的投资成功(或失败)后继续(或放弃)投资的期权等,在每种情形下,管理者可以改变投资的性质与范围来对最初决策时未知的新信息做出回应。由于这种权利并不附带义务,因而能增强投资价值。

1.管理者运用贴现现金流量评价项目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往往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些调整和选择,如放弃或推迟决策或根据前面投资情况决定是否扩大投资,这些行为都可能增加投资的实际价值。

2.对投资项目动态选择的过程实质上是管理者充分利用期权调整投资价值的过程,由于期权价值增加项目的净现值。因此对期权的选择有助于管理者正确应对高风险高盈利的投资机会而不至于盲目低估投资价值。

四、忽视风险分散化效应

如果企业每年有很多各自独立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就应从投资组合的角度来考虑项目的风险,并以此为依据确定项目的风险调整贴现率而不是孤立地考察并度量每个项目自身的风险,因为按照投资组合理论,即使每个项目的风险程序都较高这些项目组合在一起,单个项目的大部分风险也不能在企业内部分散掉。

从企业整体角度看,新投资项目自身特有的风险也可以通过与企业内部其他项目和资产的组合而分散掉一部分;而从股东角度看,一部分风险又能被企业股东的资产多样化组合而分散掉,所有这些都应是在合理确定项目贴现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财务成本管理(第一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张云亭.顶级财务总监(修订版)[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资金价值的含义篇(2)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应交税费;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与之前的有关规定相比,财会[2016]22号文件在“应交税费”总账科目下增加了明细科目,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增加了专栏,增设了“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修改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应交税费的报表列报也有改进。财会[2016]22号文件的对于推动“营改增”全面施行、统一规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笔者发现其存在三个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账户设置覆盖不全

1.问题分析。财会[2016]22号文件实质上区分了金融商品业务和非金融商品业务,明确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增值税单独在“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账户集中核算,目的是便于年底汇总清算年度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额,执行多退少补政策,同时也便于执行年度汇总后“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政策。该文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金融商品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核算。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发生非金融商品业务,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但并未规定,哪个科目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业务,已确认投资收益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额。金融商品业务存在先确认投资收益、后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事项。众所周知,金融商品转让将销售额作为征收增值税的依据。按照有关税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卖出价-购入价)+持有期间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是金融商品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持有金融商品期间的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在当期要确认投资收益,并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就是先确认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而后在转让金融商品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事项。对于这类事项财会[2016]22号文件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核算账户,可见该文件账户设置覆盖不全。2.建议与案例分析。显然,借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金融商品先确认收益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额是不妥的,一则金融商品本身不存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二则容易与非金融商品业务的待转销项税额混淆。笔者认为,应另设“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之类的科目来核算此类事项。理由是:转让金融商品时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持有期间所获收益的增值税不应确认为应交增值税;并且转让时可能形成正差,也可能形成大于持有期间含税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的负差,最终是否要交增值税具有不确定性。“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如下:①一般纳税人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间,按确认的含税股利收入和含税利息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②一般纳税人在金融商品转让或到期时,确认转出的增值税。该科目还应进一步按具体的金融商品设明细科目。期末视其流动性,将其余额填列于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或者“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投资单位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间,被投资单位确认分配股利或计算应付债券利息时,投资单位应确认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以及投资收益,其金额是含增值税的,并且增值税在未来转让金融商品时缴纳。对这种业务,笔者认为应做如下处理:被投资单位确认分配股利或计算应付债券利息时,投资单位对其应享有的份额或应收取的利息,按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税率6%分离增值税,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某证券)”“投资收益”科目;未来转让该证券时确认相应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某证券)”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例1:A公司2016年、2017年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①2016年6月2日购入10万股甲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交价为每股10元,交易手续费3000元,手续费的增值税180元。②2016年9月8日甲公司宣告将于9月15日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③2016年最后一个交易日A公司继续持有10万股甲公司股票,每股市价仍为10元。④2017年1月20日转让甲公司股票8万股,成交价为每股11元,交易手续费2700元,手续费的增值税162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1)2016年6月2日购入股票: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甲公司股票(成本)1000000,投资收益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003180。(2)2016年9月8日A公司对享有的股利(销售额的一部分)分离增值税,未来转让时应交增值税额(或有应交增值税)=含税股利收入或含税利息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000×0.2÷(1+6%)×6%=1132.08(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股利20000;贷: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甲公司股票)1132.08,投资收益18867.92。(3)9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的分录从略。(4)2016年最后一个交易日A公司继续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公允价值无变化,无需进行账务处理。(5)2017年1月20日转让甲公司股票,金融商品进销差价(销售额的一部分)为80000元(880000-800000),应交增值税额为4528.30元[80000÷(1+6%)×6%]。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87713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2;贷:交易性金融资产——甲公司股票(成本)800000,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4528.30,投资收益72771.70。同时,确认相应股利收入的应交增值税额905.66元(1132.08÷100000×80000)。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甲公司股票)905.66;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905.66。

