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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统计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22 13:58:06

粮食统计工作计划

粮食统计工作计划篇(1)

[关键词]陈云 粮食 统购统销 计划经济体制

统购统销(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简称)是20世纪50年代起实行的对中国社会经济影响深远的政策,而陈云是这一重要政策的提出者和设计者。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一些关于陈云与统购统销问题的研究成果[1],对该政策出台的原因、实施过程及影响作了有益探讨,但对陈云提出该政策的思想渊源及其政策完善过程的研究相对较少,有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的空间。本文试图通过对陈云与统购统销政策的考察,初步回答以下问题:陈云提出统购统销政策的思想渊源和最初设想以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作了哪些调整和完善?该政策是权宜之计还是长久之策?

一、陈云统购统销思想的渊源

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始于1953年,到1985年改行粮棉合同定购制度;持续时间长达32年之久。统购统销政策是陈云最早提出并为中共中央接受而实施的。从思想渊源上讲,陈云提出和制定这一政策,可以追溯到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对棉花、食盐实行统购统销的尝试。

对国民经济实行有计划的生产和管理,是20世纪30年代斯大林领导的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经验,计划经济也成为斯大林模式下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早在延安时期,中共在领导边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为了应对国民党的封锁和严重的经济困难,已经部分采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并不同程度地对重要物资进行统购统销。1944年3月10日,陈云出任西北局委员、西北财经办事处副主任兼政治部主任,主持陕甘宁边区的财政经济工作。鉴于边区对棉花和布匹的需求,同年7月10日,西北财经办事处会议决定:“为防止抬高棉价,阻止商人走私,由财政厅、建设厅统一收购棉花,无论公私均不得直接到民间收买”。[2]这实际上是边区政府对棉花进行统购的开始。11月17日,陈云出席西北局常委会议,在讨论重要商品统销问题时指出:“现在统销的处境危险,土产向外走私严重,收购不上来,外边的棉花进来后也收不上来。要把握好购棉时机,错过时机,棉花就贵了。”[2](p.398)不久,陈云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第二届第二次会议上指出:“我们实行管理进口,保护出口,发展内部贸易的政策。这是为了在严重的封锁情况下,保证以输出边区的产品(主要是盐),换取抗战和民生所必需的物资(布匹等)”。“只有在封锁环境下,为了保证食盐出口才实行统销。”[3]对食盐的统销是边区政府实行统销政策的雏形。1945年1月7日,陈云出席西北局高干会,就盐业经营管理问题指出:“盐要坚持统销,减少差价,稳定金融,管理人口。”[2](p.406)随着抗日战争的结束,陕甘宁边区物价随之大跌。8月27日,陈云主持的西北财经办事处会议决定“取消盐的统销”。[2](p.424)

由此可见,陈云在陕甘宁边区实行棉花统购、食盐统销政策是一种应对困难的临时性措施,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的,并没有当作一项长期政策。

1945年9月调到东北工作以后,陈云非常重视粮食统一供应问题。1947年2月15日,他在中共中央南满分局会议上指出:各级党政军首长必须加强粮食管理;要根据预算审查核发粮票,无粮票不支付粮食;每人每天粮食定量标准为:前方部队2.2斤,后方部队2斤,后方机关1.9斤。[2](pp.485—486)即实行粮食统销,按照不同的工作性质定量供应。这是陈云在东北对粮食实行统销的最早尝试。1948年6月28日,陈云出席中共中央东北局常委会,在会上他指出:“物价中带头的是粮食,要尽可能多地把粮食控制在手里。”[2](p.514)7月,陈云出任东北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开始主持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工作以后,对粮食问题更为重视,强调经济的计划性,认为“没有总的统一的计划,等于无计划”[2](p.530)。他在致电东北财经委员会时还指出:“现在不迅速地大量地发出票子,收购粮食,是非常错误的。”[2](p.540)这说明陈云已经认识到统购粮食的重要性。

陈云在陕甘宁边区和东北解放区主持财政经济工作的经历,对他在建国后提出对粮食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产生了重要影响。1950年2月21日,贸易部公布《关于出口货物统购统销的决定》,对钨、锑、锡金属矿砂实行统购统销;大豆、猪鬃实行统销;猪鬃在东北实行统购。[4]10月17日,中财秀发出《关于防止物价波动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为了稳定物价,政府在特殊情况时,可以对较缺乏而又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采取统购统销及配售禁卖办法”。[4](pp.68~69)在11月中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陈云作了题为《抗美援朝开始后财经工作的方针》的报告,决定“对一些民用必需品实行统购统销”。[4](p.71)12月7日,陈云为中财委起草的《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明确规定:凡公私纱厂自纺的棉纱及自织的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公私纱厂现存的棉纱、棉布,均停止自行在市场出售;贸易部应根据棉纱和各种棉织品的生产和需要情况,规定棉纱的分配、加工和销售办法;各地人民政府对纱布市场必须负责管理,取缔投机囤积,协助国营花纱布公司作有效的分配、销售。[5]这些措施对防止纱布市场的投机行为、稳定市场价格,起了重大作用。

1951年底,陈云开始酝酿粮食统购问题。[6]1952年1月15日,陈云在给中共中央起草的报告中指出:“由于今后若干年内我国粮食将不是宽裕的,而且城市人口将逐年增加,政府还须有粮食储备(备荒及必需的对外贸易),因此征购粮食是必要的。只要使人民充分了解征购意义,又能做到价格公平合理,并只购农民余粮中的一部分,则征购是可能的。”[5](p.160)在他看来,对粮食实行征购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先在夏收时重点试办,如试验成功,秋后即扩大征购面,逐渐在全国实行。

这里所谓的“征购”就是后来所说的“统购”。尽管当时没有进行试点并付诸实施,但陈云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思路已经基本形成。到了1953年,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粮食供销矛盾日益紧张,陈云便正式提出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显然是经过了一番深思熟虑。正如薄一波所言:“陈云同志在1951年底,就酝酿过粮食统购问题。”[6]

二、陈云提出粮食统购统销的背景及其最初设想

1953年,粮食购销矛盾进一步加剧,[6](pp.263~267)国内市场出现了若干种日用消费品供不应求的现象。在小麦遭受冻灾的地区,粮食供求状况很紧张,食油、肉类在许多地方也供不应求。

事实上,建国以来粮食、油料、棉花等商品的产量都是上升的,并超过了抗日战争以前的最高年产量,为何还会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呢?陈云对此作了深入分析:“若干消费品供不应求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人民购买力增长的速度日益超过这些消费品生产增长的速度。这些消费品的产量增加了,但是人民购买力增加得更快……城市工矿区和农村经济作物区的粮食需要量增加得很快,但是农民不急于出卖他们的余粮,这是一九五三年发生粮食供不应求的根本原因。”[5](pp.258~259)

对于当时严重的粮食供求矛盾,毛泽东要求陈云负责的中财委拿出具体办法。1953年10月1日晚,陈云就改变粮食的现行购销办法问题向毛泽东汇报,建议在农村实行粮食征购,在城市实行粮食配售。毛泽东当即表示赞成。[4](p.178)在次日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陈云提出在粮食问题上所采取的最好办法是在农村实行征购,在城市实行配售,严格管制私商,在坚持统一管理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关系。10月10日,陈云在全国粮食会议上讲话,再次明确指出:现在,全国粮食问题很严重,如果不采取适当的办法加以解决,还要更加严重。这主要表现在:收进的少,销售的多;不少地方已开始发生混乱;东北的灾情很重;北京、天津的面粉不够供应;粮食混乱现象如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今年全国的收购计划将完不成,销售计划将大大突破。[5](pp.203~205)

陈云认为,要解决粮食问题,应该处理好四种关系,即国家跟农民的关系,国家跟消费者的关系,国家跟商人的关系,中央跟地方、地方跟地方的关系;处理这些关系所要采取的基本办法是:“在农村实行征购,在城市实行定量配给,严格管制私商,以及调整内部关系。”在周密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陈云提出了八种解决方案:(1)又征又配,即农村征购,城市配给;(2)只配不征,只在城市配给,农村不征购;(3)只征不配;(4)原封不动;(5)“临渴掘井”;(6)动员认购;(7)合同预购;(8)各行其是。[5](pp.207~210)