二、投资收益核算口径混乱

1.问题分析。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平时每笔金融商品的转让,正差(卖出价大于购入价的差额)按含税收益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负差(卖出价小于购入价的差额)则相反,按含税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月末“投资收益”账户借方、贷方发生额相抵(负差正差相抵),如为贷方余额,即为当月金融商品转让收益,集中分离增值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即当月金融商品转让亏损,亦分离增值税,按分离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不得转入下年抵扣增值税税额,应将该账户余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这样处理存在投资收益口径混乱的问题:“投资收益”账户金额有的含增值税,有的不含增值税。具体包括四种情形:①取得金融商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交易手续费计入投资收益,其金额不含增值税。②前已述及,持有金融商品期间确认的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应是不含增值税的投资收益。③按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平时根据转让金融商品的进销差价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含增值税。④投资单位可能还有其他非金融商品的投资收益不含增值税。2.建议与案例分析。基于以上分析,为避免投资收益核算口径混乱,保证金融商品转让的投资收益和增值税核算的准确性,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坚持逐笔核算投资收益,使“投资收益”账户金额均不含增值税。例2:B公司2016年6月发生下列有关经济业务:①5日从证券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80000股,每股市价8元,购入丙公司股票50000股,每股市价12元,交易手续费共计3720元,增值税223元。②20日,丙公司宣告将于7月2日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1元。③23日转让乙公司股票20000股,成交价为每股9.1元,不考虑交易手续费。④26日转让丙公司股票10000股,成交价为每股11元,不考虑交易手续费。⑤28日,被投资的非上市公司宣告分配利润,B公司按持有的1%股权份额享有利润4000元。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1)5日购入股票,会计处理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640000、——丙公司股票(成本)600000,投资收益37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3;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243943。(2)20日确认股利收入。B公司取得的股利收入为5000元(50000×0.1),是含税股利收入。因为不能确定6月份是否转让及是否全部转让丙公司股票,为了正确核算本期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从含税股利收入中分离增值税,或有应交增值税额=5000÷(1+6%)×6%=283.02(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股利5000;贷: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283.02,投资收益4716.98。(3)23日转让乙公司股票,按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82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160000,投资收益22000。(4)26日转让丙公司股票,按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10000,投资收益10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120000。按增值税相关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应交增值税应在转让时确认。因此,26日B公司还应按丙公司股票的转让比例,转出“或有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56.60(283.02÷50000×10000);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5)28日,确认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4000元。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其股权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股利4000;贷:投资收益4000。(1)(2)(5)的分录中投资收益金额不含增值税,(3)(4)的分录中投资收益金额含增值税。本例中期末显然不能按投资收益账户余额16998.98元分离增值税,应按(3)(4)分录中转让金融商品正差负差相抵后的差额12000元(22000-10000)分离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额=12000÷(1+6%)×6%=679.25(元),B公司2016年6月末分离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借:投资收益679.24;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679.25。显然,在“投资收益”账户中找出含税金额比较麻烦,易出差错,也不科学。为了保持“投资收益”账户核算内容的一致性,应使每笔投资收益的金额都不含增值税,因此,平时转让金融商品时就应分离投资收益金额中的增值税。据此对③④业务的投资收益分离增值税,(3)(4)中分录分别修改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82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160000,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245.28(22000÷1.06×0.06),投资收益20754.72。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10000,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4(10000÷1.06×0.06),投资收益9433.96;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120000。实际上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不具有普适性。其对于专门从事证券短期买卖的证券公司,即对采取购入金融商品全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方法的证券公司比较适合;但对于拥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商品,或拥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商品的企业,则不适合。

三、“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核算内容不全

资金价值的含义篇(3)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书中例23-4设2007年1月1日,甲企业从二级市场支付价款102万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2万元)购入某公司发行的债券,另发生交易费用2万元。该债券面值100万元,剩余期限为2年,票面年利率为4%,每半年付息一次,甲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资料如下:(1)2007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06年下半年利息2万元;(2)2007年6月30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15万元(不含利息);(3)2007年7月5日,收到该债券半年利息;(4)200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10万元(不含利息);(5)2008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07年’下半年利息;(6)2008年3月31日,甲企业将该债券出售,取得价款118万元(含1季度利息1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按新准则,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购入债券

2007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15万元(不含利息)”;这时应当核算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债券交易价格应随着付息日的临近而递增,到付息日前,达到最高点(因为此时价格中已包含了全部利息)。实际价格因受当时市场利率和投机等因素影响,而围绕理论价格上下波动。本例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交易价格应当是102万元(含有全部2万元利息)。书中告知不含利息的价格是115万元,即含利息的价格是117万元,其中2万元是利息。按照公允价值定义(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117万元的债券交易价格才叫公允价值;书中方法把交易价格减掉利息后的余额115万元说成是“债券的公允价值(不含利息)”,这容易引起概念混乱。

同时,用此“公允价值(不含利息)”核算出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不包含利息收益的损益。书中利息收益通过“应收利息”和“投资收益”来单独核算。即在实际工作中,在知道市场交易价格后,还得首先来计算利息,才能进一步计算出所谓“公允价值(不含利息)”。然后用“公允价值(不含利息)”来核算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再用计算出来的利息来核算“应收利息”和“投资收益”。这样核算就将总收益(17万元)精细地区分出利息收益(2万元)和资产交易价格波动带来的损益(15万元)。这是其优点,但使得核算大大复杂化。

更重要的是,由于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时用的是“公允价值(不含利息)”,而不是市场交易价格,所以核算完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之后,债券的账面价值必然等于“公允价值(不含利息)”,必然会低于市场交易价格。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资产的价格,这是一个重大缺陷。

本文主张应做如下核算: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7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70000

其优点是:第一,这样债券交易价格(117万元)就是公允价值,避免了出现“公允价值(不含利息)”概念的麻烦。保持了公允价值含义的统一精确。第二,简便地核算出了包括利息收益和价格波动损益在内的完整收益(17万元)。虽然不像书中方法那样能将两种收益区分开,但这已经满足了收益核算的主要要求了。第三,能保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市场价格一致。

2007年7月5日,收到该债券半年利息。书中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通过“投资收益”核算了利息收益,所以到了本付息日,就不再核算收益,仅仅将应收利息改为银行存款。本法在资产负债表日也已经通过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了包括利息收益在内的完整收益,所以本付息日也同样不再确认收益。从金融学视角看,派息2万元后,债券除息价会下降2万元,即派息意味着货币资产上升和债券资产下降。因此本法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200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10万元(不含利息)”。与上个资产负债表日同理。后半年的利息也是2万元。加上2万利息后,此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还原为112万元。此112万元的公允价值低于此前账面价值115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0

2008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07年下半年利息;与上次付息日同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2008年3月31日,甲企业将该债券出售,取得价款万118万元。本步核算同书中方法一致。

借:银行存款

118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投资收益

80000

同时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40000

贷:投资收益

140000

资金价值的含义篇(4)

【关键词】 租赁; 金融工具; 保险合同; 公允价值; 合同收入

虽然会计概念框架只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列为会计程序,但会计判断早已存在于会计实务中,从会计准则建立之日起,会计判断就成为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其融入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中。Paton在《会计理论》(1922)中写道:“会计经常面临着判断的要求,充满估计和假定。”从会计的整体程序看,判断是对不确定性经济交易和事项性质的认定,确认是决定经济交易和事项以什么要素进入会计系统,计量是确定进入会计系统的会计要素以什么金额记载,记录是规定会计要素及其金额如何归类、加工和登记什么账户,报告是规范由会计记录生成的会计信息如何披露。原则导向会计准则的特点决定了准则的运用需要高水平的会计判断,只有重视判断程序,才能透视会计主体的交易设计和事项创新。国际会计准则始终遵循着原则导向,内含着大量的会计判断要求。文章针对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和新增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涉及到的主要交易与事项的会计判断进行论述,从中可以看出,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对会计判断提出了新要求。

一、租赁准则的修改强调了租赁行为的判断,并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判断和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2010年8月IASB的《租赁》(ED),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三个方面的会计判断问题,分别是:什么是实质性租赁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履约义务法或终止确认法,如何认定租赁资产使用权发生了减值。即租赁行为的判断、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的判断和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

第一,租赁行为的判断。《租赁》(ED)要求严格区分租赁业务和非租赁业务,如何判断租赁行为是正确进行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首要前提。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的创新,经济交易与事项的形式与实质越来越脱离,租赁、购销、售后回购、服务业务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突破交易形式透视交易本质,解决四个层面上的会计判断问题。首先关于租赁与购销行为的判断。《租赁》(ED)规定,如果出租人将标的资产控制权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收益转移给另一主体,或者承租人已经行使购买选择权,则为购销行为,而原准则从所有权转移、购买选择权、使用寿命、最低租赁付款额、资产专用性五个方面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其次,关于租赁与售后回购的判断。《租赁》(ED)规定,如果一项资产转让再租回,且合同是同时或者几乎同时签订的,且为单一商业目标协商达成的一揽子交易,或是同时或者连续执行的,则该行为不属于租赁业务,转让方要将其判断为销售活动或者融入资金活动,受让方要将其判断为购买行为或者融出资金行为。总体而言,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贷款业务,只能按照贷款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厂商租赁实质上是销售业务,应按照信用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独立第三方租赁实质上是咨询服务业务,须按咨询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再次,关于合同中租赁成分与服务成分的判断。对于包含租赁成分与服务成分的合同,如果合同中的服务成分是单独的而且承(出)租人能够明确区分,则该合同中的服务成分不属于租赁业务,将其判定为与客户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适用于《与客户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准则。最后,关于一般租赁与短期租赁的判断。《租赁》ED将短期租赁的判断标准确定为最大可能租赁期(包括续租或延长选择权)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第二,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的判断。《租赁》(ED)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区分为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其依据是出租人在预期租赁期内是否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与收益。所以,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确定实质上是判断风险与收益是否发生转移。大量的连锁经营公司租赁众多的门店、柜台等资产,虽然租期很长,但在租期内只负有租金支付义务,不享有所租赁资产价值变动的收益,也不承担相关的风险。这些资产在原准则中归属于经营租赁资产,被放在表外处理,而新准则将其列入租赁准则的适用范围,在租赁开始日就按照履约义务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原IAS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而资产租赁只享有使用权,所以,《租赁》准则的修改涉及到资产使用权评估和减值判断的问题。在解决了所有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如何判断租赁资产的减值尚未有专门的技术规范。

二、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不仅要求对金融工具分类进行判断,更要求对金融资产损失的判断由已发生损失模型转向预期损失模型

IASB对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取代《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项目,包括补充金融负债确认和计量要求以完善IFRS9,制定金融工具减值相关准则,以及套期会计相关准则;第二阶段制定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准则;第三阶段制定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准则。目前三个阶段已完成了大部分工作,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涉及到金融工具分类的判断,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判断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

第一,金融工具分类的判断。2009年7月14日,IASB了《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ED),在此基础上,2009年11月12日,IASB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将金融资产按商业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分作两类,分别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当金融工具的商业模式是为了取得合同现金流量,且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是本金和利息时,按摊余成本计量,否则按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可以看出,如何判断一项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是金融工具分类和会计处理的基础和前提。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分为持有至到期和中途转让两种,金融资产的现金流特征也分两类,一种是持有至到期现金流,即本息之和;另一种是中途转让现金流,即价值变动收入。一般而言,为获得买卖差价的股票债券基金、可供出售的限售股票、应收款项,既不具有取得合同现金流的商业模式,也不具有收取本息的现金流特征;贷款、贷款类工具(如信用卡)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则具有合同现金流的商业模式和收取本息的现金流特征。