在经过反复比较后,陈云认为:“上面这些办法,看来只能实行第一种,又征又配,就是农村征购,城市配给。其他的办法都不可行。”他的基本理由是“我现在是挑着一担‘炸药’,前面是‘黑色炸药’,后面是‘黄色炸药’。如果搞不到粮食,整个市场就要波动;如果采取征购的办法,农民又可能反对。”“现在只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实行征购,一个是不实行征购。如果不实行,粮食会出乱子,市场会混乱;如果实行,农村里会出小乱子,甚至出大乱子。我们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跟农民结成了紧密的关系,如果我们大家下决心,努一把力,把工作搞好,也许农村的乱子会出得小一点。而且,这是一个长远的大计,只要我们的农业生产没有很大提高,这一条路总是要走的。”[5](pp.210,208,211)

陈云认为,农村“征购”与城市的“配给”是配套的。他采纳粮食部部长章乃器的提法,将“配给”改称为“计划供应”,并与日伪时代的“配给”作了明确区分,强调“那时是油、盐、酱、醋都配给,现在配给的只是粮食。那时的配给量是填不饱肚子的,我们现在的配给量可以吃饱”。[5](p.214)他将在农村征购粮食、在城镇配售粮食的办法定名为“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可见,陈云最初提出对粮食实行“统购”政策,是经过反复比较和慎重考虑的。他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主要是迫在眉睫的粮食供销矛盾问题。

显然,陈云对当时粮食供销形势的判断是非常准确的。建国初期,农产品及日用工业品供不应求的趋势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在当时小生产占多数、自由市场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对生产和消费不加以控制,大家都自由购买,本来基本上够全国人民消费的东西便会显得不足,必然导致市场混乱、物价波动,从而对国家的经济建设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为了稳定物价,就必须从掌握货源和控制商品分配方面寻找积极的应对之策。建国初期,鉴于各方面对征收农业税有不少批评,中央曾明确指出:今后国家掌握商品粮,实行“少征多购”的方针,几年之内公粮征收数目稳定在1952年的水平上。这样一来,通过增加农业税来增加商品粮收入的道路就堵死了。既然靠市场无法收购到足够的粮食,就不得不另辟蹊径,采取新的购粮办法和新的粮食供应办法,统购统销政策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

1953年10月16日,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指出: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包括计划收购(简称统购)、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和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四个组成部分;这四项政策互相关联,缺一不可;“所有方针政策的确定,所有收购量与供应量,收购标准与供应标准,收购价格与供应价格等,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地方则在既定的方针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分工负责,保障其实施。”[7]11月19日,陈云主持政务院第194次会议,讨论通过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及《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具体办法。于是,从12月初开始,除少数地区外,全国城乡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陈云提出统购统销政策,其最初动机是为了解决粮食供销矛盾,但其根本目的则是要取消这些商品的自由市场,从而把这些商品的生产和分配基本上纳入国家的计划之内。在粮食统购统销以前,粮食分散在农户手中,由于粮食自由市场的存在和粮商的投机活动,许多余粮户持粮观望、等待高价、不愿迅速出卖粮食,致使国家收购粮食的计划在很多地区不能按期完成,而粮食销售却远远超出计划,所以一度形成购销不平衡的局面。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国家收购粮食的数量大幅度提高,各地粮食销售数量也按照合理的程度降了下来,从而逐步扭转了粮食市场购销不平衡的局面。

转贴于 三、陈云对统购统销政策的完善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油料(1953年11月)、棉布和棉花(1954年9月)等主要农产品也相继纳入了统购统销的范围。陈云密切关注各地实施情况,并在实践中逐步修补和完善这一政策。

1953年11月24日,陈云致信周恩来,提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不准私商“自由经营”,以改为不准私商“私自经营”为好;计划价格前面应加上“今年秋粮”几个字,因为明年小麦收购价格可能降低;明年公布时,要在报纸上发个消息,说明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样新疆、西藏等地商人就不会恐慌了。次日,他在签发中财委致各大区财委并各省市财委并报中央电中,通报了北京、天津两市粮食统销的工作情况,总结了京津两市面粉统销工作的初步经验。[4](pp.186~187)

在统购统销实施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和工作失误,1954年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是当年长江、淮河流域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政府在非灾区多购了约70亿斤粮食,加上粮食统购中出现的强迫命令和买“过头粮”等现象,加剧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紧张。到1955年春,许多地方几乎是“家家谈粮食,户户要统销”。这种虚虚实实的粮荒,既妨碍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实施,也影响农民的生产情绪。[6](p.282)

1954年9月,陈云敏锐地发现了政府在统购统销工作中的许多错误和缺点。他分析指出:“粮食计划收购的数量,对某些农户有偏多偏少的现象;对供应农民的粮食分配,并不完全恰当;许多集镇尚未建立起国家领导的、没有私营粮商参加的粮食市场。由于国家没有掌握足够的食油,因此对农村食油供应就很少;许多地方的油坊尚未恢复榨油。所有这些错误和缺点,都要在我们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5](p.262)针对这种情况,陈云于1955年1月到上海青浦县练塘区进行实地调查,重点研究了统购统销中的两大问题:一是农村周转粮(调剂粮)的问题,二是对农户统购多少、留粮多少、缺粮怎么办的问题。陈云在调查中认识到,统购统销政策尽管在实施中有缺点和漏洞,但是可以补充改进的,绝不能动摇。[8]回到北京后,他立即向中央提出粮食统购统销中的“三定”办法,即定产、定购、定销。中央很快采纳了他的建议。

1955年3月3日,陈云出席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指出:“目前农村的情况相当紧张,不少地方,农民大量杀猪、宰牛,不热心积肥,不积极准备春耕,生产情绪不高……农民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对统购统销工作感到无底”。因此:(1)国家对于粮食统购统销数字的规定必须切合实际,进一步采取定产、定购、定销的措施,使农民心中有数、情绪稳定;(2)1955年7月至1956年6月的年度粮食征购指标为900亿斤,比上年度预计只多20亿斤;(3)随着征购任务的减轻,粮食销售的数量也必须相应作合理的控制和安排,销售指标预计比上年度缩减20亿斤;(4)同时再把农村合作化的步骤放慢一些。[9]

3月21日,陈云在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作《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指出:“粮价稳定是物价稳定的核心,为此,统购统销政策必须坚持,但收购的具体办法应不断改善,收购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以便消除农民的不满,提高农民生产热情,巩固工农联盟。同时,要严格控制销售量,纠正浪费现象”。[4](p.242)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派出几十万干部到农村、城市整顿统销工作。随后,陈云在全国粮食会议上再次强调:“粮食征购任务不能再多了,经验证明,哪里多收了一点,哪里就容易出乱子,最后,多收的粮食还要返还给农民。今后粮食的出路在于压缩销量,应该下决心,集中力量从销售方面做文章。”[4](p.254)

7月21日,陈云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题为《关于粮食的统购统销问题》的重要发言,集中阐述了对统购统销政策的意见。他指出:“造成今年春季粮食供应紧张的更普遍更重要的原因,是农民还不习惯于政府的粮食统购统销办法。”他认为,停止粮食的统购统销是错误的,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必须坚持,因为,“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不但有利于粮食消费者,同时,因为收购价格是合理的,对于全体出卖粮食的农民也都是有利无损的,因此是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过去我们是这样做的,今后仍然需要这样做”。[10]

既然统购统销政策必须坚持,唯一的出路就是要设法改善这一政策。陈云具体规定了“三定”办法:(1)规定1955年7月到1956年6月年度连征带购粮食的数字是865亿斤,且总数三年不变;(2)定产不准超过实际产量,留粮必须留够,不购买农民的全部余粮,力求消灭购“过头粮”的现象;(3)把农村的余粮户、自给户、缺粮户三种户划分清楚,允许自给户、缺粮户将卖出的周转粮照数买回去;(4)改善购粮证和粮票的管理制度,消灭舞弊行为;(5)在城市中切实整顿粮食统销工作,反对浪费,压缩一切不应销的粮食。[10]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55年8月5日讨论通过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行由原来的凭证供应到定量供应,对农业人口进一步确定“三定”到户,真正做到统购余粮、统销口粮。“三定”方案的实施,平息了统购统销过程中国家与农民的冲突,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了市场和社会秩序,是统购统销政策逐步走上制度化的一个重大步骤。