第二,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判断。2009年11月5日,IASB《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ED),提出了新的减值模式――预计损失法,要求在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时就对其存续期间所有预计信用损失进行估计。以单项或一组金融资产为基础,根据现有的各种来源的信息综合判断金融工具是否发生减值。判断的依据可以来自内部历史数据,也可以来自同行业的相同或类似数据。其中存在着两个难题:难题之一是判断整个寿命周期内金融资产是否会发生减值,并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在初始确认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初始确认的利率对预计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修正。在整个寿命周期内,金融资产自身因素的变动、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是判断将来是否发生减值的主要考虑因素,而这些因素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会计主体判断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相关因素和不可观察输入值,技术难度大,会计成本高,且易于被管理层操纵。难题之二是判断预期内发生减值的类型,即判断金融资产的减值是暂时性减值还是永久性减值。IASB未对此提出明确的规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9年3月17日的《非暂时性减值的确认和列报》职员立场公告(ED)中提出了“非暂时性减值”的判断标准:如果计量日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且主体很可能在价值恢复前不会将其出售,也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收回所有金额,则判断其为非暂时性减值,但其中“很可能”如何判断,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第三,信用损失恰当性的判断。2010年5月,FASB了包括减值的金融工具更新建议。2011年1月,IASB和FASB联合了《金融工具:减值》补充文件,以解决开放式资产组合的减值问题,其中涉及到预计信用损失恰当性的判断。补充文件将金融资产可收回性的不确定程度作为判断预计信用损失是否恰当的标准。如果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的可收回性变得非常不确定以至于主体对资产(或资产组)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并因此由从债务人处收到定期还款变为收回金融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则判定在一定期间内确认预计信用损失将不再恰当。关于信用损失恰当性的判断还涉及到“好账”和“坏账”两个组别的条件判断。

第四,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2009年3月,IASB了《终止确认》(ED),提出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流程。判断标准是:企业为其自身利益目前不再能够获得该金融资产所有现金流量或其他经济利益。具体而言,一是“为其自身利益”的判断。由于企业具有收取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或经济利益的事实,并不能说明企业能够控制这些现金流量或经济利益,如作为商的商业银行出售贷款组合资产,虽然具有收取本息的权利,但要将收取的现金流支付给贷款的购买方,实质上是一种过手协议贷款。所以,判断是否为了自身利益,不是以收款权为标准而是以控制权为标准。判断“控制”的标准是:自身获得并限制他人获得未来经济利益,且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和未来经济利益同时存在。如果企业不再控制未来经济利益但未来经济利益仍存在,该未来经济利益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同样,如果仍存在控制但未来经济利益不再存在,该未来经济利益也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二是“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判断。如果企业既能获得金融资产内含的经济利益,也能够阻止或限制他人获得金融资产内含的经济利益,则判断企业获得了该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判断流程是:首先在报告主体层面评估终止确认,并确认是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一部分还是整体。第一步判断获得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权力是否已到期(如果到期,就终止确认,否则进入下一步);第二步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资产(如果未转移,就不终止确认,并将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否则进入下一步);第三步判断企业是否继续涉入资产(如果不继续涉及,就终止确认,否则进入下一步);第四步判断转入方是否有为其自身利益转移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是,就终止确认资产,且确认转移产生的新资产或负债,否则就不终止确认资产,将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一项负债)。2009年10月,IASB基于资产的条件对此进行了修订,简化了判断流程。

三、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规范不仅要解决什么是公允价值的判断问题,也要解决什么是活跃市场的判断问题

公允价值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最受诟病的会计问题,无论是FAS157号,还是分散在IAS各具体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规定,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为此,IASB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列为急需研究的项目,FASB也对公允价值准则进行了调整。2009年5月28日,IASB了《公允价值计量》(ED),明确了公允价值定义,确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级,并规定在市场不活跃情况下允许主体采用第三层次输入值作为公允价值。这一征求意见稿涉及到公允价值内涵和市场活跃性两个重大问题的判断。

第一,公允价值内涵的判断。《公允价值计量》(ED)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并且要求主体基于最有利市场,并考虑“最大程度和最好使用”的理念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内涵包括有序交易、市场参与者、最有利市场、最大程度和最好使用等要素,对这些问题的判断是判定一项价值是不是公允价值的前提。什么是有序交易?有序交易存在于有序市场,以交易价格来体现。有序市场是与急剧动荡的无序市场相对应的概念,如果市场上交易工具的价格不发生骤升骤降,市场交易者不存在贱价急售,则该市场为有序市场。什么是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计量》(ED)规定的判断标准是:相互独立、熟悉情况、有能力并且自愿交易资产或负债的卖方和卖方。什么是最有利市场?《公允价值计量》(ED)认为,如果出售资产可以取得最多收入或转移负债支付最少支出的市场上的价格,且交易成本和运输成本最低,这个市场就是“最有利市场”。什么是最大程度和最好利用?《公允价值计量》(ED)规定,最大程度和最好利用是指主体出售资产能使资产最大程度地发挥最好的用途。

第二,市场的活跃性判断。IASB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并未对活跃市场和非活跃市场提供指南。2009年3月17日,FASB了《决定市场是否非活跃和交易是否非贱价急售》职员立场公告(ED),建议通过“二步式”判断市场是否不活跃和交易是否属于贱价急售。第一步,评估市场交易频率、报价来源等外部因素以决定市场是否不活跃,一旦得出市场不活跃的结论则进入第二步,即判断计量日前是否为正常交易留出足够时间,且资产是否存在多个竞价商,如果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则相关报价与贱价急售无关,应当在估计公允价值时作为可观察参数加以考虑,否则,应采用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

四、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要求解决保险合同是否可以分拆和风险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两个判断问题

IASB2004年3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随后启动了有关保险合同第二阶段的工作。2010年7月,IASB了《保险合同》(ED),规范了保险收入确认和保险负债计量等重要问题。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思想,要正确地计量保险收入,必须将保险合同分拆为风险成分和非风险成分,且以“相互依赖”为分拆标准;要正确计量保险负债,就必须判断保险风险的大小。所以,全面执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必须判断保险合同中风险成分与非风险成分是否相互依赖,风险成分是否存在重大保险风险两个问题。

第一,相互依赖的判断。IASB和FASB将“相互依赖”定义为一个成分的价值取决于其他成分的价值。即:如果某一成分的现金流量影响其他成分的现金流量,则保险混合合同的各成分之间相互依赖,否则认为保险混合合同的各成分之间不相互依赖。例如,对于含有退保选择权的保险混合合同,如果投保人取消存款成分,同时表明投保人也取消了保险成分。再如,对于含有最低担保死亡给付和退保选择权的保险混合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到期前死亡,保险受益人通常会收到最低的担保给付,此时如果账户价值较高,则保险受益人会收到等同于账户价值的金额。对于这样的保险混合合同,IASB和FASB认为保险成分和投资成分的现金流量相互依赖,不进行分拆,而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二,重大保险风险判断。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保险业务,保险合同准则将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确定为:保险事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如果在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支付重大附加利益,即使保险事项极不可能发生,或者或有现金流量的预期现值占所有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预期现值的比例极小,则判断保险风险属于重大风险。而判断是否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既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又要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估计和预测是保险合同中重大风险判断的基础。

五、合同收入准则提出了履约义务是否履行、客户是否取得控制权以及合同中是否包含融资成分三个事项的判断问题

2010年6月24日,IASB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ED),建立了合同收入确认的新模型,要求主体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即在客户取得对商品或劳务控制权的时点上确认收入。正确确认、计量和报告合同性收入,应当明确三个问题:主体是否履行了履约义务,客户是否取得了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合同中是否包含着融资成分。所以,合同收入准则涉及到履约义务、控制权和融资成分三个问题的判断。

第一,客户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承诺,是对合同中履约义务进行识别和分解的判断依据。在这里,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的准备工作无关,收入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劳务的程度,而非企业生产商品或准备劳务的程度。

资金价值的含义篇(5)

    所谓的股票连结债券(equity-linked debt),是指本金及利息偿付金额的多少,与特定期间内某一特定股票或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直接相关的债券。

    最早的股票连结债券是所罗门兄弟公司于1986年8月所发行的一亿美元S&P 500指数连结次级债券,1990年代以来,这种金融工具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

    对资本市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可以使市场更完备,借助它能够转移或嫁接风险,从而增加市场流动性,减低交易成本,资金需求者及资金供应者当然也能从中获得极大的利益。对发行人而言,可以利用股票连结债券来降低资金成本,或以相同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来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对投资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的主要引力在于其参与的股票市场投资具有保本的特性,且其在一开始时即能够掌握其报酬结构及风险特性,因此研究这种金融工具的特性,探讨其在中国推出的可行性,显得尤为必要。

    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债券一样,都有发行人,均须有发行程序,且债券本身有到期日、面值及票面利率。其与普通债券的差别在于其到期前支付的利息及到期偿还的本金数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取决于特定期间内某一股价指数或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度。事实上,股票连结债券可以看作是一普通债券及隐含期权的组合。依其隐含的期权类型,股票连结债券可分为隐含买进期权及隐含卖出期权两大类。

    (一)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股票连结债券的基本架构并不复杂,最常见的是隐含着买权的债券,其持有者持有此债券的报酬是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正绩效连结(如图1);此类债券也可以有一隐含的卖权,使持有者的报酬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负绩效连结(如图2)。在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人除了该等债券固定的到期名义本金外,也有机会获得与股票连结的报酬;而标的指数或股票的价格变动所引致的期权报酬则根据产品的有关条款,在付息日或到期日偿付。

    首先讨论最常见的结构——隐含买权的债券,这种债券按面值发售,但其利息低于市场水平,甚至是零息的(图1与图2就是这样的),债券持有者除到期可以获得面值与利息外,还可以获得一个与股票连结的买权。例如,假设该产品发行价格为100元,由于其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因此其现值低于100元,二者的差就代表了隐含期权的成本及推广、销售此产品的费用。到期时,发行人偿付100元给持有人。

    关于期权报酬的多少,在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条款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参与比例,即因股价上涨或下跌,而将导致的股票连结债券本金或利息数额变化的比例。假如债券是连结上证综合指数,隐含买权的执行价格为1500点,参与比例为2,如果到期时指数低于1500点,投资者只能获得100元的面值及规定的利息(零息债券则没有利息);如果到期指数为1650点,即高出执行价10%.投资者除了获得100元规定的利息外,还可以1∶2地分享市场成长产生的收益,即从买权中获得报酬100*(2*10%)=20元。

    (二)隐含卖出(short)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在美国,上述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大多是与股价指数及窄基指数(如S&P制药业指数)连结。但是,市场上也有与单一股票连结的股票连结债券,其主要是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并不保本。事实上,在到期时返还本金的多少,在某一特定价格(通常是原始发行价格的130%到160%左右)内,是与股票价格1:1连结。持有人丧失的上档获利空间,可以得到较高的收益率作为补偿。我们可以将与个别股票价格连结债券视为:(1)持有一到期时可偿付相当于上限价格的债券与(2)卖出一执行价格为该上限价格的价内卖权的合成。如果到期股价超过上限价格,则卖权并无执行价值而失效,投资人可以取回相当于债券到期价值上限的数额。如果到期股价小于上限价格,债券的本金将先用来偿付卖出期权的损失,剩下的返还投资人。

    二、股票连结债券与其它金融工具的比较

    (一)与股票及普通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是一普通公司债及一隐含的期权的组合,而这一隐含的期权则是以特定的股价指数或个别股票为标的,因此,可将股票及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连结债券的特例。在不考虑股利的前提下,可以将股票视为票面利率为0%、参与比率为1的无到期日非保本股票连结债券。另一方面,则可将普通公司债视为参与比率为0的保本型股票连结债券。

    (二)与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共同点在于都有隐含的期权成份,所不同的地方在于:

    1. 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所隐含的期权是买进买权,但如前所述,股票连结债券所隐含的期权则包括了买进买权、卖出卖权(股票连结债券之报酬与股价的正绩效连结)及买进卖权(股票连结债券的报酬与股价的负绩效连结)。

    2. 除少数例外,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一般是发行公司的普通股股价,但股票连结债券的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则可能为广基指数、窄基指数或个别股票。

    3.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持有者在要求转换或行使认购标的股票时,会引起发行公司的总股本增加,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到期时,则不会引致发行公司股本的变动。