1956年10月6日,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运动全面展开的新情况,国务院作出《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统购统销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国家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数量,不论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分户、分社核定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统一计算和核定。”[11]这样,国家不再跟农户发生直接的粮食关系。国家在农村统购统销的户头,就由原来的一亿几千万农户简化为几十万个合作社。这为加快粮食收购进度、简化购销手段、推行合同预购等带来了便利。次年10月11日,国务院又《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重申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保证国家正常的粮食收入,严格控制粮食的销售。这样,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四、统购统销是临时之计还是长久之策

陈云提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最初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政策,是为了解决严峻的粮食供销矛盾而实施的。但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陈云对实行这一政策的长期性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

1954年9月23日,陈云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题为《关于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发言,对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实行期限作了明确解释。他说:“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政策,将来是否会有改变?我们认为计划收购这个政策,今后要继续实行下去,是不会变更的。因为一方面,由国家掌握各种货源是保证国家进行有计划建设所必需;另一方面,保证我国农民走向富裕生活的道路,不是发展农村的资本主义,而是经过合作化走向社会主义。取消计划收购,等于放纵私商和富农去操纵农产品市场,农村的资本主义就会发展。计划收购是一种使全体农民不受人剥削、都能得到利益的社会主义的步骤。”[5](p.261)这就是说,即便将来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充裕了,对这些物资的计划收购也不会放弃,因为这是杜绝资本主义的必要措施。计划收购是长期的,不会轻易取消,那么计划供应是否也是如此?陈云认为:“计划供应只能是一种暂时的措施,只要工业和农业的生产增加了,消费品的生产增加到可以充分供应市场需要的程度,定量分配的办法就应该取消。”这就是说,计划供应是暂时的政策,将随着物资的极大丰富而被取消。但陈云又清醒地意识到,“取消粮食、油料、布匹计划供应的日子,并不会很快到来”。在他看来,粮食、油料、布匹的原料等农产品增产的速度是比较缓慢的,短期内是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因此,“我们便不能希望粮食、油料、布匹的计划供应,会很快取消”。[5](pp.261~262)

在随后的一些讲话和报告中,陈云也不同程度地表达了类似观点。1955年2月,陈云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认真分析了导致当前农村情况紧张的原因后断言:全国粮食形势至少还要紧张十年,统购统销政策短期内不会动摇;粮食问题的长期性决定了统购统销政策实施的长期性。随后,陈云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解释说:“要根本改善我国的粮食情况,当然就必须增加粮食的产量……我们发展农业、大量增加粮食生产的最根本的道路,是发展农业的合作化。”陈云将大规模提高农业产量寄希望于农业合作化,但认为按照当时的发展速度,合作化运动短期内不容易实现,[10]故统购统销政策短期内难以取消。尽管后来中国农村在短期内实现了合作化,但由于多种因素,农业生产并没有突破性的发展,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紧张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故统购统销政策不仅没有取消,反而更加强化,逐渐演变为一种经济运行体制,成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陈云关于统购统销政策的长期性的分析和判断,成为当时比较权威的解释。中共中央在宣传这一政策时,也反复强调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是过渡时期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个过渡时期是长期的,因而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也不会是短期的;“过去的一切工作,还只是顺利解决粮食问题的一个开端,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当农村经济完全实现集体化以前,粮食问题将始终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我们国家这一新的粮食政策,也不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而是国家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中所必需采取的一项较长期的措施,摆在我们面前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工作,仍然还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12]

对粮食、棉花、纱布和食油等实行统购统销,这在当时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是在中国农业比较落后的条件下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政策措施。即便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人们仍然较为普遍地认为统购统销是实行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步骤,强调“毛主席亲自主持制定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是我们国家粮食工作的根本政策,是社会主义的新型的粮食分配制度”。[13]甚至强调说:“二十多年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充分证明,坚持执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安定人民生活的一个有力措施,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在实现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过程中,统购统销政策不仅不能削弱,还必须进一步加强。”[14]

陈云在较长时间内是赞同并坚持这一政策的。他在1981年12月22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上讲话指出:“农业经济是全国经济重要的一部分。农业经济也必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5]1982年11月16日,他仍强调:对粮食生产决不能放松。粮食的统购统销,少说50年以内不能改变。我们国家人口多,耕地少,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好转。进口粮食要受到港口、铁路运输等条件的限制,一时也很难再增加多少。如果粮食库存不断下降,一旦城市用粮接不上,哪怕断三天,就会闹乱子。因此,我们必须在粮食问题上立于不败之地。[16]

五、简短的结论

毋庸讳言,统购统销政策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薄一波晚年就此分析指出:“统购统销制度的主要弊病,就是限制了价值规律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中的作用,因而不能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和工商企业经济核算的实施。因为统购统销割断了农民同市场的联系:土地种什么,信息不是来自市场;农民对自己的产品,处理无自主权,即使有余粮,也不能拿到市场出卖,这就排除了价值规律对农业生产的刺激作用。这种弊病在‘一五’期间就表现出来,1958年以后,就更加明显了。”[6](p.289)陈云在1982年初的中央会议上提到农业经济中的市场调节作用,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日益丰富,国家逐步地取消对这些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从当年起,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于是,持续32年之久的统购统销政策正式废止。

尽管统购统销政策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但正如薄一波所分析的那样,“统购统销政策的提出,是由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因而是必要的和正确的。问题和教训在于,‘大跃进’和十年动乱的大曲折,人口增长的失控,不仅使我们长期找不到机会来改变这一政策,而且还不得不从购销两头越勒越紧”。[6](p.291)因此,对于统购统销政策的利弊,要历史地、辩证地进行评价,要充分认识到该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曾经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广大农民在此过程中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一方面,粮食统购统销的实施,在当时有效地保证了物价的稳定,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毛泽东在1955年指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有五项好处,“第一,对贫农有利。贫农缺粮,保证他们饿不死。第二,对灾民有利。不统购统销就要饿死人。第三,对发展经济作物有利,种棉花、甘蔗、烟叶的可以买到粮食。第四,对城里人有利,保证工业化的实现。第五,可以拿些豆子出口换回机器”[17]。正如陈云所说:“对粮食、油料、棉花、棉布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无疑是一种重大的措施,它关系到全国人民生活中最重要的吃饭和穿衣的问题,也关系到我国城乡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对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来说,是很必要的。只有采用这种办法,才能保证我国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才能制止投机活动,保证市场物价的稳定,才能使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得以顺利地进行。”[5](pp.255~256)

另一方面,统购统销政策在客观上促进了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薄一波曾说:“根据当时对社会矛盾和计划经济的认识,《决议》指出:实行上述政策,不仅可以妥善地解决粮食供求矛盾,更切实地稳定物价和有利于粮食的节约;而且是把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之内,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必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6](p.279)据统计,1953~1954年,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由1.4万多个发展到9.1万多个,有140多万户农民新加入了合作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把卖粮的钱大批投入生产。当1954年1月农民大量卖粮时,全国供销合作社供应农民生产资料的总值,比上年同期增加了94%。[18]

转贴于 [参引文献]

[1]参见朱佳木《陈云与中国工业化起步过程中若干基本问题的解决》、梅行《我国过渡时期经济战线上的三大“战役”》、吴硕《粮食流通体制的战略性大改革》、崔晓黎《统购统销与工业积累》、朱丹《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在湖北的实施及影响》、武力《中国计划经济的重新审视与评价》、杨少桥等人《陈云与粮食工作》等文。

[2]朱佳木主编《陈云年谱(1905~1995)》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9页。

[3]《陈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284页。

[4]朱佳木主编《陈云年谱(1905~1995)》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5]《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125页。

[6]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7页。

[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78、484~485页。

[8]周太和:《陈云同志四下农村调查的前后》,《陈云与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页。

[9]《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76~81页。

[10]陈云:《关于粮食的统购统销问题》,《人民日报》1955年7月22日,第3版。

[11]《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人民日报》1956年10且7日,第1版。

[12]《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是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日报》1954年3月1日,第1版。

[13]商业部理论组:《革命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人民日报》1977年10月20日,第2版。

[14]《粮食购销还要抓紧》,《人民日报》1979年6月25日,第2版。

[15]《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16]朱佳木主编《陈云年谱(1905~1995)》下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