    4. 就现金流量的观点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在转换或执行时,不会使发行公司产生大量的现金流出,甚至于在认股权证执行时,可能会有相当于执行价格乘以认股股数的现金流入。但是,在股票连结债券方面,如果在到期日将至时,隐含的期权有正的内含价值时,发行人可能会有相同数量的现金流出。

    (三)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隐含有期权的成份,但是股票连结债券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仍然存在如下差异:

    1.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权是场内发行,而股票连结债券则是场外发行。虽然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期权是由期权结算公司担任名义上的发行人,并负责准备公开说明书。但只有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期权合约才会产生。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则须先有发行程序,并应符合一般对有价证券发行的规范,包括事先决定发行数量等。

    2.理论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可以是无限的,故交易换手率的概念并不适用;而股票连结债券的流通在外筹码则是有限的,适用交易换手率的概念。

    3. 在交易管理方面,期货、期权是保证金交易,但股票连结债券则与一般股票及债券一样,采现款现券交易,但要遵守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般可进行信用交易,来适度地扩充其财务杠杆,进而提升其对连结的指数或股票的参与比率。

    三、股票连结债券的经济意义

    (一)股票连结债券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1. 使市场更完备。所谓完备市场,是指在任何市场状况下,投资人都可以用现存不同投资工具的组合,来复制任何一个已有有价证券的风险及报酬的资本市场。

    完备市场的条件必须是社会存在独立证券的数目等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经济状态数目,使人们可以创造未来任何的报酬结构。因此,只要市场多创造出一种不同的有价证券,即可以增加对应未来的可能经济状态,则该证券的设计就可以提高市场的完备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证券设计对于市场完备性的价值在于能提供不同的报酬及风险组合,或是满足市场上特定市场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固定收益证券与期权的合成,股票连结债券把保本与参与市场报酬两方面相结合,可以提供给市场参与者不同的报酬结构与不同的风险组合,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要。

    2. 重新分配风险。和传统的债券相比,大多数的债券创新都涉及到风险的重新分配,即将风险由发行人或投资人移转给其它更适合或更愿意承担此类风险的人。如果公司可以设计出一种符合某一类投资人风险报酬偏好的有价证券,也可借助于它重新分配风险而获利。对承担某一特定风险享有比较优势的投资人会愿意付出更高的代价,或要求较低的收益率,来取得这些具有此类风险的有价证券。

    例如,一个综合券商可以设计出与股票价格连结的债券,其支付利息数额的多少随着股价高低而增减。投资人可能基于以下两个理由而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1)该公司支付利息后的现金流量将更趋稳定,从而减低违约风险;(2)一些投资人可能愿意承担其它资本市场无法提供的股票价格风险,以获取超额收益。就后者而言,许多能够重新分配风险的有价证券创新也能够使市场更完备。

    此外,一个投资人买进隐含买进买权的股票连结债券而不买进同样到期日的零息债券,就等于放弃了没有风险的利息收入而去交换未来随着股价上涨而获致的获利空间,而这一交换过程即代表了风险的重新分配。

    3. 增加流动性。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设计若能符合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习惯,如 S&P 500指数连结债券以每$10美元为一交易单位,并可以公开交易,资金供给者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因为他们不必降低卖出报价,或负担额外交易成本,就可卖出其所持有有价证券。

    4. 降低交易成本。由于股票连结债券可视为普通债券与隐含的期权相结合,而两种以上证券的合并交易成本通常比个别证券分开交易的总交易成本低,因此股票连结债券隐含一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创新价值。

    (二)股票连结债券对资金需求者的意义

资金价值的含义篇(6)

公允价值在我国经历了先用后弃、禁而又用的过程(谢诗芬2001),在我国与国际惯例之间、我国与经济合作国之间、我国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中,我们领略了教训也收获了经验。笔者认为这个用中学、学中用的过程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必经的、持续的,更是有益的。

一、公允价值概念沿革

2000年2月,经过十多年的酝酿和反复讨论,fasb在sfacno.7中对公允价值所作的定义如下:“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在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能够购买(或发生)一项资产(或负债)或售出(或清偿)一项资产的金额”。2005年10月,fasb又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工作稿,进一步修改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是在当前交易中,在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市场参与者从资产中获得的价格或清偿债务所支付的价格”。此次修订较sfacno.7的显著差异是:取消“在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的表述,意在强调“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事实上,如果资产负债交易价格源于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则无需强调“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这一修订用词更加专业、简明精炼。WWW.133229.COMfasb的sfas,no.157《公允价值计量》准则(2006)又将公允价值定义确定为:“在计量日,在报告主体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为某项资产所能接受的价格或为转移债务所支付的价格。”此修订较之前的工作稿定义更加严谨,将“在当前交易中”改为“在计量日”,更加注重时态观,是计量日的时态,而非当前交易时态,二者在内涵上是有差异的。变“在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为“在报告主体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强调交易以市场参与者定价资产或负债时所使用的假设为基础,而不是参与实际交易的特定买方或卖方的假设为基础,体现市场基础计量,而不是特定个体基础计量。

iasb对公允价值所作的定义也是得到广泛接受的定义之一,它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对公允价值作出了界定:“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2004年4月ias39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arm‘slengthtransaction)中,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各方之间,交换一项资产或结算一项负债时,所采用的金额。”两个公允价值定义没有实质性变化。