粮食统计工作计划篇(2)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推进粮食企业改制重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组织结构创新步伐。原则上以县为单位,通过改制重组,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地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对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设施租赁、破产拍卖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粮食企业改组改造。对中心城市的主要粮食供应网点和农村基层的骨干粮食购销网点,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区域整合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力争在全省培育3—5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粮食企业现有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建立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发展粮油精深加工,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落实粮改优惠政策,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切实做到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农发行债务,防止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保全信贷资金。在资产处置中,对优良资产可以先行剥离处置。对难以变现的资产,鼓励粮食企业职工采取租赁、联营、承包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应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对新组建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给予开户和提供贷款。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二、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带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四)合理利用地域资源,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龙头企业,探索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关中、陕南、陕北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扶植培育以粮食、油料、豆类等主产作物经营为主的产业化大企业、大集团。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精深加工、产品升级、技术改造,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对本地区农业生产有拉动作用的骨干龙头企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抓紧制订扶持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五)提升仓储管理水平,努力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发展生态储粮、远程测控、信息管理等新技术的应用,增加储粮新技术装备,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和安全保障工程,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推广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

(六)完善信贷扶持机制,促进粮食流通市场健康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的发展。对省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建立重点粮食产业化企业的信用机制,支持粮食产业化企业的发展。加强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监管,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信贷资金安全。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尽快完成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处理办法和有关要求,抓紧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和集中管理。20*年6月1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逐企业核实,用粮食风险基金列支。财政部门未负担、粮食企业已支付的利息,由全省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共同核实后,作为政策性挂账,一并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利息拨付挂账企业。对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不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企业改革和各地实际,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做好对我省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

(八)多方筹集安置资金,切实做好分流职工安置工作。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渠道筹集的原则,落实补助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九)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做好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职工再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开展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险手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并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档案移交至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托管,并做好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关系的移交、接续、转移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努力实现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再就业的良性互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多种经营,拓宽新的就业门路,吸纳富余人员再就业。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按计划完成库存高价位粮食的销售工作。现有库存中经改制认定已划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老粮”,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并于2006年底前全部销售完毕。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一)大力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提高粮食流通市场化水平。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活跃粮食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和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市场管理机制。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继续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放心粮油活动。

(十四)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引导粮食有序流通。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全面实施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促进粮食有序流通。重点扶持省中心粮食批发市场的商流、信息流和电子商务等服务功能的完善提高,加快西安市成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渭南市小麦交易市场、宝鸡市玉米交易市场、汉中市大米油脂交易市场、榆林市豆类杂粮交易市场等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的建设步伐。各设区市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交易、活跃流通的原则,依据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有重点地建设市、县级粮食批发市场。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交易,提供市场交易的信息服务,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引导生产的服务。

(十五)加快物流体系建设,提升全省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在全国粮食物流建设规划和我省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加快我省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通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构建以各中心城市为节点,以现代粮食批发市场为枢纽,以仓储、运输和加工设施为粮食散化作业载体,横贯关中东西,纵穿陕南陕北的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在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上实现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作业,形成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陕西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在短期内实现与国家跨省区粮食主要物流通道的无缝化链接。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十六)立足粮食基本自给,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立足省内粮食基本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对粮食主产县的扶持力度,加快农田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实现粮食产需基本平衡打下坚实基础。加强粮食市场的分析预测工作,正确引导生产和流通。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对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抓紧修订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七)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省级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省级储备粮调控机制。充实省级储备粮库存,在2006年末使省级储备粮规模达到15亿斤。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比例。抓紧完成省级储备粮直属粮库划转工作。按照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快省级储备粮库点的布局调整,在三年内逐步将分散代储的省级储备粮集中在设区市中心城市。加快省级储备粮管理法制化建设,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市场化运行机制,做到规范运作,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管理规范、质量良好。对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省级储备粮。

(十八)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提高全省各级政府粮食调控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市级储备粮不少于5亿公斤”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充实市级粮食储备。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市级储备粮充实到位,并适时进行检查。按照分级负责、强化责任、充分利用储备资源、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的原则,加快市级储备粮的布局调整,改善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鼓励建立适当规模的县级粮食储备,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当地市场粮食供应。

(十九)建立应急保障系统,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按照《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各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形成信息搜集、监测分析、反馈和网络,确定调控预警指标,实施先兆预警。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各地要重点掌握或指定一批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和国有粮食批发、零售企业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必要时承担成品粮油应急供应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情况。健全军粮供应体系,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做好陕南、陕北地区以及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水库移民、退耕还林等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二十)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产区粮食的顺畅流通,增加产区种粮农民收入,稳定销区的粮源供应。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跨地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加强陕南、陕北和大中城市与关中产区之间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对省内粮食产销区与粮食主产省之间产销协作的组织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东北和宁夏的大米,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等省的小麦,与青海、内蒙、安徽、新疆等省(区)的食用油之间的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地区)结算服务。

(二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加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内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比例,支持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产区到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销区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鼓励省内粮食销区与外省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粮食企业在省内产区建设生产、收购、加工基地的,全省各级财政应给予一定支持。

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二)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局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工作的需要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健全粮食统计体系,加快粮食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类粮食经营和用粮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自觉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四)全面落实粮食市、县长负责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足额到位。

粮食统计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 改革开放;重要农产品;流通体系;政策演进

[中图分类号] F620 [文献标识码] A

Macro Policy Evolution in Establishing the Circulation System of Maj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before China Taking the Economic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ZHOU Dan, YANG Xiaoyu

Abstract: The circulation system refor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s one of the significant aspects of China's rural economic system reform. Before carrying out the economic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this reform focused on phasing out the state monopoly of purchase and market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restoring and developing market exchange. The reform was carried out in terms of an integration of adjustment with liberalization and step by step progress. In other words, the prices of the products were adjusted appropriately and the operation of varieties in stable demand and supply status were liberalized. The state-planned purchase and marketing variety and quantity were reducing gradually with increasing ratio of market regulation. This reform was set up based on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the two periods and the degree of intensity was as drastic as the reform in rural areas, namely "fix farm output quotas on the household basis".

Key words: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major agriculture product, circulation system, policy evolution

一、市场调节、自由流通阶段(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成为当时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和总任务。在重要农产品流通宏观政策主要是依靠市场的需求调节,农产品市场基本实现了自由流通。

(一),引导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

在新中国成立时,我国粮食的平均产量仅为1035公斤/每公顷。而人均粮食只有210公斤[1]。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力,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1950)国家实行了,引导广大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大规模地修建兴修水利设施,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2]。在全国范围建立了以农民协会(以贫雇农为主)执行机关,由农民协会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3],并在分配完成后进行复查,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引导农民发展生产。1949-1952年间我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增长加快,粮食产量由1949年11318.40万吨增长到1952年16393.10万吨,人均粮食产量由208.90公斤增涨到288.10公斤。

(二)农产品流通主体由私营商业主导转变为国有合作商业主导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农产品流通主体呈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之状,公营商业、合作社商业、私营商业等并存,而且以私营商业为农产品流通主体。据不完全统计,到新中国成立前,全国公营商业共有机构2000多个[4],职工8万余人。全国各革命根据地共有基层合作社22800个,社员1380万人,在根据地内,公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也并不占优势。在解放前夕,私人商业和原属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所控制的合作社商业占商业总数的相当大比重,资本主义经济性质的商业和个体商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90%。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也是如此,私人商业占有绝大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在原解放区公营商业的基础上,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主义商业方式来建立社会主义的国营商业。同时,在原解放区通过发动群众人股集资[5],接收和改造原属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所控制的合作社,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商业。至此.国内市场形成五种经济成份的商业,即: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民族资本主义商业、个体商业和国家资本主义商业。但是,在建国初期的五种经济成份的商业中,因合作经济商业的比重还很小。此后,国家通过组建和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通过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三反”、“五反”运动,和对私改造,逐步取得了市场的领导权,在商品经营比重上逐步上升,到1953年时国有合作商业在农产品流通中已占主导地位。