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建设也非常重视公允价值计量,1998年首次在部分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2001年修改会计准则时,取消了大范围的公允价值;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又重新启用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首次在法规层面上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该定义与iasb/iasc在其制定的ias39(199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定义一致。但这种趋同决非会计规则的简单趋同,而是交易实质相同情况下的规则趋同。在表述上与fasb的sfas157不同。ias39与cas公允价值定义没有涉及时态,包括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点,是广义的公允价值,fasb强调计量日,属于狭义的公允价值,实务中更多使用的应是狭义的。fasb用了三个关键词:有序交易、计量日和脱手价格,用有序交易表述在计量日之前一段时间这些资产和负债已暴露在市场活动下,并已经历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不存在强制、清算和迫售交易;用计量日强调交易的当前时态,即非过去时,也非将来时;用脱手价格强调计量日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而非入账价格;隐含的一个前提是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基于假设基础之上。fasb在定义中没有直接提及公平交易,熟悉情况等关键词,只用有序交易表述,在解释有序交易时实质内容又体现了公平交易,但更加强调计量日交易的假设性,笔者认为这一表述更具可操作性。总的来说ias39、sfas157、cas都包含以下要点:一是强调公平交易、熟悉情况、自愿情况下的脱手价格,而非强制、清算和关联交易而产生的迫售价、清算价和关联交易价。二是公允价值是一种估计价格,是买卖双方意欲成交的现行交易达成的金额(葛家澍2006)。实际上是资产负债表日有关资产和负债价值的估计,是根据当时交易状况对资产或负债的点估计(陆宇建2006)。三是公允价值是交换价格而非价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不违背价值规律,公平交易和等价交换的实现不可能存在于任何场合,但也不会出现系统性偏差,是个平均修匀值,但从长期来看,公允价值应与价值一致。

二、公允价值概念研究中的误区

长期以来,学术界局限于介绍iasb与fasb机构公允价值研究的动态、相关概念理论、应用前景与应用基础等,但对公允价值方法本身、现阶段我国应用公允价值的限制条件及公允价值与其它计量属性之间关系的研究略显不足。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允价值计量存在争论与模糊认识。公允价值概念一直是我国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也是相关研究的基础和关键,随着iasb与fasb对公允价值的含义内涵及外延不断的修订与完善,我国学界在解释与介绍中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曲解。

(一)公允价值不是独立的计量属性

非计量属性说(石本仁、赖红宁,2001)认为公允价值不是一种计量属性,只是一种检验尺度,将公允价值与公允列报、真实公允等标准混淆了。1984年12月,sfac5提出了五种当时流行的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使用的计量属性。其中,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和可变现净值主要用于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和以后的新起点计量;历史成本主要用于初始确认和以后各期的摊销;现值主要是一种摊销方法。尽管sfac5没有涉及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但是它彻底动摇了历史成本在财务会计计量中的统治地位。它所界定的除历史成本外的四种计量属性,与公允价值计量的概念基本上一致,从而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实务中的推广提供了理论框架。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理论上存在三种:非计量属性说和复合计量属性说(裘宗舜,谢诗芬,2001)、独立计量属性说(黄平,2003)。复合计量属性说和独立计量属性说的共同点是承认公允价值是一种计量属性,独立计量属性说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复合计量属性说认为公允价值并非特指一种计量属性,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有:历史成本(历史收入)、现行市价、短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可变现净值和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这种观点与iasb、fasb、cas一致,应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二)公允价值就是现行市价或现值

公允价值和现行市价二者在某些属性上一致,均是计量日的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参考市场上的脱手价值,但从交易费用角度来讲,公允价值不包含交易费用,而现行市价则包含交易费用,所以不能将现行市价等同于公允价值,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现行市价才是公允价值。现值分为两种类型:即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和以特定个体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只有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才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

(三)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对立

人们一提到公允价值的优点时,就往往以历史成本为对立面,历数历史成本的不足,似乎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上,广义的公允价值是包含历史成本的,可以是历史时点上的公允价值,狭义的公允价值才不含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指会计要素可计量的某一方面的特性或外在表现形式。iasb、fasb、cas列举了五种计量属性,并要求“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在列举的五种计量属性中,与公允价值相对的分别是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而并不仅仅是历史成本。

资金价值的含义篇(7)

I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

一、寿险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寿险公司的资产主要为金融资产,在此我们主要就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进行分析。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1.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时,若该金融资产市场的交易规模足够大,我们可以用该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代表其公允价值;若该金融资产市场交易规模存在一定限制,市场价值也不能完全代替其公允价值,但在此时,市场价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重要参照。

2.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并不存在市场价值,但对于相类似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时,则可采用对该类似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有关风险调整后的价值来代替所需评估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3.若所评估的金融资产无市场价值可参照,则可通过计算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IASB将市场价值定义为:“评估基准日,自愿的买卖双方在知情、谨慎、非强迫的情况下通过公平交易资产所获得的资产的预期价值。”

(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所依据的准则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39号(1AS39),该准则规定:所有金融资产均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它们应以成本,即获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支付或收取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加上某些套期利得和损失)进行初始计量,在初始确认后,除以下各项外,所有金融资产应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以下各项则以摊余成本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企业源生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其他到期日固定的投资,例如企业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咖的债务性证券和强制性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限于一些没有市场标价的权益性工具和一些与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的转让有关,并必须通过转让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39号不再根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的长短将其划分为长、短期投资,而是根据持有的目的将其分为以下四大类: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指主要为了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资产不论因何种原因购置,如果它属于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

且有证据说明最近该组合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则该金融资产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

3.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不属于以下三类的金融资产:

(1)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

(3)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在以上四类金融资产中,对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将用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和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将用摊余价值(帐面价值)进行评估。.