(三)政府对重要农产品调剂供求、打击投机商业、稳定物价

1949-1952年间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仍然存在短缺的情况。农产品流通市场上私营商业是重要流通渠道资本主义商业和个体商业占90%以上。在重要农产品流通中粮食投机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导致在1949年4月到1952年2月间出现四次物价波动。针对物价波动,全国政协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在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在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调剂供求、稳定物价主要由国营贸易机关负责[6]。为保障“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贸易自由政策”,国家在出台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1952年11月)中提出:对哄抬物价引起物价波动的组织和个人坚决打击。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农产品是收购价格时,要兼顾农产品产地成本和销售地的零售价格。并有商业部规定适当的农业副产品比价。针对已成立的合作社明确规定主要收购为对象粮食、主要经济作物与若干种主要出口物资,私营商业可以收购次要土产品并要保留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粮食及主要经济作物,给私商经营。但是由于粮食投机商与国有粮食经营部门争夺农产品市场,国家收购计划不能按期完成,销售却超出计划,购销失衡,造成粮食牌价与市价脱节。这一时期在粮食供需的关键问题是国家同农民、消费者、商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的关系四种关系的处理。195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6.8亿元。

(四)依据供求关系分类管理、鼓励自由流通

针对农副产品流通销路是否顺畅问题,分为两类情况进行管理。一是对畅销的或暂时不畅销但终是有销路土产品(包括商品粮、济作物)、畅销出口物资和某些销路好的农副土产品。由国家贸易公司采取一部现款、一部实物、一部赊账的方式通过合作社向农民进行大量订购,对于滞销的土产品,应积极设法打开销路。为解决地区间和城乡间的分割状态,恢复旧有的或开辟新的商业网。组织私商下乡进行购销,铁路运费对某种滞销产品可以特别减价。城市和地方密切配合,城市应举办生产展览会,鼓励开办农民货栈和农民大店。并通过组织联购、联销、试办公私合营的商货栈方式[7],填补国家贸易公司与合作社的空白。针对农副产品分布广、品种杂、数量多的事实,组织群众性的短距离的物资交流。自1950年到1952年底,农产品采购价格提高了21.6%,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提高了9.7%。

二、农产品流通体系统一分配和统一调拨阶段

1953-1978年期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仿照前苏联流通体制,重要农产品的价格制定是由政府决定,对重要农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我国形成了国合商业独家经营、“三固定”(固定行政供应区域、固定供应对象、固定批发作价倒扣率)、“三单一”(单一所有制形式、单一流通渠道、单一购销方式)的商业体制。

(一)重要农产品小农经济与自由市场矛盾加剧

1953年我国粮食生产首次超过了解放前的最高水平,粮食贸易由大量进口转变为停止进口并可以小量出口。但是随着城乡人民群众的食用需求增加及工业需求的逐年增长,出现粮食的供给增长速度远落后于需求的增长速度的情况。加上粮食自由市场的存在以及粮食投机商囤聚干扰粮食的正常流通,造成供销不平衡,市场紧张,进而严重影响了国家不能按期完成粮食收购计划,而粮食销售却远远超出计划。供需状况的现象背后反映出国家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矛盾。

(二)粮食取消自由流通,实行统购统销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在出台了《关于实于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953年10月)中规定:一是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的政策;二是针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实行适量的粮食定量配售的政策);三是实行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由国家控制粮食市场。针对粮食计划收购中,国家规定统购价格和统购粮种,粮食入仓的运输,适用公粮入仓的运输办法。在实行粮食计划供应时,对一般市民,可暂凭户口簿购买;对缺粮住户采用由上级颁发控制数字和由群众民主评议的办法购买;对于旅店、熟食业、食品工业等,定额的平均实销量给予供应,不许自行采购;对于主要城市和工矿区,给以适当数量的细粮;并对粮食加工提出“提高纯度、降低精度”的要求。

同年11月,国家在颁布的《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粮食流通规定:一是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但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得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销售粮食的业务。跨行跨业兼营粮食的私商,除少数大城市经国家特许代销者外,一律禁止兼营粮食[8]。二是国家对严格规定粮食加工标准,严格控制私营粮食加工厂及营业性的土碾、土磨生产任务,一律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三是在粮食质量保障中,严格打击掺杂,掺假,使潮、降低品质、短秤、抬价等不法行为。四是针对城市与集镇的粮食交易场所改为国家粮食市场。五是城市居民购得国家计划供应的粮食。六是严禁投机倒把、扰乱市场。

(三)扩大统购统销范围,解决“大通小塞”的现象

在国家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4年9月)中进一步对棉花的流通作出明确规定:一是针对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委托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的收购价格,负责棉花的收购工作,要求棉农除自用和纳税外,全部全部卖给国家。二是禁止私营棉花商、贩,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私营籽棉加工业,除承担国家委托加工外,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在《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1955年3月)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1955年8月)中,进一步要求强调对粮食必须采取“定产、定购、定销”的措施和正式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1956年国家决定对农村小土产开放自由市场后,小土产都得到了畅销,即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城乡人民的生活。

在《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1957年8月)中,进一步扩大了重要农产品统购统销的范围(涉及烤烟、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包括土丝)、茶叶、生猪、羊毛(包括羊绒)、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张、土糖、土纸、桐油、楠竹、棕片、生漆、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供应出口的苹果、柑橘,若干产鱼区供应出口和大城市的水产品等等),城乡重要物资的流通是畅通,但是也出现过农村中一部分小土产无人收购,出现“大通小塞”的现象。为了克服这种城乡交流中的阻滞现象,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将核桃列入统一收购物资。1961年1月15日,针对总路线、、三面红旗的指引下农产品流通估产偏离,任务过大,分配过头问题,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针对农产品收购政策规定:统购统销政策主要针对粮食、棉花、食油(第一类物资);合同进行派购政策主要针对其他重要农产品(第二类物资)。农民对于第一类物资(留给农民的部分,或者自留地生产的部分)可自行处理,如果出售只能卖给国家,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对于第二类物资可将超产的部分或者派购以后剩余的部分,可以在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农村集市上出售农产品可以采用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国家如果收购此类农产品也应按集市上形成的价格。允许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对第三类物资(农产品)在国家指定的农村集市上出售,可选择自己决定出售价格和买卖双方自由议价价格。

(四)统购、派购、议购确定,工农产品剪刀差形成

1962年9月,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阶段商业工作的方针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商业是农业同工业的桥梁,是生产同消费的桥梁。为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消费供应,促进我国农业与工业协同发展,国家商业工作应该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正确地利用价值规律,并采用统购合同、派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的购销形式,促进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国家规定对粮食、棉花、油料实行统购是一种长期性的政策。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中指出: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多种经营的基础是粮食,集体经济在优先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合理安排各种经济作物(棉花、油料、蔬菜、烟叶、麻类、糖料、蚕丝、茶叶、果类、药材等)的生产。集体经济应该把畜牧业放在优先位置,兼顾发展林业、渔业和各种副业生产。农产品统购主要地通过统购合同、定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的经济的办法。在农产品价格问题上,应该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逐步地规定工农业产品的合理比价、地区差价、质量差价、品种差价及季节差价,来保护农民的实际利益。

(五)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集市贸易作为重要农产品流通主渠道

重要农产品流通渠道是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集市贸易三种,在三种重要的渠道中,国营商业(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商业的中坚力量;合作社商业(集体所有制经济)为辅;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必要补充。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

此阶段的重要农产品流通的特点是农村制度得以确立,建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全国商业网。重要农产品的统一分配和统一调拨制度得到加强,针对重要农产品流通采用高度的计划经济调节方法,对此期间缓解重要农产品的供需之间矛盾,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排斥市场在流通中的作用,形成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严重影响了重要农产品的流通。

三、结论

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前这项改革始终是围绕着逐步取消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的统购统销制度,恢复和发展市场交换这个中心内容展开的。改革采取了调放结合、逐步前进的方式,即在适当调整农产品购销价格的同时,将那些供求状况比较稳定的品种放开经营,逐步减少国家统购统销的品种和数量,扩大市场调节的比重。这是从两个时期农产品供求实际状况出发的,其间也曾经历了种种曲折,就其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而言,其强烈的程度不亚于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那场改革。

[参 考 文 献]

[1]李若谷.坚持中国特色建设和谐世界―学习十七大精神体会[J].中国金融家,2007(12):28-31

[2]张苏.60年我国农业发展变革决策[J].决策与信息,2009(10):12-15

[3]韩振武.从农村包围城市到统筹城乡发展―中国共产党90年来处理城乡关系的历史考察[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1(3):5-8+12

[4]万典武,李禧华.新中国商业所有制改革历程回顾与总结[J].商业时代,2010(2):8-10

[5]易昌泰.商业体制改革的回顾与思考[J].广东商学院学报,1988(1):42-50+41

[6]徐大兵.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回顾与前瞻[J].商业研究,2009(7):197-200

粮食统计工作计划篇(4)

(一)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体和主渠道作用。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公司制改造,园地制宜地保留或组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各级政府直接掌握的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企分开工作,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机制。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经省政府国资委授权,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规范运作。通过深化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债权债务的信贷管理措施。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在省政府核复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限额内,尽快分解落实到各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严格按省定剥离办法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证财务清晰。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各级审计、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对问题较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四)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对解决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等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必要支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可安排部分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改制粮食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变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减征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在地方政府落实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前提下,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实行公司制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收购资金,要给予优先保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六)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加强大宗粮食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地方储备粮的大宗购销及轮换,原则上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各级政府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要予以政策扶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粮食信息交流平台,向社会粮食市场信息,提供服务。

(七)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在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指导下,加快实施辽宁省现代粮食物流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我省主要粮食通道物流节点和港口粮食物流设施等,在全省建立功能齐全、高效运作的部级粮食物流基地、"北粮南运"与粮食进出口的枢纽,提高我省粮食物流散装、散卸、散储、散运能力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水平,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八)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收购市场管理。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依法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的审核,完善审批程序和年审制度。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监管,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主体自觉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九)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各项配套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粮食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各级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粮油检验监测部门的作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监督、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搞好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一)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粮食生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主产区特别是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对实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品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二)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调整优化储备粮结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和20*年省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指导性计划,落实地方储备粮任务,确保在20*年底前充实到位。将地方储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考核内容。各地要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辽粮储[2005]39号),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同时,要建立省级储备粮活储增效机制,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十三)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各市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骨干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实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当地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十四)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确保本地区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十五)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标准和办法。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在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中的引领作用。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十一五"期间,要将符合条件的粮深加工等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省"七亿"技改贴息资金计划,予以重点扶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培育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与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积极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指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实现农民增产增收。鼓励粮食购销、加工、经营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推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实现农企双赢。充分发挥涉农部门和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完善订单办法,逐步扩大订单面积,提高履约率。

(十七)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拓宽粮食行业服务领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引导农民科学、健康、营养消费。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发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业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充分发挥粮食科研部门的作用,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普及安全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支持。

五、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十八)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各市政府要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搞好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和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把粮食省长负责制落到实处。

粮食统计工作计划篇(5)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5家在我市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查库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要按照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中储粮直属库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一)职责分工。市查库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市、区)、直属企业。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三)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县(市、区),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

中储粮乐陵直属库负责向乐陵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乐陵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有关资料确认核实后(查库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齐河县城区东首)、山东省军粮储备库(齐河县城区舟桥处南边)、山东鲁北国家粮食储备库(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东龙门国家粮食储备库(平原县经济开发东区)、山东良友储备粮承储有限公司临邑直属库负责向所辖县(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实际库点的省级储备粮和省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所辖县(市、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有关资料确认核实后(查库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粮食局负责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县级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对此,市政府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

市级普查、省级复查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各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2009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相应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参加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人员培训。3月25日前,各县(市)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4.其他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衡器、容重器、水分测定仪、温度计等必要的检查工具。对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的库点,各县(市、区)要提前配置好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5日前,县级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6日—4月20日,市政府按照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2009年4月21日—4月30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五)抽查阶段。

2009年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级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6月15日前,市、县级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或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各级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及全市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七)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财政厅将另行规定。

粮食统计工作计划篇(6)

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㈠粮食购销。

1、实现粮食销售万公斤,同比%;

2、夏粮收购目标亿斤,收购亿斤,占任务数%,占商品量的%,同比增长%,其中红万斤,白麦万斤;

3、完成中央储备粮轮入计划万公斤;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计万公斤;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万公斤;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

㈡粮办工业。

实现工业总产值万元,占全年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实现利税总额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完成技改投入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

完成招商引资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二、主要工作

㈠落实四级储备,增强调控能力

做好粮食储备工作是购销市场化后应对粮食供应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为此,我局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做好各级粮食储备工作,按时按量落实四级储备。为确保储备任务的落实,我们积极调研市场行情,就粮食储备计划、库点、品种等情况,专题向政府作了书面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做好各级储备粮的计划落实、管理和轮换工作,帮助企业制定计划,研究价格,找粮源,完善手续,上半年完成中央储备粮轮入计划万公斤;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万公斤;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目前,储备粮落实工作进展顺利,上半年国家、省、市、县四级储备均按计划完成,为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发挥了作用。

㈡加强市场监管,严格粮食执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了粮食行政部门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职能。今年我们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依法切实履行粮政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持依法管粮,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结合《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活动,将5月作为宣传月,采取新闻媒体、横幅、宣传车、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组织人员深入乡镇,设点宣传,散发宣传资料多份,随宣传车到城乡天人次,举办了粮食经营者培训班,参加人员多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手一份法律法规材料,确保有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够按《条例》及相关法规收购。在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的同时,结合夏粮收购严格做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自月日对全县粮食流通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以来,共出动人次,检查出无证经营粮食者户,查处粮食万斤,移交工商部门处理4起,有效地净化了粮食市场。

㈢努力掌握粮源,抓好夏粮收购

今年全县夏粮物质基础较好,粮食购销企业自月日开秤收购以来,已入库夏粮亿斤,占计划数的%,占商品量的%,同比增长%。收购前组织人员到省内外周边地区调研,了解夏粮行情和价格走势。召开了购销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夏粮收购形势分析会,对今年夏粮收购的形势、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对全县夏粮面积、长势、测产进行调查,为夏粮收购提供决策依据。按照农发行贷款规定,各收购企业及早办理了有效资产抵押等手续,备足收购资金,落实夏粮收购贷款万元。做好夏粮收购前的数据调查、计划落实、信息的收集、仪器的校正、腾并仓容等多项准备工作。针对今年小麦价格较上年有所下跌,全县家购销企业在收购前就主动与广东、福建、海南和省内苏南、苏中等用粮企业、储备库取得联系,做到以销促购、以销多购,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销售多万斤,占收购量的%,入库的粮食均已找到“婆家”。各收购企业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倡导“农民是粮管所之本,粮管所是农民之家,竞争是经营之策,双赢是市场之路”的理念,积极开展争创“农民满意收购企业”活动,实行责任到人,收购进村,预约收购,服务到家,先后组织多个收购小分队多名职工进村入户收购。各收购企业在粮场明码标价,接受粮农监督,做到“六个公开”,公开收购价格、公开检斤验质、公开作价办法、公开炮码数量、公开除皮数量、公开现金结算,并在粮场设立休息处,提供防暑药品、茶水等,让农民卖一个明白粮、放心粮、安全粮。

㈣突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

今年县里下达粮食部门万元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其中工业引资万元,当年到位资金万元,要求入园项目个,其中竣工个,开工个,签约个。面对艰巨的目标任务,我局立足招商目标,信息早收集、任务早分解、政策早出台、项目早签约、争取任务早完成。

思想再统一,目标再分解。月日全县招商引资万人动员大会结束后,下午局迅速召开班子成员、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县委书记在县招商引资万人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和近年来招商引资工作,研究今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新思路,做到全力聚焦招商引资。班子成员分工业经济、招商引资一条线,粮食购销、经营一条线,党建工作、其它工作一条线,实行分线负责制,全系统拿出的骨干力量抓招商,主要负责人主抓招商引资,分管负责人全力以赴,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抽调名同志常年专职招商。在初六前赴浙江台州、广东深圳、福建厦门等地区拜访客商,诚邀他们来考察;充分利用传统佳节外地亲友回金团聚的机会,召开新春茶话会,介绍我县良好的投资环境、优惠的投资政策,为家乡的建设和发展献言献策,时刻关心经济的发展。

措施再落实,重点再明确。局制订激励政策,调动全员招商的积极性,在县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投入超过万元以上的项目,再制订一些具体的奖励措施。发动全系统干部职工都来关心招商、参与招商,摸清在外人员的关系情况,多布网点、多收信息、多找客商。出台了粮食系统招商引资考核办法,为年终考核打下基础。采取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