与市场价值相比,公允价值定义更广泛、更概括。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可以用市场价值来代替公允价值;但如没有证据表明资产交易市场存在时,公允价值可由收益法或成本法来获得。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一)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1FRS4)中,对于保险合同作出了如下定义:“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接受另一方(保险客户)的重大保险风险,如果一些指定的不确定的将来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事件)对保险客户产生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同意补偿保险客户。”但是对于那些并没有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如一些储蓄和养老金计划,不管它们的法定形式如何,都将被指定为金融工具并包含在IAS39的范围之内。lAS39也将适用于那些主要承载金融风险的合同,例如信用衍生工具和某种形式的金融再保险。

为了帮助保险公司作出判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澄清了其对重大保险风险的定义。重大风险指的是,也仅仅指,某一投保的事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将支付重大的额外赔偿,而不是指那些导致保险公司损失部分商业利润的情况。

根据以上原则,在评估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对于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精算评估法计算其公允价值(寿险责任准备金);对于不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即在lAS39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现值法计算其公允价值。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1.对于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

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都含有重大保险风险,寿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种传统型寿险、意外伤害险等都属于此范畴,对于这类保单是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参照的,在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主要由精算人员选择合理的精算假设,包括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预定费用率等,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进行评估,得出其责任准备金,以责任准备金来代替其公允价值。

2.对于在lAS39定义范围内的保单

对于不包含重大保险的保单,如一些储蓄和养老金计划,都将被指定为金融工具并包含在IAS39的范围之内,由于这些保单没有市场价值可参照,因此,一般采用现值法评估其公允价值,在评估时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现金流无风险,则采用无风险利率进行贴现。

(2)如果现金流有风险,则应进行风险调整以反映风险的市场价格,进行风险调整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调整折现率,即在无风险利率上增加一个风险溢价;二是使用期权定价技术对不同情境下的结果加权;三是调整折现的现金流。

(3)应包含所有与该保单相关的现金流。对于这类保单,计算公允价值的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直接法是从资产定价的角度,在经过适当的风险调整后直接折现负债现金流,

间接法,其基本思想是业务要按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估价。其具体步骤是:首先在随机各种情境下产生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其中要考虑负债所对应资产的投资收益、法定会计基础、所得税和风险资本需求;随后按照风险调整的资本成本贴现未来现金流,求均值后得到可分配收入现值(DDE);从资产的市场价值中扣除DDE和递延税收负债后,就得到了负债的公允价值。

递延税收负债:

在上述符号中,FVL为负债的公允价值,TVL为用以计算税收的负债价值,l为负债的现金流,E为可分配收益,MVA为资产的市场价值,TVA为用以计算税收的资产的价值,T为税率。

三、公允价值的评估对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公允价值标准是整个国际会计标准的发展趋势,保险合同也在向公允价值标准迈进,在IASB关于保险合同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采用公允价值对寿险公司进行评估,其经营结果与采用当前方法相比会有一定差异,理解这些差异及导致这些差异产生的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允价值。由于在这两个阶段中,对于占寿险公司资产绝大部分的金融资产主要将依据lAS39来进行评估,这意味着寿险公司的资产已经基本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了,这样,对寿险公司负债的评估原则和方法的调整会对寿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反映产生影响,同时,由于IAS侧重于资产负债表,以下,将通过分析在保险合同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对寿险公司负债的评估来阐述公允价值的评估对寿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影响。

(一)IASB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一阶段

在第一阶段中,IFRS4对保险合同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定义十分宽泛,主要指保险人接受了重大保险风险。对于属于IFRS4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其负债都将采用精算评估法来评估。在采用精算评估法评估负债时,相关的精算假设如利率、死亡率及费用率等都是由精算师根据行业准则及其经验来作出判断,并根据这些假设来评估负债,而这些假设一经确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寿险公司的这部分负债被锁定,相当于是用摊余成本法(帐面价值)来评估负债;而与此同时,由于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主要属于IAS39的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用市场价值来代替的,因此,在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一阶段,会出现由于寿险公司的负债的相对锁定,而资产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会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由此,在寿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其净资产(所有者盈余)会发生很大的波动。

(二)IASB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二阶段——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会计体系

在第二阶段,由于针对所有的保险合同都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进行评估,尽管针对保险合同评估公允价值的进一步的规则还在研究中,但可以预期的是,在评估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时候,其所用的精算假设,尤其是利率等,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而这些精算假设的调整无疑会影响到各种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由此使得寿险公司的负债的评估值会发生较大的波动。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由于受市场利率波动等因素而调整精算假设,进而使得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也会由于受到与影响精算假设的一些因素(主要为利率)的变化而使得其市场价值发生改变,从而使得寿险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也随之发生较大波动。可以预期的是,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波动具有一定的抵消作用,这样的结果将使得在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的波动降低,从而能更为准确合理地反映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四、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财务处理的主要差异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在对于一些会计科目的处理上,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现有的会计规定存在一定差异,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导致以国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收益和以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收益之间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责任准备金评估、对投资的处理、对保单获得成本的处理及递延税项等。

(一)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差异

对于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在国内的会计准则中是参照保监会颁发的有关精算规定,根据险种的不同而采用完成修正法、均衡纯保费法等,有关的精算假设也参考有关的规定,采用较保守的精算假设;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IFRS4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由精算人员选择合理的精算假设评估其责任准备金,对于IAS39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则采用现值法评估其公允价值。总体来讲,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精算假设要与真实情况更接近一些,而国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精算假设较保守,因此,在会计利润核算上,由于此项差异会导致国内会计准则下的利润比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利润高。

(二)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评估的差异

对于金融资产的评估,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根据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四类资产,对于前两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来进行评估,对于后两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帐面价值)来进行评估;而在国内会计准则下,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年以上)两部分,对于短期投资,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来评估,对于长期投资,则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来进行评估。

显然,由于寿险公司的负债主要为长期的,因此,为达到资产负债匹配,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也主要为长期的,由此,在国内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的价值评估会相对锁定,其波动性会小于在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所评估出的金融资产价值。

(三)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递延保单获得成本和递延税项等项目的处理的差异

在国内会计准则中,对于保单获得成本采用一次性摊销的方式,不形成递延保单获得成本,这样,在公司最初的几个经营年度,在会计利润的核算上会有低估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客观地反映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则会在会计处理上将部分保单获得成本视为递延资产,由于此因素的存在,会导致在国际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利润会有所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客观反映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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