立足工业项目,立足入园项目。围绕工业经济这个重点,重抓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突出招引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由于组织到位,招商引资进展顺利。截至目前,我局共完成招商引资万元,占全年计划的%,公司二期投资万美元的项目已于4月6日开工建设;公司万元人民币也于近期全部到企业投入项目中。

㈤突出工业经济,培植行业优势

今年是工业经济突破年,搞好工业经济压力很大,为此我局把工业经济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凝心聚力,鼓劲加压,加快发展。

一是做好工业技改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积极做好工业技改项目工作,重点抓好*金叶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大米项目。公司投资万元年产万吨的大米项目3月28日开工建设;公司投资万美元储物流中心也于4月6日开工,两个项目都在本年内建成投产。油脂有限公司脱粉棉粕加工项目也计划在年内调研立项。二是主攻新品开发,树立品牌优势。立足产业化经营,提升粮油加工水平,积极鼓励企业重点研发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大米、面粉、挂面、油脂等加工产品。做好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放心粮油食品的申报,争取全年市级优质产品达到4个,省级优质产品达到2个,使企业的品牌竞争力不断增强,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同时培植龙头加工企业,大力发展订单粮食、订单油料,带动全县农户增收。三是立足发展大局,做好服务协调。开展以服务企业、服务工业经济为中心的服务月活动,组织专人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难题。组织列统企业参加科技洽谈会和国际粮油产业交易研讨展示会,展示和推介企业。做好粮油工业企业调研工作,和列统企业座谈,做好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技改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资料准备工作和“十一五”规划的草编工作。

㈥抓好资金和安全管理工作

上半年,切实抓好资金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记帐、算帐、报帐工作,抓好日常核算,及时向财政、农发行、税务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部门报送各种粮食会计报表。为配合改革,对兴达鸡场财务情况进行了摸底审计。对各购销企业上年的盈亏情况进行核实和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掌握资金的运转情况。按照以销定带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与发行积极做好购销企业资金贷款工作。

切实做好安全稳定工作。针对改革后期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落实稳定工作责任人制度,过细做好思想工作,多次深入有关企业,做好共性问题和重点人的调查、疏导,没有引发不稳定矛盾;四五普法按序时进度完成,目前已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按照年初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和县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继续坚持把安全生产摆上重要位置,树立抓安全也是抓经济、抓效益的思想,抓好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安全,先后组织4次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每点必到,查必彻底,对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事故苗头及时进行查处,上半年没有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㈦以先进性教育为契机,重抓三个文明

自元月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按照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要求,13个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支部,根据自身实际,每个阶段都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计划等,保证规定动作不少,规定学时不少,规定活动不少。

一是抓好学习动员。各支部都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做到集中学习不少于50课时,学习篇目不少于规定内容,同时做好学习笔记,每位党员均完成了1万字以上的学习笔记,认真撰写心得体会,确保学习教育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二是认真分析评议。按照查找问题面要宽、要实的原则,先后召开离退休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服务对象和乡镇分管领导同志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分析评议阶段共召开座谈会次,个别访谈余人次,根据反馈信息并整理,累计提出意见五个方面条,目前已全部整改。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每位党员谈心人数都在人以上,达到沟通思想、找准问题、共同进步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党员们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并逐级进行严格审阅,认真开展民主评议。

三是切实整改提高。按照有什么问题就改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改什么问题的原则,党委针对征求意见梳理的五个方面19个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如党委成员公车私用的问题,六名班子成员带头缴纳了元的小车使用费;如抓机关作风转变的问题,要求严格执行县纪委“六条禁令”,使机关作风明显转变。

先进性教育活动由于合理安排,做到了学习和工作两促进、两不误,使广大党员受教育、群众得实惠,同时成为党建工作的新亮点,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系统党建工作。通过半年的学教活动,党员的理论素质和知识明显提高,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在学习的基础上,党委还进一步探索党员教育的长效机制,制定了关于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与此同时,抓好做好发展工作,上半年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训工作。同时用先进性指导相关工作,抓好党风廉政、稳定,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办结;开展党内两个《条例》的学习,增强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和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的意识。

三、存在问题

1、市场执法监管不够到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我们今年加大了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收购、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进行查处。但是在粮食行政执法具体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粮食市场执法检查主体是粮食和工商部门,而具体处罚权则集中在工商部门,导致执法检查轰轰烈烈、查处处理上却显得苍白。同时,行政经费没有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粮食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粮政职能的发挥。

2、购销企业应对市场能力不够强。粮食购销企业在应对市场、适应市场方面的能力还不够强,虽然走向了市场,但对市场形势、市场分析等方面还有些欠缺,对粮食市场的分析也主要是仅仅凭着经验,还存在着市场把握不准、依赖上级指导的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市场伸缩能力和掌握主动权的能力。

3、工业经济虽有长足发展,但企业利润率不够高。粮办工业企业产品单一,大都是传统的米、面、油初级加工产品,高科技、深加工的产品开发能力不强,高附加值的产品很少,导致产品利润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市场竞争。

四、下半年工作思路

上半年工作基本告以段落,下半年任务更多更繁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用科学的粮食发展观统领全年的工作,牢固确立发展意识、市场意识和大局意识,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昂扬的精神风貌投入到下半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工作目标,实现县域粮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继续抓好学习教育。继承和发扬上半年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形成的良好的学习风气,继续认真学习,把学习作为最好的老师,认真学习、领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与粮食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经济理论知识和自身岗位必须掌握和过硬的业务知识,做到武装头脑,指导工作,从而形成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科室,在系统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做好粮食市场监管。要在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落到对收购资格的审核、对无照经营私商粮贩的查处、对全社会粮食的监管、对粮食的调控和安全上来,真正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继续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维护好秋粮收购市场秩序,在秋粮收购前对取得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许可证复检,对不符合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人予以取缔。做好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调查,并弄清他们企业经营状况,为做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打下基础。

三、搞好招商引资。按照上级制定的任务和年初的目标,全力以赴,凝心聚力,确保完成任务。要发挥继续发挥资源、信息等各方面优势,广泛联系,争取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出成果。要总结经验,突出工业经济抓好项目,确保公司、公司引资项目资金及时到位,项目如期建成。

粮食统计工作计划篇(7)

这次全国粮食调控与统计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去年以来粮食调控与统计工作,会审汇编20*年度全国粮油统计年报,研究分析今年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安排部署全年粮食调控与统计工作,并通报全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结果。国家粮食局党组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聂振邦同志对会议作了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去年的粮食宏观调控工作,并对今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大家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粮食调控工作取得的新成绩

20*年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关键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成效显著,保证了粮食市场供应和粮价基本稳定,促进了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及时研究分析粮油供求形势,提出宏观调控措施建议

20*年,国际粮食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粮食供求和市场形势也出现一些新变化、新特点。我们加强研究分析,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动态,及时提出相应的调控措施和建议。一是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我国粮食安全中长期问题的研究,形成了《关于大力发展植物油产业提高国内市场控制力保障安全的措施意见》,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加强对完善玉米深加工有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完成了《我国玉米深加工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议》;协助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二是及时开展粮食供需形势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分析研究,先后向中办、国办和国家发改委报送了《当前我国粮食购销存基本情况及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的建议》、《当前我国粮食供需状况及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建议》等多份材料,及时反映全国粮食收购、销售、库存、价格等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参考。三是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座谈,及时反映粮食调控工作的最新动态。召开了市场专家座谈会,形成了《关于当前粮食价格及走势分析的报告》,并报送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

(二)加强粮食收购工作指导,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

一是适时组织召开小麦、早籼稻、中晚稻、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收购工作,分析预测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二是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开展中央储备玉米、国家临时储存玉米和粳稻收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印发了20*年小麦、早籼稻、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并根据主产区市场价格情况及时启动小麦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适当提高了吉林、黑龙江两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辽宁省粳稻实行国家临时储存收购。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两批中央储备和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上述措施,有效地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对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组成多个调研组,由局领导带队赴有关主产区检查指导粮食收购工作。总体看,20*年粮食收购政策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地方政府、农民和粮食企业都比较满意。

(三)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和移库工作,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一是做好临时存储粮食的销售工作。加大最低收购价稻谷和小麦销售力度,适时调整销售底价。二是为满足南方主销区和养殖大省对饲料玉米的需求,从20*年11月起,安排中储粮总公司结合中央储备玉米轮换向市场投放部分储备玉米。此后安排部分中央储备玉米每周公开竞价销售。三是在京津沪和东南沿海等主销区及时安排抛售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以及对部分大型食用油加工企业定向销售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四是继续做好中央储备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跨省移库工作,充实销区粮食库存,改善库存地区结构,缓解了主产区收储压力。

(四)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增强宏观调控物质基础

一是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加强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二是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20*〕59号)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了下一步中央储备大豆和食用植物油的增储方案。三是妥善解决国债投资建设粮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将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划转的国债投资建设粮库名单提交财政部,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四是督促各地积极充实储备粮油,合理测算地方储备粮规模。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充实地方储备粮油,尤其是成品粮油(含小包装),以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和应急能力。在反复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了全国地方储备粮规模初步建议数,并已分别征求了各地意见,拟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商后抓紧下达。

(五)加强粮食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一是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统计,认真完成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修订完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食用油统计信息直报制度,适时召开社会粮食供需调查数据分析评估会,及时完成数据汇总和调查报告撰写工作。二是积极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全面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强化国家粮食局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系统的功能,每周编印《粮油市场监测信息》,实现了全国200多个重点食用油企业统计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安全管理。三是对相关食用油企业信息直报人员进行了统计基础知识培训,组织编写《粮食流通统计培训教材》。此外,完成了“社会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等六个专项统计调查课题。

(六)积极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一是指导各地做好抗灾救灾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先后5次下发电报通知,并派出多个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督促抗灾救灾工作。二是各级粮食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应急抢险抗灾工作。各地普遍成立了抗灾保供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粮食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粮源组织调度,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灾区粮油市场货源充足、价格平稳、供应正常,没有出现粮油断档脱销和排队抢购等现象。抗灾期间,贵州、安徽、广西、湖南、江西、四川、广东等地的部分市县及时启动了粮食应急预案,保证粮油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三是继续做好粮食应急相关工作。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及时报送健全粮食应急体系的有关材料。大多数省份已成立了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建立了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和应急供应指定企业等应急保障体系。20*年,北京、江苏、陕西、青海等地先后开展了应急演习演练活动。

(七)大力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

一是继续鼓励和支持地方举办产销合作贸易洽谈会,做好粮食产销衔接工作。20*年全国共举办各类粮食产销衔接交易会17次,签订粮食购销合同380亿斤。二是认真落实关内销区到东北采购粳稻运费补贴政策。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在哈尔滨和长春召开了产销衔接见面会,产销双方企业共签订稻谷和大米购销合同227亿斤。此外,继续指导各地做好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救灾等政策性用粮的供应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就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进行调研,完善后续政策,完成了退耕还林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

同志们,20*年粮食宏观调控与统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支持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结果,是各级粮食部门高度重视、扎实工作的结果,是大家开拓进取、真抓实干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国家粮食局,向全国各级粮食部门从事粮食调控和统计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慰问,对给予我们大力支持的各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把握重点,切实提高粮食调控工作水平

20*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中央农村工作和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保障粮油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此,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把握粮食供求形势,努力增强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我国粮食供求形势变化较快,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和进出口变化情况的跟踪监测和分析预测,准确把握粮食供求形势发展变化趋势,及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要根据中央关于“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和“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的总体原则,正确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按照聂局长在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合理确定调控目标,健全完善调控方式,准确把握调控时机,灵活运用调控手段,努力掌握好粮食宏观调控这门艺术,切实提高粮食宏观调控水平,为保证供应和稳定市场服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加强对本地区主要粮食品种和敏感品种的分析研究,切实做好本地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一是积极抓好粮食收购工作,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民种粮的“定心丸”。我们将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完善20*年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初步意见,争取尽早下发。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今年还将召开主要粮食品种收购形势座谈会。各地要及早动手,提前做好粮食收购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中央的政策及时传达到基层,并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落实政策不缩水。新粮上市后,要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地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分析粮食形势和市场行情,引导他们面向市场,服务农民,搞活经营,积极主动地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二是继续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和中央储备粮跨省移库工作,充实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库存。今后,我们将根据粮食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安排跨省移库工作,调整优化布局,确保市场供应。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抓住春运后运力相对宽松的有利时机积极抢运,力争尽快完成已下达的移库任务。

三是认真做好粮食销售工作,保证市场供应。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有关要求,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价格情况,继续分期分批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和中央储备玉米的竞价销售,适当控制销售节奏。既要保证市场粮食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又要防止打压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请各地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7号)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承储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规定积极出库,保证销售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费用的承储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出库的承储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立即停止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托市收储资格,并予以通报。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粮食收购政策专项检查,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情况进行重点巡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案件,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四是认真做好奥运会期间市场供应工作。第29届奥运会的主会场在北京,另外在青岛、秦皇岛、上海、天津、沈阳等地设有6个分会场。各地特别是比赛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准备,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做好预案,扎扎实实做好奥运会期间市场供应工作,为奥运会的胜利召开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增强宏观调控物质基础

一是加强储备粮轮换工作的指导。要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把握好轮换节奏,充分发挥储备粮的吞吐调节作用,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稳定市场粮价服务。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机制。稳步推进中央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逐步实现储备粮轮换的公开化、透明化。三是指导各地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充实储备库存,明确调控责任。我们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协商有关部门研究下达地方储备粮油分省规模的指导性计划。地方储备粮油的布局和品种结构,要在与中央储备粮油进行衔接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调整。

(四)认真做好粮食统计和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更好地为宏观调控服务

一是做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修订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我国粮食流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统计工作调研,及时修订完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二是认真组织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完成20*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数据的汇总和调查报告的撰写工作,及时研究确定20*年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将全国农村家庭存粮情况作为调查工作的重点,全面掌握粮食资源的实际数量、品种和结构。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社会食用油供需情况及其发展趋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尽快设计制定20*年度全社会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供需调查方案,并着手组织开展调查。重点对各地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户、食用植物油加工经营企业、油料转化企业和餐饮企业进行食用油产、消、存、进出口和流通中损失损耗等项内容进行调查。三是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要继续健全全国性和区域性粮食市场监测网络,适当增加部分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作为直报点,加强对食用植物油和油料市场信息的监测跟踪。各地也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粮食市场监测的质量和水平。要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动态变化情况,根据形势和需要,及时调整监测频率和密度,增强市场监测的敏感性和及时性,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四是认真做好重点食用油企业旬(月)统计工作。食用植物油市场放开较早,要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掌握各类食用油企业油脂油料的基本情况工作难度较大。为保证我局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统计信息报告制度的有效执行,认真做好国内食用植物油供需形势分析工作,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辖区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的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食用油统计工作。此外,要及时完成《粮食流通统计培训教材》编写工作,并加强业务培训。

(五)结合灾后重建工作,继续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在今年南方抗击雨雪灾害的过程中,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储备粮源主要集中在地市一级大库里,边远及交通不便地区缺乏应急粮源。因此,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灾后重建工作和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工作机制,细化粮食应急预案,调整充实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对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山区、库区和缺粮地区要增设必要的网点。这次灾害造成的长时间停水停电,给粮食部门抗灾保供工作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为此要加强粮食企业应急保障体系的建设。要加强对承担应急工作定点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运行情况,对不符合应急工作要求或不能正常运营的企业,要及时做出调整,确保应急网络系统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要继续抓好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继续推动粮食产销合作,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

一是积极做好关内销区到东北地区采购粳稻(大米)的调运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督促企业积极到东北产区购粮,落实好已签订好的购销合同,促进粮食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有序流通。要继续加强与铁路、交通部门的衔接协调力度,力争做到同方向整列运输,提高运输效率。要继续做好东北粳稻入关进度统计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可靠信息。二是建立健全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广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到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北京市到主产区建立粮食储备等长期有效的产销合作模式,鼓励产区与销区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努力扩大合作规模和范围。对于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在铁路、交通运输、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三是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的供应保障工作。要继续认真抓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救灾粮、贫困缺粮地区的口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加强货源组织调度,保证供应需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衔接工作,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救济粮的供应工作,切实抓好灾区粮油供应方案的落实,确保缺粮人口能吃得上、吃得饱,不断粮、不挨饿。要重点关注受灾较重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粮油供应情况,及早安排落实粮源,确保灾区群众粮油供应,帮助农民度过春荒。粮食库存薄弱地区靠自行组织粮源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受灾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灾区缺粮情况及保证粮油供应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